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10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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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一百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一百一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一百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宗族部總論三

  曹端夜行燭家訓

  胡翰集與許門諸友論宗法

  羅虞臣集小宗辯 譜法

  呂柟語錄春官外署語 禮部北所語

  周怡語錄論族

  羅洪先宗論上篇 中篇 下篇

  高兆麟集生日會約

  于鎰中說合族

  陳龍正家矩宗族

  顧炎武日知錄九族 愛百姓故刑罰中 庶民安故財用足 分居

家範典第一百一卷

宗族部總論三[编辑]

明曹端夜行燭[编辑]

《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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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張公藝九世同居,北齊、隋、唐皆旌表其門。麟德 中,高宗封泰山,幸其宅,召公藝問其所以睦族之道。 公藝取紙筆以對,乃書「忍」字百餘以進。其意以為「宗 族所以不協,由尊長衣食或有不均,卑幼禮節或有 不備,更相責望,遂為乖爭。苟能相與忍之,則家道雍 睦矣。」上善之,賜之縑帛。「吾家倘欲以雍睦傳世,上為」 祖宗出色,下為子孫垂訓,當以張氏為法,毋曰「我惡 人也,豈敢傚好人哉!」

「人在患難之中,則內而宗族,外而鄉里,皆來憂恤。及 事平之後,則各私其私,各利其利,而忘宗族鄉里之 情。或頭畜相侵,或財物相虧,輒生暴怒,或相毆罵,或 相告訐,或相屠戮。原其所以,皆由不知宗族之情鄉 里之義。苟或知之,則相親相愛,惟恐無日,奚暇爭競 哉?且螻蟻微物也,一穴之宮與眾居之,一拳之臺與」 眾臨之,一粒之食與眾聚之,一蟲之羶與眾共之。可 以人為萬物之靈,而不如蟻子之知義乎?

葬埋之法,當用趙忠敏《公族葬之圖》,左昭右穆,以世 為列,不可淆亂。

胡翰集[编辑]

《與許門諸友論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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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見有以宗法為問者,景翰答之甚辯,顧僕有不能 釋然者數事。夫大宗小宗之法,其廢也久矣。《記大傳》 嘗載其說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 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 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 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說者謂別子為公子,若」 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繼別者,謂別子之世嫡 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繼高祖者亦小宗也。又曰:「有 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 之宗者,公子是也。」說者謂公子為先君之子,今君兄 弟。又曰: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宗,為其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嫡者,公子之宗道也。說者以公子不 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 道也。至於國之卿大夫有不出於公族者,蓋未嘗及 也,而士庶人之事則又略無所見,故後世之言宗法 者,止於卿大夫之有采地者,以禮斷之也。然《禮》固未 嘗言士庶人無宗也,且使大夫或有廢而為士庶人 者,其宗法亦將隨而廢乎?抑否乎?使士庶人有升而 為卿大夫者,則於法宜得立宗矣,而族之適子有宗 之之道乎?抑自為後世之宗乎?《曾子問》曰:「宗子為士, 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 子之家。」

若宗子雖不為大夫,而有世祿,則自以上牲祭之矣。雖世子子為大夫,亦無加焉。惟大宗之子無世祿,而小宗繫士庶人之子孫,其有庶子為大夫者,乃以上牲祭宗子之家。

是所謂宗子者,其卿大夫之世適乎?其有非卿大夫 之世適而士之世適者,其兄弟為卿大夫,遂以適士 為宗子,可乎?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 或大宗之世適,有絕其後也,族人可繼以為後乎?抑 亦弗為後乎?苟不為後,則大宗廢矣。

「勿為後」 者,其兄弟徑自繼祖禰,勿為殤子後也,非廢宗也。

大宗既廢,則族人皆五世則遷之宗也,其於疏屬,終 不能合而為一,則所謂「尊祖」者,得無有未盡乎?百世 不遷之宗,其死也,族人為之服齊衰三月。其母死、妻 之死也亦然。五世則遷之宗,其死也,當服者為之大 功九月。其母、妻之死也,何獨無服乎?後世宗法不行, 宋儒往往欲立小宗之法。今士庶人之家,祭祀有用宗子法者,亦合於禮之意乎?抑以古卿大夫之事,而 今士庶人行之,得無僭乎?朱子之述《家禮》,固欲同志 之士熟講而勉行也。其於祭祀之禮,未嘗不嚴於主 人主婦之位,則固寓宗子之法矣。不然,則亦有可處 置者乎?《太宰》「以九兩係邦國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其所謂得民者,豈止於今記禮者之言乎?將猶有可 推者乎?此皆所未喻也。諸君講學之日久矣,苟不鄙 而卒見教焉,則幸矣。

羅虞臣集[编辑]

《小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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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重本始,聯族屬,敘親疏,別嫡庶,莫大乎宗法。《傳》曰: 「繼禰之為小宗。」何也?小宗,別子之庶子也。庶子不得 禰父,故以長子繼己為小宗也。是故繼禰之嫡,諸弟 宗之。至二世之嫡,其父之諸弟,曰「叔叔之子,曰同堂 兄弟共宗之。三世之嫡,其再從,伯叔兄弟共宗之。四 世之嫡,其三從之,伯叔兄弟亦共宗之。」舉三從而同 父同堂再從之伯叔兄弟可知也,是謂小宗。至於五 世。四從兄弟,視小宗之高祖為高祖兄弟無服也。故 各祖其祖為宗,其得各自為宗可也,謂其為高祖異 也。宗之言尊也,尊無二,明無二嫡也。宗以五世為限, 服盡也。服者,先王所用,為宗子聯屬族人之具也。服 盡則親盡,親盡則廟毀,故曰:「祖遷於上,宗易於下。」此 之謂也。然自漢儒論釋紛如,卒不可解。孔穎達曰:「族 人一身事四宗,并大宗為五。」考諸《禮經》,原無四宗之 說。假令四宗為之宗法,視子孫互有異同,族人以一 身事之,將誰適從?此決知其不能也。四宗之說,起於 班固。固之言曰:「宗其為高祖後者為高祖宗,宗其為 曾祖後者為曾祖宗,宗其為祖後者為祖宗,宗其為 父後者為父宗。」此固臆說也。夫大宗以始祖為宗,小 宗以高祖為宗。宗至四世,族人雖各有曾祖及祖禰 之親,然視之高祖,彼皆支子,支子不為宗,得為宗者, 高祖所傳之嫡而已,是宗安有四乎?或曰:「《禮經》所稱 曰繼禰,曰繼高祖」,何謂也?曰:「據其初言,則為繼禰;自 其終」言,則為繼高。禰之傳嫡,下及元孫,推而上及於 禰,然後為小宗者備矣。夫小宗以五世為率,五世之 內,雖父子祖孫相承,然世止一嫡耳,序之以昭穆,別 之以禮義,而後族人尊之為宗,故曰「宗子有君道焉。」 如固之說,則宗有四嫡,廟有二主,喪有二孤,土有二 王,甚非古者所以定名分、防僭奪之義。或又曰:「人之 族類蕃庶,有高祖同而曾祖不同者,有曾祖同而祖 不同者,有祖同而禰不同者。吾為嫡可以主吾曾祖 之祠,不可以主曾祖叔之祠;可以主祖之祠,不可以 主祖叔之祠;可以主禰之祠,不可以主諸叔之祠。謂 其各有子孫也,則宗安得不分而為四?」曰:「夫群族之 有宗子,猶裘之有領也。五世之族無二宗,猶裘之無 二領也。」故嫡子可以宗父,而宗子之嫡不得為其父 宗;嫡孫可以宗祖,而支子之孫不得為其祖宗;嫡之 曾孫可以宗曾祖,而支子之曾孫不得為其曾祖宗。 何也?以義屈也。服屬未斬,則尊不可貳也。《五服》之外, 支之嫡始得為宗者,謂高祖已遷也。故尊其曾祖為 高祖。可以自宗,尊有所伸也。五世未竭,則高祖在上, 曾祖以下,皆子孫也。子孫同享高祖之廟,統於尊也。 祭同廟,享同時,群族之兄弟同在也。宗之嫡主,高祖 及其曾祖祖禰之獻,而兄弟各佐獻其祖禰於同堂 之上,是故無奪嫡之嫌。而一廟同享,子孫曷常不各 盡其孝。思哉!曰:《內則》有云:「夫婦皆齊而宗敬,終事而 後敢私祭。若子之說,庶子無私祭乎?」曰:「此小宗事大 宗之禮也。小宗雖有嫡子,然要諸大宗則庶也。小宗 雖奉四代之祭,然要諸大宗則私也。故祭先公而後 私,先大宗,後小宗,尊卑之義也,非庶子私之謂也。《大 傳》曰:『庶子不祭,明其宗也』。斯先王所以重嫡庶之分, 而謹偪僭之防者也。」曰:「然則老泉《宗法》非歟?」曰:「洵以 高曾祖禰之嫡分為四項,是惑於四宗之說也。其言 曰:『繼高祖之嫡祈死而無子,故其宗亡而虛存。繼曾 祖者,曾祖之嫡宗善,宗善之嫡昭圖。繼祖者之嫡序, 序之嫡澹夫洵之曾祖祖皆庶也。高祖之嫡祈死而 無子,則當以祈之弟福,福之子宗敻為宗,以繼高祖, 不應自為其曾』」祖立宗。既為曾祖立宗,則洵祖當宗 宗善,洵父當宗昭圖,不應復舍曾祖之嫡,而又自為 其祖立宗。今人孰不欲尊祖而私禰?然充洵之說,是 率天下亂嫡庶之分也。何者?大宗之嫡通夫百世,故 百世之小宗宗之;小宗之嫡止夫五世,故五世之群 兄弟宗之。五世之內無二嫡,猶大宗也。故曰:「大宗率 小宗,小宗率群族。」族人之所事者,此二宗耳。不然,則 先王之宗法也。猶官多而令煩,欲求其致理也,得乎?

《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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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譜法進黜。曰:「他姓之子後吾宗,雖成派,吾其猶 黜諸?吾宗之子為他姓後,雖易世,吾其猶進諸? 譜法:自大夫而下及士庶人有善行者,死則書卒,餘 則書沒。其自大夫而上書,則各以其制。未冠而死書 殤,殤有成人之行,書『蚤卒。《記》曰:『能執干戈衛社稷,雖欲勿殤也』。不亦可乎』?」故吾譜敢竊例於仲尼。

譜妾始自吾譜,何也?以義起也。昔魯莊之成風也,文 之嬴也,襄之歸也,成之姒也。妾也舉以子,故書薨、書 葬、書夫人,《春秋》之義也。妾有承宗之子,吾奚其不譜? 且聞之《禮》稱「妾有子,祔於祖姑之廟。」廟可祔?獨譜乎 哉?獨譜乎哉?或問:世有譜其出嫁之女者,曰:「多乎哉? 彼則自有譜。」

呂柟語錄[编辑]

《春官外署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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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材問:「祭止高祖,《禮》之制也。宗子世數多速,及如宗 子易世,而高祖之上當祧,有叔伯父者,視高祖以上 之祖猶為高祖也,則將祧之於彼以祀之也乎?」曰:「祧 之於彼而祀之,禮也。己親盡,彼親未盡也。可以己而 絕彼乎?」曰:「苟于彼也亦親盡,則祧矣。祧而藏之於墓 所,禮與?」曰:「禮也。」

初,旦問于材言:「祠堂之祭,可及伯叔祖父母、伯叔父 母否?」材應之曰:「繼別為小宗,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 自有為之祭者矣。其可祭者,其子姓同居與無後者 乎?」問於先生,先生曰:「是也。然初氏聞其族人亦多支 庶,有不能祭者,為是而不忍啟東之厚也。吾嘗謂父 母之多男子者,眾子貧,一子富。富者豈可以眾子之」 貧而缺父母之養哉?伯叔父母有不能祭者,聚其子 孫同祭之可也。

《禮部北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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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獻藎問:「徽之宗祠,一族之主咸集,其椅棹盃箸遍 設,則地不能容,或有局定而不加減,又甚簡褻。若只 祀始祖及高曾祖考之大宗,然其所費又多取辦于 支子,而其祖考不與,情如之何?」先生曰:「所祀惟始祖 及高曾祖考之大宗為是。若群主畢聚,于情則不親, 于禮則不嚴,當各祭諸私寢。且始祖眾所同出,立春」 祭先祖,先祖亦所同出,皆支子所當祭者,亦可以伸 其敬矣,何必其祖禰在此而後為之?若主祭則不拘, 《宗子》曰「于禮則不嚴」是矣。何以謂于情則不親也?曰: 親言乎其仁也,嚴言乎其義也。既有我之高曾祖考, 又以他人之高曾祖考混之,其對越之情斯不親矣, 其可乎?

周怡語錄[编辑]

《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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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慨夫譜系不具,義分不聯,貧富異居,耕商異業,流 居寓處,久漸睽疏。恐今之可知者八世,後來亦復不 可知已。不可知,則與殊方絕域之人無異也。自吾祖 一脈所分,服且未盡,其勢將至於殊方絕域之人,視 之不甚可懼也乎?頑忍錮私,其誰之愆?靜言思之,何 顏立天壤間,異日何面目見祖先於地下?平居談論, 孰不曰「萬物一體」,實見諸行事,不免裂一體為秦越, 此不肖怡所深懼也。謹據所聞知的然無疑者,倣《蘇 氏族譜》譜之,以授後人。若夫婚喪患難,往來相助,凡 吾昆弟,皆能勉之。敬老恤孤,賙貧振弱,使一族之人 咸得分願。怡愧未能,空言何補。姑隨力所及,勉為族 人歲辦墓祭之費,俟後漸圖之。更以望族之賢者, 凡吾兄弟自今以往,無逞小忿,無傷懿親。今日合祀 子姓之眾,皆祖宗一人之衍也,非自他來也。族中或 有小忿不平,即思祖宗本源,不可忘也。良心戚戚,天 親自合,非望吾賢兄弟輩而誰望是祀也,有數善焉: 一眾心以明祀事,尊祖敬宗也;六十以上、二十以下, 免出分例,優老慈幼也。歲輪三人經管序賢均勞也。 子姓群聚,肅肅雝雝,敦薄還淳,民德歸厚。嗚呼,吾賢 兄弟、賢子孫,共勉守之無斁。

羅洪先宗論[编辑]

《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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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讀宋濮王典禮,乃知載籍能惑人也。當是時,言禮 之臣皆賢智,其發明宗法與為後之義,可謂切至矣。 然考其事不合,揆其義未盡,豈因襲者其入久,師承 者其守專,附和者其言辯,卒無以自解哉?學者以其 言本《三禮》,又訂于伊川之疏,遂為百世不易。至論不 復詳考本末同異,余恐將來之誤,不特一濮議也,乃 著論,俟君子斷焉。按宗法載在《小記大傳》,其言曰:「君 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蓋言諸侯 絕宗,不可與族人齒也。是諸侯以上無宗法可知矣。 又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宗其繼別 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 則遷者也。」蓋言宗法為公族卿大夫設也。諸侯之始 封也,有人民社稷之寄,有朝覲、聘享、祭祀省助之政, 勢不能自領其宗,而公族無統,國人不可得而治也。 諸侯絕宗,大夫不可得而祖也,故設宗法繫之。別子 者,始封始徙之諸侯之嫡次子。繼別者,嫡次子之世 嫡也。世嫡相傳,廟祀別子,百世不遷,謂之大宗。大宗 百世,廟祀別子,則聯「屬別子之子孫,亦百世而不改, 宗者大,故曰『此大宗也。繼禰者,世嫡之弟及其次子, 或嫡或庶者也。生則從世嫡以祭,沒則其子禰之,至 于五世則遷,謂之小宗。小宗祀禰,則聯屬者止于禰之子孫。五世親盡,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宗者小,故曰 此小宗也』。」是皆自始封諸侯言之者也。又曰:「有小宗 而無大宗,有大宗而無小宗,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 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子其為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蓋言諸侯之適 世居君位,而世世又有嫡庶次子,所謂公子也。公子 不比于始封之別子為祖,無二統也。一君必立一宗, 使領群公子及公孫,而其宗亦有大小焉。「宗其嫡者 為大宗,宗其庶者為小宗。大宗小宗,皆五世而遷者 也。有嫡無庶則宗嫡,是謂有大宗而無小宗。有庶無 嫡則宗庶,是謂有小宗而無大宗。嫡庶惟一,是謂有 無宗而亦莫之宗。」嫡庶惟一者,無群公子也。己無宗, 亦莫為人宗。多嫡與庶,即所謂以其庶宗其嫡,乃公 子宗法之正也。是皆自繼世諸侯言之者也。《宗法》盡 于此,則知庶人以下無宗法又可知矣。蓋天子諸侯 者,統夫人者也,非五宗之謂也。庶人者,統于人者也, 比、閭、族、黨之謂也。刑不上大夫,而後豫制之以禮,故 曰:宗法為公族、卿大夫設也。古制廢,貴賤殊勢,宗法 不可復行矣。世儒守陳言而不察時變,乃比附曰:「天 子,大宗也;諸侯,小宗也。入繼大統者,不得顧私親。此 為後之義也。」於乎!易父子之名,失君臣之義。禮樂不 興,刑罰失措,其必由此也夫!蓋其不詳考之過也。《禮, 喪服斬衰》為人後者。子夏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 以尊服服之。」蓋言受重大宗,始有此名。非大宗,則無 為人後者也。又曰:「如何而可謂之後?」同宗則可,言惟 慎所擇,不必其親者也。又曰:「如何而可以為人後?支 子則可。」則知不奪人之宗以承重也。又曰:「為所後之 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言若子,明 承重情不可二也。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申若子之 義。所謂推類至義之盡也。《齊衰》曰:「為人後者為其父 母期。」《傳》曰:「何以期不二斬也。」特「重大宗者,降所尊也。」 又曰:「尊者尊統于上,卑者尊,統于下。大宗者,尊之統 也。大宗者,收族者也。」蓋言尊統于上,君也。宗子收族 統于下,有君之道焉。比君之義,故降服。降其服,不沒 父母之名,恩與義兩得者也。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 大宗也。」蓋懼昧為後之義,亂父子之服,故申言以別 之。是知為後止于大宗,無二後也。《小記》曰:「庶子不祭, 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無後者有祔。」則 知小宗雖無後可也。凡一封君,大宗一而小宗四,大 宗之主一,而四宗之主不知凡幾。必大宗而始成此 服,則知非為後者,其服不必皆斬,而降者不必皆不 杖而期也。必為後而後降,則知天子諸侯之與庶人, 不可以類推也明矣。是何也?天子諸侯無降服,則知 無為後者也。天子諸侯之禮也,有子則繼,無子則及, 故公子各有大小宗,而不比于別子之祖。其死也,公 子祔于公子,而不各為廟,蓋以序或相及,必至奪宗 故也。故當其及也,即公子之長子亦當承之,何必拘 于支子乎?其不及也,則雖庶不得以干嫡,何至擇于 同宗乎?不著其服者,臣于君服必斬,不問其序,而皆 以先君之道終焉,則魯之閔僖是也。夫閔僖以弟傳 兄,諸侯也,而其禮已若父子,況為伯叔姪者哉?又況 為天子者哉?蓋其統不止于公族,故其義亦不止于 為後。義有所重,則禮有所加,不敢以卑者之辭名之。 所謂尊者,尊統于上是也;庶人無為後,則又其微也。 先王之為政也,鰥寡孤獨有養而死徙者無出鄉,禮 不下庶人。其喪也,人得而主之,所謂擇之五服之內, 擇之前後家、東西家,或其里尹主之是也。故曰:「喪有 無後無無主,有主則不必後。」此聖人之責實也。故天 子諸侯之後也,皆不可比于大宗,強以大宗推之,持 重比于為君,而父母降服,比于族人之不敢以戚也 止矣。族人不敢戚君,君未始即沒其名,而今之為後 者遽改父母之名,其義也何居?且擇後于同宗,亦不 必皆伯叔姪也。《禮》曰:「族人以支子後大宗。」是亦將以 族人之名稱父母乎?稱以族人而服以齊衰,恐聖人 之裁禮,不如是之舛且背也。此亦不詳考之過也。

《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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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有為後,而小宗無後,何也?」按《禮》,大宗子之喪也, 五服之內,親者月筭如邦人。月筭者,服之月數也。邦 人,五服之外者也。宗子及母與妻之喪,丈夫婦人皆 齊衰三月。其親者月數從五服制,服從邦人。是自三 月至于期,合親疏而皆以齊衰服之,雖大夫之期不 敢降焉,何其尊也?庶人為國君,畿內之民為天子齊 衰三月而已,邦人服宗子,無少殺焉,何哉?以宗子有 君道,故比其義也。何謂義?尊統是也。天子國君統世 人,世人非此統不治,故謂之世統。世統者,尊無上,前 所謂尊者,尊統于上是也。宗子統宗人,宗人非此統 不治,故謂之宗統。宗統者,尊亦無上,前所謂卑者,尊 統于下是也。小宗子之喪也,父為之三年,曰:「繼吾祖 也。」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非獨避大宗 也。其統小,義故微也。故大宗立後,所以收族也,收族

所以尊祖也。尊祖者,不敢以先祖之遺逮于刑戮,故
考證
執宗法治之。尊祖故敬宗,敬宗故為所後尊。服齊衰

加而斬三月,進于三年,尊之至也。族人有支子,不敢 得而私焉,曰:「是吾先祖之所托,非吾所獨尊也。有宗 而後族可收,宗廟可嚴,是吾考、吾祖、吾曾、吾高,皆從 此而有托,吾何愛焉?」故為人後者,不言所後父。雷氏 之言曰:「其所後或祖、或曾、或高,未可豫定。」故闕之也。 嗚呼!似矣,而未盡也。為後者獨為彼乎哉?蓋其祖也, 為其祖,故所後不得以為子,而己亦不得斬于父。是 乃至公之心,聖人所自裁者也。小宗無為後也,勢也。 祖遷于上,宗易于下,五世《易》,無復續矣。其族統于大 宗,而其親分于四宗,喪主于其親,祭祔于其祖,又何 後之有?其為大夫士者,則為之置後。置後者,暫假以 行大夫士之禮,蓋主其喪者也。其無爵也,男主同姓, 女主異姓,則皆其親也。其廟也,繼高者絕,「繼曾者得 主之矣;繼曾者絕,繼祖者得主之矣;繼祖者絕,繼禰 者得主之矣;繼禰者祔祖,繼祖者祔曾,繼曾者祔高」, 則皆其祖也。舍是而必于為後,則是專其貨財,處其 宮室而以為己私,有識者必所深恥而不為。而庶子 昆弟之旁親無賴者,皆可覬覦,而幸其禍及,是開自 私之端,聖人所必禁也,而可以為訓哉?故曰:「小宗無 後者當絕」,非聖人之忍也,勢也。天子諸侯不言後,則 又其重者也。天子者,奉天命以臨天下;諸侯者,稟天 子命而致之國人。故繼天而為子者,謂之天子。諸侯 尊王而為之臣,則皆王臣,非祖所獨專者也。故曰:公 子之公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 子。夫公孫非自絕于公子也,以其有所稟命,非公子 所獨專也。故封君之子臣昆弟,封君之孫臣諸父昆 弟,言稟命之重,無弗斬焉者矣。周之郊也,以稷配,而 明堂以文王,不專于祖父,何也?以其奉天,故先尊而 後親也。故曰:「我其夙夜畏天之威,于時保之。」保有天 命,而後先祖之祀可以無墜,此天子之所守也。「故崩 薨者有世及而無為後,踐祚者無尊卑而稱先君。大 宗之後,必擇支子,固不奪人之宗,又以肖賢也。先君 之繼,必順統序,固不逆天之倫,亦以防亂也。」此其說 不可得而同者也。宗子殤而死,庶子弗為後,蓋代其 宗不成其廟也。非殤則擇之族人。故宗子之後無兄 弟及兄弟是殤之矣;而天子諸侯有世有及,是豈以 殤事先君乎?此其說不可得而通者也。事以先君,則 先君后夫人無弗斬焉者矣。事先君之祖父母、父母 昆弟,無弗若子焉者矣。事之若子而不稱子,不敢以 私昵辱先君,先君之義重于父也。己之父母享其尊 養而不易其封,受之先君,非己所獨專也。故曰:「幼不 誄長,賤不誄貴。」又曰:「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 大夫。」何不以大夫葬也?重先君之命,不忍死其親也。 其或重私恩,致殷禮,則亦不可瀆于廟,不可齒于先 君之親,此會通之宜。禮雖不言,可以義起矣。自夫昧 于宗統者,既陷君于奪親;昧于世統者,復陷君以干 正。使聖人制禮曲折之詳,皆為固僻難繼之說,則世 儒之陋,載籍之繁啟之也。《傳》曰:「辠多而刑五,喪多而 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嗚呼!彼固附于上下矣,而卒以 陷君,則又何說哉?故曰:「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待其人 而後行。」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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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不可行于今者有三,封建不復舉,學校不復修, 井田不復制,其不可行者勢也。古者風氣醇穆,靈哲 彙生,故聖人之立極也,必分土置牧,以共天位,而封 建之典行焉。是故諸侯世其國,別子,世大夫。於是立 三廟,設壇墠,得干祫,祭有圭田,食有采邑。有家老以 治其事,有僕圉臺輿以供其役。夫物備而後禮嚴,禮 嚴而後義立,義立而後勢行,勢行而後法可盡。故名 之《宗子》而族人莫不聽焉,期功以下莫敢戚焉,此名 實之應者也。今之大夫,起于白屋,非有尺寸之籍也; 載符而出,受代而旋,非有定位可以長子孫也。致其 事即食其力,非有禮貌之隆于族類也。故紈褲之後, 同於隸廝,至不自給,則轉徙而流亡。其或懷賄敗官, 又皆怙惡汙俗。其身之不自淑,而又遑恤其他?此其 不可行者一也。《畢命》曰:世祿之家,鮮克由禮。敝化奢 麗,萬世同流。蓋自成周之時有。然其不至陵蕩者,維 持之素耳。是故師氏正其行,保氏授其文,成均養其 和,司諫考其過,司馬正其射。不幸而族人罹刑,王曰 「宥者三」,有司曰「辟者三,而卒致于甸人。」此豫道諭而 防禁之,故其教易尊,而後爵可命也。及其風俗既成, 耳目不雜,則蒸漬優游,餘韻不殄。雖以春秋之衰,僭 亂已極,而名卿大夫國不乏人,如魯之孟獻,晉之子 犯,齊之平仲、鄭之子產,秦之蹇叔,吳之季札,楚之叔 敖,何易哉?是皆禮教之效也。漢承秦制,郡縣破滅,世 家二「千石皆以鋤治彊宗豪右為政,又懼其勢未易 解也,遷其宗于近郊以離貳之。」于是景、屈諸田之族, 皆為關內編氓,不得復纘其世業。其後經術盛而禮 教衰,功利熾而爭奪起,「淮南七國連從以畔,而功臣 得侯封者不數傳,皆以罪惡國除。此皆奉朝請,天子所親治猶且爾,況令其分土得專制哉!此」其不可行 者二也。夫人之為惡,非必其性成也,要亦有以驅之 矣。古之選士,不於商賈,為所計者卑,而所存者薄。志 分則業不精,力劬則慮不遠,故為善者貴有賴也。三 代之制,必有夫田分業定,衣食足,然後責其不肖,雖 有非僻之心,不敢肆矣。夫饔飧不至,父子不能保其 親,況眾人乎?是故行劫起「于攘伐,攘伐起于聚積,聚 積起于慮不足,無不足則亂國之民可使由禮。」今士 聞非不尊也,象魏憲典非不異也,搒掠烙黥刀礩熸 剔之器非不慘且毒也,卒不能使游食者外無異謀。 乃欲假服制,聯親屬,抗宗法,以復古道,豈不謬哉!此 其不可行者三也。于勢稍順而分得為者,惟藩封與 勳戚近之,然所存者勢而已,非其要也。將欲維持族 類以附于小宗,其為說亦有三:尊尊老,老賢賢,惟所 遇焉,斯可也。視其族行輩長者得主之,斯尊尊矣;無 已行卑而年高者得主之,斯老老矣;無已而德誼足 稱,年行雖卑,亦得主之,斯賢賢矣。此宗法之變也。宗 法變為後之義亦變。《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 世儒兩考之嫌,必是之取矣。雖然,得其常則父母一, 不得其常則父三而母八,獨兩考哉?彼其實固未變 也。《詩》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蓋 言恩也。是故一者指所生而言,實之謂也;變者指其 恩而言,情之謂也。情有變,實不可變,斯固物之一本, 民之宜也。《禮》斬衰曰「慈母」,何也?子夏曰:「妾之無子,妾 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 生養之,死葬之,皆得如母,貴父命也。是故慈母之名, 本于父命,非其生之謂也,情也。無子而後人之子,其 父母命之,所後者幼,而畜之若子然,將不得比附矣 乎?附其列矣,其于所後,雖父母名之可也。此載之律 令,聖人所不違也。既死而人為之後,比于置後,執其 喪,奉其祭,事其親屬,而不得以「父母」名之,則猶行古 之道可也。今之民散久矣,各私所有而莫與相謀,惟 有後則攘伐之奸不作,斯固所謂民之宜也。與民宜 之,聖人亦安得而違之?嗚呼!此古今之辯也。

高兆麟集[编辑]

《生日會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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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於誕日,延集賓朋,呼優稱觴,不論家之有無,一 以侈盛為貴。曾記往昔以年高分尊方做生日,今則 二十、三十,雖在卑幼亦做矣。往昔凡遇齊頭,必至七 十、八十以及五六十方做,今則年年而做之矣。人之 肯做生日如此,所以重吾生也。夫必有身而後有生, 重吾生者所以重吾身也。抑思此身何自而來乎?非 「祖宗所遺乎?然而祖宗往矣,而祖宗之心念注在子 孫,凡我昆弟伯叔以至宗族,孰非祖宗之遺,孰非祖 宗心念所注,能以重吾生、重吾身之心。一仰思於祖 宗,併體祖宗心念所注,以推及昆弟叔伯宗族,方為 真重吾身,方為不虛。此生雖年年做生日,不礙矣。」今 以此意定為生日會。是會也,不論尊「卑長幼,凡遇生 日,泒分有三,上者五分,次三分,再次二分。在尊長則 呼卑幼而飲之,在卑幼則奉尊長而祝之。置簿一扇, 輪一直會,一月一轉。如此則常常相聚,意氣聯屬。或 不聞祖德者,則問之尊長;或不諳世故者,一型于大 方仁義」之訓日聞,禮法之防自謹。且有學問商量,有 緩急倚賴,面熟而心自齊,情真而氣自洽,必不至踰 越規矩,敗壞倫常,以自安於浮薄,甘為名教中之罪 人矣。夫人而為名教之罪人,身將不保,非自棄其身, 乃棄吾祖宗所遺之身,於生日何有焉。必如此重身 敬祖,敦宗族,厚風教,數善兼備,則亦何憚而不為耶? 願自吾門始之。《孟子》論鄉井而曰:「出入相友,守望相 助。」鄉且如此,況於族乎?況為身以敦族乎?我知人必 樂之矣。又如每房生子,是添丁之喜,亦吾祖宗心念 所注,血食所關,如例舉焉,未為不可。

昔人有「真率會」 ,當時會僚友且然,而況宗族?夫真率宜莫真率於宗族矣,只宜照分設餚,務期可口飽腹為止,若侈張,便不得名「真率。」 《規例》十二則附後:

一、是會專在敦倫,非取飲酒宴樂,務期人人畢集。《俗 例》常有,「寧可人不到而分,要到,是重分不重人。」今此 專在聚人,縱分可以不到,人不可以不到,分不到罰 五分,人不到罰壹錢。

一、是會務期久遠。此舉雖創自麟意,曾聞先世有行 之者矣。柰何中葉而廢,以前律後,不令人視今猶昔 之感耶?唯是行止全係乎人,所謂「人存而政自舉。」凡 我前輩後進錚錚不乏,豈甘自棄,以致中墜?諄切諄 切!

一、是會專尚儉朴,或遵《五簋》,或取三養。不然,先設麵 數盂,再佐小碟供飲,務期便於舉行,安於人情為止。 再不然,人多分少,總待一月之中,或二人合舉,即一 月之中若無同壽者,亦不妨再俟,以三人為率,總是 權宜經久之計。

一是會謹循禮法。凡遇尊長生日。子姪斷宜竭誠登堂稱祝。如不到者罰五錢。

一、是會分禮有節。凡遇散壽,則照數捐分。若正壽,則 於常分之外加一倍焉。

一、是會規矩一定,凡壽期先五日發單斂分,而值會 之法,一月輪一人司之,庶無紊亂遺忘之弊。其有宜 發單而不發單者,罰二錢。

一、「是會務遵謙讓,宗族讌會,不比尋常聚飲觥籌交 錯之間,更宜寓以禮讓相先之意,不得泛習虛浮,偶 因盃酒而盛氣相加。如蹈此轍者,罰三錢。」

一、「是會登記宜詳。每年置簿一扇,登記聚會併人數、 分數,以驗會中增盛之美。如簿到不登記者罰一錢, 併簿遺失者罰一兩。」

一、是會立法甚嚴,凡一切罰銀,俱於次日值會者徵 出,貯於五房當鋪之中,以俟公舉之費。如徵不出者, 合族坐徵,無致中阻,以期遵守。或曰:「以卑幼而罰尊 長,似為未便。不知尊長以禮自持,必不致罰。」即或偶 有之值會者,須稟過族長,遵族長之命往徵。是情理 之甚當,而事之極可行者。

一、是會成人入會,凡某位生幾子、某人幾歲,俱開載 簿上,以便查。其至十六歲,即斂分入會,定為永例,不 致遺漏躲避。

一是會添丁宜慶遇某房添丁值會者。即登記生年 月日於簿。以兆生生不已之慶。隨發單斂分舉賀如 例。

一、是會交接有序。如前月某人值會,下月交送某人, 其一一事體開載如例。又書「某月某人交與某位掌 管。」如此寫記明白。庶不至差錯起推諉之弊矣。

右十二則,可謂詳之詳矣。原以「聚會為美,非欲以本枝一葉,漠然如行道之人,一切不相關切。甚且等而下之,流為澆薄,蹈習市井,平常不覺,一當聚會,便爾手忙腳亂,無安身之處。如是者非無人,吾見亦屢矣。縱其人不足惜,追念祖宗,忍見斯狀。然所以致是者,總是平日不聞格言正論,不見尊輩長者,雖欲不如」 是,不可得也。麟今創是,要見何心?且派分既分,設席又合,稱家有無,各隨其便,非強人以所難也。凡我賢達,宜深維之。御李山人麟又跋。

于鎰中說[编辑]

《合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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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有親疏,而在我公之以仁;恩誼有隆殺,而在我 處之以義。此教於家者,以一身率眾身,九族莫非吾 心之所體也。然同宗有賢愚貧富之不齊者,可不輔 之以法乎?」族中有田十頃者,勸出義田五十畝;有三 頃者,助田十畝。中間遞為增減,而二頃以下免之。擇 族人之朴實不欺者,主田稅之出入,會眾以賙給同 族之不足。凡沾田稅之惠,務盡田多之報。有事則代 勞,無事則候問後臨其喪。無服,服緦麻;小功服大功。 義田之子孫陵替者,還其田,先貧後富者補其數。如 同宗之田,彼此皆寡,無田可助,則設義廩數楹,候夏 秋之時,勸出稻麥,收貯廩中,擇族中之質朴者主之, 會眾以賙同族之不能自存者。其廩之左立祠,以祀 入穀多而及人博者。其祠中之左右揭二板,左曰《嘉 善》,書其人之績;右曰《愧頑》,書其吝者。歲終,集眾謁祠 而讀誦之,以為勸戒。此家眾不能無飢寒,而養之有 法。使有一人失養,則心有外而仁義有虧,可乎?養既 有備,教不可緩。勸族中之富者,開設義塾,延有行而 文者為之師,以教子弟及同宗之無師無贄者。先授 以《小學》,莫要於「習禮。」訓之「正容止,齊顏色,以約其形 體。」訓之「敦孝行,和長幼,尊君令」,以約其情志。諭以奢 侈為饑寒之招,宴安為憂患之招,以導之勤儉。諭以 「博奕之荒為自棄其家,酒色之荒為自棄其身。」以導 之抑畏敏者。「之以簡重,木者開之以英慧。柔者作 之,強者抑之,以導之中和。欲其慤,不欲其浮,欲其循 循然,不欲其悻悻然,以導之莊謹。及其幼儀可觀,德 性有定,然後授以四子。」次讀一經,次習文藝。循序漸 進,有志行道者送入儒學,以淑己淑人為心。否則居 家事親教子,課農積穀,以備收運係官錢糧之費,以 為守身守家之地,歲為燕樂同宗之會四,其時用四 仲之月,其物用時祭之餘,豕羊各一,酒醴羞果隨所 有,不必侈。其坐以尊卑長幼為序,尊者雖穉子,必位 乎上;長者雖貧賤,必以齒,酒以七行九行為節,飲食 皆後長者。擇在塾童生數輩,群歌詩之樂章,以和洽 其族人不接之情。其詩以《關雎》《蓼莪》《蓼蕭》《棠棣》《谷風》 《黃鳥》之什,俾族眾咸知勸勉以遷善。塾師讀邦法,講 古訓,為釋其義,俾族眾知所向方而畏法。講讀畢,命 童生誦《嘉言》。有云:「有過相補,有患相顧,豈無他人?不 如我同父。」又曰:「有惡相沮,有難相撫,豈無他人?不如 我同祖。祖父立心,欲貽安妥,無或結勢,黨惡多故,黨 惡多故,不如不輔。」誦畢,少者送老者歸,及門而返。夫 自同祖同父,至於無服,又至於同姓。教以義塾,講法 講古而約之以禮,養以義廩,燕會歌詩而和之以樂使親者恆親,疏者不薄,賢才由此出,家世由此興,此 族眾不能無愚不肖,而教之有政,使有一人失教,則 心有外而仁義有虧,可乎?學而至此,國之本自家立 矣。家齊而后國可以治,其序豈容紊乎?

陳龍正家矩[编辑]

《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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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范希文設《義莊》,後世慕義者多效之。然希文意存 至公,惜規矩稍闊,後人慕效,遂雜行以利心。即如讀 書,豈非佳事?然養贍同宗,專以周急,若不讀書者,雖 急寡助。讀書營舉業,雖溫飽猶厚與之。不過謂舉業 可博科第大門閭,非如業農僅守廬舍,無光宗族耳。 是為義耶?利耶?恤之耶?覬之耶?又義之為稱,較自私 家室者而言。若通計物我,則周恤同宗,固猶一姓之 私惠,非萬物共沾之理也。乃往往求免徭役,惠一姓 而累眾人,又為利乎?義乎?予故體先人意,設則十六 條,非獨使子孫免於利心,亦使後世真效希文者不 為非義之義。

一、義田五頃。邑例十年之內,應僉糧長二名。今欲同 民戶充應,恐貽累子孫,隳殞先志;欲援官戶優免,則 近惠族人,洒役通邑,義亦非安。謹按《賦役全書》,本縣 每年鄉飲酒禮二次,共徵銀一十五兩,迎春銀四兩, 門神桃符銀一兩五錢。議於義田子粒中,每年糶銀 二十兩五錢納官,充此三項公用。擬俟崇禎辛巳大 造黃冊年分,具呈轉懇申詳,通邑田地,每畝筭該豁 除折銀三絲三忽零。特開「陳義莊」一款,載列起徵繇 帖,十年之中,納銀二百零五兩,足當糧長二名之費。 而通邑業戶,其十年完納之數,亦減纖微。因是洒役, 庶可無憾。

一、義租五百餘石,除每年辦糧約用米二百三十石, 納免役銀約用三十石;祭掃燕饗約用二十石;饒免 租戶限米約十餘石,給管莊人戶飯米五石,淨餘約 二百石。通族舉事有繁簡,歲收有豐歉,凡有餘剩,每 年正月暇日,主人于義祠中請親支賢明者,公同銷 算存留若干,一遇凶荒,盡行加散。

一、親友無後者,不論貧富必與立嗣。有田產及女者, 半給贅婿、半留嗣子。如親房無可繼之人,公議于遠 房擇而嗣之。遠房又無可繼,先變產價置買棺槨葬 地,餘田方入義莊公用。每歲清明前一日,守祠人備 三牲酒飯燭帛往掃其墓,餕餘即給守祠人。每墓約 費米三斗,開義租內銷算。孤魂一生勤積,惠遺後人, 令無祀而有祀,以明報也。「貧無產者亦如之」,又不以 報論。

一、宗族傳習不齊,耕讀之外,工商經紀,悉從便業。惟 禁五條:一、不許倚勢詐人,武斷鄉曲;二、不許刁唆詞 訟,慣作中保;三、不許買充衙門員役,作奸犯科;四、不 許出家為道士僧尼,滅絕倫理;五、不許鬻身為僕,辱 及先祖,犯者不給。《條約》:「以仲秋祭祠日,會本人親房, 同告於先靈而削其名。惟幼時為父母所鬻,非本人」 之罪,給米代贖其身;稍知自愛,仍與入譜。其前項過 惡有能痛自懲創者,本人親房及族長會同保結,補 給《條約》冊尾本名之下,仍註量關一年。查果改行,一 體永助。至有不孝不義,如毆罵尊長,瀆倫鼠行,此三 者,天下大惡奇醜,改悔無門,即於聞知之日,會同族 眾削去譜名,永不復入。其或不率教訓,辠未及追取 條約,又不可置之不問者,姑罰。除應給事項,自一石 至十石,量犯輕重以為等差。又有因婚喪事宜關領 額米,卻為賭博煙花浪費者,以後凡遇應給事宜,並 減半終其身。

一、義田本贍親支,然親支不得承種,恐他日有擅行 侵扣者。縱則非義,懲則傷恩。謹之于初,可以無弊。如 有自恃分尊,或詭借他人出名陰行承種者,斥告於 祠,仍三年不助,使知創悔。

一、《族譜》十年一修,有爵者主之,爵同論長。家居之日, 每歲暇時一宴親支於義祠。如數貴同時,即共為東 主。人眾則分二席或三席,先尊長、後卑幼。啟用單幅 餚限八簋,勿開奢端,禮意須和。有叫呼罵坐者,次會 不啟。其遠支舉否隨宜。

顧炎武日知錄[编辑]

《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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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後異姓;喪服之紀,重本屬而輕 外親。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克明俊德,以親 九族」,《孔傳》以為自高祖至元孫之親,蓋本之《喪服小 記》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之說,而百世不可易者也。《牧 誓》數商之罪,但言昏棄厥遺王父母弟,而不及外親; 《呂刑》申命有邦,歷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 而不言甥舅,古人所為。先後之序,從可知矣。故《爾雅》 謂「於內宗曰族,於母妻則曰黨。」而《昏禮》及仲尼燕居 三族之文,康成並釋為父子孫。

《儀禮昏禮》「三族之不虞。」 註:「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 《禮記仲尼燕居》篇:「故三族和也。」 註:「三族父子孫也。」

杜元凱注《左氏桓公六年傳》,乃謂:外祖父、外祖母、從

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 之同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然則史官之稱帝堯, 舉其疏而遺其親,無乃顛倒之甚乎?且九族之為同 姓,經傳之中有明證矣。《春秋》魯成公十五年:宋共公 卒。傳曰:「二華,戴族也;司城,莊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 共公距戴公九世,凡十三公內除同世者四公。而《唐 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屬籍,以別昭穆之序,紀親 疏之別,九廟之子孫,其族五十有九:光皇帝一族,景 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 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 五。」此在元宗之時已有七族,中、睿二宗同為一世,若 其歷世滋多,則有不止于九者,而五世親盡,故《經》文 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杜氏于襄十二年《傳》《注》曰「同族,謂高祖以下」 ,則前說之非,不待辨而明矣。

又桓六年。孔氏《正義》謂高祖元孫無相及之理,不知 高祖之兄弟與元孫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後魏國 子博士李琰之所謂「壽有長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 齊同」者,如宋洪邁《容齋隨筆》言「嗣濮王士歆在隆興 為從叔祖,在紹熙為曾叔祖,在慶元為高叔祖」,其明 證矣。

余丁未歲在大同,遇代府中尉俊唽,年近五十。攷其世次,于孝宗為昆弟,而上距弘治之元,已一百八十年。秦、晉二府見在者,多其六七世孫。

亦何必帝堯之世,高祖元孫之族,無一二人同在者 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當之,其亦昧于齊家治國 之理矣。

《路史》曰:「親親,治之始也。」《禮小記》曰:「親親者,以三為五, 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是所謂九族者 也。夫人生則有父,壯則有子,父子與己,此小宗伯三 族之別也。

《周禮》: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辯其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

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于己之祖;子者,父之孫, 因下推之,以及于己之孫。此《禮傳》之以三為五也。己 之祖,自己子視之,則為曾祖王父;自己孫視之,則為 高祖王父;己之孫,自己父視之,則為曾孫;自己祖視 之,則為元孫。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 之曾元,是所謂以五為九也。陳氏《禮書》曰:「己之所親 以一為三;祖孫所親,以五為七。」《記》不言者,以父子一 體,而高元與曾同服,故不辨異之也。服父三年,服祖 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齊衰三月者,不 敢以大小功旁親之服加乎至尊。故重其衰麻,尊尊 也;減其日月,恩殺也。此所謂上殺服。適子三年,庶子 期,適孫期,庶孫大功。

「適孫」 ,傳重者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則長子在,皆為庶孫也。

則曾孫宜五月,而與元孫皆緦麻三月者,曾孫服曾 祖三月,曾祖報之亦三月。曾祖尊也,故加齊衰;曾孫 卑也,故服緦麻。此所謂「下殺服祖期」,則世叔宜大功, 以其與父一體,故加以期。

《周道》親,親至重者莫如兄弟。兄弟之子進而為期,其服同于子;父之兄弟進而為期,其服同于祖父。故曰:「死喪之威,兄弟孔懷。」

從世叔則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族世叔又疏矣, 故服緦麻。此發父而旁殺者也。祖之兄弟小功,曾祖 兄弟緦麻,高祖兄弟無服,此發祖而旁殺者也。同父 至親期,同祖為從大功,同曾祖為再從小功,同高祖 為三從緦麻。此發兄弟而旁殺者也。父為子期,兄弟 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猶子而進之也。從 「兄弟之子小功,再從兄弟之子緦麻,此發子而旁殺 者也。祖為孫大功,兄弟之孫小功,從兄弟之孫緦麻」, 此發孫而旁殺者也。蓋服有加也,有報也,有降也。祖 之齊衰,世叔從子之期,皆加也。曾孫之三月,與兄弟 之孫五月,皆報也。若夫降有四品,則非五服之正也。 觀于九族之訓,如喪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紀 之數,蓋前乎二帝而有之矣。後魏孝文太和中,詔延 四廟之子,下逮元孫之胄,申宗宴于皇信堂,不以爵 秩為列,悉序昭穆為次,用家人之禮,此由古聖人睦 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愛百姓故刑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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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君之於天下,不能以獨治也。獨治之而刑繁矣,眾 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窮天下之民也。 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其有 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閨門之內,而猶有不帥教者, 然後歸之士師。然則人君之所治者約矣。然後原父 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 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夫然,刑 罰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 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司。風俗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詩》曰:「君之 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於君道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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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貧有富。貧者至於不能自存, 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為吝嗇之計,於是乎有 爭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貧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 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財之義。本俗六,安 萬民;三曰聯兄弟而鄉三,物之所興者,六行之條,曰 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 養矣。此所謂「均無貧」者,而財用有不足乎?至於《葛藟》 之刺興,《角弓》之賦作,九族乃離,一方相怨,而缾罍交 恥,泉池並竭,然後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養人之 欲而給人之求,為周且豫矣。

宋范文正公蘇州義田,至今裔孫猶守其法,范氏無窮人。

《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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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禮書》言:「周之盛時,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繫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則分居,貧民 有子則出贅。由是其流及上,雖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後世,習以為俗。而時君所以統馭之 者,特服紀之律而已。間有糾合宗族,一再傳而不散 者,則人異之,以為義門。豈非名生於不足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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