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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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1996年1月10日
1996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85,台抗,3
【裁判日期】 850110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裁判主文與理由之記載必須相適合,否則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本件原裁定主
文記載抗告人甲○○因所犯恐嚇取財等肆罪,所處刑詳如附表所示,理由中亦有甲○
○因盜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惟遍查原裁
定均未有附表,足見原裁定已失其依據;且與主文不相適合,揆諸前開說明,原裁定
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之原
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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