朽淺先生集/卷三
答問上
[编辑]國家喪禮
[编辑]追崇是非
[编辑]答金沙溪書。帝王之嗣。若預爲策立子姪行。一如士大夫家。則父子之名。可無疑難。而歷代之君。多不能然。以致失其親屬次第。或以兄繼弟。或以叔繼姪。至有以祖行繼孫行者。夫以尊行而稱考於卑行。雖曰亂其昭穆。駭於常情。事已到此。無可柰何。而至其父子之義。則如天經地緯。有不可易者。故淺見嘗以爲所繼者爲父。繼之者爲子。何者。受其國。踐其位。主其宗社者。非子而誰耶。春秋傳云。哀公謂襄公爲皇考。是哀公謂叔爲祖。謂祖爲曾祖也。其爲亂昭穆駭常情甚矣。而先儒之說如此。則繼之者謂所繼者爲父之證明矣。況五廟七廟之數。不容有所增減。故周孝王雖繼兄而立。而不得不預立武世室。以爲他日上遷之地。是則禮經所謂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等稱謂。似不可闕焉。旣不可闕焉。則以旁枝承統之君。必以所繼之君之廟爲考廟。然後王考廟以上之次第。方可不亂矣。又有一說焉。以旁枝承統之君。旣不可稱考於所生之父。又以亂昭穆駭常情而不稱考於所繼之君。則未知謂何人爲父耶。天下果有無父之人耶。後世兄弟相繼者。以上遷曾,高祖爲難。而兄弟不相爲後。則叔姪祖孫之行。固不可使之相爲後。然春秋之旨。先儒之論。則恐當如前所云云。故曾對趙相禹略及此意。而今承垂示。不敢默默。然何敢質言。以爲必如是乎。且先生所引通典所謂嗣皇帝某者。亦緣亂昭穆駭常情。故云然耶。謬意以爲杜氏之禮。多有與古禮不同處。恐難以是爲準耳。一介匹士。論及帝王家事。不幾於濫耶。
答。以旁枝入繼大統之君。無論親屬之遠近尊卑。皆當接統於所繼之先君。不可稱考稱孝於所生之父母。此實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義也。雖以瓮天末學。妄嘗立脚於此久矣。今者。伏詳二疏二書中許多引證論辨。尤覺義理昭晳。略無絲毫可疑。但君之自稱與稱號於先君。此一大倫理。猶有所未正焉。就以禮經及先生所論諸說言之。旣曰爲人後者爲之子。又曰以相繼爲後爲父子。又春秋三傳之說。一則曰不先父食。一則曰先禰後祖。一則曰無昭穆則無祖。又有父子之道。父子之禮。父子之義。父子之位等說。而其自稱與稱考於先君。則獨不爲父子者。何耶。只爲以祖與叔父之尊而稱子於孫與姪行。有乖於常情故也。雖然。帝王繼統。本與士大夫之必計世次而爲後者不同。但以同宗子孫入承大統。而傳之者爲父。所傳者爲子而已。是雖若有乖於常情。而更無恰當底道理。然則舍此父子稱號。而強杜撰他稱號。無乃苟且不中理耶。旣以繼統爲父子。則是父子也。旣爲父子。而於父子之名則避而不稱。竊恐不合於春秋之定論。禮經之本意也。祭法曰。一世謂之考廟。二世謂之王考廟。三世謂之皇考廟。四世謂之顯考廟。五世謂之祖考廟。今若復立三代廟制。則諸侯當各立五廟矣。旣立五廟。則其可以孫與姪行而不稱考廟乎。安有稱考廟而不爲父子者乎。胡文定公所論哀公謂昭公爲王考。謂襄公爲皇考一段語意。尤所明白。是則謂叔爲祖。謂祖爲曾祖也。於叔不當曰祖。於祖不當曰曾祖。而猶尙云云。文公不當以叔爲祖。僖公亦不當以弟爲父。而四傳之意皆如此。夫實非其父而稱之以父者。何間於祖孫兄弟叔姪耶。若以常情細思之。則雖以姪繼叔。豈是眞父子。只爲世次順而俗見慣耳。至於以叔繼姪。以祖繼孫。則不順於世次。不慣於俗見。故人多疑怪。雖知帝王相繼爲父子之道理。而亦不敢直稱曰父子。是則所未通透者。間不容髮耳。如以世次不順而不稱考於所繼之君。則未知於所繼之君之祖與父。亦不以祖與曾祖稱之乎。然則名雖繼統。實則二本也。其於祭法所謂王考,皇考等稱號。果不逕廷耶。況五世相承之間。或有親父子。或有祖孫叔姪。一則用常稱。一則用別稱。使五世相承之統。不相聯屬。可乎。若徒以親屬斷之。則祖之於孫行。叔之於姪行。豈合稱臣納拜。而猶不得不已者。君臣之分極嚴故也。嘗爲君臣。便同父子。而今乃相承。則父子之稱。庸何嫌乎。以旁枝入繼之君。不敢稱考於私親者。何也。非謂旣稱考於所繼之君而人無二父之義耶。旣不稱考於私親。又不稱父於所繼之君。則未知謂何人爲父耶。父子大倫。天下不易之定理也。安有似父而非父。似子而非子。䑃朧髣髴。不正其名者乎。禮經及先儒所論諸說。不啻諄實。而其中所謂爲人後者爲之子一語。最爲該括。卽此而猛省之。則似無可惑矣。謬意以爲別立稱號之說。若無程朱定論。則今難義起。而若杜氏所謂嗣皇帝臣某者。或曰。雖親父子相承。帝王家禮制本如是云。然則似非別稱也。雖曰別稱。此不過自稱也。至於先皇帝稱號。則先生亦以爲未見先儒定論。則其孰能創立前所未有之別稱。以爲帝王家法程耶。身質言語。禮經所戒。而舌出至此。殊覺僭妄。伏望先生。覽了卽覆瓿。勿經別人眼目。以爲取笑之資。幸甚。
服制
[编辑]答李成俊問。正統服圖所謂高,曾祖齊衰三月。祖,父母不杖朞云者。兄所指言創業之帝。始封之君。是已。不爾則君之親屬。皆臣也。不服君服而只服親屬之服。必無是理。若高也曾也祖也。皆爲傳統之君。則必是世世傳位而生存者也。此又似不近。不若作創業始封等君看之爲得耳。
冠禮節目
[编辑]行初加禮
[编辑]厥明。陳冠服。始加直領,革帶,履。再加道袍,絲帶,履。三加紅團領,絲帶,靴子及櫛,網巾。以上皆以盤陳于房中。○酒,脯,醢。亦陳于房中。○程冠,笠子,頭巾。各以盤盛之。以卓陳于西階下。執事一人守之。○布席于阼階上之東少北西向。○主人以下序位。○主人盛服。立於阼階下少東西向。○子弟親戚在其後重行。西向北上。○以子弟親戚中一人爲儐。立於門外西向。○將冠者。在房內南面。○賓贊皆盛服。至門外東面立。贊者在右少退。○儐者入告。○主人出門左。西向再拜。賓答拜。○主人揖贊者。者者報揖。○主人揖而行。賓贊從之。入門揖讓至階。○揖讓而升。○主人由阼階先陞。少東西向。○賓由西階繼陞。少西東向。○贊者盥洗。由西階陞。立於房內西向。○儐者筵于東序。少北西面。○將冠者。出房南面。○賓揖將冠者出房。立于席右。○贊者取網巾,櫛具。置于席左。興立于將冠者之左。○賓揖將冠者。卽席西向跪。贊者卽席如其向跪。櫛髮爲髻。施網巾。○賓降。主人亦降。賓盥畢。主人揖。陞復位。○執事者以盤進程冠。賓降一等受之。詣將冠者前。祝曰云云。乃跪加之。興復位。賓揖冠者適房。○冠者解常服。着直領。革帶。納履。出房南面立。
行再加禮
[编辑]賓揖冠者卽席跪。執事者以盤進笠子。賓降二等受之。詣冠者前。祝曰云云。乃跪加之。興復位。賓揖冠者適房。○冠者釋直領。着道袍,絲帶。着鞋。出房南面立。
行三加禮
[编辑]賓揖冠者卽席跪。執事者以盤進儒巾。賓降沒階受之。詣冠者前。祝曰云云。乃跪加之。興復位。賓揖冠者適房。○冠者釋道袍。着團領,絲帶。納靴。出房南面立。
行醮禮
[编辑]儐者改席于堂中間。少西南向。○贊者自房中酌酒。立於冠者之左。賓揖冠者。立席右南向。乃取酒。詣席前北向。祝曰云云。冠者再拜升席。南向受盞。賓復位。東向答再拜。○贊者進殽。○冠者進席前跪。祭殽祭酒。退就席末跪。啐酒。興降席。授盞于贊者。執事者徹殽。冠者南向再拜。賓東向答拜。冠者再拜贊者。贊者在賓之左。少退。東向答拜。○賓字冠者。○賓降階東向。主人降階西向。冠者降自西階。少東南向。賓讀字辭畢。冠者答辭畢。再拜。○賓出就次。○主人以冠者見于祠堂。
見于尊長禮
[编辑]宗子坐前再拜。宗子爲之起。○父母堂中南面坐。父東母西。○諸叔坐于父之左。諸母坐于母之右。○諸姊坐西東向。○冠者北向再拜于父母。父母爲之起。○拜于諸父諸母。諸父諸母爲之起。○拜于諸姊。諸姊爲之起。○主人請謝賓。乃再拜。賓答再拜。○主人謝揖贊者。贊者報揖。○主人獻酒。賓先主後。賓酢酒。主先賓後。主人獻贊者畢。請陞席行酒。
昏禮
[编辑]昏書
[编辑]李成俊問。納采條云。若族人之子。則其父具書。告于宗子。然則似當以壻父之名書其狀。
答。家禮。主昏直以宗子爲之。至有某親之子某之說。則不書壻父之名。較然矣。然今世有父而不以父主昏。必以族人之爲宗子者主之者。似乎乖異。淺見難以判斷。惟在量裁。
親迎
[编辑]問。親迎條告辭云。將以今日親迎。此語似當變文。未知如何恰好耶。
答。親迎告辭所謂親迎二字。果不稱名實。然去此二字。則先王制禮之意。幷至淪亡。或可以存羊之義而書之耶。必欲去之。則代以成昏二字。如何如何。
醮支子
[编辑]問。醮子命辭云。非宗子之子。則但改宗事爲家事。以愚觀之。若醮支于而用承我家事。亦不恰當。
答。醮支子而用承我家事之語。亦似未恰當。或以助字易承字。如何。
祖在。父不得醮其子。
[编辑]問。祖父醮其孫。則所命之辭。必少異於父之命子。且必有其父母序立之次。
答。家禮冠禮條。主人謂冠者之祖若父。至於昏禮亦然云。然則家禮醮子條所謂主人及父命子之父字。皆泛指主昏者而言。非謂父命之外又別有祖命之也。亦非如醮女之時父母諸母姑嫂竝命之例也。然則昏禮。祖在祖爲主。而其醮也。只祖命之。而父則不命。明矣。今以命子之辭而命孫。恐不害於禮意也。但祖非宗子。則改宗事爲家事之說。見於本條之下。若夫父母序立之次。亦無明文。但嘗見中原人輯禮書。則婦見于舅姑也。祖父母竝南向。舅姑立於東西云。疑亦據此而父母立於東西耶。舍是而更無可倣豦。未知宜如何歸宿也。
婦見舅姑
[编辑]問。婦見舅姑。如有祖父母。則必先獻䞇於祖父母。及拜舅姑時。亦用執幣否。
答。先獻䞇於祖父母。及其拜舅姑時執幣與否。雖無明文。以情推之。似鷄廢之。況家禮婦見尊長條。同居有尊於舅姑者。則見於其室。如見舅姑之禮。又云。拜諸尊長時無䞇。然則於同居而尊於舅姑者有䞇也明矣。然其見也必後舅姑。是其敬之不如舅姑者。而猶有執䞇之禮。則舅姑之前。似不可以祖在之故而廢其獻幣之禮也。
長孫妻冢婦是非
[编辑]問。冢婦饋于舅姑。舅姑亦饗冢婦云爾。則未知長孫之妻。亦可以冢婦論耶。若行此禮於長孫之妻。則其節文亦必少異。而饗婦禮畢。婦降自阼階之儀。亦可行耶。
答。長孫妻論以冢婦與否。亦無可據。但家禮所謂冢婦其始在焉。未行冢婦之任。而猶稱冢婦者。爲其著代也。旣以著代之故。而稱長子妻爲冢婦。則長孫之妻。亦是著代之冢婦。饋饗等禮。恐難廢之。而降自阼階一節。在其中矣。禮。嫡孫妻之服。加於衆子妻者。亦有以也。凡此所復。極其愚妄。兄其獨覽。毋煩挂諸別人眼。幸甚。
喪禮
[编辑]括髮
[编辑]答趙惟顏問。究觀喪服小記之文。似謂爲毋括髮以麻。又免以布。而未拜賓之前。已去括髮之麻矣。然未詳其加免於括麻上否也。
庶婦人銘旌書式
[编辑]玄俯問。庶婦人銘旌。稱氏則僭踰。不稱氏則似無尊親之意。何以則無過不及之差耶。
答。銘旌所稱。沙溪嘗云。國典。庶人不得稱氏。當稱金姓李姓云。鄙意不知當否。今承來示。反覆思之。未究的當文字。若直書某鄕某氏。則果似不穩。或書世俗賤稱。尤未安。依國典書曰某姓婦人之柩。其或無過不及者乎。如此重大所稱。妄自造作。極涉未安。幸商量更示。如何。若神主則不得不稱氏。沙溪說然矣。
問。婦人銘旌。世俗皆書鄕貫。而前書不言鄕貫。何也。
答。銘旌所稱。非謂合宜耳。未知識禮者以爲如何也。至於前書不言鄕貫者。妄意嘗謂鄕貫似非於禮當稱者故也。頃來。問于沙溪曰。鄕貫非生時所稱。亦非禮意。請不書如何。沙溪答曰。雖非禮意。世俗皆書之。書之無妨云。以此推之。鄕貫之書。或可無妨也。○銘旌書鄕貫事。更思之。則若直書陽城李氏。則文勢順矣。而若書陽城李姓婦人。則文勢似不順。況書鄕貫非禮意。故前答書不云耳。更量之。如何。至於神主則當書氏云。則亦當書鄕貫矣。銘旌乃泛書以表之者。非主人所自稱者也。惟神主則主人所自稱也。況鄕貫之書不書。何關於人子尊親與否乎。
遺衣服
[编辑]問。旣葬之後。靈床枕席衣衾巾櫛之具。何以處之乎。
答。遺衣服。古人置之廟中。今也不然。處之甚難。嘗議諸沙溪。亦無定論。鄙意欲藏之以終吾身。而亦未知其可否也。
趙惟顏問。家禮沐浴條云。悉去病時之衣。然則其不用於襲斂。明矣。未知此衣何以處之乎。
答。病時之衣。若不實棺。則他無所處。亦不可藏之廟中。謬意焚之似當。然未敢以爲是也。
喪服制度
[编辑]問。古者聖賢制禮之意。各有取衆也。喪服衣長二尺二寸。袂長與衣同。適八寸。衰長六寸。廣四寸。負版方尺八寸。衽三尺五寸。衣縫向外。裳縫向內。何也。凡衣兩衿相掩。而喪服則不然。何意耶。衰者當心。而在於左衿。何以謂之當心乎。我國布幅狹。不滿尺八寸。則負版聯而用之。可乎。
答。喪服尺數之取衆。必各有意存焉。而未見明文。然應取其適體而製之耳。衣縫向外。以其便體。裳縫向內。以其稍有飾云矣。兩衿不相掩。而衰在左衿。累違禮制。瓊山以爲非是。今雖欲使兩衿相掩。衰在當心處。我國布幅甚狹。其何能如制。緣此沙溪擬聯幅用之。此乃確論。而泥於古制。不能斷定。負版之不滿尺數。亦然。謬計常欲變通。而慮有俗駭耳。
婦爲舅服
[编辑]答李重明問。婦人絰帶。果有禮經之文。瓊山儀節亦云。則好禮者所當依行。然其服制。世所罕行。卒然制之。恐不中禮。徒取人譏議也。謬意從俗。布長衣。麻絞帶。恐不至甚非。若竹杖則家禮雖無文。而當杖之意。則補註甚明。世或有行之者。稟議於孝子。爲之無妨。
母在代祖母喪者之妻從夫服是非
[编辑]金光勳問。嫡孫父卒母在。而爲祖母齊衰三年。則母爲主婦。而嫡孫之妻。則與衆子之婦同服乎。從夫服三年乎。
答。嫡孫父卒母在。爲祖母齊衰三年。則其妻似當從夫服三年。而退溪先生答人書曰。家禮小功條。爲嫡孫若曾玄孫之當爲後者之妻。其姑在則否。此必其姑當服。故不復爲其婦服也。以此推之。其夫雖服重服。姑或祖姑以冢婦服之。則婦可以不服。故禮意如此也云云。若如此論。則嫡孫之妻。似當不服。而世俗所見。以其夫代喪而其妻不服爲怪。奈何奈何。
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不當散髮。
[编辑]問。易服註。爲人後者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髮云。光勳平日。徒知此說而已。蒼黃罔極之際。不敢被髮。故衆論紛授。尤增追悔無涯之至。
答。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不被髮者。乃家禮之明文。而不易之定禮也。死喪之以禮者。所當遵依。至於牽於私恩。或不獨異於諸兄弟。強爲被髮者。不過一時徑直之行。無據於古而非正禮也。當其初終。若循俗被髮。則識者雖以爲非禮。而可無今日云云之議。然今旣從禮。且爲旣往之事。雖有衆論。未如之何。但當自信報喪而已。大槩爲人後者。不被髮。不杖朞。父喪不斬衰。朞而除服等節目。皆聖賢制禮也。今以不被髮爲非。則不杖朞。父喪不斬衰。朞而除服。皆可謂非耶。是則爲人後之義安在。而歸於二本矣。若今之女適人者之被髮。亦一時無識之所致。何足爲士子之軌轍耶。
爲人後者之妻。爲本生舅姑服。
[编辑]問。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服不杖朞。則其妻從夫服朞乎。抑降一等乎。
答。爲人後者之妻。爲本生舅姑。服大功。以其情言之則似太輕。而夫之所服。止於不杖朞。則妻之服大功。恐不違禮。禮。爲伯叔父母。服不杖朞。而妻則服大功。其他婦人爲夫黨之服。非夫之父母。則皆降一等。所謂爲本生舅姑之服。亦此類也。然退溪先生答人書。許以朞年。今不敢妄議。
養母在而遭生母喪。不當稱哀子。
[编辑]答。出爲人後者。所繼之母在而稱哀子。果未安。嘗見沙溪答書。則如哀侍者。小祥除服後。稱曰心喪人云云。今於小祥之前。從俗稱喪人。無乃猶愈於稱哀子之未安耶。雖然。恐未洽當。以來人議論。博問於識者而行之。如何如何。
童子喪服
[编辑]答安汝龍問。頭巾,屈冠,首經。皆冠者之所服。故童子則不用此三者。其餘喪服中。單衣,上衣,下裳等服。一如丈夫之禮。至於杖。則童子若次子則不用。而今此代喪童子。則禮云。童子當室則杖依禮。用杖爲當。
嫡母在。爲生母降服與否。
[编辑]玄俯問。嫡母在而遭生母之喪。則其服別無壓降之禮乎。
答。庶子不承重。則雖有嫡母。安有壓降之禮。然不曾考禮。當更詳之。○公之有嫡母。曾未知之前。承垂問有差等服制之說。今更考之。則儀禮。公子爲其母。〈所生母也〉練冠麻衣。旣葬除之云。是乃壓於嫡母而然也。然則疑有所差等。然世無行之者。不敢硬說。然若無嫡母則不須云。
追服
[编辑]趙惟顏問。人早喪其父。及長擬追服。此可通行之禮乎。
答。追服。朱子曰。意亦近厚。退溪先生曰。觀亦近二字。可知其非正禮而不可爲通行之制云云。末學何容瞽說。
妾爲君父母服
[编辑]李成俊問。妾於君之父母喪。當依婦之行舅姑喪耶。抑有降等之節乎。
答。妾於女君及君之長子,衆子之喪。皆有服制。而獨於君之父母之喪無之。誠所可疑。嘗見丘瓊山儀節。妾爲君之父母。服不杖朞。故頃年外舅之喪。妻兄之妾。不知所服。某以瓊山之制告之。而實未知果合先王制禮與否。常所然疑。今亦何所據而塞厚望乎。
妾爲君長子妻無服
[编辑]問。妾於君之長子喪。當服齊衰三年。而至於長子妻之喪。獨無服。何意耶。
答。妾之無服於長子之妻。其意有在。非末學所能窺測。然以意推之。服夫黨諸親。雖至堂兄弟之妻。亦皆有服者。乃女君之道也。妾與女君。尊卑不同。則服其夫黨。何敢同於女君哉。其服之所以止於君及女君。君之長子,衆子。而不及長子之妻者。非有闕於禮文也。
養母服斬衰是非
[编辑]答人問。十母服圖養母右傍所謂自幼過房。文義雖未可曉。以意思之。無乃自幼養於其房之云耶。與父斬衰三年者。斬衰之服。與父同之謂耶。蓋孝慈錄。本大明太祖所著。而於父母皆服斬衰。故養母亦然云耶。
母之君母及母之繼母服
[编辑]答李成俊問。母之君母之服。母沒則不服者。禮經有從服。所從亡則已。然則母之君母之服。乃從服也。母沒則不服。亶其然乎。若母之繼母則異於是。凡繼母。卽父之媒幣所聘。而與親母略無異同者。禮意然矣。雖母歿。豈有不服之理。至於妻之繼母。亦然。
曾玄孫婦之服
[编辑]答。曾玄孫爲後者婦之服。如適孫婦之文。頓不涉於已爲母黨服圖。是則當爲誤錄。無疑矣。所謂曾玄孫爲後云者。非元來承重之曾玄孫。乃以衆曾玄孫爲高曾祖後者也。其婦之服如適婦。此條當入於本宗服圖之左開元養子以下。而今亡矣。無乃裒集時誤錄。而讎校之未盡者耶。
高曾祖爲曾玄孫夫妻服
[编辑]答。高曾祖爲曾玄孫服緦麻者。泛言衆曾孫玄孫也。服不杖者。爲其當爲後者也。家禮朞,緦二條所云。不啻較然。而兄不能無疑者。蓋以嫡婦嫡孫之服。則圖與本條同。而曾玄孫則不同。故乃有云云之敎。然圖之泛稱緦麻者。蓋亦指衆曾孫玄孫而言。而其不及嫡曾孫玄孫者。無乃偶未之思耶。凡圖之可疑者。不止於此。如姑之降服小功。從姊妹之降功緦麻。皆與家禮所謂降一等之語。大相矛盾。則舍朱子所定之禮。而從後人贅入之圖。恐無此理也。若曰曾玄孫之祖與父皆不在者。當服不杖朞。則嫡孫之不杖朞。亦以其父之不在者乎。孫及曾玄孫之服。固有嫡衆之別。而其爲嫡孫者。卽當爲後者也。豈必子不在而孫當承重者。然后方服不杖朞耶。曾玄孫之服。恐亦然也。
答。曾玄孫之妻之服。泛言之則無之。當爲后則小功。其所以於圖不言者。泛言之也。其姑在則否者。家無二冢婦也。嫡婦,衆婦,孫婦之服。必降於已出之服者。禮之合於情理者然也。曾玄孫之服。止於緦麻。則其妻之無服。固矣。嫡曾孫妻之姑在者。雖無服制。其奈制禮之止此何。身無服而主其喪者。非獨此也。婦人夫死。而夫黨無兄弟者。使夫之族人主其喪。則此豈皆有服之人乎。
姑服再降之非
[编辑]金光勳問。婦人已嫁者之服。只降一等。此乃家禮本文。而圖則姑之已嫁者。以小功論之。是所可疑。
答。女適人者之服。只降一等者。乃家禮本文。則姑之服降至一等而已。復何疑乎。若家禮圖所謂小功者。記者之誤也。蓋圖非朱子所作。而後人添入。故圖之不合於本文者甚多。先賢有此論矣。至於從姊妹,從姑,再從姊妹等降服。皆家禮前圖之說。而此亦後人贅入。而不合於家禮本文者也。當以家禮降一等之說爲正。
喪中深衣
[编辑]答趙惟顏問。備要中所謂中衣。雖曰卽古深衣。實未知其制之必如古之深衣與否也。家禮中無中衣。世俗所謂中單衣之制。如今之裏衣。以應古承衰之中衣。國俗又以麤生布。裁爲今之直領之樣。出入時着之。名曰深衣。而非古之深衣也。若以古之深衣之制。裁爲中衣。則未可輕議以致怪於俗見也。如何如何。
朞,大功以下之喪。成服前首服。
[编辑]答鄭淵問。齊衰以下至緦服。未成服前。皆去吉冠。而着白巾,單股絰。加免於其上。乃禮之當然。而今世皆不行。此禮雖或有行之者。亦不過服重者只行免制而已。是固爲忽略。而其如禮廢俗偸何哉。古禮則雖同五世祖者。亦皆袒免焉耳。
行祭服
[编辑]答李成己書。小君之服。自小君之子之爲君者視之。則乃母之服也。未知君亦爲母朞否。君若爲母三年。則守陵官等。從服三年。似不違禮。至於今之所謂行祭之服。非惟世多終三年。主人旣行三年。則行祭之從服。恐不害義。或父在爲母。而主人朞除。則爲行祭者獨行三年。恐不可也。然此皆率爾臆斷。惟在更商量耳。〈戊辰九月〉
子姪喪不拜
[编辑]答李成己問。子姪喪不拜之禮。蓋謂父與叔父。拜於子姪。有乖於情理故也。朱子答人書旣如此。退溪先生亦以此爲正。備要弔禮條。凡尊長於少者之喪。皆不拜不跪不立。今當依此行之。恐無可疑也。
弟子爲師服
[编辑]答鄭淵問。孔子之喪。門人疑其所服。子貢曰。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其喪子路。亦然。今夫子之喪。若喪父而無服。又禮經。師心喪三年。又程子曰。師不可立服。當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處之如顏,閔之於孔子。其成己之功。與君父同。其次各有淺深。下至曲藝。莫不有師。豈可一槩制服。以此摧之。今之爲師之服。恐無一定之制。至於師之於弟子。亦然。
大功以下計閏
[编辑]金光勳問。凡喪不計閏之說。載諸家禮。而至於大功以下之服則計之。此說有何經傳乎。
答。大功服以下之月數。皆許計閏者。嘗於春秋傳見之。又質諸沙溪。則亦以爲然。蓋以年計者不計。而以月計者當計云耳。
哀至哭
[编辑]答李成俊問。據家禮則哀至之哭。當在卒哭之前。而檀弓註說。果似逕廷。然喪服疏云。哭有三無時。始死未殯前。哭不絶聲。一無時也。旣殯後卒哭前。阼階下朝夕哭。外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也。旣練無朝夕哭。惟廬中。或十日或五日。思憶則哭。三無時也。檀弓註說。安知不本於此耶。
受弔
[编辑]答趙惟顏問。知生而不知死。則弔而不哭。知死而不知生。則哭而不弔。此乃禮經之文也。有志行禮者。恐當如此而已。家禮所謂賓亦哭答再拜者。豈必以不知死者言之耶。恐其泛言耳。世之不哭於不知死者之喪者。蓋得禮意也。主人受弔之禮。皆當哭俟哭拜。何論客之知死知生耶。主人兄弟中一人。識其弔者則出拜之。若入弔於几筵之前。則似不可以不識而不哭也。名爲親戚。而平日未嘗相訪。至不識面。則及其死而來弔。蓋亦僞耳。其哭其弔。似不出於中情然。當看其族之遠近親疏如何。何可立定例式。
喪中出入時冠服
[编辑]玄俯問。以喪事及不得已之事。出入遠近。則脫絰帶否。
答。出入時。擧世皆着竹方笠。鄭先生〈寒岡〉亦不以爲甚非。恐當如是。使不駭俗耳。〈僕〉之居喪也。一以出入爲非。不造方笠。不得已出入。則以衰服行之。似爲駭俗。終未愜意耳。
有事則告
[编辑]趙惟顏問。喪禮備要有事則告條云。一家有喪則告。凡喪。主人主之。若主人死。則主人之子自告耶。
答。有事則告。乃是大項禮節。而喪亦大事。故備要中著之。然主人以衰絰。入廟告事。甚涉非便。代以子弟。亦難創立。常以爲疑。今不敢以爲如何也。
朝夕上食用酒
[编辑]李成俊問。上食時獻酌。本非禮意。而世多有行之者。何所據耶。未知先生之居憂也。何以爲之耶。
答。上食時奠酌。雖非禮意。恐不害理。〈宗海〉家嘗隨其力。而或奠酌。或不奠酌。其所以不奠酌者。以其禮所無有廢之。或可也耳。
朔望三獻之非
[编辑]答。朔望之三酌。揆之以禮。則決不可也。而退溪先生所以許之者。旣爲時制。世亦多行之故耳。然其答人書曰。恐或爲宜。又曰。今思之。恐未爲得。以此觀之。非禮明矣。以禮以時。惟在審度。
先廟朔望奠。几筵朔望奠。豐約不同。
[编辑]答。先廟與几筵朔望設奠之豐約。實於情禮事力。有所矛盾而難斷者。如欲緣情量力。必得其中。則似當不豐於几筵。不約於先廟。要其可以堪行而已耶。此外無他善處道理。不然則所處之難。如來示兩端也。如何。
葬月之制
[编辑]趙惟顏問。葬月之數。自當依禮。而或山運不齊。或月日不叶。尙未定窆。今欲一切不從葬士之說。而惟意決定。其無後悔乎。
答。葬月。禮文但言自天子至士之月數。而違此則非禮也。山運之說。出於後世術家之熒惑。至有緣此而經年者。甚無謂也。況曩時世俗。占新兆則擇山運。先壟則不擇。蓋擇則不得以時行葬故也。惟在自信如何耳。
玄纁柩衣
[编辑]李成俊問。按喪禮備要所著柩衣圖。則上玄下纁。而又曰。無則純色亦可。所謂純色。當取何色耶。
答。備要所謂柩衣上玄下纁。必是據禮而言。而至於無則純色云者。無乃慮其難備。或從俗而言耶。若可取純色。於古未有考據。何敢質言。喪大記。裏棺。君朱綠大夫玄綠。士玄。以此推之。士當用玄爲柩衣耶。
問。家禮云。主人奉玄纁。置柩傍。再拜稽顙。而主人在壙外。則其勢恐不得奉置玄纁於柩旁。且泛言柩旁。不別玄纁各置之方。伏乞下誨。
答。贈玄纁時。主人在壙外。其於奉置柩旁。勢所難便。誠如所諭。然細思之。主人親入壙內。必非制禮之意。恐當主人以手奉之。授執事者。置之柩旁。如時祭時以盤盞授執事。反之故處之儀耶。若玄纁所置之方。則嘗聞玄衆天。纁衆地。天左旋。地右旋。故奉置柩旁。玄左纁右云。此說不記出於何書。然似不違理。遵用如何。
翣
[编辑]問。大夫用四翣。士用二翣。禮也。而我國俗通用四翣。久矣。欲從禮經。只用二翣。則竊恐駭俗。散翣。備要以爲靑黑色相間畫之云。今從此論否。相問畫之云者。以靑橫畫。以黑縱畫之謂耶。
答。翣之用四之疑。嘗稟于鄭先生。則其答書但曰。士翣二。當用畫雲氣者云。以此〈宗海〉於前後喪。皆用二翣。雖知異於俗例。禮意則然矣。奈何。若黻翣靑黑相間者。則實未詳橫靑縱黑。橫黑縱靑。而得非只謂不令一色相連而已耶。
明器苞筲
[编辑]李成俊問。備要藏明器圖。壙左便房。設床席筲甖。壙右便房。設侍女僕從車馬。則必有所據。而以妄料揆之。侍女衆平生左右就養之義。則當在帳外床下。而此圖則男僕車馬。俱在壙右者。不能無疑。
答。備要明器圖。壙左設席床筲甖。壙右設侍女僕從車馬者。必有所據。然開元禮。下帳設於柩東南面。酒脯陳於下帳東北。食盤設於下帳前。是則似與來示之意相近。況實土及半。藏明器下帳苞筲甖於便房。乃司馬公之說。而朱子載之家禮中。不別其左右。此實先賢酌中所制之禮。恐不可舍是而他求也。
問。竹筲之制。合容十二升。而今之筲制太小。或不能容一二合。似甚未穩。雖不能一從古制。斟酌古今便宜。欲爲中制。吾東諸賢。或有定論否。
答。筲所容之穀。雖曰十二升。司馬公有各五升之說。丘瓊山以爲宜小其制。每種各置小許。或各數十粒云。其視十二升則大不同。而後賢因時變通。不必多用者。此可見矣。酌中爲制之論。雖未見先儒所訓。時俗所用。亦非可法。或大或小。任他匠者所爲。則預語匠者。使之稍大。恐或無害。雖隨其所造而用之。亦不至大誤耶。
問。按備要藏明器圖。則謂苞藏於壙四隅。苞木一箇。何以曰藏於四隅耶。朱子曰。脯肉生蟲聚蟻。雖不用。可也。醯醢之屬。亦必生蟲聚蟻。而特言脯者。何耶。脯及醯醢皆不用。則只用酒甖與五穀。不至於太簡耶。遣奠餘脯。以苞盛之。至墓。陳於筲甖之列。藏明器時。不藏壙中。以倣古禮。多陳明器寡藏之義。未知如何。
答。備要所圖苞藏於壙四隅。未曉其意。焉有一苞而分置四隅之理。脯及醯醢之生蟲聚蟻則同。而朱子只言脯。恐是醯醢生蟲之意。該括其中耳。以理揆之。脯若太乾。則蟲蟻之生。必不如醯醢之甚矣。所諭只用甖筲。何至太簡。多陳寡藏。禮意雖如此。恐不必如示意也。但遣脯則制禮本意有在。如用乾脯。以防蟲蟻。則其或不違於不忍死其親之意耶。
答金綎問。明器中車馬僕從苞甖等物。泛觀之則實非有用之物。細思之則皆是不忍死其親之意。是以。禮經以爲待以死者之禮則無愛親之心。爲不仁也。待以生者之禮則無燭裏之明。爲不智也。且象平生而小之。以示非生者常用之物。聖人制禮精微之意果何如。而輒敢曰不可用乎。朱子雖以脯之腐敗爲慮而然。但云雖勿用可也。此似非決不可用之語也。三十事二十事云者。似指一物而言。然未詳。筲容。據古訓則斗二升。司馬公則曰各盛五升。今人一任匠人造𨑟而用之。其容不滿一合。而不曾準古改作。改作亦所不易。依此用之。恐不至甚非也。
答人問。苞之或掩或編茅。恐是實同而名異。然其制皆所難曉。甖之盛酒醯醢。苞之盛餘脯者。豈非有汁水者以甖。而乾肉以苞也耶。
答李成俊問。家禮明器註。刻木爲車馬云云。非後人之釋。實朱子之筆定也。凡家禮大字下分註。哀兄作後人所釋看乎。孔子只以面目太似人爲未安。若芻靈。禮經之所云。略倣僕從而用之。似不妨。其餘下帳以下之物。及今人家事。恐不可廢也。
遷柩
[编辑]問。家無正廳則遷于廳事一節。何以爲之乎。
答。家無正廳可以遷柩處。則啓殯之後。仍於其所。只少離殯地。使有遷之之意。恐不甚乖於禮意也。
答趙惟顏問。古者。塗殯故有啓殯之奠。後世。雖不塗殯。仍存其奠。告之以遷柩。今俗不遷柩而猶有遷柩之告。非禮之本意也。非惟不遷柩。亦不朝祖。皆以發引日破殯。故多依術家時日吉凶之說而行之。僕於前後喪。雖行朝祖之禮。不奉柩。但奉魂帛如丘禮。而遷柩一節。則构俗而莫之行焉。非禮也。術家所云。非儒家所可遵守。今欲如禮。則一如禮文行之。甚好甚好。是誠在我。何礙於承襲耶。
答李成俊問。發引前一日。因朝奠告詞所謂遷柩者。以當時人不塗殯故也。若塗殯則以此告之。似不失實。沙溪之說亦然。
答。廳事本在閨門之內。則婦人柩之遷于廳事。恐無所疑。凡力不及者。固難備禮。則家無廳事考之闕此禮。恐亦無如之何矣。但丘氏云。人家未必有廳與堂。其停柩處。卽是廳事。略移動。可也。又鄭先生嘗答〈宗海〉之書。亦如此。哀須度之。
正柩
[编辑]答。正柩之說。禮經正柩註。用輁軸。正柩于兩楹間而正之。此與所謂正尸之正同意。恐無他意於其間也。
朝祖
[编辑]問。朝祖時。舁柩用輁軸。正柩用夷床。是雖禮經之文。而煩亂動撓。恐或未安。今欲別造舁床。略如小方床之制。舁柩朝祖。仍於此床。正柩兩階間。仍遷廳事。翌曉發引時。仍奉載轝。似爲便穩。未知如何。
答。輁軸,夷床等具。今人所未擧行。若好禮之人。略倣古制而爲之。則誠爲好矣。至如別造舁床。如小方床之制。兼用於舁柩正柩等時。則在我自度便否如何耳。他人難可否於其間也。
問。支子之喪。不在宗家近地。則朝祖一節。何以行之。席設於柩西。奠設如初。神不西面。東非神位等語。幷頃註解。如何。
答。支子不與宗子同居者。朝祖與否。嘗議於金沙溪。則曰闕之可也。若或當行則其必著於家禮。如支子祔祭紙榜之儀。而今亡矣。則認以爲闕。恐亦有理。○朝祖時。席設于柩西者。設靈座也。靈座之設。不於首之所向。如在殯之時。而必於柩西者。柩旣北首。使若北面然。故順其死者之敬心。不敢設靈座及奠於祖廟之前耳。奠設如初四字。旣以東面爲訓。則無乃襲奠之設於尸東也。不統於尸而向於尸西。故令於朝祖之時。不敢設奠於前。如在殯之時。而乃設於柩西。一如襲時之所向耶。然則所謂如初者。似指襲奠而言也。蓋襲時尸南首。朝祖時尸北首。則襲時之東。卽朝祖時之西。而於尸皆爲左也。柩旣北首。而面與神位。皆當向北。則所謂神不西面。東非神位等說。似可意會。而未知制禮本意果亦如此也。
答人問。母柩之朝于考廟。雖異於朝祖二字。恐不達辭尊之意。
答。支子與宗子不同居。則朝祖之難行。固矣。若在同里。則雖難奉柩。依丘禮。以魂帛直至廟前而朝之。可也。過門駐柩。無乃苟且耶。
答李成俊問。朝祖條。立視而不云哭。必有意義。未入廟而先輯杖。蓋將入廟故耶。
祖奠
[编辑]答。柩自他所歸葬者。至葬乃行祖奠之說。已具於其下司馬公註。似難以行者祖送之意徑行。此節。但於設朝奠哭。而行也以返葬之意告之。似合情理。
遣奠
[编辑]問。備要發引圖。有明器所載之車。無乃逼於遣車而非士庶之喪所得用者耶。
答。禮經疏。士無遣車。則脯笣直持之而已。故家禮本條所謂置舁床及陳器條所謂明器,下帳,苞筲甖。以床舁之等語。皆本於禮經。今備要所云。可疑。
問。凡饋奠時。例有焚香再拜之儀。而至於遣奠無之。其意有在耶。
答。遣奠無焚香再拜之文。亦所可疑。然前後設奠。皆有哭拜之儀。而此獨無之者。非遺忘也。後人何敢杜撰。
載轝時喪主敍立之儀
[编辑]答。載轝時。喪主敍立之儀。不載於家禮。應有其意。蓋於此時。婦人尙在帷中。且緣哀遽。未暇敍文。只從柩哭。降視載而已耶。如欲從禮。則宜與朝祖之敍相似。而於本條無其文。是所可疑。
銘旌魂帛先後
[编辑]趙惟顏問。朝祖時則銘旌在於魂帛之後。發引時則銘旌先於魂帛之前。其意有在耶。
答。銘旌魂帛之先後。朝祖發引之不同。未究其義。以意推之。在途則表其某人之柩者爲重。故先銘焉。朝祖則無此意。而魂之向廟者爲重。故先帛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