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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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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
植物種苗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植物種苗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7 年 11 月 17 日
制定48條
中華民國 77 年 12 月 5 日公布
1.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559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8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28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7 日公布
2.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8 日
增訂第4之1, 25之1, 41之1條
修正第3, 28至30, 34, 35, 37, 41至45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
3.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69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8~30、34、35、37、41~45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25-1、4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30 日
修正前[植物種苗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6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21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7481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植物種苗法;新名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40027336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7 日
修正第1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5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191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2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90052256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
第 30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增訂第53之1條
修正第51, 5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09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1、55 條條文;增訂第 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120010829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4 條第 3 項、第 26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6 項、第 8 項、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8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2 項、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50 條第 1 項、第 51 條第 2 項、第 52 條、第 53 條第 2 項、第 57 條、第 60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5 項、第 63 條、第 6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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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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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華民國77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1次的改名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6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6次的改名法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