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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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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86年10月2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2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

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法(经)发〔1986〕30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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