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66號解釋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66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9 頁 | |
案關損害賠償訴訟查據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第一條凡未設法院各縣之司法事務委任縣知事處理之依此解釋凡已設法院各縣該縣知事對於此項訴訟即不得受理其判決當然無效既由當事人向該管法院起訴自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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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9 頁 | |
案關損害賠償訴訟查據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第一條凡未設法院各縣之司法事務委任縣知事處理之依此解釋凡已設法院各縣該縣知事對於此項訴訟即不得受理其判決當然無效既由當事人向該管法院起訴自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