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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坡易傳/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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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上

坤下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然而比非其人,今雖吉,後必有咎。故曰「原筮」。筮所從也,「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元」,始也,始既已從之矣,後雖欲變,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貞」。始既已從之,則終身為之貞;知將終身貞之,故再筮而後從。孰為可從者?非五歟?故曰「以剛中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

不寧方來,謂五陰也。五陰不能自安,而求安於五。

後夫兇,其道窮也。

窮而後求比,其誰親之?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

五陰皆求比於五。初六最處於其下,而上無應,急於比者也。夫急於求人者,必盡其誠,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五以其急於求人也而忽之,則來者懈矣。故必「比之」,然後「無咎」。是有信者,其初甚微且約也,其小盈缶而已;然而因是可以致來者,故曰「終來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致「他」者,初六之功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以應為比,故自內於二,可謂「貞吉」、「不自失」者;於五,則陋矣。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近者皆陰,而遠無應,故曰「匪人」。

六四:外比之,貞吉。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上」,謂五也。非應而比,故曰「外比」。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王弼曰:「為比之主而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惟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三驅之禮,禽逆來趨己則舍之,背己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無首」,猶言無素也。窮而後比,是無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