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定法國商船完納船鈔章程
外观
更定法國商船完納船鈔章程 清政府、法國 同治四年八月 1865年9月于北京 |
本章程是對中法天津條約第二十二款的修訂,簽訂日期不明。 |
凡船按照第二十款進口,出二日之外與未開艙卸貨之先,即將船鈔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鈔銀四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鈔銀一錢。凡船隻出口欲往中國議定通商他口,並往來安南國內法國所轄埠頭與附近之日本碼頭,該船主禀明海關監督,發給專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爲期,如係前赴議定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納船鈔,以免重輸,如在四個月之外,另納船鈔一次。所有大法國三板等小船,無論有篷、無篷,均照一百五十噸以下之例,每噸輸鈔銀一錢,每四個月納鈔一次。其大法國商人僱賃中國船艇,亦按四個月納鈔一次。以上係更定二十二款,其原舊第二十二款「不輸船鈔」等字樣,作爲廢紙。
同治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