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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要/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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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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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初收官店錢,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爲宣課司府,縣官店爲通課司。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洪武初,彰德稅、課司稅及蔬果、飲食、畜牧諸物,帝聞而黜之。

九年,山西平遙主簿成樂秩滿,來朝上,其考曰:「能恢辦商稅。」帝曰:「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爲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州考非是。」命吏部移文以訊。

十三年,諭戶部曰:「曩者奸臣取斂稅及織,悉朕甚恥焉。自今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罷天下抽分竹木場。」先是戶部奏天下稅課司局徵商不如額者百七八十處,遂遣中官國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覈實,立爲定額,至是吏部言稅課司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者三百六十四處,宜罷之,報可。(以上《食貨志》)

二十年,戶部言天下稅課視舊有虧,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爲定額。帝曰:「商稅多寡,歲有不同,限以定額,豈不病民?」不從。(《三編》)

永樂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體察課程,凡有加倍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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