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5號解釋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1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15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8 頁 | |
所述情形該訴訟案件依法定管轄本應屬地方法院迨原縣署判決後當事人一造向地方法院控告他造當事人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言詞辯論又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無訴訟能力所為之合意不生效力外即可認定在第一審已有合意變更作為初級管轄案件就修正民訴律第四十條法意解釋則上告審自應屬於該管之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