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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安寻衅滋事案 (2020) 豫 1002 刑初 314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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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安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0) 豫 1002 刑初 314 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 豫 1002 刑初 314 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长安,男,1963 年 5 月 23 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民主建国会会员,许昌市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高级讲师,住许昌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寻衅滋事 2019 年 12 月 3 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2020 年 7 月 2 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 年 8 月 4 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一部刑诉 [2020] 2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长安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长安及其委托辩护人段书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被告人文长安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互联网,通过翻墙软件,在境外社交网络平台推特中,使用其本人注册的推特账号 @malakamala, 大量转载并评论发布污蔑、辱骂国家领导人、中国共产党及攻击中国政治体制等推文 1,500 余条。文长安推特账号关注者达 527 人。案发后,文长安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 勘验笔录;5. 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文长安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文长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长安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文长安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段书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适用法条有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 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被告人文长安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互联网,通过翻墙软件,在境外社交网络平台推特中,使用其本人注册的推特账号 @malakamala, 大量转载并评论发布污蔑、辱骂国家领导人、中国共产党及攻击中国政治体制等推文 1,500 余条。文长安推特账号关注者达 527 人。案发后,文长安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文长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相关证据并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长安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长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长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考虑。本案中,被告人文长安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长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3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少武
人民陪审员 王建强
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 张 亚
书 记 员 田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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