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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岡先生遺稿/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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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東岡先生遺稿
卷三
作者:崔是翁
1858年
卷四

疑禮問目[编辑]

問喪中來後者追服一節。當一依司馬操之言。雖以姪來後叔父於練後。亦準稅服之節而服三年歟。

明齋答曰然。

問祭時主人前導云者。以先於紳主而言歟。以先於他人而言歟。

明齋答曰。主人當在前而導之。非言其先於他人也。

問國恤中祭先之禮。沙溪之敎。與退溪之言相左。退溪則以爲國君內喪。與國君喪有間。卒哭前時祭不可行。而忌祭則可行。沙溪語意則每就卒哭後論。是雖忌祭。似不可行於卒哭前也。當何適從。盖服旣有三年期年之別。則凡干禮節。似亦當有羞等耶。

玄石答曰。兩先生論國恤喪祭禮果不同。然退溪又言廟中節祀。有官者不得行。栗谷亦謂忌墓祭有官者可廢。有官者指衰服者而言。無官者可略設一奠。此似後來定論也。盖服制雖有三年期年之差。要之同是君喪。故其於禮節。自不得懸異矣。如何。

問祖先之親盡者。享士林俎豆之禮。則其子當孫不遷其神主云。而人多行之。未知於禮何據。盖旣享士林之祭。則爲子孫者似不可遽埋其主。可依家禮。始祖藏主於墓所。而勢或難行。又可別廟耶。

明齋答曰。所謂親盡之祖。享士林俎豆之禮。則子孫不當祧遷云者。於先儒說無所考。惟鄭寒岡答朴公彭年後孫之問。以爲不可祧云。而似亦是義起之言也。然非如功臣之載在法典。子孫以祖先之有德業而私自不祧。恐近於世室。而無乃或涉於僭耶。不敢妄爲之說。

玄石答曰。宗廟配享。文廟從祀之人。其主不遷云者。洛中亦有是說。頃年栗谷先生家立後時。諸公頗費詢考。終不得可據之文。似因圃隱神板事。以致訛傳。盖古今配從之數甚多。未聞有果如此言者。則其誤明矣。始祖立廟之禮。恐不可與此相混。

問承重孫妻服之說。疑禮問解。與喪祭答問大不同。盖以常情論之。舅姑之服。古禮只期年。至宋而升爲三年。今若以無姑在否之文。而曾玄孫妻從服三年。似已非制禮本意。况連三四代婦人。幷服三年。尤似未穩。問解所論退溪一說。未知見於何書。意者答問中所論。爲後來定論。故其說不載於答問中耶。

玄石答曰。承重者母妻諸服。常以問解中所引退溪先生所從者雖沒也服之說爲正。今來示以爲兩書大不同。未詳何謂。此二條。一則見答問本書。一則無所見。抑沙溪得之於別錄否。未可知也。

再問承重者母妻諸服。侍生所謂兩書不同者。以問解中沙溪說。與答問中退溪說不同而言也。見於答問者。果是兩說。而大意皆以爲姑服重服。則婦不當服重服云。且曾見五服沿革圖。乃曰通典子婦在則孫婦以下。以庶服之云。通典服制。雖與宋時異。而承重禮意則豈有前後之異乎。其圖乃鄭寒岡晩年所成。想與退溪之論。不爲矛盾。而所從雖沒也服一條。又脫於答問中。是以窃音姑在婦否者。爲後來定論。而小記所云沒也服者。恐不必指此等變禮而言耶。

玄石答曰。承重者妻之服。雖常以沙溪所引退溪說爲準。今考其書。不見於文集問答中。此却可菀。然左右所謂沒也服之語。恐不必指此等變禮。殊亦未解。盖小記之說。出於泛指而統論者。然則何以知此等變禮不在於其中耶。通典虞喜庾蔚之所論。皆以有嫡子無嫡孫爲言。固亦明白有據矣。然張子曰古者爲舅齊衰期正服也。今斬衰三年。從夫也。爲祖曾祖高祖後者妻從服亦如之。程子亦曰今服三年。亦可謂之從服。盖與夫同奉几筵。而已不可獨無服。關係甚重。實與魏仁浦等所奏無異。以此推之。在古嫡孫之法雖嚴。只是以尊服卑之常制。如家禮所謂其姑在則否之義。只當用於孫婦而已。非可以此廢今日承重者妻爲夫祖曾祖高祖從服三年之體者。不啻審矣。然所謂雖沒也服者。似亦有二例。若其夫承重而死者。正當如小記之文。追服無疑矣。若元未承重而死者。其夫猶未成爲當服之人。正所謂有嫡子無嫡孫者。其妻何從而爲之服重乎。問解或說。固有云云。然代序傳重。其要當在於祖禰正軆之間。而恐不當在於孫曾妻之爲服與否。且如帝王家長子爲太子而死者。雖未及踐大位。然其子孫本無以此不得代序傳重之理。况今士夫家豈可以此不服。而終不自遂其承重者耶。鄙見如是。未知高明以爲如何也。

明齋答曰。承重者之妻從夫服。旣著於家禮。而無其姑在則否之文。則何可不從服。此禮當從沙溪說。方無違於家禮矣。所從雖沒也服一條。義甚分明。何可不用於變禮耶。

問父喪中母亡則以三年內論。而父喪中祖喪則以殯未殯論。此固不可曉也。况家禮只論重喪未除遭輕喪。而不論殯未殯之別。似宜以此爲準也。且服制雖以始制爲斷。而母喪練前遭父裘。則揆諸情禮。不可期年而便止。又當仍服三年也如何。

明齋答曰。父喪中母亡猶朞者。乃鄭康成儀禮註也。備要已論其不可行矣。當從備要如何。

玄石答曰。父喪中祖亡母亡。服制異同之義。備要以爲不敢輕議。然愚常思之。通典及註䟽之說。雖同出不忍死其親之意。然皆以父身而推之。祖則父之所重。故雖旣殯之後。子必服以三年。母則父之所輕。故雖三年之內。子必服以期。其義則然也。但沙溪已以杜元凱之論爲主。參以今日人情事勢。亦有難以直行其說者。玆不敢質言也。

問除喪一欵。人道之大節。一國宜無異同。而近來國恤中除喪者。京鄕湖嶺多不同。想緣不曾有先儒定論而然歟。以沙溪所論卒哭後私喪二祥未知其必不可行之說考之。則卒哭前。似不當除服。而以禮記大夫士有私喪條註語意推之。則似無不可除之理。盖古今異制。今世旣無主祭。而居官之法。亦可依自依行親喪之禮之說而行之。恐未可引不行之古禮而廢當行之大節也。忌祭却輕於祥祭。而栗谷定論。亦云有官者不得行。無官者可略行。則獨此祥祭。無官而可退於五月或七月七月指中原而言之後耶。又其有官旣云指衰服。則無官便通指前銜及庶人也。然則除喪節次。似亦無前銜庶人之別。而或云當有差別。此亦果然否。有官指衰服之稱。豈但施之忌祭而不得施於祥祭也。或曰禮旣曰君喪除後殷祭云。故今之卒哭前。不得除服者。豈以不得行殷祭。而獨先除服爲未安耶。此語似矣。而恐非得中之論也。祭饌之隆殺。與喪服除不除輕重如何。且今世朝夕上食之終三年。已厚於宋時之俗。而祥祭旣不行於卒哭前。上食似亦不廢於祥祭之前。是三年之後。又加半年也。禮宜從厚。愛禮存羊之義。恐到此幷推不得也。况君喪除後殷祭者。以君爲重也。今世士大夫旣無服君喪之節。而加服私喪之月數。則烏在其重君輕親。以義斷恩耶。大抵可除可不除。固不知禮意果如何。而一國喪制有異同者。實非盛世之禮俗如何。

明齋答曰。國恤中除喪一節不同之歎。誠如來示。無官者依自依行親喪之禮之說。當除無疑。而有官者有衰服。不得行祭。故不得除。盖先儒所論。亦不無異同。故行之者各以意之相近者從之。此所以不同也。幸勿徒泛問於人。悉取先儒說而詳究之。以定取捨如何。此實窮理之事也。

玄石答曰。除喪異同。果爲禮俗之末弊。此亦無可爲者。大抵自昏朝來六七十年。論禮家以沙溪爲主。故其稍有識好禮者。皆從備要卒哭後行二祥之說。其不及此者。專以常制行禮脫服而無疑。亦俗情然也。此乃所以致今異同之關捩。是以近歲之中。雖有以退栗有官無官之說言者。人不聽信。勢自如此矣。觀左右所主。似以泥於古禮。不得依時行祭爲慨然。然今士大夫雖無主祭居官之事。而旣服君衰則不敢私服之義。不可不存也。忌墓祭係吉禮。虞卒哭祔練祥係㐫禮。禮固不同。而俱是三獻殷祭。故服衰者義有不敢直行也。裘期有常限。今將更踰數月。是所謂難安者。而大軆如此。固不得不略依三年而葬及追服者之制而行之也。君喪爲重之說。人亦有言。但國家之制。士夫除官然後。始以白帽參祭於魂殿。則非必先除官者可以得行君喪也。盖古今禮制雖不盡同。而其於不敢殷祭之義。誠難弁髦而輕棄之。但備要之文。初不論其有官無官。是因今制而幾失古義。此退栗之說。雖未盛行。猶當有補於世也。

問除服月數。固當從始死日計。假如晦日死而成服於次月。亦當從始死計耶。先儒所論未殯已殯之別。到此不當復論耶。

明齋答曰除服。朞服則周而除之於死日。從死日數之可也。若以月計者從死日則如來示。晦日死者當减一月服。恐未安。如此者恐當從成服計月矣。未知如何。

玄石答曰。除服月數。從死日計者。問解之論也。然則只服二朔。心常爲疑。今更詳之。鄭氏旣曰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不數閏。今小祥大祥。必以死日行祭。則期以上。自當用年數之制。至於大功以下以月數者。自當以成服之月數數之。且鄭玄常論稅服。以爲五月之內當追服。王肅以爲當服其殘月。賀循,庾蔚之皆主鄭說。若從問解之論。則是與服其殘月無異也。以此推之。自非晦日成服者。當以次月數之。未知如何。

問父喪中母亡。猶服期云者。揆以俗情。固亦未安。以父未殯而服祖以周者。果無未安者乎。假如祖死於未殯之前。而祖母死於旣殯之後。則一兩日之間。而服制懸截。尤似未安。家禮旣泛稱父卒承重。則今不必論殯未殯。以起難處之端也如何。

明齋答曰。父喪中母亡服期者。儀禮註䟽也。父未殯服祖以周者。通典說也。備要俱載之。以備參考。而此是大節目。何敢輕議。第今父喪中母亡。旣不得服期。則父未殯祖亡。亦不得不爲承重服者。似可見矣。如何。

玄石答曰。家禮雖泛言父卒承重則爲祖父。而通典賀循諸儒。已有未殯已殯之說。勉齋黃氏亦載儀禮通解續。金沙溪問解。又以不敢輕議爲言。則今難不從其文也。

問生之養子定於海美宗兄天石之第三子。已呈于禮曹。將與偕去。而服色及處身之道。將如何而可乎。亡妻祥朞已過。神主旣入祠堂。則稅服之節。似不可依例論。但身在三年之內。則亦不可以尋常人自處也。鄙意窃以爲再期以前。則當如諸妹。自處以心制人。再期以後。則不復服矣。未知於禮意果如何。

明齋答曰。小記䟽。爲後之後。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則宜接其餘服。不可以吉居㐫。若出三年則不追服云云。以此䟽說觀之。則來敎所謂以心制終其餘月者。正得禮意。恐不容他議也。

問外甥之稱。家禮雜儀則指爲甥姪。喪禮備要則指爲女婿。當何適從。大抵舅甥之稱。自昔雖多互說。至於外舅外甥之稱。似不可相混也。禮妻父曰外舅。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云。司馬公曰受女婿及外甥拜云。而未見母之兄弟稱外舅之文。備要圖中所云。未知本於何書耶。

明齋答曰。謂吾舅者。吾謂之甥。是儀禮喪服傳文。正指母之兄弟與姊妹之子而言也。妻父稱外舅。女婿稱外甥者。所以別之於舅甥也。備要圖所云爲正。而居家雜儀所云者。世俗之混稱者也。猶女婿之或只稱甥也。

問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者再降。而兩女各出則不再降。是出嫁者之服。乃厚於姊妹而反薄於兄弟也。抑有精義之可言歟。

明齋答曰。女子適人之降爲一義。男子出繼之降爲一義。故兩女各出。兩男各出。皆不再降。而爲人後者爲姊妹再降者。其所降有二義故也。非有厚薄而然也。聖人所制。恐無可疑。如何。

玄石答曰。喪服䟽兩女各出不再降。兩男各出不再降。此皆非有厚薄也。出爲人後者。於出嫁之姊妹。爲再降。以其爲人后及出嫁名義各異。不如或但幷爲人後。或但幷爲出嫁者。可以一降而無甚嫌碍。故不得不再降。恐其義在此也。

問鄙鄕蓼川上流。有地名伊川者。川上有山名曰蓮花峯。其傍有村名曰考亭也。宋三賢所居地名。適在一境數里之內。則亦非偶然者。而山川景致。又是境內之最也。鄕中士子欲建立書院。而盖建院處。與村居稍遠。故將移占近村之地。以爲永久之計。而其地方有爲鄕賢建祠之擧。或以爲可以先建者爲書院。而別立祠於其傍。以奉鄕賢。或以爲可別建書院於其中。而以先建者爲別祠。盖書院鄕祠名稱自別。則始之以鄕祠。終以爲書院。不無未安云者。甲者之論。據事理而言也。均是學宮。營而未完。則或以爲書院。或以爲鄕祠。各自無妨云者。乙者之論。就地形而言也。伏望俯采兩端之說。下垂折衷之敎如何。

明齋答曰。蓼川勝景。聞之已久。恨不得平生一到也。承有創院莊修之擧。甚盛甚盛。第有廈屋而無實學。爲近來一大弊。實與退翁當初十書院之意不同。未知末梢能免此患否。甲乙之論。以此以彼。恐無大妨。惟在當事諸賢之商量處之。恐非外人之所可懸論也。

玄石答曰。書院之設。朱子退溪之意以爲國學鄕校。有科擧格令之煩。故令別立書院。以便講學矣。今則書院雖設。而率爲科士居接之所。無一講學之實。故愚於此等事。不敢有說也。

問士人盧世錫。其兄以玉溪禛之奉祀玄孫。承重無子而死。其兄嫂獨在。養其子爲后。名位久定。已得娶婦。而猶未及呈禮曹。去秋遭其祖母喪。人皆以其孫當代喪而待其立案爲言。及其呈文已來。乃言京中士夫以養孫代喪爲非云。且曰淳昌楊夢擧以所后事往問尼山。則適有湖西寡婦遭舅父喪。追後養子。而明齋以决無代喪之理爲言云云。不知京中士夫之論果是。而淳昌人所傳。又果無誤傳耶。鄙意不能無惑。而此中士夫之論。亦各異同。故盧君以爲難處。及其宗人多從可服之言然後許其代喪。而其妻則不從服。盖從退溪答問中姑在否之說。而其夫代喪。其妻則不從服也。幷望詳賜下示如何。

明齋答曰。旣以立后。則安有不服承重之理。京中士夫家安有如此之禮。直是無據之說也。淳昌客所傳鄙言云云者。雖不能記得。而恐其訛傳也。第雖訛傳。應有其事之曲折。而茫然不能記。深用慨歎。至於其妻不從服。似又誤也。夫承重則妻從服。明載家禮。安可不服。所謂姑在否云者。乃祖服孫婦之文也。非可用於承重之服也。幸更詳之。退溪先生有前後兩說。一以爲不可從服。一以爲當從服。今當從從服之說也。亦須考見如何。初雖誤不服。旣覺其誤則追後改成服。恐無妨也。

問家弟濟牧脫濕雖幸。而歸期尙遠。練祭之期。在於至月。而末由依例行祀。勢將作文告由而使其子代行矣。其父旣練則其子之除服。當從其父而無異同。但當其權也。舍弟必欲將親涖而定其山地。故從俗山殯。只用外棺覆莎草。而不立主。以魂帛令行其饋奠矣。今當練期祭。告其由而將以立主。此則義不可已也。春秋傳曰旣葬而返虞。虞主用桑。期年而練祭。練主用栗。今此當練而立栗主。其父之易練服。似是變禮之當然。第葬不備禮。柩在淺土。而其子之遽從其父。易練服於練祭。除衰服於祥祭者。揆之情禮。似爲未安。開元禮有周而葬。再周而葬之文。此則似以哀子主喪而論也。今此其父旣自主之。則其子似當從其父。而不備葬禮。遽從變制。固爲未安。其父旣練。其子獨後。亦涉未安。伏望參之情禮而指敎之。俾得無憾於大事如何。

明齋答曰。虞時旣不立主。則練時立主。似不可已。雖已權葬。旣已虞卒。則練時變制。亦無可疑。恐不可以葬未備禮而疑於練變也。練祭代行。非但練祭也。愼齋先生答人父不參祭。子代行之問曰。尊大人雖未參。練祭何可闕也。尊大人則設虛位而祭之。几筵祝則尊大人使子某敢告云云可也云。今似當依此行之。但當初越海通訃。其間必至踰月。今當以聞計後計之矣。未知如何。妻喪。其夫主之。練祭及練時變服。只當從其父而無有異同矣。

問人有父祖奉祀者喪其長子。以爲旣服三年。不當着黑笠。着白笠以出入。在義理果如何。葬時贈幣。或以奠於柩東爲主而納之東邊棺槨之間。或從退溪先生置棺左右之言而奉置棺上。不知當何適從。

明齋答曰。長子喪。雖曰三年。而居喪之節。實與親喪不同。如在官者不解官。亦其一端也。况出入服。雖親喪。古亦有墨衰之制矣。今人亦未聞長子喪。着白笠者。白笠恐過禮而駭俗也。葬時玄纁。開元禮奠於柩東。今之納於東邊棺槨之間者。卽據開元禮也。沙溪先生家所行也。退溪先生置棺上左右云者。乃世俗所行也。先人甞言柩東無餘地可奠之處。若納於棺槨之間。則當曰納而不當曰奠。分置左右。亦無可據之文。儀禮士喪禮。君贈玄纁之時。奉以置於棺盖之上云。置於棺上。此爲可據。若於棺上之左偏。爲玄上纁下。則似合於禮意。而且略有柩東之義矣。以此鄙家則皆以先人之言。置於棺上之東邊而玄上纁下。未知如何。

問始祖親盡則遷主墓所之說。見於家禮。始爲勳臣者不遷主。而次勳當遷。高祖亦當遷云者。又沙溪之說也。近觀嶺南士夫家。以先祖享俎豆。則子孫不宜遷主。仍幷高祖享五世者有之。門人曾以此爲疑。禀于先生。又問于玄石朴先生。則皆以爲不可行。今以門人家論之。曾祖及叔祖先考幷入于賜額書院。而人事怱怱。曾祖之主。已遷於門人家矣。幾何而三世幷至埋主之境。今欲從嶺儒之論。則有違諸先生禮意。又欲一從禮論。則不無有歉於私情。反覆以思。寧從家禮遷主墓所之說。而別搆一祠堂於墓所。而子孫齊會。歲一祭之。似無嫌於僭。而亦可少伸情禮矣。前頭德門亦將有如此禮節。未知將如何處之。

明齋答曰。所示禮無所論。不敢爲說。盖勳臣不遷者國典也。始祖不遷者家禮也。此外則實無不遷之禮。嶺儒所行。未知何所據也。幸更加博訪如何。所敎依始祖遷主墓所之說。係是義起。亦不敢僭論。鄙家則姑未有所講。而鄙意終以爲禮無可據之文。終不可違禮而行之也。

疑義問目[编辑]

問栗谷先生集末端。有宋龜峯答書多所辨說。必有其時先生覆札。而今無見錄。不無如退溪先生所論心經程說之嫌。未知何意。或無乃記者偶未之深思耶。若以龜峯之言爲未盡。則栗谷所覆。尤當詳錄以示後學也。

玄石答曰。栗谷先生集。有正集十卷。有別集一卷。湖南所刊者。近歲則又有續集四冊,外集四冊,別集三冊。未知此所謂先生集者。正指某帙耶。似亦以一卷別集末刻龜峯諸書者而言。第幷其下心經程說之嫌。皆未曉然。不知所對。幸更示之。

再問前日禀目中心經程說云者。辭不達意。致勤下敎。不任感悚。侍生曾見心經後論。固有惑志於程篁墩事。後見栗谷先生集。則別集末湖南所刊刻龜峯諸書。書意多以栗谷所見爲未足。而更不錄及栗谷答解之辭。故鄙意到此。輒又不能無惑。以爲退溪旣以陸無資於朱而朱反資於陸。疑程氏之學。今之只詳龜峯書而不詳栗谷答書者。果無所嫌乎。

玄石答曰。湖南別集刻龜峯書。無歸着處。鄙亦深病之。盖其初書則栗谷已答。載於正集中。再書則無答。龜峯輒書其下曰皆欲依吾說改正之。然而先生本意。必當如此未可知。以此常欲置而不論。况今別本。皆已釐入於續外兩集中。而龜峯書幷爲刪去。尤不足論其書之是非也。心經程說之疑。今承開示。使人曉然矣。

明齋答曰。栗谷先生集末端錄龜峯書者。所以備一義也。有何朱陸之嫌。恐看之太甚也。

問王魯齋陰陽造化之論。與禮記月令多不同。就其大者言之。月令曰春其虫鱗。夏其虫羽。中夾其虫倮。秋其虫毛。冬其虫介。造化論則曰春爲毛。夏爲羽。中爲倮。秋爲介。冬爲鱗。古今醫書中所論。亦與造化論同。反覆考之。月令所論。似以五行相生之序爲言。魯齋所論。似以五行輪行之序而爲言耶。

明齋答曰。月令所言。恐只以靑龍朱雀白虎玄武方位分配四時。而造化論所言。則似以羽毛之動屬陽。而介鱗之潛屬陰耶。五行相生輪行之諭。又未能曉得。第更撿看本書註䟽如何。

玄石答曰。諸說雖如此。恐當以月令爲正。魯齋之意。今不敢強說。

問七情之分屬於四端。見於栗谷書者。似固然矣。而其中以欲屬於仁。不能無疑。甞見退溪答奇高峯書。以高峯之喜怒哀樂爲四性之說爲未然。而更無明白區別。如栗谷所云。且詳論孟註釋。亦不見其必如是說。未知此語更無明證於古今聖賢論說否乎。盖四端卽七情之原。而七情乃四端之發也。四端各有部分。而信則於四端無不在。觀兩先生所謂信在其中。猶五行之土之說。則四端各專其一之意。似可推知矣。今若以喜哀愛欲屬仁。怒惡屬義。懼屬禮。而當喜怒哀懼之際。知其所當然。知其不當然者爲智。則是仁義禮獨爲七情本然之體。而智乃爲七情知覺之用。語勢恐涉於一偏也。此果與程朱本意相符乎。愚意窃以爲凡物莫不有體用。而體用中亦有體用。就此以論。合以言之。則五性爲體。而七情爲用矣。分而言之。則惻隱爲仁之體。而喜哀愛爲用矣。羞惡爲義之體。而怒惡爲用矣。辭讓爲禮之體。而懼爲用矣。是非爲智之體。而欲爲用矣。如此論說。則五性各有所發。七情各有所原。條理間架。似爲分明。未知在義理爲如何耶。

玄石答曰。七情之屬四端。始見於栗谷書中。其所分排。尋常未能深曉。所謂知其所當。又知其所不當者。尤覺不倫。不意高明之見。又如此也。嘗攷語類。朱子已略論此事矣。然旣曰七情。不可不配四端。七情自於四端橫貫過了。其下又有兩說。一曰慾屬水。喜屬火。愛屬木。惡與怒屬金。哀與懼亦屬水。一曰喜怒愛惡是仁義。哀懼主禮。慾屬水則是智。至答喜怒愛惡慾却似近仁義之問。又曰固有相似處。未知栗谷其或見此而立論耶。抑不及見而爲說如是耶。皆不能詳也。但朱子所謂七情自於四端橫貫過了。思而未得其衷。豈以四端直從仁義禮智底出來。七情猶是緫擧始終全體者。故其言不得不然也。所謂喜愛屬仁。喜屬火亦近於仁。惡怒屬義。哀懼屬禮。一說水亦以陰邊言。慾屬智。恐爲四七之定論。此固與初說不同。而必欲分排則理亦宜然也。至於栗谷說。哀慾二情之外。所論者亦自不悖於朱子之旨。但於所謂當喜不當喜處。本當以七情中諸字隨義分隷。而輒以四端中是非代之。與上三者不同。此愚與高明今日之所惑也。盖窃推之。似以七情中字。姑無相襯者。而深見是非一端。實具兩邊道理。如朱子論始終之義者。遂至於是。然此乃名義上偶失照勘者。庸何傷乎。來喩又以欲屬於仁爲疑。想必以欲字帶累甚大。不近於仁字本意耳。然語類有曰無心欲字虛。有心欲字實。又曰慾字指那物事而言。說得重。欲字又較通用得。凡有所愛皆是欲。然則欲又無不可以屬仁者。末端體用之說。殊極精密。但所謂以惻隱爲體而喜愛哀爲用者恐未安。盖四端七情。雖有專言理兼言氣之差。而其實俱不出於一情字。安有以惻隱喜愛哀自分體用之理乎。此似未解。幸加商量。

問七情四端之說。反覆開示。怳若披雲見日。至其末端體用之云。窃意事物之有體用。猶太極之有陰陽也。陰中自分陰陽。陽中亦有陰陽。體中自分體用。用中亦有體用者。乃先儒之論。而陳北溪亦曰仁是愛之根。而惻隱則根之萌芽。愛則又萌芽之長茂已成者也。見性理大全

玄石答曰。據北溪說。根之萌芽。芽之長茂。煞有先後。猶不曰體用。而斷之曰仁者愛之體。愛者仁之用。今以四端專言理。七情兼言氣。同是一情者。而曰某是體某是用其可乎。不敢聞命。

問晦齋集末端。柳西崖所論明主可以理奪云者。義意未詳。似是以義理奪其識見之未至處也耶。

明齋答曰。理奪云者。謂以義理明之而改變其所見也。

玄石答曰。明主可以理奪。不可以情求。乃魏明帝時許允妻語。見世說賢媛行。謂若以事理明卞則可以奪其主。致責之見也。奪猶屈字意。

問性理大全曰學欲博不欲雜。欲約不欲陋。雜似博。陋似約。不可不察。心經曰學之雜者似博。約者似陋。惟先博而後約然後。不傷於雜而不掩於陋云云。心經所云上雜博二字。無乃倒着耶。似不若大全語勢之終始平順。故不能無疑焉。

明齋答曰。雜者似博。約者似陋。如此互換說。亦無妨。恐不必倒錯也。

玄石答曰。心經朱子之說。與性理胡氏說。語雖交互。義無不同。觀心經意。博指明善格物。約指誠身誠意。其雜其陋。皆是俗學之荒雜鄙陋者。苟能加察於此則自無所患矣。

問先人墓誌。前春請於坡山。幸蒙製惠。其銘曰維學有則。曰知與行。知以明理。行以養性。此知字卽智慧之知。行字卽行實之行也。似與庸學及性理大全所論知行不同。鄙意不能無疑。盖三書所論知行。卽知之行之之義。是學問工用也。今此旣曰維學有則。則其知行二字之義。當與庸學諸書不異。而文勢不同。乃與性字爲韻。未知果無所嫌乎。

明齋答曰。智慧之知。行實之行。固與知之行之之知行不同。然旣知之則爲智。旣行之則爲行。謂之學則有何不可也。恐不必二而疑之也。

問天依形。故運行太虛冲漠之際而無停。地附氣。故束於勁風旋轉之中而不墜。乃造化論語。地浮水上。與天接。天包水與地。乃語類及性理大全語。兩說固不同矣。天之蒼蒼。乃是氣之積。則恐難包得水以載地。似不若造化論之易曉而無難辨也。此是下學不急之察。而讀書有疑。自不容於不論也。

明齋答曰。天依形地附氣。地浮水上。天包水地之說。固似有逕庭者。然依約此等說。而知其所論如此而已。欲執此而詰彼。信彼而廢此。恐徒爲無益之辨矣。如何。

玄石答曰。邵子曰天以氣而依乎地。地以形而附乎天。天地自相依附。斯言足以盡意矣。天之蒼蒼。雖氣之積。旣束於勁風旋轉之中。則水亦其中之一物。何由而滲漏不斂耶。大抵造化論。少時略見。多有牽合處。不必準信。

問栗谷集中性情圖。與心經中誠幾圖分排不同。性情圖則惡幾在左。誠幾圖則惡幾在右。其義安在。窃惟性情圖之善幾居右而惡幾在左者。豈非以寫字規例。而先其善後其惡也。誠幾啚之善幾居左而惡幾在右者。豈非以人之淑慝。而陽其善陰其惡也。觀太極圖。亦可見左右分排。非出於偶然也。伏未知妄見果無乖於古人本意耶。

明齋答曰。性情圖誠幾圖左右安排。似偶然如此。然來敎所推說。亦自有倫。更思之。性情圖自上而向下。誠幾圖自下而向上。皆左善而右惡。非有異也。如是看之如何。

玄石答曰。考性理大全朱子性情圖與心經誠幾圖以明周子說者。雖善惡所書直橫不同。而左右排置則無不同。恐其義來說得之也。栗谷性情圖亦然。

問或以內則父母沒。沒身敬之之敬字。似是愛字之誤。以下文推之。恐不能無疑。未知如何。

明齋答曰。內則所謂敬之不衰之敬。與杖屨秖敬同義。有愛護之意云者恐是。盖敬者是待之敬謹之謂。視愛字較重。恐非所疑也。

問胡致堂乃胡安國同生之妾子。夫人養爲己子之說。見於一書。而宋名臣錄無所詳。不知更於何書。或有明證之可見耶。且致堂之名。列於別集。而文定及五峯。幷見於外集。致堂學問。有異於五峯而然耶。以其事蹟言論觀之。似無異同。而區別若是。不無可疑。

明齋答曰。論胡致堂事。辭說多端。大槩致堂之爲妾子分明。而疾之者以其制服不明事論之。抑或緣此而不得與文定五峯同列於外集。而獨見於別集耶。去古未遠。而文定之傳重於致堂亦異也。

疑禮辨答[编辑]

問隣有一人養弟子爲后。未及呈禮曹而生母死。乃服喪矣。未久養父呈禮曹以來。其子服喪當復如何。李燾

答養以爲子。而未及呈禮曹。則生母之喪。例當服喪。旣服之後。雖呈出立案。何可變也。先儒曰凡喪服以始制爲斷。此不易之定論也。

問爲叔父後者。其父未呈禮曹而死。其子已服喪。而不能無日後之慮。自處當如何。庶叔之無子者。依於嫡姪。死後更當如何。李嵬代

答叔父生前。名義已定。則臨喪制服。恐似然矣。旣已服喪。而無門長之可以善處。則似當具由而自呈於禮曹耶。庶叔無后。依於嫡姪。則只當倣班祔例主其祀。决不可以嫡而繼庶也。人或有收養庶姪而付後事者。此則或無妨。盖禮令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以此推之。似當然矣。

問從兄無子而亡。從兄嫂取生之子爲養。而未及立案矣。今從兄嫂又亡。而生之子方在其生母喪。其爲養母服制。當如何耶。姓名缺

答出繼者及出嫁者。幷遂其本服。乃禮也。雖在生母喪中。若已立案。則當服養母三年。而但未及立案。則便是侍養。似當服本服而申心喪也。

問曾祖母喪。曾孫代服。而孫妻曾孫妻。皆從近例服衰朞。人多非之。不知禮意果如何耶。又誰當爲主婦耶。金著

答以退溪喪祭答問中說看之。則惟孫婦似當服矣。以沙溪疑禮問解說看之。則似皆服矣。今人多用問解說禮宜從厚而然耶。玄明兩賢。亦主問解說而小有異同。禮意之難知。有如是矣。月谷丁友載和家事。與此相近。頃有問。亦以此答矣。曾孫妻旣從服。則似當爲主婦矣。

問祖喪。子與孫已死。只有長孫婦而更無子。則次孫可代喪否。若代喪則其妻亦可從服否。長孫婦將欲養子爲傳後計。則又不可不服喪。何以則不悖於禮意耶。柳涑

答有諸孫而祖無後。甚非禮意。次孫似不可不代喪也。長孫婦將欲立后。則又不可以夫已死而不服喪也。長孫婦旣以服喪。則次孫婦似不當更服三年也。本服除後。可以白衣行素。共奉祭奠耶。從夫服一條。退溪答問。與沙溪問解。語意不同。是固可疑。而此則又無所論。不可質言。

問人有祖死未旬日而父又死。服制及葬祭諸節當如何。其父乃承重長子。雖有諸叔父。其孫當代服耶。受服又當於何時耶。

答服制令。嫡子未終喪而亡。嫡孫承重。乃以小祥前後而論。不及於葬前後可疑。或以葬前則不忍死其親故耶。但葬時題主及許多節次。不可無喪主。似當依通解宋敏求論。因其葬而制服代喪耶。至其持服。則常持父服。祭時則各服其服也。偕喪服制。先儒說固多岐。愚常抄錄于家儀矣。

問今有一人壽近百歲而死。子孫曾玄已歿。其五代孫承重服。禮無可據。將何以處之。未知古今儒賢或有難辨及此者耶。李頤根

答語類。雖四代以上。皆當有服。以此觀之。雖五代孫。承重之服。恐不可廢。妻亦從夫服無疑矣。

問今此季父葬前。築洞宗家七夕茶禮及曾祖母忌祀。未可設行耶。旣非宗孫之喪。則雖未葬前。亦無所拘耶。姪家則又異於宗家。何以爲之耶。從姪與三

答此異宗孫之喪。成服後凡祀。自當依例。况汝家祀事則尤何爲疑。但喪家當次先代之祀。則葬前當隨便推移矣。

問祖母葬前。亡父几筵設奠。當用肉耶。當行素耶。小祥亦不遠。而方以癘疫出避奔遑柰何。再從孫鼎賢。

答盖三年行祭。乃是象生。旣已象生。則葬前素祭。似無憾於幽明矣。小祥將迫而病憂如此。則勢當退行。病歇入宅後。擇日以祭焉。祥祭異於忌祀。不可不祭。

問喪出染疫。本家不能趁時成服。則女子適人者。在夫家成服。亦當如何。姓名缺

答旣已適人在夫家。則義當依例成服。本家之遅速。不須論也。染疫中遭喪者。入棺成服後。可以出避。而今俗或有入棺不卽成服。此不合於義而不安於心。

問亡兄嫂禫期在今月。而家有染患奔避。若俟止息則禫祀過限。以紙榜行祭。未知如何。鄭希文

答禫祀本以間一月爲制。故張子以爲閏月亦當筭。今若有故。則以紙榜權行於下丁。似無妨。至於吉祭。則雖過限。不可權行矣。

問未經痘者遭親喪。而痘患四逼。則當出避歟。林煕

答喪出癘疫。則殯後出避。乃先儒說。此何疑焉。

問妻喪祝辭。只書名乎。幷書姓乎。嶺南人期喪。用黑布網巾。親喪則不用。未知如何。鄭希文

答夫婦乃二姓之合。則妻喪似幷稱姓。而祝文只云夫某。豈以稱姓名不當用於敵以下故歟。古人用纚斂髮。大明初。始用總網巾。丘儀曰今網巾與纚相似。祔祭沐浴櫛髮。則似當用纚。沙溪備要詳言之。盖今人居喪。與古人異。雖服衰麻。不免有祭祀出入之節。則久廢巾櫛。亦多未安。故湖南人多用之。至於期服布網巾。則旣無明文。不敢輕議。

問父在母喪而練者。閏月在初朞之內。則自初喪計其十一月而行祭耶。自初朞計其間一月而行祭耶。𨯶

答喪制。以年計者不數閏。以月計者數閏。所謂以月計者。卽士庶人葬期大小功服制及禫祭也。以年計者。乃大小祥也。練是小祥則不計閏明矣。

問父在母亡。忌祭祝辭。當何以耶。以父爲主耶。以子爲主耶。柳安慶

答父當主祭。而祝辭禮無明文。似當用祭旁親之辭而略有變改也。父若有故未參。則祝辭以夫某使子某敢告云云可也。若父老病。傳家事於子。則依朱夫子告廟傳重之事。而仍用子告母之祝。恐或無妨耶。

問無嫡子者。只有兩妾子。而一則婢妾所生。一則以兩班庶女再適而來者。其奉祀當屬之誰耶。申澄

答雖兩班之女。旣以再適則不可謂愈於婢妾。似當以人之優劣年之長幼論之。而其父未曾有所處。則門長當與同宗相議。問官而處之。恐似無妨耶。

問庶子承嫡者。遭生母喪。服色當如何耶。梁之浹

答旣服緦麻。則雖葬前。不可戴方笠。用蔽陽子麁布直領。葬後則用黑布網巾。服除則麁布笠常網巾。恐似無妨耶。未見明文。不敢質言。

問葬或有品字成墳者。或有三合墳者。或有前配祔葬而後配異塋者。今於改葬。當何適從耶。從姪與三

答三說各有經據。當以地形事勢參酌行之。盖地道尙右。而先儒亦不以一槩處之。朱子喪室後有虛東邊之說。盖將日後自處也。合葬雖云非古。古今異宜。吾家潺水親山。亦以地形事勢。遵遺敎而合墳也。

問圃隱先生。在我太祖擊倭雲峯之日。以版圖判書從事大捷。雲峯儒生。今欲合享於龍巖書院。以爲並腏桃灘先生。今山陰倅鄭纘徽欲助力成禮。而佇俟吾鄕通文云。故玆以收議於鄕中。則僉議徇同。欲與德里諸益書送通文。果如何耶。丁以材

答圃隱先生。從祀文廟之大賢也。享祀之節。不可苟也。必欲立祠。則上章而別建似可也。朝家又有疊設之禁。未知如何。

問邑儒欲修補鄕校。故頃有論報而香祝已到矣。邑儒近欲移建他處。今若更爲論報。則事體顚倒。欲仍用其香祝則事涉不安。將何以處之耶。雲峯倅

答重修祝文。何可用於移建之際。必欲移建。事體重大。不可不更爲論報。如無大段關係。仍舊貫如何。今人或以人才不作。歸咎於學校之地形。似甚無據。

與旁參奉大汝別紙[编辑]

頃者一士人來傳任實朴家之喪制。且言尊與陳友所論之矛盾。大抵朴君若有曾孫之幼者。當從幼兒題主之說。而次孫不宜承重也。然則尊言似是矣。如果無之。則次孫不可委之於無子之亡兄而不代其父承重之服也。然則陳友之言似是矣。此事是非。在於曾孫之有無而所傳各異。未知其家之實迹。果如何耶。幸賜示破。

與李甥聖眞別紙[编辑]

大祥後入廟。禮之大節。自非大段不得已處。不可以常情有所變易也。聞君欲行朔望茶禮。而不行入廟之節。殊極未安。盖君徒知自己孝心之無已。不省父母亡靈。趁會一堂之爲安也。若可人各有心而以情改禮。則閔子騫之援琴切切。乃不如子貢反築六年之爲美也。君平日讀書。曾無講論及此。而創爲非禮之禮乎。旣知其不可。則亦可變以從禮。幸勿謂遂事不說。如何如何。問解亦有所論。幷宜取考也。

答鄭友弼聖別紙南冥後孫書懇。鄭友以小錄來問。[编辑]

卽承自晉州來小錄。以知南冥先生後孫之如是零替。極用歎嗟。示意謹悉。曾以盧玉溪先生之過五世不遷主。書問于玄石,明齋兩先生。則皆以爲功臣之不遷主。國典也。始祖之不遷主。家禮也。非始祖非功臣。則恐非禮意云云。今此曺先生宗孫則已爲六世長房。則乃是四世。而况宗孫微弱。無以奉蒸甞。則曾孫以長房。依例奉祀。而旁題則不稱孝。過四世後。議于儒林。呈于禮曹而處之。未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