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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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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97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9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來函所詢

  甲點 (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武斷鄉曲欺壓平民是否包含在職官吏本於職務上之行為而言) 凡職官濫用職權構成犯罪時應依刑律處斷不包括於土豪劣紳治罪條例之內至乙丙丁三點

  (乙)設有人民反對行政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所應為之事竟聚眾數千人鳴鑼放火燒毀民房該機關長官 (如局長院長總辦等) 為維持秩序及保護無辜人民被害起見函請軍警機關派隊彈壓解散人民頑抗不理致軍警鎗擊發生死傷該行政機關長官是否成立該條款之罪

  (丙)乙點情形如行政機關長官不負該條款罪責則已否則該機關之副長官 (如副局長副院長或會辦幫辦等) 對於長官函調軍警事前全未干與公文亦未署名是否與長官同負刑事責任

  (丁)乙點長官如應負刑事責任丙點長官如不負刑事責任時設行政機關長官於函調軍警彈壓發生事變後因事請假面囑副長官代行職務期中適被燒毀房屋之人催請該機關從速拿辦滋事首要副長官即依照長官在職時所定令縣緝犯成案援例催縣緝究並未新有主張該副長官是否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問題應就事實上審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