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學行典/第0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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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學行典

 第十四卷目錄

 理數部總論二

  邵子皇極經世觀物外篇上

學行典第十四卷

理數部總論二[编辑]

邵子皇極經世[编辑]

《觀物外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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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伯溫曰:康節先君既捐館,門弟子記其平生之言合二卷,雖以次筆授,不能無小失,然足以發明成書者為多,故名之曰《觀物外篇》。張氏㟭曰:「先生《觀物》有內、外篇,內篇先生所著之書也,外篇門弟子所記先生之言也。內篇理深而數略,外篇數詳而理顯,學先天者,當自《外篇》始。」

「天數五,地數五,合而為十,數之全也。天以一而變四, 地以一而變四,四者有體也,而其一者無體也,是謂 有無之極也。」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不用者一也;地 之體數四而用者三,不用者一也。是故無體之一以 況自然也,不用之一以況道也,用之者三以況天地 人也。

補注「天數五,地數五」,此《易大傳》《河圖》之數,而邵子用發明之。蓋天數五,一三五七九也;地數五,二四六八十也。一謂太極,四謂四象。天以一而變四謂太陽、太陰、少陽、少陰也。地以一而變四謂太剛太柔、少剛少柔也。夫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三謂三陽,其不用一者,去太陰而言也。地之體數四而用者三,三謂三陰,其不用一者,去太剛而言也。由是知十者天地之全數,包太極而言也。八者天地之體數,并交數而言也。六者天地之用數,去交數而言也。蓋天地之用數六,兼餘分為七,其一者即天地之交數,去而不用者也。況譬也。其曰:自然,曰道,曰天地人,蓋本《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意。

「體者八變,用者六變。」是以八卦之象,不易者四,反《易》 者二,以六卦變而成八也。重卦之象,不易者八,反《易》 者二十八,以三十六變而成六十四也。故爻止於六, 卦盡於八,策窮於三十六,而《重卦》極於六十四也。卦 成於八,重於六十四;爻成於六,策窮於三十六,而重 於三百八十四也。

天以一而變四,地以一而變四,故曰「體者八變。」 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地之體數四而用者三,故曰「用者六變。」 下遂以卦象應之。八卦之象,不易者四,乾坤坎離反易者二,震反為艮,巽反為兌,以六變而成八也。重卦之象不易者八,乾坤坎離《頤》《中孚》、大小過,反易者二十八,如《屯》反為《蒙》,《需》反為《訟》之類,以三十六變而成六十四也。

天有四時,一時四月,一月四十日。四四十六而各去 其一,是以一時三月,一月三十日也。四時體數也,三 月三十日用數也。體雖具四,而其一常不用也,故用 者止於三而極於九也。體數常偶,故有四有十二。用 數常奇,故有三有九。

天有四時,一時四月,凡十有六月,故《經世》天地之數各十有六也。四時有十六月,一月四旬,凡六十四旬,故《經世》天數十六,含地十六,地數十六,含天十六,共六十四也。此天地之體數也。十有六月之中,去其體數四,凡十有二月。六十四旬之中,去其體數二十八,凡三十六旬,此天地之用數也。

「大數不足,而小數常盈」者,何也?以其大者不可見,而 小者可見也。故時止乎四,月止乎三,而日盈乎十也。 是以人之支體有四,而指有十也。

張氏衍義曰:「大者不足」 ,天地數也;「小者常盈」 ,人物數也。「大者不可見,小者可見」 ,故年包乎時,除時無年,時包乎月,除月無時,月包乎日,除日無月,大者統而小者分也。

「天見乎南而潛乎北,極於六而餘於七。是以人知其 前,昧其後而略其左右」也。

張氏《衍義》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南北各分其半。北極出地三十六度,餘則皆潛,南極入地三十六度,餘則皆見。天與人皆背北面南,故「南見北潛」 也。用數三,成於六,兼餘分,故有七也。

天體數四而用三,地體數四而用三。天剋地,地剋天, 而剋者在地,猶晝之餘分在夜也。是以天三而地四。 天有三辰,地有四行也。然地之大,且見且隱,其餘分 之謂耶?

按古本《皇極經世書》,則地之「大」 字,當作「火」 字。蓋天體數四而用三,三陽三陰也;地體數四而用三,亦

三陽三陰也。天三陽三陰,兼在地餘分之一為七也。天有四辰,謂日、月、星、辰。曰三辰者,辰全不見也。地有四行,謂水、火、土、石。然地之火,半見半隱,即天餘分之在地者也。地有四行,《左傳》作五行。

天有二正,地有二正,而共用二變以成八卦也。天有 四正,地有四正,共用二十八變以成六十四卦也。是 以「小成」之卦,正者四,變者二,共六卦也。「大成」之卦,正 者八,變者二十八,共三十六卦也。乾坤離坎為三十 六卦之祖也。兌震巽艮為二十八卦之祖也。

天有二正,曰《乾》、曰《離》,而用《兌》、震二變。地有二正,曰《坤》、曰《坎》,而用《巽》、艮二變,所以成「八小成」 之卦也。天有四正,《乾》《離》《頤》《中孚》,而用《夬》《大有》等二十八變,所以成六十四大成之卦也。

「《乾》七子,兌六子,離五子,震四子,巽三子,坎二子,艮一 子」,《坤》全陰,故無子。乾七子,坤六子,兌五子,艮四子,離 三子,坎二子,震一子,《巽》剛,故無子。

乾七子,兌離震巽坎艮坤也。兌六子,去《乾》而言也;離五子,去乾兌而言也。餘倣此。此以八卦次序言之也。乾七子,坤兌艮離坎震巽也。坤六子,去《乾》而言也。兌五子,去乾坤而言也。後倣此。此以八卦對待言之也。

「《乾坤》七變」,是以晝夜之極不過七分也。《兌》《艮》六變,是 以月止於六,共為十二也。《離》《坎》五變,是以日止於五, 共為十也。《震》《巽》四變,是以體止於四,共為八也。

《乾》七變,兌離震巽坎艮坤也。《坤》七變,艮坎巽震離兌乾也。兌艮次於乾坤,故六變;離坎又次於艮兌,故五變;震巽又次於離坎,故四變也。乾為晝,坤為夜,晝夜之極,不過六分,七者餘分也。《兌》為陽月,艮為陰月,《離》為陽日,坎為陰日,震為天之體數,巽為地之體數也。

卦之正變共三十六,而爻又有二百一十六,則用數 之策也。三十六去四則三十二也,又去四則二十八 也,又去四則二十四也。故卦數三十二位,去四而言 之也。天數二十八位,去八而言之也。地數二十四位, 去十二而言之也。「四者,乾《坤》《離》《坎》也。八者并《頤》《孚》《大》 《小過》也。十二者,《兌》《震》《泰》《既濟》也。」

按:古本《皇極經世書》則兌、震上有「并」 字,蓋不易者八卦之正也,反《易》者二十八卦之變也,共三十六卦,二百一十六爻,所以合一卦用數之策也。三十六去四,謂乾坤離坎,又去四并頤、《中孚》《大》、小過,又去四并《兌》《震》《泰》《既濟》也。卦數三十二位,先天圖天自《乾》以下,地自坤以上,各三十二卦也。天數二十八位,先天圖天自震以下,地自《豫》以上,各二十八卦也。地數二十四位先天圖天自《明夷》以下,地自《謙》以上,各二十四卦也。張氏《衍義》曰:「《兌》與㢲,震與艮,《泰》與《否》,《既濟》與未濟,皆反覆互用之卦也。兌震泰既濟屬天,故地之位不用也。」 然二十八者屬之天,二十四者屬之地,豈非天數七、地數六,天與餘分之謂耶?

日有八位,而用止於七,去《乾》而言之也。月有八位,用 止於六,去《兌》而言之也。星有八位,用止於五,去《離》而 言之也。辰有八位,用止於四,去《震》而言之也。

張氏衍義曰:日月星辰,各備八卦之數,故有八位,存本而用用。其用每減者,上不得兼下,下不得兼上,貴賤之等也。愚謂用止於七,所謂晝夜之極,不過七分也。用止於六,所謂月止於六,共為十二也。用止於五,所謂日止於五,共為十也。用止於四,所謂體止於四,共為八也。

日有八位而數止於七,去《泰》而言之;

上言去《乾》,此言「去《泰》」 者,何也?蓋日有八位,日之日為乾,日之月為兌,日之星為離,日之辰為震,日之石為㢲,日之土為坎,日之火為艮,日之水為坤。去《乾》去其首,去《坤》去其尾,所謂「去其交數,取其用數」 者是也。

「月自《兌》起」者,月不能及目之數也。故十二月常餘十 二日也。

張氏衍義曰:日起於一者,《乾》也。月起於二者,《兌》也。月不及日之數,故日一年三百六十六日,月一年三百五十四日也。餘十二日者,日一年盈六日,月一年縮六日,共十二日,以為閏。

陽無十,故「不足於後」,陰無一,故「不足於首。」

陽數終於九,故無十;陰數起於二,故無一。

《乾》陽中陽,不可變,故一年止舉十二月也。《震》陰中陰, 不可變,故「一日止十二時不可見也。」《兌》陽中陰,《離》陰 中陽,皆可變,故日月之數可分也。是陰數以十二起, 陽數以三十起,常存二六也。

乾為年,《兌》為月,離為日,震為時。月之數十二,故陰數遂以十二起;日之數三十,故陽數遂以三十起。以三十乘十二,則三百六十;以十二乘三百六十,則四千三百二十。以十二、三十反覆乘之,而窮天地始終之數。陰數常二,陽數常六也。

舉年見月,舉月見日,舉日見時,陽統陰也。是天四變

含地四變,日之變含月與星辰之變也。是以一卦含 四卦也。

天之四變,日月星辰;地之四變,水火土石也。鮑氏《發微》曰:「形有四方,氣有四時,天有四象,變為寒暑晝夜;含地四象,化為雨風露雷,天足以包地也。」

日一位,月一位,星一位,辰一位。日有四位,月有四位, 星有四位,辰有四位,四四有十六位,此一變而日月 之數窮矣。天有四變,地有四變,變有長也,有消也,十 有六變而天地之數窮矣。

按此節「一變」 ,當作「四變,日月之數」 ,當作日月星辰之數。蓋日月星辰此四變為十六位。而日月星辰之數窮矣。天之四變含地四變,地之四變含天四變,此十有六變為六十四位,而天地之數窮矣。

日起於一,月起於二,星起於三,辰起於四。引而伸之, 陽數常六,陰數常二,而大小之運窮。

鮑氏《發微》曰:「陽一為奇,陰二為偶,是以一元之數起於乾,為起數之端,猶一歲包年月日時而為之也。《乾》之後有兌,兌為月,其數二,衍之為十二,一歲有十二月也。《兌》之後有離,離為日,其數三,衍之為三百六十一歲有三百六十日也。《離》之後有震,震為時,其數四,衍之為四千三百二十一歲有四千三百二十時也。」 此一二三四為天地生物之始數,陽之所以先乎陰也。《震》四之後,繼以《巽》五,陰元之氣,莫先於此,是為《巽》元之年數,衍之為十二萬九千六百,為起數之端。《坎》六繼之,是為《巽》元之月數,衍之為一百五十五萬五千二百月;艮七又繼之,是為《巽》元之日數,衍之為四千六百六十五萬六千日。若夫《巽》之時數則居《坤》之八焉,又衍之而得五萬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五千時,此五、六、七、八,又天地成物之終數,陰之所以承乎陽也。大抵乾、兌、離、震之數,包巽、坎、艮、坤在其中。自子至巳,上六辰皆屬乾,謂之先天;自午至亥,下六辰皆屬坤,謂之後天。後天皆效先天而為之也。故曰:「成象之謂乾,效法之謂坤」 ,可舉隅而知之也。

「三百六十,變為十二萬九千六百十二萬九千六百, 變為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一百六十 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變為二萬八千二百一十 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以三百六十 為時,以一十二萬九千六百為日,以一百六十七億 九千六百一十六萬為月,以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 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為年,則大小運 之數立矣。

此言「一元大小運之數用數」 也。蓋三百六十乘三百六十,為十二萬九千六百,此《小運》之數也。「十二萬九千六百,乘十二萬九千六百」 ,為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乘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為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此「大運之數也。蓋一元有十二會,一會有三十運,一運有十二世,一世有三十年,共十二萬九千六百年,此體數也。」 體數有三百八十四十,二萬九千六百之中,十取其七,此用數也。用數有二百六十,用數之用有二百五十二。用數,大運之數也;用數之用,小運之數也。

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 十六億,分而為十二,「前六為長,後六為消」,以當一年 十二月之數而進退三百六十日矣。一百六十七億 九千六百一十六萬,分而為十,以當一月十日之數, 隨大運之消長而進退六十日矣。

此言大運之數也。分而為十,以當一月十日之數。兩「十」 字上當有「三」 字。蓋開物於寅之半,閉物於戌之半,止得八會,分而為十二,以當一年十二月之數。張氏《衍義》以其為以元經會,以會經運之數,則一年十二月,即一元十二會,一月三十日即一會三十運。此說非也。

「十二萬九千六百,分而為十二」,以當一日十二時之 數,而進退六日矣。「三百六十」以當一時之數,隨小運 之進退,以當晝夜之時也。

此言小運之數也。十二萬九千六百分而為十二,體數也。以當一日十二時之數,而進退六日,用數也。張氏《衍義》以其為「以運經世之數,一日十二時,即一運十二世」 ,亦非也。

十六變之數,去其交數,取其用數,得二萬八千二百 一十一兆九百九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二萬 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 六億,分而為十二限,前六限為長,後六限為消,每限 得二十億九千九百六十八萬之一百六十七億九 千六百一十六萬,每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 六萬年,開一分,進六十日也。《六限》開六分,進三百六 十日也。猶有餘分之一,故開七分,進三百六十六日 也。其退亦若是矣

此申說上文大運之數也。天之四變,含地四變,為八變,地之四變,含天四變,亦八變,共十有六變也。得六十四卦之數,天自《賁》以上,地自《謙》以上,用數也。天自《明夷》以下,地自《否》以下,交數也。去其交數,取其用數,得四十七卦之數,分為十二限,前六限為陽為長,後六限為陰為消。二十億九千九百六十八萬之十二字,與下「年」 皆衍字,宜去之。六陽限開物六分,進三百六十日也。六陰限閉物六分,退三百六十日也。張氏《衍義》曰:陰陽之分,在年則以消長,在月則以朓朒,在日則以晝夜而分也。

十二萬九千六百。去其三者,交數也。取其七者,用數 也。用數三而成於六,加餘分故有七也。七之得九萬 七百二十年,半之得四萬五千三百六十年,以進六 日也。日有晝夜,數有朓朒,以成十有二日也。每三千 六百年進一日,凡四萬三千二百年,進十有二日也。 餘二千一百六十年,以進餘分之六,合交數之二千 一百六十年,共進十有二分,以為閏也。故小運之變 凡六十,而成三百六十有六日也。

此申說上文小運之數也。「蓋十二萬九千六百分而為十,寅戌以下三所去之交數也;寅戌以上七,所取之用數也。以七分而為二。天之用數惟三陽,地之用數惟三陰,合之成於六,加餘分,故有七也。七之,得九萬七百二十年,半之,得四萬三千二百年。各進退六日,共二十四日,加餘分各六,為二十五日二分;合交」 數為二十六日四分,是故三百六十。以二百五十二為用數之用,二百六十四為實用之數也。故小運之變凡六十,又以體數言之,則成三百六十有六日也。張氏《衍義》曰:「先生於小運數專言其用,未有此語者,以明小運之體亦有三百六十,與大運之體不殊也。小運之體既同於大體,則大運之用」 無異於小運,復何疑哉!鮑氏《發微》曰:「大運法專明體,則小運之體可知。小運法專明用,則大運之用可知。互見也。」 在體為體之用,數三百六十也。在用為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也。交數則不用之數也。用數顯,陽也,交數幽,陰也。天統乎體,地分乎用,自一元之數而言,用數七,交數三,陽勝乎陰者天,在地上者七,交而在地下者三。主坎離卯酉而言,晝夜之分也。陽侵陰,晝侵夜,參天兩地之理也。以一日言,自寅至戌;以十二會言,開物至閉物。於十二萬九千六百中,取九萬七百二十數為用;以日數言,於三百六十日中,十取其七,得二百五十二為用。以一歲言冬,三分不用;以一日言夜,三分不用也。

《乾》為一。《乾》之五爻分而為《大有》,以當三百六十之數 也。《乾》之四爻分而為《小畜》,以當十二萬九千六百之 數也。《乾》之三爻分而為《履》,以當一百六十七億九千 六百一十六萬之數也。《乾》之二爻分而為《同人》,以當 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 十六億之數也。《乾》之初爻分而為《姤》,以當七秭九千 「五百八十六萬六千一百一十垓,九千九百四十六 萬四千八京八千四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六 兆之數也,是謂分數」也。分大為小,皆自上而下,故以 陽數當之。

《乾》起於一,猶一歲包年月日時而為之也。《乾》之五爻分一陰為火,天《大有》以當三百六十之數。《乾》之四爻分一陰為風,天《小畜》以當十二萬九千六百之數。《乾》之三爻分一陰為天,澤《履》以當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六十六萬之數。以三十乘十二而得之也。

天統乎體,故八變而終於十六;地分乎用,故六變而 終於十二。天起於一,而終於「七秭九千五百八十六 萬六千一百一十垓九千九百四十六萬四千八京 八千四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六兆。」地起於十 二,而終於二百四秭六千九百八十萬七千三百八 十。

「一垓五千四百九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兆七 百二十萬億」也。

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地之體數四,而用者三。天統乎體,故「四變為八,八變為十六。」 地分乎用,故「三變為六,六變為十二。」 天起於一,以二十乘十二,終於《姤》之七秭九千五百八十六萬之數,上節所謂「分數」 是也。地起於十二,以十二乘三十,終於《坤》之三百四秭六千九百八十萬之數,下節所謂「長數」 是也。

一生二為夬,當十二之數也。二生四為《大壯》,當四千 三百二十之數也。四生八為泰,當五億五千九百八 十七萬二千之數也。八生十六為臨,當九百四十四 兆三千六百九十九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億二千萬 之數也。十六生三十二為復,當二千六百五十二萬 八千八百七十垓三千六百六十四萬八千八百京, 二千九百四十七萬九千七百三十一兆二千萬億 之數也。三十二生六十四為《坤》,當無極之數也,是謂長數也。長小為大,皆自下而上,故以陰數當之。

《乾》為一,謂一元也。《兌》為二一之二,為澤天《夬》當十二之數。《震》為四一之四,為雷天,《大壯》當四千三百二十之數。《坤》為八,一之八,為地天。《泰》當五萬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二千之數。以十二乘三十而得之也。「五億之億」 當作萬。

有地然後有二,有二然後有晝夜,二三以變,錯綜而 成。故《易》以二而生,數以十二而變,而一非數也,非數 而數以之成也。天行不急,未嘗有晝夜,人居地上以 為晝夜,故以地上之數為人之用也。

「陽一陰二,故陽之生陰,二而六之為十二;陰之生陽,三而十之為三十。十二三十,反覆乘之,此參天兩地而倚數所以錯綜而成也。」 一雖非數,然無一則無二,非三十則無以乘十二也。天左旋,一日止過一度,故天行不急,未嘗有晝夜。人居地上,為地所隔,所以有晝夜也。此明有地然後有二,有二然後有晝夜,意去地下之數為體數,取地上之數為用數。蓋天為一,地為二,人為三。地上晝夜之數。即人之數也。

天自《臨》以上,地自《師》以上,運數也。天自《同人》以下,地 自《剝》以下,年數也。運數則在天者也,年數則在地者 也。天自《臨》以上,地自《艮》以上,用數也。天自《明夷》以下, 地自《否》以下,交數也。天自《震》以上,地自《晉》以上,有數 也。天自《益》以下,地自《豫》以下,無數也。

按古本《皇極經世書》,則「剝」 字當作「遯」 字。此以伏羲先天六十四卦圓圖言之也。

天之有數,起《乾》而止震,餘入於無者,天辰不見也。地 去一而起十二者,地火常潛也。故天以體為基,而常 隱其基;地以用為本,而常藏其用也。一時止於三月, 一月止於三十日,皆去其辰數也。是以八八之卦六 十四,而不變者八,可變者七,七八五十六,其義亦由 此矣。

《先天八卦》,自乾至震,天之數也;自巽至坤,地之數也。天統乎體,而繼地以為體。常隱其體者,所謂「餘入於無而天辰不見」 ,正指地之數而言也。地分乎用,而承天以為用。常藏其用者,所謂「地去一而地火常潛」 ,正指天之數而言也。八八六十四,即一時三月,一月三十日之體數也。七七四十九,即一時三月,一月三十日之用數也;

陽爻,晝數也。陰爻,夜數也。天地相銜,陰陽相交,故「晝 夜相離,剛柔相錯。」春夏,陽也,故晝數多,夜數少。秋冬 陰也,故「晝數少、夜數多。」

「先天八卦,二十四爻」 ,此陽爻皆晝數也,凡陰爻皆夜數也。春夏陽也,故晝數多、夜數少。《八卦》自震至《乾》,亦陽爻多、陰爻少也;秋冬陰也,故晝數少、夜數多。八卦自巽至《坤》,亦陰爻多、陽爻少也。

體數之策三百八十四,去乾坤離坎之策,為用數三 百六十;體數之用二百七十,去乾與離坎之策,為用 數之用二百五十二也。體數之用二百七十,其一百 五十六為陽,一百一十四為陰,去離之策得一百五 十二陽,一百一十二陰,為實用之數也。蓋陽去《離》而 用乾,陰去《坤》而用《坎》也。是以天之陽策一百一十二, 去其陰也。地之陰策一百一十二陽。策四十,去其南 北之陽也。極南大暑,極北大寒,物不能生,是以去之 也。其四十為天之餘分也。陽侵陰,晝侵夜,是以在地 也。合之為一百五十二陽,一百一十二陰也。陽去《乾》 之策,陰去《坎》之策,得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為用 數之用也。

此又詳言伏羲《先天圓圖》體數用數之義。蓋六十四卦體數之策三百八十四爻,去乾坤坎離二十四策,為用數三百六十,以當一年三百六十之數也。體數之中,去其交數,取其用數,為體數之用二百七十,以當寅開戌閉之數也。體數之用三百七十之中,去乾與離坎之策,為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蓋開物八月,止用二百四十。

陽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陰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 三陽三陰,陰陽各半也。陽有餘分之一為三十六,合 之為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也。故體數之用二百 七十,而實用者二百六十四,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 也。

三陽三陰,陰陽各半者,所謂用數三而成於六也。陽有餘分之一,為三十六,所謂加餘分,故有七也。或曰:用數三百六十,用數之用三百五十二,何也?張氏曰:「主天而言,一年用十二月;主地而言,一年止用開物之八月也。」

卦有六十四,而用止於三十六;爻有三百八十四,而 用止於二百一十有六也。六十四分而為二百五十 六,是以一卦去其初上之爻,亦二百五十六也,此生 物之數也。故離坎為生物之主,以離四陽,坎四陰,故 生物者必四也。陽一百一十二,陰一百一十二,去其 離坎之爻則二百一十六也。陰陽之四十,共為二百五十六也。是以八卦用六爻。乾坤主之也。六爻用四 位。離坎主之也。故天之昏曉不生物。而日中生物。地 之南北不生物。而中央生物也。

卦有六十四,爻有三百八十四,去其交數,取其用數,分陰分陽,陽得一百一十二,陰得一百一十二,去其離坎之四陰四陽,則二百一十六為三十六卦之數,并餘陽之四十,共二百五十六,為去其初上爻之數也。陰陽之陰,當作餘。張氏曰:先天八卦用六爻,乾坤主之者,體也。六爻用四位,坎離主之者,用也。所以體數實統三百六十運之全,用數止當二百四十運,則六之四也。

體數何為者也?生物者也。用數,何為者也?運行者也。 運行者,天也;生物者,地也。天以獨運,故以用數自相 乘,而以用數之用為生物之時也。地耦而生,故以體 數之用陽乘陰為生物之數也。

用數陽,體數陰,故用數自相乘,以陽乘陽而為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生物之時也。體數之用,以陽乘陰,為二百七十生物之數也。

天數三,故六六而又六之,是以《乾》之策二百一十六。 地數兩,故十二而十二之,是以《坤》之策百四十有四 也。《乾》用九,故三其八為二十四,而九之亦二百一十 有六,兩其八為十六而九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用 六,故三其十二為三十六,而六之亦二百一十有六 也,兩其十二為二十四,而六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 以十二之二十四,六之六之一與半,為乾之餘分,則 乾得一百五十二,坤得一百八也。

六,六而又六之,六個六六三十六也。十二而十二之十二個十二也。《乾》用九,九個二十四,亦二百一十有六,九個十六,亦百四十有四也。《坤》用六,六個三十六,亦二百一十有六,六個二十四,亦百四十有四也。《坤》以十二個二十四為二百八十八,六個二十四為百四十有四,內以六之一個二十四與半十二也,共六十六,為《乾》之餘分。《乾》之策二百一十六,并餘分三十六為二百五十二。《坤》之策百四十有四。餘三十六為《乾》之餘分,得一百八也。本文「一百五十二」 ,當作「二百五十二。」 張氏《衍義》曰:「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自物數言之,則自草木萌動,至地始凍,為開物八月而加閏之日。自人數言之,則日用八時四分」 ,七時二分為正年,得二百一十六日,當《乾》之策;一時二分為閏年,得三十六當《坤》奉《乾》一分之策也。所以然者,人為天之用,其用無冬夏而有晝夜,以日計,雖用十分之七,總於一年,則十用其全者,是謂兩地而三天,故天統乎體也。物為地之用,其用無晝夜而有冬夏,以日計,雖用十分之全,總於一年,則十用其七者,是謂三天而兩地,故地分乎用也。

陽四卦,十二爻,八陽四陰。以三十六乘其陽,以六十 四乘其陰,則三百八十四也。

此言《八小成》之卦。陽四卦乾、兌、離、震。凡十爻,八陽四陰也。八個三十六,四個二十四,共三百八十四。

卦之反對皆六陽六陰也。在《易》則六陽六陰者,十有 二對也。去四正者,八陽四陰,八陰四陽者,各六對也; 十陽二陰,十陰二陽者,各三對也。

此言六十四大成之卦也。在《易》謂《上、下經》。六陽六陰,如《泰》與否對,各三陽三陰也。十有二對,二十四卦也。八陽四陰,如《大壯》與遯對,各四陽二陰也。八陰四陽,如《臨》與觀對,各四陰二陽也。各六對,亦二十四卦也。十陽二陰,如《姤》與夬對,各五陽一陰也。十陰二陽,如復與《剝》對,各五陰一陽也。各三對,十二卦也,并四正六十四卦也。

體有三百八十四,而用止於三百六十,何也?以乾坤 離坎之不用也。乾坤離坎之不用何也?乾坤離坎之 不用,所以成三百六十之用也。故萬物變易,而四者 不變也。夫惟不變,是以能變也。用止於三百六十,而 有三百六十六,何也?數之贏也。數之贏則何用也?《乾》 之全用也。乾坤不用則離坎用半也。《乾》全用者何也? 陽主贏也。《乾坤》不用者何也?獨陽不生,專陰不成也。 《離》《坎》用半何也?離東坎西,當陰陽之半,為《春秋》晝夜 之

門也,或用《乾》,或用離坎,何也?主陽而言之,故用《乾》 也。主贏分而言之,則陽侵陰,畫侵夜,故用離坎也。陽 主贏,故《乾》全用也。陰主虛,故《坤》全不用也。陽侵陰,陰 侵陽,故離坎用半也。是以天之南全見,而北全不見, 東西各半見也。

此以先天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分配一年二十四氣,三百六十六日之數,蓋二卦半而當一氣,二十四氣共六十四也。「餘乾坤離坎四卦不用」 者,蓋乾坤立天地之體,離坎為天地之用,而六十四卦之所由生,惡得列於其中?用止於三百六十,而有三百六十六?六者閏數也,蓋主乾坤而言,乾在上,坤在下,故乾全用而《坤》全不用也。主離坎而言,離開物於寅之中,坎閉物於戌之中,故離坎半用。

也。《乾》全用,「故陽侵陰之一分,而十二節氣皆起於月初,天氣之先至也。《坎》《離》半用,故陰一分為陽所剋,而十二中氣皆起於月半,地氣之後應也。此閏之所由生也。」 胡玉齋不知乾坤離《坎》四卦不用,乃以二至二分四立,總為八節,每節各兩卦。外十六氣,每氣各三卦,合之為六十四卦,多寡不均,其法疏矣。

離坎,陰陽之限也。故離當寅,坎當申,而數常踰之者, 蓋陰陽之溢也。然用數不過乎寅,爻數不過乎申。《乾》 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陰所剋;《坤》四十八,而四分 之一分為所剋之陽也。故《乾》得三十六而《坤》得十二 也。陽主進,是以進之為三百六十日。陰主消,是以十 二月消十二日也。順數之,《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 「坎六、艮七、坤八。」逆數之,「震一、離《兌》二、乾三、巽四、坎艮 五、《坤》六」也。《乾》四十八,《兌》三十,《離》二十四,《震》十,《坤》十二, 《艮》三十,《坎》三十六,《巽》四十,《乾》三十六,《坤》十二,離、兌、《巽》 二十八,坎、艮、震二十。

「圓數有一,方數有三」,奇偶之義也。六即一也,十二即 二也。天圓而地方,圓之數起一而積六,方之數起二 而

積八變之則起四而積十二也。六者常以六變,八 者常以八變,而十二者亦以八變,自然之道也。八者 天地之體也,六者天之用也,十二者地之用也。天變 方為圓而常存其一,地分一為四而常執其方。天變 其體而不變其用也,地變其用而不變其體也。六者 并其一而為七,十二者并其四而為十六也。陽主進, 故天并其一而為七;陰主退,故地去其四而止於十 二也。是「陽常存一而陰常晦一」也。故天地之體止於 八,而天之用極於七,地之用止於十二也。

此言天地體用之數,大意謂天之體數四,地之體數四,故曰「八者天地之用也。」 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地之體數四而用者三,天之用三,合地之三為六,天之用也。是天變其體而不變其用也。地之體四,合天之四為八,兩其八為十六,退其四為十二,地之用也。是地變其用而不變其體也。天一為六,地兩其八,故曰六即一也,十二即二也。鮑氏《發微》曰:「天地各有四卦,八者四而已。天圓以用為主,體則統乎地。地方以體為主,用則從乎天。天裁四為三,以三為用。地折一為四,以四為體。天重三則六,六從一起,并本則七,去本則六,故陽常存一,以主進退之,為三十六。地二用十二,十二從四起,并本則十六,去本則」 十二。故陰常晦。一以主進退,十二月消十二日也。是故天之元氣,從地而右轉,地之元氣,從天而左行。又曰:「四九者九之體,六六者六之用。陽六又兼陰六之半,是以為九。《坤》用四六,兩其十二;《乾》用四九,三其十二,是以兼陰六之半。故曰體有八而用有六,卦有八而爻有六也。」

圓者刓方以為用,故一變四,四去其一則三也。三變 九,九去其三則六也。方者引圓以為體,故一變三,并 之四也;四變十二,并之十六也。故「用數成於三而極 於六,體數成於四而極於十六」也。是以圓者徑一而 圍三,起一而積六;方者分一而為四,分四而為十六, 皆自然之道也。

「圓者刓方以為用」 ,即上文「天變方為圓而常存其一,變其體而不變其用」 者也;「方者引圓以為體」 ,即上文「地分一為四而常執其方,變其用而不變其體」 者也。

「一役二以生三」,三去其一則二也。三生九,九去其一 則八也,去其三則六也。故一役三,三復役二也。三役 九,九復役八與六也。是以二生四,八生十六,六生十 二也。三并一則為四,九并三則為十二,十二又并四 則為十六。故四以一為本,三為用。十二以三為本,九 為用。十六以四為本,十四為用。

此申言上《章》「天地方圓」 之數也。

「陽尊而神」,尊故役物,神故藏用。是以道生天地萬物 而不自見也,天地萬物亦取法乎道矣。

陽者,道之用,地役天以生地,而地不自見其功;天役地以生萬物,而天不自見其功。蓋尊能役物,神故藏用,所謂「顯諸仁,藏諸用」 是也。

陽者道之用,陰者道之體。陽用隂,陰用陽。以陽為用 則尊陰,以陰為用則尊陽也。陰幾於道,故「以況道」也。

當陽用事之時,則以陰為重,當陰用事之時,則以陽為重,所謂獨陽不生,專陰不成也。張氏《衍義》曰:陽動陰靜,陽貴陰賤,陰終不可與陽並言,及至隨時變易,則陽中有陰,陰中有陽,迭相為用,陽盡陰純,《坤》為主;陰盡陽純,《乾》為主。

六變而成三十六矣,八變而成六十四矣,十二變而 成三百八十四矣,六六而變之,八八六十四變而成 三百八十四矣,八八而變之,七七四十九變而成三 百八十四矣。

「六變而成三十六卦,八變而成六十四卦,十二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爻。」 十二即十六也,已見前章。

《圓》者六變,六六而進之,故六十變而三百六十矣。方

者八變,故八八而成六十四矣。陽主進,故以進之為 六十也。

「天圓而地方」 ,「圓之數起一而積六,故圓者六變;方之數起一而積八,故方者八變。」

圓者星也,曆紀之數,其肇於此乎?方者土也,畫州井 地之法,其倣於此乎?蓋圓者《河圖》之數;方者《洛書》之 文,故羲、文因之而造《易》,禹、箕敘之而作《範》也。

《蓍》數不以六而以七,何也?并其餘分也。去其餘分則 六,故策數三十六也。是以五十者,六十四卦閏歲之 策也。其用四十有九,六十四卦一歲之策也。《歸奇》掛 一,猶一歲之閏也。卦直去四者,何也?天變而地效之。 是以蓍去一則卦去四也。

「六十四卦,一歲之策」 ,四字是衍字,宜去之。張氏《衍義》曰:大衍之數五十,天之全數也。其用四十有九,天之用數也。夫五十者蓍之全,六十四亦卦之全,四十九者蓍之用,六十者亦卦之用也。天以氣為質,以神為神,地以體為質,以氣為神。天之一不可見者,神也;地之一不可見者,氣也。是故天數又以歸奇掛一之數代其一而象一歲之閏,地數即以乾坤坎離之爻藏四正而為閏歲之策也。先生既曰「五十者閏歲之策」 ,又曰「歸奇掛一猶一歲之閏」 者,蓋以此也。天下之理,用必存本,用而喪本,其用必窮。五十以一為本,九十四為用。六十四以四為本,六十為用。《蓍》之一,太極之體,四十九之未動者也。卦之四者,乾坤坎離,常存以起用者也。天起於一,地成於四,故蓍去一而卦去四也。

圓者徑一圍三,重之則六。方者徑一圍四,重之則八 也。

張氏衍義曰:《易》始三畫,圓者之用,徑一圍三也,重之則六,爻有六爻。《易》始四象,方者之體,徑一圍四也,重之則八,故有八卦。天地萬物,體皆有四,用皆有三,聖人作《易》,以自然之理而示諸人事。

「裁方而為圓」,天之所以運行;分大而為小,地之所以 生化。故「天用六變,地用四變」也。

張氏衍義曰:天裁方為圓者,裁四為三也。重地則六,天得兼地,故用六變。地分大為小者,析一為四也。偶天則八,地不得兼天,故用四變。一變六十,六變而三百六十,此天之「六變」 也。一變而四,二變而十六,三變而六十四,四變而二百五十六,此地之「四變」 也。是故八卦用六爻,乾坤主之者,運行之數也。六爻用四位,坎離主之者,生物之數也。運行者,天也。生物者,地也。以天六地四,天有六氣,地有四維也。鮑氏《發微》曰:「析一為四,析四為十六,析十六為六十四,析六十四為二百五十六,此地之四變也。一期自草木萌動,至於地始凍,而物不生,二百五十六日而已。」

一八為九裁為七,八裁為六,十六裁為十二,二十四 裁為十八,三十二裁為二十四,四十裁為三十,四,十 八裁為三十六,五十六裁為四十二,六十四裁為四 十八也。一分為四,八分為三十,二,十六分為六十四, 以至九十六分為三百八十四也。

「九裁為七」 以下,即裁方為圓,天之所以運行也;「一分為四」 以下,即「分大為小」 ,地之所以生化也。蓋四裁一為三,則八裁二為六。存本而言,「則九裁二為七」 也。

一生六,六生十二,十二生十八,十八生二十四,二十 四生三十,三十生三十六,引而伸之,六十變而生三 百六十矣,此運行之數也。四生十二,十二生二十二, 十生二十八,二十八生三十六,此生物之數也。故《乾》 之陽策三十六,《兌》《離》《巽》之陽策二十八,《震》《坎》《艮》之陽 策二十,《坤》之陽策十二也。

一卦用六爻,六卦用三十六爻,六十卦三百六十爻,此天之運行一年之數也。一卦用四爻,九卦用三十六爻,六十卦二百四十爻,此地之生物八月之數也。

圓者,「一變則生六,去一則五也;二變則生十二,去二 則十也;三變則生十八,去三則十五也;四變則二十 四」,去四則二十也;「五變則三十」,去五則二十五也;「六 變則三十六,去六則三十也。是以存之則六六,去之 則五五也。五則四而存一也,四則三而存一也,二則 一而存一也。」故「一生二」,去一則一也;「二生三」,去一則 二也。三生四,去一則三也。四生五,去一則四也。是故 「二以一為本,三以二為本,四以三為本,五以四為本, 六以五為本也。」

此申言上文運行之數也。

《方》者,一變而為四,四生八,并四而為十二;八生十二, 并八而為二十;十二生十六,并十二而為二十八。十 六生二十,并十六而為三十六也。一生三,并而為四 也;十二生二十,并而為三十二也。二十八生三十六, 并而為六十四也

此申言上文「生物」 之數也。

《易》之大衍何數也?聖人之倚數也。天數二十五,合之 為五十;地數三十,合之為六十。故曰「五位相得而各 有合也。」五十者,蓍之數也;六十者,卦數也。五者,蓍之 小衍也,故五十為大衍也。八者卦之小成,則六十四 為大成也。蓍德圓以況天之數,故七七四十九也。五 十者,存一而言之也。卦德方以況地之數,故八八六 十四也。六十者,去四而言之也。《蓍》者,用數也。卦者,體 數也。用以體為基,故存一也。體以用為本,故去四也。 圓者本一,方者本四,故蓍存一而卦去四也。

「蓍德圓」 ,圓者本一,一者太極也。故蓍存一,所以為四十九蓍之體,其體不虧矣。「卦德方」 ,方者四,四者四象也。故卦去四,所以為六十卦之用,其用不窮矣。

「《蓍》之用數七,并其餘分,亦存一之義也,掛其一亦去 一之義也。《蓍》之用數掛一以象三,其餘四十八則一 卦之策也,四其十二為四十八」也。十二去三而用九, 四三十二所去之策也,四九三十六所用之策也,以 當《乾》之三十六陽爻也。十二去五而用七,四五二十 所去之策也,四七二十八所用之策也,以當《兌》《離》之 二十八陽爻也。十二去六而用六,四六二十四所去 之策也,四六二十四所用之策也,以當《坤》之半二十 四隂爻也。十二去四而用八,四四十六所去之策也, 四八三十二所用之策也,以當《艮》《坎》之二十四爻,并 上卦之八陰為三十二爻也。

所去所用之策,蓋邵子欲廢置掛扐而獨以過揲之數為斷也。《艮》《坎》二十四爻,蓋《艮》八卦,自《遯》至《謙》,《坎》八卦,自《訟》至《師》,以其半言之,有二十四爻,并上半卦八陰為三十二爻也。

是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陰也。九者陽之極數,六者陰 之極數,數極則反,故為卦之變也。「震巽無策」者,以當 不用之數。天以剛為德,故柔者不見,地以柔為體,故 剛者不生。是「震巽不用」也。

張氏衍義曰:「《震》《巽》無策」 者,揲蓍之變,以三多三少,兩多一少,兩少一多之餘,而取六七八九之策。自策言之,三揲始成一爻;自變言之,三揲已成一象。乾坤之變各一,謂五與四四也,九與八八也。三男之變共二,謂九與四四也,五與四八也。二女之變亦共二,謂九與四八也,五與八八也。震與《艮》,《巽》與兌,反覆各共一卦,而《揲》《蓍》之變象自上生,則巽與離同,震與坎同;其全策則巽與兌同,震與艮同,故震巽無策也。以不當用之數者,震在天而陰多,為天辰不見;巽在地而剛多,為地石不生;故先天震巽不用也。

《乾》用九,故其策九也。四之者以應四時,一時九十日 也。《坤》用六,故其策亦六也。

張氏衍義曰:「乾用九」 ,四之而三十六陽主進,故進之為三百六十日。《坤》用六,四之而二十四,陰主虛,故二十四氣交處虛,得二十四日之名也。一三五者,參天也,故乾用九。二四者,兩地也,故坤用六。乾之數九,而天以六為用者,九自六而長也。《坤》之數六,而地以九為用者,六自九而消也。是故天用地,地用天,《易》有六爻,故為天數;元有九贊,故為地數。自六而長,則一、三、五當生數;自九而消,則二、四當成數也;

奇數四:有一、有二、有三、有四也;策數四:有六、有七、有 八、有九,合而為八數,以應方數之八變也。《歸奇》合掛 之數有六:謂五與四四也;九與八八也;五與四八也; 九與四八也;五與八八也;九與四四也,以應圓數之 六變也。

張氏《衍義》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本數也。以應方數者,體數也。歸奇合掛,變數也。以應圓數者,用數也。五與四四三少也,三少之餘四九三十六,《乾》老陽之數也。九與八八三多也。三多之餘四六二十四,《坤》老陰之數也。五與四八,九與四四,兩少一多也,兩少一多之餘四八三十二,巽離《兌》,少陰之數也。九與四八,五與八八,兩多一少也。」 兩多一少之餘,四七二十八,《坎》《艮》,少陽之數也。老陽老陰,變者也,各正於一數,則是不變也。少陰少陽,不變者也,各分於二數,則是變也。

「奇數極於四而五不用,策數極於九而十不用。」五則 一也,十則二也,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奇不用五, 策不用十,有無之極也,以況自然之數也。

《蓍法》:一個四為奇,而五只用餘,掛一即四也。兩個四為偶,而九不用陰,掛一即八也。三奇為九,老陽之策也。三偶為六,老陰之策也。兩偶一奇為七,少陽之策也。兩奇一偶為八,少陰之策也。

卦有六十四而用止六十者何也?六十卦者,三百六 十爻也。故甲子止於六十也,六甲而天道窮矣。是以 策數應之,三十六與二十四合之則六十也,三十二

與二十八合之亦六十也
考證

三十六者老陽也。二十四者老陰也。三十二者少陰也。三十八者少陽也。皆過揲之策數也。

《乾》四十八,《坤》十二,《震》二十,《巽》四十,《離》《兌》三十二,《坎》《艮》 二十八,合之為六十。「《蓍》之數全,故陽策三十六與二 十八合之為六十四也。卦數去其四,故陰策二十四 與三十二合之為五十六也。」

自「乾四十八」 至「合之為六十」 ,其數未詳。

「九進之為三十六,皆陽數也,故為陽中之陽。七進之 為二十八,先陽而後陰也,故為陽中之陰。六進之為 二十四,皆陰數也,故為陰中之陰。八進之為三十二, 先陰而後陽也,故為陰中之陽。」《蓍》「四進之則百卦四 進之則百二十,百則十也,百二十則十二」也。

此言蓍策掛扐與過揲之數也。九與三十六,老陽之數也。七與二十八,少陽之數也。六與二十四,老陰之數也。八與三十二,少陰之數也。蓍數五十,半之二十五,四進之則百也。卦數六十,半之三十四,進之則百二十也。鮑氏《發微》曰:「天數二十五,合為五十,進為一百;地數三十,合為六十,進為百二十。」

《歸奇》合掛之數,得五與四四,則策數四九也,得九與 八八。

則策數四六也。得五與八八,得九與四八,則策 數皆四七也。得九與四四,得五與四八,則策數皆四 八也。為九者,一變以應《乾》也;為六者,一變以應《坤》也; 為七者二變以應《兌》與離也;為八者,二變以應《艮》與 《坎》也。

《歸奇》合掛一,得五與四,四則過揲之數,四九三十六也。合下五者,則為九者一,「為六」 者一、為七者二、為八者二,凡六變也。

五與四四去掛一之數則四八三十二也。九與八八 去掛一之數則四六二十四也。五與八八、九與四八, 去掛一之數則四五二十也。九與四四、五與四八,去 掛一之數則四四十六也。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 成九八七六之策也。

四八三十二「八」 字是衍字,宜去之。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參伍以變。錯綜其數也。如天地之相銜。晝夜之相交。

此述《繫辭》夫子所論《河圖》之數也。「參伍以變,錯綜其數」 ,亦《繫辭》夫子之語。邵子引之,以明天地之數,亦參伍錯綜者也。

一者,數之始,而非數也。故二二為四,三三為九,四四 為十六,五五為二十五,六六為三十六,七七為四十 九,八八為六十四,九九為八十一,而一不可變也。百 則十也,十則一也,亦不可變也。是故數去其一,而極 於

九皆用其變者也。五五二十五,天數也;六六三十 六,《乾》之策數也;七七四十九,《大衍》之用數也;八八六 十四,卦數也;九九八十一,《元範》之數也。大衍之數,其 算法之原乎?是以算數之起,不過乎方圓曲直也。

此承上言,《河圖》大衍之數為算法之原也。「元」 ,謂太元。「範」 ,謂洪範。

「陰無一,陽無十。」乘數、生數也,除數,消數也。算法雖多, 不出乎此矣。

算法有九:「一曰方田,以御田疇界域;二曰粟米,以御交貿變易;三曰衰分,以御貴賤廩稅;四曰少廣,以御積羃方圓;五曰商功,以御功程積實;六曰均輸,以御遠近勞費;七曰盈朏,以御隱雜互見;八曰方程,以御錯揉正負;九曰勾股,以御高深廣遠。大而百千萬億,小而釐毫絲忽,其為數,不過一乘一除而已。」

陽得陰而生,陰得陽而成,故蓍數四而九,卦數四而 十也。猶干支之相錯,干以六終,而支以五終也。

按:古本《皇極經世書》「四而十」 四字乃六字之誤也。蓋蓍屬陽,故其數四十九,四為陰而九為陽,所謂陽得陰而生也。卦屬陰,故其數六十,六為陽而十為陰,所謂陰得陽而成也。陰陽之相得,猶干支之相錯,甲子甲寅、甲辰、甲午、甲申甲戌,干以六終也。甲子丙子、戊子、庚子壬子,支以五終也。鮑氏《發微》曰:生於五者終於六,生於六者終於五。五即十,六即十二支,五六相乘為三十。又曰:「一五成六水,二五成七火,三五成八木,四五成九金,五五成十土。陽中五,陰中六。」 康節取此二中以作《皇極經世》之書,所以明大中至正之理。

三四十二也,二六亦十二也,二其十二二十四也,三 八亦二十四也,四六亦二十四也,三其十二三十六 也,四九亦三十六也,六六亦三十六也,四其十二四 十八也,三其十六亦四十八也,六八亦四十八也,五 其十二六十也,三其二十亦六十也,六其十亦六十 也,皆自然之相符也。

此蓋陰數分其陽數耳,是以相因也。如月初一全作十二也。二十四氣、七十二候之數,亦可因以明之 。此言揲蓍之數,與天地之數,皆相合也。蓋一四為奇,三奇成爻,一爻三,其四十二也。「二六」 自子至戌六陽月,自丑至亥六陰月,亦十二也。二爻二

其十二,二十四也。「三八一節」 ,三氣八節,亦二十四也。「四六」 一時,六氣四時亦二十四也。「三爻三其十二」 ,三十六也。「四九一時,九旬四時」 亦三十六也。「六六天有六氣,三陰三陽」 ,六旬六氣,亦三十六也。以此推之可見。

四九三十六也,六六三十六也。陽六而又兼陰六之 半,是以九也。故以數言之,陰陽各三也;以三爻言之, 天地人各三也。陰陽之中各有天地人,天地人之中 各有陰陽。故參天兩地而倚數也。

天地人各三之「三」 當作「二。」 張氏《衍義》曰:陰陽各三,各有陰陽也,兩而三也。三才各二,各有陰陽也,三而兩也。天必有地,故三而兩。地必有天,故兩而三。三無非天,兩無非地,故曰參天兩地而倚數陽九陰六者,亦參天兩地也,故曰陽六而又兼陰六之半也。

太極既分,兩儀立矣。陽下交於陰,陰上交於陽,四象 生矣。陽交於陰,陰交於陽,而生天之四象。剛交於柔, 柔交於剛,而生地之四象。於是八卦成矣。八卦相錯, 然後萬物生焉。是故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 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三十二分為六十四。 故曰:「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易》六位而成章也。」十分為 百,百分為千,千分為萬,猶根之有榦,榦之有枝,枝之 有葉,愈大則愈小,愈細則愈繁,合之斯為一,衍之斯 為萬。是故「乾以分之,坤以翕之,震以長之,巽以消之。」 長則分,分則消,消則翕也。

《乾坤》定位也,震巽一交也,兌離坎艮再交也,故震陽 少而陰尚多也,巽陰少而陽尚多也,兌離陽浸多也, 坎艮陰浸多也,是以辰與火不見也。

此言先天八卦也

一氣分而為陰陽,判得陽之多者為天,判得陰之多 者為地。是故陰陽半而形質具焉,陰陽偏而情性分 焉。形質又分,則多陽者為剛也,多陰者為柔也;性情 又分,則多陽者陽之極也,多陰者陰之極也。

一氣,即《邵子》所謂無極之前,分而為陰陽二儀也。又半陰半陽,而地之形質已具;一陰一陽,而天之性情已分四象也。形質又分,則為太剛、太柔、少剛、少柔;性情又分,則為太陰、太陽、少陰、少陽八卦也。

《兌》、離、巽得陽之多者也,艮、坎、震得陰之多者也。是以 為天地用也。《乾》陽極,《坤》陰極,是以「不用也。」

此言後天八卦也。解見《啟蒙》。劉雲莊胡玉齋注。

《乾》四分取一以與《坤》,《坤》四分取一以奉乾。乾《坤》合而 生六子,三男皆陽也,三女皆陰也,《兌》分一陽以與艮, 《坎》分一陰以奉離,震巽以二相易,合而言之陰陽各 半,是以水火相生而相克,然後「既成萬物」也。

此又言先天八卦也。蓋先天八卦共二十四爻,陰陽各分十二。陽為《乾》,陽爻十二,四分取一以與《坤》,即三陽也。陰為《坤》,陰爻十二,四分取一以奉《乾》,即三陰也。三陽三陰而六子生焉。《乾》之《兌》,分上一陽以與艮;《坤》之《坎》,分中一陰以奉離。《乾》之《震》,以中上二陽易《巽》之二陰。《坤》之《巽》,以上中二陰易《震》之二陽。合八卦言之,二十四爻。陰陽各半也。水火即陰陽也。火濟水陽交於陰。故相生。水濟火陽交於陽。故相克。而「萬物成」 也。

乾坤之名位不可易也,坎離名可易而位不可易也, 震巽位可易而名不可易也,兌艮名與位皆可易也。 離肖乾,《坎》肖坤,《中孚》肖乾,《頤》肖離,《小過》肖坤,《大過》肖 坎。是「以乾坤、離、坎、《中孚》《頤》《大過》《小過》,皆不可易者也。 離在天而當夜,故陽中有陰也;坎在地而當晝,故陰 中有陽也。《震》始交陰而陽生,巽始消陽而陰生。《兌》,陽」 長也,艮陰長也,震兌在天之陰也,巽艮在地之陽也。 故震兌上陰而下陽,巽艮上陽而下陰。天以始生言 之,故陰上而陽下,交《泰》之義也。地以既成言之,故陽 上而陰下,尊卑之位也。

名謂陰陽之名,位謂反《易》之位。蓋乾坤離坎四正之位,故不可易。震巽兌艮四維之位,故可易也。乾純陽當日,坤純陰當水。離在天而當夜之星,則陽中有陰;坎在地而當晝之上,則陰中有陽。震當天之辰始交,陰陽生而陰尚多;巽當地之石始消,陽陰生而陽尚多;兌當天之月而陽長,《艮》當地之火而陰長,故乾坤震巽之名不可易,而坎離兌艮之名可易也。此章自首至「皆可易也」 ,是提頭。離肖乾至「艮,陰長也」 ,是申上意。艮兌以下,又是一意。

「乾坤定上下之位,離坎列左右之門。天地之所闔闢。 日月之所出入。」是以春夏秋冬,晦朔弦望。晝夜長短。 行度盈縮。莫不由乎此矣。

無極之前,陰合陽也。有象之後,陽分陰也。陰為陽之 母,陽為陰之父。故母孕長男而為《復》,父生長女而為 《姤》,是以陽始於《復》,陰始於《姤》也。

性非體不成,體非性不生。陽以陰為體,陰以陽為體。 動者性也,靜者體也。在天則陽動而陰靜,在地則陽 靜而陰動。性得體而靜,體隨性而動,是以陽舒而陰疾也。

性非體,不成物,蓋陽在陰中,以陰為體。陽主動,動者性也。體非性,不生物,蓋陰在陽中,以陽為性。陰主靜,靜者體也。在天,陽在南,陰在北,此正陰在陽中之時,故陽動陰靜。陽之性有以得陰之體而靜也,是以陽之生物,反舒在地。陰在南,陽在北,此正陽在陰中之時,故陽靜陰動。陰之體有以隨陽之性而動也,是以陰之成物反疾陰以陽之體為「體」 當作「性。」

陽不能獨立,必得陰而後立,故陽以陰為基;陰不能 自見,必待陽而後見,故陰以陽為唱。陽知其始而享 其成,陰效其法而終其勞。

「知」 ,猶主也。陽主其生物之始,而享其成物之功;陰效其生物之法,而終其成物之勞,不敢有其功,地道當然也。

陽能知而陰不能知,陽能見而陰不能見也。能知能 見者為有,故「陽性有而陰性無也,陽有所不遍而陰 無所不遍也。陽有去而陰常居也,無不遍而常居者 為實,故陽體虛而陰體實也。」

「知」 ,謂主其始,見,謂著其功。凡物之生者有陽,死者則無陽,故陽有所不遍而有去之時也。惟陰則生死皆在,故陰無所不遍,而常居其處也。

「自下而上謂之升,自上而下謂之降。」升者,生也,降者 消也。故「陽生於下而陰生於上,是以萬物皆反生。陰 生陽,陽生陰,陰復生陽,陽復生陰,是以循環而無窮 也。」

陽自下而上,陰自上而下,陽主生,陰主死。是以萬物皆反生者,以陽在下故也。何以言萬物皆反生?草木先生根而後生榦生枝,至於人與鳥獸,亦先有首而後有四體。故曰「萬物皆反生」 也。

天地之本,其起於中乎。是以乾坤交變而不離乎中。 人居天地之中,心居人之中。日中則盛,月中則盈,故 君子貴中也。

鮑氏《發微》曰:「太極分為天地,天地之中在人,人之中在心,人心中自具一太極。聖人出而建中作極,則能為天地立心,俾天下皆歸於中焉。所以輔相裁成而與天合。是故天以午為中,地以子為中,陽以卯為中,陰以酉為中,天地陰陽,無不本乎中也。《語》曰:『日中則移,月滿則虧。移則邪,虧則偏矣。此君子所以貴時中』。」 《辨正》曰:「『寧按:邵子謂『天地之本』起於中」 ,「中』字所包者廣。以理言之,中即太極也;以數言之,即五六是也;以方位言之,即子午是也。」

本一氣也,生則為陽,消則為陰。故二者一而已矣,六 者三而已矣,八者四而已矣。是以言天而不言地,言 君而不言臣,言父而不言子,言夫而不言婦也。然天 得地而萬物生,君得臣而萬化行,父得子夫得婦而 家道成。故有一則有二,有二則有四,有三則有六,有 四則有八。

二謂乾坤,六謂六子,八謂八卦。邵子扶陽抑陰,故二者一而已矣,去《坤》而言也,六者三而已矣,去巽離《兌》而言也,八者四而已矣,去坤巽離《兌》而言也。下文又推廣之,言天而不言地,言君而不言臣,言父而不言子,言夫而不言婦。蓋天得地而萬物生,而地不有其功也;君得臣而萬化行,而臣不有其功也。父得子,夫得婦、而家道成。而子婦不有其功也。其尊陽卑陰之意、概可見矣。

「陰陽生而分二儀,二儀交而生四象,四象交而成八 卦,八卦交而生萬物。故二儀生天地之類,四象定天 地之體,四象生八卦之類,八卦定日月之體,八卦生 萬物之類,重卦定萬物之體。」類者,生之序也,體者,象 之交也。推類者必本乎生,觀體者必由乎象。生則未 來而逆推,象則既成而順觀。是故日月一類也,同出 而異處也,異處而同象也。推此以往,物曷逃哉?

「四象定天地之體」 ,四象,四方是也。「四象生八卦」 ,當作「四象生日月」 ,八卦定日月之體,日有十二時,月有三十日。日順天而行,一日而一周,則以初出為《震》,半天為《兌》,中天為乾。月逆天而行,一月而一周,則以初生為震,上弦為《兌》,既朢為乾。重卦定萬物之體,蓋二篇之策,當萬物之數也。類者生之序,故以二儀、四象八卦言之,體者象之交,故以四象八卦。重卦言之,日月一類,是四象生之也。「同出而異處,異處而同象」 ,是八卦定之也。天懸象著明莫大乎日月,觀乎日月,則天地萬物皆可知矣)。

「天變時而地應物」;時則陰變而陽應,物則陽變而陰 應。故時可逆知,物必順成,則是以陽逆而陰隨,陰逆 而陽順。語其體,則天分而為地,地分而為萬物,而道 不可分也。其終則萬物歸地,地歸天,天歸道,是以君 子貴道也。

按:先天八卦,自震至乾,是陰變陽應,而時可逆知也;自巽至坤,是陽變陰應,而物必順成也。柳子厚曰:「道之化也生一氣,一氣之化也生二儀,二儀之」

化也生五行,五行之化也生萬物。遺萬物以歸五行,遺五行以歸二儀,遺二儀以歸一氣,遺一氣以歸大道。夫惟無形,故能為有形之祖;夫惟無用,故能為有用之宗。

有變則必有應也,故變於內者應於外,變於外者應 於內,變於下者應於上,變於上者應於下也。「天變而 日應之」,故變者從天,而應者法日也。是以日紀乎星, 月會於辰,水生於土,火潛於石,飛者棲木,走者依草, 心肺之相聯,肝膽之相屬,無他,變應之道也。

天變而日應之。如天變為春,而日以溫應之;天變為夏,而日以燠應之之類是也。故凡變者,從天而應,皆法日也、星也,辰也,土也,石也,木也,草也,肺也、肝也,變之道也。日也、月也,水也,火也,飛也,走也,心也,膽也,應之道也。鮑氏《發微》曰:「變者從天,天左行而日移一度,應者法日,日右行而天應一度,皆左右相應也。日紀乎星,《乾》《離》也;月會乎辰,《兌》震也;水生於土,《坤》坎也;火潛於石」 ,艮巽也;皆上下相應也。飛者棲木,《離》艮也;走者依草,震坤也;心肺相聯,《乾》巽也;肝膽相屬,《兌》坎也;皆內外相應也。

「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故變之與應常反對 也。

上章「日紀乎星,月會乎辰」 ,是本乎天者親上,變於上而應於下者也。「水生於土,火潛於石」 ,是本乎地者親下,變於下而應於上者也。

「陽交於陰,而生蹄角之類也。剛交於柔,而生根荄之 類也。陰交於陽,而生羽翼之類也。柔交於剛,而生枝 榦之類也。天交於地,地交於天,故有羽而走者,足而 騰者,草中有木,木中有草也。各以類而推之,則生物 之類不逃數矣。走者便於下,飛者利於上,從其類也。 陸中之物,水中必具」者,猶影象也。陸多走,水多飛者, 「交也。」是故巨於陸者必細於水,巨於水者必細於陸 也。虎豹之毛,猶草也,鷹鸇之羽,猶木也。

「虎豹猶草走」 之草也,鷹鸇猶木飛之木也。

《木》者星之子,是以果實象之。

葉,陰也。「華實」,陽也。枝葉軟而根榦堅也。

「人之骨巨而體繁,木之榦巨而葉繁」,應天地之數也。

「天一地二」 ,可見陽數常少,而陰數常多也。

「動者體橫,植者體縱」,人宜橫而反縱也。

動物謂鳥獸,體皆橫生,橫者為緯,故動;植物謂草木,體皆縱生,縱者為經,故靜。至於人亦動物,體宜橫而反縱,此所以異於萬物,為最貴也。

「飛者有翅,走者有趾。」人之兩手,翅也,兩足趾也。

「人兼飛走」 ,所以「兩手象翅,兩足象趾。」

「飛者食木,走者食草」,人皆兼之,而又食飛走也,故最 貴於萬物也。

體必交而後生,故陽與剛交而生心肺,陽與柔交而 生肝膽,柔與陰交而生腎與膀胱,剛與陰交而生脾 胃。心生目,膽生耳,脾生鼻,腎生口,肺生骨,肝生肉,胃 生髓,膀胱生血。故乾為心,兌為脾,離為膽,震為腎,坤 為血,艮為肉,坎為髓,巽為骨,泰為目,《中孚》為鼻,《既濟》 為耳,頤為口,《大過》為肺,《未濟》為胃,《小過》為肝,否為膀 胱。

人合天地而生陰陽,天也;剛柔,地也。心生目,膽生耳,脾生鼻,腎生口,目耳鼻口四者皆見於外,故心膽脾腎四臟皆屬乎天也。肺生骨,肝生肉,胃生髓,膀胱生血,骨肉髓血四者皆隱於中,故肺肝胃膀胱四腑皆屬乎地也。

天地有八象,人有十六象,何也?合天地而生人,合父 母而生子,故有「十六象」也。

此申上章卦象之意。蓋父之氣即天之氣,母之氣即地之氣,天地一大父母也,父母一小天地也。「合天地而生人」 ,謂天地初生人之時,所謂氣化者也;「合父母而生子」 ,謂天地既生人之後,所謂形化者也。「八象乾、兌、離、震、巽、坎、艮、坤十六象,并《泰》《中孚》《既濟》《頤》《大過》《未濟》《小過》《否》而言也。」

心居肺,膽居肝,何也?言性者必歸之天,言體者必歸 之地。地中有天,石中有火,是以心膽象之也。心膽之 倒懸,何也?草木者,地之本體也,人與草木反生,是以 倒懸也。口目橫而鼻縱,何也?體必交也,故動者宜縱 而反橫,植者宜橫而反縱,皆交也。

心與膽,天行也,肝與肺,地行也。蓋人在母胞,先有頭而後有心以生此身,猶草木在地,先有根而後有心以長此榦,皆反生,是以倒懸也。口目動者,屬陽而反橫。鼻植者,屬陰而反縱,皆陰陽之交也。

「天有四時,地有四方,人有四肢。」是以「指節可以觀天, 掌文可以察地。」「天地之理,具乎指掌矣。可不貴之哉!」

吳氏澄曰:指節十二,合之二十四,有天之象焉,「掌文」 後高前下,山峙川流,有地之法焉。

「神統於心,氣統於腎,形統於首,形氣交而神主乎其 中」,「三才之道也。」

人在胞胎時,先生頭而後生身,故形統於首。《天之》

象也。人身之氣。皆自下升上。故「氣統乎腎。」 地之象也。人之知覺。皆本於心。故「神統於心。」 人之象也。

人之四肢,各有脈也。一脈三部,一部三候,以應天數 也。

「一脈三部,寸、關尺也;一部三候,浮、中沈也。所以應之九數也。」 愚謂「脈之理亦微矣。人有四時之正脈,有平生之常脈,有內傷之變脈,有外感之邪脈,有重陰之脈,有陽虛而陰乘之脈,有陰虛而陽乘之脈,有陽極而陰生之脈,有陰極而陽生之脈,有獨見之脈,有兼見之脈,有初病之脈,有將愈之脈,有可治之脈,有不」 治之脈,其左右上下表裡之間,有餘不足,惟在乎分別陰陽。能分別陰陽,斯可以識脈之體矣。

心藏神,腎藏精,脾藏魂,膽藏魄,胃受物而化之,傳氣 於肺,傳血於肝,而傳水穀於脬腸矣。

鮑氏《發微》曰:「腎北方太乙水,故以藏精。精始為魂,魄乃精之所自出,是精氣之佐使,而並其出入。水能生木,木為之子,故膽中藏魄。心南方太虛火,用以藏神,生陽曰魂,魂乃神之所自出,是為神氣之所弼,而隨其出入。火能生土,土為之子,故脾中藏魂。人之一身,精神其主,而魂魄其使也。人之主也。精神魂魄,性之用也;血氣水穀,形之用也。惟內外交相養,則精神強而魂魄盛。性者受之天,必有藏焉。心者神所藏,腎者精所藏,脾者魂所藏,膽者魄所藏,統其藏者心也。故能發見於聲臭言視之間,而不違其則者,所以靈也。形者資於地,必有府焉。肺為傳氣之府,肝為傳血之府,胃為化水穀之府,又為之脬腸,以」 流其渣滓濁穢。故曰:「天地之性人為貴。」 豈若異端者之言魂魄哉。

「天圓而地方,天南高而北下,是以望之如倚蓋焉。地 東南下,西北高,是以東南多水,西北多山」也。天覆地, 地載天,天地相函,故「天上有地,地上有天。」

張氏《衍義》曰:「天圓如虛毬,地斜隔其中,西北之高,戴乎天頂,故北極出地纔三十六度。降及東南,履乎天末,故南極入地亦三十六度。東南多水,西北多山,其高卑可見矣。地勢不傾峻,以其體大,故人居其上而弗覺。」 西北負實,東南向虛也,人倚北而面虛,是以天潛乎北而顯乎南,水發乎西,而流乎東也。天包地,地載天,天地相函,以立乎太極之中,而能終古不壞。故在天成象,則在地成形,仰天有文,則俯地有理,人能窮之,可以達性命之源,知死生之說。

「天渾,渾於上而不可測也,故觀斗數以占天也。」斗之 所建,天之行也。魁建子,杓建寅,星以寅為晝也。斗有 七星,是以晝不過乎十分也。

斗之所建,一晝夜而遍歷十二辰有奇,故一周歲亦遍歷十二辰也。曰:「四星為魁柄,三星為杓」 ,十分當作七分。蓋夏至日出於寅,入於戌,凡六十刻,兼餘分為十之七也。

「天行所以為晝夜,日行所以為寒暑」,夏淺冬深,天地 之交也。「左旋右行」,天日之交也。

天左旋而一日一周,所以為晝夜,日右行而一歲一周,所以為寒暑。然天夏行地下淺,冬行地下深,所以天地之交,猶乾坤交而為泰也。天左旋而東,日右行而西,所以天日之交,猶水火交而為既濟也。鮑氏《發微》曰:「天一日一周,日行一度,為天之所轉,日隨之,夏出寅入戌,冬出辰入申,春秋出卯入酉,出為晝,入為夜。」 雖繫乎日之出入,其行也則繫乎天。日在地下則寒,日在天上則暑。冬行北陸為寒,日行地下深,夏行南陸為暑,日行地下淺,春行西陸,秋行東陸,為寒暑之中,日行所以為寒暑。天道向南則自深之淺,向北則自淺之深,天地之交也。冬至日起星紀,右行而日移一度,天左旋一周而過一度。日巡六甲,與斗相逢,此天日之交也。冬至之夜如夏至之日,夏至之夜如冬至之日,冬之夜僅如春秋之晝者,畫侵夜五刻也。日出本有常時,所以然者,未出二刻半而明也,入二刻半而後昏矣。

「日朝在東,夕在西,隨天之行也。夏在北,冬在南」,隨天 之交也。「天一周而超一星,應日之行也。春酉正,夏午 正,秋卯正,冬子正」,應日之交也。

按古本《皇極經世書》,則「酉」 字當作「卯」 字,「卯」 字當作「酉」 字。蓋日朝東夕西,非日之行也,所以隨天之行也。夏隨斗而北,冬隨斗而南,是隨天之交於地也。一星即一度也,天過一度,應日行一度也。春以卯為正,而日行在西,夏以午為正而日行在北,秋以酉為正,而日行在東,冬以子為正,而日行在南南:是應日之交於地也。

「日以遲為進,月以疾為退,日月一會而加半日、減半 日,是以為閏餘也。日一大運而進六日,月一大運而 退六日,是以為閏差」也

「日麗於天,其右行雖遲,於常數實進;月麗於天,其右行雖戾,於常數實退。此閏之所由生也。蓋月以三十日為常數,日與月一會於常數則加半日,月與日一會於常數則減半日,合兩半日為一月之閏餘也。歲以三百六十日為常數,日一大運於常數則進六日,月一大運於常數則退六日,合十二日為一年之閏差也。」 愚謂:「日與月會,陽數也。陽數常嬴,故一會加半日,一大會進六日,而十二節氣常先半月。醫家五運皆起於月初,天氣之先至也。月與日會,陰數也。陰數常縮,故一會減半日。一大運退六日,而十二中氣常後半月。醫家六氣皆起於月中,地氣之後應也。」 知此,則天地陰陽之理,舉不外是矣。

「日行陽度則贏,行陰度則縮」,賓主之道也。月去日則 明生而遲,近日則魄生而疾,君臣之義也。陽消則生 陰,故日下而月西出也;陰盛則敵陽,故日朢而月東 出也。「天為父,日為子,故天左旋,日右行。日為夫,月為 婦,故日東出,月西生」也。

張氏《衍義》曰:「自冬至以後,行陽度而漸長,夏至以後,行陰度而漸短,雖以陽臨陰為客之禮,亦不敢自律也。諸曆家說,月一日至四日行最疾,日夜行十四度餘;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夜行十三度餘;二十四日至晦,行又太疾,日夜行十四度餘。以一月均之,則日得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也。遠日則明生而行遲,近日則魄生而行疾,有君臣之義焉。」 又曰:「初三日日將入時月在庚,上哉,生明見西方。八日為上弦,日初入時月在丁上。十五日為朢,日初入時月在申上,盛於東方。十六日日將出,時月在辛,上哉,生魄見平旦。二十二日為下弦,日將出時,月在丙上。三十日為晦,月與日會在乙上,月本無光,借日以為」 光;及其盛也,遂與陽敵。為人君者,可不慎哉!天左旋,日右行,日東出,月西生,父子夫婦之道,陰陽之義也。月朢亦東出者,敵陽也,非常道也。

日月相食,數之交也。日朢月則月食,月掩日則日食, 猶水火之相剋也。是以「君子用智,小人用力。」

張氏衍義曰:日月相對謂之朢,日月相會謂之晦,日常食於朔,月常食於朢,正如水火之相剋,水之剋火,掩而剋之,小人用力也。火之剋水,火隔物焉,君子用智也。月近日無光,則晦月敵日而光盛為朢。然日食於朔,月食於朢,不知小人在外,雖盛必自危,而其柔弱狎比之時,多能危君,此則慮與不慮之閒,所以《易》戒履霜而不懼揚庭也。日月一年十二會、十二朢,而有食有不食者,交則食,不交則不食也。所以有交與不交者,日行黃道,月行赤道也。亦有交而不食者,同道而相避也。

日隨天而轉,月隨日而行,星隨月而見,故星法月,月 法日,日法天。天半明半晦,日半贏半縮,月半盈半虧, 星半動半靜,陰陽之義也。

張氏《衍義》曰:日雖右行,然隨天左轉,月雖行疾,然及日而會,常在其後,星隨月者,見於夜也。「半贏半縮」 者,在陽度則贏,在陰度則縮。「半動半靜」 者,緯星動,經星靜也。

「天晝夜常見」,「日見於晝,月見於夜,而半不見,星半見 於夜」,貴賤之等也。

張氏衍義曰:天雖半晦半明,而晝夜常見,日當晝時,必在天上,月當夜時,有在地下,故「半不見星」 ,又不及乎月,貴賤之分,上能兼下,大能包小也。「星半見」 者,五星二十八宿皆迭見故也。

月晝可見也。

故為陽中之陰,星夜可見也,故為陰中之陽。張氏《衍義》曰:《先天》以日月星辰配乾兌離震,日為陽中陽,月為陽中陰,星為陰中陽,辰為陰中陰,月晝可見,故為陽中陰,星夜可見,故為陰中陽,辰不可見,故為陰中陰也。辰者天壤也,日月星託焉,辰雖不可見,而天晝夜常見,故不用之。一者,用之所宗也。

天奇而地偶,是以占天文者,觀星而已;察地理者,觀 山水而已。觀星而天體見矣,觀山水而地體見矣。天 體容物,地體負物,是故,體歸於道也。

張氏衍義曰:「二十八宿,以別分野,其餘列星,在朝象官,在野象物,故觀星可以知天文。山起西北,水聚東南,兩戒三條,五嶽四瀆,如肢體脈絡,各有倫序,故觀山水可以知地埋。」 天奇地偶,故星一而山水二也。辰者天之體也,土者地之體也,辰者無物之氣,不可見,以星觀焉,知其廓然太虛,能容物也。土者有形之物,可見,以山水觀焉,蓋知其不辭重大,能負物也。辰為太虛,土為大物,星與山水有量,而二者無窮,故曰:「體歸於道也。」 體幾於有,用通於神。

「《極南大暑》,極北大寒。」故南融而北結,萬物之死地也夏則日隨斗而北,冬則日隨斗而南,故天地交而寒 暑和,寒暑和而物乃生也。

此章當作二截,言南融北結,為萬物之死地,下截言天地交,而物之所由生也。蓋夏天運在南,而日隨斗在北,冬天運在北,而日隨斗在南,故天地之氣常交,而寒暑和,萬物生也。張氏衍義曰:「天之陽在南,陰在北,地之陽在北,陰在南。天之南陽在上,故極南大暑,見乎地者,融而為水,地雖有陰,乃能伏陽故也。天之」 北,陰在上,故極北大寒,見乎地者,結而為山,地雖有陽,為陰所伏故也。蓋陰性熙,其極則融,陰性凝,其極則結也。鮑氏《發微》曰:「地之北,宜寒而下者氣熱,南宜熱而高者氣寒,從天也,水柔也,屬陰,以陰不勝陽,故為陽用。山剛也,屬陽,以陽不勝陰,故為陰用。是以形則從乎地之柔剛,氣則從乎天之寒」 暑。極陽極陰。氣非中和萬物不生。故為死地。惟天地交。寒暑和。則萬物生。

「天以剛為德,故柔者不見,地以柔為體,故剛者不生。」 是以震《巽》,天之陽也,地陰也,有陽而陰效之,故至陰 者辰也,至陽者日也,皆在乎天,而地則水火而已。是 以地上皆有質之物,陰伏陽而形質生,陽伏陰而性 情生,是以陽生陰,陰生陽,陽剋陰,陰剋陽。陽之不可 伏者,不見於地,陰之不可剋者,不見於天,伏陽之少 者,其體必柔,是以畏陽而為陽所用。伏陰之多者,其 體必剛,是以禦陽而為陰所用。故「水火動而隨陽,土 石靜而隨陰」也。

觀諸前章,「是以震巽」 以下,當有「不用」 二字。「天之陽也」 之字宜衍。蓋地之陰伏地之陽,而形質生,若水火土石是已;天之陽伏地之陰,而性情生,若日月星辰是已。陽之不可伏者,火也;陰之不可剋者,辰也。水火伏陽之少者,而土石伏陽之多者也。

「陽生陰,故水先成,陰生陽,故火後成。」陰陽相生也,體 性相須也。是以陽去則陰竭,陰盡則陽滅。

「水陰根陽,而生於一,故水先成。火陽根陰而生於二,故火後成。」 陽非陰不生,陰非陽不成也。是以陽去則陰竭,陰盡則陽滅也。

「金火相守則流,火木相得則然」,從其類也。

金中伏火,故金火相守則流。金能生水,其流而為汗,乃水之象也;火藏於木,故木火相得則然。火能生土,其化而為灰,乃土之象也。

水遇寒則結,遇火則竭,從其所勝也。

陽得陰而為雨,陰得陽而為風,剛得柔而為雲,柔得 剛而為雷。無陰則不能為雨,無陽則不能為雷。雨柔 也而屬陰,陰不能獨立,故待陽而後興。雷剛也,屬體, 體不能自用,必待陽而後發也。

張氏衍義曰:陽唱而陰從,則流而為雨;陰格而陽薄,則散而為風;剛唱而柔從,則蒸而為雲,柔蓄而剛動,則激而成雷,客主後先,陰陽逆順不同也。風雨自天而降,故言陰陽,雲雷自地而升,故言「柔剛。」 天,陽也,陽必資陰,故無陰則不能為雨,陽得陰然後聚而成體也。地,陰也,陰必資陽,故無陽則不能為雷,陰得陽然後發而成聲也。此言陰陽之相資也。雨之形,柔也;「屬陰」 者,本乎天之氣也;陰不能獨立,待陽而興者,天之陰,資乎天之陽也。雷之聲,剛也;「屬體」 者,出乎地之形也;體不能自用,必待陽而發者,地之陰,資乎地之陽也。

「有意必有言,有言必有象,有象必有數。」數立則象生, 象生則言著,言著則意顯。象數則《筌蹄》也,言意則魚 兔也。得魚兔而謂必由筌蹄可也,舍筌蹄而求魚兔, 則未見其得也。

筌,香草也,可以餌魚。蹄,兔骨也,係其腳故曰蹄。見《莊子》。張氏衍義曰:「因有象以至有數」,謂作《易》之初也。「因數立以至意顯」,謂成書之後也。健順動止,陷麗說入,凡可言者皆象也。既有其象,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其數可數矣。是故《易》起於數也,太極分十,數斯具。天五、地五,各以一而變四。其二無體,所存者八,有天而地效之,所謂八者,四而已。故卦止於八,而象止於四也。由四象八卦,衍而推之,至於千萬億兆,當此數者,必具此象,有此象者,必應此數,大而天地,小而鱗介,毫釐不差,吐於口者,可得而言揚,得於心者,可得而意會,此《易》之所以畫也。伏羲作十言之訓曰:「乾坤、坎、離、艮、震、巽、兌,消息更三。」聖人無出乎此者,以象數有定,不可增虧故也。按:筌與荃通。《莊子外物篇》:「得魚而忘荃。」 注:「積柴水中。使魚依而食焉。」 與香草之解異。

天變而人效之,故「元亨利貞」,《易》之變也。人行而天應 之,故「吉凶悔吝」,《易》之應也。以元亨為變則利貞為應, 以吉凶為應,則悔吝為變。元則吉,吉則利,應之亨則 凶,凶則應之以貞,悔則吉,吝則凶,是以變中有應,應 中有變也。變中之應,天道也。故元為變則亨,應之,利 為變則應之以貞,應中之變,人事也。故變則凶,應則 吉,變則吝,應則悔也。悔者吉之先,而「吝」者凶之本,是 以君子從天不從人

此章亦作兩段意看。「天變而人效之」 至「應中有變」 ,是一段意;自「變中之應」 至「君子從天不從人」 ,是一段意。蓋以「元亨」 為變,則「利貞」 為應,是天變而人效之;以吉凶為應,則「悔吝」 為變,是人行而天應之。「元則吉」 以下,所以申上意也。「變中之應」 ,天道也,天道則無有不善,故元為變則亨應之,「利」 為變則應之以貞。「應中」 之變,人事也。人事則有得有失,故變則凶,應則吉,變則吝,應則悔。此君子所以從天而不從人也。「悔者吉之先」 二句,又申上「變則凶,應則吉」 四句意。蓋變則凶,凶則必悔,故應之以吉。變則吝,吝則必凶,故應之以悔也。

元者,春也,仁也。春者時之始。仁者德之長。時則未盛 而德足以長人,故言德而不言時。亨者,夏也,禮也。夏 者時之盛。禮者德之文。盛則必衰,而文不足救之,故 言時而不言德。故曰「大哉《乾元》!」而上九有悔也。利者, 秋也,義也。秋者時之成。義者德之方,萬物方成而獲 利。義者不通於利,故言時而不言德也。貞者冬也,智 也。冬者,時之末。智者,德之衰。正則吉,不正則凶,故言 德而不言時也,故曰:「利貞」者,性情也。

此釋《易》「元亨利貞」 之義。蓋元貞言德,而亨利言時也。勉齋黃氏曰:「元亨利貞,元實統之仁義禮智,仁實包之,以配木火土金水之五行,則木之生氣,貞乎五行,以配肝心脾肺腎之五臟,何獨不貫之以肝,而獨主之以心哉?蓋五行者,造化之用也,而化皆行於實,五臟莫不有神,而心獨藏神;五臟莫不有精,而腎獨藏」 精,五臟莫不有氣,而肺獨藏氣,五臟莫不有血,而肝獨藏血,五臟莫不有形而脾獨藏形。至其知覺之所該者,惟心之神爾。是肝肺脾腎,非心莫為之宰,而血氣形精,非心莫為之運也。此心所以獨為一身之天,而為五臟之主與?《朱子》云:「心中一點血,陽中陰;腎中一點精,陰中陽。」 沈先生曰:「一身之內,稟此氣而為五臟,氣以靈者為主,故心統肝、肺、脾、腎。一心之內,具此理而為五性,性以生者為先,故仁統義禮智、信。」

至哉,文王之作《易》也,其得天地之用乎!故「乾坤交而 為泰,坎離交而為既濟」也。乾生於子,坤生於午,坎終 於寅,離終於申,以應天之時也。置乾於西北,退坤於 西南,長子用事而長女代母,坎離得位,兌艮為耦,以 應地之方也。王者之法,其盡於是矣。

伏羲先天八卦得天地之體,文王後天八卦得天地之用也。下「《乾》生於子,《坤》生於午,《坎》終於寅,《離》終於申」 ,以應天之時,是「得天之用;《坎》《離》得位而《兌》《艮》為耦,以應地之方」 ,是得地之用。

「乾坤天地之本;離坎天地之用。」是以《易》始於乾坤,中 於離坎,終於既未濟;而《否》《泰》為上經之中,《咸》《恆》為下 經之首;皆言乎其用也。

西溪李氏曰:「上篇首乾坤,終坎離,下篇首《咸恆》,終《既未濟》,亦坎離也。天地之道,不過於陰陽,五行之用,莫先於水火。上篇首天地,陰陽之正也,故以水火之正終焉;下篇首夫婦,陰陽之交也,故以水火之交終焉。」 雙湖胡氏曰:《咸》《恆》為《下經》之主,自《既》《未濟》外,諸卦皆艮兌巽震之會遇。

《坤》統三女於西南,乾統三男於東北。《上經》起於三,《下 經》終於四,皆交《泰》之義也。故《易》者,用也。《乾》用九,《坤》用 六,《大衍》用四十九,而潛龍勿用也。大哉用乎!吾於此 見聖人之心矣。

按:《乾鑿度》云:「孔氏曰:陽三陰四,位之正也。故卦六十四,分為上下,以象陰陽也。夫陽道純而奇,故上篇三十,所以象陽也。陰道不純而偶,故下篇三十四,所以法陰也。」 見《山堂考索》。一說上經乾坤二老對立,《序卦》各隱其名而言《屯》,是起於三也,《未濟》當六十四卦之終。

道生天,天生地,及其功成而身退,故子繼父禪,是以 《乾》退一位也。

「道生天」 ,自震而《乾》也。「天生地」 ,自《巽》而《坤》也。及其功成身退,子繼父禪,復自《震》而《乾》也與!

乾坤交而為《泰》,變而為雜卦也;

雙湖胡氏曰:《乾坤》為《上經》,主自《坎》離外,諸卦皆「《乾坤》會遇。」

乾坤坎離為上篇之用,兌艮巽震為下篇之用也。《頤》 《中孚》《大過》《小過》,為二篇之正也。

厚齋馮氏曰:《乾》上《坤》下,離東坎西,此先天之《易》,天地日月之四象也,故居《上經》之始終,以立造化之體。「山澤通氣,雷風不相悖,水火相逮」 ,此後天之《易》,六子之用也,故居《下經》之始終,以致造化之用。《既濟》之後,猶有未濟者,示造化之用,終則有始也。

《易》者,一陰一陽之謂也,震兌始交者也,故當朝夕之 位。離坎交之極者也,故當子午之位。巽艮雖不交,而 陰陽猶雜也,故當用中之偏位。乾坤純陰陽也,故當 不用之位。

「乾坤縱而六子橫」,《易》之本也;「震兌橫而六卦縱」,《易》之用也;

伏羲先天八卦,《易》之本也。文王後天八卦,《易》之用也。

「象起於形,數起於質,名起於言,意起於用。」天下之數 出於理,違乎理則入於術。世人以數而入術,故失於 理也。

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陽變陰合則有形,有形則有象,有象則有質,有質則有數。言其數則名著,用其數則意顯,故曰「理。」

天下之事皆以道致之,則休戚不能至矣。

休戚自外至者也

天之陽在南而陰在北,地之陰在南而陽在北,人之 陽在上而陰在下,既交則陽下而陰上。

按《先天圓圖》,乾南坤北,是天之陽在南而陰在北也。後天圓圖坤南乾北,是地之陰在南,而陽在北也。人合天地而生者,故陽在上,陰在下,天地之象也。《素問》曰:「天不足西北,故西北方陰也,而人右耳目不如左明也;地不滿東南,故東南方陰也,而人左手足不如右強也。」

「天以理盡而不可以形盡」,《渾天》之術以形盡天,可乎?

按:渾天之術,本於舜之璣衡。至漢洛下閎、耿壽昌,唐李淳風、梁令瓚,宋張思訓、蘇頌皆嘗為之其說曰:「天之形狀似鳥卵,地居其中,天包地外,猶卵之裡黃圓如彈丸,故曰渾天。言其形體渾渾然也。」 先儒皆用此說,以理推之亦然。愚意以為天地之形體如熱物然,天起於寅之中,終於戌之中,如熱氣之在上者也;地「起於戌之中,終於寅之中,如熱物之在下者也。以十分之,天居六分,地居四分,地即天氣之渣滓,凝結於下者也。故天之氣又行於地之中,如熱氣行於熱物之中。天輕清在上,其上無極;地重濁在下,其下亦無極。日月星辰出寅入戌,歷亥子丑,在地重濁中行,非謂地之下亦有輕清之天也。」

辰數十二,日月交會謂之「辰。」辰,天之體也。天之體,無 物之氣也。

張氏衍義曰:「辰十二,從地數也。無物之氣不可見,因日月之會而見,以不可見故為陰。天之陰者天之體,天之所以立也。從地數者天之地也。」 愚謂日與天會,月與日會,皆在於子,日行起於子之半,終於子之半,天亦起於子之半,終則過一度矣。積而至於三十日,則過一辰。故日月正月會於亥,亥在子也。二月會於「戌,戌在子也。三月會於酉,酉在子也。一歲日月,凡十二會,皆在子之中,故一歲有十二中氣也。日月交會,每在月之盡,故十二中氣皆在節之後也。無中氣,非日月交會之時,故謂之閏月。」 劉溫舒曰:「其辰有屬者,乃位中所臨二十八宿之主,星禽也。故當其生,與宿之禽同為所屬故也。而星禽又有正」 副焉,如尾火虎,箕水豹皆在寅,亢金龍,角木蛟皆在辰,餘例倣此。

「精義入神」,以致用也。不精義則不能入神,不能入神, 則不能致用也。

釋易繫辭之意

為治之道,必通其變,不可以膠柱,猶春之時不可行 冬之令也。

陽數一,衍之為十十,《干》之類是也。陰數二,衍之為十 二,十二支「十二月」之類是也。

「元亨利貞」之德,各包吉凶悔吝之事,雖行乎德,若違 於時,亦或凶矣。

蓋卦雖行乎德,爻若違乎時,亦或凶矣。

《初》與《上》同,然上亢不及初之進也。《二》與《五》同,然二之 陰中,不及五之陽中也;《三》與《四》同,然三處下卦之上, 不若四之近君也。

此論卦之六爻也

天之陽在南,故「日處之。」地之剛在北,故「山處之。」所以 「地高西北」,天高東南也。

天之神棲乎日,人之神發乎目,人之神寤則棲心,寐 則棲腎,所以象天也,晝夜之道也。

人之五臟,肺主氣,陽也;「心主血,陽中之陰也,其位在上,其屬在外;肝主血」 ,陰也;「左腎主精,右腎主氣,陰中之陽也,其位在下,其屬在內。人之陽謂之陽,神存於心;人之陰謂之陰,神存於腎,神存於心,陽神用事」 ,陽主闢,所以寤也。寤則氣血運行於外,陰陽分行上下,所以目視耳聽,手持足行,莫不有陰陽之別。神存於腎,陰神用事,陰主闔,所以寐也。寐則氣血閉藏於中,陰陽合而為一,所以目無視,耳無聽,手不能持,足不能行也。脾半陰半陽,在上下內外之閒,為元神出入之門,故「將寤未寤,將寐未寐」 ,神在脾也。

「雲行雨施,電發雷震」,亦各從其類也。

「陰氣聚而為雲,降而為雨,雲也,雨也,陰之類也。」 「陽氣發而有光,震而有聲,電也,雷也,陽之類也。」

吹,噴、噓,呵,風、雨、雲、霧、「雷」,言相類也。

萬物各有太極、兩儀、四象、八卦之次,亦有古今之象。

有此太極,便有此兩儀;有此兩儀,便有此四象;有此四象,便有此八卦。本無先後之次,但其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自簡至繁,則有古今之象耳。

雲「有水火土石之異,他類亦然。」

張氏《發微》曰:「水雨霖,火雨露,土雨濛,石雨雹,水風涼,火風熱,土風和,石風烈,水雲黑,火雲赤,土雲黃,石雲白,水雷元,火雷𧈅,土雷連,石雷霹,故一物必通曰象。」

二至相去東西之度凡一百八十,南北之度凡六十。

日冬至在斗,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夏至在井,出赤道北二十四度。秋分交於角,春分交於奎。蓋天圓如雨蓋相合,南北極猶雨蓋扛轂。赤道橫絡天腹,如雨蓋相交處,赤道以北,為北極內宮,如上覆蓋。赤道以南,為南極外宮,如下仰蓋。日所行者為黃道。按《淮南子》曰:「日冬至子午,夏至卯酉,冬至加三日」 ,則夏至之日也。歲近六日,終而復始。註云:「冬至後三日,則明年夏至之日。」 假如今年甲午冬至,則明年丁酉夏至;今年甲午冬至,至次年冬至,三百六十六日,得己亥,應用天數。若前後有餘分積,方得庚子。凡算曆不過此二日,故概言。

「冬至之月,所行如夏至之日;夏至之月,所行如冬至 之日。」四正者乾坤坎離也。觀其象無反覆之變,所以 為正也。

此以八卦言之,巽反為兌,艮反為震,惟乾坤坎離無反,所以為四正也。

「陽在陰中陽逆行。陰在陽中陰逆行。陽在陽中,陰在 陰中。則皆順行。」此真至之理,按圖可見之矣。

「自然而然,不得而更」者,《內象》內數也,他皆外象外數 也;

鮑氏《發微》曰:先天陰陽二圖,內象內數,先後有倫,變之則亂,蓋自然而然,不得而更也。後天卦氣圖及他象數,皆錯雜無定。又曰:「內象內數,立體之經,外象外數,應用之變也。」

草類之細入於《坤》,

「乾』以君之,坤以藏之,故草類之細,無不入於《坤》也。

五行之木,萬物之類也。五行之金,出乎石也。故「水火 土石不及金木,金木生其閒也。」

「得天氣者動,得地氣」者靜。

張氏《衍義》曰:「動物得天氣,植物得地氣,在人則血脈為天,形骸為地,性有好動好靜者亦然。」

陽之類圓,成形則方;陰之類方,成形則圓。

張氏衍義曰:「陽之類圓」 ,天類也,「成形則方」 ,交於地而成也。「陰之類方」 ,地類也,成形則圓,交於天而成也。故胎卵圓而形體方,根荄方而枝葉圓也。

「《天道》之變」,王道之權也。

天道之變,無一定之氣;猶王道之權,無一定之法也。或曰:「皇帝王霸,即天道之變也;道德功力,即王道之權也。」

夫卦各有性有體,然皆不離乾坤之門;如萬物受性 於天,而各為其性也。在人則為人之性,在禽獸則為 禽獸之性,在草木則為草木之性。

陽為性,陰為體。《六十四卦》,陰陽而已。陽者乾也;陰者,坤也。愚謂: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此所謂性也。性即陰陽五行之理,惟人得其氣之全,故其性亦全;禽獸得其氣之偏,故其性亦偏;草木得其氣之愈偏,故其性亦愈偏。

「天以氣為主,體為次;地以體為主,氣為次。」在天在地 者,亦如之。

「天以氣為主,體為次,陽中有陰也;地以體為主,氣為次,陰中有陽也。」 至於天地所生之物,莫不皆然。

「氣則養性,性則乘氣,故氣存則性存,性動則氣動」也。 堯之前,先天也;堯之後,後天也。後天乃效法耳。

鮑氏《發微》曰:「堯之前,每事皆先天而造之,三代以後,制作云為,無非效法之事。」

天之象數,則可得而推;如其神用,則不可得而測也。

張氏衍義曰:神用不可測者,太虛之變化也,是故象數推天,有時不驗,聖人不貴乎術,獨重乎理者,蓋以此也,故《邵子》謂天可以理盡,不可以形盡。

木之枝幹,土石之所成,所以不易。葉花水火之所成, 故「變」而《易》也。

枝者土之所成,幹者石之所成,土石靜而隨陰,故不《易》。葉者水之所成,花者火之所成,水火動而隨陽,故《易》。

自然而然者,天也,唯聖人能索之。「效法」者,人也。若「時 行時止」,雖人也,亦天。

「渾然自成,不知所以然而然者,天造也。」 唯聖人能索之者,謂「窮神知化」 ,德之盛,時行時止者,委身於理,私意無與焉。故行止雖人所為,而實同乎天者。

天行也

「生者性」,天也;「成者形」,地也。

此兼人物言之。蓋生者所以稟性於天,陽之屬也;「成」 者所以賦形於地,陰之屬也。

「日入地中」,構精之象也。

鮑氏《發微》曰:一日之夜,猶一歲之冬,天神地靈,陽魂陰魄,冬至子半,夜至子半,相與會合於黃泉之宮,所以胎育元造,萌芽萬物也。故曰:「男女會精氣而後生人,日以陽精交地氣而後生物。知此則知性命之學也。」

「體四而變六」,兼神與氣也。氣變必六,故「三百六十」也。

張氏《衍義》曰:「體者,在天為四時,在地為四維,在人為四肢,神則太虛,氣則太和也。神者,太虛之靈,其光為血,氣者太和之發,其液為精。四體者,神氣所自成,而復寓其閒以致用,故六也。」 先生曰:「陽行一,陰行二,一主天,二主地,天行六,地行四,四主形,六主氣。是故三百六十日者,氣變必六,運行之數也。二百五十六位」 者,體變則四,生物之數也;

凡事為之極,幾十之七,則可止矣。蓋夏至之日止於 六十,兼之以晨昏,分可辨色矣,庶幾乎十之七也。

夏至之日六十刻,兼之以晨昏,其餘分尚可辨色矣,庶幾乎十中之七也。辨色見《玉藻》。張氏《衍義》曰:「天數五,地數五,合之而十。天包乎地,得數之全體。四用三,合之而六,故氣以六變,而爻畫象之,餘分侵地,不過乎七,故歲有閏餘。晝極七分,而蓍數法之也。以一歲而言,冬三分不用;以一日而言,夜三分不用,皆以存」 本也。存本不用,用乃不窮也。

「東赤,南白,西黃,北黑」,此正色也。驗之於曉午、暮、夜之 時,可見之矣。

張氏《衍義》曰:「東方木,木色青,故肝青。南方火,火色赤,故心赤。西方金,金色白,故肺白;北方水,水色黑,故腎黑;中方土,土色黃,故胃黃。」 此五行之氣,色色之分辨也。東赤南白,西黃北黑者,一陽之氣,色色之遞變也。若乃稟乎五氣之不同,則各有本體之色,不可變也。又按曆書三元白法,有年白、月白、日白、時白、年白者,六十年為一元,一百八十年分三元,泰定元年甲子為上元,至明洪武十七年甲子為中元,正統九年甲子為下元,上元甲子年起一白,中元甲子年起四綠,下元甲子年起七赤,並逆布以求直年星,既得直年,星即移入中宮,順飛出八方。月白者,十二年分三元,子午卯酉年為上元,正月起八白,辰戌丑未年為中元,正月起五黃,寅申巳亥年為下元,正月起二黑,並逆布,以求直月星,既得直月星,即移入中宮,順飛出八方。日白者,冬至後為《陽遯》,分三元:冬至前後甲子為上元,起一白;雨水前後甲子為中元,起七赤;穀雨前後甲子為下元,起四綠,並順布,以求直日星,即移入中宮,順飛八方。夏至後為陰遯,分三元:夏至前後甲子為上元,起九紫;處暑前後甲子為中元,起三碧;霜降前後甲子為下元,起六白。並逆布以求直日星,即移入中宮,逆飛八方。時白者,冬至後子午卯酉四仲日為上元,以甲子時起一白,辰戌丑未四季日為中元,以甲子時起七赤,寅申巳亥四孟日為下元,以甲子時起四綠並順布順飛方。夏至後子午卯酉四仲日為上元,以甲子時起九紫,辰戌丑未四季日為中元,以甲子時起三碧,寅申巳亥四孟日為下元,以甲子時起六白並逆布逆飛方。此即《洛書》「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為肩,六八為足」 及中五之數,與此東赤南白、西黃北黑之意亦不同,並記於此,以備學者之博覽云耳。

《圖》雖無文,吾終日言而未嘗離乎是,蓋天地萬物之 理盡在其中矣。

圖,《先天圖》也。張氏《衍義》曰:「先天八卦之圖,圓者為天,方者為地,體分乎兩,用合乎一,天地萬物之理,各在其中矣。」

冬至之子中,陰之極;春分之卯中,陽之中;夏至之午 中,陽之極;秋分之酉中,陰之中。凡三百六十。中分之 則一百八十。此二至二分相去之數也。

朱子曰:自冬至至春分,是進到一半,所以謂之分。自春分至夏至,是進到極處,所以謂之至。進之過則退至秋分,是退一半至冬至也,是退到極處。張氏《衍義》曰:天度相去各一百八十二有半,在天為度,在人為日,故二至二分之日,相去常一百八十有餘。此云一百八十者,天變本三百六十也。氣之多者為陽之盈,年之絀者為陰之縮,此天之變化所以不測,而閏之所以生也。愚謂:二至二分,閒乎四立,立春、立夏謂之啟,立秋、立冬謂之閉。《左傳》:「分至、啟閉,四立節氣也,二至二分,中氣也。」

「陽中有陰,陰中有陽」,天之道也;「陽中之陽」,日也;暑之 道也;「陽中之陰,月也。以其陽之類,故能見於晝。陰中 之陽」,星也;所以見於夜;「陰中之陰」,辰也。天壤也

張氏《衍義》曰:日者天之精魂,月者天之精魄,星者天之餘精,辰者無物之氣,天之體,故曰「天壤」 也。辰之於天,猶夫地之體也。地有五行,天有五緯,地上有水火,天復有日月者,月為真水,日為真火,陰陽真精,是生五行,所以天地之數各五,陽數獨盈於七也。

「氣一而已」,主之者《乾》也,神亦一而已,乘氣而變化,能 出入於有無死生之閒,無方而不測者也。

「有也生也」 陽之動,無也死也陰之靜,而理出入於其閒。

《干》者,幹之義,陽也。支者枝之義,陰也。干十而支十二, 是陽數中有陰,陰數中有陽也。

乙、丁、己、辛、癸,陽數中有陰也;子、寅、辰、午、申、戌,陰數中有陽也。

不知《乾》,無以知性命之理。

《乾》之「元亨利貞」 ,即性命之理也。

「時然後言」,乃應變而言,言不在我也。

「仁配天地謂之人」,唯仁者真可謂之人矣。

「生而成,成而生」,《易》之道也;

「先天八卦,自震至《乾》,所以生物」 ;自巽至《坤》,所以「成物。」 生則成,成則復生,循環不窮也。

氣者,神之宅也;體者,氣之宅也。

《淮南子》曰:「夫形者,生之舍也,氣者,生之充也;神者,生之制也。一失位則三者傷矣。是故聖人各處其位,守其職,而不得相干也。故夫形者,非其所安而處之則廢,氣非其所充而用之則餒,神非其所宜而行之則昧,此三者不可不慎守也。」

魚者,水之族也。蟲者,風之族也。

天六地四,天以氣為質,而以神為神,地以質為質,而 以氣為神。唯神兼乎萬物,而為萬物之靈,如鳥獸之 聲,以其類而各能得其一,無所不能者人也。推之他 事,亦莫不然。唯人得「天地日月交」之用,他類則不能 也。人之生,真可謂之貴矣。天地與其貴而不自貴,是 悖天地之理,不祥莫大焉。

天數三,重地則六;地數四,重天則八。天得以兼地,而地不得以兼天,故天六地四,合而為十也。天以氣為質,而以神為神,神者,太極也。地以質為質,而以氣為神。氣者,天氣也。如禽得陽之多者,故其聲輕清;獸得陰之多者,故其聲重濁。唯人得「天地日月交」 之用,故無所不能。人之生真可謂之貴矣。

「目口凸而耳鼻竅」,竅者受臭嗅氣,物或不能閉之,凸 者視色別味,物則能閉之也。四者雖象於一,而各備 其四矣。

口,舌也,「受臭」 之「臭」 當作「聲。」 人之耳目口鼻,象天之日月星辰,言其體也。既交則交備其四,言其用也。目為心,心生目,故目象日。月為膽,膽生耳,故耳象月。星為脾,脾生鼻,故鼻象星。辰為腎,腎生口,故口象辰也。

燈之明暗之境,日月之象也。

暗之境得燈以明,月之魄得日之明。故燈之明有日之象,暗之境有月之象也。

月者,日之影也;情者,性之影也。心性而膽情,《性神而 情鬼》。

月者日之光,故月日之影也。情者性之動,故情性之影也。性根於心,性無不正,故神;「情發乎膽,情則有偏,故鬼。」

水者,火之地,火者,水之氣。黑者,白之地。寒者,暑之地。

「水氣上騰於天則為火,故水者火之地。」 舉此一端,則黑者白之地,寒者暑之地,至於亂者治之地,危者安之地,柔者剛之地,弱者強之地,皆可以類推之也。

心為太極。又曰:「道為太極。」

心指人得是理以

為一身之主而言。「道」指天地萬物自然之理而言。 形可分,神不可分。

形可分,若天可分而為日月星辰,地可分而為水火土石,而神無不在,故不可分也。與上「天分而為地,地分而為萬物,而道不可分之」 之意同。

草伏之獸,毛如草之莖,林棲之鳥,羽如林之葉,類使 之然也。

「獸為天之陰,草為地之柔」 ,陰與柔,一類也。「鳥為天之陽,木為地之剛」 ,陽與剛,一類也。

「陰事大半」,蓋陽一而陰二也。

陽數奇,陰數偶,故《蓍》策一奇為陽,二奇為陰。卦畫一畫為陽,二畫為陰,豈不陽數常少,而陰數常多乎?

「冬至之後為呼,夏至之後為吸」,此天地一歲之呼吸 也。

「《冬至以後為陽》為呼,《夏至以後為陰》為吸。」 此天地之一歲。猶人之一息也。

《木結實》而種之,又成是木而結是實,木非舊木也,此
考證
木之神不二也,此實生生之理也。

生物之初,天地既生此木,木得天地生之之性,遂各以種自相生。非惟木也,盈天地間萬物莫不皆然,此實天地生生之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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