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第07卷/第4號/杜威博士講演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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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哲學與政治哲學

作者:杜威
孫伏園(記)
1920年3月1日
譯者:胡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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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卷7

(十)[编辑]

從前講完緒論以後,曾提出社會政治的種種問題,分三大組:第一線是經濟方面的問題,第二組是政治方面的問題,第三組是知識思想精神方面的問題。

第一組已經講完了,從今天起,講第二組政治方面的問題。政治方面的題是什麽呢?大約可以分為四大部分:(1)國家的問題,就是國家的性質範圍權力等等;(2)政府的問題,就是政府的性質作用和權力的範圍,政體的君主民主哪一種好哪一種不好,民主是間接的還是直接的,政府是不是應該有等等;(3)法律的問題,就是法律的作用和範圍等等;(4)權利義務的問題,就是法律對於人民的關系,一是權利,一是義務,和政府對於人民的權利義務的範圍等等。

這些問題,倘一一說來,未免太繁,最好是能找出一個觀念,把這國家,政府,法律,義務和權利四部分都貫串起來。這四部分之中,法律是個中心問題。法律所規定的話,不能讓個人自由選擇。它的特別意義,就是有一種能力,可以幫助法律所說的話,使它有效。用這個根本觀念來看,如事體的合法不合法,即是否在法律之內,是政治的問題,不合法應如何辦理,是司法的問題,立法執法,也都是政治的問題,所以法律是個中心問題。

先講第一部分國家的問題。什麽是國家?下這個定義,不是我們的責任。國家無不有人民、土地的,而僅有人民土地也未必能算國家。如印度人民很多,土地也很大,還有歷史傳下來的風俗習慣,但是我們只承認它為英國的部分,而不承認它是個國家。這是什麽緣故呢?大概除了人民土地以外,還有政治的組織,就是政府。但國家卻不就是政府,政府不過是一個國家的機關,或器具。

平常有人說,國家是社會的組織,有能力可以管理支配各分子的行為。但是研究歷史的人就可以曉得,有能力可以管理支配各種分子的行為的,不單是國家如此。家長時代的家長,固有管理支配一家一族中各分子的行為的能力,就是人類進化到近世,各種團體,也有支配管理它的各分子的能力。如一個會能支配會員,教會及營業機關的公司等也能管理它的各分子的行為。那麽國家的性質,與此種機關的性質相同。故須向別處去看國家以外的東西,然後可以把國家的性質,格外明了。

倘不直接去看國家,而看旁的種種組織,凡是一部分人住在一起,它的社會生活,自然發生一種組織,有管理支配的章程、辦法、和權力。這種管理支配、是免不掉的。不但國家如此,就是主張無政府的人,雖然不承認國家有能力管理支配個人的行為,但也免不掉一種管理支配的章程。我知道一個美國主張無政府的團體,會員入會時,簽名遵守戒約,永不做官,不投選舉票,亦不被選舉,且不與政府往來。這些章程,會員能夠遵守,就是一種管理支配,與國家有共同的性質。

我們研究無政府主義的實際方面,可以知道它攻擊國家有兩層意思:(1)單是不承認現在這種國家是良好的政治的機關,並不是承認一切有組織的團結都不配做管理社會的事業;(2)根本不承認國家應該用武力(Physical force)執行它的法律,幹涉個人的行動。

這是無政府的人所主張的,但究竟國家是否可以用權力來支配各分子的行為,這個問題非常重要。俄國托爾斯泰一流人,以為一切武力都不該用,國家不配用兵警的權力,故國家沒有存在的理由。我們先把這個“力”的問題提出來討論。

極端反對用武力的人,對於精神上的力,也以為可用。故力大約可分為兩種:是精神上的力(Moral force),一種是物質上的力(Physical Force)。他們雖然反對政治法律的力,而卻承認精神上的力,如勸導、教訓,甚而至於嘲諷。我們現在要討論的,究竟精神的力與物質的力有沒有界線可以分別。

據我看來,精神的力與物質的力並沒有絕對的分別,兩種力的界限很難確定。就是最專制野蠻的暴君,也不能全用武力,把人民個個都關在牢獄裏,加上腳鐐,叫他們只準這樣做,不準那樣做。其所以能被他壓服者,還有許多是心理的作用,和精神的反應。他能叫他們恐怕,不敢不照他命令的那樣做:這是心理的動機,而不是物質方面的辦法。所以物質的力與精神的力很難分別。

但真的問題,並不在乎區別物質的力與精神的力,也不是兩種都不能用。真的題是看他“力”的用出來,在精神上起一種什麽反應。暴君的力所起的反應就是恐怕,以及極下等的種種精神反應,所以我們反對它,不要他自古以來,各國政府所用法律政治的威權,有許多不好,可以指摘的地方。但仔細想來,這並不是力的不好,也不是力的該用不該用,而在乎用法的得當不得當,聰明不聰明。是怎樣用法的問題,不是用不用的問題。監牢,拷打,腳鐐,殺頭等刑罰,所以應該攻擊,並不是攻擊力的本身,只是攻擊他用力的蠢笨,引起很壞的反動:一方用的人,養成道德墮落及殘忍兇暴的習慣;一方被執行的人,反而格外規避,法律愈慘酷,規避亦愈巧。所以攻擊他用力太蠢笨,不是說一切力都不準用。

一切精神的力,全賴物質的力始能表現,只有精神的力而沒有物質的力以表現之,則這精神的力也無從看出來了。譬如腦筋裏面的意思,必須口裏說出來,手裏做出來,方能表現,倘只有一個死意思,放在腦筋裏面,不使人知道,有什麽用呢?譬如我有一個出門的意思,一定要從走出門,坐車等動作表現出來,然走出門坐車等動作,都近於物質方面的力。所以我說,力並不是用不用的題,是怎樣用法的問題。用法應該聰明,經濟,不要浪費,糟塌。譬如兩人都有很聰明的意思,只因用法不對,在路上一碰,兩方面的力都打消了。所以法律政治的作用,是怎樣支配用力的方向,使力用形體表現出來的時候,不沖突,也不糟塌。

我於講演開端的時候,曾經說過,社會哲學和政治哲學的重要之點,並不是籠統的贊成這樣,反對那樣,而在具體的考察評判這一件事,那一件事,這個題,那一個問題。現在對於“力”,也當持這個態度,去考察評判“力”的哪種用法是好的,是高等的,那種用法是不好的,然而這考察評判,用什麽來做標準呢?大約有兩個標準:

第一,看用力的時候,其含意是否為公共利益,還是帶有惡意。倘先存一種仇視的觀念,而不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這種力用出去,必然引起同樣仇視的反動。所以用力以公共利益做根據的是好的,以惡意為根據的是壞的,如威廉與別國挑戰,是想用力摧殘別人,就是不好的,國際如此,國內也是如此。

第二,看用力的進候,是否能引起最高限度的知識思想。倘摧殘或禁止別人用知識思想的是壞的,能提醒的是好的。因為用力的蠢笨與聰明,全在知識思想的反應。

這兩個標準做評判的根據,可以把用力的方法,分為三種:

(1)能力(Energy)。這是不可少的,譬如木匠,不用刀鋸銼刨等形體的力,怎樣能造出桌子椅子等物?所以用力得出一種結果,是大家公認,不能反對的。如開口也是力,講話也是力,不用力便不能達到目的。這第一種力不成問題。

(2)阻力(Coercion or Resistance)。這是抵抗的力,例如有侵犯他人自由的事,不得不用力去限制它。這種力可要發生問題了,防衛國家是否可以使用兵力?國內是否可以使用法律警察等幹涉的力?都成為問題,但我可以簡單的說:這種力是可以用得的,但須看那引起它的原動力,是何等性質,它所抵抗阻止的原動力比較越無理,這種抵抗阻止也就越有理。故這種阻力與引起它的原動力是成比例的。

(3)暴力(Violence)。這完全是破壞消極不經濟的力。第一種“能力”是為達到目的,第二種“阻力”是為抵抗強暴,第三種是完全不能發生效果,即發生效果,也所得不償所失。古代的刑法,如腰斬、剮割、揚灰等最殘酷的,本來都可以不用,而執法的人,一定非用他們不足以快其感情,結果成精神上的不經濟,或蓄復仇的心思,或成規避的習慣。國內國際,無不如此,所以力的問題,是怎樣使一切的力都變成第一種有意識有目的的不經濟的力,以致引起第二種阻力。用這個做標準,然後可以評判力的問題。

力既然是越建設越經濟越好,越破壞越不經濟越不好,那麽例如國家辦教育,開礦,造路,建屋,都是好的,用力害人,便是不好的。但用力並不限於那一種組織,家庭實業等組織,我剛才沒有講到,也都可以用力,不過都應以經濟不經濟,建設不建設來區別。至於國家何以歷史上成為最高用力的機關呢?這是因為人類總想尋一個高最主持公道的機關。譬如兩個人打起架來,必定要找第三者的公正人來和解,不但沖突如此,就是有意見或利益的不同,彼此都不能不要求第三者的解決。因為公道很難找,只有第三者在二者以外,不偏彼此,可以做得公正人。又因人類爭執的時候,有有和種天性的趨向,一定要找比兩造範圍較大的權力來解決,這就是國家漸漸成為最高用權力的機關的原因了。

人類天性的趨向,既然要找範圍較大的第三者解決爭端,那麽家庭,教會,和旁的經濟組織,何嘗不可以出來評判呢?因為這些都是小的組織,所代表的有限,或與兩造有關系,不能不找更大的第三者出來。文化愈加復雜,各種組織彼此的關系,也愈加密切,遇有爭執的時候,不能不歸到這個代表最多最廣的公共利益的機關來受評判。即如無政府的人主張自由戀愛,以為結婚的事,國家不配幹涉,男女盡可完全自己辦理。但是他們生下了小孩的時候,若再離婚,這便不單是他們男女兩人的利害了,這裏面便有關系別人的利害,應該有範圍更廣的機關來評判了。社會愈進化,要求第三者解決的事愈多,所以國家更成為永久的評判機關。

因歷史的進化,國家成為永久操縱最高權力的機關,我們可以再回到要講的根本問題,找個標準,評判國家的好壞。國家所以可以操縱最高權力,因為他代表的是最廣的公共利益,小組所以不可以操縱最高權力,不配做評判人因為他不能代表公人利益。因此,凡是國家能代表最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是好的,若名為民治而只能代表少數人的利益,或皇室,或黨派,或有錢的人,是不好的。總之政治的根本問題,是怎樣組成一個國家,能代表最普遍的最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


(十一)[编辑]

上幾次講演國家的性質,指出國家的問題往往容易與政府的問題相混。國家與政府,雖然是兩樣東西,但是因為沒有一個國家沒有政治組織—政府,沒有一個國家的重要行為不是用政府的機關去做的,所以歷史上每每把這兩個國家的問題與政府的問題容易混在一處。

上次又指出國家(State)與國(Country)的不同。國只要有土地人民就夠了,國家的重要部成分,卻不僅在土地人民,而在做行使職權和能力的機關。這權力對外可以抵抗防禦,對內可以執行法律,這便是國家的特性。

國家又與民族(Nation)不同,有相同的語言文字文學民族不是國家。試看歐洲波蘭等民族,久在那裏想變成一個國家,可見民族可以變成國家,卻未必就是國家。有對內對外的權力,才是國家的特性。

國家的性質明白了,再來講政府的問題。這問題的所以成為問題,及最可以引人註意的地方,就是政府的目的,與其所以達到目的的方法,時有沖突。政府的目的,是在做到國家應做的事體,國家所以要有威力,因為要想做到各小部分都有關系;而各小部分單獨的能力所做不到的事體。我們須先知道,政府的內容是人做成功的。人無不有他的野心,嗜欲和利己心。怎樣可以使同我們一樣有野心,嗜欲和利己心的政府,去做國家的事體,而不去做他自私自利的事體,使他有威權而亂用,對於公共的事體,只有利益,沒有妨礙?這真是一個問題。

古代希臘的學者,有一個比喻說,政府是一個牧羊人,人民一群羊。牧羊人對於羊所做的事體,就是不使他受豺狼的毒害,而使他有水草可以過他的日子。或者又說,牧羊人為什麽要牧這班羊呢?因為望羊長大些,可以剪羊毛,吃羊肉。如此,政府要用權力保護人民,正因要飽他的私囊。

講到政府的問題,是極困難。政府要達到目的,不能不用威權,否則對內不能行施法律,對外不能抵禦外侮。但是權力在人手裏,怎樣可以使他們用在對內對外,而不去做自私自利的事?這是實際的問題,而不是紙上的空談。近三百年來的學者,主張立憲政體,代議政體,及負責任府,都是因為有了覺司,要想把政府的威權,設法防止,不使他濫用來妨害公安。

這問題在西洋起於兩件重要的事實:第一,根於歷史;第二,根於人的

天性。西洋在古代了與東方一樣,政府限於一小部分的皇朝,而且是老代傳襲下來的。古代相傳,以為君主的特權,是天意給他的、是他應該得的,別人不能爭的。他在政治上有最高的地位,最高的尊嚴,最大的權力,且除了對於上帝,對於良心,負責任以外,對於人民,不負責任。因為政府不負責任,所以有要求代議政體的運動。英國發生這種運動最早。就因他的天命的君主,勢力較小,封建制度,在英最短,神權的君主,沒有大的勢力所以發生立憲最早。大陸方而君主的勢力還大,立憲政體的成立,所以比較遲些。

以上是歷史的事實,再講人的天性。人類有了大權以後,要是沒有限制,最容易濫用他的權力,做不好的事。無論怎樣的好人,若永遠享用無限的大權,也漸漸利用他的權力去做不正當的事了。

前幾天看見一個學者著的書,說西洋的政治制度,根據於人性本惡的學說所以提出許多牽制政府的方法,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根據於人性本善的學說,所以只以為君主能仁民愛物,用不著議會等等制度去限制他。這話雖然太偏,但也也以研究。西方的政治制度的根據,其實並不是說人性本來惡的,就不過說人類有了大權,若沒有限制,一定有濫用大權的趨勢,就是好人也會有變成壞人的趨勢。並不是以為人性本為壞的,不過防備他限制他不做壞事罷了。

但是西方政治學說,主張限制政府的權力,也不是一概如此。這當中有兩個大派別:第一,主張政府有絕對威權。此派在大陸方面最有勢力,近世德國學者最提倡的。第二,與第一派恰恰相反,主張自由,相種種方法限制政府,英國的學者,提倡最力。

今天先講第一派。

要講這一派的政治學說,須先講明白這派學說發生在什麽時代。十六十七世紀是大變遷的時代。一千年來,全歐洲政治的中心,盡在於聖羅馬帝國,和聖羅馬教。後來經濟狀況改變了,歐洲北部,發生了許多新的小獨立國,地地中海一帶,商務繁盛,漸漸養成了財產階級,蒸汽機雖尚未發明,工業卻狠發達。加以舊教勢力漸小,新教也起來了。合起這些宗教主、政治、商業、工業的改革來,把統一的歐洲,弄到四分五裂。北部諸國,且常在紛亂之中。當這過渡時代,有許多人想望從前一統太平的國家,於是在學理上發生這專制的,絕對的政治學說。

在這早不保晚的紛亂時代,自然大家都希望治安,因此對於政治,只要能使天下太平,什麽學說都可以的。他們以為政府應該有大的權力,使人民過太平日子,其余的什麽我們都可以犧牲。本這咱心理而倡為學說者,第一就是意大利人馬嘉維利( Machiavelli)。他做了一本“君道論”( The prince),在當初是很有價值的。他以為君主應該用威權,對內要信賞必罰,對外只要合著保民護國的目的,什麽手段都不要緊,兵力也好,欺詐也好。因為國家不能受道德限制的,只有一種限制,就是使人民過太平日子。

馬嘉維利之後,此派第二個學者就是英國的霍布士( Hobbes),他生在英國大革命時代,也提倡國家應有絕對威權的學說,比了馬嘉維利更為詳盡。他說人類初生時代,彼此互相侵害,由於人類有三種壞的性質:

第一,是貪利,就是有財產的天性,什麽東西,都希望變為自己的,自己的東西,越我越好。

第二,是怕死,因為彼此互相猜忌,我怕人家害我,人家也怕我害他,結果不得不互相防備。

第三,是好名,就是家出風頭,自己總要也在人家之上,結果大家爭起來了。

因這三種壞的天性,大家便互相侵害,互相殘殺,沒有安寧的日子,是很可悲的。所以大家商量一個辦法,就是組織國家,把管理的威權,情願交給少數人,替他們維持公安,無論如何專制,只能聽他,因為這威權是他們自己交給他的。

霍布士是第一個提倡有條理的主權論的哲學家。他以為國這的主權是絕對的,無限的,是我們當初自己交給他的。這種觀念,在當時因為時勢的影響,也是自然的結果。但是受他影響的學者,卻太認定了威權絕對無限之說,以為國家許你做的事,並不單是許你的,是命令你的,譬如我們走來走去是法律所不禁的,但是這種法律不禁的行為,就是法律所許可的,就是法律所命令的。這一派的學說把法律看作無往不在,超於自然的東西。因為他們以為法律是國家所造,斷沒有能造者反比所造者為低的道理。這種學說在英國一方面,後來不久也不適用了。英國經過王政復辟以後,到十七世紀末年(一六八八)又變為很共和的立憲體,這種學說,已成陳跡。但在大陸方面,還著實有人引伸為很有力的學說。

霍布士之後,此派第三個重要學者是斯賓娜莎(Spinoza)。他把馬嘉維利和霍布士二家學說的精采取出來,變為一種較高尚和平的學說。他說人類沒有社會的時候,與下等動物一樣,不能算是人,等到理性發現,知道要有社會,遂把動物的野心壓下去。有了這個觀念,於是發生社會,社會是進化的一級,國家是再高的一級。國家有法律組織,能使人知道行為的規律,不單靠私欲活動,且能表現理性的生活。由社會國家進化,最高的是共和,但須人人都照法律去做,始可以為共和國家,否則只配專制政體,因為專制政體可以使人民知道全體的利益,把個人消納於全體之中,故可以看作預備共和國民的訓練。斯賓娜莎講國家的威權是無限的,人民只有服從,自然不能主什麽反叛,什麽革命。這是很嚴厲的政治學說,但是他也主張一種限制,就是不能侵犯思想信仰的自由。因為國家是人所以表現他理性的生活,應該讓他一步一步的發展他的理性,不能去侵犯他良心的自由,否則便反背了人類所以要有國家的原由了。

斯賓娜莎的哲學,在他自已的時代,沒有什麽效果。就是他死了以後,也不有很大的直接的影響,但間接的影響,卻是很大。德國後起的學者,把他的學說提出來,再加上點亞裏士多德,和柏拉圖的學說,合在一起,發生一種新的政治哲學,在大陸方面有非常大的影響。

這派德國的新政治哲學,起於十九世紀的初年。因為十八世紀末年,法國大革命的反動,鬧得很慘,所以德國這班學者,見了個人主義——自由主義,釀成恐怖殘殺的結果,遂提倡這派哲學。例如黑格爾( Hegel)的學說,以為國家是代表天理的,天意到什麽地方,便指定那一個國家代表天命,傳播文化。戰爭是表示天意的東西,天意所喜歡的給他勝,否則敗。他並且引許多歷史上的事實,證明天意必有所歸,德國是代表最後的天意,宣傳文化,所以有很大的威權。

黑格爾差不多是個德國官派的哲學家,勢力很大。他由歷史的觀察,以為神聖的意誌,從國家表現出來,個人只能消納於全體之中。黑格爾在歐洲的影響,有兩大效果。

第一,使普魯士的獨裁政治有學理上的根據,助成他的軍國主義,並見使德國人存一種很壞的見解,以為只有他的文化是正宗,是代天宣傳的文化。

第二,但這一派學說了有好的一方面。下次講個人主義 —— 自由主義派的壞處,在於國家的勢力太限制了,以為國家只可維持關於物質方面的平安,他的權力,愈小愈好。現在講這派第二個效果,就是這個反面的好處,就是認定國家所包,不僅在生計方面和物質方面的裁制,還有精神方面的文化事業和教育事業。

這次大戰,常有人說是兩種不相容的政治哲學—自由主義和獨裁政治的戰爭。我們承認獨載政治打敗了,以後再有主張它的,不會有是後勝利的了,但是德國系的政治哲學也有一部分真理,是永遠勝了,不會磨滅的,就是看國家不僅在保護財產,履行契約,還要做精神上文化教育的事業,使國人有精神上的發展。他們承認:散漫孤立的個人是鬥不過愚陋、貧窮、疾病、痛苦等惡勢力的,所以國家應該利用政府的權力來提倡教育,鼓勵美術科學,保護個人的安全,如勞動保險,老病保險,失業保險等。這些都是積極的責獻,他們的價值是不會跟著中歐的軍國主義一同消滅的。我希望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家,也把此派有價值的貢獻收入,成為更完美的政治哲學。

(十二)[编辑]

討論政治的中心問題,就是國家行使政府的權威怎樣有道德上的理由?即國家的組織—政府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的威權,有什麽道德價值的限制?這個問題有兩個答案

第一,就是上次已經講過,德國系學者的答案。他們以為這簡直不成問題,因為一切是非善惡和道德不道德的標準,都根於國家法律而來。沒有國家,便沒有所謂社會生活,自然還有什麽是非善惡道德不道德可說?國家既然是道德生活的根據,所以用不著道德的限制。

第二,是今天要講的英國一派自由主義的答案。他們以為國家所以能行使威權,完全以個人的自由為根據。

個人自由有沖突的時候,國家用威權來維持他。

這派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的一個最重要的代表就是英國的洛克(Locke)。他著書在一千六百八十八年英國大革命以後,這時候英國正把專制王朝推倒,換了立憲的君主政體。新王朝進來,受許多憲法的限制,從此再沒有專政體出現。洛克著書的目的是說明立憲政體在學理上的根據,替那一次大革命作辯護。洛克開始就說有兩種情形的不同:一種是有了政治以後,一種是沒有政治以前。沒有政治以前,是天然時代(State of Nature),人是理性,能群的生物,所以在這時代雖然沒有政治,卻也有社會的生活,並不是霍布士所說互相殘殺互相侵奪的情形。可是這時候的人雖然也可以過日子,但有三種缺點,故有發生政治組織的必要。

第一,沒有一種機並能發表社會應守的法律規則。

第二,彼此發生爭論的時候,沒有第三者做公正人。

人人自己都是裁判官,因為人人都是袒護自己的,所以結果弄得沒有是非。

第三,沒有第三者執行賞罰。犯了罪沒有人去罰他,所以全靠自己或子孫出來報仇,不但人人做裁判官,還要人人做警察,於是大家仇仇相報,沒有已時。

因為有種種不方便,故大家商量設立一種公共的機關來做立法司法行政的事體,所以有發生政治的必要。

照洛克這樣講法,是人類大家因為感受沒有政府的不便,所以情願犧牲部分的自由,去換更重要的權利。

這樣協商的結果,大家委托一部分人組織政府。人民與政府之間,仿佛立有一種契約,這就是所謂民約論。

就是犧牲天然時代中人人自己立法司法執行的一部分自由,去換得生命財產格外隱妥格外安全的基本權利。

人民把立法司法執行的一部分,讓給政府,委托政府去辦,使人民的生命財產格外安全,這就是所謂契約。

洛克的用意:第一,是為一千六百八十八年革命立憲政體辯護。規定權限,訂立憲法,是為保障人民權利,使新政府有學理上的根據。因為政府是受人民委托來的。第二,是為這一次大革命說明。推翻Stuarts皇朝,不算反叛,是正當的革命。政府是受人民委托的,辦理不善,就是不守契約,人民當然可以出來更換。這是道德,合理的,相當的手續。

有一派反對的人,以為這派學說,用歷史的眼光來考證,沒有確切的證據,所以不能存在。歷史上並沒有人民與政府訂立契約的事實,這種學說,自可打消。但是這種反對,對於這派學說的精義,仍然沒有妨礙。洛克並不是要同人家講考據。他的目的:第一,政府是有目的的,有作用的,不是可以憑空存在的,倘他不能做到契約的條件,人民可以不要他;第二,人民對於政府,應該保留幹涉的權利,好的政府不必說,壞的可以推翻更換。這兩種是他的學說的精神,就是沒有歷史上的根據,也能依然存在的。

洛克的學說,並不是民主的而君主立憲的,不但主張人民保留政治權利,而主張把政治權利委托政府。但是政府須受限制,政府不守本分時,人民可以革命。他本是王黨,是主張立憲的王黨,所以他的學說如此。

此後一百年,一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國大革命起來,那完全是民主的運動。法國大革命的哲學代表是盧梭(Rousseau),正如英國大革命的哲學代表是洛克。盧梭提倡的是民主革命的學說。

盧梭的根本觀念,是以前和現有的政府都不是良好的,良好的還沒有出現哩。現在的政府,不過根據於勢力威權。若是正當的政府,應該是擾於公民人同協商,人人把自己的意誌暫時取消,尊重共同的意誌,以代表社會全要的幸福樂利。所以說,能以社會全體的力量去幫助執行共同意誌的政府,才是正當的政府。

盧梭以為法律是代表共同意誌的,故立法權最為重要,就應該讓歸國民全體。洛克的學說,主張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並立,不能偏重,偏了就是專制。這是英國相傳的見解。盧梭既認立法為最重要,故不信代表制度,以為人人應該參預立法。司法行政不過是派出來管事體的,所以不甚重要,不得當的時候,只要更換就算了,只有立法權非歸人民保存不可。這是極端的民主政體。

盧梭的學說,也如洛克學說之於英國革命,是法國會命的哲學,是革命思想上的背景。英國人不甚歡迎他,英國人看盧梭,正如現在守舊的人看Bolsheviki一樣。

Bolsheviki的學說,很有許多從盧梭傳下來的,不過盧梭講的是公民全體,Bolsheviki只主張勞動工人全體,盧梭所講的共同意誌, Bolshevik織只主張勞動工人的共同意誌,略有不同的地方罷了

現在要講這派學說沿革的歷史。洛克的學說,從十七世紀末年一直到一千八百三十二年,經過許多的變遷。

十七世紀以後,英國政治的腐敗情形漸漸引起國人的註意。洛克的學說究竟不是民主,而是君主立憲,憲法的限制,還是很少。英國人受了法國革命的影響,對於他的學說,不能滿意。於是十九世紀有人出來修正,就是所謂樂利主義派(Utilitarians),他們以為政府是在乎“用”的,是以謀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為目的的。

樂利主義的根本觀念,就是政府以謀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為目的,人人平等,每一個人算一個單位。把他分開來說,在政治學上的應用有三條:

第一,每人對於自己的利害,知之最深,旁人無論是誰,總不如他自知的深切。這個觀念很重要—由此發生普通選舉的觀念,主張每個投票,表示他要什麽不要什麽。近世普能選舉的運動,簡直可說是根據於這一派個人主義的學說。

第二,被選出來的人須對於國民負責任。這派學者,也知道人人知識不能平等,所以主張代議政體,由普通選舉出人來代辦。但是舉出來的人有什麽可限制他呢?否則不是很危險嗎?於是要他負責任,國民選舉他贊成的人,不會選他不贊成的人,選他以後,又有幾年一任的限制,任滿以後,還須回到國民面前去算帳。

第三,立法者也須受法律的制限。這話初聽似很淺薄,其實是很重要的。這就是立法者也須根據基本憲法,使政府各部分,都受憲法的支配。

這三條 —— 普通選舉,負責任的政府,根據憲泊的國會,是自由主義的革新主張的重要部分。經過許許多的爭執,在英國總算逐漸做到,美國自開國以來,逐漸做到。十九世紀的政治自由史,可以算做這三條要求及實行的歷史。這派學說在各國經過許多變遷,因為時間的不同,或地位的不同,他的根本觀念,也受了許多變化。我此刻把這三條總括起來,說他的大意:

第一,國民是政府權威的來源。政府的威權,不是由天下來的,也不是由什麽超自然的勢力來的,是很平常的人民給他的。所以人民有幹涉政府的。這是民主政治哲學的基本觀念。

第二,國家是為社會的,不是社會為國家的。德國系的講法,以為社會生活為國家而設,自由主義則沒有了國家可以使社會間互相交換感情意誌,國家為社會的,不是社會附設於國家的。

第三,不是人民對於國家負責任,乃是國家對於人民負責任,就是政府所作所為,須在人民面前交代得出,不然,人民就可以幹涉或撤換。這一層也很重要,許多手續上的討論,都是為此,就是人民怎樣才可以使政府負責任。

關於這類的討論,如普通選舉,直接選舉,規定任職年限,修正選舉法等等,其本身問題,雖然沒有什麽神聖,但都是朝這一個方向走。有許多手續自然是從政治常識經驗得來的。這種種手續也很重要。人類知識經過多少困難才能得到這樣一個使國家對於人民負責任,施用威權有限制的方法。所以這些手續,也是人類多少年來政治經驗的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