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說/第十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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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新民說
第十節
作者:梁啟超
第十一節

第十節 論自治[编辑]

治者何?不亂之謂。亂者何?不治之謂。此訓詁其誰不能解。雖然,吾有味乎其言,吾有惕乎其言。


行其庭,草樹凌亂然;入其室,器物狼藉然。若是者,雖未見其鬩牆誶帚,吾知其家之必不治。不治斯謂亂家,過其野,有鬨於墟者而莫之或解;適其邑,有溲於途者而莫之或禁。若是者,雖未見其干戈疾癘,吾知其國之必不治。不治斯謂亂國。飲食起居無定時,手足眉眼無定容,言語舉動無定規。若是者,雖未見其失德敗行,吾知其人之必不治,不治斯謂亂人。


天下事,亂固不可久也。己不能治,則必有他力焉起而代治之者。不自治則治於人,勢所不可逃也。人之能治禽獸也,成人之能治小兒也,文明人之能治野蠻也,皆其無自治力使然也。人而無自治力,則禽獸也,非人也。藉曰人矣,而小兒也,非成人也。藉曰成人矣,野蠻之成人,非文明之成人也。


今天下最龐大最壯活之民族,莫如盎格魯撒遜人。彼嘗自誇曰:「使吾英國民百人,與他國民百人,同時徙居於一地。不十年後,而英國之百人,粲然成一獨立國。他國之百人,渾然如一盤散沙,受轄治於英人矣。」又曰:「彼半開。」在文野之間者謂之半開野蠻之國土,雖其土著之民數百千萬,吾英族但有一二人足跡蹈其地,不數十年,即為英藩矣。」吾徵諸實事,吾信其所誇之不誣。不見夫北美一洲南洋群島,其始本為西班牙、荷蘭人所開闢,而今之享其利者,皆盎格魯撒遜族乎?不見今日之印度,英人居者不及萬,而使二萬萬之印人,戢戢如群羊乎?不見中國十八行省中,英人官商教士,統計來者不過四千人,而遍布要隘,儼若敵國乎?其所以如是者何也?世界中最富於自治力之民族,未有盎格魯撒遜人若者也。


書曰:「節性惟日其邁。」荀子曰:「人之性惡也,其善者偽也。」節者何?制裁之義也。偽者何?人為之義也。偽,從人從為,楊注云:矯其本性也。謂凡非天性而人作為之者也。故夫人之性質,萬有不齊,駁雜而無紀。苟順是焉,則將橫溢亂動,相觿相鬩而不可以相群。於是不可不以人為之力,設法律而制裁之。然此法律者,非由外鑠也,非有一人首出,制之以律群生也。蓋發於人人心中良知所同然;以為必如是乃適於人道,乃足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勸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於規矩繩墨之間。若是者,謂之自治,自治之極者,其身如一機器然。一生所志之事業,若何而預備,若何而創始,若何而實行,皆自定之。一日之行事,某時操業,某時治事,某時接人,某時食,某時息,某時游,皆自定之。稟氣之習慣,嗜欲之薰染,苟覺為害吾事業,戕吾德性者,克而治之,不少假借。一言一動,一嚬一笑,皆常若有金科玉律以為之範圍。一人如是,人人如是,於是乎成為群之自治。群之自治之極者,舉其群如一軍隊然。進則齊進,止則齊止。一群之公律罔不守,一群之公益罔不趨,一群之公責罔不盡。如是之人,如是之群,而不能自強立於世界者,吾未之聞也。不如是焉,而能自強立於世界者,吾未之聞也。


或曰:「機器者,無精神之物也;軍隊者,專制之體也。子乃以比於是者為美德,何也?且中國風俗,他事或不如人,至於規行矩步,繩尺束縛,正中國人受用最慣,受病最深之處。數千年來,霸者絜之,儒者坊之,人奄奄無生氣久矣。而子猶欲揚其毒以毒將來,不亦甚乎?」應之曰:「不然!機器,死物也,而有主其動力者。」古哲曰:「天君泰然,百體從令。」夫能使其一身之起居動作如機器者,正其天君活潑自由之極者也。軍隊之形式專制也,而有其精神焉。一群如一軍隊,其軍隊之將帥,則群中人人之良心所結成的法律是也。故制則制矣,而不可謂之專。以其法律者出自眾人,非出自一人。是人人為軍隊中之小卒,實無異人人為軍隊中之主帥也。故夫自治云者,與彼霸者之所束縛,儒者之所矜持,固有異焉矣。何也?彼則治於人,而此則自治也。且中國人何規矩繩尺之與有?人人言奉法,然國家有憲令,官吏且勿守,無論民氓也。人人言尊教,然聖賢有條訓,士夫且勿遵,無論雜流也。堯典曰:「天敘有典,天秩有禮。」秩敘者,一群所以團治之大原也。今試觀我中國,朝野上下,其所謂秩敘者安在乎?望其官府,則魑魅魍魎所出沒,黑闇詭僻,無復人道也。察其民間,則盜賊之藪,貪詐之府,與野蠻時代未立政府者,無以異也。何以故?以不能自治故。不能自治而待治於人,未能真治焉者也。


然則吾人今日所當務者可知矣。一曰︰求一身之自治。凡古來能成大事者,必其自勝之力甚強者也。泰西人不必論,古人不必論,請言最近者。曾文正自其少年,有吸菸及晏起之病。後發心戒之。初常倔強,不能自克。而文正視之如大敵,必拔其根株而後已焉。彼其後此能殲十餘年盤踞金陵之巨憝,正與其前此能殲十餘年盤踞血氣之積習,同一精神也。胡文忠在軍,每日必讀通鑑十葉。曾文正在軍,每日必填日記數條,讀書數葉,圍棋一局。李文忠在軍,每日晨起必臨蘭亭百字,終身以為常。自流俗人觀之,豈不以為區區小節,無關大體乎。而不知制之有節,行之有恆,實為人身品格第一大事。善觀人者每於此覘道力焉。口口囗論陳蕃云:「蕃不能掃除一室,而欲廓清天下。吾知其無能為矣。」此語適忘為誰氏之言,讀者諸君如能記憶,望順教我。著者附識。雖似過刻之言,實則中正之論也。泰西通例,凡來復日必休息,每日八點鐘始治事,十二點而小憩。一點復治事,四五點而畢憩。舉國上自君相官吏,下至販夫屠卒,莫不皆然。作則舉國皆作,息則舉國皆息。是豈所謂如軍隊如機器者耶?於文經緯整列曰理,條段錯紊曰亂。誠以中西人之日用起居相比較,其一理一亂相去何如矣?毋曰薄物細故,夫豈知今日之泰西,其能整然秩然舉立憲之美政者,皆自此來也。孟德斯鳩云:「法律者無終食之間而可離者也。凡人類文野之別,以其有法律無法律為差。於一國亦然,於一身亦然。」今吾中國四萬萬人,皆無法律之人也。群四萬萬無法律之人而能立國,吾未之前聞。然則豈待與西人相遇於硝雲彈雨之中,而後知其勝敗之數也?


一曰︰求一群之自治。國有憲法,國民之自治也。州郡鄉市有議會,地方之自治也。凡善良之政體,未有不從自治來也。一人之自治其身,數人或十數人之自治其家,數百數千人之自治其鄉其市,數萬乃至數十萬、數百萬、數千萬、數萬萬人之自治其國。雖其自治之範圍廣狹不同,其精神則一也,一者何?一於法律而已。管子曰:「鄉與朝爭治。」又曰:「朝不合眾,鄉分治也。」西人言政者,謂莫要於國內小國。國內小國者,一省、一府、一州、一縣、一鄉、一市、一公司、一學校,莫不儼然具有一國之形。省、府、州、縣、鄉、市、公司、學校者,不過國家之縮圖。而國家者,不過省、府、州、縣、鄉、市、公司、學校之放大影片也。故於其小焉者能自治,則其大焉者舉而措之矣。不然者,則不得不仰治於人。仰治於人,則人之撫我也聽之,人之虐我也亦聽之;同族之豪強者據而專也聽之,異族之橫暴者紾而奪也亦聽之。如是,則人之所以為人之具,其塗地矣。抑彼西人之所以得此者何也?曰有制裁,有秩序,有法律,以為自治之精神也。真能自治者,他人欲干涉焉而不可得;不能自治者,他人欲無干涉焉而亦不可得也。此其事固有絲毫不容假借者。我國民仰治於人,數千年矣。幾以此為天賦之義務,而莫敢萌他想。曾亦思本身之樂利,豈旁觀者所能代謀?而當今之時局,又豈散漫者可以收拾也?


抑今士大夫言民權、言自由、言平等、言立憲、言議會、言分治者,亦漸有其人矣。而吾民將來能享民權自由平等之福與否,能行立憲議會分治之制與否,一視其自治力之大小、強弱、定、不定以為差。吾民乎!吾民乎!勿以此為細碎,勿以此為迂腐。勿徒以之責望諸團體,而先以之責望諸個人。吾試先舉吾身而自治焉。試合身與身為一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與群為一大群而自治焉。更合大群與大群為一更大之群而自治焉。則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國、平等國、獨立國、自主國出焉矣。而不然者,則自亂而已矣。自治與自亂,事不兩存,勢不中立,二者必居一於是。惟我國民自訟之,惟我國民自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