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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做好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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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做好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新兵发〔2024〕1号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4年1月19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切实做好兵团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夯实兵团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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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聚焦加快建设先进文化示范区、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兵团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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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兵团辖区内国家、兵团、师市三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提升兵团文物资源资产动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健全完善兵团、师市两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用好主体力量,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兵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实践,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锻炼,建强兵团文物保护和考古专业队伍,增强干部职工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助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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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范围。兵团辖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兵团辖区已认定、登记的54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本体保存状况和周边环境情况、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发生的变化等。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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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兵团、师市两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托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团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兵团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兵团及各师市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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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兵团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准确把握判断兵团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传承弘扬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深入推进文化润疆具有重要意义。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更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做好舆论宣传,确保高质高效完成文物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机构队伍。成立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兵团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不作为兵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的事项,由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牵头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兵团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兵团财政局、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兵团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专人、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配合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师市要按照兵团工作安排部署,将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创新工作思路,积极争取支持,将本地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兵团及各师市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商调人员保留在原单位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充分用好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等,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共文化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兵团、师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兵团及各师市要科学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落实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文物普查工作中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

(四)严格质量管理。兵团及各师市普查机构要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审核把关和实地检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运用先进技术,优化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情况,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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