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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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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51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52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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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已經國民政府二四一號令延長六個月現時自仍有效至於保衛團苟係地方團體所組織者若有犯罪自不得以陸軍軍人論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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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8月21日最高法院復豐鎮第三集團軍騎兵第十一師張師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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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已經國民政府241號令延長六個月,現時自仍有效。至於保衛團苟係地方團體所組織者,若有犯罪,自不得以陸軍軍人論。

附豐鎮第三集團軍騎兵第十一師張師長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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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鈞鑒。
  (一)查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定為六個月,現在是否有效。抑關於盜匪另有法條援用。
  (二)地方常聚從事剿匪之保衛團士兵犯罪,與警備兵同例,准用陸軍軍人辦理。
  懸案以待,統希解釋迅覆,以便遵循。第三集團軍騎兵第十一師師長 張礪生删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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