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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宗實錄/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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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世宗實錄
明世宗實錄 
本作品收錄於:《國朝典故

  嘉靖四十三年甲子春正月乙未,上謂:「邊卒不肯用命,何能得力?」令戶部取銀二萬兩,兵、工各一萬兩,發劉籌給犒官軍。徐階曰:「春防既賞,秋防將引以為例,賞則不以為恩,不賞則適以生怨,不若足其糧餉,而賞則以待有功。」上深然之。

  二月甲寅,禮科給事中辛自修言:「平易悃愊之吏,投之以盤錯,則事廢而民多玩;揮霍卓越之才,當之以安靜,則更張而民必擾。故銓才要矣,而量地猶急焉。即如近歲考察,大名府屬以譴去者居十之一,而順天府屬居十之五,豈輦轂之地盡為匪人,而畿旬之一隅獨賢良若是多哉?今宜分別議處:若銓選時,必擇才力有餘者居其難,而以不足者居其易;若考績時,必於難者求之恕,而於易者責之詳;若推陞時,必使難者無淹滯之歎,而易者有循階之久;若黜罰時,則於易者必盡其法,[1]而於難者量原其故。庶天下無不可治之地,亦無不可用之人矣。

  疏入,吏部請行撫按官,先據此以行舉劾,而部中就此以斟酌進退之。詔可。

  三月辛酉,熱審法司繫獄,宥死罪矜疑者二十一人戍邊。

  時原任給事中沈束繫錦衣衞獄,不與熱審例,束妻張氏乃上疏言:「臣夫得罪且十六年,家有老親年八十有九,衰病侵尋,朝不保夕。昔臣因束年長無子,為娶一妾,未及到京,會夫下獄,乃相與寄居旅舍,歲月積深,悽楚萬狀。欲歸養舅,則夫之饘粥無資;欲留給夫,則舅又旦夕待盡。臣夫纍囚之臣,誠不敢復顧私家。切覩聖思曠蕩,臣願代之繫獄,暫令臣夫送父終年,仍又趨獄待罪。」法司亦為之請,不聽。

  四月庚子,木、火、土、金四星聚于柳。

  五月壬寅朔,日食。

  甲寅,金星晝見。

  乙卯,上夜坐庭中,御幄後忽獲一桃。明日,復有一桃降。其夜,白兔生二子。未幾,壽鹿亦生二子。羣臣上表賀。上各手詔答之。

  六月丁酉。京師重城成。

  七月己未,[2]禮科給事中辛自修,劾「總督戎政顧寰,不能開誠布公,動多顧忌。協理僉都李隧,心疑氣沮,展布終難。乞敕寰洗心滌慮,敕吏部將燧酌議別用,速舉素知兵事者以代。」上然之,陞浙江巡撫趙炳然為兵部尚書代燧。

  八月庚午,兵部奉旨集議京營實政。其略言:「祖宗設營兵于京師,以壯邊兵之根本,居重馭輕,意甚深遠。去歲變生倉猝,請調紛紛,以故戎政二臣莫知所措,從之則慮其剝膚,不從則橫生口語。宜及今防秋之期,先定規模,使營臣之計審,而後邊臣之望塞。」因條十事:

  一核操練之實,言「主將入營,僅舉合操,[3]未暇分練。宜令總閱之餘,諸將自練。」

  二核戰守之實,言「邊兵主戰,京兵主守。今京師南有重城,事勢稍緩,宜于東北用八枝,西方用二枝,去京城一、二里為營,其戰兵六枝,屯城四隅,惟參佐二枝,許聽近京急調。」

  三核將領之實,言「諸將不和,往往心口異狀,是非蜂起,宜重繩以法。」

  四核軍士之實,言「兵在善練,亦在善選,固有選時強壯而練時衰病者,宜隨練隨易,勿待類選。」

  五核議論之實,六核火器之實,七核兵車之實,八核城守之實,九核弭壓之實,十核哨探之實,皆言「不時修理戰具,分部伍卒,以為城守、策應、偵報之用。」

  詔「務實舉行。」

  九月丁未,原任福建巡撫譚綸以回籍守制,上言經久善後六事:

  一議將,言「軍中必令大將運籌,而佐以徧裨,今獨恃一戚繼光,令其左右支吾,四面當寇,繼光雖才勇,力亦不能及也。乞行撫按官,隨宜舉用,如守備胡守仁、把總傅應嘉以充之,則官不必備,而分任有人矣。」

  二議兵,言「許撫臣各取州縣民壯團練,一半與各巡司弓兵,給以客兵之費,集之會省,分為二營,設練兵都司二員,[4]分統訓練,可以漸減客兵而增主兵。」

  三議食,言「自兵興以來,未入於朝廷者多矣。今議者必以寇亂稍寧,欲為催徵之舉,不知瘡痍未起,蕪穢未闢,而一旦督促數年之逋,是驅之盗也。今已徵者,量留地方;未徵者,姑免追併。」

  四寬海禁,五請立縣治,六處有司。內惟寬海禁、設縣治,行撫按再議,餘俱允行。

  十月己丑,[5] 詔:「自今兩京鄉試同考官,仍擇文行俱優年力精壯教職充之,罷部臣勿遣。」

  是歲,兩京初用進士為分考官,皆就近選用,人得揣摩,而浮議甚多,南京部臣至與主考列坐,争事不協。于是禮部復以初議不便,白上罷之。

  十一月乙丑,[6]吏科都給事中趙灼條陳考察四事:

  一定取捨,言「周時小宰計羣吏之治,以廉為本。今考察時,必使操持清白者雖過必容,貪墨有聲者雖才必黜,則廉吏勸矣。」

  二酌降調,言「調以處偏才,降以懲有過,今漫無差別。宜分為二等,才不任繁者調,舉動乖違而貪肆未著者降,則劑量適均,而人才亦曲全矣。」

  三破常格,言「宜以功能為殿最,以賢否為去留,即一郡而數人,勿以為苛,或數郡而一人,勿以為縱。」

  四抑浮言,謂「凡告訐者,勿得受理,即事狀具結,須亟為窮治,嚴反坐之法,不得為先入者所欺。」

  詔從之。

  十二月壬申,刑科右給事中張岳所奏多譏切楊博,且言:「方今世際清明,各部諸臣皆思疏瀹澡雪,以清吏治。惟兵部畏縮逡巡,各司條例雜亂無章,胥吏朋奸,搏噬武弁,此其咎必有所歸。」

  博聞之甚不平,乃執奏,乞罷歸思過。上詔留之。

  已而,禮科給事中曹棟因論科場事宜,未言:「大臣體國,與言官論事當如和羹相濟。言官之無忌,益見大臣之有容;大臣之休休,乃有言官之諤諤。近有小臣盡忠言事,而大臣為之悻悻不平,不知天下國家之事,果一人一家所能辨否乎?」其語蓋侵博也。

  嘉靖四十四年乙丑正月丁未,[7]景王薨。

  乙丑,兵科給事中邢守庭言:「今之邊務,猶有積弊未除者。一運籌未盡周。如近歲遼東,虜常露形,人犯河東,及我兵馳赴河東,彼以輕騎竟犯廣寧,此聲擊靡定可鑒也。山西虜初以十月終入寇,再以十二月中入寇,不忌寒沍,不避草枯,此衝突無時可鑒也。在我當多方戒嚴,勿以張疑而墮彼之計,勿以非時而弛我之備,佯北則勿從,弭兵則勿食,我之哨探欲明,而屬夷之傳言難據,庶懲前慮後,則猾虜可破。一報功未盡實。假為贊畫報效者,以虜入為奇貨,以謀級為要津,憑藉虎威,大張鴟吻,見軍民獲首虜者,即攖為己物,且揚揚然受賞敘矣。不惟錄及其身,而且帶有家丁,亦蒙重賞,使忠義解體。職此之故,宜試驗武藝韜略而去留之。本兵亦不得徇情咨送,庶登報皆真,人思用命。」上嘉納之。

  三月戊申,[8]吏部尚書嚴訥言:「今年朝覲考察之後,懼雜流冗職尚有遺良,乃創立倣單,發來朝官,令各舉所屬府佐以下治行卓異者,送部議處。蓋位卑祿薄之臣,或自棄於進步之有限,或自懈於作興之無由,則其苟且隳墮,無足過責,而中有克自樹立者,非豪傑不能也。故國初有以典史而推都御史,如馮堅;以直廳而歷布政司,如王興宗者。臣請略倣此意,間超擢一二,以鼓其志。如此則其斥幽也覲典之外,又施於不測;其陟明也循資之外,又加於非常,清時盛治,裨益不小。」從之。

  按:邇來專重甲科,而蔑視佐貳。甲科出身者,以其扶植之眾,縱恣貪淫十常五六,而撫按惜之,舉者多,劾者少,吏部因之,益長桀傲。佐貳之官,自揣不能上進,即有奇績輒為所掩,以故吏治無一稱良,而蒸黎受困。嚴訥間行此例,則凡卑薄者必思所以自奮,以冀超擢矣,孰肯甘為人下乎?此誠得太祖之家法,而近世掌銓衡者多未喻也。

  丙辰,賜貢士范應期等三百九十四人進士及第、出身有差。是科所得周子義、詹仰庇、陳文燭、傅孟春。

  辛酉,御史林潤逮嚴世蕃、羅龍文至京。上令「從公鞫訊,具以實聞。」

  於是黃光昇等復勘,言:「其交通倭虜,潛謀叛逆,具有顯證。請正典刑,以洩天下之憤。」得旨:「世蕃、羅龍文即時處斬,所盗用有金銀財貨,令按臣盡數追没入官。」

  按,史臣曰:「世蕃一兇罔竪子耳,濁亂朝政,本其父嵩得政日久,盗弄威福。乃至罄國帑、竭民膏而不足以滿其溪壑;塞公道、悖天常而無所用其忌憚。即其罪狀,宜坐姦黨之條,豈謂無可殺之罪哉?乃潤疏指為謀逆,法司擬以謀叛,悉非正法也。」噫,謀逆、謀叛事之有無不可知,而姦黨正律則無所辭。雖然不如是則不得即時處斬,而快天下人心之萬一也。

  四月庚辰,[9]敕吏部尚書嚴訥、禮部尚書李春芳,俱入內閣,同元輔徐階辦事。

  壬午,建極殿大學士袁煒卒。

  煒,慈谿人。以撰玄文甚稱上意。自是眷遇日隆,前後恩賜,廷中鮮有其比。卒,謚文榮。

  六月丙戌,吏部奏:「封贈之典,朝廷所以示激勸也。今外官方面以下,必限以三薦。但南北畿輔,地近而御史差多,各省止有撫按,間有巡鹽御史,其遐遠者必二三年而後代,若拘限例,似非均平之道。請自今中差御史并總督提薦,仍限三次之上,係巡撫、巡按薦舉者,勿拘次數,查訪治行僉同,即與題請,庶疏遠共霑恩澤。」詔可。

  八月庚午,[10]南京吏部尚書王用賓、守制大學士李本、禮部尚書為民董份、吏部侍郎致仕茅瓚, [11]各獻頌祝萬壽聖節,總督尚書閒住胡宗憲進秘法十四種,俱留覽。

  十月甲子,先八月中,虜酋黃台吉率輕騎自宣府洗馬林突入捋禾,三五散掠,把總江汝棟以銳卒二百人按伏堡中,不知其為黃台吉也,出而搏之,黃酋驟騎直前,我兵奮挺擊之墜馬,幾為所獲,部眾致死奪去,我兵得其盔刀,而眾自是懼,不敢犯邊者數年。事聞,詔「陞汝棟二級,賞銀十兩。」

  十一月戊申,奉安睿宗獻皇帝、慈孝獻皇后神主於玉芝宮。

  十二月乙酉,[12]順天府學翟汝忠言:「臣父鑾,歷任少傅、謹身殿大學士,晚年獲罪,骸骨藁居。臣先乞恩,准復大學士矣。願賜卹典如楊一清、唐龍例。」

  下禮部議,「鑾奉職克慎,居寵不驕,且講筵、直贊、撰述之功,俱宜追錄。」詔賜葬祭,謚文懿。

  嘉靖四十五年丙寅春正月己亥,金星晝見。

  戊申,大風揚塵,四塞。

  上諭輔臣曰:「今日風色甚異,宜傳示本兵,預防兵火。」

  兵科都給事中邢守庭因疏陳邊備:「一薊鎮總督、監司,縱士卒暴橫,宜禁戢之;一天城迤北,虜不時入犯,輒取利去,宜謹備之;一邊將畏虜而不畏法,無肯決一死戰者,宜申斥之。」上以言示兵部,令如議整理。

  二月癸亥,戶部主事海瑞上疏,[13]其略曰:「陛下銳精未久,妄念隨之,謂長生可得,一意玄修,竭民膏脂,侈興土木。二十餘年不視朝,綱紀弛矣;數行推廣事例,名爵濫矣。二王不相見,人以為薄于父子;以猜疑誹謗戮辱臣下,人以為薄于君臣,樂西苑而不及宮,人以為薄于夫婦。天下吏貪將弱,民不聊生,十餘年矣。

  今日所賴以匡救而歸之正者,諸臣責也。乃焚修齋醮,相率進香,天桃天藥,相率表賀。興宮室,則工部竭力經營;取香寶,則戶部差求四出。陛下誤舉,諸臣誤順,無一人正言,諛之甚也。

  陛下之誤,大端在修醮。修醮,所以求長生也。自古堯、舜、禹、湯、文、武,未有能久于世者,亦未見漢唐、宋方士有存至今日者。陶仲文,陛下以師呼之,今既死矣。至于天賜仙桃藥丸,怪誕尤甚。此左右奸人肆其欺侮也。

  使陛下誠知玄修無益,翻然悔悟,日視正朝,與宰輔、言官講求天下利害,洗數十年君道之誤,置其身于堯、舜、禹、湯、文、武之上,一節省,一振作,持大綱,稽治要而責成焉。此恭己無為之道也。若區區于服食超舉之說,而庶幾一遇之,其可得乎?惟陛下留神省察。」

  按,史臣曰:「瑞,言讜而意忠,非故欲批逆鱗以沽直者。上初覽之,怒甚,抵其章于地,已復取置御案,日再三讀之,為感動嘆息,留中數月餘。會上有疾煩悶,送錦衣衞追究,已而法司擬大辟,上竟留中不下。蓋聖意淵矣。」噫,英明如世廟,蓋可驅其惑而反之正者。顧內如嚴嵩,外如胡宗憲,日以將順蠱惑,仙桃、芝草、白鹿、白兔,獻無虛日,奈之何哉?使有海瑞者十餘人,以司諫垣,則感動嘆息蚤矣。及讀末年遺詔,乃云:「祇緣多病,過求長生,既違成憲,亦負初心。」未必非瑞之言有以啟之也。今皇上思其忠,而欲大用之,乃當事者竟置之留都,且為小人所詆毀,罪蓋有所歸矣。

  甲戌,纂修承天大誌成。

  乙亥,褫原任通政呂希周、御史嚴杰、副使茅坤、知府潘仲驂冠帶,黜為民。

  希周等,皆嘉湖人,罷官家居,橫甚,仲驂尤淫縱。鄉人告之,巡按龐尚鵬行部至其地,廉得諸人不法狀,悉收捕家人子弟置之法。乃上言:「仲驂等,既解位失勢,與齊民等,而猶敢肆虐里中,此徒挾冠帶為重,得以出入公庭,故細民莫敢誰何耳。非痛裁抑之,恐為一方之害無已。」吏部覆議,故褫之。

  庚辰,[14] 上諭徐階,欲南幸承天,拜親陵,取藥服氣。階奏:「聖躬既久未平,正宜加意就攝,若復遠涉長途,不惟失崇護之道,亦非所以上慰二聖之心。所用藥品,只須諭撫按進取為便。」上曰:「試一行之,我必萬康。」階曰:「臣不敢仰贊者,一為聖躬計,二為國家計。皇上自度精力何如?彼時豈禁長途勞頓,聖躬天佑,奚待遠行而後萬康也?己亥之前,邊境無事,彼時尚命大臣行邊。今邊境多虞,根本空匱,萬一狡逆竊發,聖駕在外,能無驚擾。毋致輕舉,以貽後悔。」由是乃罷南幸之議,猶時念郢中不置云。

  三月己未,命吏部尚書郭朴兼武英殿大學士,禮部尚書高拱兼文淵閣大學士,同入內閣辦事。改李春芳為吏部尚書。

  辛酉,先是工部尚書朱衡定計開沂山一帶新河,築堤于呂孟等河,以防潰決。河道都御史潘季馴獨以為不如濬留城故道,由是與衡有隙。衡持前議益堅,身自督工,吏卒不用命者以重法繩之,浮議藉藉。工科給事中鄭信之上疏言狀,工部請遣官勘視,于是遣給事中何起鳴往勘。起鳴勘還,上言:「往時都御史盛應期開新河,垂成而廢,至今惜之。今黃河異常,尚可不為通變之謀哉?故臣斷以為開新河便,宜如衡言。」工都會廷臣議,俱合。上意遂決,令其不得苟且完事。

  四月丁卯,兵科給事中周世選條陳五事:

  一言「國初夏原吉以重臣治水,江南功施至今。自是以後,文移往來,塞責而已。臣觀震澤暴漲,潮沙壅塞,浸為東南大患。亟令修治陂塘,舉行原吉故事,庶根本要地可以無虞。」

  二言「逋賦之弊,起于糧額不均,姦人包占,與巨家貴族投靠、優免、影射、詭寄者多。宜令有司定為鄉宦優免之則,不得濫免,凡本色起存之糧,未完百石以上者撫按究問,五百石以上者具奏以聞。糧長收頭一切利弊咸汰除之。」

  三言「南北將帥多夤緣通賄者,如京營遊擊韓濟文、延綏總兵趙奇,一則遣家人何君表投千金于權門,以求美遷,一則假託公差,挾金入都城,以圖大柄。宜嚴治之。」

  四言「各省巡撫有司不行久任,視官如傳舍,然事多隱匿,如川、湖、閩、廣間,羣盗紛紛,不即捕滅,宜坐姑息養亂之罪。」

  五言「徽、寧礦賊尚熾,而泰州史家莊鹽徒復起。此江淮咽喉也,乞令守臣剿平,仍通行天下,各舉保甲之法,約束齊民,以消禍本。」疏入,詔可。

  乙酉,禮部員外郎李鏸,[15]以賀表有脫誤字,吏科給事中辛自修因言:「人臣祗慎而後朝廷之統體尊,邇來題奏章疏競為縟艷,不惟九重清覽難於遍詳,而事體處分反以文晦,甚者以鄙褻醜穢之語載之牘中,尤非對君之體。乞敕禮部,一應章奏須言簡事核,務持大體,如違,聽該科參治。」上深然之。

  按:辭尚體要,不取繁瑣,況臣子對君,尤宜祗慎。嘗讀洪、永奏疏,不數言而其事核,其見確,鑿鑿可施諸行。乃嘉靖以來,支漫浸淫,不惟舉業濫觴,而奏疏亦成虛語。辛自修既詳議其體,至萬曆年間,左都御史吳時來復申疏之,至今餘弊尚存,輒取粉飾之詞,以塵聖明之覽,而求其有經濟謀猷者,百無一二。蓋由科甲之輩,沿襲時套,而世故疏闊,不得不假此以塞責,即該科已種其弊,又何參焉?合無摘取國初章奏,頒行以作程度,仍限字如舉業正式,其或少挽乎!

  五月辛卯朔,木星逆行,留守太薇垣,左執法。

  戊申,時四方多盗,給事中曹當勉請令 [16]「郡縣各修武備,舉行保甲之法,督捕盗賊。」又言: [17]「然逐捕雖嚴,而教之無素,欲其毋為奸邪,不可得也。聞古者,民間各立鄉約,擇齒德並茂者為之長,期會約束,明示勸懲,故其民重犯法而妖亂不興,此在今日猶宜亟講。」上允行。

  七月癸丑,吏、戶二部覆科臣魏時亮本,言:「近年部院臺省之題覆非不諄切,而撫按藩臬之奉行則多未至,如贓吏追贓一事,奉明旨督責至嚴也,乃三四年間未有一奏報者,玩法曠職,莫此為甚。臣請以本部奉旨未經奏繳者,一移咨都察院,嚴行催督,毋得仍前延遲,自取罪咎。」得旨:「各部限半月內開送都察院,類查奏聞。」

  八月己卯,先是廣東賊首李文彪,與江南賊首謝允樟、賴清規,自三十五、六年間相與結黨搆亂,號為「三巢」,時時劫掠。近巢郡邑居民,前後具奏請剿無慮數十疏,以倭患方棘,故不暇及。至是文彪死,其子珍與謝、賴二賊勢益昌熾,每分道四出,攻城略邑,眾且數萬。于是南贛提督吳百朋決意討之,乃上疏,請「專付以討賊之任,不效則治臣之罪。」上從之。

  九月己酉,詔順天撫按官,「嚴禁僧尼戒壇說法,仍令廠衞、巡城御史通查京城內外僧寺,[18]如有仍前受戒寄寓者,收捕下獄。四方遊僧,悉聽所在有司遞回原籍當差。」

  時白蓮教盛行,御史鮑承蔭以妖、盗本為一途,恐挾邪鼓眾,釀成大患,遂令禁之。

  庚戌,工科都給事中王元春,以新河未通,劾尚書朱衡,言:「何起鳴初主新河之議,至是亦自變其說。」而衡以新河工成告,于是羣囂寂然。令衡會同季馴悉心料理,以圖永久。

  十月癸酉,南京兵部尚書李遂卒。

  遂,豐城人。姿貌魁偉,博學有才諝,尤長于用兵,沉機秘結,往往出人意表,故能隨試輒效。當其提督操江,會庚戌虜變,召赴闕,至則失嚴嵩意,罷廢家居。用薦起提督淮揚軍務,平廟灣倭寇,進南京兵部右侍郎。適振武兵變,遂指揮鎮定,嗣事者控制失宜,諸叛卒乃益驚悍無狀,比遂往典留樞,即寂然就羈焉。蓋戡亂之略如此。卒,贈太子少保,賜葬祭如例。

  己卯,吏部尚書胡松卒。

  松,滁州人。潔己好修,富於經術,容貌儼然,望之者知為正人莊士,其蘊藉春容,不為岸異,而皭然不汙於俗,有大雅風焉。其任吏部,以振淹滯破資格為己任,諸司事皆躬親綜理,竟以積勞致疾,卒于官。贈太子少保,謚莊肅。

  辛巳,戶部司務何以尚,請寬宥建言主事海瑞。上大怒,下鎮撫司獄,用刑禁錮。因命出給事中沈束于獄,發為民。

  按,史臣謂:「何以尚揣知上無重罪海瑞意,故欲沽之以為名。然疏中自敘購買龍涎香以供上用,是欲以詭道希合,為自解之地也。惟聖明深燭其奸,故重譴之如此。」噫,邪正不並立,如以海瑞為直而欲寬宥之耶,則不宜及玄修之事;如以購香為是而欲逢迎之耶,則不宜及海瑞之言。況瑞以玄修為諫諍,而以尚乃與之相反。無惑乎?自取厥咎也。

  癸未,改兵部尚書楊博為吏部尚書。上謂徐階,欲以高耀代,階以為非,乃詔廷推,竟用博。

  閏十月乙未,原任兵部尚書許論卒。

  論,靈寶人。博學強記。嘗著九邊圖論,[19]其簡較虜情,綜劃戎務,鑿鑿多石畫。比庚戌虜變,起家受兵寄,出入中外十餘年,未嘗任他職。然值嚴氏當國,論已老,自顧念重,又不能解去,乃委身嚴氏,賄遺狼籍。其典本兵,聽世蕃畫諾,故其晚節殊為清議所不滿云。後至隆慶改元,始復官,賜葬祭。

  甲辰,先是,工科都給事中趙格劾徽州知府何東序酷虐,詔赴部聽調。至是巡按宋纁亟稱其賢,且言:「東序不畏疆禦,為奸鋒所中,如此不雪,是使節士吞聲也。宜留東序供職。」

  疏入,吏部覆:「纁言是,量調東序,仍不次超擢,以為任事任怨者勸。」

  按:自昔風聞言事,未必皆得其真。而按臣親臨地方,其有差繆者鮮矣。何東序守徽州,剛毅有執,不畏強禦,則強禦中傷,信有之者趙格,欲劾其人,必廉其果酷虐,然後可加以酷虐之罪,罪正直之官,豈不冤哉?幸而宋纁為之雪白,吏部覆是宋纁,且欲不次超擢,以為任事任怨者勸。是時,楊博為吏部,故精明果斷如此。後宋纁萬曆中亦為吏部,執法秉公,皇上方嚮用之,而乃驟卒于官,使其卓越之見不得盡究厥施也。可慨夫!

  十一月壬午,總理河道潘季馴以憂去。

  吏部言:「治河尚書朱衡,心計精明,足當大任。今河工業已有緒,宜即以河道事使衡兼之。」報可。

  十二月庚子,上疾甚,還大內,[20]午時崩於乾清宮。

  是日,徐階等啟請裕王入主喪事。

  辛丑,頒遺詔。詔曰:「朕以藩王入繼大統,獲奉宗廟四十五年,深惟享國長久,累朝未有,乃茲弗起,夫復何憾?但朕念切惓惓,惟敬天勤民是務。祇緣多病,過求長生,遂致奸人乘機誑惑,禱祀日舉,土木歲興,郊廟之祀不親,朝講之儀久廢,既違成憲,亦負初心。邇者,天啟朕衷,方圖改轍,而遽嬰疢疾,每一追思,益增愧感。蓋愆成美端仗後賢,喪禮依舊制。自即位至今,建言諸臣,存者召用,歿者卹錄。方士人等,查照情罪,各正刑章。詔告天下,咸使聞知。」

  按,史臣曰:「世宗神功盛德不可縷指,大要以嚴馭吏,以寬治民,以經術為師,以法律為輔,以明作修內治,以安靜飭邊防。其于稽古考文之事尤為謹備,而皆發之孝思,本之敬一,故功成制定,華裔嚮風,中興大業,視之列聖有光焉。享國四十餘年,追慕獻皇、獻后,如每遇時節、壬日忌辰,侍臣竊窺聖容慘怛,享獻精虔,無不泣下者。晚年雖不御殿,而批決顧問日無停晷;雖深居淵默,而張弛操縱威柄不移。升遐一詔,艾悔尤深,真可謂不世出之主矣。」雖然周宣王雲漢之側身,常武之平淮,內有山甫,外有申伯,非不赫然稱盛,然樂色而忘德,失禮而晏起,不籍千畝,南國喪師,料太原,殺杜伯,以致虢公諫不聽,山甫諫又不聽,所以中興之美未盡焉。我世宗土木繁興,方士齋醮,戮大臣,繫諫官,南倭北虜,征剿不絕,大約皆嚴嵩父子溷濁朝政,而惑亂其心也。卒之副託得人,徐階幹蠱,末年艾怨勝于周宣,豈有得于敬一之功,故終成風雷之益與。

  穆宗莊皇帝即位。

  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釋戶部主事海瑞于獄。

  上在潛邸,素聞其剴直,故亟釋之,士論稱慶。

  隆慶元年春正月丁巳朔。

  庚申,陞大理寺左少卿鄒應龍為太僕寺卿。

  辛酉,吏科都給事中胡應嘉等言:[21]「祖宗朝,軍國大事皆天子躬臨臣下處斷。願每日朝罷,必御文華殿,令三四輔臣不時進見,凡興革用舍大政,咸與面計裁決,事屬六部,則召對諸卿,義當疑難,則顧問諸臣,庶神智不勞,而聰明日擴矣。又考前代宰相入閣議事,必使諫官隨入,而國朝之制,令六科輪班于殿廷左右紀錄聖旨,蓋亦前代遺意。乞恢弘舊典,此後接見大臣,必命科道更番隨入,凡有奏事不忠者,聽其面折是非,或退而參論。」上是其言。

  壬戌,[22]吏部奏:「先朝建言執事諸臣,如樊深、丘橓、楊思忠、尹相、魏良弼、李用敬、陳瓚、吳時來、[23]周怡、沈束、顧存仁、趙輄、張選、袁世榮、何惟栢、趙錦、張登高、黃正色、方新、張檟、凌儒、申仲、王時舉、馮恩、徐學詩、周冕、張翀、董傳策、劉世龍、唐樞、母德純等,凡三十三人,宜遵遺詔錄用。」報可。是日俱還原職,以次推用。

  吏部又言:「諸臣中,以建言死者其等有三:戮死者為一等,應復職贈蔭,厚加諭祭,若楊繼盛、郭希顏、沈鍊、[24]楊允繩,凡四人;其次廷杖死者,應復職贈蔭,若楊最、王思、薛宗鎧、[25]何光裕、裴紹、張原、浦鋐、曾翀、葉經、周天佐、伍瑜、臧應奎、殷承敘,凡十三人;又次繫獄、戍邊、斥死牖下者,應復職贈官,若唐冑、李璋、豐熙、楊慎、楊名、王元正、羅洪先、徐文華、張翀、張侃、劉濟、劉琦、馬錄、程啟元、盧瓊、陳讓、桑喬、包節、王宗茂、余翔、方一桂、劉魁、余寬、黃待顯、陶滋、相世芳、[26] 王與齡、章鑰,凡二十八人。至于尚書熊浹諫止仙箕,御史楊爵彈擊權倖,二臣雖罪止斥黜,然其忠義風節,世所共仰,又當與杖死者一體卹錄。」上從其議。于是贈浹少保,仍賜祭九壇,謚恭肅。

  按:世宗朝建言諸臣,忠義激烈,死者戍者多矣。當隆慶登極之初,追復官爵,加以蔭贈,可使廉頑起懦,詎非一盛典乎?此固世宗遺詔之美,穆宗勵世之心,而苟非輔臣徐階主持于其間,恐未必如此速而遍也。甚哉,相道有關于君德哉!

  癸亥,[27]吏部左侍郎陳以勤,上謹始十事:

  一曰定志,謂「陛下方臨御之初,窺伺百出,儻志不先定,且將上累聰明,下妨乎政事。惟願堅持聖志,一意以求太平為主。此志既定,則凡聲色、貨財、逸遊、便佞皆不足以惑之,盛德大業,皆從此出。此謹始第一義也。」

  二曰保位,謂「古言保者,曰帝慎乃在位,曰予臨兆民,澟乎若朽索之馭六馬。願陛下常以萬幾叢挫為虞,常以世道阽危為患。」

  三曰畏天,謂「當深察天道甚邇,雖深宮燕閒,人所莫窺,而常若上帝鑒觀,雖號令臣民,靡不如意,而常若嚴父譴誡。瑞應之來,修德以應之;災異之見,引咎以回之。」

  四曰法祖,謂「太祖肇造鴻圖,成祖嗣承大烈,其垂訓立法至宏遠矣。願陛下恭取祖訓置之座右,守而勿失,仍敕中外諸臣,一切遵率如故。」

  五曰愛民,謂「陛下自今宜省非正之斂,停不急之作,黜貪暴之吏,蠲煩苛之令,蕩然與天下休息。而聖衷猶當念念在民,則久安長治之術無出此者。」

  六曰崇儉,謂「太祖乘輿服御以銅代金;成祖所服衣袖至于敝垢。其意蓋以尺帛、一錢皆出于百姓之膏血也。願陞下躬行素約,自禁近始,悉從省約。凡宮中奇巧之玩,無名之賜,一切罷之。」

  七曰攬權,謂「凡朝廷有大興革,人材有大進退,悉與諸大臣參詳可否,而陛下臨以明斷,親自裁決,則威固于內,權重于外,而天下可運諸掌矣。」

  八曰用人,謂「太祖嘗言:『用人之道,當知姦良。知良而不能用,知姦而不能去,則誤國自此始。』願陛下深味此言,于大小臣工,一一清心以照之,眾正之途開,羣枉之門塞,而大業成矣。」

  九曰接下,謂「祖宗之朝,每每召見羣臣,講論治道,至大誥首篇,著君臣同遊之訓。願視朝之後,即御便殿,召大臣親自擬議。」

  十曰聽言,謂「祖宗時,軍民凡有可言之事,許直至御前陳說。願陛下大開言路,言之當者,顯擢其人;其未當而或過訐直者,亦涵容而不罪。夫言者,上逆龍鱗而犯忌諱,下結讎怨而取禍患,亦何所利?其心蓋忠于國也。願諒其心,使皆得盡言無隱。」

  疏入,上答曰:「覽奏,忠愛懇至,朕已具悉。」

  丁卯,賜百官上元節假十日,諸司仍奏事。自是歲以為常。

  禁民間放燈。

  起用南京禮部尚書葛守禮,戶部右侍郎趙貞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林雲同,右僉都御史曹邦輔,布政司右布政鍾卿,按察司副使曹金、金立敬、殷邁,僉事謝廷??茝等。復除吏科給事中周怡、禮科給事中沈束原職。

  己巳,[28]方士王金等,詔下獄,論死。

  丁丑,[29]刑部侍郎鄢懋卿有罪,發邀衞充軍。

  詔:「削奪故真人邵元節、陶仲文官爵及誥命,毀臥碑牌坊,籍其田宅。」

  戊寅,[30]命徹西苑內大高玄殿、圍明等閣、玉熙等官及諸亭臺扁額。 [31]

  初議盡燬修建齋醮宮殿,禮部惜其材費,請止去扁額。從之。

  辛巳,[32]初,胡應嘉在先朝論學士高拱,欲中以危法,拱頗啣之。及吏部考察庶官,應嘉謂尚書楊博,曲為覆庇,以私憤謫給事中鄭欽、御史胡維新,上疏劾博考察不公狀。大學士徐階、郭朴與拱謂:「應嘉黨護同官,挾私妄奏,擬旨黜之。」于是給事中歐陽一敬因論救應嘉,語侵拱,謂「應嘉前疏,臣實與謀。臣才識又不及應嘉遠甚,若黜應嘉,不若黜臣。」章下所司。

  是日,給事中辛自修、御史陳聯芳,俱交章論救。階奪于眾論,亦自悔處應嘉為過,乃改擬應嘉調用,而拱又疑一敬之疏,謂階主之。兩人之隙深矣。

  壬午,陞兵部主事海瑞為尚寶司司丞。

  二月壬辰,贈刑部尚書鄭曉為太子少保,謚端簡。

  乙未,冊妃陳氏為皇后。

  甲辰,清明節,上親祭肅皇帝几筵。

  加謚元妃李氏為孝懿皇后。[33]

  乙巳,罷玉芝宮歲時享祀,日供膳如舊。

  三月甲子,[34]吏科給事中王治,上四事:一議宗廟之禮,以隆聖孝;二議朝講之禮,以圖治安;三議親輔之禮,以成德業;四議燕居之禮,以澄化原。謂:「先帝追崇獻皇,大備尊稱,誠萬世不刊之典。至入廟稱宗一事,在今日猶當議者。蓋獻皇雖貴為天子之父,實未嘗南面臨天下,而今乃與祖宗諸帝並列,雖親為武宗之叔父,然嘗北面事武宗,而乃設位于武宗之右,揆之古典,終為未合。故先帝于獻皇祔廟之後,世廟之享猶不忘設。是先帝之心亦有未安者。臣以為獻皇祔太廟,千載後不免遞遷;若祀專世廟,則億萬世不改。乞敕廷臣詳議,以求至當,以光先帝大孝。」[35]末謂:「人主深居禁掖,隔遠外庭,左右便佞,窺伺百出,或以宴飲聲樂,或以遊戲騎射,使人主接之不以時,用之不以禮。近則損敝精神,疾病之所由生;久則妨累政事,危亂之所自起,不可不慎也。比者謂陛下宮中燕閒舉動,有非諒陰所宜,竊意聖明必無此事,然臣子防微杜漸,不敢不言。伏望調攝服御,省減嗜慾,一切禁止。」章下所司。

  按:王治四議,皆當時急務,而朝講、親輔,猶人所能言。至宗廟之禮,所以正往日之非;燕居之禮,所以免方來之禍,猶穆宗所最要者。入廟稱宗,以臣子而僭居君父之列,獻皇何安?諒陰宴樂,以哀苦而為逸豫之圖,孝思安在?興言至是,其關係廟祀、君身蓋不淺鮮矣。

  壬申,[36]世宗肅皇帝梓宮及孝潔肅皇后、孝恪皇太后梓宮俱至永陵獻殿奉安,葬永陵。

  庚辰,[37]大學士徐階,請經筵講學,命候敕行。

  甲申,諭修世皇帝實錄。

  乙酉,詔:「贈刑部左侍郎劉玉為刑部尚書,謚端毅。」

  初,玉以大獄罷,士論冤之,至是以恩卹錄。

  四月庚子,重錄永樂大典成。

  丙午,進鮮船騷擾地方,及太常寺給散牲價一切宿弊;承天府香米等物,及外夷珍禽異獸,詔停止,不許進獻。

  禮部尚書高儀,請「皇上每日朝罷,即入文華殿,不時召見大臣。即將覽過題奏,凡一切大政令當斟酌詳議者,時賜清問。內閣輔臣即擬可否,加以睿斷。科道官每次各輪二員,許公同評正。」上報可,然其事竟寢不行。

  甲寅,追贈王守仁為新建侯,[38] 謚文成;周尚文為太傅,謚武襄;蔣冕為少師,謚文定;喬宇為少傅,謚莊簡;汪俊為少保,謚文莊;呂柟為禮部尚書,謚文簡;石?為少保,昔謚文隱,今改文介。追奪尚書顧可學、徐可成,侍郎朱隆禧、郭文英贈謚、誥命。

  五月辛酉,諭禮部:「朕將以十二日出幸舊邸。」禮部尚書高儀,以巡幸無名,恐開逸遊之端,疏請停罷。科道何起鳴、王好問,亦各疏諫。不從。

  詔:「復故大學士楊廷和,尚書王廷相、梁材,侍郎江曉、程文德、曾銑、楊守謙、商大節、張漢,副都孫繼魯原職。」

  乙丑,[39]禮部請舉幸學之典。從之。

  甲戌,御史齊康,以高拱屢被論劾,意徐階主之,乃疏論階專權蠧國狀。復以先帝建儲,階執不可誣之,併劾李春芳聲勢相倚。有旨,切責康妄言。于是科道陳瓚、歐陽一敬、凌儒、張價等,交章劾康為拱門生,聽其旨授,宜置之法。而大理寺丞海瑞言:「階自執政以來,憂勤國事,休休有容,有足多者。而康乃甘心鷹犬,搏噬善類,其罪又浮于拱。」上納之,降二級,調外任。

  六月丁未,先是禮科給事中趙輄、御史周弘祖,請以故禮部侍郎薛瑄從祀孔庭,耿定向亦請王守仁從祀。下禮部議。部以「薛瑄相去百年,輿論共服;王守仁世代稍近,猶恐眾論不一。宜會官集議,以俟聖斷。」上是之。

  戊申,[40]賜楊廷和謚文忠,廷相謚肅敏,材謚端肅,銑謚襄愍,守謙謚恪愍,大節謚端愍,繼魯謚清愍。

  己酉,[41]賜林俊謚貞肅,吳廷舉謚清惠。

  七月辛酉,金星晝見。

  蔭楊繼盛子應尾為國子生。

  丙寅,贈羅洪先謚文恭;楊繼盛謚忠愍。

  八月癸未朔,上幸太學,釋奠于先師。

  甲申,[42]贈彭澤為少保,謚襄毅;何孟春為禮部尚書,謚文簡;楊最為副都,謚忠節。

  丙戌,原任山東副使王世貞,上書訟父冤。詔復忬原職。

  丁亥,遣武英殿大學士陳以勤祭先師孔子。

  癸巳,上初御文華殿日講。

  甲午,經筵開講。

  己亥,皇子千秋節,上御皇極門,文武羣臣致詞稱賀。

  癸卯, [43]兵科給事中吳時來言:「兩廣總督譚綸,總兵俞大猷、戚繼光,皆知兵。宜召來使專督練邊兵,以省諸鎮徵調之擾。」兵部覆言:「大猷才宜于南,往者嘗一試于北不效,且老矣。綸與繼光,惟上所用。」上然之,令召綸入京。

  辛丑,[44]裁革內府各監、局官匠,計六百六十二員,其有逃亡者,仍令虛其數。

  乙巳,先是,吏部議卹先朝言事諸臣,以光祿寺少卿馬從謙及申良名上,上怒不許。部復引例奏,亦報罷。蓋從謙以劾中官杜泰得死,而部臣首議卹錄,故中官撓之。於是吏科都給事中王治、御史龐尚鵬,各上疏緣部例力争。上以從謙所犯,比子罵父例,終不允。惟贈申良為太常少卿,張達、常泰、周鈇俱光祿少卿。

  戊申,上欲親詣天壽山,行秋祭禮。徐階以「累朝舊制,祭禮惟太廟親奉,其山陵皆止遣官,重社稷也。及今東、西二虜,日夕窺伺,薊、遼、宣、大,警報屢聞。皇上顧欲冒危而往,竊意祖宗在天之靈,亦不樂有此行也。」上不允。階復極言,上不悅。階復言:「天壽山之後,即黃花鎮。黃花鎮之外,即虜地。今據邊將報稱,東虜土蠻等欲犯喜峰口,西虜把都兒等欲犯古北口,此繫豈輕小者,臣等計度利害,實不敢以國家之事輕試于危險。」上悟乃止。

  九月丙辰,先是,上命太監呂用、高相坐團營。兵部尚書郭乾言:「官有定員,不用內侍。」上仍命草敕賜之。

  至是,禮科給事中歐陽一敬、孫枝,御史韓君恩等各上疏,言:「團營裁革已久,亦無可坐,乞追寢前命。」上以示階,階等言:「太祖時原無團營,團營之設,起于景泰間,至嘉靖二十九年已蒙先帝裁革。言官仰望皇上遠尊太祖之初制,近守先帝之定制,似應俯從。」上不悅,因詔階等,「何故不奉詔?」階曰:「內臣坐營,若據見在之制,則已無營可坐。若必欲用內臣,則須將先帝定制盡行更變,不惟臣等不敢,切恐聖心亦有所未安者。」上納其言,遂命罷之。

  按:山陵之幸,盤遊之漸也;團營之坐,侵權之漸也。苟非輔臣力争,即科道章疏無由行矣。乃徐階至再至三,終始不易。懼之以虜,以危其心,則宗社安;稽之以制,以正其志,則奸謀寢。天下軍民默受其賜,而彼中人導諛專恣之習,亦少沮矣。

  乙丑,戶部尚書馬森奏:「太倉銀庫,歲入僅二百一萬有奇,歲支在京俸祿糧草一百三十五萬有奇,邊餉二百三十六萬有奇。各省常賦諸邊民運,今年詔蠲其半。以出入較之,共少三百九十五萬有奇。昔謂:『國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今查京、通二倉之粟七百餘萬石,以各衞官軍月糧計之,僅支二年。歲漕四百萬石,內除撥薊鎮穵運班軍行糧外,實入二倉者三百四十九萬,逋負漂流,歲更不下二十餘萬石,改折湊補,別用不與焉。欲為三年之蓄不可得,況六年、九年乎?因條上目前所急奏之。」上令諸司,各實心經理,樽節以濟國用。

  甲戌,大學士郭朴乞致仕,許之。

  十月甲申,夜,金星入南斗。

  乙酉,上日講畢,問徐階等以石州陷,故諭令選將調兵,加意防守。

  於是兵科給事中魏時亮上言:「陛下憂及虜寇,而日講後又問輔臣以石州事,仰見加意勤政。願益推此心,遠法帝王無怠無荒,近法孝皇召問大臣,則虜患不足平矣。」

  吳時來亦言:「聖情留意邊防,更望召吏、兵、戶部,問以督撫得人若何,錢糧接濟若何,防守定計若何,庶令當事臣工人人惕厲。」上皆嘉納之。

  丁亥,以天氣漸寒,命輟經筵、日講。徐階疏言:「先朝停免經筵、日講,各有故事。弘治元年,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始停日講;嘉靖元年,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始停日講。今天道尚未嚴寒,視前日期則為太早,宜以聖學為重,祖宗為法。」有旨,報罷。

  辛巳,工科給事中馮成能言:「臣從新河來、[45]相度南北地勢,可慮者有三:一、新河自南陽而下,至鮎魚口與三河口,地形俱高,水以平流積滯之故,漫溢四野,致奪樹藝之地。又諸閘半就淹没,而長堤崩潰未已。此上流之患可慮者也。二、三河匯萬流以西注,既湍悍難制,而其下達新河,猶高屋建瓴,衝突彌甚。故泥沙填壅之區,澇測懼衝,旱則懼淺。此中流之患可慮者也。三、夏村以南諸閘,水勢高下相懸,幾及于丈。啟閉之節,畜洩為難。此下流之患可慮者也。以上三患,皆由三河地既居高,水復平流,雖目前告成,宜逆為未然之備。」上以其疏示尚書朱衡,令熟計以聞。

  乙未,召戚繼光入京協理戎政,令薊遼總督劉籌回籍聽勘。

  庚子,賜原任兵部尚書翁萬達謚襄敏,兵部左侍郎陶諧謚莊敏,吏部左侍郎董玘謚文簡。

  辛丑,[46]先是嘉靖中,錦衣經歷沈鍊,以上疏請誅嚴嵩,謫保安州為民。嵩與世蕃深啣之。會楊順總督宣大,嵩屬順使殺鍊。適虜犯大同,順妄殺被擄者冒報首功,鍊為詩刺之,有「白草黃沙風雨夜,冤魂多少覓頭顱」之句。順恨之,遂與巡按路楷誣以交通妖賊,竟坐鍊死,士論冤之。後嚴氏敗,鍊尋以遺詔獲卹。至是,吏科給事中陳瓚,追論侵匿賑銀及邊儲銀七千兩,賂楷共殺鍊。鍊子襄,亦為父訟冤,乃命逮順及楷雜治,坐交結近侍律斬。

  十一月辛酉,徐階集議防虜之策。上是之,命各邊着實舉行。

  癸亥,冬至,上親祀上帝於圜丘,奉皇祖配。祀畢,上御皇極殿,百官行慶成禮。

  按:嘉靖中,親郊之典久缺不講。穆宗嗣服,乃命祠官稽舊章,具上其事。既親詣南郊以視牲矣,而復日遣大臣輪視,行慶成禮。蓋一時復古,真大快人心哉!

  十二月乙丑,兵科都給事中王治言:「故禮部侍郎何塘,禮學純臣,宜加美謚。原任大學士夏言所論復套事,未為失策,其視曾銑,均屬無辜,宜與雪宥。大理寺卿朱廷立、邢部侍郎傅潮鍛鍊夏言、曾銑之獄,宜追奪元職。」詔「賜塘謚文定,潮與廷立俱追奪本職。」

  甲午,辰刻,有流星如盞大,青白色,自中天東行,尾迹有光,長二丈餘。

  贈故戶部尚書、太子太保徐問謚莊裕。

  問,武進人。清標絕俗,居官四十一年,無所染鄉黨。問與唐順之相友善,人化之不敢有侈靡事,風俗大醇,自没後遂無忌憚矣。前有祭葬無謚,此乃補之,其激勵世教者不迹遠乎?

  戊戌,上諭戶部,查內庫、太倉糧銀數。

  尚書馬森查上,復言:「今日催徵急矣,搜括窮矣,事例開矣,四方之民力竭矣,各處之庫藏空矣。臣愚以為生財不若節財,多取不如儉用。恭惟皇上止土木之工,罷珍寶之市,損無益之費,損不急之官,天下固已喁喁然歌誦盛德,茲復稽帑藏出入大數,憂深慮遠之心更出尋常萬萬。書曰:『慎乃儉德,惟懷永圖。』蓋懼儉德之不終也。伏願上計國儲之匱乏,下恤民生之艱難,視銀數之少若此,則百金之費必思所以惜之,視糧數之少若此,則九年之蓄必思何以致之。持守此心,終始不變,則共成恭儉之風,漸致殷富之盛矣。」

  疏入,上曰:「帑藏之積,何乃缺乏至此?朕于一切用度十分減省,正供之外,未嘗妄費分毫。爾等當悉心措置,以濟國用。」

  森復奏言:「祖宗舊制,一歲之入足以供一歲之用,邊境固未嘗求助于京師,京師亦不煩搜括于天下。後因邊庭多事,支費漸煩,一變而有客兵之年例,再變而有主兵之年例,然其初止三、五十萬耳,邇來漸增二百三十餘萬,屯田日虧其七八,鹽法日折其四五,小民日逋其二三,悉以年例補之。在各邊則士馬不加于昔,而所費幾倍于先;在太倉則輸納不益于前,而所出幾倍于舊。加以改元之詔已蠲其半,故今日缺乏視往歲尤甚焉。但今時詘計窮,宜乘此朝覲之期,廣集眾思,令陳所見,采酌施行。」報可。

  己巳,[47]先是世宗朝,吏部尚書萬鏜,以諫進百花酒為趙文華誣奏褫職;右副都江潮,以勘問妖犯李福達、劾奏武定侯郭勛罷;御史郭弘化,諫採木採珠削籍;御史王時柯、郎中胡璉、主事余禎,並以議大禮廷杖,璉、禎杖死,時柯編伍。至是江西撫按任士憑、蘇朝宗,奉遺詔疏名上之。俱復原職加贈。

  隆慶二年戊辰春正月辛亥朔。

  甲寅,金星晝見。     戊午,孟春享太廟。[48]

  先是上已命成國公朱希忠代行,禮官請上親祭,不允。于是大學士徐階等上疏言:「祭祀,國家大典;春祭,四時首禋。皇上必躬奉裸將,而後為孝為敬;祖宗列聖亦必得皇上之躬親對越,而後來格來歆。且自宮至廟,其路不遠,獻奠有數,其禮不繁。夫以宗廟之重,雖勞且不當避,況非甚勞者乎!請聖明親詣太廟行禮。」上乃從之。

  壬戌,詔:「停正一真人名號,奪其印。止以裔孫張國祥為上清觀提點,鑄給提點印。」[49]

  癸亥,禮部尚書高儀等,復上疏請立東宮,乃引宣德、弘治、成化間冊立皇子皆二齡、六齡事例為據。言:[50]「今皇上篤生元嗣,已踰六齡,乞早逮豫養。」疏入,上乃許之,命擇日具儀以聞。

  己卯,戶科給事中石星言:「陛下入春以來,天顏漸癯,視朝漸稀,章奏頓閣,逸遊屢肆。」因條上六事:

  一曰養聖躬。「養之之道,以節飲食、寡嗜慾為要。陛下為鰲山之樂,則必縱長夜之飲,則必耽聲色之慾,萬一起居失調,聖躬虧損,悔將安及。」

  二曰講聖學。「經筵一事,雖累經言官請行,未見俞允。伏乞及時舉行,使聖學日就光明。」

  三曰勤視朝。「自正月以來,稍倦于勤,若或有奸諛之徒迎合聖意,以先朝二十餘年不出宮闈天下宴然,欲陛下效尤,則大不可。蓋先帝雖不視朝,然大阿獨持,迨賓天之詔,則曰『朝講之儀久廢,則亦追悔之矣。』陛下若不加勤勵,何以保厥有終?伏願日出視朝,以周知民隱,總理萬幾。」

  四曰速俞允。「陛下降旨,有允不允。不允者固未審何如,而允者亦違常期。是豈愚言拙計不當聖心耶?抑左右內臣抑遏章奏不使達于聖聽耶?臣嘗因而數之,事有關于聖躬者,則留中不下;事有關于內臣者,則稽遲不允,甚或有以此得罪者。且尋常章奏稍緩可也,乃若虜報軍機,稍涉遲緩,為禍不淺。臣願不時進覽。

  五曰廣聽納。「陛下求諫未幾,而少卿周怡,即以言觸忌諱,出之外任;給事中陸鳳儀,以偶遺聖旨,怒而黜之為民。誠使二臣俾踐舊職,則忠言至計日陳于前。」

  六曰察讒譖。「方今公道昭明,讒說頗息,間有一二內臣,專作威福,肆為無忌。言或過于直,則曰此人欺陛下;或過于激,則曰此人慢陛下。惟願深察其奸,于凡譖毀之言,悉置不行,則保全善類,而天下至明必歸陛下矣。」

  疏入,上怒,以為惡言訕上無禮,命廷杖六十,黜為民。

  按:自內臣呂用、高相謀坐團營,而徐階再三進諫,後寥寥無聞矣。石星此疏,一則曰內臣抑遏章奏,不使達于聖聽;二則曰內臣專作威福,讒譖行于讜直。觸其所忌,而犯其所必斥,則其廷杖為民也宜矣。然忠言昭灼,公道復明,則其攝閹竪而扶綱常者,詎不偉哉!

  庚辰,[51]命吏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學士林燫為日講官,祭酒王希烈、編修王錫爵為經筵講官。

  兵部左侍郎鮑象賢,歙縣人。廓達練事,多大略。歷任三十年,所至有聲。為湖廣僉事,以獲盗功陞兵備。巡撫陝西。越二年,巡撫雲南,平夷那鑑之亂。為提督兩廣時,山海盗寇縱橫出没, [52]則設方略剿捕斬獲幾二千級。以功廕一子為國子生,士論稱之。卒,贈工部尚書,賜祭葬。

  二月庚寅,[53]戶部尚書馬森、吏科都給事中王治、御史王友賢,各奏薦邊才。

  吏部上其議,因言:「五方之氣雖別于因材,而百中之能難拘于器使。如往者輔臣楊一清,以南人用之陝西,尚書王驥,以北人用之雲南,俱有聲績。宜勿論南、北資格,斟酌推用,務當其才。」上深然之。

  庚子,趙貞吉以起廢詔日侍講讀。時年六十餘歲,甚壯,議論侃侃,輔臣薦其可大用。上心屬焉。及遷南京禮部尚書,以吏部右侍郎林燫代。一日,上手詔諭輔臣,調燫南京用,而召貞吉還,為講官,添註詹事府,與尚書殷士儋協管府事。已而,士儋以府事讓貞吉,不允。

  三月丁巳,復故尚書毛伯溫原職。[54]

  辛酉,上御皇極殿,傳制冊立皇子為皇太子。

  戊辰,賜貢士羅萬化等四百二人進士及第、出身有差。

  癸酉,上諭兵部,以是月二十六日幸南海子,止用京營官軍護衞。

  徐階等言:「聖駕行幸,事體重大。上林苑海子,雖設自先朝,然止蓄養鹿兔而已。非如視學、耕籍,有關治理,不足以煩臨視。且近日陵祀回鑾未久,不宜復出,惟陛下即賜停止。」上不允。于是六部、科道官楊博、王治、郝杰,各上疏請罷遊幸。皆報聞。

  丙子,上幸南苑。

  先是左右有言南海子之勝者,上欣然欲觀。是日駕至,則荒莽沮濕,宮館不治。上亦悔之,遽命還蹕。

  戊寅,京師地震。禮部尚書高儀等,請令百官修省,仍勸上「親賢遠奸,講學勤政。以佚欲為深戒,以勵精為遠圖,詘粉飾之虛文,崇交修之實政。」上是之。

  四月,上令內承運庫太監崔敏,以戶部六萬兩銀買金一萬兩進用。戶部尚書馬森言:「先帝時,買金二十,日積月累,僅能足數,不能足色,尋詔停止,以此金暫貯太倉。今欲于數日之內計滿一萬之數,臣知不能也。又祖宗時,御札皆司禮監傳之閣臣,轉示各部院,無司禮監徑傳者,更望陛下率由舊章,以示崇重命令之意。」得旨:「金且不必買,取見在金進用。」

  按:採金之詔,出自先朝,而御史郭弘化諫之,遂令削籍;至末年,遺詔卹復言官,尚未幾也。今太監崔敏,令戶部買金進用,則徑傳御扎,輕用錢糧,體統壞而浪費多矣。嘗讀馬森兩疏,恐恐然憂時詘計窮,而欲節財儉用,何憂國憂民也!而崔敏復然,不有森言,安能停買乎?今既省商人買易之難,而且寢權竪侵漁之弊,賢哉森也,豈易得哉!

  五月辛亥,薊遼、保定總督譚綸上疏言:

  「今之策虜者,皆曰乘障,曰設險,然計薊遼十區之地,東西二千餘里,見卒不滿十萬,而老弱且半,又分隸于諸將之手,散布于二千餘里之間,虜以十餘萬眾攻我一面,眾寡強弱,遠不相侔, [55]欲虜勢不張,不可得也。故議者亟請練兵,意亦慮此。

  然臣以為遊兵破虜,誠為制禦長策,而行之有四難。虜之長技在騎,[56] 而我制之非車不可。顧虜入動十餘萬,而吾即以車戰不過三萬;且此三萬人,非有見伍,勢不得不召募。召募之兵與尺籍之兵異,尺籍之兵無論老少強弱,餼廩豐給,優恤備至;召募之兵非強壯不選,既無素養之恩,及有疾病,又無歸老之計,非稍優之,必不樂從。計三萬人,宜各月給銀一兩五錢,歲費五十四萬兩。司農告匱,一難也。燕、趙之士,[57]雖多慷慨,自備胡以來,銳氣盡矣。非募吳、越卒萬二千人襍教之,事必無成,而時方疑其用之不可北,散之不可南。是以臣與繼光不可信也。尚能任之專哉,二難也。燕、趙之人素驕,驟見軍法,不無大駭。且去京師甚近,流言易生,徒令忠智之士掣肘,廢功且釀他患,三難也。我兵素未當虜,戰而勝之,虜不心服,能再破之,乃終身創矣。第慮忌嫉易生,不能戮力再舉,奇禍或至,四難也。

  臣熟思之,不如姑就薊鎮見兵,講求戰守之策,臣請各路選兵十枝,每枝務足三千人,可得兵三萬人,列為三營,營分為三軍,各加訓練,專備禦戰,仍付戚繼光以督理練兵官之職。每春秋雨防,三營之兵各移近邊,臣與繼光往來督勵,務各負牆以戰,遏之邊外,此為上策。萬一乘摢潰入,亦願少逭罪誅,臣等決一死戰,收桑榆之功,亦不失為中策。若先事不能禦,後事不能戰,掩取微功,苟圖塞責,是謂無策。」

  又言:「中國長技無如火器,欲練兵三萬人,必得鳥銃手三千人為衝鋒,而時加肄習,非遲之一年不可。今防秋期近,請選取浙兵三千人,以濟一時之急,請上裁擇。」

  上從之。

  戊午,追錄故新建伯王守仁平宸濠功,令世襲伯爵。

  己巳,[58]賜山西巡撫趙時春祭。

  時春,平凉人。沉毅慷慨,敢于任事,兩以建言革職。後巡撫山西,被劾去。隆慶元年,復薦起,未用,卒于家。時春習騎射,有將略,時重其才。至是王崇古請祭葬,特與祭一壇。

  辛未,經筵日講。

  六月癸巳,[59]總督譚綸,條上分立三營事宜,言:「春秋兩防之時,各屯要地。如永平有警,則遵化一營禦之,三屯出二哨應之,密雲出一哨應之;薊州有警,則三屯一營禦之,遵化出二哨應之,密雲出一哨應之;密雲有警,則密雲一營禦之,三屯出二哨應之,遵化出一哨應之。兵皆據牆為戰,以拒虜不入為上功,其或一面失守,致虜潰入,則合三營之兵,併力奮擊,務收全捷。」

  又言:「薊鎮專用主兵,將以調罷客兵,今行之而未效者,任未專也。宜責臣綸與戚繼光,使專其事,勿使巡按、巡關攙與其間,俟三年補練有成,然後遣官閱視。補得主兵二枝,即罷調客兵一枝,補得主兵一萬,即罷調客兵五千,比之頻年補練迄無成績者,異矣。」疏入,報可。

  七月壬子,御史馬明謨,條陳四事:一嚴徵賦之期,二覈扣存之數,三重侵冒之爵,四復屯鹽之舊。戶部覆四事俱當,如議。其屯鹽一事,謂:「屯鹽之法,所以寢不如古者,蓋祖宗朝邊備振舉,虜不敢入,開墾塞下,輸納鹽糧,當時不藉內帑,而公私饒富。今諸邊歲歲苦虜,塞下既無可耕之田,而鹽商又無可糴之粟。當事者乃議發帑銀、開餘鹽以佐之,于是屯政迄不可覆,而鹽引滋滯矣。夫京師天下根本,內帑國計所關,以天下供京師其勢順,以內帑供四方其勢逆,此復屯鹽之利,誠為永久之圖也。近已專敕重臣,分理其事,宜申飭之,務底成績。」得旨,依擬行。

  乙卯,南京給事中張應治,以災異頻仍,條陳修弭七事:一勤政,二親賢,三立信,四足兵食,五平盗賊,六復軍儲,七察幽枉。大要謂「天心仁愛,人君禳災,不當專責臣下。」而前三議,勸上革內批,罷遊幸,召還織造內臣,語甚切直。上意頗不懌。

  丙辰,內使許義,坐挾刃赫人財。事發,中城御史李學道不俟參提,遂執而笞之。其黨皆忿恨不平,是日朝罷,有內使百餘人,突出左掖門外,捽學道,奮挺毆之踣地,百官相顧錯愕。上聞之大怒,命錦衣衞執內使十餘人至東上門,杖為首者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餘各杖六十,發孝陵衞充軍。學道亦以擅笞內使;不諳事體,調外任。

  甲子,兵科左給事中張齊劾徐階不職狀。上以齊肆意詆誣,姑調外任用。

  乙丑,徐階疏辨,上令「即出視事,不必再辭。」

  丙寅,大學士徐階,再上疏乞休,上許之。其燕勞錫予之隆,一如楊廷和故事,稱優隆云。[60]

  八月辛卯,初,大同人丘富者,入虜中,教為城堡宮室,布滿豐州川,名曰「板升」,以居中國被虜亡命之眾。每入寇,輒使前驅為嚮導,邊民苦之。上即位之初,詔懸賞格,降人應募者以千計,而白春、魏良相、田汝光等,已各有部落,畜產饒富,至是聞風各率眾來降。命授附近衞百戶,賞銀五十兩,仍懸賞格于邊外,九邊皆如例。

  丙午,武英殿大學士張居正,條為六事上之:「一省議論,二振紀綱,三重詔令,四覈名實,五固邦本,六飭武備。」疏入,上曰:「覽卿奏,皆深切時務,具見謀國忠懇。該部院勘議以聞。」

  按:讀居正一疏,即賈誼之策,何以加焉。然不言自用,而自用之機已露;不言操切,而操切之權已形。故朝而執政,夕而剛狠,跡其所為概踵商鞅。商鞅先之以帝王,後之以伯術,而居正亦何嘗不帝王哉?顧商鞅為公家而斂怨,居正為私室而招尤。為公家者且出亡而無所舍車裂以徇矣,況為私室者,乃得以善後乎?君子是以知奏議不足以盡人也。

  九月甲寅,刑科給事中魏時亮、御史王家賓,請召還清理屯鹽都御史。于是吏部集戶、兵二部議覆,言:「在江南、山西二處可罷,在江北不可罷。宜將九邊併歸江北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總攝,而各省當如張居正議,責成撫按自行清理。」上是之。

  辛酉,工部尚書雷禮言:「本部上供錢糧,已經奉詔節省,而為太監滕祥所持,危言橫索,事事掣肘。近者,傳造橱櫃、[61] 採辦等項,祥輒自加徵,糜費以巨萬計,臣等不能從事。今嫌隙既成,事體相悖,乞早賜罷,以全國體。」上不悅,令致仕去。

  十月丁丑,南京工部尚書魏尚純卒。

  尚純,鈞州人。耿介有風節,中州士人咸稱之。

  己丑,總理江北屯鹽都御史龐尚鵬,條上屯田四事:

  一開墾拋荒,言「屯田之廢,由土地磽薄、人力不齊、招集無方、科求太急也。宜將力不足者官給牛種,未成業者寬其租賦,而又信招徠之令,緩役使之勞,立巡省之規,定土田之等,則流移日復,而荒蕪漸開矣。」

  二清理侵占,言「屯地膏腴者盡為官豪所據,宜嚴法清查,重告訐之賞,免自首之罪,而占恡不吐者,處以重刑。」

  三查復原額,言「今之屯田冊籍,名存實亡。蓋因年深戶絕,地主屢更,承佃既久,遂為世業。宜查照原派,沿坵履畝,窮究坐落,審問地隣,參考契券,務足原額。」

  四追徵子粒,言「管屯官有侵欺不納之弊,亦由以本衞之官徵本衞之糧,人心易玩也。宜令赴州縣完納,折色嚴限解部,本色入官倉,委官給散,即遇查盤舉,無所逃罪矣。」

  詔如議。

  十一月乙丑,命錦衣衞逮閒住太監李芳,杖八十,送刑部獄,監錮待決。尚書毛愷言:「自昔聖王刑人于市,與眾棄之,非直使死者服罪不冤,且使生者將懼死不犯耳。芳供事內庭日久,今一旦坐死,罪狀未明,臣等皆莫知所置詰,非所以示天下公,安左右之心也。」疏入,上以芳在內事上無禮,第命錮之。蓋芳以數直諫忤旨故也。

  按:穆宗御臨以來,司禮監徑傳聖旨矣,呂用、高相謀坐團營矣,李佑、陳洪謀增織造矣。顓權牟利,漸不可禁。而僅僅一李芳者,肯直言入諫,豈非閹人之忠者乎?乃一旦錮獄待決。毛愷以罪狀未明為請,一則警權閹使知反正,一以冀穆宗使任直臣也,其意微矣。

  十二月庚辰,奉安世宗肅皇帝神主于太廟。

  庚子,禮部類奏:「是歲四方災異比往年特甚,而山西天鳴地裂,男子化女,及浙江水旱尤為異常,宜痛加修省。」上曰:「朕夙夜兢惕,不敢怠荒。爾臣工務實心體國,共圖消弭,以仰承仁愛之意。」

  隆慶三年己巳春正月乙巳朔。

  戊申,原任兵部尚書趙大佑卒。

  大佑,浙江太平縣人。博大和雅,勤于政事,歷官中外,俱有能聲。上改元初,言官咸稱其德器才猷足堪重任,而大佑病革不起,時論惜之。

  乙卯,總理練兵都督戚繼光,疏論「薊鎮兵多亦少之原有七,不練之失有六,雖練無益之弊有四。」「又聞兵形象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地而制勝。薊之地有三:平易交衝,內地百里以南之形也;半險半易,近邊之形也,山谷仄隘,[62]林薄蓊翳,邊外之形也。虜入平原利于車戰,虜入近邊利于騎戰,虜在邊外利于步戰,三者遞用,乃可制勝。今邊兵惟習馬耳,未聞山戰、谷戰、林戰之道,惟浙江之兵能之,臣所以思用浙人有以也。願陛下更予臣浙兵戰守三千,鳥銃手三千,付臣教練,分發十區,聽臣總領,車騎合鍊,庶臣得展布而無掣肘之虞也。」兵部覆議,「宜取回總兵郭琥,而獨任繼光。」上是之。

  戊午,禮部尚書高儀,疏請東官出閣講學。得旨:「待十齡來說。」

  甲子,工部尚書朱衡言:「朝廷之供應,皆小民之脂膏也。今內外諸臣,不思樽節,又從而朘削之。臣等目擊時艱,不敢不更相戒飭,為國家守財。至于內府監、局,一切皆徵派浪用,則在皇上親發訓詞,俯容臣等隨事執奏。庶宮中、府中俱為一體,而國用、民命兩有所賴。」上是之。

  壬申,戶部尚書馬森,以母老引疾求退。許之。

  御史詹仰庇,遇醫官自禁中出,言「皇后遷于別宮,寢疾危困。」仰庇上疏言:「天子之有后,正位六宮之首。今皇后殿下,乃先帝所擇以配陛下,以為宗廟社稷之主。臣昨聞道路所言,皇后移居別宮,已近一年,抑鬱成疾,皇上略不省問,臣實痛之。臣謂人臣知而不言,當言而犯忌諱,俱當死。願一聽臣言,復皇后于宮中,時加慰問,則臣死賢于生。」得旨:「后侍朕多年,無子,近且病,乃移居別宮,冀稍安適卻疾耳。爾不曉宮中事體,多言,姑不究。」

  初,仰庇疏上,眾謂禍且不測,仰庇亦自分重譴。及命下,中外聞者翕然稱聖德云。

  二月丙子,改南京戶部尚書劉體乾為戶部尚書。

  南京國子祭酒姜寶,奏飭監務,以廣聖教八事:「一修理傾毀舍宇;一督徵各處膳夫銀;一請罷納粟事例,以塞倖途;一催取舉人入監,因薦舉人傅泰、趙蒙吉可備學官之選;一請復國初積分之法;一查送公、侯、伯子孫,送監教養,以儲大用;一處補分教屬官,以重督課;一查復國子祭酒、司業見部舊例,及將監生初故者卹助,有犯者別衙門不得擅自拘提。」吏部覆議,俱從之。

  壬午,駙馬鄔景和卒。

  景和,尚永福長公主,性恬雅,好文。嘉靖九年侍衞,十八年護蹕幸承天,二十四年奉敕勘問楚獄情,二十八年掌宗人府事,三十三年召入直衞。以表賀聖節,忤旨,奪職為民。隆慶改元,詔復原爵,侍衞經筵。至是卒于官。當其為民,居崑山十餘年,[63] 被服儒者。既召用,時時為上引稱祖宗故事,多見採納。

  三月庚午,土星逆行,犯太微垣上將星。

  四月癸未,[64]上諭戶部,取太倉銀三十萬兩進用。尚書劉體乾言:「銀庫見存止三百七十萬,九邊年例該發二百七十六萬有奇,在京庫糧商價不下百萬有奇,薊州、大同各鎮例外奏討不與焉。即盡發庫銀猶不足用,若復取三十萬,則經費何支?伏乞且停止。」上不允。體乾復奏:「此存庫之數,乃近差御史搜括所入,明歲則無策矣。臣不足言,如國事何?」于是戶科給事中李巳等,御史傅孟春等,交章乞如體乾言。大學士李春芳、陳以勤、張居正亦上疏,欲于內庫取用。上曰:「卿等所奏已諭,且取十萬兩以濟急用,不必再來奏擾。」

  五月甲寅,御史詹仰庇言:「陛下前取戶部銀,在廷諸臣將謂充足內帑,以備緩急;乃盡以供造鰲山,修理宮苑花欄、龍鳳船、鞦韆架,傳造堅櫃玉盆之費,[65]使羣小因而乾没,為聖德累不小。伏願念生財之有限,思國計之甚艱,毋作無益以害有益。近侍之臣,或以織造、採辦、玩好逢迎者,悉屏出而深罪之,以彰聖斷。」上怒,責抑庇累次不悛,命錦衣逮治,于午門前杖一百,為民。

  戊午,大學士李春芳等救詹仰庇,以「仰庇疏意,止以內官監錢糧未明,欲行請查,以資國用。心本無他,乃杖之朝堂,盡褫其官,似為少重。」而九卿楊博等亦言:[66]「恐四方妄疑為中貴洩忿,過歸陛下。」疏入,俱報聞。

  辛酉,禮部郎中戚元佐上疏,言:「諸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蚤為區處,將來更有難處者。

  昔高皇帝眾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迹,府寮無內補之階,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乃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四十而未婚,數載而不窆,強者劫奪于郊衢,弱者竄入于與皂,此又一時也。

  夫國初親王、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今二百餘年,宗支入玉牒者見存二萬八千有奇,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復幾何?又將何以給之?

  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國初親王之祿以五萬計,其他段絹茶鹽等用亦復萬計,然不數年而止給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萬石不能給,而于代、肅、遼、慶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已減于前矣。其在今日,事勢愈難,可不變而通乎?故僭擬五事上請:一限封爵,二議繼嗣,三別疏屬,四議冒費,五議擅婚。

  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臣謂生不必限,封則可限。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鎮、輔、奉國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世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如有生子數多不盡封者,宜量給資。親王之子,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年至二十,賜之冠帶,給銀四百兩;將軍、中尉之子,有志入學,賜之衣巾,給銀二百兩,如是則可無失所之虞矣。

  繼嗣之議,惟親王無嗣,得以親弟、親侄繼嗣;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香火不泯亦已矣,不得使親弟、侄封其爵。

  疏屬之議,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而于卑屬乃得祿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奉國而下,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不必再封,止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貲本,至五世而止。

  冒費之議,查得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合無將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一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

  擅婚之議,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覆議,方許成婚。今各府擅婚最多,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例給以本等口糧,以後生子者,止許賜名,不必再給口糧。」

  疏下,禮部尚書高儀言:[67] 「元佐所奏,鑿鑿可行。但事體重大,仍行各王府,虛心評議以聞。」上從之。

  六月丙申,陞海瑞為右僉都,總理糧儲,兼巡撫應天等處。

  己亥,[68]兵部尚書趙炳然卒。

  炳然,劍州人。清勤練達,所至有聲。其巡撫浙江時,會百姓新罹兵燹,炳然悉更舊令不便者,仍奏減軍需之半,以業貧民,浙人至今思之。復轉本兵,朝廷方欲大用之,會以病歸,卒于家。贈太子太保,謚恭襄。

  閏六月乙巳,南京吏部尚書吳嶽陳六事:

  一曰勤召對,謂「經筵進講,悉循故事,無裨啟沃。莫若時召近臣,相與考古論今,以期實效。」 [69]

  二曰限輪對,謂「宜令各部院堂官,班立便殿,于一切軍國事情以次面陳,則可以廣聖聽,勸百辟。」

  三曰容直言,謂 [70]。「言官意或稍偏,詞或過激,宜少霽天威,有優容而無嚴譴,以倡敢諫之風,防壅蔽之患。」

  四曰崇節儉,謂「邊方急用,皆仰給戶部錢糧,一或不繼,即患生肘腋。皇上宜卑官減食,為天下惜費;不宜虛外庫以實內帑。」

  五曰正題覆,謂「凡諸臣建議可行者,即為題覆,否則明列是非,毋持兩可。」

  六曰復執奏,謂「祖宗朝,凡內批下所司,稍有干礙者,大臣引義固争,務以感悟聖心。」

  疏入,上自採其前四事,而以後二事下所司看詳。左都御史王廷相謂:「嶽言皆係國體,請行所司,務實舉行。」報可。

  七月壬午,上命工部造朝殿掛燈及鰲山燈。工部以「災異頻仍,旱、煌、水溢奏報踵至,當停止興作,以應天變。又明年日、月之食皆在歲正,陛下方當撤樂減膳,恐懼修省,何暇為觀燈遊宴?所舉即謂朝殿掛燈不可缺,因其弊壞,稍加修葺,取諸該監錢糧足矣。今以一燈之費至三萬餘金,其為聖德累不細。」上乃罷鰲山而令修葺其敝壞者。

  癸巳,禮部左侍郎瞿景淳卒。

  景淳,常熟人。為人醇謹,以學行聞。歷典試事,多所獎拔,士論稱之。卒,贈禮部尚書,謚文懿。

  己亥,金星晨見南方。

  八月乙卯,禮部尚書掌詹事府事殷士儋言:「頃緣災異疊見,皇上俞言官之請,詔令諸臣講求用人、理財事宜。臣願皇上于宣召大臣一事,亟賜舉行,則可以通天下之情,消天下之變。若人才賢否、國計盈縮,即該部諸臣能言之。然吏部知有可用之才而不敢用,戶部知有可革之弊而不敢革,必其中有掣肘之患,非奏牘所能達耳。陛下誠欲得異才,節冗費,惟宣召吏、戶大臣,令其面對。凡輿論稱賢,無論卑遠廢棄,並許破格論薦;凡浮冗當覈,無問宮府纖鉅,並許直指清查。昔宋臣趙普,薦人至裂牘補進,太祖竟聽其言,果得實用。唐臣魏徵,因宦者充外使,多妄請,請杜其源,太宗曰:『非卿安能聞此語?』乃停充外使。傳紀二君納諫,以為美談。比見吏部請錄用石星、詹仰庇疏入,並從報聞;戶部于太和香稅、庫局鋪墊等事,嘗有論奏,言出獲譴。是二部所陳且未蒙加納矣。矧諸司臣庶,人各一疏,孰能適當聖心乎?伏願優容鯁骨之臣,如吏部所薦者;[71] 講求浮約之故,如戶部所查者。」乃下其章于所司。

  按:殷士儋議吏、戶二部,一則曰不敢用,不敢革;二則曰必有掣肘之患。惟願宣召面對,蓋以章奏入內,則中官得以參之,面對于外,則大臣得以正之。故凡人之正直、財之侵漁,皆以為不便而議寢,是以有不敢之說,用人、理財無一可者。彼石星之疏,則以言關內臣,稽遲不允;詹仰庇之疏,則以財屬近侍,因而乾没。所以洞燭奸宦之情者亦至矣。穆宗不用,故士儋及之。忠哉,斯言可以為鑒已。

  庚申,以趙貞吉為文淵閣大學士,入內閣辦事。貞吉疏辭,不允。復于講筵陳謝,上曰:「卿其盡心贊理。」貞吉復言:「近日朝廷綱紀、邊方政務,多有廢弛。臣欲捐身任事,未免致怨,惟陛下主張于上,臣不敢負任使以干明典。」上然之。

  九月甲戌,[72]吏部覆奏:「九卿、科道諸臣所薦邊才,見任侍郎楊巍等八十三人,丁憂都御史石茂華等七人,養病侍郎吳桂芳等八人,俱以次擬用。」

  丙子, [73]總理河道翁大立言:「陛下念濱河之民重罹水災,時下蠲租之令,更發內帑以賑之,不勝大幸。顧閭閻窮苦之狀,宮禁邃遠有不盡見聞者,臣謹繪圖十二以獻:一則曰水次充軍,二曰運河築堤,三曰黃河驟漲,四曰昏夜守堤,五曰糧船過河,六曰黃河捲掃,七曰茶城撈淺,八曰洪水衝城,九曰風雨異常,十曰海潮嘯溢,十一曰災民避水,十二曰糧船漂没,險阻艱難備載之矣。陛下惠然省覽,知大官之膳餼皆軍民之膏血,必有惻然傷之者。

  且今時事可慮者五:東南財賦之藪,而江海泛濫,粒米不登,鞭撻雖加,徒殞人命,此京儲可慮一也;邊鎮關隘,[74]洪水衝激,墩堡傾頹,何恃以守,此虜患可慮二也;直隸、河南、山東皆股肱郡,霖雨既久,城廓不完,積貯空虛,賑貸無策,卒有盗賊,何以備之,此內地可慮三也;海激之間,颶風鼓浪,兵船戰士,悉被漂沉,此海防可慮四也;淮、浙產鹽之塲,鹹泥盡衝,團竈俱廢,此國課可慮五也。願陛下以此五患、十二圖召公卿輔弼與共計之,求其所以消弭變異者,無為文具。」

  上以圖留覽,下其章于所司。

  時淮水漲溢,自清河縣至淮安府城西,淤者三十餘里,決方、信二壩出海,[75]平地水深丈餘,寶應湖堤往往崩壞。又山東莒州、郯城等處水溢,從直河出邳州,人民溺死無筭。河道御史翁大立以聞,工部覆言:「宜及今修築,今河決草灣,北合鹽河,至海州入海。亦可疏濬以殺水勢,并行會勘。」從之。

  丁丑,先是副總兵田世威、參將劉寶,皆以山西石州失陷,論死繫獄。上忽傳諭所司,釋二將,俱充邊衞軍,令立功自贖。于是兵科給事中張鹵等「請上仍付二犯于法司,或明示以得釋之故,何情節可矜?何功能可議?用何臣之奏?何言之入,遂克有此?以釋羣疑。」上以鹵為凟奉命,奪俸二月。

  按:石州之陷,非細故也。田世威、劉寶之失律,非輕罪也。昔以法司論死,今不經法司而減死,非定法也。此必二犯賄賂左右,而左右為之分解,故忽有詔傳釋耳,不知此罪一縱,則邊將皆可以逃重罪,而朝廷賞罰無章矣。張鹵之疏,所以正外奸、銷內蔽,見亦遠哉。

  壬午,以蘇、常二府水災,詔許常熟縣漕糧改折十分之五,崑山縣十之一,宜興縣十之三。

  癸未,刑科給事中宋良佐言:「今輦轂之下,耗財甚眾,以邇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76]

  一曰牧軍勇士太濫。自宣德中,以牧馬所軍不足用,[77]選騰驤四衞軍補之。今四衞尺籍二萬餘人,在營備操者僅五千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78]其餘皆在御馬監。又其中有稱協助大工在監食糧者三千餘人,有未食糧勇士、小糧勇士者亦不下五千人,皆空國儲以養無用,充私家之役。請以見在馬數定收軍之額,諸非養馬者,悉歸之伍,其他食糧、小糧者,一切裁革。歲可省餉數十萬。

  二曰商人估價過當。夫御馬倉、天師菴、中府三所錢糧甲于他處,而商人以僦費繁重及中人科索,價亦倍之。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 [79]收貯城外附近倉塲,監督主事會該監官驗過,令養馬軍士赴塲關支,商人無轉搬之煩、科索之患,而常價不必倍給,歲亦可省數十萬。

  三曰草料侵冒太甚。夫御馬三倉草料至數百萬計,可養馬六千餘匹,而本監馬數漫不可考,以虛數而索實費,徒資侵漁。今巡查科道所清查者,止外馬房而已。臣以為內外一體,宜令科道查之,以杜侵漁之弊。

  四曰牧馬地租多逋。御馬倉塲五十六所,自荒蕪、雜占、存留、修理外,歲入當五萬金。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80]逋至三十萬,存留、修理歲亦萬金,而各馬房頹圮,在在皆然。臣以為租銀當責郡縣有司,修理令戶部委官參記。」

  于是御馬監太監高相,以良佐言非舊制,請仍舊為便。戶部以良佐言為必可行。上命悉如舊。

  已而,戶部覆言:「祖宗之制,凡在京大小衙門關領錢糧,俱以實支數目造冊,送部查明方令支放。獨御馬監不令戶部與聞乎?天師菴、中府二塲草束,皆養馬之軍每月運之內府,未聞有不便者,而獨不便于御馬監乎?又謂:『內監錢糧與外塲者合而為一,[81]鎖鑰啟閉屬之何人?』不知戶部主事監收,大使、攢典看守,科道巡視,何患無人?相言繆妄不可用。」上報有旨。

  辛卯,命英國公張溶祭旗纛之神。

  上大閱將士于京營教塲,老幼快覩稱慶,以為曠典云。

  十月辛酉,御史傅寵論劾禮部尚書高儀往事。儀上疏言:「撰文叩壇,原非正誼。中宮還位,累疏覆請,隨奉明旨,俟后疾愈還官,事在禁掖,非外庭所能悉。宗室祿糧,奉旨行各王府、廷臣會議,請自上裁。」上以儀端謹任事,令安心供職。

  十一月乙亥,上問九邊年例、軍餉,太倉歲發及各省解納之數。戶部尚書劉體乾言:「防守士馬,各鎮原自有主兵,一鎮之兵足以守一鎮之地。後主兵不可守,增以募兵,募兵不已,增以客兵,調集多于往時,而坐食者眾矣。合用蒭糧,各鎮原自有屯田,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後屯糧不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運,饋餉溢于常額,而橫費者甚矣。因以元年至三年太倉及各省歲發兵餉與本鎮屯糧之數備呈上覽。」

  庚辰,[82]京師地震有聲。

  乙未,禮部尚書高儀四疏乞休。上許之。

  十二月庚子,天鼓鳴。

  己酉,起原任禮部尚書吳山為南京禮部尚書。

  乙卯,御史郜永春劾總理屯鹽龐尚鵬,「心術狡猾,行事乖繆。」吏部議,「才堪策勵,宜留用。」上曰:「近來吏部專事掩飾為欺詐。」于是楊博自訟請解職。上令致仕。

  庚申,[83]起大學士高拱以原官,不妨閣務,兼掌吏部事。

  乙丑,尚寶司司丞鄭履淳言:「萬民失業,四方多故,嗷嗷赤子,聖主之資。若不及今定周家桑士之謀,切虞廷困窮之懼,則上天所以警動海內者,適以資他人矣。

  今之最急莫如用賢。陛下御極以來,寧曾召問一大臣,面質一講官,賞納一諫士,以共畫思患預防之策乎?竊慮高亢暌孤,乾坤否隔,忠言重折檻之罰,儒臣虛納誨之功;姬姜違脫珥之規,周召拂同舟之義;回話既懲,趙普奚從而補牘!內批徑出,蘇轍何自以封還?善類失于振揚,厲階啟乎閹寺,萬議洶洶,皆謂羣小肆侮,明良疏間,未有若是而可以永安者。

  伏願奮英斷以決大計,勿為小故之所淆;弘濬哲以任君子,勿為僻昵之所惑。以美色奇珍之玩而保瘡痍;以昭陽細務之勤而和庶政;以蠻夷為關門勁敵;以錢穀為黎庶脂膏。拔用陸樹聲、石星之流,納殷士儋、翁大立等疏。經史講筵,臣民章奏,必與所司面相可否。庶萬幾之裁理漸熟,人才之邪正自知。察變謹微,回天開泰,計無踰此。」

  上以履淳妄議朝廷,懷奸生事,命廷杖一百,繫刑部獄。

  按:鄭曉,該博之才,經濟之略,真名臣也。其子履準,能繼父業,而履淳恤民用賢一疏,危辭忠悃,又當時之急務。幸哉,有子如此,顯國傳家,豈易得哉!

  隆慶四年庚午春正月己巳朔,日食,免朝賀。

  己卯,[84]大學士趙貞吉言:「我朝內外衞兵,分隸五府,乃高皇帝定太平之計,俾免強臣握兵之害,至深遠也。今祖制大壞,特設戎政府,鑄印而授之鸞,時事危矣。必收其印以歸之內府,有事則領敕掛印,事完則繳敕納印,太阿之柄持矣。」疏入,令會議以聞。

  議畢,兵部尚書霍冀上疏,曰:「貞吉深鑒覆轍,建議更制,以收兵權,不為無見。但今京營之制,總之為三大營以統其綱,分之為三十小營以理其目,兵柄不偏于一將,軍法不專于一人。有合操,有分操,有春秋閱視之操,有歲終考覈之操,此正所當欽承無替者。諸臣多謂京兵訓練不在營制更張,而在將佐得人,操練如法,是皆操本之論。至謂大將不宜專設戎政,不當有印,則防微杜漸,相應依擬。」得旨:「會議明白,俱依擬行。」

  二月己亥,命大學士趙貞吉兼掌都察院事。

  乙卯,大學士趙貞吉與尚書霍冀議營制不合,會其鄉人戶科給事中楊鎔論冀,冀疑貞吉嗾之,乃各自上疏辯。上覽疏不悅,降旨責冀,令閒住,而慰諭貞吉。

  庚申,致仕刑部右侍郎曾鈞卒。

  鈞,進賢人。端嚴廉正,嘗劾武定侯勛、大學士嵩,有直聲。居官垂四十年,始終一節,士論許之。[85]卒,謚恭肅。

  三月癸酉,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昨臣具奏,儲養本兵大臣,自司屬始。既蒙允行,臣又思北則薊、遼、宣、大等處,而南則閩、廣等處,風土既殊,事體亦異,本兵處分,止憑奏報,別無據證。臣謂宜于數處之人擇其有才力知兵事者,每處多則二人,少則一人,使為本兵司屬。彼生于其地,身家之慮既無不周,至于山川險易、將領賢否、士馬強弱,與夫奏報虛實,功罪真偽,皆所熟知,可一問而得。」詔如議行,著為令。

  按:通材者則可南可北,而偏材者宜南宜北。國家多事,舉薦邊材,有言「楊一清以南人用之陝西則效,王驥以北人用之雲南則效,宜勿拘南北資格」,是固一策也,臣所謂通材也。至高拱儲養本兵司屬之議,則欲擇生于其地而熟知此地之兵事者為之,是又一策也,所謂偏材也。大都通材不常有,而偏材常有。當今之世,有楊一清、王驥其人,豈不賢百萬從事哉!然而不可必得也。則熟知南者必南人,熟知北者必北人,各舉其人而用之,必不至相去之遠,如南人使船,北人使馬,各有其便,拱之策實為常矣。今南、北交侵,事體各異,而通材復爾難得,則安可不預養而器使之耶!

  甲戌,浙江巡按周禧,以奉詔薦舉邊才,因言:「論才者,先人品而後事功;取才者,捐細瑕而觀大致。夫鸞旗在前, [86]屬車在後,非稱德之驥不可以駕君車;及用之戰陣馳逐,則非泛駕絕塵者不可以多獲而取勝。故高帝舍匿金之過,資其奇謀;文帝赦魏尚為雲中守,匈奴不敢南向。何者?細瑕在所略也。膺揚鼎足之業,蓄于渭川隆中;而殺妻食子者,其功可嘉,而心不可測。何者?人品在當辨也。故金車玉輅,不以載馭,則腐聚猶積薪;象尊龍瓚,不以獻酌,則汙賤猶瓦器。方今人才,竊有餘慨焉。昔汲黯在朝,淮南寢議;中國相司馬,外夷讋息。何者?其骨鯁忠義之氣,足以陰折姦萌,而耆舊老成之望,可以風動四海。今直戇之士,犯顏批鱗,委瑣草莽;耆舊之碩,非有大故,亦漸相繼報罷,有識者寧不寒心。今舉已試之材,棄如振落,乃汲汲然旁搜遠採,有如創大廈濟巨川,舍杞梓、艅艎而別求川澤之材、舟楫之利,未見其可也。幸念汲黯、司馬之臣,為國家輕重,特賜召還。」疏上,下吏部知之。

  四月戊戌,京師地震。

  庚子,刑科給事中舒化等,以熱審届期,請釋繫獄尚寶司司丞鄭履淳、內官李芳等。詔「釋履淳為民,芳等發充南京淨軍。」

  甲辰,御史邵陛「請行各公、侯、伯應襲之子與已襲而年三十以上者,俱付京營,提督教以騎射韜略,并遴選中式武舉及武學官生之類出者,相與淬勵之。歲終巡視,科道官察其有異等者,送部籍記,以需將才之選。」從之。

  五月癸酉,戶科給事中李己、陳吾德言:「太監崔敏請買年例金寶,臣等與戶部執奏停止。」不蒙俞允,于是再言于上,曰:「陛下登極詔書停止採買,蠲除加派,海內歡若更生。比者左右近習,干請紛紜,買玉買珠,傳帖屢下,人情洶洶,咸謂詔書不信,無所適從。臣惟邊方年例,奏發無時,畿省饑荒,求濟不已,司計之臣日夜憂懷,計無所出。奈何以一玩好之故,而費數十萬之貲乎?若不及今杜漸,竊恐將來效尤,轉相欺蔽,不至空人之國不已也。伏望俯從部議,亟斥敏等。」上怒己沽名犯上,廷杖一百,刑部監候。吾德黜為民。

  六月庚子,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邊方有司,實兼牧民禦處之責,即以有才力者為之猶懼不堪,即優厚而作興之猶恐不振;乃官其地者,非雜流則遷謫,非遷謫則多才力不堪之人。夫既不能稱職于內地,而欲立效于邊方,宜其吏治日偷而生民日蹙也。自今必擇年力精強、才氣超邁者除補,或查治有成績兼通武事者調用。以三年為率,比內地之官加等陞遷。有能捍患禦災以軍功論,不次擢用,如才略恢弘,可當大用,即由此為兵備,為巡撫,為總督,無不可者。若用之不效無益地方者,降三級別用。若觀望推諉以致誤事者,輕則罷黜,重則軍法治罪。夫既開功名之路以歆之于先,則不得不盡其心;又嚴降罰之條以繩之于後,則不得不盡其力。庶乎修職者多而邊方有賴矣。」上曰:「宜加意擇人,悉如議行。」

  已卯,大學士陳以勤疏言六事:

  一慎陞擢。謂「科臣間陞中外,殆非為官擇人之意。使其當留,雖數人連陞京堂而非濫;其不當留,雖數人連陞外寮而非屈。諸部、寺屬及南京科道、各省藩臬中有志行特出人所共推者,遇京堂缺,每歲間擢數人,庶人咸踴躍思奮矣。」

  二酌久任。「所謂久任者,非人盡久也,第察其有裨地方聲名藉甚者,舉行數人,以風其餘而已。若有習常慢令黷貨賤民者,即數月覺露,亦必峻法速處;其官箴不失無卓越之譽者,仍照舊格處之。然欲行久任,又當議其遷轉,如知府即陞內寺少卿,各省參政、知州即陞郎中,命事、知縣即為左右給事、實授御史,其佐貳官有治行殊常者,一體超陞。」

  三處贓吏。「先臣何塘謂:『贓吏滿貫以上,宜籍没貲產。』比來貪饕者甚多,則隱忍u護。不知贓吏之念,志在良田美宅,本不以名節為重。彼谿壑既滿,[87]不幸敗官而去,亦所甘心。請申飭撫按,嚴訪贓吏有實跡者,[88]或徑自拏問,或參奏處治。但係入己羶私,不徒論罷,必如數追出,仍依律問斷。」

  四廣用人。「國家以科、貢二途選賢才,第文學高等者耳。若夫豪傑之士,拘于文而不能以自達者,豈盡無哉?漢時既以孝廉、賢良、明經、茂才取士,而六郡良家子有因材力為官。今或諳曉兵事,或膽力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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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論辯縱橫可使絕域,朝廷用之,自見所長。不然,或托迹畎畝、屠沽、醫卜之間,每思乘機而逞其智,今山東、西,河南、北及關中,徐、沛,實多此輩。令各撫按官多方採訪,果有知邊情善騎射可以應明詔者,錄名以聞,斟酌用之,將來必有為朝廷立功名攘夷狄者。且藉此可以銷弭豪猾狂逞之性。」

  五練民兵。「嘗考民兵,即古者寓兵于農之意,而行之畿甸為最急。蓋直隸八府,古幽冀地,其人沉鷙健悍、慷慨多材力。臣往聞保定、河間等處,民皆團聚為社,分曹角藝,日懸弓矢,馳獵為樂。請略倣成周因田出軍之制,總計戶籍,汰去老弱與單丁不用外,其年力精壯者,如父子二人報其子一人,兄弟三人報其弟一人。每處兵分為二軍,以其半為正兵,半為奇兵。取其武勇善技藝者為奇兵,次者為正兵,稽查操練,每年不過三月,每月不過三日,委知兵將領一員教習之。操練既畢,即令歸農。凡收籍者,免其本身丁銀及平日徭役,不費廩粟,不衣軍帛,而隱然足為地方保障,誠官民兩便之道也。如都城有警,徵發奇兵,通稽八府可得勁卒數十萬。查得近日清出畿內勳戚地土甚多,歲有租銀,及真、保二府添設民壯,可以掣減移其工食以供此費,無不可也。」

  六重農穀。「臣觀宣德、成化間,嘗命各省、府、州、縣增設參政、佐貳等官,專治農事及預備倉,糴穀賑濟。乞查原設有無,即委定一員分理。當無事時,分行閱視荒闢渠堰;及届農期,則躬臨疆畔,勉其穡事。若積穀一節,有司多視罰鍰之入為己應得,不肯盡以糴買,及遇年饑民困,皇皇無處。乞倣隋、唐義倉遺法,[89]稽驗收掌。仍敕吏部,于大臣中擇其能為國者為戶部侍郎,居中調度,如右兼判大司農故事,以總攝各巡撫等官,歲加黜陟,行之數年,可望廩庾皆滿,[90] 家給人足。」上下該部議行。

  按:聞輔臣之職,主于闡德沃心,而必同時為輔者志同道合,然後可行其道。吾觀穆宗時,徐階上也,陳以勤、殷士儋其次也,趙貞吉又其次也。時乃相繼告休,皆不能安其位,蓋由高拱專恣,無與共事之人耳。階之忠勳偉略,如揭日月而行天,終非拱所能掩;而以勤贊襄左右之力,累見諸疏,而未及施行。臣讀謹始疏十事,始于定志,終于聽言,蓋以成康文景望之也,而此復有六事之陳,練兵、重穀屬之戶與兵,而至于陞擢、久任、贓吏、用人,皆銓衡之責。當時掌銓衡者則高拱也,以勤不言拱而實拱之事,拱不言以勤而實以勤之疏。未幾四疏致仕,其愛君之忠,潔身之智,不其兩全乎?士儋之疏與去,與以勤同,而貞吉不合致仕,亦不失其正,蓋皆可以稱賢矣。

  七月庚午, [91]刑部尚書葛守禮言:「我國家制例,各有定則。即罪大惡極眾所共棄者,猶問以刑部,評以大理,朝審以多官,及至臨刑,又三覆五奏,其重民如此。皇上停刑有旨,熱審有貸,而諸臣無以奉承德意,動用酷刑,有問一事未完而已斃一二命者,有到任未幾年而拷死數十人者。請行各撫按戒諭有司,有仍前慘刻,如故勘、故禁、故入平人致死者,依律抵死。」上是其言,令「以後有容隱者,聽法司、該科一併參治。」

  己卯,[92]先是以內供不足,數下戶部取之太倉,又令買金雲南。尚書劉體乾多執奏,不即奉詔。至是雲南年例金過期不至,有中旨詰責,體乾引罪。上以體乾數抗旨,手詔勘問,勒令閑住。戶科給事中光懋等、御史淩琯等文章留之,不聽。

  丁亥,吏部覆賈三近本:「近年州縣長吏率重甲科而輕鄉舉。同一寬也,在進士則為撫字,在舉人則為姑息;同一嚴也,在進士則為精明,在舉人則為暴戾。低昂之間,殿最攸異。若使因是途而激揚振飭之,猶可得人以效用。又今州縣正官有缺,率委佐貳,大都年力衰耗,資格卑微,漁獵貪饕,何所不至。雖亟為褫黜,而斯民已重狼狽不堪矣。宜下吏部,凡州縣長吏毋得偏重進士,署印毋得濫授雜流。」吏部是議,詔允行之。

  戊子,大學士陳以勤四疏乞致仕。上察其誠懇,優詔許之,加兼太子太師,復賜敕獎,令子翰林編修于陛送父還鄉。

  八月己未,刑科給事中舒化等,請釋戶科給事中李己、內犯張恩等,分別情罪,輕重行罰。得旨:「己釋為民,恩等繫獄如故。」始法司意恩等有內援,欲借以脫己。及己獨釋,眾始翕然,謂上仁明獨斷,左右不得與也。

  九月辛未,大學士高拱言:「大禮大獄及建言得罪諸臣,不宜一概褒顯,讎視先帝。」上然之,詔自後重論不宥。

  按:大禮大獄、建言諸臣,不過議之不合耳,未有可死之罪也。徐階卹忠讜而出累繫,所以蓋世宗之愆滯而彰穆宗之孝誠,風勵海內之良法也。高拱創為此說以激朝廷,欲以中傷徐階,敗乃善類,此心為何心哉?

  壬申,[93] 御史張守約追論「故錦依都督陸炳,結納嚴世蕃,竊弄威權,播惡流毒。宜追戮炳屍,逮治其子繹、姪緒、家人佐,籍其家。」

  得旨:「姑削其官,追奪誥命,子姪俱革職為民,家產贓物如數籍入。」

  丙戌,南京兵部尚書吳嶽卒。

  嶽,汶上人。居官清介,而質直簡易,有古風,士論重之。

  丁亥,詔祀故禮部尚書歐陽德于鄉。江西撫按言:「德文章行業,為世所重。」上特允之。

  戊子,虜酋黃台吉等犯遼東大勝堡,總兵王治道及參將郎得功死之。[94]

  辛卯,大學土高拱言:「方士王金等,自有當誅之罪,不當以先帝殞于非命不得正其終者罪之。」上命多官訊實以聞。刑部會多官鞫于承天門外,盡反金等獄詞。

  吏科給事中趙奮,以「法司為天下持平,昔則一主于入而不思為先帝之地,今則一主于出而不恤乎後世之譏,陛下何賴哉?更將金等重擬,若以金等為從,又孰為首?必以陶仲文為首,今以死矣。」疏入,報聞。

  十月戊申,令南京禮部尚書吳山、刑部尚書黃光昇致仕。

  時以人望起用,方屢辭之未即之官。吏科都給事中韓楫劾其遷延不敬。楫承望風旨,以擊搏立威,不復知朝廷進退大臣之體矣。

  丙辰,御史葉夢熊言:「把漢那吉之降,邊臣不宜遽納,朝廷不宜授以官爵,將致結讎激禍。」上怒其妄言撓亂,命降二級調外任。

  己未,都察院掌院事大學士趙貞吉言:「頃因御史葉夢熊奏論邊事,上干聖怒,薄示降罰,足以懲戒矣。今因此一人波及諸臣,遂令科道考察,則將來言路壅塞,士氣銷阻矣。願收回成命。」疏入,上報有旨。

  十一月乙酉,考察科道,趙貞吉與拱意不同。吏科都給事韓楫,乃拱門生,劾奏貞吉。貞吉疏辯。上手詔令致仕。

  己丑,令禮部尚書殷士儋入閣辦事。

  金星晝見三日。

  十二月丁酉,虜執我叛人趙全等來獻,總督王崇古受獻,遣使送歸那吉。上命奏告郊廟,獻俘正法,諸臣加以恩賚。

  隆慶五年辛未春正月甲子朔。

  己丑,大風,揚塵四塞。

  庚寅,大學士李春芳言:「東宮未出閣時,閣臣以朔望次日行謁見禮,不惟臣等獲遂瞻仰之私,而東宮亦可閑習禮儀,養成儲德。」上許之。

  二月甲午,文武羣臣及天下朝覲官謁見皇太子于文華左門。

  辛丑,御史汪文輝疏論治體四事,以責言官:一觀望當戒,二紛更當戒,三苛刻當戒,四護短當戒。末言:「大臣宜鑒前事之失,勿用希旨生事之人。蓋希旨生事之人進,則忠貞直諒之士遠,而道古今譽盛德者日至于前。大臣任己獨斷,即有闕失,孰從聞之?臣謂宰相之職,不當以救時自足,當以格心為本。格心之要,在去讒遠佞,使賢者得行其志。願陛下慎避言官,申敕大臣,以消朋比之私,回淳厚之俗。」疏下所司,言雖不用,識者韙之。

  按:高拱恣肆謀孽,徐階、陳以勤見幾去矣,高矣;趙貞吉議不合去矣,次矣。而吏科都給事中若韓楫者,甘心承望,不擇是非,則公論安在?汪文輝之疏,一以斥高拱,一以斥韓楫,然不十日而遽陞僉事,以箝人口。權臣之可畏類如此。

  三月甲子,時都給事中章甫端、張國彥,給事中宋應昌、張思忠、紀大綱,[95]各條上虜酋封貢互市事,[96]與王崇古議互有異同。上以為未當,令部臣更議。

  丁卯,[97]初嘉靖中,山東副使王獻議:「請循元人海運遺跡,于膠、萊間開河渠一道,繇淮安、清河、清江浦,歷新閘、海倉口,以達天津,道理甚近,徑度不過千六百里,又可以避海洋之險。」業已從其議,開鑿將畢,會獻去官,遂罷其役。至是戶科李貴和言:「比歲河決,轉餉艱難,請修獻遺策,開膠萊新河,復海運以濟餉運。」[98]上以事體重大,遣工科胡價往視之。

  己巳,上御文華殿。日講畢,大學士李春芳面奏北虜封貢事宜,[99]具言「外示羈縻,內修守備」之意。上曰:「卿等既議允當,其即行之。」于是內竪知事由宸斷,[100]異議稍息矣。

  庚午,[101] 兵部議北虜封貢事宜,請如王崇古議。

  己卯,賜貢士張元忭等三百九十六人進士及第、出身有差。

  辛巳,日暈,有珥,白虹亘天,左右戟氣俱蒼白色。

  乙酉,禮科給事中張國彥奏:「召對一節,先朝大學士李時所記召對錄始于嘉靖九年,終于十五年,政事因革,人材進退,罔不召問臣寮,面決可否,與家人無異。乃今日所當繼述者,謹以前錄撮其大要,總二十九條,繕寫上進,伏望遵行先朝盛事。」詔留覽。起吏部尚書楊博、禮部尚書高儀,從高拱薦也。

  己丑,[102]封虜酋俺答為順義王。

  四月戊午,京師大雨電。

  庚申,[103]左都御史葛守禮疏陳官箴、士節六事,請曉諭今歲進士,使知遵守。一曰端趨向,二曰崇節儉,三曰正心術,四曰勤職業,五曰敦禮讓,六曰弘器度。上然之。

  五月戊寅,大學士李春芳五上乞休疏,上許之。

  己卯,漢陽府知府孫克弘,大學士徐階同邑人也。遣家人孫伍至京師,或妄傳為階所使。吏科都給事韓楫計欲中階,至伍臥內大索裝資,止有所與親故書,他無所獲,乃更引他事,奏克弘夤緣陞遷,極言詆階。于是干進之徒以綜跡階事為奇貨矣。

  六月辛卯朔,京師地震者三。

  庚申,工科給事中胡價勘視膠、萊諸河,以為不便。上乃罷之。

  七月庚午,陞蘇州知府蔡國熙整飭蘇松兵備。

  丙戌,掌吏部大學士高拱言:「國家用人,不得官于本土。此惟有民社之責者則然耳。若夫學、倉、驛遞等官,非有民社之責也,而其官甚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官,或棄官而不能赴,或去任而不能歸,零丁萬狀,其情可憐。近例,教官得授本省地方,甚以為便,乞視此為例。」從之。

  八月己酉,工部尚書朱衡言:「國家初制,漕運悉資泉流。自景泰以後,由黃河入運,奪漕為河,由是河身侵廣,淤沙歲積,不得不藉黃河以行,故今徐、邳之漕河即黃河也。往時河趨濟、博,則決曹、單、魚、沛,而沽頭上下諸閘盡廢;後趨邳、遷,則決野鷄岡、口下、亳、泗,而徐、呂二洪頓涸。今沛邑新河既成,縱決曹、魚,可保無恙,而茶城以南,猶屬黃河,非盡斥遠之無以善後。乞將議者開泇口之說,[104]下諸臣熟計。」報可。

  九月丙寅,戶科給事中宋良佐等奏:「國初運糧,率因元故。自會通河成,而海運始罷,然遮洋一總猶寓存羊之意。至嘉靖末年,科臣胡應嘉欲市恩桑梓諸軍,建議罷廢,而海運遺意無復有存焉者。今河變頻仍,運道屢梗,宜將遮洋一總盡行議復,務足原額,以存海道遺意。如該總隸北諸衞兌北糧者,[105]令由天津入洋,抵薊州;隸南諸衞兌南糧者,令由淮入洋,抵京通。仍博訪國初並海諸衞所舊制,使列障連屯,彼此相里,即河渠少梗,而彼塞此通,亦思患預防之策也。」

  戶部覆言:「遮洋一總,先時徑渡天津海口,不過八九十里。今欲涉海運餉,事難造次。乞先復遮洋一總,而以良佐所上事宜下漕司,詳議以聞。」

  戊辰,詔以故禮部左侍郎薛瑄從祀孔子廟庭。

  十月辛丑,先是問刑條例有盗決故決河防之律,在河南、山東者,俱問發充軍,而南直隸、徐、邳一帶,罪止于徒。至是河道潘季馴言:「每歲何決之由,河流衝射居十之四,而居民盗決則十之六,皆以法輕易犯故也。以後,徐、邳上下為河流所經行處,凡有貪水利避水患盗決故決者,一如河南、山東例,俱發充軍。仍增入條例中。」刑部覆從其議。

  十一月己巳,大學士殷士儋致仕。

  十二月壬辰,禮科給事中蔡汝賢言:「近因長至導駕,窺竊聖容微減于前矣。夫皇上一身關係甚大,不可不慎也。今微陽初生,正宣遏欲養靜之時,願于宮中澄心滌慮,進御有常,毋令其溺志,遊觀有度,毋令其移情。惟省覽典、謨、訓、誥,以陶養此心,親近師傅公孤,以維持此心,自然欲寡氣清,神凝體固,宗社生靈之幸也。」上報聞。

  乙未,[106] 上諭禮部:「皇太子明春講讀,先行冠禮,擇日具儀以聞。」

  隆慶六年壬申春正月戊午朔。

  甲申,命顏氏裔孫嗣慎襲翰林五經博士。

  二月乙未,[107]以東宮冠禮成,上御皇極殿,文武羣臣行賀。禮畢,仍賀皇太子于文華左門。

  閏二月丁卯,上出御皇極門,疾作,還宮。

  癸酉,赤風,揚塵蔽天。

  三月戊子,皇太子出閣講書。

  乙巳,總督漕運王宗沐言:「國有漕運,猶人身有血脈,血脈通則人身康,漕運通則國計足。我朝運河幾百六十年疏通無滯,今茲黃河泛溢,數患漂流。故科臣議復海運,而縉紳之慮猥云風波。夫風波在海,三尺童子知之,然其利害則有辨矣。古云:『地不滿東南,東南之海,眾水所委,渺茫無山,則趨避靡及,近南水煖,則蛟龍穴居。』故元人海運多警,以起自太倉、嘉定而北也。[108]若自淮安而東,[109]引登萊以泊天津,茲謂北海,中多島嶼,可以避風,蛟龍有往來而無窟穴。又其地高,多山石,舟至登萊,因有曠達,以取其速,而又且標記島嶼,以辟其患,則當今佐河運之缺,計無便于此者,然此猶舉時宜而言,若語全勢,則其說有三:一曰天下大勢,二曰都燕專勢,三曰目前急勢。夫風波係天數,臣豈能料其必無,然趨避占候,使其不爽,當不足以妨大計。惟聖明採擇。」因條上海運七事。

  部覆如宗沐言。詔允行之。

  戊申,尚寶司卿劉奮庸謹條五事:[110]「一曰保安聖躬,二曰總覽大權,三曰慎乃儉德,四曰留心章奏,五曰起用忠直。」疏下所司知之。

  按:奮庸疏詞,有所指斥。一時阿事意者以為奮庸久不徙,有怏怏心,更相與詆訾之矣。

  己酉,戶科給事中曹大埜,論大學士高拱大不忠十事:「前者陛下聖體違和,大小羣工寢食不寧,獨拱言笑自居。且過婣家刑部侍郎曹金飲酒作樂,不忠一也。

  東宮出閣講讀,當每日進侍左右,乃止欲三、八日叩頭而出,是不以事陛下者事東宮,不忠二也。

  自拱復用,即以復讎為事,昔人直言拱罪如岑用賓等二三十人,一切降黜,不忠三也。

  自拱掌吏部以來,如曹金者,子女親家,乃以副使而超陞至刑部侍郎;韓楫者,其親愛門生也,乃以給事中而超陞為右通政,不忠四也。

  科道官乃陛下耳目,拱乃欲蔽塞言路,戒諭不許言大臣過失,不忠五也。

  科道官多拱心腹,凡拱罪惡皆隱諱不言,故皆知有拱,而不知有陛下,不忠六也。

  昔者嚴嵩,止是總理閣事,今拱兼掌吏部,故用舍予奪,皆在掌握,權重于嵩,專權放恣,不忠七也。

  昔嚴嵩止于子世蕃貪財納賄,今拱乃親開賄賂之門,受副使董文寀六百金,即陞河南參政;受侍郎張四維八百金,即取為東宮侍班,贓迹太露,不忠八也。

  沈鍊劾嵩,謫發保安,楊順、路楷誣鍊殺之,人人切齒,拱乃受楷千金,強辯脫楷,不忠九也。

  科臣吳時來在先朝抗疏論嵩,所謂忠臣也,拱以私恨借一小事黜之;大學士徐階受先帝顧命,所謂元老也,拱以私恨多方害之,必欲置之死地,不忠十也。

  請如先帝處嵩故事,特賜罷黜。」

  疏入,上責大埜妄言,命調外任。

  辛亥,九卿楊博等及給事中雒遵等、十三道御史唐鍊等,因高拱辭位請留之。

  時上已慰諭,未嘗聽拱去,而諸臣連章留之,識者以為諂云。

  四月戊辰,命禮部尚書高儀兼文淵閣大學士,入內閣辦事。

  丁丑,兵科給事中劉伯爕言:「故三邊總督曾銑、浙直總督胡宗憲,皆立功之臣,竟以罪死,臣甚惜之。銑恢復河套,任事過勇,而謀或疏。宗憲依憑權勢,縻費軍餉,與夫殺戮過慘,不能無罪。然當倭奴憑陵之際,卒以討擒首惡,海波遂寧,此其功罪亦當相準。銑既蒙贈廕,而宗憲未獲昭雪,則何以為邊臣之勸?宜稍加恤錄。」詔復胡宗憲職,賜祭二壇。

  按:套虜為西北心腹之患,而倭奴為東南心腹之患,未有能謀之者。曾銑之謀誠疏矣,而勇于任事,黜之可也,戌之亦可也,殺之何罪?宗憲縻費軍餉,諂事權臣,一以招徠豪傑,一以保守功勳耳,乃以功成而議辟,是令二臣含冤九泉而不得白者。伯爕之疏,言銑無罪,宗憲功罪相準,蓋可以昭公道激人心矣。

  五月戊申,工部尚書朱衡等言:「防河如防虜,守隄如守邊。河南累被河患,大為隄防,今幸有數十年之安,以防守嚴而備禦素也。徐、邳為糧運正道,既多方以築之,則宜多方以守之。」因上議夫役、議舖舍、議定期三事,「自徐州至小河口,新築堤三百七十里,設防守夫三千七百名,三里建一舖舍,一舖計屋三楹,四舖設一老人統率,晝夜巡視。其期以俟秋水發時,五月十五日上堤,九月十五日下堤,願携妻子居住者聽。」疏上,得旨允行。

  己酉,上疾大漸,召大學士高拱、張居正、高儀至乾清宮,受顧命。

  拱等疾趨至宮,左右奏召輔臣至。上倚坐御榻上,中宮及皇貴妃咸在御榻邊,東宮立于左。拱等跪于御榻下,命宣顧命曰:「朕嗣祖宗大統,方今六年,偶得此疾,遽不能起,有負先皇付託。東宮幼小,朕今付之卿等。宜協心輔佐,遵守祖制,保固皇圖。卿等功在社稷,萬世不泯。」拱等咸痛哭,叩首而出。蓋自孝廟顧託三臣之後,僅再見云。

  庚戌,上崩于乾清宮。

  按,史臣曰:「先時發令嚴具,百官兢兢,上乃寬仁大度,黜不經之祀,罷無用之作,蠲非藝之征,絕無名之獻。至如制節謹度,好生戒殺,嘗食驢腸而甘,及即位,間以問左右,左右請詔光祿常供,上曰:『若爾則光祿必日殺一驢以備內膳,吾不忍也。』歲時游娛行幸,諸光祿供膳,必先期以請,候上旨為豐約,上嘗裁取最約者,歲省光祿費以距萬計,其恭儉如此。言事之官,雖震怒,然責讓後嘗釋遣之。留心邊事,憂形于色,窮廬大漠之長慕義來王,峭峒憑林之孽俛頸就縛,即史稱『鳴鐘清渭,懸首北闕』,未足以喻其烈也。至若守祖宗之法,無紛更約束之煩;先儲貳之教,為久安長治之計,皆獨斷于宸衷。雖享國未充,規謀弘遠矣。」

校勘記

[编辑]
  1. 「則於易者必盡其法」,「於」原作「必」,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三0嘉靖四十三年二月甲寅條改。
  2. 「七月己未」,原無,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三六嘉靖四十三年七月己未條補。
  3. 「僅舉合操」,「僅」原作「近」,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三七嘉靖四十三年八月庚午條改。
  4. 「設練兵都司二員」,原脫「兵」,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三八嘉靖四十三年九月丁未條補。
  5. 「十月己丑」,原脫「十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三九嘉靖四十三年十月己丑條補。
  6. 「十一月乙丑」,原脫「十一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四0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乙丑條補。
  7. 「嘉靖四十四年乙丑正月丁未」,原脫「正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四二嘉靖四十四年正月丁未條補。
  8. 「三月戊申」,「申」原作「辰」。按是月干支無戊辰,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四四嘉靖四十四年三月戊申條改。
  9. 「四月庚辰」,原脫「四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四五嘉靖四十四年四月庚辰條補。
  10. 「八月庚午」,原脫「庚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四九嘉靖四十四年八月庚午條補。
  11. 「禮部尚書為民董份吏部侍郎致仕茅瓚」,原脫「為民」、「致仕」,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四九嘉靖四十四年八月庚午條補。
  12. 「十二月乙酉」,原脫「十二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五三嘉靖四十四年十二月乙酉條補。
  13. 「戶部主事海瑞」,「戶」原作「禮」,據明史卷二二六海瑞傳及海瑞集上編治安疏改。
  14. 「庚辰」,原無,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五五嘉靖四十五年二月庚辰條補。
  15. 「乙酉禮部員外郎李鏸」,原無「乙酉」,脫「郎」,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五七嘉靖四十五年四月乙酉條補。
  16. 「給事中曹當勉請令」,原無,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五八嘉靖四十五年五月辛卯條補。
  17. 「又言」,原無,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五八嘉靖四十五年五月辛卯條補。
  18. 「仍令廠衛巡城御史通查京城內外僧寺」,「查」下原衍「勘」,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六二嘉靖四十五年九月己酉條刪。
  19. 「嘗著九邊圖論」,原脫「著」、「論」,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六四嘉靖四十五年閏十月乙未條補。
  20. 「還大內」,原作「還大同」,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五六六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庚子條改。
  21. 「吏科都給事中胡應嘉等言」,「吏」原作「刑」,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辛酉條及明史卷二一五胡應嘉傳改。
  22. 「壬戌」,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壬戌條補。
  23. 「吳時來」,原「胡時來」,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壬戌條及明史卷二一0吳時來傳改。
  24. 「沈鍊」,原作「沈諫」,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壬戌條及明史卷二0九沈鍊傳改。
  25. 「薛宗鎧」,原作「薛宇鎧」,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壬戌條及明史卷二0九薛宗鎧傳改。
  26. 「方一桂……相世芳」,原作「方一枝……相世方」,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壬戌條改。
  27. 「癸亥」,原作「癸未」。按是月干支無癸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癸亥條改。
  28. 「己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隆慶元年正月己巳條補。
  29. 「丁丑」,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隆慶元年正月丁丑條補。
  30. 「戊寅」,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隆慶元年正月戊寅條補。
  31. 「玉熙等宮及諸亭臺扁額」,原脫「及諸亭臺扁額」,「玉」作「五」,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隆慶元年正月戊寅條補、改。
  32. 「辛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隆慶元年正月辛巳條補。
  33. 「加謚元妃李氏為孝懿皇后」,原脫「氏為孝」,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隆慶元年二月甲辰條補。
  34. 「三月甲子」,「甲子」原作「丁酉」。按是月干支無丁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隆慶元年三月甲子條改。
  35. 「以光先帝大孝」,「以」上原衍「于」,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隆慶元年三月甲子條刪。
  36. 「壬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隆慶元年三月壬申條及明史卷一九穆宗本紀補。
  37. 「庚辰」,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隆慶元年三月庚辰條補。
  38. 「追贈王守仁為新建侯」,「侯」原作「伯」,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七隆慶元年四月甲寅條改。
  39. 「乙丑」,原作「乙酉」。按是月干支無乙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八隆慶元年五月乙丑條改。
  40. 「戊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九隆慶元年六月戊申條補。
  41. 「己酉」,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九隆慶元年六月己酉條補。
  42. 「甲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一隆慶元年八月甲申條補。
  43. 「癸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一隆慶元年八月癸卯條補。
  44. 「辛丑」,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一隆慶元年八月辛丑條補。
  45. 「臣從新河來」,「臣」原作「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一隆慶元年十月辛巳條改。
  46. 「辛丑」,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三隆慶元年十月辛丑條補。
  47. 「己巳」,原作「乙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五隆慶元年十二月己巳條改。
  48. 「孟春享太廟」,原脫「享」,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六隆慶二年正月戊午條補。
  49. 「鑄給提點印」,「印」下原衍「上?之」,與是條「詔」意不合,故刪。
  50. 「言」,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六隆慶二年正月癸亥條補。
  51. 「庚辰」,原作「庚子」,按是月干支無庚子,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六隆慶二年正月庚辰條改。
  52. 「山海盗寇縱橫出没」,原脫「海」,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六隆慶二年正月庚辰條補。
  53. 「二月庚寅」,原脫「二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一七隆慶二年二月庚寅條補。
  54. 「復故尚書毛伯溫原職」,「尚」上原衍「原職」,據沈朝陽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二隆慶二年三月條刪。
  55. 「遠不相侔」,「侔」原作「謀」,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0隆慶二年五月辛亥條改。
  56. 「虜之長技在騎」,句前原衍「一曰」,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0隆慶二年五月辛亥條改。
  57. 「燕趙之士」,句前原衍「二曰」,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0隆慶二年五月辛亥條改。
  58. 「己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0隆慶二年五月己巳條補。
  59. 「六月癸巳」,原脫「癸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一隆慶二年六月癸巳條補。
  60. 「稱優隆云」,原脫「隆」,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二隆慶二年七月丙寅條補。
  61. 「傳造櫥櫃」,原作「傳造樹樞」,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四隆慶二年九月辛酉條改。
  62. 「山谷仄隘」,「仄」原作「灰」,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八隆慶三年元月乙巳條改。
  63. 「居崑山十餘年」,「年」原作「萬」,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九隆慶三年二月壬午條改。
  64. 「四月癸未」,原脫「四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一隆慶三年四癸未條補。
  65. 「乃盡以供造鰲山修理宮苑花欄龍鳳船鞦韆架傳造堅櫃玉盆之費」,原脫「船」,「供」作「俱」,「架」作「駕」,「堅」作「監」,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二隆慶三年五月甲寅條補、改。
  66. 「九卿楊傳等亦言」,原脫「言」,據沈朝陽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二隆慶三年五月條補。
  67. 「禮部尚書高儀言」,原脫「尚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二隆慶三年五月辛酉條補。
  68. 「己亥」,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三隆慶三年六月己亥條補。
  69. 「以期實効」,「効」原作「劾」,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改。
  70. 「謂」,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補
  71. 「如吏部所薦者」,原脫「部」,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六隆慶三年八月乙卯條補。
  72. 「九月甲戌」,「甲戌」原作「壬戌」。按本月干支無壬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甲戌條改。
  73. 「丙子」,原作「甲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
  74. 「邊鎮關隘」,「隘」原作「溢」,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
  75. 「決方信二壩出海」,「信」原作「許」,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及明史卷二二三翁大立傳改。
  76. 「以邇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77. 「自宣德中以牧馬軍不足用」,原脫「自宣德中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78. 「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千」原作「萬」,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79. 「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原脫「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80. 「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至」原作「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81. 「內監錢糧與外場者合而為一」,原脫「合而為一」,「與」作「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改。
  82. 「庚辰」,原作「壬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九隆慶三年十一月庚辰條及明史卷一九穆宗本紀改。
  83. 「庚申」,原作「庚子」。按上條為乙卯,下條為乙丑,其間干支無庚子。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0隆慶三年十二月庚申條改。
  84. 「己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一隆慶四年正月己卯條補。
  85. 「士論許之」,原作「士評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二隆慶四年二月庚申條改。
  86. 「鸞旗在前」,「前」原作「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三隆慶四年三月甲戌條改。
  87. 「彼谿壑既滿」,「彼」原作「被」,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改。
  88. 「請申飭撫按嚴訪贓吏有實跡者」,原脫「按嚴訪贓吏」,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補。
  89. 「乞倣隋唐義倉遺法」,原脫「義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補。
  90. 「行之數年可望廩庾皆滿」,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丁卯條補。
  91. 「七月庚午」,原脫「庚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七隆慶四年七月庚午條補。
  92. 「己卯」,原作「乙卯」。按是月干支無乙卯,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七隆慶四年七月己卯條改。
  93. 「壬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九隆慶四年九月壬申條補。
  94. 「總兵王治道及參將郎得功死之」,「道」原作「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九隆慶四年九月戊子條改。
  95. 「時都給事中章甫端張國彥給事中宋應昌張思忠谷大綱」,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甲子條補。
  96. 「各條上虜酋封貢互市事」,原脫「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甲子條補。
  97. 「丁卯」,原作「丁巳」。按是月干支無丁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丁卯條改。
  98. 「復海運以濟餉運」,「海」原作「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二月丁卯條改。
  99. 「大學士李春芳面奏北虜封貢事宜」,據文意「李春芳」下似脫「等」字。
  100. 「于是內竪知事由宸斷」,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己巳條作「于是廷臣知事由宸斷」,存異。
  101. 「庚午」,原作「庚子」,按是月干支無庚子,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庚午條改。
  102. 「己丑」,原作「乙丑」。按是月乙酉條後不應有乙丑,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己丑條改。
  103. 「庚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六隆慶五年四月庚申條補。
  104. 「乞將議者開泇口之說」,「乞」原作「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0隆慶五年八月己酉條改。
  105. 「如該總隸北諸衛兌北糧者」,原脫「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一隆慶五年九月丙寅條補。
  106. 「乙未」,原作「己未」。按是月干支無己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四隆慶五年十二月乙未條改。
  107. 「二月乙未」,原作「二月己未」。按是月干支無己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六隆慶六年二月乙未條改。
  108. 「以起自太倉嘉定而北也」,原脫「也」,「以」作「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丙午條補、改。
  109. 「若自淮安而東」,原脫「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丙午條補。
  110. 「尚寶司卿劉奮庸謹條五事」,「卿」原作「司丞」,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戊申條及明史卷二一五劉奮庸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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