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坤輿典/第13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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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坤輿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目錄

 冢墓部彙考一

  禮記檀弓 王制 月令

  周禮春官

  方言冢墓雜釋

  釋名釋喪制

  說文土部

  陸氏緒訓墓樹

  明會典諸王墓制 文武官墓制 文武官造墳總例 功臣守墓人戶 內臣墓制

   義冢制

  王文祿葬度擇地 開壙 入墎 成墳

坤輿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冢墓部彙考一[编辑]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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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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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墓,非古也。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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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不請」

墓地有族葬之序,人不得而請求,己亦不得以擅與。故爭墓地者,墓大夫聽其訟焉。長樂陳氏曰:「墓地,墓大夫之所掌,不可以請墓地不請,則死者有所安厝,而民無憾於送死矣。」

《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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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冬之月,審棺槨之厚薄,塋丘壟之大小高卑。

集說嚴陵方氏曰:「丘以其有鄉背,壟以其有起伏,皆墳墓別名也。大小高卑,則《冢人》所謂以爵等為丘封之度是也。然皆以土塋之,故言塋。」

《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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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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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 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訂義鄭康成曰:「冢,封土為丘壟,象冢而為之。」 薛平仲曰:「先王立禮經世,使生有所養,死有所藏。禮而至於有所藏,則禮道竭而人道畢矣。故冢以嚴其丘封之制,冢人則以施之諸侯卿大夫之貴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則以施之國人之眾。禮之所重,莫加於此,則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為悅,無財不可以為悅」,此又職喪之所由設也。「禮莫嚴於始,尤嚴於終」,此又三官見於典禮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辯其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 昭穆為左右。

王昭禹曰:「謂之公墓之地,則其地屬於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於大夫、士,皆葬於此地,冢人則掌焉 。」 《易氏》曰:「君臣分守雖嚴,義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 鄭康成曰:「圖謂畫其地形及丘壟所處而藏之。先王造塋者,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 。」 王昭禹曰:「葬者則依圖授之地也 。」 劉執中曰:「廟雖已毀,而墓之昭穆不可遷」 也 。王昭禹曰:「先王制為合族之禮,非特施於生者,至於死,皆使之以類相從。」

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

鄭康成曰:「子孫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處其前後,而亦併昭穆 。」 賈氏曰:「諸侯卿、大夫、士,謂上文先王子孫為畿內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則居先王前後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為先王是昭,則子為穆居右;父是穆,則子為昭居左,為卿大夫居後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謂一父之前後左右並有也。」 「各以其族」 者,謂次第。假令同昭穆,兄當近王墓,弟則遠王墓。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鄭康成曰:「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 。」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養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勸之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絀之。」

凡有功者居前。

鄭康成曰:「居王墓之前,處昭穆之中央 。」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勸而已 。」 黃氏曰:「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

鄭康成曰:「別尊卑也。王公曰丘,諸臣曰封。」 《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 賈氏曰:「《周禮》丘封高下之數無文,故鄭以漢法況之。案《春秋緯》:『天子墳高三丈,樹以松;諸侯半之,樹以』」

柏:大夫八尺,樹以藥草;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 。《王昭禹》曰:「以昭穆為左右,各以其族,尚親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列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尚貴也。」 蓋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尸。

鄭司農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 鄭康成曰:「甫,始也。請量度所始竁之處地 。」 劉執中曰:「請度深廣,制度於冢宰。而小宗伯涖冢人,甫始穿地以為竁。」

鄭司農曰:「始竁時祭以告后土,冢人為之尸。」

王氏曰:「凡祭為尸,皆取所祭之類。故宗廟之尸,則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則以《山虞》;竁墓之尸,則以《冢人》。」

「及竁,以度為丘隧」,共喪之窆器。

鄭康成曰:「隧,羨道也。度丘與羨道,廣袤所至,窆器下棺豐碑之屬。」 《喪大記》曰:「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 賈氏曰:「《左傳》晉文公請隧,不許。則天子有隧,諸侯以下有羨道。隧道則上有負土,若鄭莊公與母掘地隧而相見者也。羨道上無負土。」 然則隧與羨別,而鄭云「隧,羨道」 者,對則異,散則通。衡,橫也,謂以木衡之於棺旁,乃以紼繫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橫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紼繫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鸞車象人。」

鄭康成曰:「鸞車,巾車所飾,遣車也。亦設鸞旗 。」 賈氏曰:「先鄭以象人,謂以芻為人。後鄭不從者,以上古有芻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則象人與芻靈別。」

及窆,執斧以涖。

鄭康成曰:「臨下棺也 。」 賈氏曰:「《鄉師職》云:『執斧以涖匠師』。則此亦臨匠師。兩官俱臨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鄭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蹕墓域》《守墓禁》

賈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為左右,是須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 即上文「兆域」 ,謂四畔溝兆。蹕,謂止行人,不得近之 。鄭康成曰:「禁所以為塋限 。」 賈氏曰:「謂禁制不得漫入 。」 王氏曰:「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凡祭墓為尸。

鄭司農曰:「為尸,冢人為尸 。」 鄭康成曰:「祭墓為尸,或禱祈焉 。」 王昭禹曰:「凡祭墓為尸,非特甫竁為之尸 。」 張氏曰:「墓祭非古也。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極,而謹藏其體魄,以竭其深長之思。」 此古人明於鬼神之情狀,而篤於孝愛之誠實者也。然攷之《周禮》,則有冢人之官,凡祭於墓為尸。是則成周之盛,亦有祭於墓者,雖非制禮之本經,而出於人情之所不忍,而於義理不至於甚害,則先王亦從而許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體魄之謂,其為義亦精矣。

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為之蹕,均其禁。

賈氏曰:上文惟見王及子孫之墓地,不見同姓、異姓諸侯之墓地,故此《經》總見之。若然,此墓地舊有兆域,今新死者隨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則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則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十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鄭康成曰:「墓,冢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 。」 賈氏曰:「《禮記》云:『庶人不封不樹』。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 陳君舉曰:「墓大夫徒二百人,豈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數皆掌焉。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與後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則僭而不忌,貧則窘而無所葬,掘墓、盜尸、斬木之獄,不絕於有司,利害」 《煩省》異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

鄭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萬民所葬地。」

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族葬各從其親 。」 黃氏曰:「司徒本俗聯墳墓,此獨國民耳 。」 劉執中曰:「民遂其私而害先王喪凶之禮者,宜有禁令。」

「正其位」,掌其度數。

鄭康成曰:「位謂昭穆也。度數,爵等之大小 。」 《易氏》曰:「度數多寡也 。」 賈氏曰:「謂本為庶人設墓,其有子孫為卿大夫士,則其葬不離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鄭康成曰:「古者萬民墓地同處,分其地使各有區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爭「墓地者,聽其獄訟。」

鄭康成曰:「爭墓地,相侵區域 。」 《易氏》曰:「聽其爭,則族葬不至相犯。」

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考證

賈氏曰:「屬者,墓大夫帥下屬官也 。」 鄭康成曰:「厲塋限遮列處 。」 賈氏曰:「墓大夫帥其屬巡行遮列之處 。」 鄭司農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 賈氏曰:「萬民墓地,族葬地。中央為室,萬民各自守之 。」 劉執中曰:「聖人父母其民,生則富其衣食,而教以仁義;死則為之地域,而守其丘樹,則為子孫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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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墓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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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秦楚之間謂之墳,或謂之培,或謂之堬,或謂之采, 或謂之埌,或謂之壟。自關而東謂之甘,小者謂之塿, 大者謂之甘。凡葬而無墳謂之墓,所以墓謂之墲。

墳,取名於大防也。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壟,有界埒,似耕壟,因名之。塿,培塿,亦堆高之貌。墓,言不封也。墲謂規度墓地也。《漢書》曰「初陵之墲」是也。

《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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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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壙,曠也,藏於空曠處也。

冢,腫也。象山頂之高腫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處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

「假葬於道側曰『肂』。」肂,翳也。

《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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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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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高墳也。

壟,丘也。

「墓」,兆域也。

《陸氏緒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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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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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植木冢上,以識其處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 松多不過數十株。初葬寶章,比上世差為茂蔚,亦止 數畝耳。左丞歸葬之後,積以歲月,林樾漸盛,遂至連 山彌望,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羞。不幸孫曾遂有翦 伐,貿易金幣,坐視則不可,禁止則紛然爭訟,重為門 戶之辱,其害又甚於厚葬。吾死後,草木毋過數十章」, 不可陷後人於不孝,戒之戒之。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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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王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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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王府造墳。永樂八年,定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一 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門三 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 外門三間,廣四丈三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神廚五 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一丈 一尺五寸。神廚同。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 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 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 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圍牆二百九十丈。牆外 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郡王 地三十畝,房九間。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郡主、 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准:「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 有先故者,并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 匠開壙安葬,繼妃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郡王以下, 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凡王府造墳工價。成化十八年定郡王并妃三百五 十兩。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并 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 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分派有司辦 納自造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鎮國將軍 并夫人八十兩,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 序昭穆葬。郡、縣等主、於儀賓父祖塋安葬

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 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餘 皆遞減。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 明白,方許請給。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 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鄉君病故。准照奉國中尉 事例,減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 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王奏相同。 照見行逓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 墳、開壙安葬。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准:「親王并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 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完送用。其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等 衙門成造,候便領送。」

四十四年定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一概免 給。惟郡王及妃并郡主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 行文思院成造。候領合用冥器喪儀等項,行該省照 依逓減事例,給銀自造。 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初封係帝孫者,自後墳價照例 全給。其餘郡王量給一半開壙合葬者免給。世子墳 價與郡王同。將軍以下一概停免。

《文武官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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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元年,定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 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 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五品, 塋地六十步,墳高八尺,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 七品以下,三十步,墳高六尺。以上步法皆從《塋心》,各 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 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壙 誌》。

二十九年,定公、侯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圍牆 高一丈。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圍牆 高九尺。二品塋地周圍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圍牆 高八尺。三品塋地周圍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圍牆 高七尺。四品塋地周圍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圍牆 高六尺。五品塋地周圍五十步,墳高一丈,圍牆高四 尺。六品塋地、周圍四十步,墳高八尺。七品以下塋地、 周圍三十步,墳高六尺

碑碣:石獸、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 闊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石人二,石馬二、石羊 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闊三尺四 寸,龜趺高三尺六寸,石「人二、石馬二、石羊二、石虎二、 石望柱二。」

二品石碑,蓋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闊三 尺二寸。龜趺高三尺二寸。石人二、石虎二、石羊二、石 馬二、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蓋用「《天祿》《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 五寸,闊三尺。龜趺高三尺二寸,石虎二、石羊二、石馬 二、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圓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闊二尺八 寸。方趺高三尺。石虎二、石馬二、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圓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闊二 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石羊二、石馬二、石望柱二。 六品石碑圓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闊二尺四寸,方 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圓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闊二 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文武官造墳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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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六年詔:「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墳塋 葬具皆令自備,惟歿於戰陣者官給。」又定:「凡武職官 員,或歿於矢石,或死於任所,先由禮部定奪,應合造 墳者,移咨知會,仍審安葬去處。若任京者,與擇墳地, 會計工程,照例應撥囚徒甎灰造墳。中間有公、侯伯 合用硃紅槨、《冥器、誌》石甎灰,人工別無定例,度量支 撥。其槨具冥器,行下寶源軍器營繕、鍼工鞍轡局所, 依例料造應付。若有旨許令祖墳或就任所安葬及 造享堂者,臨期定奪施行。」造槨并冥器甎灰, 公侯伯造槨無冥器。

都督同知僉事、指揮使。紅漆《槨誌》、石磚四千五百箇, 石灰四千五百斤,囚五十名。

指揮同知僉事。黑漆《槨誌》石磚三千四百五十箇,石 灰三千四百五十斤。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戶衛鎮撫、磚一千五百箇。石灰一千五 百斤。囚一十二名

百戶所鎮撫。磚二百四十箇。石灰二百四十斤。囚六 名

千百戶所鎮撫,「骨殖安葬磚灰囚減半。」

寶源局造公侯、伯都督冥器,內用小銅釜一面,小銅 竈一箇,又小火箸一雙,小銅火盆一箇,槨誌事件:鐵 束二道,鐵鋦二箇,兩尖釘二百箇,鈠鐶一副。 軍器局錫造:盆一,臺,盞一,杓一,壺瓶一,酒甕一,唾盂 一,水罐一,香爐一,香盒一,燭臺一對,香匙箸連瓶一 副,茶鍾一,茶盞一,碗二,橐二,燈臺盞一副,碟十二,油 瓶一,匙箸連瓶一副。

營繕所。木造牙仗二,骨朵三,交椅一,腳踏一,交床一, 馬杌一,誕馬二,食桌一,香桌一,床一,拄杖一,箱一,凳 一,枕一,揮一,清道一對,樂人八,控士二,門神二,儀仗 人十二,女使八,武士四,翣六,五穀倉一,涼漿瓶二,鎗 二,斧二,班劎一,紅旗二,金一,鼓一,箭三,弓一,甲一,盔 一,弩一,鍋竈一副,火爐一。 鍼工局造青羅槨罩一,紅紵絲煖帳一,紅銷金紗廚 一,茶褐羅傘一,紅絹旗二,枕頭一,紅紵絲綿被一,紅絹夾被一,棉布臥單一,紵絲褥一,布手巾一,衿一,鞶 一。

鞍轡局造小鞍籠一,小弓箭袋一副。

「公侯伯造墳、合用黃麻一百二十斤。白麻一百二十 斤。俱丁字庫支石灰七千五百斤。馬鞍山支蘆蓆四 百領營繕司支楸棍三百根。大峪廠支沙板甎三千 箇。通州抽分竹木局、支松木長柴一百根。把柴一百 五十根。俱盧溝抽分竹木局支棺槨一副。通州抽分 竹木局、支糯米一石五斗。戶部支夫匠三十二名。內」 後軍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銀一兩。順天府十二名、每 名一兩五錢。開壙合葬減半。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僉事造墳,合用黃麻一百斤,白麻一 百斤,石灰五千斤,蘆蓆三百領,楸棍三百根,沙板甎 二千箇,松木長柴一百根,棺槨一副,糯米一石。夫匠 二十名。內後軍都督府十二名,順天府八名。各銀數 如前

天順二年奏准,文武大臣為造墳者,夫故在前,併造 妻壙。妻故在前,併造夫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 倩夫匠開壙安葬,繼室則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 另造。成化十三年奏准,令本家自行開壙附葬。弘治 十年,仍令有司開壙。

嘉靖初定文臣墳料價:一品料價銀三百兩,夫匠二 百名。每名銀一兩,下同。二品。料價銀二百五十兩,夫 匠一百五十名。三品料價銀二百兩,夫匠一百名。續 定四品、五品官特恩賜葬者,料價銀八十兩,夫匠三 十名。

六年奏准:「一品、二品、三品未經考滿者,價銀、夫匠減 半給領。開壙者,不分品級崇卑,止與夫匠五十名。如 有一府一州一時造墳數處,在各省者,聽本布政司 官;在直隸者聽撫按官酌派。鄰近府州,通融區畫。病 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聞望表著,公私無過者,禮部 擬奏,差官造葬,以示優崇。」

二十七年奏准:「今後大臣病故,例該造墳者,其奏討 差官查明合例,方與題請。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 府委官,照依品級造葬。」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應造 墳,及開壙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級崇卑數目派給。

《功臣守墓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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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戶、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 給之

《內臣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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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內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務查本官歷年 深淺、有無勤勞、應該造墳、或蓋享堂碑亭者、定與等 第、照例奏請、不許一概妄行比乞

《義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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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令民間立義冢、仍禁焚尸。若貧無地者、所 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冢」

天順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 外,各置漏澤園。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遺胔暴露者, 一體掩藏。」

《王文祿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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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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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云:五害不侵,高山忌石巉巖,平原忌水衝射,土脈 膏潤,草木暢榮,來龍迢遙,結穴端正,水環沙護,即吉 地也。近泥天星卦例方向,不顧龍穴沙水,多斜側反 背,為之主家徼福不悟也。且親存享爽塏華,居歿葬 形勝吉地,親體安,子心安矣。若專徼福,則唐宋豈乏 吉地耶?當不違天,慎毋徇地。

《開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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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者,藏也,深葬為安,不宜及泉耳。今捲篷發券墎,古 殯法,非葬法也。予葬二親於待葑原,掘土深三尺三 寸,下有黃脈成山尖,自亥轉已,橫當墎心,若非深葬 曷見也。金井長一丈二尺,闊一丈五尺四寸,糯米粥 調純石灰築底一尺厚,四圍牆一尺二寸厚。中牆隔 二槨,亦一尺厚。火磚一尺,長四寸半,闊三寸,厚重六 斤。一面印「學圃王公慈淑陸氏墎磚」,一面印「嘉靖己 亥孝子王文祿監製。」窯戶鍊泥細熟且堅而不裂,糯 粥調純石灰一,橫二縱層,疊砌成牆,厚一尺,為二墎, 底鋪條磚一層,並方磚一層,地面磚一層,墎內復加 六斤磚一層,連灰縫一尺厚,堅築以備。歲久樹根蛇 獾壞損,苦心極矣。百世之下,誰予憐耶。

《入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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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乾石灰鋪墎底,後用二布懸棺而下,頭北足南, 首丘而向明也。男左女右,從昭穆也。棺外四圍空隙, 俱用糯粥調純石灰,輕輕築實之,毋使震動。棺中棺 蓋上亦然,與磚墎平,乃覆石蓋。朱紫陽所謂實葬,永 無客水之侵,後雖地震,亦不動也。壽墎雖用細土填 實,他時臨用取去之,蓋石泯縫,免使客水得入。

《成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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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者,土之墳起者也。惟山為宜,且五害不侵。然吳下 多平原,焉得人皆山葬?須即客土成山高大則氣暖, 且不易侵掘。若種松柏成林,不免樵薪之用。江右封面不樹,恐奪生氣也。予則曰:「樹盛蔽陰,土濕而天光 不照,今宜少種樹而多培土。古云難保百年墳,悲夫。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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