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第07卷/第4号/杜威博士讲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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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哲学与政治哲学

作者:杜威
孙伏园(记)
1920年3月1日
译者: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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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录于《新青年/卷7

(十)[编辑]

从前讲完绪论以后,曾提出社会政治的种种问题,分三大组:第一线是经济方面的问题,第二组是政治方面的问题,第三组是知识思想精神方面的问题。

第一组已经讲完了,从今天起,讲第二组政治方面的问题。政治方面的题是什么呢?大约可以分为四大部分:(1)国家的问题,就是国家的性质范围权力等等;(2)政府的问题,就是政府的性质作用和权力的范围,政体的君主民主哪一种好哪一种不好,民主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政府是不是应该有等等;(3)法律的问题,就是法律的作用和范围等等;(4)权利义务的问题,就是法律对于人民的关系,一是权利,一是义务,和政府对于人民的权利义务的范围等等。

这些问题,倘一一说来,未免太繁,最好是能找出一个观念,把这国家,政府,法律,义务和权利四部分都贯串起来。这四部分之中,法律是个中心问题。法律所规定的话,不能让个人自由选择。它的特别意义,就是有一种能力,可以帮助法律所说的话,使它有效。用这个根本观念来看,如事体的合法不合法,即是否在法律之内,是政治的问题,不合法应如何办理,是司法的问题,立法执法,也都是政治的问题,所以法律是个中心问题。

先讲第一部分国家的问题。什么是国家?下这个定义,不是我们的责任。国家无不有人民、土地的,而仅有人民土地也未必能算国家。如印度人民很多,土地也很大,还有历史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但是我们只承认它为英国的部分,而不承认它是个国家。这是什么缘故呢?大概除了人民土地以外,还有政治的组织,就是政府。但国家却不就是政府,政府不过是一个国家的机关,或器具。

平常有人说,国家是社会的组织,有能力可以管理支配各分子的行为。但是研究历史的人就可以晓得,有能力可以管理支配各种分子的行为的,不单是国家如此。家长时代的家长,固有管理支配一家一族中各分子的行为的能力,就是人类进化到近世,各种团体,也有支配管理它的各分子的能力。如一个会能支配会员,教会及营业机关的公司等也能管理它的各分子的行为。那么国家的性质,与此种机关的性质相同。故须向别处去看国家以外的东西,然后可以把国家的性质,格外明了。

倘不直接去看国家,而看旁的种种组织,凡是一部分人住在一起,它的社会生活,自然发生一种组织,有管理支配的章程、办法、和权力。这种管理支配、是免不掉的。不但国家如此,就是主张无政府的人,虽然不承认国家有能力管理支配个人的行为,但也免不掉一种管理支配的章程。我知道一个美国主张无政府的团体,会员入会时,签名遵守戒约,永不做官,不投选举票,亦不被选举,且不与政府往来。这些章程,会员能够遵守,就是一种管理支配,与国家有共同的性质。

我们研究无政府主义的实际方面,可以知道它攻击国家有两层意思:(1)单是不承认现在这种国家是良好的政治的机关,并不是承认一切有组织的团结都不配做管理社会的事业;(2)根本不承认国家应该用武力(Physical force)执行它的法律,干涉个人的行动。

这是无政府的人所主张的,但究竟国家是否可以用权力来支配各分子的行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俄国托尔斯泰一流人,以为一切武力都不该用,国家不配用兵警的权力,故国家没有存在的理由。我们先把这个“力”的问题提出来讨论。

极端反对用武力的人,对于精神上的力,也以为可用。故力大约可分为两种:是精神上的力(Moral force),一种是物质上的力(Physical Force)。他们虽然反对政治法律的力,而却承认精神上的力,如劝导、教训,甚而至于嘲讽。我们现在要讨论的,究竟精神的力与物质的力有没有界线可以分别。

据我看来,精神的力与物质的力并没有绝对的分别,两种力的界限很难确定。就是最专制野蛮的暴君,也不能全用武力,把人民个个都关在牢狱里,加上脚镣,叫他们只准这样做,不准那样做。其所以能被他压服者,还有许多是心理的作用,和精神的反应。他能叫他们恐怕,不敢不照他命令的那样做:这是心理的动机,而不是物质方面的办法。所以物质的力与精神的力很难分别。

但真的问题,并不在乎区别物质的力与精神的力,也不是两种都不能用。真的题是看他“力”的用出来,在精神上起一种什么反应。暴君的力所起的反应就是恐怕,以及极下等的种种精神反应,所以我们反对它,不要他自古以来,各国政府所用法律政治的威权,有许多不好,可以指摘的地方。但仔细想来,这并不是力的不好,也不是力的该用不该用,而在乎用法的得当不得当,聪明不聪明。是怎样用法的问题,不是用不用的问题。监牢,拷打,脚镣,杀头等刑罚,所以应该攻击,并不是攻击力的本身,只是攻击他用力的蠢笨,引起很坏的反动:一方用的人,养成道德堕落及残忍凶暴的习惯;一方被执行的人,反而格外规避,法律愈惨酷,规避亦愈巧。所以攻击他用力太蠢笨,不是说一切力都不准用。

一切精神的力,全赖物质的力始能表现,只有精神的力而没有物质的力以表现之,则这精神的力也无从看出来了。譬如脑筋里面的意思,必须口里说出来,手里做出来,方能表现,倘只有一个死意思,放在脑筋里面,不使人知道,有什么用呢?譬如我有一个出门的意思,一定要从走出门,坐车等动作表现出来,然走出门坐车等动作,都近于物质方面的力。所以我说,力并不是用不用的题,是怎样用法的问题。用法应该聪明,经济,不要浪费,糟塌。譬如两人都有很聪明的意思,只因用法不对,在路上一碰,两方面的力都打消了。所以法律政治的作用,是怎样支配用力的方向,使力用形体表现出来的时候,不冲突,也不糟塌。

我于讲演开端的时候,曾经说过,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之点,并不是笼统的赞成这样,反对那样,而在具体的考察评判这一件事,那一件事,这个题,那一个问题。现在对于“力”,也当持这个态度,去考察评判“力”的哪种用法是好的,是高等的,那种用法是不好的,然而这考察评判,用什么来做标准呢?大约有两个标准:

第一,看用力的时候,其含意是否为公共利益,还是带有恶意。倘先存一种仇视的观念,而不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这种力用出去,必然引起同样仇视的反动。所以用力以公共利益做根据的是好的,以恶意为根据的是坏的,如威廉与别国挑战,是想用力摧残别人,就是不好的,国际如此,国内也是如此。

第二,看用力的进候,是否能引起最高限度的知识思想。倘摧残或禁止别人用知识思想的是坏的,能提醒的是好的。因为用力的蠢笨与聪明,全在知识思想的反应。

这两个标准做评判的根据,可以把用力的方法,分为三种:

(1)能力(Energy)。这是不可少的,譬如木匠,不用刀锯锉刨等形体的力,怎样能造出桌子椅子等物?所以用力得出一种结果,是大家公认,不能反对的。如开口也是力,讲话也是力,不用力便不能达到目的。这第一种力不成问题。

(2)阻力(Coercion or Resistance)。这是抵抗的力,例如有侵犯他人自由的事,不得不用力去限制它。这种力可要发生问题了,防卫国家是否可以使用兵力?国内是否可以使用法律警察等干涉的力?都成为问题,但我可以简单的说:这种力是可以用得的,但须看那引起它的原动力,是何等性质,它所抵抗阻止的原动力比较越无理,这种抵抗阻止也就越有理。故这种阻力与引起它的原动力是成比例的。

(3)暴力(Violence)。这完全是破坏消极不经济的力。第一种“能力”是为达到目的,第二种“阻力”是为抵抗强暴,第三种是完全不能发生效果,即发生效果,也所得不偿所失。古代的刑法,如腰斩、剐割、扬灰等最残酷的,本来都可以不用,而执法的人,一定非用他们不足以快其感情,结果成精神上的不经济,或蓄复仇的心思,或成规避的习惯。国内国际,无不如此,所以力的问题,是怎样使一切的力都变成第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不经济的力,以致引起第二种阻力。用这个做标准,然后可以评判力的问题。

力既然是越建设越经济越好,越破坏越不经济越不好,那么例如国家办教育,开矿,造路,建屋,都是好的,用力害人,便是不好的。但用力并不限于那一种组织,家庭实业等组织,我刚才没有讲到,也都可以用力,不过都应以经济不经济,建设不建设来区别。至于国家何以历史上成为最高用力的机关呢?这是因为人类总想寻一个高最主持公道的机关。譬如两个人打起架来,必定要找第三者的公正人来和解,不但冲突如此,就是有意见或利益的不同,彼此都不能不要求第三者的解决。因为公道很难找,只有第三者在二者以外,不偏彼此,可以做得公正人。又因人类争执的时候,有有和种天性的趋向,一定要找比两造范围较大的权力来解决,这就是国家渐渐成为最高用权力的机关的原因了。

人类天性的趋向,既然要找范围较大的第三者解决争端,那么家庭,教会,和旁的经济组织,何尝不可以出来评判呢?因为这些都是小的组织,所代表的有限,或与两造有关系,不能不找更大的第三者出来。文化愈加复杂,各种组织彼此的关系,也愈加密切,遇有争执的时候,不能不归到这个代表最多最广的公共利益的机关来受评判。即如无政府的人主张自由恋爱,以为结婚的事,国家不配干涉,男女尽可完全自己办理。但是他们生下了小孩的时候,若再离婚,这便不单是他们男女两人的利害了,这里面便有关系别人的利害,应该有范围更广的机关来评判了。社会愈进化,要求第三者解决的事愈多,所以国家更成为永久的评判机关。

因历史的进化,国家成为永久操纵最高权力的机关,我们可以再回到要讲的根本问题,找个标准,评判国家的好坏。国家所以可以操纵最高权力,因为他代表的是最广的公共利益,小组所以不可以操纵最高权力,不配做评判人因为他不能代表公人利益。因此,凡是国家能代表最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是好的,若名为民治而只能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或皇室,或党派,或有钱的人,是不好的。总之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怎样组成一个国家,能代表最普遍的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十一)[编辑]

上几次讲演国家的性质,指出国家的问题往往容易与政府的问题相混。国家与政府,虽然是两样东西,但是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没有政治组织—政府,没有一个国家的重要行为不是用政府的机关去做的,所以历史上每每把这两个国家的问题与政府的问题容易混在一处。

上次又指出国家(State)与国(Country)的不同。国只要有土地人民就够了,国家的重要部成分,却不仅在土地人民,而在做行使职权和能力的机关。这权力对外可以抵抗防御,对内可以执行法律,这便是国家的特性。

国家又与民族(Nation)不同,有相同的语言文字文学民族不是国家。试看欧洲波兰等民族,久在那里想变成一个国家,可见民族可以变成国家,却未必就是国家。有对内对外的权力,才是国家的特性。

国家的性质明白了,再来讲政府的问题。这问题的所以成为问题,及最可以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政府的目的,与其所以达到目的的方法,时有冲突。政府的目的,是在做到国家应做的事体,国家所以要有威力,因为要想做到各小部分都有关系;而各小部分单独的能力所做不到的事体。我们须先知道,政府的内容是人做成功的。人无不有他的野心,嗜欲和利己心。怎样可以使同我们一样有野心,嗜欲和利己心的政府,去做国家的事体,而不去做他自私自利的事体,使他有威权而乱用,对于公共的事体,只有利益,没有妨碍?这真是一个问题。

古代希腊的学者,有一个比喻说,政府是一个牧羊人,人民一群羊。牧羊人对于羊所做的事体,就是不使他受豺狼的毒害,而使他有水草可以过他的日子。或者又说,牧羊人为什么要牧这班羊呢?因为望羊长大些,可以剪羊毛,吃羊肉。如此,政府要用权力保护人民,正因要饱他的私囊。

讲到政府的问题,是极困难。政府要达到目的,不能不用威权,否则对内不能行施法律,对外不能抵御外侮。但是权力在人手里,怎样可以使他们用在对内对外,而不去做自私自利的事?这是实际的问题,而不是纸上的空谈。近三百年来的学者,主张立宪政体,代议政体,及负责任府,都是因为有了觉司,要想把政府的威权,设法防止,不使他滥用来妨害公安。

这问题在西洋起于两件重要的事实:第一,根于历史;第二,根于人的

天性。西洋在古代了与东方一样,政府限于一小部分的皇朝,而且是老代传袭下来的。古代相传,以为君主的特权,是天意给他的、是他应该得的,别人不能争的。他在政治上有最高的地位,最高的尊严,最大的权力,且除了对于上帝,对于良心,负责任以外,对于人民,不负责任。因为政府不负责任,所以有要求代议政体的运动。英国发生这种运动最早。就因他的天命的君主,势力较小,封建制度,在英最短,神权的君主,没有大的势力所以发生立宪最早。大陆方而君主的势力还大,立宪政体的成立,所以比较迟些。

以上是历史的事实,再讲人的天性。人类有了大权以后,要是没有限制,最容易滥用他的权力,做不好的事。无论怎样的好人,若永远享用无限的大权,也渐渐利用他的权力去做不正当的事了。

前几天看见一个学者著的书,说西洋的政治制度,根据于人性本恶的学说所以提出许多牵制政府的方法,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根据于人性本善的学说,所以只以为君主能仁民爱物,用不著议会等等制度去限制他。这话虽然太偏,但也也以研究。西方的政治制度的根据,其实并不是说人性本来恶的,就不过说人类有了大权,若没有限制,一定有滥用大权的趋势,就是好人也会有变成坏人的趋势。并不是以为人性本为坏的,不过防备他限制他不做坏事罢了。

但是西方政治学说,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也不是一概如此。这当中有两个大派别:第一,主张政府有绝对威权。此派在大陆方面最有势力,近世德国学者最提倡的。第二,与第一派恰恰相反,主张自由,相种种方法限制政府,英国的学者,提倡最力。

今天先讲第一派。

要讲这一派的政治学说,须先讲明白这派学说发生在什么时代。十六十七世纪是大变迁的时代。一千年来,全欧洲政治的中心,尽在于圣罗马帝国,和圣罗马教。后来经济状况改变了,欧洲北部,发生了许多新的小独立国,地地中海一带,商务繁盛,渐渐养成了财产阶级,蒸汽机虽尚未发明,工业却狠发达。加以旧教势力渐小,新教也起来了。合起这些宗教主、政治、商业、工业的改革来,把统一的欧洲,弄到四分五裂。北部诸国,且常在纷乱之中。当这过渡时代,有许多人想望从前一统太平的国家,于是在学理上发生这专制的,绝对的政治学说。

在这早不保晚的纷乱时代,自然大家都希望治安,因此对于政治,只要能使天下太平,什么学说都可以的。他们以为政府应该有大的权力,使人民过太平日子,其余的什么我们都可以牺牲。本这咱心理而倡为学说者,第一就是意大利人马嘉维利( Machiavelli)。他做了一本“君道论”( The prince),在当初是很有价值的。他以为君主应该用威权,对内要信赏必罚,对外只要合著保民护国的目的,什么手段都不要紧,兵力也好,欺诈也好。因为国家不能受道德限制的,只有一种限制,就是使人民过太平日子。

马嘉维利之后,此派第二个学者就是英国的霍布士( Hobbes),他生在英国大革命时代,也提倡国家应有绝对威权的学说,比了马嘉维利更为详尽。他说人类初生时代,彼此互相侵害,由于人类有三种坏的性质:

第一,是贪利,就是有财产的天性,什么东西,都希望变为自己的,自己的东西,越我越好。

第二,是怕死,因为彼此互相猜忌,我怕人家害我,人家也怕我害他,结果不得不互相防备。

第三,是好名,就是家出风头,自己总要也在人家之上,结果大家争起来了。

因这三种坏的天性,大家便互相侵害,互相残杀,没有安宁的日子,是很可悲的。所以大家商量一个办法,就是组织国家,把管理的威权,情愿交给少数人,替他们维持公安,无论如何专制,只能听他,因为这威权是他们自己交给他的。

霍布士是第一个提倡有条理的主权论的哲学家。他以为国这的主权是绝对的,无限的,是我们当初自己交给他的。这种观念,在当时因为时势的影响,也是自然的结果。但是受他影响的学者,却太认定了威权绝对无限之说,以为国家许你做的事,并不单是许你的,是命令你的,譬如我们走来走去是法律所不禁的,但是这种法律不禁的行为,就是法律所许可的,就是法律所命令的。这一派的学说把法律看作无往不在,超于自然的东西。因为他们以为法律是国家所造,断没有能造者反比所造者为低的道理。这种学说在英国一方面,后来不久也不适用了。英国经过王政复辟以后,到十七世纪末年(一六八八)又变为很共和的立宪体,这种学说,已成陈迹。但在大陆方面,还著实有人引伸为很有力的学说。

霍布士之后,此派第三个重要学者是斯宾娜莎(Spinoza)。他把马嘉维利和霍布士二家学说的精采取出来,变为一种较高尚和平的学说。他说人类没有社会的时候,与下等动物一样,不能算是人,等到理性发现,知道要有社会,遂把动物的野心压下去。有了这个观念,于是发生社会,社会是进化的一级,国家是再高的一级。国家有法律组织,能使人知道行为的规律,不单靠私欲活动,且能表现理性的生活。由社会国家进化,最高的是共和,但须人人都照法律去做,始可以为共和国家,否则只配专制政体,因为专制政体可以使人民知道全体的利益,把个人消纳于全体之中,故可以看作预备共和国民的训练。斯宾娜莎讲国家的威权是无限的,人民只有服从,自然不能主什么反叛,什么革命。这是很严厉的政治学说,但是他也主张一种限制,就是不能侵犯思想信仰的自由。因为国家是人所以表现他理性的生活,应该让他一步一步的发展他的理性,不能去侵犯他良心的自由,否则便反背了人类所以要有国家的原由了。

斯宾娜莎的哲学,在他自已的时代,没有什么效果。就是他死了以后,也不有很大的直接的影响,但间接的影响,却是很大。德国后起的学者,把他的学说提出来,再加上点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学说,合在一起,发生一种新的政治哲学,在大陆方面有非常大的影响。

这派德国的新政治哲学,起于十九世纪的初年。因为十八世纪末年,法国大革命的反动,闹得很惨,所以德国这班学者,见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酿成恐怖残杀的结果,遂提倡这派哲学。例如黑格尔( Hegel)的学说,以为国家是代表天理的,天意到什么地方,便指定那一个国家代表天命,传播文化。战争是表示天意的东西,天意所喜欢的给他胜,否则败。他并且引许多历史上的事实,证明天意必有所归,德国是代表最后的天意,宣传文化,所以有很大的威权。

黑格尔差不多是个德国官派的哲学家,势力很大。他由历史的观察,以为神圣的意志,从国家表现出来,个人只能消纳于全体之中。黑格尔在欧洲的影响,有两大效果。

第一,使普鲁士的独裁政治有学理上的根据,助成他的军国主义,并见使德国人存一种很坏的见解,以为只有他的文化是正宗,是代天宣传的文化。

第二,但这一派学说了有好的一方面。下次讲个人主义 —— 自由主义派的坏处,在于国家的势力太限制了,以为国家只可维持关于物质方面的平安,他的权力,愈小愈好。现在讲这派第二个效果,就是这个反面的好处,就是认定国家所包,不仅在生计方面和物质方面的裁制,还有精神方面的文化事业和教育事业。

这次大战,常有人说是两种不相容的政治哲学—自由主义和独裁政治的战争。我们承认独载政治打败了,以后再有主张它的,不会有是后胜利的了,但是德国系的政治哲学也有一部分真理,是永远胜了,不会磨灭的,就是看国家不仅在保护财产,履行契约,还要做精神上文化教育的事业,使国人有精神上的发展。他们承认:散漫孤立的个人是斗不过愚陋、贫穷、疾病、痛苦等恶势力的,所以国家应该利用政府的权力来提倡教育,鼓励美术科学,保护个人的安全,如劳动保险,老病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都是积极的责献,他们的价值是不会跟著中欧的军国主义一同消灭的。我希望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也把此派有价值的贡献收入,成为更完美的政治哲学。

(十二)[编辑]

讨论政治的中心问题,就是国家行使政府的权威怎样有道德上的理由?即国家的组织—政府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的威权,有什么道德价值的限制?这个问题有两个答案

第一,就是上次已经讲过,德国系学者的答案。他们以为这简直不成问题,因为一切是非善恶和道德不道德的标准,都根于国家法律而来。没有国家,便没有所谓社会生活,自然还有什么是非善恶道德不道德可说?国家既然是道德生活的根据,所以用不著道德的限制。

第二,是今天要讲的英国一派自由主义的答案。他们以为国家所以能行使威权,完全以个人的自由为根据。

个人自由有冲突的时候,国家用威权来维持他。

这派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的一个最重要的代表就是英国的洛克(Locke)。他著书在一千六百八十八年英国大革命以后,这时候英国正把专制王朝推倒,换了立宪的君主政体。新王朝进来,受许多宪法的限制,从此再没有专政体出现。洛克著书的目的是说明立宪政体在学理上的根据,替那一次大革命作辩护。洛克开始就说有两种情形的不同:一种是有了政治以后,一种是没有政治以前。没有政治以前,是天然时代(State of Nature),人是理性,能群的生物,所以在这时代虽然没有政治,却也有社会的生活,并不是霍布士所说互相残杀互相侵夺的情形。可是这时候的人虽然也可以过日子,但有三种缺点,故有发生政治组织的必要。

第一,没有一种机并能发表社会应守的法律规则。

第二,彼此发生争论的时候,没有第三者做公正人。

人人自己都是裁判官,因为人人都是袒护自己的,所以结果弄得没有是非。

第三,没有第三者执行赏罚。犯了罪没有人去罚他,所以全靠自己或子孙出来报仇,不但人人做裁判官,还要人人做警察,于是大家仇仇相报,没有已时。

因为有种种不方便,故大家商量设立一种公共的机关来做立法司法行政的事体,所以有发生政治的必要。

照洛克这样讲法,是人类大家因为感受没有政府的不便,所以情愿牺牲部分的自由,去换更重要的权利。

这样协商的结果,大家委托一部分人组织政府。人民与政府之间,仿佛立有一种契约,这就是所谓民约论。

就是牺牲天然时代中人人自己立法司法执行的一部分自由,去换得生命财产格外隐妥格外安全的基本权利。

人民把立法司法执行的一部分,让给政府,委托政府去办,使人民的生命财产格外安全,这就是所谓契约。

洛克的用意:第一,是为一千六百八十八年革命立宪政体辩护。规定权限,订立宪法,是为保障人民权利,使新政府有学理上的根据。因为政府是受人民委托来的。第二,是为这一次大革命说明。推翻Stuarts皇朝,不算反叛,是正当的革命。政府是受人民委托的,办理不善,就是不守契约,人民当然可以出来更换。这是道德,合理的,相当的手续。

有一派反对的人,以为这派学说,用历史的眼光来考证,没有确切的证据,所以不能存在。历史上并没有人民与政府订立契约的事实,这种学说,自可打消。但是这种反对,对于这派学说的精义,仍然没有妨碍。洛克并不是要同人家讲考据。他的目的:第一,政府是有目的的,有作用的,不是可以凭空存在的,倘他不能做到契约的条件,人民可以不要他;第二,人民对于政府,应该保留干涉的权利,好的政府不必说,坏的可以推翻更换。这两种是他的学说的精神,就是没有历史上的根据,也能依然存在的。

洛克的学说,并不是民主的而君主立宪的,不但主张人民保留政治权利,而主张把政治权利委托政府。但是政府须受限制,政府不守本分时,人民可以革命。他本是王党,是主张立宪的王党,所以他的学说如此。

此后一百年,一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国大革命起来,那完全是民主的运动。法国大革命的哲学代表是卢梭(Rousseau),正如英国大革命的哲学代表是洛克。卢梭提倡的是民主革命的学说。

卢梭的根本观念,是以前和现有的政府都不是良好的,良好的还没有出现哩。现在的政府,不过根据于势力威权。若是正当的政府,应该是扰于公民人同协商,人人把自己的意志暂时取消,尊重共同的意志,以代表社会全要的幸福乐利。所以说,能以社会全体的力量去帮助执行共同意志的政府,才是正当的政府。

卢梭以为法律是代表共同意志的,故立法权最为重要,就应该让归国民全体。洛克的学说,主张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并立,不能偏重,偏了就是专制。这是英国相传的见解。卢梭既认立法为最重要,故不信代表制度,以为人人应该参预立法。司法行政不过是派出来管事体的,所以不甚重要,不得当的时候,只要更换就算了,只有立法权非归人民保存不可。这是极端的民主政体。

卢梭的学说,也如洛克学说之于英国革命,是法国会命的哲学,是革命思想上的背景。英国人不甚欢迎他,英国人看卢梭,正如现在守旧的人看Bolsheviki一样。

Bolsheviki的学说,很有许多从卢梭传下来的,不过卢梭讲的是公民全体,Bolsheviki只主张劳动工人全体,卢梭所讲的共同意志, Bolshevik织只主张劳动工人的共同意志,略有不同的地方罢了

现在要讲这派学说沿革的历史。洛克的学说,从十七世纪末年一直到一千八百三十二年,经过许多的变迁。

十七世纪以后,英国政治的腐败情形渐渐引起国人的注意。洛克的学说究竟不是民主,而是君主立宪,宪法的限制,还是很少。英国人受了法国革命的影响,对于他的学说,不能满意。于是十九世纪有人出来修正,就是所谓乐利主义派(Utilitarians),他们以为政府是在乎“用”的,是以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目的的。

乐利主义的根本观念,就是政府以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目的,人人平等,每一个人算一个单位。把他分开来说,在政治学上的应用有三条:

第一,每人对于自己的利害,知之最深,旁人无论是谁,总不如他自知的深切。这个观念很重要—由此发生普通选举的观念,主张每个投票,表示他要什么不要什么。近世普能选举的运动,简直可说是根据于这一派个人主义的学说。

第二,被选出来的人须对于国民负责任。这派学者,也知道人人知识不能平等,所以主张代议政体,由普通选举出人来代办。但是举出来的人有什么可限制他呢?否则不是很危险吗?于是要他负责任,国民选举他赞成的人,不会选他不赞成的人,选他以后,又有几年一任的限制,任满以后,还须回到国民面前去算帐。

第三,立法者也须受法律的制限。这话初听似很浅薄,其实是很重要的。这就是立法者也须根据基本宪法,使政府各部分,都受宪法的支配。

这三条 —— 普通选举,负责任的政府,根据宪泊的国会,是自由主义的革新主张的重要部分。经过许许多的争执,在英国总算逐渐做到,美国自开国以来,逐渐做到。十九世纪的政治自由史,可以算做这三条要求及实行的历史。这派学说在各国经过许多变迁,因为时间的不同,或地位的不同,他的根本观念,也受了许多变化。我此刻把这三条总括起来,说他的大意:

第一,国民是政府权威的来源。政府的威权,不是由天下来的,也不是由什么超自然的势力来的,是很平常的人民给他的。所以人民有干涉政府的。这是民主政治哲学的基本观念。

第二,国家是为社会的,不是社会为国家的。德国系的讲法,以为社会生活为国家而设,自由主义则没有了国家可以使社会间互相交换感情意志,国家为社会的,不是社会附设于国家的。

第三,不是人民对于国家负责任,乃是国家对于人民负责任,就是政府所作所为,须在人民面前交代得出,不然,人民就可以干涉或撤换。这一层也很重要,许多手续上的讨论,都是为此,就是人民怎样才可以使政府负责任。

关于这类的讨论,如普通选举,直接选举,规定任职年限,修正选举法等等,其本身问题,虽然没有什么神圣,但都是朝这一个方向走。有许多手续自然是从政治常识经验得来的。这种种手续也很重要。人类知识经过多少困难才能得到这样一个使国家对于人民负责任,施用威权有限制的方法。所以这些手续,也是人类多少年来政治经验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