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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制四館學生補闕等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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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制四館學生補闕等奏
作者:韋乾度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24

當館學生每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曾先於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會補署。監司因循日久,官吏都簡舉,但準禮部開牒收管,有乖太學引進之路。臣既忝守官,請起今已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稱請替某人闕。監司則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舊例每給付廚房,動多喧競。請起今以後,當監進士明經等,待補署畢,關牒到監司,則重考試。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當日便給廚房。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待經監司解送,則給廚房。庶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本住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今以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狀納房,待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並無專知館博士,請起今以後,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如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士則準監司條流處分。其中有事有過誤,眾可容恕,監司自議科決。如有悖慢師長,強暴鬥打,請牒府縣錮身,遞送鄉貫。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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