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64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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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百四十一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一卷目錄

 幕屬部彙考

  周總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魏宣武帝景明一則 孝明帝正光一則 出帝永熙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遼世宗天祿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乾德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天禧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康熙二則

 幕屬部總論

  文獻通考州佐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一卷

幕屬部彙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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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設黨正掌其黨之政令教治,族長掌其族之戒 令政事,閭胥掌其閭之徵令,比長掌其比之治。皆統 於《地官》。」

按《周禮地官》: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

訂義鄭司農曰:「五百家為黨。」 鄭鍔曰:「周家之制,一鄉則二十五黨,每黨以下大夫一人為之,則以正一黨之人,而為黨人所取正。」

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 而讀邦法以糾戒之。

訂義鄭康成曰:「以四孟月朔日讀法者彌親,民者教彌數。」 劉執中曰:「正月在州,三時在黨。」

春秋祭禜亦如之。

訂義鄭鍔曰:「一黨之中必有禜祭,《左氏》所謂日月、星辰之神,則霜、雪、風雨之不時,於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則水、旱、癘疫之不時,於是乎禜之。」

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以正齒 位。

訂義王昭禹曰:「《郊特牲》以歲十有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則索鬼神而祭祀,乃萬物之神。蓋萬物所以生所以成,凡人之欲皆有以養之,凡人之求皆有以給之,孰為此者其神乎?先王於是有報禮焉,方其歲功之成則索萬物之神而祭之,雖水庸昆蟲有所不遺,而況造物之元功乎?《大宗伯》以疈辜祭四方百物籥章」,國祭蜡則「吹豳頌,擊土鼓,息老物」,凡皆索鬼神之祭,所以報本而反始。既蜡而屬民飲酒於序,所以休老勞農。報本反始於歲功之成。休老勞農,以正齒位,則又申之以孝弟之義。

「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

訂義陳君舉曰:「一命者,天子之下士、公侯伯之上士、子男之大夫而與鄉里齒焉。再命者,天子之中士、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而又與族齒焉。三命者,天子之上士、公侯伯之卿雖云不齒,亦異席而已,非敢居其上。」

凡其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

訂義鄭鍔曰:「祭祀、喪紀、冠昏、飲酒、俯仰揖遜、進退周旋,尤貴以禮為主。於五百家之黨立一黨正之官,使民於此五事之中動必以禮從事,然禮所得為者不可以不戒,禮所不得為者不可以不禁,故又掌其戒禁。」

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

訂義鄭鍔曰:「師田、行役,眾庶所聚,非致嚴以馭之不可也。以法而治其政事,又異乎平日之教以禮事矣。」

歲終,則會其黨政,帥其吏而致事。

訂義賈氏曰:「帥族師以下之吏,致其所掌之事於州長。」

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

訂義鄭鍔曰:「或謂黨正,四時孟月之吉,與夫《春秋》之禜有糾戒之讀法,歲十二月又有正齒位之飲酒,於是時也,不書其民德行道藝,至於正歲讀法則一書之何也?葢讀法而糾戒之,特以勉勵其修為

之始,大蜡而正齒位,特以變革其田野之習。《正歲始》一書者,凡德行道藝之難,能使人終歲修之,以俟一朝之見錄。非正歲則黨正不書,非修習之已成,則正歲不書。聚民讀法以書之,重難其事如此。

以歲時涖校比及大比,亦如之。

訂義鄭司農曰:「校比,《族師職》所謂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之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如今小案比。」 賈氏曰:「族師至三年大案比,黨正亦涖之。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

訂義鄭鍔曰:「六鄉之官無非掌教,獨於族以師名官,何也?蓋先王之制鄉也,合四閭而為一族,環一族而聚百家,其意以為治民者猶治家一家之中受姓為氏、受氏為族,合族既眾,倘不率馴教訓,則卑陵尊、幼犯長而家道不正,況百家之聚詎可不先有以教之乎?以師為名乃是合族而教之之意,

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

訂義鄭鍔曰:「《族師》之官以掌教為主,乃使之各掌其戒令政事,不及於教何也?嘗以州長、黨正攷之,長以表率為義,正以董正為義,故二官皆言掌其教治。師者人之模範,名官曰師,則不待言而知其所掌者教矣。」

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婣有學者。

訂義王昭禹曰:「鄉官之讀法與夫《書》,攷民之德行、道藝、孝弟、睦婣,每於屬民者非特眾而已,亦所以公是非而明好惡。每於歲之正月吉日,非特謹其始而已,亦使之日有所改,月有所化。」

春秋祭酺亦如之。

訂義鄭康成曰:「酺者為人物烖害之神,故書酺或為步。《校人職》又有『冬祭馬步,則未知此世所云蝝螟之酺與、人鬼之步與?蓋亦為壇位,如雩禜云。

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 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 輦』。」

訂義鄭鍔曰:「比法者,《小司徒》頒於六鄉之比法也。在鄉師則謂之國比,言是法本於王國,而非臣下之所私;在《族師》則謂之邦比,言是法行於邦中,而非特一族之所專。」 賈氏曰:「四閭之吏者,《族師》管四閭二十比吏,則閭胥比長。」 王昭禹曰:「校其數而登其籍於鄉大夫。」 項氏曰:「夫以田言,家以居言,如家七人為眾,家五人為寡」,貴、賤、老、幼、廢、疾則不任。可任六尺以上、七尺以上者,六畜、牛、馬、羊、豕、犬、雞,車、駕、輦、挽皆辨之。

「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 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 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訂義黃氏曰:「比、閭、黨、州皆以五而登,惟閭、四族變其中者,所以為聯法也。故五家為比,有聯則閭合;四閭為族,有聯則黨合。如是,則比、閭、族、黨無不合者。居則五家為比,十家為聯;行則五人為伍,十人為聯,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師》曰:『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是也。鄉、合非野法也。四閭為族,八閭為聯,八」閭二百家。軍法雖四而調一,要必以是而起。鄭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是也。《大司馬》有車有徒,故十人為聯,則伍合二伍;二百人為聯,則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計之,七十五人共車三伍,百二十五人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則皆什也。晉荀吳毀車為行,而曰「以伍共車為先」,又曰「困諸」阨又克,蓋當險野,利用徒盡合車人而用之,故謂之「以什共車。」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 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訂義鄭鍔曰:「一族之眾,居則有比、閭之聯而卒伍猶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於作之而師田、行役,族師遂為一卒之長,欲其師行之有統,則必合為卒伍,欲其攻戰之必勝則必簡其兵器,合則使之聯而不散,簡則使之精而無敝,又用鼓鐸旗物率之,至於師田、行役之所,猶恐其在軍之不肅,復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既已防之於其前,又有以驅之於其後,孰敢不率哉?至歲終,會一歲所行之政,而致其事於鄉大夫,則一族之政舉矣。

閭胥,每閭中士一人。

訂義王昭禹曰:「閭二十五家而同其門,中有胥以統之。」

各掌其閭之徵令。

訂義史氏曰:「閭胥於民尤近,掌其徵令而已,異於師也。徵令者,下之所言皆是也。」

以歲時各數其閭之眾寡,辨其施舍。

訂義鄭鍔曰:「說者謂一閭之中不過二十五家,其眾寡何難知之有必以歲時各數之,蓋一閭之民有可任者,亦有可施舍者,彼其或老或幼,苟不知其

可舍而一切任之,豈恤民之道哉。閭胥之數,惟先有以辨之,則鄉大夫得以歲時入其書,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 書》其敬敏任恤者。

訂義鄭康成曰:「祭祀,謂州社、黨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若州射。黨,飲酒也。喪紀,大喪之事也。四者及比皆會聚眾民,因以讀法以敕戒之。」

凡事,掌其比觥撻罰之事。

訂義賈氏曰:「言凡事,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皆須罰之。」「《掌其比》者,人聚則有校比之法,皆掌之。」

比長,五家,下士一人。

訂義《禮庫》曰:「比長,閭胥之屬。」

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辠奇衺則相及。

訂義王昭禹曰:「《大司徒》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比長》言相受,不言相保者,蓋分而言之則比相保、閭相受,合而言之則皆相保受。相和則不乖,相親則不疏,如此則愷悌和樂之風形,而乖爭陵犯之變無由而作矣。先王禁民為非,於其微而致察,故始於五家之比。」

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 而行之。

訂義賈氏曰:「當鄉之內遷徙,直須伍長送付彼吏。若徙於他,是出向外鄉,則當為旌節乃行之。」

「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

訂義史氏曰:「無授無節,非有過則必其無土著者,彼之得之,寧不呵問?內之圜土者,既防其奸偽,又冀其回心而止於無過,此先王之仁政也。」

後漢[编辑]

光武帝建武  年復置并州從事史十二人假佐二十五人[编辑]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建武中復 置,并領一州,從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從事,主察 舉百官犯法者。功曹從事,主州選署及眾事。別駕從 事,校尉行部,則奉引錄眾事。簿曹從事,主財穀簿書。 其有軍事,則置兵曹從事,主兵事。其餘部郡國從事, 每郡國各一人,主督促文書,察舉非法,皆州自辟除, 故」通為百石云。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錄閣下 事,省文書。門亭長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主選用。《孝經》 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 簿曹書佐主簿書。」其餘都官書佐及每郡國各有典 郡書佐一人,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歲滿一更。

蔡質《漢儀》曰:都官主雒陽,百官朝會與三府掾同。《博物記》曰:「中興以來,都官從事多出之河內,掊擊貴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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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

按《晉書職官志》,「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 中郡州上及江陽、朱提郡,郡各置部從事一人,小郡 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門亭長、錄事、記室、書佐、諸曹佐 守從事、武猛從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十人。諸州 邊遠或有山險濱近寇賊羌夷者,又置弓馬從事五 十餘人。徐州又置淮海,涼州置河津,諸州置都水從 事各一人。涼、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人。荊州又 置鹽佃督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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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仍魏晉,州設屬官、別駕、從事史等員。

按:《宋書百官志》,「州官屬有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 行部;治中從事史一人,主財穀簿書;兵曹從事史一 人,主兵事;部從事史每郡各一人,主察非法;主簿一 人,錄閤下眾事;省署文書;門亭長一人,主州正門;功 曹書佐一人,主選用;孝經師一人,主試經;月令師一 人,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一人,平律;簿曹書佐一人,主 簿書;典郡書佐每郡各一人,主一郡文書,漢制也。」今 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 事史、議曹從事史、部郡從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 少各隨州,舊無定制也。晉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別 駕祭酒,居僚職之上,而別駕從事史如故。今則無也。 別駕西曹主吏及選舉事;治中主眾曹文書事。西曹 即漢之功曹書佐也。祭酒,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 之屬。揚州無祭酒,而主簿治事。荊州有從事史,在議 曹從事史下。大較應是魏、晉以來置也。今廣州、徐州 有月令從事,若諸州之曹史,漢舊名也。

南齊[编辑]

齊州置別駕治中議曹文學祭酒諸曹部從事。史 按《齊書百官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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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員。

按:《隋書百官志》:「州置別駕、治中從事各一人,主簿、西 曹議曹從事,祭酒從事,部傳從事,文學從事,各因其 州之大小而置員

北魏[编辑]

宣武帝景明二年詔省州府佐史[编辑]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三月壬戌,詔曰:「治尚 簡靜,任貴應事。州府佐史,除板稍多,方成損敝,無益政 道。又京師百司,寮局殷雜,官有閑長者,亦同此例,苟 非稱要,悉從蠲省。」

孝明帝正光元年十二月罷諸州中正[编辑]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出帝永熙二年夏四月詔外州參佐不得復加常侍及兼兩員[编辑]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二年:「夏四月戊辰,詔諸參佐 自三府以下,爰及外州,皆不得復加常侍及兼兩員, 雖已授者,亦悉追之。」

北齊[编辑]

北齊州分九等,設長史、司馬以佐刺史。又有「錄事、功 曹、參軍、掾史、主簿、記室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州刺史置府,屬官有長 史、司馬、錄事、功曹、倉曹、中兵等參軍事及掾史、主簿 及掾,記室掾史,外兵、騎兵、長流、城局、刑獄等參軍事 及掾史參軍事及法、墨、田、鎧、集士等曹行參軍及掾 史,右戶掾史、行參軍,長兼行參軍,督護統府錄事,統 府直兵箱錄事等員。州屬官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 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西曹書佐,市令及史,祭酒 從事史,部郡從事,皂服從事,典籤及史,門下督省事, 都錄事及史箱錄事及史,朝直,刺姦,記室。掾,戶曹,田 曹、金曹、租曹、兵曹,《左戶》等掾史等員。

上上州府,州屬官佐吏,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減 上上州十人,上下州減上中州十人,中上州減上下 州五十一人,中中州減中上州十人,中下州減中中 州十人,下上州減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減下上州 十人,下下州減下中州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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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州仍分九等,置屬官各有差。

按:《隋書百官志》,「上上州置長史、司馬、錄事參軍事、功 曹、戶兵等曹參軍事、法士曹等行參軍、行參軍、典籤、 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部郡 從事、倉督、市令丞等員,并佐史,合三百二十三人。上 中州減上州吏屬十二人,上下州減上中州十六人, 中上州減上下州二十九人,中中州減中上州二十 人。《中下州》減中中州二十人。《下上州》減中下州三十 二人。《下中州》減下上州十五人。《下下州》減下中州十 二人。」

高祖開皇十七年春三月詔諸司屬官聽於律外斟酌決杖[编辑]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七年三月丙辰,詔曰:『分職 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等差。若所在官人,不 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 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論 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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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州分三等,仍設別駕、錄事參軍事等員各有差。 按《唐書百官志》:「上州別駕一人,從四品下;長史一人, 從五品上;司馬一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一人,從 七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司功參軍事一人,司倉 參軍事一人,司戶參軍事二人,司田參軍事一人,司 兵參軍事一人,司法參軍事二人,司士參軍事一人, 皆從七品下;參軍事四人,從八品下;《市》令一人,從九 品上;丞一人,從九品下;文學一人,從八品下;醫學博 士一人,從九品下。《中州》錄事參軍事一人,正八品上; 錄事一人,從九品上;司功參軍事、司倉參軍事、司戶 參軍事、司田參軍事、司兵參軍事、司法參軍事、司士 參軍事各一人,正八品下;參軍事三人」,正九品下;醫 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下州》別駕一人,從五品上;司 馬一人,從六品上;錄事參軍事一人,從八品上;錄事 一人,從九品下;司倉參軍事、司戶參軍事、司田參軍 事、司法參軍事各一人,從八品下;參軍事二人,從九 品下;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諸軍使,五千人以上 有副使一人,萬人以上」有營田副使一人。軍皆有倉、 兵、冑三曹參軍事。刺史領使,則置副使、推官、衙官、州 衙推、軍衙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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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天祿五年詔州錄事參軍委政事省銓注[编辑]

按《遼史世宗本紀》:天祿五年:「夏五月壬戌朔,詔州錄 事參軍委政事省銓注。」

興宗重熙 年以州同知軍事[编辑]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某州同知州事 耶律獨」重熙中,同知金肅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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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三年春二月庚寅詔文班官舉堪為賓佐令錄者各一人不當者比事連坐[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詔還諸道幕職令錄經引對者以涉途遠近差減其選[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壬申詔參官二人共舉州縣官可任幕職者一人[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二年閏四月己亥詔戶部尚書馮拯等舉幕職令錄堪充京官者各二人[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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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置州屬官員。

按《金史百官志》:「諸防禦州:同知防禦使事一員,正六 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州事, 專掌通檢推排簿籍。知法,從九品。州教授一員,司軍, 從九品。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司吏,女直一人,漢人管戶五萬以上二十人,以率而減。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諸州兼治州事。同知一員,正七品。通判州事判官一 員,從八品。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司軍,從九 品。知法一員。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司吏,女直韓、慶、信、灤、薊、通、登、復、瀋、貴德、涿、利、建州、來遠軍,各三人,餘各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來遠軍同下州省同知。凡諸州以上知印,並於孔目官內輪差,運司、押司官並同。無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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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二十年定州三等屬官有差[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 上州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同知,從六 品;判官從七品;下州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 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州吏 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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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置「各州屬員。」

按《明會典》:「各州正官:同知一員,判官一員。」後同知判官因事添 革無定員}}首領官吏目一員。州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 導三員小州或二員或一員多不全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典科 一員。各處稅課司、茶課司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 長淮、廣濟二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各處鐵冶批驗茶引 所。」大使各一員。久住補各處閘壩閘官各一員。壩官各 一員。各處倉草場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僧正司 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不設州刺史,而州次於府,各置官 屬,同知一人,判官一人,里不及三十而無屬縣者,裁 同知判官,有屬縣者,裁同知。因事添設專設無定員。 其屬,吏目一人。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人,訓導三人。 陰陽學典術一人。醫學典科一人。僧正司,僧正一人。 道正司道正一人。稅課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有巡 檢司、「驛遞、閘壩、批驗所、河泊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府 吏。 同知清軍匠,或兼巡捕判官,督糧、管馬、捕盜、治 農、管河,分職任事,而領於知州、吏目,典出納文移,或 分領州事。」學正、訓導職如府學。閘官主啟閉蓄洩,壩 官典守隄防,各率其役,以通舟楫之利。諸所屬衙門 如府者,職亦如之。

皇清[编辑]

康熙七年[编辑]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州同知判官。」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

首領官:吏目一員。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

訓導一員。訓導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復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 學典科一員。倉庫稅課司、草場大使、副使。以上大使 副使俱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閘,閘官一員。僧正司僧正一員。 道正司道正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 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 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從六品。各州同知,從七品各州判官,從九品各州吏目,巡檢司巡檢,未入流各州儒學學正、訓導,水馬驛驛丞,州庫大使,州稅課司大使,堤官,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州倉大使、副使,州草場大使,州陰陽學典術,州醫學典科,僧正司僧正,道正司道正。

考證

幕屬部總論[编辑]

《文獻通考》。

《州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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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之佐吏。漢有「別駕、治中、主簿、功曹、書佐、簿曹。」

簿曹從事史。主錢穀簿書。

兵曹:

兵曹從事史,有軍事則置之,以主兵馬。

部郡國從事史,典書佐等官。

又有「《孝經》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

皆州自辟除,通為百石。

又《後漢書》。或云「秩六百石。」

職與《司隸官》屬同,唯無都官從事。漢魏之際,復增祭 酒、文學從事員,晉又有武猛從事員。

其州邊遠有山險盜賊者,置弓馬從事五十人。

歷代職互相因襲,雖小有更易,而大抵不異。自魏晉 以後,刺史多帶將軍,開府則州與府各置僚屬,州官 理民。

別駕治中以下是

府官理戎。

長史司馬等官是

後魏舊以州牧親人,班九條之制,使前政選吏,以待 後人。獻文帝革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仰自舉擇,以 為選官。若簡在失所,以罔上論。自孝明、孝昌以後,四 方多難,刺史太守皆為當部都督,雖無兵事,皆立寮 佐,頗為煩擾。高隆之乃表謂「自非邊要,見有兵馬者, 悉皆斷之。」 北齊上上州刺史屬官佐吏合三百九 十三人,以下遞減十人。其州郡佐吏,皆州府辟除。及 後王失政,賜諸佞幸賣官,分州郡,下逮鄉官,多降中 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後周刺史府官則命 於天朝,州吏並牧守自置。至隋,以州為郡,無復軍府, 則州府之文,變為郡官矣。 唐無州府之名,而有採 訪使及節度使。

節度使說在《都督》篇。

採訪使,有判官二人。

分判《尚書》六行事及州縣簿書。

支使人二。

分使出入,職如節度使之隨車。

推官一人。

推鞫獄訟

皆使自辟召,然後上聞。其未奉報者,稱「攝。」

其節度、防禦等使事,佐辟奉之例亦如之。

今舉州之舊職以列於左:

《舊職》謂隋以前官職。

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行部,別乘乘傳車,故謂之 「別駕」,漢制也。歷代皆有。

後漢周景為荊河州,辟陳蕃為別駕,蕃不受。景題別駕輿曰「陳仲舉坐」 ,不復更辟,蕃惶恐起視職《列士傳》曰:「孔恂字巨卿,為別駕別駕,車舊有屏星如刺史車,刺史因怒,欲去別駕車屏星。恂曰:『徹去屏星,毁國舊儀。別駕可去,屏星不可省』。乃止。」 《庾亮集·答郭豫書》云:「別駕舊與刺史別乘同流,宣王化於萬里,其位居刺」 史之半。梁時別駕官品揚州視黃門郎,南徐州侍散騎常侍。

隋並唐,並為郡官。

治中從事史一人,居治中事,主眾曹文書,漢制也。歷 代皆有。隋為郡官,唐改為司馬,說在佐後。

主簿一人,錄門下眾事。省署文書,漢制也。歷代至隋 皆有。

功曹書佐一人,主選用,漢制也。其司隸功曹從事史, 兼錄眾事。

應劭《漢百官表》曰:「司隸功曹從事」 ,即州治中州從事也。

晉以來,改西曹為「西曹書佐。」宋有別駕西曹,主吏及 選舉,即漢之功曹書佐也。

《部郡國從事史》,每郡國各一人,漢制也。主督促文書, 舉非法。

後漢喬元字公祖,為梁縣功曹。荊河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國,元謁景,因伏地言陳相羊昌罪惡,乞為部郡從事,窮理其罪。景壯元意,即署遣之。元到,具考贓罪,梁冀馳驛救之。景承旨召元還,使至不發,按之益急。景坐攬車徵元,由是著名。又朱震字伯厚,為州從事,奏濟陰太守單匡贓罪,三府諺曰:「車如雞棲馬如狗,疾惡如風。」 《朱伯厚》,

典郡書佐,每郡國各一人,漢制也。各主一郡文書,以 郡吏補,歲滿更祭酒從事。《史》、漢、魏以來置,宋世分掌 諸曹、兵賊、倉戶、水鎧之事。自江左,揚州無祭酒,而以 主簿治事。

中正陳勝為楚王,以朱房為中正,而不言職事,兩漢 無聞。魏司空陳群以天臺選用不盡人才,擇州之才 優有昭覽者,除為中正。自拔人才,銓定九品,州郡皆置。吳有「大公平」,亦其任也。

吳習溫為荊州大公平大公平即州都也。後潘祕為尚書僕射代溫為公平甚得州里之稱。

晉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

晉劉毅字仲雄,年七十已告老,後舉為青州大中正。尚書以毅縣車致仕,不宜勞以碎務。《孫尹表》曰:「司徒魏舒、司隸嚴詢,與毅年齒相近,管四十萬戶州,兼董司百僚,總攝機要,議者不以為劇。毅志氣聰明,一州品第,不足勞其思慮。」 毅遂為州都,銓正人流,清濁區別,其所彈貶,自親貴始。又干寶稱晉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晉令》曰:「大小中正為內官者,聽月三會議,上東門外,設幔陳席。」 又劉毅上表:「刺史初臨州,大中正選州里本業高者兼主簿從事,迎刺史。若吏部選用,猶下中正,問人事所在,父祖位狀。」 又《晉起居注》曰:「僕射諸葛恢啟稱:『州都大中正為吏部尚書及郎、司徒左長史掾屬皆為中正。臣今領吏部』」 ,請解《大中正》以為「都中正」 ,職局司理,不宜兼也。

齊、梁亦重焉。

梁沈約遷侍中光祿大夫領太子詹事揚州大中正開尚書八條事。

後魏有之。

《孝文》云:「中正之任,必須得才業兼資者。」 太武帝時,崔浩為冀州中正。

北齊郡縣皆有,其本州中正,以京官為之。

乾明中邢劭為中書監同郡許惇與郡荒本州中正遂憑附宋欽道出劭為刺史。

隋有州都,其任亦重。唐無。

「晉王廣為雍州牧,司空楊雄、僕射高熲並為州都。」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世士人初登科或未仕者,多以從諸藩府辟置為重。觀韓文公《送石洪、溫造二處士赴河陽幕序》,可見禮節。然其職甚勞苦,故亦或不屑為之。杜子美從劍南節度嚴武辟為參謀,作詩二十韻呈嚴公云:『胡為來幕下,只合在舟中。束縛酬知己,蹉跎效小忠。周防期稍稍,太簡遂匆匆。曉入朱扉啟,昏歸畫角終。不成尋別業,未敢息微躬。會希全物色,時放倚梧桐』。」 而其題曰《遣悶》,可知矣。韓文公從徐州張建封辟為推官,有書上張公云:「受牒之明日,使院小吏持故事節目十餘事來。其中不可者,自九月至二月,皆晨入夜歸,非有疾病事故,輒不」 許出,若此者非愈之所能也。若寬假之,使不失其性,「寅而入,盡辰而退,申而入,終酉而退,率以為常,亦不廢事。苟如此,則死於執事之門無悔。」 杜、韓之旨,大略相似云。

又曰:唐世節度、觀察諸使,辟置僚佐,以至州郡差掾屬牒語,皆用四六,大略如誥詞,李商隱《樊南甲乙槁》、顧雲《編槁》、羅隱《湘南雜槁》皆有之。故韓文公《送石洪赴河陽幕府序》云:「撰書辭,具馬幣。」 李肇《國史補》載崖州差故相韋執誼攝軍事衙推,亦有其文,非若今時只以吏牘行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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