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2號解釋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1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42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4 頁 | |
查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五十條第三款係指控告審對於第一審認為原因正當所為中間判決之控告以無理由駁回者言若第一審認原因不當宣示其請求不成立自勿庸為數額判決即屬終局判決控告審如涉誤解未就其請求原因及數額併予裁判案經上告審判決發回自應依據民訴律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解字第1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42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4 頁 | |
查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五十條第三款係指控告審對於第一審認為原因正當所為中間判決之控告以無理由駁回者言若第一審認原因不當宣示其請求不成立自勿庸為數額判決即屬終局判決控告審如涉誤解未就其請求原因及數額併予裁判案經上告審判決發回自應依據民訴律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