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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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三 |
百官三
[编辑]御史臺,從一品。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定御史臺合行條劃:
- 一、彈劾中書省、樞密院、制國用使司等內外百官姦非,刷磨諸司案牘,並監察祭祀及出使之事。
- 一、中書省、樞密院、制國用使司,凡有奏稟公事,與臺官同奏。
- 一、訴訟冤抑人等,民戶經左右部,軍戶經樞密院,錢穀經制國用使司,如理斷不當,赴中書省陳告。若省官看徇或理斷不當,許臺官糾彈。
- 一、諸官司刑名違錯,賦役不均及造作不如法者,委監察糾察。
- 一、諸官員如任滿不行遷轉,或遷轉不依格者,委監察糾察。
- 一、不奉朝命擅補註官品者,委監察糾察。
- 一、隨路總管府諸官及大府監應管財物文帳,委監察,每季照刷。
- 一、和買如不依時價,冒文官錢或克減給散不實者,委監察糾察。
- 一、諸官侵使宮物或移易借貸者,委監察糾察。
- 一、辦課程官除正額外,若有增羨不盡實到官者,委監察糾察。
- 一、營造役工匠之處,委監察隨事彈糾。
- 一、諸衙門繫囚及不合考訊之人,如實系冤枉,即行移原問官歸結改正。若元向官違錯,許糾察。
- 一、諸囚禁非理死損者,委監察隨事推糾。
- 一、諸承追取合審重刑及應照刷文案,若有透漏者,委監察糾察。
- 一、諸鞠勘罪囚皆連職官同問,不得專委本廳及典史推問。如違,仰監察糾察。
- 一、職官有老病不勝任者,委監察體察。
- 一、諸官吏有廉能公正者,具姓名聞奏,污濫者亦行糾察。
- 一、諸公事行下有枉錯者,承受官司即須執申,若再申不從不報者,委監察糾察。
- 一、應禁貨物及盜賊藏匿處所,若官吏禁斷不嚴、緝捕怠慢者,委監察隨事糾察。
- 一、阻壞鈔法者,委監察糾察。
- 一、蟲蝻生髮飛落,不即打捕申報,及檢視部內災傷不實,委監察糾察。
- 一、諸貧窮孤老幼疾應養濟,而官不收養,或不如法者,委監察糾察。
- 一、戶口流散、藉帳隱沒、農桑不勤、倉稟減耗、黠吏豪家兼併縱暴,及貧苦不能自申者,委監察糾察。
- 一、諸求仕及訴訟人,於官員私第謁託者,委監察糾察。一諸官府如書呈來往者,委監察糾察。
- 一、諸官吏入茶坊酒肆者,委監察糾察。
- 一、在都司獄司直隸本合,
- 一、私放軍人還籍及冒名相替,委監察糾察。
- 一、軍官申報俘馘不實,或將功賞增減隱漏者,委監察糾劾。
- 一、邊境但有聲息,不即申報者,委監察糾劾。
- 一、邊城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委監察糾劾。
- 一、監臨官如不舉劾犯法者,減罪人罪五等,臺官知而不舉勸,亦減罪人罪五等。
- 一、諸違馘御史臺指揮及訴不以實,或咆哮陵忽者,並行斷罪。
- 一、應有合奏稟事理,仰本合就便聞奏。
- 一、該載不盡、應合糾察事,理委監察並行糾察。
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從二品。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正七品。照磨一員,正八品。承發管勾兼獄丞,正八品。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正九品。
至元五年,始立御史臺,設官七員:大夫,從二品。中丞,從三品。侍御史,從五品。治書侍御史,從六品。典事,從七品。檢法二員。從大品。獄丞一員。從九品。七年,大夫升正二品改典事爲郡事。十九年,裁檢法獄丞。二十一年,中丞,從三品。侍御史,正五品。治書,正六品。二十七年,侍御史升五四品。治書,正五品。增蒙古經歷一員。從五品。大德十一年,大夫升從一品。中丞升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皇慶元年,增中丞爲三員。二年,又減一員。至治二年,增大夫一員。後定置諸員如上。統山東東西、河東山西、燕南河北、江北河南、山南江北、淮西江北、江北淮東、山北遼東十道肅政廉訪司。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員。正四品。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糾避之。至元五年置。五七品。大德三年升正五品。後升正四品。
察院,秩正七品。監察御史三十二員。正七品。任刺舉之事。至元五年,置御史十一員,以漢人爲之。八年,增六員。十九年,增十六員,始參用蒙古人。至元二十二年,參用南人二員。元貞二年,增置御史二員。
山東東西道肅政廉訪司。秩正三品。廉訪使二員。正三品。副使二員,正四品。僉事四員,正五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員。正九品。置司濟南路。至元六年置,初爲提刑按察司。十三年,以省並衙門,罷按察司。十四年復置。山北東西道、河東山西道、陝西四川道、燕南河北道並同。十六年,各道按察司增副使、僉事各一員。二十七年,增僉事二員。二十八年,改肅政廉訪司。諸道並同。
河東山西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三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照磨兼管勾一員。置司冀寧路。至元六年,置河東陝西道。八年,分爲河東山西道、陝西四川道。
燕南河北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真走路。至元十二年置。
江北河南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汴梁路。至元七年置。
山南江北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中興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隸江南行御史臺。二十三年,撥隸內臺。
淮西江北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盧州路。十四年置,初隸江南行御史臺。二十三年,撥隸內臺。
江北淮東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勾各一員。置司揚州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隸江南行合。二十三年,撥隸內臺。
江北淮東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揚州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隸江南行合。二十三年,拔隸內臺。
山北遼東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大寧路。至元六年置,初爲山北東西道。八年,改山北遼東道。二十年,以女真之地置海西遼東道。二十五年罷。
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至元十四年,定行御史臺合行條劃:
- 一、彈劾行中書省、宣慰司及以諸官姦非,磨刷案牘,行省、宣慰司委行合監察,其餘官府委提刑按察司。
- 一、察到諸職官髒罪追問是實,若罪至停罷,諮臺聞奏。
- 一、諸官司刑名違錯、賦役不均、戶口流亡、擅科差發及侵欺盜用、移易錯貸官錢,一切不公等事,並仰糾察。
- 一、大兵渡江以來,不無搔動,今已撫定,宜安本業,仰各處王官每歲勸課,如無成效者糾察。
- 一、邊境有聲息,不即申報者,糾察。
- 一、隨處鎮戍若約束不嚴,甲仗不整,或管軍官受賄放軍離役,並虛申逃亡、冒私代替及私使販運或作佃戶,一切不公,並仰糾察。
- 一、管軍官不約束軍人,致令掠賣歸附人口,或誘良爲驅,一切搔擾百姓者糾察。
- 一、諸色官吏,私使系官船隻諸物者糾察。
- 一、管軍官申報軍功不實者糾察。
- 一、官吏權豪佔據山林川澤之利,及恐喝小民、侵奪田宅諸物者糾察。
- 一、諸官員佔使軍民者糾察。
- 一、守土田火禁不產者糾察。
- 一、管屯營田官不爲用心措置者糾察。
- 一、把軍官起補逃亡軍人,搔擾軍戶,致軍前不得實用者,糾察。
- 一、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訊之人,並從初不應受理之事糾祭。
- 一、罪囚稱冤,按驗得實開坐事因行移元問官,即行改正。
- 一、朝遷政令,承受官司稽緩不行,或已行而不復檢舉,致有弛廢者糾察。
- 一、蝗蝻生髮,不即打捕申報,及報災不實者,糾察。
- 一、監臨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五等糾彈之。官知而不舉劾者,亦減罪人罪五等。
- 一、鞠罪囚連職官同問,不得專委本廳人等推問,違者糾察。
- 一、諸罪囚干連人不關利害,及雖正犯而罪輕者,召保聽候,毋致非理死損,違者糾察。
- 一、刑名詞訟,若審聽不明,及擬斷不當或受財故,有出入者,糾察。一司獄司直隸本合,非官府不得私置牢獄。
- 一、諸承追取合審重囚及應照刷文卷漏報者,糾察。
- 一、諸訴訟人如有冤抑,經行中書省理斷不當者,仰糾察。
- 一、各處官員爲治有方,即聽保舉,其有貪暴蠹政害民及老病不稱職者,並行糾察。
- 一、諸公事行下所屬,而有枉錯,若承受官司再申,不從不報者,糾察。
- 一、提刑按察司任滿,行臺考按,以官政肅清、民無冤滯爲稱職,以苛細生事、暗於大體、所按不實爲不稱職,皆諮臺呈省。
- 一、上訴不實或訴訟咆哮陵忽者,並行斷罪。
- 一、凡可興利除害及一切不便於民,必當更張者,諮臺呈省聞奏。其餘該載不盡、應合糾彈事,理比附己降條劃斟酌就便施行。大夫一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品秩同內臺。
至元十四年,置江南行御史臺於揚州。二十一年,徙杭州。二十二年二月,徙江州。五月,復徙杭州,罷,以其所屬隸御史臺。未幾,復置於杭州。二十三年,又徙於建康。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一員,統淮東、淮西、湖北、浙東、浙西、江東、江西、湖南八道。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嶺南廣西、福建廣東三道。二十二年,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撥隸內含。二十四年,復隸行臺。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爲江南諸道行御史臺,監江浙、江西、湖廣三省,統江東、江兩、浙東、浙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十道。至正十六年,移行臺於紹興,增河南道廉訪司。二十二年,權置山北道廉訪司於惠州。二十三年,復置濟南道廉訪司。二十五年,置河東廉訪司於冀寧。
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監察御史十員。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員。按本紀十五年,增設御史四員。廿年,增蒙古御史六員。二十三年增色目御史,員數與志不合,末詳孰是。又增漢人御史四員。定置御史二十八員。
江東建康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寧國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龍興路。至元十四年置。至正二十五年,置分臺臺於福建。
江南浙西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坑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浙東海右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婺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南湖北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武昌路。至元十五年置。
嶺北湖南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天臨路。至元十四年置。
嶺南廣西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一員,副使二員,僉事二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靜江路。至元十五年置。
海北廣東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二員,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置司廣州路,初爲廣東道。至元二十年,改海北廣東道。
海北海南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置司雷州路。至元三十年置。
福建閩海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福州路。至元十五年,置福建廣東道。二十年,改福建閩海道。
陝西諸道行御史臺。大夫一員,御史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司管勾兼獄丞一員。至元初,置河西諸道行御史臺。二十年罷。二十七年,置雲南諸路行御史臺,設臺官四員。二十九年,罷雲南行合,徙於四川。三十年,復立雲南行臺。大德元年,移雲南行臺於京兆,爲陝西諸道行臺。延佑元年罷。二年復置,統漢中、隴北、四川、雲南四道。至元十五年,復立提刑按察司於畏兀兒,其初置及省罷年分均不可考。
察院。監察御史二十員。
陝西漢中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三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鳳翔府。至元八年,置陝西四川道。後改陝西漢中道。
河西隴北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甘州路。初爲鞏昌道,後改中興道。至元二十年,改河西隴北道。至元十一年,改西夏中興道爲隴右河西道。二十四年省。
西蜀四川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手員,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員。置司成部路。至元十九年置。本紀作十六年。
雲南諸路道肅政廉訪司。廉訪使二員,副使二中,僉事四員,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置司中慶路。至元二十年置。二十四年罷。二十七年,立雲南行御史臺。大德元年,徙雲南行臺於陝西,復立雲南道。至元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增判官二員。其裁罷年分末詳。
大宗正府。秩從一品。札魯忽赤四十二員,從一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承發架閣庫管勾一員,從八品。司獄二員。從大品。
太祖稱尊號,首置斷事官日札魯忽赤,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輕重罪囚,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諸事,悉掌之。
至元二年,置十員。三年,省爲八員。九年,定爲從一呂,銀印。詔札魯忽赤乃太祖所置,宜居百僚之右。只理蒙古公事,以諸正爲府長,餘悉御位不及諸王之有國封者,又有怯辭人員奉旨署事,別無頒受宣命。是年,置左右司。十四年,置十四員。十五年,置十三員。十七年,從阿合馬請,立大宗王府,以前只札魯忽赤署事,至是始定官名。二十一年,增至二十一員。二十二年,又增至三十四員。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員。大德四年,省五員。至大四年,裁爲二十八員。皇慶元年,省二員,以漢人刑名歸刑部。泰定元年,覆命兼理,定置四十二員,令史改爲椽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並怯辭、軍、站、色、日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人詞訟悉歸有司及刑部管理。後至元元年,中書省奏:「大宗王府,仁宗時減去大字。今宜遵世祖舊制,仍爲大宗王府。」至正十年,增掌判二員。
大司農司。秩從一品。掌農桑、水利、學校之事。大司農四員,從一品。大司農卿二員,正二品。少卿二員,從二品。丞二員,從三品。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從七品。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照磨一員。正八品。至元七年,立司農司。是年,又改司農司爲大司農司,添設巡行勸農使、副使各四員。按中統二年,姚樞爲大司農,不始於至元七年,或舊紀誤也。十二年罷,以按察司兼領勸農事。十八年,改立農政院。十九年,復罷。二十年,又改立務農司,秩從三品。掌官田邸舍人民,置達魯花赤一員,務農使一員,同知二員。是年,又改司農寺。達魯花赤一員,司農卿二員,司丞一員。二十三年,仍爲大司農司。秩正二品。大德元年增領大司農事一員。皇慶元年,升從一品,定置諸員如上。
籍田署。秩從六品。掌耕籍田以奉宗廟祭祀。署令一員,從六品。丞一員。從七品。至元七年立,隸大司農司。十四年,改隸太常寺。二十三年,復隸大司農司。
供膳司。秩從五品。掌供給應需貨買百色生料,並桑哥籍人資產。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元典章》供膳庫達魯花赤,從五品。提點一員,從五品。司令一員,正六品。丞一員。正七品。至元二十二年置,隸大司農司。其屬輔用庫,秩正九品。掌規運息錢以給供需。大使一員,正九品。副使一員。
興中州等處油戶提領所。秩從九品。歲辦油十萬斤以供內庖。提領一員,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二十九年置。蔚州面戶提領所。掌辦白麪、蔥、菜以給應辦,歲計十餘萬斤。提領一員,副使一員。《元典章》宏州種田納面提舉,正六品。
永平屯田總管府,秩從三品。達魯花赤一員,從三品。總管一員,從三品。同知一員,從五品。知事一員。正八品。至元二十四年,立於永平路南舊馬城縣,以北京採木三千人隸之。所轄昌國、濟民、豐贍三署,各置署令一員,從五品。署汞二員。從七品。
分司農司。至正十三年,命中書右丞悟良合臺、左丞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等州,東至遷民鎮,凡系官地及各處屯田,悉歸分司募民佃種。
行大司農。至元二十九年,升江淮行大司農司,秩正一品。設營田司六員。秩正四品。其建置省罷年分均不可考。
大兵農司。至正十五年,置大兵農司四曰:保定等處,河間等處,武清等處,景薊等處。其屬有兵農千戶所二十四處,百戶所四十八處,鎮撫司各一。
大都督兵農司。至正十九年。置於西京,仍置分司十道,掌屯種之事。
翰林兼國史院。秩從一品。承旨六員,從一品。學士六員,正二品。侍讀學士二員,從二品。侍講學士二員,從二品。直學士二員,從三品。待制二員,正五品。修撰三員,從六品。應奉翰林文字五員,從七品。綿修官十員。正八品。檢閱四員,正八品。典籍二員,從八品。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一員。從七品。《元典章》翰林院典簿、翰林國史院典簿,均從七品。
中統二年,立翰林國史院,秩正三品。以玉鶚爲翰林學士。《元典章》;翰林學士、知制誥、監修國史,正三品;監修國史參軍,正五品;監修國史長史,正六品,皆中統初立國史之官制。至元六年,置承旨三員,學土二員,侍讀學士二員,侍講學士二員,直學士二員。八年,升從二品。十四年,增承旨一員。十六年,增侍讀學士一員。十七年,增承旨二員。二十年,並集賢院爲翰林國史集賢院。二十一年,增學士二員。二十二年,復分立集賢院。二十三年,增侍講學士一員。二十六年,置官吏五員掌教習亦思替非文字。《元典章》:教習亦思替非博士,正七品。二十七年,又增承旨一員。大德九年,升正二品。改典簿爲司直,置都事一員。按舊紀置都事在皇慶元年,末詳孰誤。至大元年,置承旨九員。四年,制定承旨王員,學士、侍讀、侍講、直學士各二員。皇慶元年,升從一品,改司直爲經歷,置經歷、都事各一員。延佑五年,置承旨大員。後定置諸員如上。
蒙古翰林院。秩從一品。掌譯寫一切文字及頒降璽書,並用蒙古字,仍各以其國字副之。承旨七員,學士二員,侍讀學士二員,侍講學士二員,直學士二員,待制四員,修撰二員,應奉文字五員,經歷一員,都事一員,品秩並同翰林國史院。承發架閣庫管勾一員。正九品。
至元八年,始置新字學士於國史院。十二年,別立蒙古翰林院,置承旨一員,直學士一員,待制二員,修撰一員,應奉四員。十八年,增承旨一員,學士三員。二十九年,增承旨一員,侍講學士一員。三十年,增管勾一員。大德五年,升正二品。九年,置司直一員,都事一員。皇慶元年,升從一品,設官二十又八。延佑二年,改司直爲經歷。後定置諸員如上。
內人府宰相。掌諸王朝覲儐價之事,遇有詔令則與蒙古翰林院官同譯寫而潤色之。以其職貴近,似古之侍中,故寵以宰相之名。然無授受宣命,品秩則視二品云。天曆元年,改爲內八府宰。
集賢院。秩從一品。掌提調學校、徵召賢良,凡國子監、元門道教、陰陽祭祀、占卜之事,悉隸焉。大學士五員,從一品。學士二員,正二品。侍讀學士二員,從二品。侍講學士二員,從二品。直學士二員,從三品。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從七品。待制一員,正五品。修撰一員,從六品。兼管勾承發架閣庫一員。正八品。
元初,集賢與翰林國史同署。至元二十二年,始分兩院。置大學士三員,《元典章》昭文館大學士,從二品,亦至元時所置,其何時裁省無考。學士一員,直學士二員,典簿一員。二十四年,增置學士一員,侍讀學士一員,待制一員,尋升正二品,置院使一員,正二品。大學士二員,從二品。學士三員,從二品。侍讀學士一員,從三品。侍講學士二員,從三品。直學士一員,從四品。司直一員,從五品。待制一員。正五品。二十五年,增都事一員,從七品。修撰一員。從六品。元貞元年,增院使一員。大德十一年,升從一品,置院使六員,經歷二員。至大四年,省院使六員。皇慶二年,省漢經歷一員。後定置諸員如上。
國子監。秩從三品。掌國之教令,以德尊望重者爲之。祭酒一員,從三品。司業二員,正五品。監水一員,正六品。專領監務典簿一員。從七品。至元二年,以許衡爲集賢館大學士、國子祭酒,教國子與蒙古四怯薛人員,選七品以上朝官子弟爲國子生,隨朝三品以上官得舉凡民之俊秀者入學爲陪堂生伴讀。至元二十四年,定置諸員如上。至大元年,升正三品。延佑七年,降從三品。是年,復升爲正三品。後復降從三品。
國子學。秩正七品。博士二員。五七品。掌教授生徒、考較儒人著述、教官所業文字。助教四員,正八品。分教各齋生員。至元六年置。大德八年,爲分職上都,增助教二員,學正二員,學錄二員,督習課業;典給一員,掌生員飲膳。至元二十四年,定置生員額二百人,先設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諸色目、漢人五十人,伴讀二十人。大德四年,增生員額三百人。延佑二年,又增置一百人,伴讀二十人。
蒙古國子監。秩從三品。祭酒一員,從三品。司業二員,正五品。監丞一員。正六品。至元十四年,始置司業一員。二十九年,準漢人國學例,置祭酒、司業、監丞。延佑四年,升正三品。七年,復降爲從三品。是年四月,又復正三品。皇慶二年立回回國子監。延佑七年罷。
蒙古國子學。秩五七品。掌教習諸生,於隨朝百官、怯辭歹、蒙古漢人官員子弟選俊秀者入學。博士二員,正七品。助教二員,正八品。教授二員,正八品。學正、學錄各二員。至元八年,置官五員。後以每歲從駕上都,教習事繁,增學正、學錄各二員。三十一年,增助教一員。後定置諸員如上。
興文署。秩從六品。署令一員。從六品。以翰林修撰兼之。署丞一員,從七品。以翰林應奉兼之。至元四年,改經籍署爲宏文院。院罷立興文署。復罷。二十七年,復置。掌經籍板及江南學田錢穀。至治二年罷,置典簿一員,從七品。掌提調諸生飲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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