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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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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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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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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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