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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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沿革
中華民國命令
制定机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

  1.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4212704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621350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06300788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4.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90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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