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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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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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0年7月2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0年7月2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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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

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5日 法民〔1990〕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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