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武公全書/卷九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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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乙巳三月初八日子時。公生于漢城乾川洞家。卜者云。此命。行年五十。杖鉞北方。公之始生也。母夫人夢。參判公告曰。此兒必貴。宜名舜臣。母夫人以告德淵君。遂名之。
爲兒戲嬉。每與羣兒作戰陣之狀。而羣兒必推公爲帥。初從伯仲二兄。受儒業。有才氣可成功。然每有投筆之志。
丙寅冬。始學武。膂力騎射。一時從遊者莫有及焉。公性高亢。同遊武夫。終日慢言相戲。而獨於公。不敢爾汝。常加尊敬。
壬申秋。赴訓鍊院別科。馳馬跌。左脚折骨。見者謂公已死。公一足起立。折柳枝剝皮裹之。擧塲壯之。
丙子春。中式年丙科。講武經皆通。至黃石公。考官問張良從赤松子遊。則良果不死耶。答曰。有生必有死。綱目。書壬子六年留侯張良卒。則安有從仙不死之理。特托言之而已。考官相顧歎異曰。此豈武人所能知哉。
公以新恩榮拜先塋。見石人傾仆於地。命下輩數十人扶起。石重不能勝之。公喝退下輩。不脫靑袍而背負之。石忽起立。觀者謂非力所能致也。
性不好奔走。以此雖生長於洛中。而罕有知者。獨西厓柳相公。以同里少友。每許其有將帥才也。
栗谷李先生爲銓相時。聞公名。且知其爲同姓。因西厓請一見。西厓勸往。公曰。我與栗谷同姓。可以相見。而見於銓相時則不可。竟不往。
是年冬。爲咸鏡道童仇非權管。時李靑蓮後白爲監司。廵行列鎭。試射邊將。邊將免杖者少。至本堡。素聞公名甚欵接。公仍從容言曰。使道刑杖頗嚴。邊將無所措手足矣。監司笑曰。君言好矣。然我豈無是非而爲哉。
己卯春。瓜滿。歸仕訓鍊院。時有兵部郞者爲其所私者。欲越遷參軍。公爲色官不許曰。在下者越遷。則應遷者不遷。是非公也。且法不可改也。兵郞以威强之。公堅執不從。兵郞雖盛怒。而亦不敢擅遷。一院相謂曰。某以兵部郞。見屈於訓鍊一奉事。其人深銜之。
公在訓鍊院時。兵曹判書金貴榮有庶産。欲與公爲妾。公曰。吾初出仕路。豈宜托跡權門。立謝媒人。
是年冬。公爲忠淸兵使軍官。於所居房裏。不置一物。唯衣衾而已。以覲省歸時。必籍所餘粮饌。召主粮者還之。兵使聞而愛敬之。
一日暮。兵使因醉酒。携公之手。欲往軍官某人之房。其人盖兵使平日之所親而來爲軍官者也。公意大將之於軍官。不可私自往訪。佯醉而奉執兵使之手曰。使道欲何之。兵使悟之。卽頹坐曰。吾醉矣。吾醉矣。庚辰秋。爲鉢浦萬戶。時監司孫軾聽䜛言。必欲罪公。廵到綾城。召公迎命。因講陣書畢。使圖陣形。公握筆圖寫甚整。監司俯案熟視曰。是何筆法之精也。因問其先世曰。恨我初不能知也。自此重待之。
左水使成鎛。遣人本浦。欲斫客舍庭中桐木爲琴。公不許曰。此官家物也。栽之有年。一朝伐之。何也。水使大怒。然亦不敢取去也。
李𢧳爲水使。惡公不事軟熟。欲因事罪之。卽於所屬五浦。不意點軍。四浦則所闕甚多。本浦則只三人。而水使惟擧公名。馳啓請罪。公知之。先得四浦所闕草本。營褊裨以下。列白於水使曰。鉢浦所闕最寡。而李某又得四浦闕本。今若馳啓。恐有後悔。水使然之。急走趕足追還。
水使與監司相會。論殿最。必欲置公下考。時趙重峯憲爲都事。握筆不肯書曰。詳聞李某之禦衆治軍。冠於一道。雖使列鎭皆置下下。而李某則不可貶。遂止。壬午春。軍器敬差官到本浦。啓以軍器不修而罷之。人以爲公之修備器械。如彼其精嚴。而竟以遭罰。謂公被前日訓鍊院不屈之銜也。
是年夏。有叙命。公復仕訓鍊院。柳相㙉聞公有好箭筒。因公試射。招公索之。公俯伏曰。箭筒則不難進納。而人謂大監之受何如也。小人之納。又何如也。以一箭筒。而大監與小人。俱受汚辱之名。則深有未安。柳相曰。君言是也。
癸未秋。李𢧳爲南兵使。奏公爲軍官。盖深悔前日不知公。而欲因與相交也。見公歡甚。親密倍於他人。大小軍務必議之。一日。兵使行軍將赴北。公以兵房軍官。行軍自西門出。兵使大怒曰。我不欲西門出。而乃由西門出。何也。公對曰。西。金方也。於時屬秋。秋主肅殺。故出自西耳。兵使大悅。
是年冬。爲乾原權管。時賊胡鬱只乃大爲邊患。朝廷憂之。而不能擒討。公到任設策。誘之鬱只乃與藩胡來到。公伏兵擒之。兵使金禹瑞忌公之獨成大功。以公不稟主將。擅擧大事爲啓。則朝廷方欲加大賞。而姑以主將之啓。停之不行。
公在乾原。以訓鍊院仕滿。陞參軍。公雖名聲藉甚。而不好奔競。不得橫出。論者惜之。
是冬十一月十五日。德淵君捐舘于牙山地。明年正月。公始聞喪。時鄭相公彦信。廵察于咸鏡。聞公奔喪。慮公致傷。屢遣人於道。請公成服而行。公以不可一刻遲滯。遂行至家成服。是時。朝廷方議公大用。甫過小祥。而問公服闋之日者再三矣。
丙戌正月。終喪。卽除司僕寺主簿。行公僅十六日。造山萬戶有闕。朝廷以胡亂方殷。造山迫近胡地。當極擇遣之。薦公爲萬戶。
丁亥秋。兼鹿屯島屯田之任。以本島孤遠。且防守軍少爲慮。屢報於兵使李鎰請添兵。鎰不從。八月。賊果擧兵圍公木柵。有衣紅氊者數人。在前麾進。公彎弓連中其紅氊者。皆仆于地。賊退走。公與李雲龍等追擊之。奪還被擄軍六十餘名。是日。公亦中胡矢。傷左股。恐驚衆。潛自拔矢而已。
兵使欲殺公滅口。以免己罪。收公欲刑之。公將入。兵使軍官宣居怡素厚於公。執手流涕曰。飮酒而入。可也。公正色曰。死生有命。飮酒何也。居怡曰。酒雖不飮。水則可飮。公曰不渴。何必飮水。遂入。鎰使供敗軍狀。公拒之曰。我以兵單。屢請添軍。而兵使不許。書目在此。朝廷若知此意。則罪不在我。且我力戰退賊。追還我人。欲以敗軍論之。可乎。略不動聲色。鎰不答良久。但囚之。事聞。上曰。李某非敗軍之類。白衣從軍。使之立功。是冬。有功蒙宥。
戊子閏六月。還家時。朝廷薦武弁可不次擢用者。公居第二。而以叙命未下。不得除官。
己丑春。全羅廵察使李洸。以公爲軍官。仍歎曰。以君之才。抱屈至此。可惜。仍奏公爲本道兼助防將。公行到順天。府使權俊。因飮謂公曰。此府甚好。君可代吾乎。頗有矜傲之色。公但笑之而已。
十一月。以武兼宣傳官上京。十二月。除井邑縣監。嘗以兼官到泰仁縣。時泰仁久無主倅。簿書堆積。公剖决如流。頃刻而盡。其民環聽傍觀。無不歎服。至有呈文御史。請以公爲泰仁者。
時曹大中爲都事。曾以書問安於公。公以本道都事之故。不容不答。修書而送之。其後大中繫逆獄。其家書籍。盡見搜括。公適以差貟上京。道遇金吾郞。與公相知者也。謂公曰。公札亦在搜中。吾欲爲公拔去之。何如。公曰。昔者。都事送簡於我。我亦答之。只相問安而已。且已在搜中。私相拔去。未安。未幾。除公滿浦僉使。議者謂上見公之文筆而寵之也。
公以差使貟入京。鄭右相彦信時在獄中。公問安於獄門之外。見金吾郞相會於堂上。飮酒作樂。公謂金吾郞曰。勿論有罪無罪。一國大臣。在於獄中。而作樂於堂上。無乃未安乎。金吾郞改容謝之。
公之二兄早世。其子女皆稚幼。仰育於大夫人。公之爲井邑也。二兄子女並隨大夫人而往焉。或以濫率非之。公泫然曰。吾寧得罪於濫率。不忍棄此無依。聞者義之。
庚寅七月。除高沙里僉使。臺諫以守令遷動爲言。仍任本縣。八月。陞堂上。除滿浦僉使。臺諫又以驟陞。改正仍任。
辛卯二月。移差珍島郡守。未及赴任。除加里浦僉使。又未及赴任。同月十三日。除全羅左道水使。自井邑赴任。
公之初除水使也。公之友人。夢見大樹。高可參天。枝條滿於兩間。人民之托身於其上者。不知其千萬焉。而其樹本拔將傾。有人以身扶之。視之則乃公也。後人以比文天祥擎天之夢。
公在水營。知倭寇必來。本營及屬鎭戰具。無不修備。造鐵鎖。橫截於前洋。又創作戰船。大如板屋。上覆以板。板上有十字形細路。以容人之上行。餘皆揷以刀錐。四無着足之處。前作龍頭。口爲銃穴。後爲龜尾。尾下有銃穴。左右各有六穴。大槩狀如龜形。故名曰龜船。及後遇戰。以編茅覆於錐刀之上。而爲之先鋒。賊欲登船陷之。則斃於刀錐。欲來掩圍。則左右前後一時銃發。賊船雖蔽海雲集。而此船之出入橫行。所向披靡。故前後大小戰。以此常勝焉。
朝廷因申砬啓辭。請罷舟師。專意陸戰。公馳啓以爲遮遏海寇。莫如舟師。水陸之戰。不可偏廢。朝廷可其奏。
壬辰四月十六日。聞倭賊陷釜山。公急召諸將。咸集本營。議以進討之事。皆以爲本道舟師。當守本道。往討嶺南之賊。恐非其任。獨軍官宋希立曰。大賊壓境。其勢長驅。坐守孤城。未有獨保之理。不如進戰。幸而得勝。則賊氣可挫。不幸戰死。亦無愧於人臣之義。鹿島萬戶鄭運曰。人臣平日受恩食祿。於此時。不效死而敢欲坐視乎。公大悅厲聲曰。賊勢鴟張。國家岌岌。豈可諉以他道之將而退守其境乎。我之試問者。姑見諸將之意耳。今日之事。惟在進戰而死。敢言不可進者。當斬之。一軍股慄。自後多奮願效死。
五月初一日。遠近諸將。畢聚於營前洋。戰船二十有四隻。呂島水軍黃玉千欲逃避。斬之以徇。
初四日。領諸將進至唐浦。使人求慶尙右水使元均所在。時元均戰船七十三隻。盡敗於賊。而獨餘玉浦萬戶李雲龍,永登萬戶禹致績所乘船各一隻。均則只以一小船。在於傑望浦。公以均習嶺南水路。邀之因給戰船一隻。約與同事。
初七日。到玉浦。見倭船三十餘隻。列於海口。公麾旗進軍。諸將踴躍先登。盡捕滅之。後以此陞嘉善。
初八日。至固城月明浦。結陣休兵。因全羅都事崔鐵堅報。聞大駕西狩。公西向痛哭。姑還師本營。
二十九日。公夢白頭翁蹴公曰。起起。賊來矣。公起卽領諸將。進至露梁。則賊果來矣。見公退走。追至泗川。燒破十三隻。賊被箭溺水者百數。是日。公亦中丸。貫左肩至于背。流血至踵。公猶不釋弓矢。終日督戰。戰罷。使以刀尖割肉出丸。深入數寸。軍中始知之。莫不驚駭。而公談笑自若。公每戰。約諸將曰。一馘斬時。可射累賊。勿憂首級之不多。惟以射中爲先。力戰與否。吾所目見。以此前後戰時。惟射殺無數而不尙首功。
六月初一日。進陣於蛇梁之後。初二日朝。至唐浦前。値賊二十餘艘。其中一大船上。有層樓。高可二丈。四面施紅羅帳。閣上有倭將。着金冠衣錦衣。兀坐督戰。我師以片箭亂射中之。倭將墮於閣下。諸賊中矢顚仆者。不知其數。遂盡殲之。得灑金團扇一柄。右邊書曰羽柴筑前守。左邊書曰龜井劉矩守。陞中曰六月八日秀吉書。戰罷。日已向午。諸軍纔欲息肩。忽報賊至。公佯爲不聞。又急報曰。賊至無數。公怒曰。賊至便戰而已。時將士困鬪氣竭。頗有遑遽之色。公令曳朝來所捕賊將所乘樓船。出於前洋。去賊一里餘而焚之。火延船中。積藥齊發。暴雷響空。絳焰彯天。賊環視氣奪。不進而退。是夜。軍中夜驚。擾亂不止。公堅卧不動。良久使人搖鈴。乃定。
六月初四日。進屯唐浦前洋。全羅右水使李億祺。率戰船二十五隻。擧帆鳴角而來。諸船將士連戰方困之際。得見援師。一軍增氣。公謂億祺曰。倭賊鴟張。國家危急。在於朝暮。令公來何遲也。
初五日。公與李億祺早朝同發。至固城之唐項浦。與賊相遇。有一大船三層樓閣。外垂黑綃帳。前立靑盖。賊將坐於其中。射斬之。中船十二。小船二十一。時撞破。斬七級。射殺無數。餘賊棄舟走陸。軍聲大振。以此陞資憲。
初七日。朝至永登浦。賊在栗浦。望見我師。遁走南洋。公令諸船追捕之。蛇渡僉使金浣,虞候李夢龜,鹿島萬戶鄭運。各全捕一船。合倭頭三十六級。
初九日。公及李億祺,元均。率諸將船。徑詣天城,加德等地搜檢。賊遁逃。不見形影。遂班師。
十四日。在本營。作啓草二本曰。臣今率戰船數萬艘。以飛將軍某爲先鋒。直擣日本國。某月某日發行云云。遣軍官持其一本。投之京城路上。要使賊見之。
七月初八日。公與李億祺,元均等。聞賊自梁山。將向湖南。各領諸船。進至固城之見乃梁。賊先鋒三十餘船果至矣。而其後羣船。無數蔽海。公謂此地海隘港淺。不足以用武。欲誘致大海而破之。令諸將佯爲退北。賊乘勝追之。至閑山島前。海面甚闊。賊船畢集。公揮旗鳴皷。促令還戰。諸船揚帆直前。砲箭雷發。煙焰漲天。頃刻之間。腥血赤海。賊七十三船。無隻櫓得返。人謂之閑山之捷。是役也。被擄人還言曰。龍仁潰散之後。賊將之在京中者。皆謂朝鮮無人。而獨以舟師爲難焉。有平秀家者。攘臂大言欲自當之。故諸賊以秀家爲舟師將。閑山之賊。是也。其後熊川人諸末曾。被擄往日本國。爲書記時。見對馬島所移日本國書。則曰日本與朝鮮舟師相戰。敗死者九千餘人云云。以此陞正憲。
初九日。聞一枝倭船。駐屯安骨浦。公與李億祺,元均等。領兵齊到。則賊裹船以鐵。蔽以濕綿。見我師出死戰之計。或持丸登岸。或在舟力鬪。我軍乘銳摧之。賊不能支。岸者走。舟者死。燒破四十二船。
九月初一日。公與李億祺,元均,助防將丁傑等相議曰。釜山爲賊根本。蕩覆其穴。則賊膽可破。遂與進至釜山。則賊於屢敗之餘。畏我威不敢出。唯登高放丸而已。撞破空船百有餘隻。鹿島萬戶鄭運。中丸死。公痛之不已。親作文以祭之。公別貯精米五百石於一處封之。或問何用。公曰。主上越在龍灣。箕城之賊。若又西突則車駕將渡海矣。在吾之職。當以龍舟。浮海迎駕。天未亡唐。則仍圖恢復。雖至不幸。君臣同死於我國之地。可也。且吾不死則賊必不敢來犯矣。
癸巳二月初八日。公與李億祺相議進討之計。發船進至釜山。則熊川之賊。扼釜山之路。據險藏船。多作巢穴。公或遺伏誘引。或出入挑戰。賊畏怯兵威。不出洋中。只以輕疾船。闖然浦口。旋入巢穴。但以旗幟多設於東西山麓。登高放丸。陽示驕橫之狀。我師不勝慷慨。左右齊進。砲箭交發。勢若風雷。如是者終日。顚仆死者。不知其幾許矣。左別都將李渫,左突擊將李彦良。窮逐倭三船所騎數百餘賊。其中賊將。着金冑紅甲。大呼促櫓。我師以皮翎箭射賊酋。卽仆于洋中。餘賊。亦皆射殺之。
二十二日。公與李億祺及諸將相議曰。賊畏我兵威不出。累日相戰。未必盡殲。若水陸攻之。則賊氣可挫。卽令三道舟師。各出輕完船五隻。突戰于賊船列泊之處。又令義僧兵及三道驍勇射夫等所騎船十餘隻。東泊於安骨浦。西泊於薺浦。下陸結陣。賊畏其水陸之交攻。東西奔走。與之應戰。水陸將士。左右突戰。遇輒撞破。羣倭頓足痛哭而已。時李應漑,李慶集等。乘勝爭突。撞破賊船。回船之際。兩船相搏。遂致傾覆。公卽啓曰。臣以無狀。叨守重寄。日夜憂懼。思報涓埃之效。上年夏秋。兇賊肆毒。水陸移犯之際。幸賴天佑。屢致勝捷。領下之軍。莫不乘勝。驕氣日增。爭首突戰。唯恐居後。臣以輕敵必敗之理。再三申飭。猶且不戒。至使一隻統船。終致傾覆。多有死亡。此臣用兵不良。指揮乖方之故也。極爲惶恐。伏藁待罪。
七月十五日。公以本營僻在湖南。難於控制。遂請移陣於閑山島。朝廷從之。島在巨濟南三十里。一山包海曲。內可以藏船。外不得以窺中。而倭船之欲犯湖南者。必由是路。公每以爲形勝之地也。至是來陣。其後天將張鴻儒登眺久之曰。眞陣處也。
八月。朝廷以三道水使不相統攝。必有主將可也。以公兼三道水軍統制使。仍本職。
元均自以先進。恥受制於公。公每優容之。
公在陣。每以兵食爲憂。募民屯作。差人捕魚。至於煑鹽陶瓮。無不爲之。舟載販貿。不踰時月。積穀巨萬。
公在陣。未嘗近女色。每夜寢不解帶。纔宿一二更。輒召人咨議。以至于明。又所噉食。朝夕五六合而已。見者深有食少事煩之憂。
公精神倍於他人。時與客爛飮。至于夜分。而雞旣鳴。則必明燭起坐。或看文書。或講籌策。
甲午正月十一日。乘舟從風。往謁母夫人于寓所。翌日告辭。母夫人敎以好赴陣中。大雪國辱。再三諄諭。少無惜別之意。
三月。有譚都司者以講和事。自天朝至熊川賊陣。移牌文於公曰。日本諸將。俱欲卷甲息兵。爾當速回本處地方。毋得近日本營寨。以起釁端。公答書曰。嶺南沿海。莫非我土。而謂我近日本營寨者。何也。欲我速回本處地方。所謂本處地方。指何方也。倭賊無信。欲和者。詐也。吾爲朝鮮臣子。義不與此賊共戴一天。時公得染病症頗重。猶一日不卧。視事如舊。子弟請休攝。公曰。與賊相對。勝敗决於呼吸。爲將者不之死則不可卧。强病十二日。
癸巳甲午年間。癘氣大熾。陣中軍民死者相繼。公定差使貟。收骨瘞之。裁文祭之。
一日。又作文行癘祭。臨祭之曉。公夢有一隊人訴寃於前。公問何爲。對曰。今日之祭。戰亡者。病死者。無不得食。而我等獨不與焉。公曰。汝等何鬼。曰溺死之鬼也。公起取祭文觀之。則果不載焉。遂命並祭之。
公以軍中戰具。莫大於銃筒。必用銅鐵。而無見在。遂廣募民間。一時所得。多至八萬餘斤。鑄分諸船。不可勝用。
公嘗月夜。有吟曰。水國秋光暮。驚寒鴈陣高。憂心輾轉夜。殘月照弓刀。又作歌一闋。詞甚激烈。歌曰。閑山島月明夜上戍樓。撫大刀深愁時。何處一聲羌笛更添愁。
元均怨公之位在己右。以爲爲公所擠而然。每逢人。必垂泣而道之。或至臨戰。號令亦不遵。公謂與賊對壘。必誤大事。乙未二月。啓聞。請遆己職。朝廷以大將不可變易。遂移拜元均忠淸兵使。
裵楔代元均爲水使。楔性矜己傲物。未嘗向人低心。及來陣中。見公處事。出語人曰。不圖得見豪傑於此島之中矣。
八月。完平李相公。以都體察下兩南。副察及從事官等隨之。相公之到湖南也。水軍之呈狀者無數。而相公故不决之。皆卷令作軸。載往於晉州。招公議事。仍令吏人持水軍呈狀。積於公前。不知其數百張也。公右秉筆左曳紙。剖决如流。斯須而盡。相公與副察取見之。則咸當其理。相公驚曰。吾輩之所未能。今公何能若是。公曰。此皆舟師事。故習於耳目而然也。
相公與副察及從事等。同乘公舟。入閑山陣中。周視陣形。從容留宿。將還。公請曰。軍情必謂相公有犒賞。今無其事。則恐缺望。相公曰。此甚是。但吾初不備來。奈何。公曰。吾爲相公。已辦了。相公若許之。則當以相公之命。饋之。相公大喜。遂大犒之。一軍踴躍。公之旣沒。相公言及此事。仍歎曰。李統制大有才局。〈按梧里集。仁廟朝李相公入待啓曰。臣爲體察使。在嶺南時。廵到閑山。按行李某營壘。觀其區畫。極有䂓模。臣欲還發之際。李某密語於臣曰。大臣來此。不可不宣諭上意。且施賞激。臣聞其言而大悟。卽爲下令軍中。一邊試藝。一邊施賞。至殺三十餘牛。以犒士卒矣。上曰。李某眞將軍也。其心智亦可嘉矣。〉
元均在忠淸道。一以詆公爲事。故毁言日至於朝廷。而公略無所辨。亦絶口不言元短。時論多右元而欲傾公。
丙申冬。倭將平行長。陣巨濟。憚公威名。百計圖之。使其下要時羅者。行反間。要時羅因慶尙左兵使金應瑞。通於都元帥權慄曰。平行長與淸正有隙。必欲殺之。而淸正今在日本。不久再來。我當的知來期。物色淸正之船而指之。朝鮮使統制使領舟師。往邀於海中。則以舟師百勝之威。蔑不擒斬。朝鮮之讎可報。而行長之心快矣。因佯示忠信。勸懇不已。朝廷聞之。以爲淸正之頭可得。勅令公一依要時羅之策。而不知其實墮於計中也。
丁酉正月二十一日。權元帥至閑山陣。謂公曰。淸賊近將再來。舟師當從要時羅之約。愼毋失機。是時。朝廷方信元均。謗公不已。故公雖心知見欺於要時羅。而不敢擅有前却。元帥回陸纔一日。熊川報今正月十五日。淸正來泊于長門浦。朝廷聞淸正渡來。咎公之不能擒討。臺論大發。請以縱賊罪之。命拿鞫。時公領舟師。往加德海。聞有拿命。還本陣。計陣中所有。付于元均。軍粮米九千九百一十四石。在外之穀。不與焉。火藥四千斤。銃筒。除各船分載之數。又有三百柄。他物稱是。
完平李相公。以都體察在嶺南。聞公拿命。馳啓曰。倭賊所憚者。舟師也。李某不可遆。元均不可遣。朝廷不聽。相公歎曰。國事無復可爲。
二月二十六日。就途。一路民庶男女老幼。簇擁號慟曰。使道何之。我輩自此死矣。
三月初四日。夕入圓門。或曰。上怒方極。朝論且重。事將不測。奈何。公徐曰。死生有命。死當死矣。
時上遣御史。下閑山廉問。御史欲陷公。還啓曰。聞淸賊渡來。掛嶼七日。不能運動。而李某未克討捕。是日。慶林君金命元入侍經筵曰。倭賊慣於舟楫。掛嶼七日之言。似虛。上曰。予意亦然。其後元均之敗也。公再爲統制。立大功。向之爲御史者。入直玉堂。同僚問曰。掛嶼七日之言。何從得聞乎。我時廵省於湖南。而全未聞知也。其人有慚色。
十二日。供狀。初公之被拿也。舟師諸將之親屬在京中者。慮公之歸罪於諸將。無不惴惴。及公對獄。但陳事之首末。次序整整。少無傍引之語。大小歎服。有願識其面者。
公在獄時。右水使李億祺遣人奉書。問候於公。泣而送之曰。舟師不久必敗。我輩不知死所矣。時北道土兵若干人。適以赴擧來京。聞公縲絏。慷慨欲上䟽解公。請爲北兵使。
四月初一日。赦令白衣立功於元帥幕下。十一日。丁母夫人喪。懇押去郞。成服發程。公慟哭曰。竭忠於國而罪已至。欲孝於親而親亦亡。
七月十六日。元均果敗。李億祺死之。三道舟師全沒於賊。公時在草溪。元帥遣公馳往晉州。收集散兵。
八月初三日。閑山敗報至。朝野震駭。上引見備局諸臣問之。羣臣惶惑。不知所對。慶林君金命元,兵曹判書李恒福從容啓曰。此元均之罪也。惟當起李某爲統制。上從之。又以公爲統制使。將士聞之。稍稍來集。公卽帥軍官九人,牙兵六人。自晉州馳至玉果。避亂士民。載盈道路。望見之。壯者皆告其妻孥曰。我公至。汝不死。徐徐訪來。我則先往。從公如此者比比。至順天。得精兵六十餘人。入順天空城。各帶兵甲而行。及到寳城。則一百二十人矣。
十八日。到會寧浦。戰船只十艘。公召全羅右水使金億秋。使收拾兵船。分付諸將。粧作龜艦。以助軍勢。約曰。吾等共受王命。義當同死。而事已至此。何惜一死以報國家乎。惟死而後已。諸將無不感動。二十四日。進至於蘭浦前。二十八日。賊八船欲來襲我船。公鳴角揮旗。賊走。二十九日。進陣於珍島之碧波津。裵楔棄軍逃走。
九月初七日。賊船十三來向我陣。公迎擊之。賊退走。是夜二更。賊復來放砲。欲驚我軍。公亦令放砲。賊知不可動。又退去。盖以夜驚。得利於閑山者云。
時朝廷以舟師甚單。不可禦賊。命公陸戰。公啓曰。自壬辰至于五六年間。賊不敢直突於兩湖者。以舟師之扼其路也。今臣戰船尙有十二。出死力拒戰。則猶可爲也。今若全廢舟師。則是賊之所以爲幸。而由湖右達於漢水。此臣之所恐也。戰船雖寡。微臣不死。則賊不敢侮我矣。
十六日。早朝。賊塞海。由鳴梁向我陣。公領諸將出禦之。賊十匝圍之。而分軍迭戰。公下碇住船。賊知大將船。遂以三百三十三隻進擁之。其勢甚急。諸將謂公不可更免。各退一里許。公斬梟一人。以麾督進之。僉使金應諴回船入來。巨濟縣令安衛亦至。公起立船頭。大呼安衛曰。汝欲死軍法乎。再呼曰。安衛誠欲死於軍法乎。汝以退去爲可生乎。衛慌忙對曰。敢不盡死。突入交鋒。賊三船蟻附。衛船幾陷。公回船救之。衛亦殊死戰。賊二船被勦。賊氣少挫。頃刻之間。賊船三十。連見撞破。死者不知其數。賊不能支。解圍走。公在閑山時。有倭人俊沙者。自安骨浦賊陣。得罪來降。留在陣中。是日。俊沙在公所乘船上。俯見浮海賊尸中。有着紅錦畫文衣者。俊沙指之曰。是乃安骨浦倭將馬多時也。公使鉤致船頭。則尙不死也。俊沙喜躍曰。是眞馬多時也。公命斬之。
是日。避亂人士登高峯見之。則賊船來者。只計其三百。而餘不可盡記。彌滿大海。海不見水。我舟只十餘。不啻若壓卵。而諸將於新喪之餘。忽遇大賊。心死魄奪。皆欲退遁。獨公有必死之志。中流下碇。爲賊所圍。如雲埋霧合。但見白刃飜空。砲雷震海。避亂人等。相與痛哭曰。我等之來。只恃統制。而今若此。我將何歸。俄見賊船稍退。公所乘船。兀立無恙。賊分軍迭戰。如是者終日。賊大敗而走。自是南民之倚公尤篤。
時公受命於蕩敗之後。收拾疲散。粮械草草。時又季秋。海天頗寒。公憂之。公見避亂船來泊者不知其幾百。遂下令曰。巨賊捲海。汝等在此何爲。對曰。我等惟仰使道在此耳。公又令曰。能從我命。則我可指示生路。不然則無可奈何。皆曰。敢不從命。公令曰。將士飢且無衣。勢將皆死。况望禦賊乎。汝等若以所餘衣粮。分救我軍。則此賊可討而汝死可免矣。衆皆從之。遂得粮米。分載諸船。而軍士無不衣者。用以致捷。
先是。公令避亂人等。移船避寇。其人皆不肯舍公而去。鳴梁之戰。公使其諸船。列於遙海。以作疑援。而公當前力鬪。故賊大敗。謂我猶盛。不敢再犯。
是日暮。移陣於唐笥島。避亂人士畢來致賀。捷書至。上大喜。卽命諸臣諭曰。此啓可示於楊經理。經理在南別宮。移咨國王曰。近來無此捷。吾欲掛紅而遠未能焉。今送紅段銀子若干。須以此意褒賞之。上下書嘉之。陞崇政。言者以公爵位已高。事畢更無可酬。乃止。只官諸將。
十月十四日。公在右水營。聞子葂喪。葂。公之季子也。有膽略善騎射。公愛其類己。是年九月。將母往在牙山第。聞賊倭焚蕩閭家。馳擊之中。伏刃於途死之。公聞訃慟絶。自是精神日瘁。其後公陣古今島。因晝假寐。見葂悲號於前曰。殺我之賊。父可誅之。公曰。汝生爲壯士。死獨不能殺賊乎。曰。我死於賊手。畏之而不敢殺。公起而告人曰。我夢如此。何也。悲不自抑。仍曲肱而閉目。髣髴之中。葂又泣告曰。父報子讎。幽明無間。而容讎一陣。邈我言而不之誅。痛哭而去。公大驚問之。有新捕賊一人。囚在船中。公令問作賊首末。果殺葂者。甚驗無疑。命剉斫之。
十二月初五日。在羅州之寶花島。自上有旨曰。聞卿尙不從權。私情雖切。國事方殷。古人曰。戰陣無勇。非孝也。戰陣之勇。非行素氣力困憊者之所能爲。禮有經權。未可固守常制。其遵予意。速爲從權。並以權物賫遺之。公悲痛不已。
戊戌二月十七日。移陣古今島。島在康津南三十餘里。峯巒稠疊。形勢尤奇。傍有農場最便。公募民耕作。軍餉賴給焉。時軍勢已盛。而南民之倚公爲命者。亦至數萬家。兵威之壯。十倍於閑山陣。
七月十六日。天朝水兵都督陳璘。領水兵五千來到。公聞璘軍將至。盛辦酒肉。又備軍儀。遠延大享。諸將以下無不沾醉。士卒傳相告語曰。果良將也。璘爲人桀驁。上憂之。有旨於公。令厚待毋怒都督。都督軍始至。頗事掠奪。軍民苦之。一日。公令軍中。大小廬舍。同時毁撤。公亦使搬運衣衾下船。都督見處處毁家而怪之。遣家丁問於公。公答曰。小國軍民。聞天將之來。如仰父母。今天兵專務暴掠。人將不堪。各欲避遁。我爲大將。不可獨留。故亦欲浮海而之他。家丁歸白之。都督大驚。卽顚倒走來。執公手而止之。且令家丁等。輸返公衣衾。懇乞不已。公曰。大人若從吾言則可矣。都督曰。豈有不從之理。公曰。天兵謂我陪臣。少無忌憚。倘許以便宜訶禁。則庶得相保。都督曰諾。是後。都督軍有犯。公治之如法。天兵畏之。過於都督。軍中賴安。
十八日。聞賊船百餘隻來犯鹿島。公及都督各領戰船。至于金堂島。則只有二賊船。見我遁走。公及都督。經夜乃還。公留鹿島萬戶宋汝悰。以八船伏于折爾島。都督亦留其船三十隻待變。二十四日。公爲都督。設酒於運籌堂。方酣。都督麾下千揔者。自折爾島來告。曉來遇賊。朝鮮舟師盡捕之。天兵則因風不順。不與相戰。都督大怒。喝令曳出。因擲盃推盤。有市于色焉。公知其意。解之曰。老爺爲天朝大將。來討海寇。陣中之捷。卽老爺之捷也。我當以首級。全付於老爺。老爺到陣未久。奏膚於皇朝。豈非善乎。都督大喜。就執公手曰。自在中朝。飽聞公名。今果不虛矣。遂醉飽終日。是日。宋汝悰獻所獲船六隻。賊首六十九級。送之都督。具啓達之。上以公有光于天將。嘉諭之。
都督在陣日久。熟見公之號令節制。且料其船雖多。而不可以禦賊。每臨戰。乘我板屋。願受制於公。凡軍號指揮。皆讓之。必稱公爲李爺曰。公非小邦人也。勸令入仕中朝者數矣。
九月十五日。聞諸賊將欲撤歸。公及都督領舟師發行。十九日。至于左水營前。二十日。進陣於順天之曳橋。乃賊將平行長陣前也。賊峙糧獐島。遣兵取來。盡焚其餘。
二十一日。公遣海南縣監柳珩等。進擣賊陣。殺賊八人。以潮退水淺還。是日。天朝陸軍提督劉綎。帥苗兵一萬五千。來陣於曳橋之北。
二十四日。聞賊將平義智率精兵百餘人。自南海至曳橋。盖與行長議撤歸事云。
十一月初二日。約陸軍挾擊。公與都督。舟師進戰未决。蛇渡僉使黃世得中丸而死。世得。公之妻從兄也。諸將入吊公曰。世得死於王事。其死也榮。劉提督不肯進鬪。都督憤忿不已。
初三日。公及都督遣兵酣戰。公見潮退。姑令都督回舟。都督不聽。沙船十九果挂於淺灣。爲賊所圍。公謂不可坐視。發七船。多載戰具及武士。擇將送之。戒曰。賊見挂舟。必欲乘機並取。汝等但力戰自保。潮至卽還。七船。一如公命。遂以全歸。沙船盡被勦滅。
初六日。被擄人邊敬男者。自賊中逃還言。去八月自日本出來。則賊酋平秀吉已死。諸酋方爭立未定。故諸賊急於撤歸矣。
十四日。平行長欲速還。而患舟師遮路。多賂都督。請令退陣。都督欲許和。是日初昏。倭小將率七賊乘船。潛入于都督府。獻猪及酒而歸。
十五日。倭使又至督府。十六日。都督使其將陳文同。往賊營。俄而。賊五島主者以三船載馬匹及槍劍等物。獻於都督而還。自是倭使之往來督府者不絶。都督欲令公許和。公曰。大將不可言和。讎賊不可縱遣。都督赧然。倭使又來。都督曰。我爲爾倭。已言于統制而見拒。今不可再言。行長遣人於公。齎銃劍等物甚懇焉。公却之曰。壬辰以來。捕賊無數。所得銃劍。丘山可齊。寇讎之使。何爲於此。賊無辭而退。
行長遣人言曰。朝鮮舟師。當與上國舟師異陣。而今同一處。何也。公曰。陣於我地。只任我意。非賊所知也。都督多受賊賂。欲開其去路。謂公曰。我欲姑舍行長。而先討南海之賊。公曰。南海皆是被擄之人。非倭賊也。都督曰。旣已附賊。則是亦賊也。今往討之。則不勞而多斬。公曰。皇上之所以命討賊。欲救小邦人命也。今不刷還而反加誅戮。恐非皇上本意。都督怒曰。皇上賜我長劍。公曰。一死不足惜。我爲大將。决不可舍賊而殺我人也。爭之良久。
十七日。初昏。行長擧火。與南海賊相應。盖行長請援。故昆陽,泗川之賊。來於露梁而應之云。公勅令諸將。嚴兵待之。
十八日。酉時。賊船自南海無數出來。依泊於嚴木浦。又來泊於露梁者。不知其數。公約于都督。是夜二更同發。四更到露梁。遇賊五百餘艘。大戰至朝。
是夜三更。公於船上。盥手跪祝于天曰。此讎若除。死卽無憾。忽有大星隕於海中。見者異之。
十九日。黎明。公方督戰。忽中飛丸。公曰。戰方急。愼勿言我死。言訖而逝。時公之長子薈。兄子莞。執弓在側。掩聲相謂曰。事至於此。罔極罔極。然若發喪。則一軍驚動。而彼賊乘之。尸柩亦不得全歸。莫若忍之以待畢戰。乃抱尸入於房中。惟公之侍奴金伊及薈,莞三人知之。雖親信宋希立輩。亦未之知也。仍麾旗督戰。如前不已。賊圍都督船幾陷。諸將見公船麾促。爭赴救解。戰罷。都督急移船相近曰。統制速來速來。莞立於船頭。哭曰。叔父命休。都督仆於船上者三。大慟曰。旣死之後。乃能救我。又拊膺哭之良久。都督軍。亦皆投肉而不食。
柩發自古今島。返于牙山。一路民庶老幼男女。號痛隨之。士子備酒奠。操文哭之。如悲親戚。
都督諸將。皆作挽以哀之。及撤還。都督入新昌縣。先通來祭之意。適邢軍門差官催上王京。故都督只以白金數百兩齎送之。至牙山縣。邀見公之諸孤。薈往遇於道。下馬謁之。都督亦下馬摻手痛哭。問曰。爾今何官。薈曰。父喪未葬。非得官之時。都督曰。中國則雖在初喪。不廢賞功之典。爾國緩矣。吾當言於國王云云。
上遣禮官賜祭。贈議政府右議政。
明年己亥二月十一日。葬于牙山錦城山下酉坐之原。在德淵君塋西一里許。後十六年甲寅。遷窆于於羅山壬坐之原。德淵君塋北一里。
公之部曲。請爲公立祠。朝廷從之。刱建于左水營之北。賜額忠愍。春秋二祭。李億祺配之。湖南軍民。追慕不已。爭以其財。私作石碑。請刻於方伯。遣鎭安縣監沈仁祚。書曰。李將軍墮淚碑。立於東嶺峴左營往來之路也。
湖南寺僧。爲公設齋。無山不擧。有慈雲者。隨公陣中。常將僧軍。頗立功。公歿之後。以米六百石。大設水陸於露梁。又以盛奠。祭於忠愍祠。有玉泂者。亦以僧人。爲公繼餉。頗見信任。及是自念無所報效。來守忠愍祠。日日灑掃。擬死不去。
咸悅人朴起瑞。其二親皆死於賊。而自以躄者。恨其不能從軍復讎。聞公之屢捷。心常戴之。及聞公訃。制服行三年喪。練祥皆來祭。
嶺南海濱之民。私作草廟於鑿梁。出入必祭之。盖鑿梁。近於閑山島。
李雲龍爲統制使。因民心大作祠宇於巨濟。凡戰船發行。無不告。
甲辰十月。論功以公爲第一。贈効忠仗義迪毅協力宣武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事,德豐府院君。考妣以上推恩。旌表門閭。〈仁廟朝癸未。贈諡忠武。〉
配尙州方氏。封貞敬夫人。寶城郡守震之女。永同縣監中䂓之孫。平昌郡守弘之曾孫。將仕郞洪胤弼之外孫也。生三男一女。男長曰薈。縣監。次曰䓲。正郞。季曰葂。已死。女嫁洪棐。儒業。妾子二人。曰薰。曰藎。女二人。孫男二人。曰之白。曰之晳。女一人。嫁尹獻徵。外孫四人。曰洪宇泰。曰洪宇紀。曰洪宇逈。曰洪振夏。女一人。
又
[编辑]判官洪翼賢
公生於嘉靖乙巳。卒於萬曆戊戌。享年五十四。公賦性淸忠。德備剛柔。居內處外。不以怒淫。不以喜溢。刑賞得中。故士卒畏而愛之。能濟大事也。公爲統制日。人有罪當刑。子弟侍側者曰。此人罪重。不可輕也。公徐曰。刑罰自有其律。不可以人言輕重也。且爲子弟之道。當以生道救之。不可以重刑請也。在乾原日。湖南武弁戍北道。聞親喪欲奔。而無力不得發。公聞之曰。吾於彼。雖無素分。然匍匐之救。豈間於知不知乎。卽以良馬一匹護送。公在舟師十年。一不顧念家事。子女嫁娶。頗有過時者。公之二兄先公亡。公撫育諸孤。凡有得物。必先諸孤而後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