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4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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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十一

  明十二穆宗隆慶六則

戎政典第四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三十一[编辑]

明十二[编辑]

穆宗隆慶元年准軍民勦賊有功者陞賞又定宣大延綏甘肅等防禦三大營選立教師訓練武藝發河南山東班軍於薊鎮防守勾軍補足三營兵數及在[编辑]

京巡捕之例。

按《明會典》:凡哨夜軍丁,隆慶元年題准,薊遼鎮夜不 收,深入敵營,哨探得實,如果賊犯,保障無失,或挫斬 寇首七十顆以上,其哨探之人,比照獲功事例陞一 級。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如出境哨探,被賊殺傷,亦 照陣亡陣傷例,優卹陞賞。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隆 慶元年題准有司民兵編成行伍,遇警出勦零賊。若 有生擒斬級,照依軍人,每功陞一級世襲。不願陞者, 賞銀五十兩。堡民得功,其堡長副亦照軍職部下擒 斬例陞賞。 凡逃回人口,隆慶元年題准,總兵官七 百名外,再多者,止計數加賞。 又按《會典》,凡降級,隆 慶元年題准,武舉中式舍人、民人加陞,署所鎮撫。後 犯該降級,原無實職可降,即將武舉職級并「米石革 去抵罪。」 又按《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宣大挑修邊濠, 蓋造營房,砌獨石、馬營二城。 延綏城堡,隆慶元年 題准,延慶地方,東有黃草塢、小滴溜、石人坪,西有蘆 關嶺、龍安集、靖邊龍尾觜、化字倉、寧塞吳旗營,俱係 通賊要路,通行及時修築。仍于蘆關嶺敷政巡檢司 城內,置蓋營房百餘閒,給軍防秋住守。又題准:榆林 鎮邊牆,自石峽墩迤東至常樂地界一帶,及鎮城東、 西北三面外邏城垣,俱分投修築, 延綏防守。隆慶 元年題准延安衛舊有遊擊統領官軍三千,駐劄本 處,防秋則赴大邊鎮靖堡。後改延安遊擊為鎮靖參 將,遂將官軍二千移駐鎮靖,一千移駐鄜州。延安城 池空虛,令鎮靖營將原調延安軍五百七十名發回 城操,而以新募軍撥補鎮靖營缺數。 甘肅城堡,隆 慶元年,題准于山丹等處一帶臨邊地方,修築墩臺, 見存城垣堡塞四百九十五座,關隘一百四處。 雲 南城堡,隆慶元年,題准增修嵩明、晉寧、安寧三州之 城。 雲南防守,隆慶元年,議准將省城六衛軍士餘 丁,每衛揀選「三五百名,別衛所,每三名選一名,就抵 食糧之數。」行令兵備道督同守備官選官訓練,遇警 調發,不許多調土兵。仍聽巡按御史出巡校閱,年終 分別舉劾。 凡操練,隆慶元年議准三大營內弓箭 鎗刀火器等藝,各擇精熟者立為教師。上等每月加 糧六斗,次等者每月加糧三斗。教成全隊,給冠帶,充 「名色。把總一半者,給賞銀牌花紅。十數名者,姑准附 過,全無教練者重責,革去教師名糧。把總領二百五 十人,千總領五百人,教練有成,即當優薦,聽補中軍 號頭員缺十分之五,從厚犒賞;十分之三,亦准附過, 全無教練,即行住俸。各營將領,但有全營教練者,加 以都督僉事,若副將加以都督同知,若止教一半者, 從厚獎賞。三分之一者,照常供職;十分之二者,重加 罰治。全無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三年之內, 三營補練,著有成效。兵部議請將總協大臣請敕獎 諭,仍加恩錄。如無功績,巡視科道參論。兵部酌量教 練分數,并議斥罰。又議准三營各將家丁挑選六枝, 住戎政府旁,聽六副將統領訓練。修理戎政廳東西 二空宅,為總協大臣官署,常川居住,以便諸將就近 稟承。 凡輪操,隆慶元年題准發河南、山東班軍一 萬二千名,于薊鎮防守修邊。 凡選補,隆慶元年,議 准行各巡按御史著落清軍官,從實勾軍解部,先補 戰兵,次及車兵,又次及城守,每營務足三千。 凡軍 士清查,隆慶元年題准,騰驤等四衛勇士,查照嘉靖 八年事例,請敕兵部侍郎,會同御馬監巡視京營科 道,逐一清查,不許詭名頂替,虛縻糧食。 凡在京巡 捕,隆慶元年題准,京城內外失事巡捕把總等官,聽 京營科道會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馬指揮,聽巡城御 史,各量失事輕重,參究治罪,嚴限挨拏。左右參將照 舊例。若賊明火持仗,一月內連劫三次以上者,徑自 參提。其提督并正兵馬,俱候年終聽京營科道并巡 城御史,分別功罪,各令獎舉參治。 凡東廠錦衣衛 緝捕,隆慶元年題准,如有緝獲真正奸細及妖言者, 不許私自訊考,徑送刑部多方審究。果有的據,備取 招由奏請。係奸細者,照例陞級,係妖言者,事大量陞, 事小量賞。其餘《子殺父母之類》,自有親族,具告法司受理。旗校人等,不許羅織無辜,希圖陞賞

按《續文獻通考》:「穆宗隆慶元年九月,上命太監呂用、 高相、陶金坐團營。輔臣徐階等力言,團營之設,始于 景泰至嘉靖二十九年,已經先帝裁革,願以先帝為 法。命罷之。是年罷南京振武營諸選募孝陵衛餘丁 千餘人,俱分隸大小教場、神機等營,同正軍操備,身 終勿補。各官家丁,及前尚書李遂調淮揚民兵千餘」 人,俱散遣之;諸悍卒銷除殆盡,留都始安。

隆慶二年,題准「屯官催徵、運官降級,大同、山西招徠 人口者給賞。」定薊鎮、宣府及各邊鎮兵防之制。嚴督 京操班軍,清理犒賞銀兩、守衛官軍之例。又議革浙 江水陸官兵訓練薊州遊兵及山西防守。

按《明會典》。凡管屯官,隆慶二年題准,兩京并各省衛 所管屯官,不拘指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 分委隔別衛分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 各該御史仍將委定衛所,并選過官員職名,呈院咨 部,以別賢否。 凡領運降級,隆慶二年題准,領運官 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計贓多寡, 如監守自盜例。各衛所官應該赴運,好懶託病者,指 揮降三級,衛鎮撫千戶二級,所鎮撫百戶一級,仍發 運。 凡拖欠屯糧降級。隆慶初,議准,「各衛所屯糧,通 限當年完足。如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 印官住俸,各戴罪催督。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俸 二級,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其住俸、 降俸官,俱不許別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 准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者,准復原俸, 止以完報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 仍調邊衛。係調邊衛者改極邊,俱帶俸差操。掌印官 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總計所屬衛所 完欠分數,一體查參。如各官或新任署印帶管,止以 經手年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二年題准,兩京、各省 衛所管屯官,拖欠七分者,各降級別用。 凡逃回人 口,二年議准,大同、山西二鎮副總兵所轄地方,招徠 降人,至五百名以上,准陞一級。不及數者,照常給賞。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隆慶二年題准山海關原撥。」

一片石擺守遊兵五百名,掣回防禦。其城操軍士,亦 止令守城,免其擺邊。山海衛原抽垛軍,遠戍牆子嶺, 悉令回本衛 薊鎮操練。隆慶二年題准「薊鎮選兵 三萬,分為十枝,列為三營;遵化、永平遊兵二枝,合巡 撫標兵一枝,定為遵化一營;建昌營一枝,合鎮守總 兵標兵二枝,定為三屯一營;振武、石匣二營,合總督 標」兵二枝,定為密雲一營,各設中軍左右掖。在密雲、 遵化者,各用參、遊二員,在三屯營者,用見在總兵并 參、遊二員,各監督訓練。 又按《會典》,「隆慶二年題准, 薊昌二鎮分為十二路,將邊牆稍加厚,二面皆設垛 口,七八十垛閒下穿小門,曲突而上。其緩者計百步, 衝者五十步或三十步,即築一墩臺,視邊」牆高一倍, 廣十二丈,內容五十人,共築一千五百座,令邊軍哨 守。 隆慶二年題准,宣府北路龍門所,自盤道墩起, 迄大衙口止,建設外邊一道,益以墩臺。東北二路有 徑道,互相應援,且拓地百里,以資屯牧。見存城堡七 十一座。 南直隸兵馬,隆慶二年題准,中軍都司把 總部下留兵七百二十五名,并「常、鎮二府健勇三百 一十二名,常川操演,以備緩急。三江會口把總部下 留兵四百名,圌山把總留兵三百名,儀真守備留兵 二百名,安慶守備留兵一百二十名。見存主客軍兵, 不分汛期,汛畢日給銀三分。即將江南、江北十八府 州軍餉銀兩,并應天巡撫協濟丁田銀兩,應天廬淮 等府州縣健勇鄉兵等項銀兩,通咨應天、鳳陽」,各該 巡撫衙門,俱免編派。每歲所需,通共徵銀二萬七千 六百五十七兩六錢,永為定額。 湖廣防守,「隆慶二 年題准施州衛孤懸萬山之中,與川湖交接,番漢雜 處。將靖州、郴桂、臨武等處原戍官軍撤回一半,以濟 荊襄,存留一半,以防苗蠻。」 四川防守,「隆慶二年題 准珙」縣、青岡、芭蕉等隘,都蠻出沒劫掠地方,其歇馬 壩實諸蠻往來之衝,建築城堡,令永寧參將移駐于 此,以控諸裔。 廣東兵船,隆慶二年題准廣東六處 水寨額數船隻,通行查理,缺者處補,壞者修治。一切 刷虜商船,盡行放免。每歲終,海道副使點驗係風浪 損壞者,動支官錢修飾,係兵將損壞者,責令各役賠 償。 廣東防守,隆慶二年題准,廣州等一十七衛所, 舊撥官軍一萬餘員名,前赴督府及總兵哨捕。近除 撤回一千一百九十員名外,將未撤八千九百餘名 內,摘留附近梧州二千名,赴督府輪班哨捕,其餘悉 發回廣州等衛所守城。 貴州城堡,隆慶二年題准, 將程番府改入貴州省城,名貴陽府。其湖廣沅、靖、平 溪等州衛,四川酉陽、播州、永寧三土司,照舊專屬川 湖統轄,仍聽貴州節制,調遣 貴州防守。隆慶二年 議准行貴州撫按將程番等十三司先年額僉應補 土兵三百七十名查復原額,揀其精壯,給與器械,定 為班次,選委官舍,統領約束,常川在廬山、金石等司巡緝,聽新設通判提調。又題准:「程番府至盧山司七 十里,烏蘿至盧山二十五里,四通賊路。行貴州巡撫 著落土司,仍於交馬復設舊哨。召募民兵分列住守。」

凡軍前報效。隆慶二年題准、凡行伍眾軍、四方諸

色人等,但有才能出眾、敢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 以頭目,任意選練人馬,臨陣即令當先,有功之日,聽 督撫官具奏超陞,如臨陣退縮,許即時斬首。 凡輪 操二年,議准三都司京操官軍,督令隨營操練,仍咨 工部并內官監。今後遇有重大工程,必須會同兵部 并戎政衙門,議請酌量撥給,不得徑議撥用。又議准 上班官軍,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軍正身,審係 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五人為伍,設 一伍長;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互相覺察。內有年貌 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軍法連坐。 凡犒賞將士,隆慶二年題准、戎政大臣將營中各項 銀兩仍入庫收貯,統于管操官內選擇廉幹者一人 專司其事。凡遇犒賞公費,量數給發。其樁朋銀兩,依 期呈報戎政衙門貯庫。季終差官類解太僕寺庫。仍 置文簿,付本官收掌,逐一登記錢糧。如有侵漁,聽巡 視科道不時參論。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隆 慶二年議准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劄行巡視郎 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季冬,會同巡視科 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勤職者陞用,曠職者降調問 罪。 凡查點守衛軍,隆慶二年題准、「守衛官軍三日 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 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 衛官查報治罪。」 又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 到者,重責記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 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 隱者,參究。

按《大政紀》:「隆慶二年正月,議革浙江水陸官兵。兵部 覆浙江撫按官趙孔昭等奏,浙江水陸官兵應革者 八千人,歲減兵餉銀共一十四萬餘兩,止徵銀二十 二萬兩有奇,以給存留官兵。又寧波既設海道副使, 兵備事可以兼攝,其紹興兵備可省。今寧紹台分守 參議移駐紹興,台州兵備僉事兼分巡三府。至於寧 紹台參將,各防禦信地。仍聽總兵官居中調度。」從之。 五月,令薊鎮練游兵,仍募鳥銃手三萬三千于浙。總 督都御史譚綸疏言:「今之策邊事者,皆曰乘障,曰設 險。然計薊、昌見卒不滿十萬,而老弱且半。又散布于 二千里之閒,率畫地數丈,而守以一軍敵數以十萬 眾攻我一面,欲敵勢不張,不可得也。」故言者亟請練 兵。然臣以為游兵破敵,誠為制禦長策,而行之有四 難:敵長技在騎,而我制之非車不可顧敵入動十餘 萬,而我車戰不過三萬人,非有見伍,勢不得不召募。 召募之兵,與尺籍軍異。召募非強壯不入選,既無素 養之恩;有疾輒汰,又無歸老之計。既以車戰,又無馬 料。自非酌擬尺籍軍「之食而稍優之,必不樂從。計三 萬人,宜各月給銀一兩五錢,歲費五十四萬,司農告 匱,是一難也。燕、趙之士雖多慷慨,自備邊以來,銳氣 盡矣,非募吳、越習戰卒萬二千人雜教之,事必無成。 此萬二千人者。臣與戚繼光召可立至,用之可立效。 教成之後,留之實邊,可使從者半散之歸農,可立效, 無後」憂。而時方疑其用之不可北,散之不可南,虞其 有他,是尚以臣與戚繼光不可信。夫不能信矣,尚能 任之專哉?「此二難也。軍旅之事,務在威嚴,燕、趙之人 素驕,驟見軍法,不無大駭。且去京師近,流言易生,徒 令忠智之士掣肘廢功,且釀他患。是三難也。我兵素 未當敵,戰而勝,敵不心服,能再破之,乃終身創矣。第 慮忌嫉易生,不能戮力再舉,此四難也。臣熟思之,不 如姑就薊鎮見兵,講求戰守之策,除乘障應援者皆 如故。昌平總兵所轄地方兵亦就彼訓練如故。若臣 標下兵二枝,振武營游兵一枝,順天巡撫標下兵一 枝、遵化游兵一枝、薊鎮總兵標下兵二枝,又聽臣于 大名、井陘二兵備道選民兵一枝,調真定遊擊標下 民兵一枝,真定等府官舍及各路防秋民兵中選一 枝,共為十枝,每枝務足三千人。若尚不足,又聽臣于 十路稍緩策應兵中選取,共三萬人,列為三營,營分 為三軍,一營駐密雲,一營駐遵化,各用參將一員,遊 擊一員,一營駐三屯營。中軍屬于總兵郭琥。左右二 軍仍用參將、遊擊各一員,如法訓練,專備禦戰。仍付 戚繼光以總理薊、遼、保定等處練兵總兵官之職,而 命巡撫劉應節專任提調,臣實總督之。每遇春秋,兩 防,三營之軍各移近邊,密雲營屬密雲兵備副使,遵 化營屬薊州兵備僉事,三屯營屬永平兵備參政,各 隨營監督。而臣與應節、繼光往來督勵,小警自禦,大 入併力,務各負牆以戰,禦之邊外,此為上策。萬一乘 罅潰入,臣等決一死戰以收桑榆之功,亦不失為中 策。若先事不能禦、後事不能戰,掩取微功,苟圖塞責, 是為無策;臣等罪安逃哉!」又言:「中國長技,無如火器。 欲練兵三萬,必得鳥銃手三千人為衝鋒。而戰習邊人,非遲之一年不可。今防秋期迫,請選取浙兵三千 人,以濟一時之急。期以三年,俟邊軍既練乃遣。願留 者聽,惟陛下裁擇。」疏下兵部,主綸議,請命繼光仍以 署都督同知總理薊昌、保定練兵事務。該鎮總、參遊 等官,凡受總督節制者,并受繼光節制;本官仍受總 督節制,府州縣官不得阻撓。違者聽綸參奏處治,給 以敕書、符驗、關「防、旗牌。又請遣錦衣衛官二人,往浙 江募寧、紹、台、溫、金、衢等處鳥銃手三千人,給善器,恤 其家屬,優其資用,付杭嘉湖參將胡守仁、原任參將 李超將之而北,無誤防秋。至鎮之日,人給衣鞋銀一 兩,日給銀五分。費暫出太僕寺,以後戶部更議。其分 立三營事,令繼光會譚綸熟計以聞。」兵部言:「山西一 鎮,舊以大同為藩籬,警備差少。自嘉靖壬寅失事之 後,大同棄牆不守,遂與敵鄰。三關邊隘,皆敵必犯之 地矣。然鎮城尚在內地,敵必糾合諸部,乃敢深入,故 在關南則憂大舉。偏、老一帶,迫近邊外,居常則有游 騎出入之苦,遇冬又有河套履冰之備,故在關外則 慮零寇。今寧武在忻、代偏岢之中,既有總兵官駐之, 東西有警,便于策應。至如老營堡遊擊,宜移駐馬站; 河西守備,宜改為參將,駐灰溝營;水泉營防守,宜改 為守備,以便防禦。其募軍買馬費,請發太僕銀二萬 五千兩給之。」十月,操江都御史吳時來奏言:「京軍之 外,因倭患增募水兵六千餘人,宜量留一千七百餘 人,分守要害,餘悉罷」遣。諸郡舊徵兵餉銀兩並免編 派。兵部覆議:「穴兵既汰,而中軍把總等穴員亦當查 革。」詔曰「可。」

隆慶三年,定諸鎮兵防京營事例。又准編造《單冊》及 《南京營操事規》。

按《明會典》,「凡駐府,隆慶三年議准五府、侯、伯會推南 京駐劄管事,願於南京各府帶俸者,題請改駐。」 凡 襲替官舍比試,隆慶三年題准:比試馬箭外加步箭 九矢。如步箭中二矢,馬箭合式,雖文理稍通,亦准取 上等;步箭中二矢,雖文理欠通,馬箭不中,亦許取次 等。如馬箭合式,如步箭不中,文理欠通,亦准取次等。 將一等五名以前附記將材簿內,量補提調、把總員 缺,其餘補各衛所掌印、僉書等缺。次等先行帶俸,撫 按官酌量委用。下等不中者,與支半俸,候二年起送 覆比。再不中者,住支折俸,止許月支米一石。又二年 再比三次不中者,革職充軍,別選子弟替職。 又按 《會典》:「入衛兵,隆慶三年題准,長陵等衛防守黃花鎮 官軍一千名,今後秋班八月初一日上邊,至次年四 月終下班;春班二月初一日上邊,至本年十月終下 班。每年上邊九箇月,休息三箇月, 薊鎮操練。」隆慶 三年,題准薊州以東置副總兵將,建昌營遊擊改設, 分理松棚、太平、燕河、臺頭、石門、山海等處練兵,而巡 撫標兵即以屬之。薊州以西置一副總兵,將石匣營 遊擊改設,分理馬蘭谷、牆子嶺、曹家寨、古北口、石塘 等處練兵,而總督標兵即以屬之。 隆慶三年,題准 京營原調發通州防守遊兵三千名,留薊鎮防守。 薊昌車營,隆慶三年,題准二鎮練兵車七營,每營用 重車一百五十六輛,輕車二百五十六輛。步兵四千, 騎兵三千,駕輕車馬二百五十六匹。以東路副總兵 一營,合巡撫標下一營,駐建昌、遵化。以西路副總兵 一營,合總督標下一營,駐石匣、密雲。以薊鎮總兵二 營,駐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昌平。 隆慶三年題准 「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近來大邊盡廢,該鎮總督、 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官,幫築沿邊墩臺,上蓋墩 房,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每墩撥精壯軍十名防守, 每十墩設提督官一員點查。如有夾帶私貨,失誤傳 報,依律問罪。私下墩臺者,監瞭官拏問枷號。逃回私 家,四鄰不首者,一體連坐。」 延綏城堡,三年題准,修 築延綏鎮沿邊,東起黃甫川邊牆,及鎮城迤西至常 樂二十里,通以五年為限。 《河南》防守,隆慶三年,題 准各道督所屬掌印、管操等官,將軍丁、民壯、義勇選 補丁壯,分為兩班,四季赴道操演。頭班正、二、三月,二 班四、五、六月,週而復始。其義勇、民壯編入守城隊伍, 一體操備。 浙江防守,隆慶三年題准浙江總兵駐 定海,參將改駐舟山;遇汛則寧、紹參將坐駕兵船,直 出沈家門外海洋;嘉、台、溫各參將,「俱出本區海面外 洋,據結險營,彼此會哨,總兵居中調度。左顧杭、嘉,右 顧台、溫。」改寧波陸兵為總兵,標兵各區參將、把總俱 聽節制,水陸軍兵俱聽調度。每遇汛期,巡海兵備官 親詣邊海巡視。 湖廣防守。隆慶三年議准,瞿塘、忠 州、夷陵、長寧四衛所原戍清靖二哨,與瞿塘衛原戍 郴、桂班軍,照數撤回「各該衛所操練防守。荊襄等衛, 枝江等所班軍,并衡州衛原調武岡與廣西官軍,俱 照常存留。常德衛原戍道州官軍,亦准撤回。其清、靖、 郴、桂、道、州等哨所缺之兵,聽該衛多方查補。如果不 敷,將所省行糧,召募土兵,分佈防守。」 雲南防守,隆 慶三年題准,將和曲州并和曲驛改附府城之內,其

舊州治存留在彼,改為巡捕館,另僉民壯跟隨本州
考證
吏目,在彼住劄,盤詰盜賊。 凡考閱。隆慶三年議准

秋操之期,戎政大臣及巡視科道,將各營官軍家丁 師範,如法考閱。下等者,軍士照常發落。家丁師範,革 糧一石隨操,甚則革除名糧,就於上等軍士挨補。以 後年分,照例考閱,互相陞降。三考上等,改充管隊;五 考上等,照邊方效勞年久事例,給與冠帶。 凡軍伴, 隆慶三年題准、總督跟伴不過二十四名,書算二名。 副將不過二十名,參將不得過十八名。號頭不得過 十名,以上各書算一名。中軍千總不得過五名,把總 不得過四名。違者,聽總協及巡視官參奏。多五名,降 一級,十名以上,降三級,二十名以上,罷職不敘,仍發 邊衛充軍。賣放包納,悉准此例。勳臣應襲,難同見任, 一體裁革。近年每季于班價內,題請支給。 凡勳臣 隨營,隆慶三年議准、戎政大臣及巡視科道,每年終 將帶俸送營觀操。公、侯、伯從公保舉,以備坐營遊擊 之選。三年酌量敘遷。一切禮體,悉照營中舊規。不許 驕抗紊亂,及剝軍占役。 又按《會典》,凡公主出府奏 討校尉,准行錦衣衛撥校尉三名、軍三十七名。隆慶 三年奏准,駙馬病故,仍留原撥校軍看守府第。 又 按《會典》,凡編造冊單。隆慶三年題准,新選官不許告 領軍單,希求勘合。如本司積有軍單,類付車駕司,發 撫按差來奏本人役,各照省分順齎回還清軍衙門 交割,量添包馬一匹應付。將領到軍單數目、并承差 姓名、填註號簿。候清軍衙門回文到日付司、以便稽 查 凡各營、及江操官軍。隆慶三年、令南京照京營 事規、添設巡視科道各一員。每年終、將各營坐營等 官、會同南京兵部、從公舉劾

按《大政紀》:「隆慶三年二月,總督譚綸請築薊、昌二鎮 墩臺。綸言,二鎮東起山海關,西至鎮邊城,延袤二千 四百餘里,乘障疏闊,防守甚艱。宜擇要害,約緩急,分 十二路,或百步三五十步,犬牙參錯,築一墩臺,共計 三千座,計今歲可造千座,每座費五十金,高三丈,廣 十二丈,內可容五十人。無事則守牆守臺之卒居此 瞭望。有警則守牆者出禦所分之地,守臺者專擊聚 攻之寇。二面設險,可保萬全。請下戶部發太倉三萬 五千兩,兵部馬價一萬五千兩,以給工費。」兵部覆:「綸 所言,誠守邊便計。」得旨允行。明年二月,綸上言:「築成 墩臺四百七十二座,規制精堅,可當雄兵十萬,為邊 境百年利。乞錄效勞將吏功。」得旨:「綸與劉應節、戚繼 光等、陞賞有差。」

隆慶四年,准考閱閒住軍職官舍,比試各衛所入衛 戍防。更定「京營諸制」及《軍伍勾單》。又奏裁浙江民壯, 別選壯丁充額。南京水操分班。

按《明·會典》,「凡閒住指揮、千百戶等官,隆慶四年題准: 京衛報五府兵部,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 弓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 錄用。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其有下等 庸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 試,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凡比 試違限,隆慶四年題准:「新舊官舍,年未及二十,願比 者,或襲替在部,許其徑自告比。或公差赴京,許其呈 衛起送,一體比試。不願者,照舊例行。未及六十,子孫 弟姪告替者,與大選官同比。違限五年之內者,照例 住俸。五年之外,各計道路遠近。如南、北直隸、湖廣、陝 西、山東、山西、遼東,過限十二年,雲南、貴」州、四川、廣東、 廣西、福建、江西、浙江過限十五年者,照新例革發,別 選應襲之人承襲。 凡各處監比,隆慶四年題准行 衛所備查應襲官舍,年既出幼,無分已未襲職,責令 各衛所掌印官,逐月精其射藝,通行較閱,分別等第。 各省則申呈各都司官,直隸則申呈各兵備道,嚴加 稽查,務使騎射精閑,比試得中,方為稱職。如一衛有 下等二員者,即將掌印官照例參問。 又按《會典》,「入 衛兵,隆慶四年題准:大寧都司班軍戍薊鎮者,春班 九千一十三名,秋班一萬三千九十一名,添領班都 司三員,共七員。」 薊鎮防守,「隆慶四年題准,永平兵 備。山海關參將,外則策應寧前,內則固守本路,如失 事一體論罪。」 遼東入衛兵,隆慶四年題准暫免遼 東參將領兵入衛,以廣寧右營兵代之,以後遞年更 番。 湖廣城堡,隆慶四年題准,郴州宜章縣香口嶺, 僻居邊陲,接壤兩廣,猺苗雜處,不時侵犯。建城垣一 座,添設衙門。每年衡、永二府輪委同知一員,統領民 兵,在彼駐鎮,防禦盜賊,督收錢糧。如或同知員缺,即 委通「判、推官代理。」 廣東城堡,隆慶四年題准,馬耳 澳乃潮郡外戶,設水寨一所,與柘林相掎角。碣石與 馬耳會哨于甲子,馬耳與柘林會哨于南澳,保障潮 陽、澄海、揭陽、海陽地方, 廣東防守。隆慶四年,令縣 官召募精健鄉夫一千二百名,分為四營,內立營長, 量給白艚八槳船隻,分撥柘林、馬耳防守。營長「效有 勤勞,一年以上,量給冠帶。」 《廣東》兵船,隆慶四年,令 東菀、新會兩縣勸諭大戶,仍造烏艚巨艦,聽募本地 壯兵,分作四班,于南頭、馬耳、柘林等處防禦 廣西城堡,隆慶四年,題准將古田、桐木、富祿、常安三鎮改 為土巡檢司,每鎮留大鎮土官弟男一人,選帶目兵 住守其地。古田縣改為永寧州,仍立守禦千戶所,請 給印信。改撥桂林中衛千戶一員,百戶二員,統軍哨 守 南直隸兵馬。隆慶四年題准,薊、松、常三府有水 哨、陸哨、客兵、家兵併土著等項七千七百五十四名, 照舊容留,分布防禦。又陸續調撥各處軍餘民壯,以 補革退軍數。總計水陸食糧官兵共一萬五百六十 五員名。又汛時年例,各該兵船添募貼駕各沙土兵 八千二十一名,亦照舊存留,分布 南直隸防守。隆 慶四年題准徐州參將將兵分為三營,徐州一營,宿 州一營,歸德一營。每營選中軍官一員,常川操練。其 參將遇糧運盛行,駐於徐州以保運道。河冰已合,則 駐宿州以防陸路。春間青黃不接,則駐歸德以防竊 發。 浙江兵馬,隆慶四年題准:「浙江通省額設民壯 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名,除留四千二百二十一名看 守各府州縣城池庫獄外,其一萬二千六十九名,自 四年為始,徵收工食,挑選精壯之人,每名日給銀三 分,設立隊伍,整搠器械。在杭、湖、嚴、紹、寧、台、溫七府,每 府分派一總;在嘉、金、衢、處四府,每府分派二總。聽」各 該總、參、都司、把總官,與軍兵合營操練。 隆慶四年, 議更京營制。初革總督,勳臣用總兵官三員,各給關 防,推文武大臣一員督理。又改總兵官為提督,仍用 勳臣三員,又添文臣二員,與勳臣一同提督。又以六 提督事權不一,仍復舊制,用武臣一員總督,文臣一 員協理,給戎政印,繳三關防。又題准神樞、神機營各 添設副將一員,五軍營革參將一員,神樞、神機營各 革佐擊一員, 凡考閱。四年議准,秋操歇日,提督大 臣會同巡視科道,將各副將以下至把總、管隊、隨伍 等官,大加閱視具奏, 凡清理軍伍,隆慶四年題准、 在京衛所造送勾單到部,弔戶部食糧文冊,查對無 冒糧情弊,方發清勾。戶部放糧,亦弔兵部勾軍底簿, 查係見在者,方准領糧。如清單已發,即投首者,縱係 正身,亦違律限,職方司不許收補。若既准投首,在逃 者已復營伍,原役不缺,武庫司速行住勾。仍置立簿 籍,將清勾住勾及復役頂補解到名數,各照本管逐 一開造。每季終呈查,如遇解到新軍,即行收伍。不許 原逃軍人妄稱在營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如違, 坐贓治罪。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三年,大學士趙貞吉言,『分營練 兵,係祖宗舊制,上下廷臣議。兵科張鹵疏以營兵事 重,當以貞吉所論,刊布與議諸臣,使各出意見,書其 左方,仍持赴議所,公同商確題請。其推諉不與者,即 不列名會疏。其有獨見,欲別具疏者聽。久之,乃集議 東閣下,惟英國公張溶等十六人請分練,如貞吉言』」, 成國公朱希忠等二十八人,請革戎政武臣與印,而 仍用三大營,如鹵言。給事中邵濂、魏體明、御史高德 恆各言強兵在擇將,不在變法。兵部尚書霍冀以為 然,乃議曰:「國初京營之制,大小教場以練兵。永樂初, 既有五軍營,又有三千、神機二營,是為三大營,各設 提督等官管領之。景泰初,選三大營」中精銳,分為十 營,團練其官,略如三大營之制。至成化三年,分為奮 武等十二營,內又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亦不失 祖宗之舊。正德中,又增置東西官廳,則將愈多而兵 愈弱。我世宗斷自宸衷,告于太廟,修復祖制三營,并 將三千營改為「神樞」,乃定三營大將、副、參、遊、佐職名, 添設練勇參將各二「員,神謀睿算,誠萬世無弊者。往 時仇鸞之誅,乃諸將之無良,非法之不善也。貞吉深 鑒覆轍,建議更制,以收兵權,雖不為無見,但臣等以 法未至于大壞者,無貴紛更。議有涉於異同者,當從 眾論。今京營之制,總之為三大營,以統其綱;析之為 三十小營,以理其目。兵柄不偏於一將,軍法不專於 一人。有合操,有分操,有春秋閱視之操,有歲終考覈 之操,此正祖制所當欽承者。」臣等參酌群言,竊請三 大營仍舊,則將領不增而役占少,號令不煩而體統 明,似屬穩便。至謂大將不宜專設,戎政不當有印,則 防微杜漸,相應依擬。餘仍照祖宗三大營分營訓練。 內五軍營多餘二枝,均撥神機、神樞各營共為十枝, 推智勇將官三員充總兵官。各請敕一道,給關防一 顆,以便行事。而以文職大臣一員,量加職銜,俾之總 理。無事則居營訓練,有警則總兵掛印出征,事完回 營,照例繳印。得旨:「俱依擬行。」七月,從御史周禧請,發 京營兵一枝守通州。九月,詔復京營舊制。自京營改 六提督,法令不一,人持意見,擇便利,旬月不決。兵科 溫純言:「京營之弊,其失在不擇將而添將,不增軍而 增官,不講訓練而講營制。陛下奈何以輔臣故而用 三大將,以一勳臣故而用三侯伯,又以三侯伯故而 用三文臣?假令此六人盡才且賢,雖一心猶懼有十 羊九牧之患。況一分兵馬,輒起異同,不惟文武不相 能,即文臣」中亦自相矛盾矣。千把總受參、遊令,倏焉 而副將之令至,倏焉而文提督之令至,又倏焉而武提督之令至,多指亂視,多言亂聽,居常猶忌之。以之 臨敵,蔑不敗矣!各以衛所官軍雜置三營中,即有公 移,則以一官往來六提督之門,其費可知也。且三營 各二副將,將領兵五枝,不可謂分乎?分矣。得其人,則 合之為三大營,分之為六副將,又合之為一總督、一 協理,蓋祖用先帝之制,而諸副將之分屬統領者,又 適當輔臣「分制」之議,夫誰曰不可?故臣等以為文武 大統帥,則莫如復先帝制便。其諸副將參遊等,仍從 近議分統。但今日之患,非練兵之難而得將難。乃者 營將類多選懦,與之談攻守事,「則口噤莫為,應不是 之慮。而日建議,日添將,日取中旨如兒戲,于兵政何 裨益哉?惟上飭所司詳議,毋拘成說,無徇私見,修先 帝之法,慎擇副將,責以練兵事宜,轉弱為強,實在於 此。」巡視京營御史王友賢亦極言新制不便。疏並下 兵部,覆如純言。請仍用武臣一人總督,文臣一人協 理。其副將、參、遊「分統,皆如近議。」上報允。乃罷六提督, 更推總兵,協理大臣如故。按京營罷六提督仍復舊制會典作四年續通考作 三年今依會典歸四年中以便查考 又按《續通考》:「四年大學士趙貞 吉奏,將見操官軍分為左右中、前後五營,各擇一將 分統,責令開營訓練,而以文臣廷覈之。收戎政印,歸 之內府,有事則領敕掛印,而命將閫外;事完則繳敕 納印,而歸將營中。」下兵部議,不盡合,乃請仍舊制,分 五軍神樞、神機三大營,各以總兵一員統之,各給敕 關防,而以文職大臣「一員總理之,餘如貞吉言。」于是 命總督戎政恭順侯吳繼爵、中軍都督僉事袁正、焦 澤分為三大營總兵官繼爵恥與正等伍,移疾辭,務 為言官所論。復以二將名位輕,用定西侯蔣祐領神 樞,平江伯陳王謨領神機,而繼爵領五軍如故,俱為 總兵官,每月輪祭神旗。而三營各設文臣提督,乃以 右都御史曹邦輔督五軍,右都御史劉燾督神樞,右 都御史陳其學督神機。無何,仍復以勳臣總督戎政, 文臣協理,而罷六提督。故繼爵改任,而鎮遠侯顧寰 復代之,再以老疾解職,而用彰武伯楊炳矣。「炳任職 久,得士卒心,累加至少傅。炳卒,而臨淮侯李言恭代 之。近年以來,雖將有廉貪,政有叢舉,而夙弊大約如 故。」 又按《續通考》,隆慶四年四月,浙江撫按官以浙 中舊額設民壯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名,每名日給工 食銀二分,率市井營差,無裨實用。至是請量留四千 二百二十一名,備各府州縣守城之役。而以一萬二 千六十九名徵收工食銀八萬六千八百九十六兩, 貯之各府,令別選壯丁,以充「原額。前銀即以給餉,每 名三錢,將本省裁革穴役等項銀佐之。自隆慶四年 為始,編立十五總屬之名色:把總,分練杭、湖、嚴、紹、寧、 台、溫,每府分派一總,嘉、金、衢、處每府分派二總。聽各 該總、參、都司及巡海兵備等官互相督視,毋徒仍具 虛文。」上可其奏。 罷真定、河間等衛忠順官軍之戍 居庸者。以薊鎮新募奇兵一千五百人代之。先是,總 督譚綸委都指揮楊文、指揮孟杰,募得三千人,即薊 鎮練之。至是練成,綸因請分為二枝,一以代忠順軍, 一以代入衛陝兵。陞文為遊擊將軍領之,而以杰代 文為都指揮,領山東班軍。報可。 又按《續通考》:南京 操江吳時來言,「新江口營水操官軍內,有建陽、新安、 鎮江,請各分為兩班,一班京操,一班防汛,而量減操 軍行糧歸之南京。」戶部報可。

隆慶五年,定「戰功陞賞、調撥廣西諸衛所戍守兵」,又 准各鎮戍戰守、巡閱之例,營操《守衛各軍事宜》,及議 准山東、山西等衛所軍士改調并充發清解軍裝、賞 罰諸制。

按明《會典》,「凡查覈功次,隆慶五年題准:如遇大舉,官 軍交戰,巡按御史移住近地,督併稽查零騎對敵斬 獲。該道親臨紀驗是否真正,仍查對食糧文冊,有無 姓名。無名者即係買冒,革祿不敘,仍行究遣。如遇家 丁隨征獲功者,務審原係何衛所軍民舍餘,今頂何 軍名糧,及將陣亡員役,有無兄弟子孫,各明註本名」 腳下造冊,一留備照,一繳部。兵部查覈明實,覆請陞 賞。隨將應陞官旗,一面移文該府,照舊將勘合,徑行 各該都司衛所遵照給帖,一面備細開咨都察院,轉 行原勘御史,查對原冊相同,方准授職。以後告併斬 首陣亡功級,但係年遠不係己名,或故祖父名者,備 查案冊,無名即係詐冒,俱不准理。 又按《會典》,隆慶 四年,題准遼鎮設立車營,五年,題准造車二百輛,發 前屯寧遠,挽赴城外衝口,堵截 遼東城堡,隆慶五 年,題准遼東置造各城堡,四面懸樓十數座。 廣西 防守,隆慶五年,題准將廣東衛所原撥官軍四千六 百餘員名,照舊輪班戍守梧州又議准牛河、三厄二 處委指揮一員,於參將部內選兵五百名,并將桂林 中右等衛官哨旗軍,調撥該所守禦。又題准:廣西思 吉等八寨,并龍哈、咘咳二處各裔,俱聽招撫,議將那 馬土巡檢充長官司長官,掌管其地,一充冠帶土舍, 住守龍哈,一仍巡檢住守咘咳,各官俱聽思田守備 調度。 雲南城堡,隆慶五年修葺澂江、廣西二府土城, 凡戰守。隆慶五年題准:「今後敵犯南山,責成本 山副總兵督率主兵,并入衛官軍,拒堵於內;東路援 兵遊兵攻戰於外;該鎮正奇遊兵,遏勦于左;軍門標 兵,并調山大正兵,北樓援兵,衝擊于右。如南山無警 而敵窺宣大,則宣府正奇遊兵一體調遣,不得藉口 南山,自分彼此,坐失事機。敵或東西分犯,仍當以南 山為重總督親率標兵相機策應而山大二鎮聽各 巡撫徑自調度戰守。若犯薊東山大遼東兵馬暫免 入援或犯薊西則山大兵馬仍當星馳策應。仍留各 鎮守兵分投搗巢牽彼內顧以求全勝」 凡巡閱隆 慶五年題准邊眾內附邊患稍寧嚴飭各邊督撫將 領整頓邊事將積錢糧修險隘練兵馬整「器械、開屯 田、理鹽法、收邊馬、散逆黨」等八事,從實舉行。以後三 年一次,分遣才望大臣或風力科道官三員,一往延、 寧、甘、固,一往宣、大、山西,一往薊、遼、保定閱視回奏,果 著有勞績,與擒斬同功。若仍襲故常,與失機同罪。 凡選補五年,議准行總協戎政大臣查殫忠、效義二 營舊規,將官舍餘丁從宜收補操軍。 凡犒賞將士, 隆慶五年題准、營中子粒銀兩,俱要責令該營官員 赴巡視科道官掛號,方許支用。有那借隱匿者,聽科 道官參究。 凡各府州縣巡捕,隆慶五年題准、各巡 撫都御史嚴督各官守備,「如遇地方盜賊生發,即便 追勦擒捕,務期得獲。」每年終稽查各官下強賊起數, 分別大夥零賊,有無殺人放火,并已獲未獲數目,定 擬殿最,另各舉刺。 又按《會典》,凡查點守衛軍,隆慶 五年題准,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 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 終具揭投遞。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 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 衛分。 凡朝門雜禁。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 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 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并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 不許入。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器。隆慶五年議准、仍照舊三年一換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隆慶五年議准:山東、山西、河 南、北直隸、江北六處清軍御史,清出軍丁,不論原隸 何省何衛,俱改發薊鎮,聽總督軍門定與衛分。 又 議准:行山西、陝西清軍御史,如遇清出二省軍丁,果 係該省衛所額軍,不拘邊方腹裡,仍發本衛。若係各 處衛所額軍,俱改發薊鎮。其起解軍人,照舊拘妻僉 解。 又議准:「甘肅固原、寧夏、延綏、大同、宣府、遼東及 山西偏老、寧、鴈等處,均係極邊重鎮,清出軍士,應解 前項重鎮者,仍解原鎮,其應解腹裡并南方各省者, 盡數改發薊鎮,聽總督軍門移咨兵部,轉行原衛除 豁,不許重勾。」 凡就近充發隆慶五年議准各省巡 撫官,今後新充軍犯,應發邊衛者,盡發薊鎮,其由兵 部定衛者,一體於薊鎮查發。 凡起解軍丁,隆慶五 年題准巡按御史務申飭各州縣,凡遇清解軍士,即 量地遠近、立限比併批迴,詳辨真偽。仍將起解過軍 士,併獲收批迴月日各造一冊。各衛所亦將解到軍 士,并給批月日各造一冊。俱候年終送清軍衙門查 對。如州縣開有批迴衛所、不開「解到年月日不相投, 即係詐偽,與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軍人發 邊遠充軍。」又題准: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清軍官今 後起解軍丁,照條例于各里丁力上戶分立等第,酌 量僉點押解,不得獨累本里。本戶若路出二千里外, 孤苦不能起解,給文關支口糧。若先曾起解,又行逃 歸,照例止連妻小鎖解原衛所,補伍收管遞繳,不許 復僉長解。其解到軍人,衛所即給收管批迴,不許刁 難,違者聽清軍官徑自究治。 凡軍裝盤纏,隆慶五 年議准,凡州縣清出應解之軍,責令本戶或本里照 依丁糧,幫貼軍裝盤費。其長解工食,一體幫貼。沿途 路米,雖千五百里之外,不准關支。 凡清軍賞罰,隆 慶五年題准,「凡布按二司清軍官,各分定屬府一半, 照依分巡分守事例,按月巡歷。其府州縣正官督同 佐貳官同心清理。如有未及分數者,聽清軍御史指 名參奏,比照錢糧未完事例,遞加罰治。雖經行取陞 遷,不許離任。其清理有法者,分別獎薦。」 凡編造冊 單五年題准,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州縣將兜底類、 姓、類、衛格眼冊依期攢造。冊前仍揭原額若干、新收 若干,某年查明住勾若干,見今清勾若干,務要總撒 相投,字無譌落,類送兵部。通將洪武以來舊冊互查。 中閒如有以「越」稱吳,以錢易趙,及埋沒欺隱等弊,聽 本部從重參究。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五年六月,兵部覆保定巡撫宋 纁奏,令保定總兵、真定遊擊及巡撫標下三枝兵,值 秋防時,俱還各鎮城團練,易州紫荊關等處,第以常 戍兵守之。撫臣量選馬步奇兵三百名,屯住易州,往 來備禦,有警則調度各官兵應援,可以省行糧、休息 軍士。報可。」

隆慶六年,准逃軍降級,九邊官軍功次給賞。又定小旗併鎗、《懷遠》、防守、捕盜、陞降之例,及軍役、軍政并《攢 造軍冊》諸制。又以撫臣言,練浙江土兵。

按《明會典》、「凡缺少班軍降級」,隆慶六年題准行各處 督撫官,將營衛將領、千把總官所部軍,逃亡三分以 上者降一級;五分以上者降二級。歲終會同具奏。 凡查覈功次,六年題准,九邊官軍獲有擒斬功次,本 處巡按御史速行覈實,一面查收貯庫撫按贓罰,或 別項應動銀兩,就將願賞者照數給賞;一面速將覈 冊「奏繳,兵部即行題請陞賞。候禮部送銀到部,兵部 即便差官齎送,以補前數。其一應動支補還出入之 數,俱聽巡按御史徑自查理造冊交代,督撫官不許 干預。巡按先將應動銀兩具數奏知。沿海腹裡地方, 賞功銀兩,原不由內府給發,各該巡按照《九邊》例,一 體先行給賞。」又題准:「各邊海去處,除係大敵決勝,一 鼓成功外,其陸續零斬功次,覈勘之時,寧多擬賞,毋 多擬陞。」 凡併鎗違限,隆慶六年詔:「總小旗併鎗年 及三十歲、十年外人文不到部者,量照武職襲替例。 南北直隸、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 年之內;江西、浙江、廣東、廣西、福建、四川、雲南、貴州,俱 限十五年之外,免其查革。」此外再有耽延不行告併 者,方行革充軍役。又例,凡總小旗弟男子姪父祖不 曾併鎗者,係是隔輩,不准併鎗,革充軍役。 又按《會 典》:廣西防守,隆慶六年議准將融縣千戶所旗軍五 十名,并抽取融縣在城民兵七十名,調撥懷遠縣地 方防守。 凡在外巡捕,隆慶六年,題准《捕盜條格》,各 州縣掌印巡捕「官,有盜至十名者降一級,二十名者 降二級,三十名者罷其官。各兵備及該道官所屬有 盜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級,七十名者降二級,百名以 上者罷其官。撫按官有隱匿不行參奏者,聽兵部都 察院及科道參奏重治。若果地方有盜,即行申報上 司,就便捕滅。上司官若聞地方有盜,即撥兵馬就便」 捕滅者,免究,仍錄敘。其捕盜之功,量多寡為陞賞。 凡重役:隆慶六年,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遇 有事故,如果戶內人丁消耗,只併一處勾丁補役,其 餘悉行開豁。毋得展轉勾攝,剝削無辜。亦不許指此 為由,徇私賣放,空歇軍伍。違者各治以罪。」 又令:凡 各司府州縣,除逃故祖軍的派戶丁照例「清解外,其 餘勾單重隸者,止從改調衛所。其重役者毋得妄解。 佃戶、女戶同姓名而異籍者,悉聽開豁。候各巡按清 軍御史差滿,造冊送部。如軍衛有司官不遵條約,朦 朧占恡,或夤緣枉縱者,御史參究。」 凡冒名:隆慶六 年,詔:「軍戶有丁倒戶絕,并同名同姓被人妄報連年 勾擾者,有司從公體勘得實」,即轉達該府兵部開豁。

凡存恤。隆慶六年題准、凡將官不善撫恤、致有逃

亡二分以下者,附過三分以下者降一級,五分以下 者降二級。年終兵備報督撫會奏。 又按《會典》,凡查 點守衛軍。隆慶六年題准,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 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 與本軍懸帶。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 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皇城四門巡視。隆慶六年,每 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又按 《會典》,凡邊臣奏請,隆慶六年題准:各邊鎮督撫等官, 但係軍機,俱要密封完固題奏,不得預先漏洩。通政 司上本與司禮監發本,俱要一體嚴密。 又按《會典》, 凡勾補軍士,隆慶六年令:凡清軍御史,今後清出軍 丁,除正軍外,仍于戶內另審一殷實戶丁聽繼。如有 逃亡,即勾聽繼之人應補。若聽繼之人別有逃躲,則 罪坐戶頭。捕獲原逃,免其補伍。仍併造入《軍由軍冊》, 以便稽查。 凡軍裝盤纏。六年,議准「凡清軍御史,務 督有司清解軍人,審定田產,酌為供幫常數,填入由 帖,嚴令戶丁以時齎送,或聽本軍回籍類收,不許有 缺。」 凡清軍賞罰。六年,令府、州縣掌印清軍官完軍 八分以上者薦,七分以下者獎,六分以下者戒飭,五 分以下者參降。營衛官員,無分將領千把總不善撫 卹,致有逃亡者,二分以下者附過,三分以下者降一 級,五分以下者降二級。每年終、各兵備道呈報督撫 衙門,會同具奏。 六年令凡攢造軍冊,務照兵部節 題事理、并發去格式,除祖戶名不許擅為更易外,其 餘戶丁審據的確正名照例分立新收,開除實在。仍 于實在項下另立二款:一曰見役,下係軍丁某人。二 曰聽繼,下係軍丁某人。其除去本身者務要開收之 數相當,以備勾解。 凡清軍有司將應清軍丁及充 發永遠軍人,查審詳明。每解軍一起即造為一冊。將 本軍丁產貫址、及所定衛分、俱開寫在內、以便查考。 以後每遇大造黃冊之年總造送部、名曰「軍籍文冊。」 其各軍由帖,亦十年一次更給 凡各清軍御史、務 督所屬清軍官、將見年《均徭冊》內人丁審係軍戶者 摘入軍黃冊內仍將祖軍名籍充調衛分接補來歷 填造「民黃」及《均徭》冊內貫串歸一。不許隱漏壯丁。其 《兜底》三冊、一體查同登造 凡各清軍御史、今後造 軍黃兜底等冊。務照節題式樣、總開于前。撒附于後縣開縣總各都之撒必合一縣之總。都開都總。各社 之撒必合一都之總。社開社總。各軍之撒必合一社 之總。在「《類衛冊》,則各衛之撒必合一縣之總。各軍之 撒必合一衛之總。在《類姓冊》,則各姓之撒必合一縣 之總,各軍之撒必合一姓之總。仍要逐名查對,備開 充調接補來歷、戶丁支派,不許一軍重造,兩軍兩軍 合併為一,違者重究,駁回改造。 凡清軍御史將軍 黃冊,行各該委官親自檢查,如有差譌,即行駁造。如 經歷司道駁回者,府自造,不得復累州縣。經部駁回 者,司道自造,不得復累府。違者聽各該撫按官參究。

凡各府州縣、將新舊軍民等冊、明注全、缺計紙印

鈐。其攢造新冊除送部外若存留司府州縣者,通送 清軍御史首尾印鈐發回貯庫。仍置簿一扇將各項 冊籍、備開某年某冊幾本、計紙若干張登記明白。照 前送印發回收貯巡按清軍御史出巡逐一查明。若 有損失罪坐典守之人冊籍即行補緝 凡造新勾 單、務查的確貫址充調接補來歷送部覈實發清。不 許將遠年逃故軍士朦朧混造到部者,查明立案。其 曾經奉例改調各清軍官,速查明備造冊類,送各《清 軍御史》覈實,候差滿之日,造冊送部,轉行各清軍兵 備道,弔取各該衛所軍冊,查照除豁。如有占恡,不與 除豁,復行勾擾者,聽御史指名參究。 《凡清軍御史, 督令有司衛所》清出軍人,即照《兵部發去由式》,將本 軍合戶人丁、地產并「軍繼、軍裝」,填寫由內印鈐,給付 本軍收照。到邊之日,督撫官定有衛分,該道一併填 註,以便稽考。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二月,浙江巡按謝廷傑請罷客 兵以恤疲省,練土兵以濟實用。其略言:「浙中民困水 澇,正賦多逋,儲畜空虛,壯丁遠戍,萬一寇至,可為隱 憂。且今薊鎮徵兵八千,費安家銀四萬,載送之舟八 百,儻閩廣閒復有此情,徵費愈多。驅深耕易耨之良, 釀帶牛佩犢之俗,以下農計之,萬人從軍,五萬人無 食。從軍既久,不習為農。他日戍歸,必群起而嘯聚。故 金、衢、溫、處閒強禦之夫,根連黨結,非獨浙中之憂,亦 天下之憂也。臣故願罷客兵,以恤疲省。」昔浙民常苦 倭患矣,談戰則股慄,拘之即戎,妻子相涕泣而別。無 何,遂以應兵為奇貨,而天下往往多稱浙兵。夫浙故 無兵,其以有兵名,自勝倭始。他省故「有兵。其兵不可 用,由鼓舞之無具也。況北人剛勁有膂力,乃謂無兵, 誰其信之?假能以待浙兵者,待本土之兵,當必爭先 獻技,希賞圖功,不尢勝于浙兵之可恃哉!臣故願練 土兵以濟實用。惟上軫念浙中自薊鎮徵兵以後,他 省各邊不得藉口,令亟練土兵以為久計。」事下兵部, 覆徵調浙兵,專為防「守薊鎮,他省自不得比,以後雖 有急變,不得徵調。」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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