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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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八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

  周四僖王二則 惠王一則 襄王四則 定王二則 靈王二則 景王一則 元王

  一則 顯王二則

  秦始皇四則 二世一則

戎政典第十八卷

兵制部彙考四[编辑]

周四[编辑]

僖王元年齊作內政寄軍令僖王元年庚子齊桓公五年按史記齊世家桓公既得管仲與鮑叔隰朋高傒修齊國政連五家之兵[编辑]

《管子》制「國,五家為軌,十軌為里,四里為連,十連為鄉,以為軍令。」

按《國語管子》曰:「昔者聖王之治天下也,參其國而伍 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而慎用其六柄焉。」

「國郊以內也,鄙郊以外也。」謂三分國都以為三軍,五分其鄙以為五屬也。

又按《國語》: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對曰:「制國以 為二十一鄉。」桓公曰:「善。」管子于是制國以為二十一 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

二千家為一鄉,工商之鄉六,工商各三也,二者不從戎役也。士,軍士也。十五鄉合三萬人,是為三軍,農不在數。

公帥五鄉焉,國子帥五鄉焉,高子帥五鄉焉。參國起 案,以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鄉,澤立三 虞,山立三衡。

「五鄉萬人」,是謂「中軍」,公所帥也。國子、高子各帥五鄉,為左右軍也。

桓公曰:「吾欲從事於諸侯,其可乎?」管子對曰:「未可。國 未安。」桓公曰:「安國若何?」管子對曰:「修舊法,擇其善者 而業用之,遂滋民與無財而敬百姓,則國安矣。」桓公 曰:「諾。遂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遂滋民與無財 而敬百姓,國既安矣。」桓公曰:「國安矣,其可乎?」管子對 曰:「未可。君若正卒伍,修甲兵。」

五人為伍,百人為卒。

則大國亦將正卒伍,修甲兵,則難以速得志矣。君有 攻伐之器,小國諸侯有守禦之備,則難以速得志矣。 君若欲速得志於天下諸侯,則事可以隱,令可以寄 政。

「匿軍令,託於國政,若有征伐,鄰國不知也。」

桓公曰:「為之若何?」管子對曰:「作內政而寄軍令焉。」桓 公曰:「善。」《管子》於是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 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 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 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 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 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三 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蒐 振旅,秋以獮治兵。是故卒伍整於里,軍旅整於郊。內 教既成,令勿使遷徙。伍之人祭祠同福,死喪同恤,禍 災共之。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世同居,少同遊,故 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視,足以相識,其歡 欣足以相死。居同樂,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則同固, 戰則同彊。君有此士也三萬人,以方行於天下,以誅 無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國之君莫之能禦也。

又按《國語》:桓公問曰:「夫軍令則寄諸內政矣。齊國寡 甲兵,為之若何?」管子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

《移諸甲兵》,謂輕其過,使以甲兵贖罪。

桓公曰:「為之若何?」管子對曰:「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 輕罪贖以」「盾一戟,小罪讁以金,分宥閒罪索訟者, 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鑄劍戟,試諸 狗馬;惡金以鑄鉏夷斤欘,試諸壤土,甲兵大足。」 按《管子小匡》篇:「桓公曰:『吾欲從事於天下諸侯,其可 乎』?管子對曰:『未可。民心未吾安』。公曰:『安之奈何』?管子 對曰:『修舊法,擇其善者,舉而嚴用之。慈於民,予無財, 寬政役,敬百姓,則國富而民安矣』。」公曰:「民安矣,其可 乎?」管子對曰:「未可。君若欲正卒伍,修甲兵,則大國亦 將正卒伍,修甲兵;君有征戰之事,則小國諸侯之臣 有守圉之備矣,然則難以速得意於天下。公欲速得 意於天下諸侯,則事有所隱,而政有所寓。」公曰:「為之 奈何?」管子對曰:「作內政而寓軍令焉,為高子之里,為 國子之里為公里。三分齊國以為三軍,擇其賢民使 為里君。鄉有行、伍、卒長,則其制令且以田獵,因以賞 罰,則百姓通於軍事矣。」桓公曰:「善。」於是乎《管子》乃制 五家以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 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以為軍令。是故五家

為軌,五人為任,軌長率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
考證
戎,里有司率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率之;

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率之」;「五鄉一師,故 萬人一軍,五鄉之帥率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高 子之鼓,有國子之鼓。春以田曰蒐振旅,秋以田曰獮 治兵」,是故卒伍政定於里,軍旅政定於郊,內教既成, 令不得遷徙,故卒伍之「人,人與人相保,家與家相愛, 少相居,長相遊,祭祀相福,死喪相恤,禍福相憂,居處 相樂,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戰其聲相聞,足以 無亂;晝戰其目相見,足以相識,驩欣足以相死。是故 以守則固,以戰則勝。」君有此教,士三萬人,以橫行於 天下,誅無道以定周室,天下大國之君莫之能圉也。 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公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 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里者, 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於 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 骨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 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不 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 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於 事而竣,於是乎鄉長退而修德進賢。桓公親見之,遂 使役之官。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令選官之賢 者而復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維順端慤以待 時,使使民恭敬以勸其稱,秉」言,則足以補官之不善 政。公宣問其鄉里而有考驗,乃召而與之坐省,相其 質,以參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時設問國家之患而不 肉,退而察問其鄉里,以觀其所能而無大過,登以為 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選高子。」國子退而修鄉,鄉退而 修連,連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軌,軌退而修家。是故匹 夫有善,故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誅也。 政既成,鄉不越長,朝不越爵;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士 三出妻逐於境外,女三嫁,入於舂穀。是故民皆勉為 善。士與其為善於鄉,不如為善於里;與其為善於里, 不如為善於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終歲 之計;莫敢以終歲為議,皆有終身之功。正月之朝,五 屬大夫復事於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曰:「列地分民 者若一,何故獨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訓不善政事,其 不治,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 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 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 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拳勇股肱之力, 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 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不慈孝 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 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 於是五屬:大夫退而修屬,屬退而修連,連退而修鄉, 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故匹夫有善 可得而舉,有不善可得而誅。政成國安,以守則固,以 戰則強,封內治,百姓親,可以出征四方,立一霸王矣。」 四年冬,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僖王四年癸卯 魯莊公十六年晉武公元年

按《春秋左傳》云云。

曲沃武公遂并晉國,僖王因就命為晉侯。小國故「一軍。」正義曰:桓八年傳稱「曲沃武公滅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晉哀侯之弟緡於晉」,至是乃并之也。《晉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晉侯緡,滅之,盡以其寶器賂獻於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為晉君,列為諸侯,於是盡并晉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已即位三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滅晉,凡六十七歲,而卒代晉為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禮》「小國一軍。」晉土地雖大,以初并晉國,故以小國之禮命之。

惠王十六年晉作二軍惠王十六年庚申魯閔公元年晉獻公十六年按春秋左傳閔公元年晉侯作二軍公將上軍太子申生將下軍趙夙御戎畢萬為右以滅耿滅霍滅魏[编辑]

按《國語》十六年,公作二軍,公將上軍,太子將下軍,以 伐霍。師未出,士蒍言於諸大夫曰:「夫太子,君之貳也, 恭以俟嗣,何官之有?今君分之土而官之,是佐之也, 吾將諫以觀之。」乃言於公曰:「夫太子,君之貳也,而帥 下軍,無乃不可乎?」公曰:「下軍,上軍之貳也。寡人在上, 申生在下,不亦可乎?」士蒍對曰:「下不可以貳上。」公曰: 「何故?」對曰:「貳若體焉,上下左右,以相心目,用而不倦, 身之利也。上貳代舉,下貳代履,周旋變動,以役心目, 故能治事以制百物。若下攝上,與上攝下,周旋不變, 以違心目,其反為物用也,何事能治?」故古之為軍也, 軍有左右闕,從補之,成而不知,是以寡敗。若以下貳 上,闕而不變,敗弗能補也,變非聲章弗能移也。聲章 過數則有釁,有釁則敵入,敵入而「凶」,救敗不暇,誰能 退敵?敵之如志,國之憂也。可以陵小,難以征大,君其 圖之。

==襄王七年晉作州兵襄王七年丙子魯僖公十五年晉惠公六年按春秋左傳僖公十五年晉呂甥言於眾曰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 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眾說,晉於是乎作《州兵》。

「五黨」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長各繕甲兵。正義曰:《周禮》,「卿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州長則否。」今以州長管人既少,督察易精,故使州長治之。

十九年,《晉》作「三軍。」襄王十九年戊子魯僖公二十七年晉文公三年 按《春秋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冬,楚子及諸侯圍宋。宋 公孫固如晉告急。先軫曰:「『報施救患,取威定霸,於是 乎在矣』。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於衛,若伐曹衛,楚 必救之,則齊、宋免矣』。」於是乎蒐於被廬,作三軍。 按《國語》,「『晉文公即位二年,欲用其民。子犯曰:『民未知 義,盍納天子以示之義』?乃納襄王於周。公曰:可矣乎』? 對曰:『民未知信。盍伐原以示之?信』。」乃伐原,曰:「可矣乎?」 對曰:「民未知禮。盍大蒐備師,尚禮以示之。」乃大蒐於 被廬。作三軍,使郤縠將中軍,以為大政。郤溱佐之。子 犯曰:「可矣。」遂伐曹。衛出穀戍,釋宋圍,敗楚師於城濮。 於是乎遂伯。

二十三年,《晉》作「五軍。」襄王二十三年壬辰晉文公七年 按《國語》,晉文公使原季為卿。辭曰:「夫三德者,偃之出 也,以德紀民,其章大矣,不可廢也。」使狐偃為卿。辭曰: 「毛之知賢於臣,其齒又長,毛也,不在位,不敢聞命。」乃 使狐毛將上軍,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趙衰代之。辭曰: 「城濮之役,先且居之佐軍也,善軍伐有賞,善君有賞, 能其官有賞。且居有三賞,不可廢也。且臣之倫,箕、鄭」、 胥嬰先都在,乃使先且居將軍。公曰:「趙衰三讓,其所 讓皆社稷之衛也。廢讓是廢德也。」以趙衰之故,蒐於 清原,作五軍。

於上軍、中軍、下軍之外,新設上、下軍。

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新下軍,先都佐 之。子犯卒,蒲城伯請佐。公曰:「趙衰三讓不失義,讓推 賢也,義廣德也,德廣賢至,有何患矣?請令衰也從子。」 乃使趙衰佐新上軍。

三十一年,《晉》舍二軍。襄王三十一年庚子魯文公六年晉襄公七年 按《春秋左傳,文公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使狐射 姑將中軍,趙盾佐之。陽處父至自溫」,改「蒐於董」易中 軍。

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

定王十七年春三月魯作丘甲定王十七年辛未魯成公元年按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编辑]

《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正義曰:《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小司徒職》文也。《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為之乘馬。」然則杜之此注,多是《司馬法》文,而獨以《周禮》冠之者,以《司馬法》祖述《周禮》,其所陳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禮法耳,不言《周禮》有此文也。鄭註《論語》云:「《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與此不同者,鄭註《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緣邊一里,治溝洫,實出稅者,方八里八十四井。」案:鄭註《小司徒》又引《司馬法》云:「成出革車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千井革車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萬井革車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與此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內都鄙之地域」,鄭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謂公卿大夫畿內采地之制。此之所謂諸侯邦國出軍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鄉,六鄉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諸侯邦國。若諸侯出兵,先盡三鄉、三遂,鄉、遂不足,然後總徵竟內之兵。案此一車甲士步卒總七十五人。《周禮大司馬》:「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大致不同者,《大司馬》所云,謂鄉遂出軍及臨時對敵布陣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謂徵課邦國出兵之時,所徵之兵既至臨陳,還同鄉、遂之法。必知臨敵用鄉、遂法者,以桓五年,「戰於繻葛」,先偏後伍;又宣十二年,廣有一卒,卒偏之兩

及《尚書牧誓》云「千夫長、百夫長」 ,是臨時對敵皆用卒,兩師旅也。長轂、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鄉遂所用車馬甲兵之屬,皆國家所共知者,以一鄉出一軍,則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備故也。此言「四丘為甸」 ,並據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則二甸共出長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車一乘,是故以甸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賦,今魯使且出甸賦,乃四倍於常,譏其重斂,故書之也。《穀梁傳》曰:「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 其意以為四邑為丘,使一丘農民皆作甲,以農為工,失其本業,故譏之。今《左氏》經傳並言「作丘甲」 耳。重斂之事,傳無明文,而知必異。《穀梁》以為丘作甸甲者,以傳云「為齊難,故作丘甲」 ,以慮有齊難而多作甲兵,知使丘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馬牛悉倍於常,而獨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餘斂充之耳,非作之也。譏其新作,故舉甲言之。初稅畝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備齊難,暫為之耳,非是終用,故不言初。然則築城備難,非時不譏,此亦備難而譏之者,魯是大國,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頌》云「公車千乘。」 昭公之蒐,傳稱「革車千乘」 ,此時不應然也。其甲足以拒敵,而又加之重斂,故譏之。

按《左傳》,「為齊難」,故作「丘甲。」

前年魯乞師於楚,欲以伐齊,楚師不出,故懼而作《丘甲》。

按:《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始丘使也。」

四井為邑,四邑為丘。甲,鎧也。譏始使民作鎧也。

按《穀梁傳》「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 非正也。丘作甲之為非正,何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 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 農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丘作甲,非正 也。

使一丘之民皆作甲。

十九年冬十二月,晉始作「六軍。」

按《春秋左傳》,成公三年「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韓厥、 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鞌之功也。」

「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靈王十年魯作三軍靈王十年己亥魯襄公十一年按春秋襄公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编辑]

增立中軍萬二千五百人為軍。正義曰:昭五年云「舍中軍」,明此年作而彼年舍,故知舊有二軍,今增立中軍也。然則正是作中軍耳。而云「作三軍」者,傳言「三子各毀其乘」,則舊時屬己之乘,毀之以足成三軍。是舊軍盡廢,而全改作之,故云「作三軍」也。杜見其以二改三,復據彼中軍之文,故言「增立中軍」耳。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周禮夏官序》文。

按《左傳》「十一年春,季武子將作三軍。」

魯本無中軍,唯上下二軍皆屬於公,有事三卿更帥以征伐,季氏欲專其民人,故假立中軍,因以改作。正義曰:以昭五年舍中軍,知此時作者作中軍,是魯本無中軍也。以閔元年晉侯作二軍,謂之上軍、下軍,知魯有二軍,亦名上下軍也。此言「請為三軍,各征其軍」,知往前二軍皆屬公也。明其有事,則三卿更互帥之以征伐耳,三卿不得專其民也。此時襄公幼弱,季氏世秉魯政,因公之少,欲專其民,故假立中軍,因以改作也。《禮·明堂位》云:「成王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其時必有三軍也。《詩·魯頌·閟宮》頌僖公能復周公之宇,云「公徒三萬。」鄭元云:「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則僖公復古制亦三軍矣。蓋自文公以來,霸主之令,軍多則貢事多,自減為二軍耳,非是魯眾不滿三軍也。若然,昭五年舍中軍書之於經,往前若減一軍,亦應書之,而經不書者,作三軍與舍中軍,皆是變故改常,卑弱公室。季氏秉國權,專擅改作,故史特書之耳。若國家自量強弱,其軍或減或益,國史不須書也。何則?僖公復古,始有三萬,則以前無三萬矣。僖公作亦不書,何怪舍不書也?蘇氏亦云,僖公之時實有三軍,自文以後,舍其一軍不書者,非是,故有所舍,故不書。蘇氏又云:「鄭註《詩》公徒三萬以為三軍」,鄭答臨碩之問云「公徒三萬為二軍」者,鄭隨問而答,當以《詩》、箋為正。蘇氏又云:「蒐於紅,革車千乘」,所以今不滿三軍者,以當時采地眾多,公邑民少,故不能滿三軍,三子各毀其乘

以足之,與前解異也。《周禮小司徒》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 是家出一人,故鄉為一軍。天子六軍,出自六鄉,則大國三軍,出自三鄉。其餘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軍之數。季武子今為三軍,則異於是矣。以魯國屬公之民皆分為三,亦謂之三軍,其軍之民不啻一萬二千五百家也。何則?魯國合竟之民屬公者,豈唯有三萬七千五百家乎?明其決不然矣。由此言之,此作三軍,與《禮》之三軍,名同而實異也。春秋之世,兵革遞興,出軍多少,量敵強弱,就寇未息,卒士盡行,士卒之數,無復定準。成二年鞌之戰,晉車八百乘,訃有六萬人,唯三卿帥之。昭十三年平丘之會,晉叔向云,「寡君有甲車四千乘在。」 計四千士卒,成二十四軍,爾時晉國唯立三軍,則甲車四千屬三軍爾,其軍豈止一萬二千五百人乎?昭八年「魯蒐於紅」 ,《傳》稱「革車千乘」 ,千乘之眾,充三軍之數。明知此分合竟之民以為三軍,軍之所統,其數異於禮也。

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征其軍。」

征,賦稅也。三家各征其軍之家屬。往前民皆屬公,公稅其民以分賜群臣,今《武子》欲令民即屬己,己所應得,自稅取之,恐穆子不從,故先言之。請分國內之民以為三軍,三家各自征稅其軍之家屬。冀望穆子亦便於己而從其計也。言「軍之家屬」者,丁壯從軍者,官無所稅,其家屬不入軍者,乃稅之耳。

《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

政者,霸國之政令。《禮》,大國三軍,魯次國,而為大國之制,貢賦必重,故憂不能堪。正義曰:於時天子衰微,政在霸主,霸主量國大小,責其貢賦,若不為三軍,則是次國,若作三軍,則為大國。大國之制,貢賦必重,故云「霸主重貢之政,將及於子,子必不能堪之。」憂其不能堪之,言三軍不可為也。魯為三軍、二軍,國之大小同耳。但作三軍,則自同大國,自同大國,則霸主必依大國,責其貢重也。

武子固請之。穆子曰:「然則盟諸?」乃盟諸僖閎,詛諸五 父之衢。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 毀其乘。

壞其車乘分,以足成三軍。正義曰:往前民皆屬公,國家自有二軍,若非征伐,不屬三子,故三子自以采邑之民,以為己之私乘,如子產出兵車十七乘之類,是其私家車乘也。今既三分公室,所分得者即是己有,不須更立私乘,故三子各自毀壞舊時車乘部伍,分以足成三軍也。壞者,壞其部伍將領也。令使各自屬其軍,不復立私乘故也。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無征,不入者倍征。

使軍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無公征。不入季氏者,則使公家倍征之。設利病,欲驅使入己。故昭五年《傳》曰:「季氏盡征之。」民辟倍征,故盡屬季氏。

孟氏使半為臣,若子若弟。叔孫氏使盡為臣,不然,不 舍。

孟氏「取其子弟之半也。四分其乘之人,以三歸公而取其一。叔孫氏盡取子弟,以其父兄歸公。制軍分民。」不如是,則三家不舍其故而改作也。此蓋三家盟詛之本言。

按《國語》:季武子為三軍,叔孫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師, 公帥之以征不德。」

師謂六軍之眾也。公謂諸侯為王卿士者也。《周禮》軍將皆命卿。

「《元侯》作師」,卿帥之,以承天子。

元侯,大國之君也。師,三軍之眾也。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承天子」,謂從王師,征不義也。

諸侯有卿無軍,帥教衛以贊元侯。

諸侯,為次國之君也。有卿,有命卿也。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無軍,無三軍也。若元侯有事,則令卿帥其所教武衛之士,以佐元侯。

自伯、子、男有大夫,無卿,帥賦以從諸侯。

《賦》「國中出兵車甲士,以從大國諸侯也。」

「是以上能征下,下無姦慝。今我小侯也,處大國之閒, 繕貢賦以共從者,猶懼有討。若為元侯之所,以怒大 國,無乃不可乎?」弗從,遂作中軍。自是齊、楚代討於魯, 襄、昭皆如楚。

按《公羊傳》:「三軍者何?三卿也。」作「三軍何以書?」譏。何譏 爾?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

說《古制司馬官數》。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為治。襄公委任強臣,國家內亂,兵革四起,軍職不供。不推其原,乃益司馬作中卿官,踰《王制》,故譏之。解云:《公羊》以為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軍。魯為州牧,但合二軍,司徒、司空將之而已。今更益司馬之軍,添滿三軍,是以《春秋》書而譏之,故曰「作三軍。」是以隱五年註「禮,天子

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是其一隅也。何氏之意,以「軍」 與「師」 得為通稱,而臨時名耳。是以或言軍,或言師,不必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也。

十三年夏,晉舍新軍。靈王十三年壬寅魯襄公十四年 按《春秋左傳》襄公十四年:「晉師歸自伐秦,晉侯舍新 軍,禮也。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 者,三軍可也。」於是知朔生盈而死。盈生六年而武子 卒,彘裘亦幼,皆未可立也。新軍無帥,故舍之。

朔,知罃之長子。盈,朔弟也。盈生而朔死。裘,《士魴》子也。十三年,荀罃、士魴卒,其子皆幼,未任為卿,故新軍無帥,遂舍之。

景王八年春正月魯舍中軍景王八年甲子魯昭公五年按春秋昭公五年春正月舍中軍[编辑]

襄十一年,始立中軍。

按《左傳》,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卑公室也。」

罷中軍。季孫稱左師,孟孫稱右師,《叔孫氏》則自以叔孫為軍名。正義曰:襄十一年,初作三軍,十二分其國民,三家得七,公得五。國民不盡屬公,公室已是卑矣。今舍中軍,四分公室,三家自取其稅,減己稅以貢於公,國民不復屬於公,公室彌益卑矣。是舍中軍者,三家所以卑弱公室也。作中軍,卑公室之漸,舍中軍,卑公室之極。《初作》云「作三軍」,今不云「舍三軍」者,初云作者,舊有二軍,今更增一軍,人數不足,故總皆渾破,各毀其乘,足成三軍,故云作三軍。此則惟舍中軍之眾,屬上下二軍,其上下二軍依舊不動,故惟云舍中軍也。劉炫云:「四分公室,制法別耳,還作三軍,不得言舍三軍。」 魯之軍名,傳無其號。晉作三軍為上、中、下,則魯之三軍亦當然也。其廢中軍之後,上下二軍分為四分,哀十一年「齊師伐魯」,《傳》稱「孟孺子洩帥右師,冉求帥左師。」冉求,季氏宰也。又言「叔孫武叔退而蒐乘」,更無別稱,知自以叔孫為軍名也。

毀《中軍》於《施氏》,成諸臧氏。

季孫不用親,其議敕二家會諸大夫,發毀置之計,又取其令名。《正義》曰:「取其令名」者,季孫實欲自厚,令諸大夫議論,似若己之不與,取其令善廉潔之名也。劉炫以為:「施者,舍也。臧者,善也。成諸臧氏,取其令名也。」其二家謂叔、孟,非謂施、臧二氏也。

初作中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盡征之,叔孫 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

正義曰:「將述其舍」,倒本其初,初作「中軍」,謂襄十一年也。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者,皆分屬三家,就中減以與公,令公自稅取也。季氏盡征之,不減入於公,令盡屬於己也。叔孫氏臣其子弟,明其更有父兄,以一家之內有此四品,叔孫氏則以父兄之稅入公,子弟之稅入己,總率所屬之人,悉皆如此。若總計父兄之數,不足以子弟添父兄若子弟,不足以父兄添子弟,大率半屬於己。以父兄歸公者,尊公室也。孟氏則於子弟之中而取其半,於一家之內或取其子,或取其弟,大率而言,三分歸公,一分入己也。或以為其軍分為四分,假以父兄子弟四分託之,若以假託為言,何得云「若子若弟?」直云「叔孫氏兩分歸公」,兩分入己;孟氏三分歸公,一分入己。於文簡略,其事易知,何須以父兄子弟虛為假託?故知不然也。魯之三卿,季強孟弱,縱使如此差之,季氏猶應以一分歸公。言盡征之者,季氏專恣也。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 之,而貢於公以書。使杜洩告於殯曰:「子固欲毀中軍。」 既毀之矣,故告杜洩曰:「夫子唯不欲毀也。故盟諸僖 閎,詛諸五父之衢,受其書而投之,帥士而哭之。」 按《公羊傳》:「舍中軍者何?復古也。」然則曷為不言三者, 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襄十一年時,於「司馬」之下為之置中卿之官,令助司馬為軍將,添前司徒、司空之屬為三軍,踰王制,故於彼經云「作三軍」以譏之。今還依古禮,舍司馬不復令作將軍,故曰舍中軍。

元王三年越作三軍元王三年戊辰越王句踐二十四年按國語越王乃之壇列鼓而行之至於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以環瑱通相問也[编辑]

環,金玉之屬。瑱,塞耳,問遺也。通行賂以亂軍。

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從其王之令。 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用王命。」明日 徙舍,至於禦兒,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淫逸不可 禁也。」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有父母耆老而無昆 弟者以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父母耆老,而 子為我死,子之父母將轉於溝壑,子為我禮已重矣。 子歸沒而父母之世,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明日徇 於軍,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親命之曰: 「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則是 盡也。」擇子之所欲歸者一人。明日徇於軍,曰:「有眩瞀之疾者。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眩瞀」之疾,其 歸若已。

《若》,汝也。已,止也。

「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明日,徇於軍曰:「筋力不足以 勝甲兵,志行不足以聽命者。」歸莫告。明日,遷軍接龢。

「上下皆龢」也。

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志行不果。」於是人有致死 之心。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謂二三子,歸而不歸, 處而不處,進而不進,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 身斬,妻子鬻。」於是吳王起師,軍於江北,越王軍於江 南。越王乃中分其師以為左右軍,以其私卒君子六 千人為中軍。明日,將舟戰於江。及昏,乃令左軍銜枚 泝江五里以須。

《須,須》後命也。

亦令右軍銜枚踰江五里,以須夜中,乃令左軍、右軍 涉江鳴鼓中水,以須吳師。聞之,大駭曰:「越人分為二 師,將以夾攻我師。」乃不待旦,亦中分其師,將以禦越。

不知「越復有中軍」,故中分其師以禦之。

越王乃令其中軍銜枚潛涉,不鼓不譟,以襲攻之。吳 師大北,越之左軍右軍乃遂涉而從之,又大敗之於 沒。

沒地名。

又郊敗之。三戰三北,乃至於吳。越師遂入吳國。 按《史記越世家》:「吳王北會諸侯於黃池。句踐乃發習 流二千。」

索隱曰:《虞書》云:「流宥五刑。」按:流放之人,使之習戰,任為卒伍,有二千也。正義曰:謂先慣習流利戰陣,死者二千人也。

教士四萬人,君子六千人。

韋昭曰:君子,王所親近有志行者,猶吳所謂「賢良」,齊所謂士也。虞翻曰:言君養之如子。

諸御千人伐吳,吳師敗。

《索隱》曰:「諸御」,謂諸理事之官,在軍有職掌者。

顯王十年秦衛鞅變法以戰功定賞罰顯王十年壬戌秦孝公三年[编辑]

按《史記秦本紀》:「孝公三年,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內 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孝公善之。甘龍、杜摯等弗 然,相與爭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 乃拜鞅為左庶長。孝公卒,子惠文君立,是歲誅衛鞅。 鞅之初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 自於貴戚。君必欲行法,先於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 傅師』。」於是法大用,秦人治。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 怨鞅。鞅亡,因以為反,卒車裂以徇秦國。

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千石。其爵名:「一為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

按《商君傳》:「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 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

《索隱》曰:「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也。「收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什家連坐,恐變令不行,故設重禁。

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 敵》同罰。

索隱曰:謂告姦一人,則得爵一級,故云「與斬敵首同賞」也。《律》:「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今匿姦者,言當與之同罰也。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正義》曰:「民有二男,不別為活者,一人出兩課。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 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 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 籍。」

《索隱》曰:「謂宗室若無軍功,則不得入《屬籍》。」謂除其籍,則雖無功,不及爵秩也。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 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按《商子·境內篇》:「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者 著,死者削。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 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六日,其役事也,隨而 養之。軍爵自一級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 自二級以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來簿為伍, 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夫勞爵其縣, 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五人一屯長,百人一 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 伯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霸主 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 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

人。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十人,戰及死。吏而輕
考證
短兵,能一首,則優;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以上,則盈

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杖以上大將盡 賞行閒之吏,故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 為簪褭,就為不更,故爵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 鹵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為國治,就為大夫,故爵 大夫就為公,大夫就為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 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 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將御參,皆賜爵 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就為大庶長,故大庶長; 就為左更,故四更也。就為大良造,以戰故暴首三,乃 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其縣四,尉訾由 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 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獄法高爵訾,下 爵級。高爵能無給。有爵。人隸僕爵,自二級以上有刑 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刖矣。小夫死以上至 大夫,其官級一等。其樹墓,級一樹。其攻城圍邑也,國 司空訾其城之廣厚之數。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 而攻之,為期曰:「先已者,當為最國家已者,訾為最殿。」 再訾則廢。內通則積薪,積薪則燔柱。陷隊之士,面十 八人之隊。陷之,士知疾鬥,不得斬首。隊五人,則陷隊 之士人賜爵一級,死則一人後不能死之。千人環規 諫,黥劓於城下。國尉分地,以中卒隨之。將軍為木,壹 與國正監,與王御史參望之,其先入者舉為最口;其 後入者舉為最殿。其陷隊也,盡其幾者,幾者不足,乃 以《欲》級益之。

二十一年,秦初為賦。顯王二十一年癸酉秦孝公十四年 按:《史記秦本紀》:「孝公十四年,初為賦。」

徐廣曰:「制貢賦之法也。」《索隱》曰:譙周云「初為軍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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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十一年王翦軍歸斗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编辑]

按:《史記始皇本紀》:「十一年,王翦、桓齮、楊端和攻鄴,取 九城。王翦攻閼,與轑陽皆并為一軍。翦將十八日,軍 歸,斗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取鄴。安陽,桓齮將。」

《漢書·百官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正義》曰:「一曰得斗粟為料。」《索隱》曰:「言王翦為將,軍中皆歸斗食以下,無功,佐史什中,唯擇二人令從軍耳。」

二十六年,始置郡,郡置尉,以典武職。甲卒。

按《史記始皇本紀》二十六年,「廷尉李斯議曰:『周文武 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 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 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 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始皇 曰:『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 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廷尉議 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

《漢書·百官表》曰:「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監御史掌監郡。」

三十三年,以「適」遣戍。

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 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徐廣曰:「五十萬人守五嶺。」《正義》曰:「戍,守也。

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戍五嶺。」

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 城及南越地。」

《正義》曰:「謂戍五嶺」,是南方越地。

二世二年赦酈山徒為兵[编辑]

按《史記始皇本紀》:二世二年「冬,陳涉所遣周章等將 西至戲,兵數十萬。二世大驚,與群臣謀曰:『奈何』?少府 章邯曰:『盜已至,眾彊,今發郡縣不及矣。酈山徒多,請 赦之,授兵以擊之,二出,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將,擊破 周章軍而走,遂殺章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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