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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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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2010〕395号
2010年11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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