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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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91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92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第一點應分別情形解釋於下:(甲)女子未嫁前與其同父兄弟分受之產應認為個人私產如出嫁挈往夫家除粧奩必需之限度外須得父母許可如父母俱亡須取得同父兄弟同意(乙)女子未嫁前父母俱亡並無同父兄弟此項遺產自應酌留祀產及嗣子應繼之分至此外承受之部分如出嫁挈往夫家除妝奩必需之限度外仍須得嗣子同意如嗣子尚未成年須得其監護人或親族會同意(丙)絕戶財產無論已未出嫁之親女固得對於全部遺產有承繼權但依權義對等之原則仍須酌留祀產如本生父母負有義務(如債務養贍義務之類)亦應由承繼人負擔第二點女子被夫遺棄留養於父母之家其本生父母既許其分產自無禁止其與兄弟分受遺產之理第三點婦人夫亡無子而守志者不問其出嫁前有無承繼本生父家之財產但既為守志之婦自得承受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