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留後殷彪授金州刺史兼侍御史河陰令韋同憲授南鄭令韋弁授絳州長史三人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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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留後殷彪授金州刺史兼侍御史河陰令韋同憲授南鄭令韋弁授絳州長史三人同制
作者:白居易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61

敕:某官殷彪等:今之郡守,古侯伯也;今之邑令,古子男也。於吏有君臣之道焉,於人有父母之道焉。郡邑之間,承上率下者,州長史也。凡此之官,與吾共理,使吾人安而無怨者,其外在吏良而致平乎?金,秦之郡也,奏告專達,得行異政,以彪清平信惠,臨事能守,大小之職,率著名績,故仍憲簡,俾往牧之。南鄭,梁之邑也,上有賢帥,無憂掣肘,以同憲河陰有政,可以移用,故換銅印,俾往宰之。而絳為名藩,弁實良士,命之讚貳,亦葉其宜。宜各悉心,修舉三職。可依前件。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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