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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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上

乾下

「泰」,小往大來,吉,亨。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誌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陽始於「復」而至於「泰」。「泰」而後為「大壯」,「大壯」而後為「夬」。「泰」之世,不若「大壯」與「夬」之世,小人愈衰而君子愈盛也。然而聖人獨安夫「泰」者,以為世之小人不可勝盡,必欲迫而逐之,使之窮而無歸,其勢必至於爭,爭則勝負之勢未有決焉,故獨安夫「泰」,使君子居中,常制其命;而小人在外,不為無措,然後君子之患無由而起,此「泰」之所以為最安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

「財」,材也。物至於「泰」,極矣,不可以有加矣,故因天地之道而材成之,即天地之宜而「輔相」之,「以左右民」,使不入於「否」而已。「否」,未有不自其已甚者始,故「左右」之,使不失其中,則「泰」可以常保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征吉。

《象》曰:「拔茅」、「征吉」,誌在外也。

王弼曰:「茅之為物,拔其根而相連引者也。茹,相連之貌也。三陽同誌,俱誌於外。初為類首,舉則類從。」故曰「以其匯,征吉」。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陽皆在內,據用事之處;而擯三陰於外,此陰之所不能堪也。陰不能堪,必疾陽;疾陽,斯爭矣。九二,陽之主也,故「包荒,用馮河」。「馮河」者,小人之勇也;小人之可用,惟其勇者。「荒」者,其無用者也;有用者用之,無用者容之不遐棄也,此所以懷小人爾。以君子而懷小人,其朋以為非也,而或去之,故曰「朋亡」。然而得配於六五,有大援於上,君子所以愈安也,雖亡其朋,而卒賴以安,此所以為「光大」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

「乾」本上也,「坤」本下也。上下交,故「乾」居於內,而「坤」在外。茍「乾」不安其所而務進以迫「坤」,則夫順者將至於逆,故曰「無平不陂」。「坤」不獲安於上,則將下復以奪「乾」,「乾」之往適,所以速其復也,故曰「無往不復」。當是時也,「坤」已知難,而貞於我則可以「無咎」之矣。九三之所孚者,初與二也;以其所孚者為樂,進以迫「坤」而重違之,則危矣。故教之以「勿恤其孚」,而安「於食」,是以有「泰」之「福」。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王弼曰:「『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處『坤』首,」六五、上六皆失其故處而樂下者,故翩翩相從,不必富而能用其鄰,不待戒而自孚。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妹」,女之少者也。《易》女少而男長,則權在女。六五以陰居尊位,有「帝乙歸妹」之象焉。「坤」樂下復,下復而奪「乾」,「乾」則病矣,而亦非「坤」之利也,「乾」病而疾「坤」,「坤」亦將傷焉。使「乾」不病、「坤」不傷,莫如以輔「乾」之意而行其下復之願,如帝女之歸其夫者。帝女之歸也,非求勝其夫,將以祉之。「坤」之下復,非以奪「乾」,將以輔之,如是而後可。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取土於隍,而以為城;封而高之,非城之利,以利人也。「泰」之所以厚「坤」於外者,非以利「坤」,亦以衛「乾」爾。「坤」之在上,而欲復於下,猶土之為城,而欲復於隍也。有城而不能固之,使復於隍,非城之罪,人之過也,故「勿用師」。上失其衛,則下思擅命,故「自邑告命」。邑非所以出命也,然既以失之矣,從而懷之則可,正之則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