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3號解釋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102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03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6 頁 | |
查來函 (銅元應否補水) 列舉甲乙兩說應以乙說為是 (乙說銅元為現時市面通用貨幣並未喪失強制效力雖與進莊時之價格懸殊但當時既無特約依法自應以普通貨幣給付若謂進莊時之銅元價高退莊時之銅元價低概以銀洋為準補其差額萬一進莊時之銅元價低退莊時之銅元價高易地而觀何以處此查現時錢價起落無常如以客觀感情論今是昨非此找彼貼轉足滋其紛擾況查大理院統字七二二號之解釋專指紙幣不能維持票面之價格而言銅元係為現金亦不能援為補水之例) 但須約定以銅元為給付標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