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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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20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释第1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9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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