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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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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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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1年6月1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6月11日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

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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