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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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释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释第3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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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7年8月2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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