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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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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

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3年2月15日 〔1992〕民他字第1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请〔1991〕38号《关于不服工商行政机关的查封、划拨通知书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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