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5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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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五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九康熙十一則

戎政典第五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四十一[编辑]

皇清九[编辑]

康熙十年[编辑]

八月初八日

上諭、「吏、兵二部:差官巡察各地方。」及差遣大臣閱視

兵馬等事。前經條奏、俱著候旨舉行。今思巡察地方、關係吏治民生、閱視兵馬、關係邊防軍務俱屬緊要應差遣何項官員?著九卿科道、會同確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按丁披甲。康熙十年議定漢軍佐領下:

壯丁,多者,仍令五名披甲一副,少者照現在數披甲,每佐領下不得過四十副 。凡優恤退甲兵丁,康熙十年題准,委署護軍校、《驍騎校及前鋒護軍、撥什庫》兵丁得過軍功,有患病退甲,傷殘退甲,六十歲以上,年老退甲者,該都統及外省將軍、副都統等查驗咨送,磨對冊籍,果實,咨戶部,月給銀一兩、米一斛。微績效力者不准。如假冒,咨送該管官及本人,分別議處。至寧古塔

盛京等處駐防之人、止給銀、不給米。其遊牧地方

之人,概不准給 。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年題准、「內外射箭賞給」 、暫行停止

康熙十一年

四月十八日

上諭吏、兵二部:「陝西幅員遼闊,邊疆重地,防禦宜周。」

省城有「將軍滿兵駐防,總督衙門應移駐近邊扼要地方,專管陝西,以便控制。其山西省附近京師,應照山東、河南例,令該撫料理。爾二部會同詳議具奏。」 特諭。

《大清會典》:凡議敘委署,康熙十一年題准總督、提督、

總兵官標下部冊,「有名效用人員,有殺賊功次者,照把總例議敘 。」 凡議敘攻城,康熙十一年題准;「奏報軍功不實者,將軍、督提降二級,總兵官降三級,俱留任。」 謊報官,革職 。凡妄冒軍功,康熙十一年題准,將他人之功妄作己功者,降三級調用 。凡陣亡殉難卹典,康熙十一年題准,陣亡殉難官員,三品職任以上,准廕「子弟一人,以守備用。四品職任以下,把總以上,准廕子弟一人,以衛千總用 。」 凡點驗標營,康熙十一年題准停止差官查驗,各營內如有老弱兵丁、倒斃馬匹,即行申報,聽該督撫提鎮按季造冊報部。如有兵馬不強,盔甲不齊,營伍不實,剋扣兵餉等弊,該督提不時密訪,若互相徇庇,事發,該管官併督、撫、提鎮等分別治罪 。凡貽誤軍務,康熙十一年題准,「兼轄統轄官不行查參者,俱照揭報劣員」 之例處分 。凡營兵私逃,《舊例》該管各官俱降一級留任,若虐兵致逃者,降一級調用。護解兵丁與逃人同逃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題准,營兵私逃,專管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六個月。若該「管官苦累兵丁,以致逃走者,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 凡營兵結黨欺官,舊例,「兵丁抗糧,地方官追比時,眾兵擁奪人犯,該管官革職提問,兼轄官降三級調用。」 康熙十一年題准「該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不知情者革職,兼轄官知情者革職,不知情者降二級留任 。」 凡營兵生事擾民,康熙十一年題准:「私差營兵,未至生事擾民者,專管官革職,免提問,上司照例治罪。若武弁在地方殘害百姓者,革職。致死者,革職提問。兼轄官不行揭報者,降二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 。」 凡營兵反叛,康熙十一年題准「營兵反叛,該管各官俱革職,統轄官降二級留任」 ,提督罰俸一年 。凡營兵譟變舊例,官員如有稽遲兵餉,侵剋暴虐等弊,許兵丁赴督撫、提鎮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譁者,為首之人正法。若該管官亡故,營兵借言嚇詐者,為首之人亦正法。若營兵鼓譟逃走,該管官降一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營兵鼓譟作亂,該管官及總兵官各降二級留任,該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康熙十一年題准:提鎮標兵譟變,該管官及提鎮俱降二級調用。至中軍承理錢糧,如本營兵變革職,別營兵變與該管

官一體降二級調用。總兵官所轄營兵譟變,總兵官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提鎮徇隱不行題參及參不以實者,降二級調用。兵丁赴督、撫、提、鎮具告,不准者,許赴部具告;越訴者不准。

凡家人食糧。康熙十一年題准、督提鎮將使

令之人掛名食糧者、各降二級調用 凡兵丁為盜。康熙十一年題准、營兵為盜窩盜、若在該管官因公他出之後、事發於未回之前者免議

又題准:「官員約束不嚴,以致招撫兵丁復聚。」

為盜者,耑管官降一級調用 。凡武弁為盜,舊例效用官為盜者,該提鎮降三級調用。康熙十一年題准:提鎮標下效用官為盜者,該提鎮降三級調用。若營弁為盜,該管官降三級調用,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統轄總兵官降一級留任。凡發兵違約

國初定、發兵之時、或在家、或在外、違限者、該管參

領佐領等官、每兵一名罰銀五兩。若至革職等重罪,候

旨定「奪。兵丁不遵約束、違抗者、酌量罪犯責治。」該管

「官仍行議處。」 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出征,在家規避不起身者,革職。在外違約者,革職提問。護軍、撥什庫兵丁等,在家規避不起身者,鞭一百,仍發往軍前。在外違約者,鞭一百,所獲人口入官。若係差遣之處,不遵號令違誤者,鞭一百。出兵之處,不遵號令妄行者,為首人正法。餘俱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該管官罰俸」 一年 。凡軍犯發遣,康熙十一年,覆准:「軍犯免其墩鎖,令該管官曲意防範,無令至於饑寒。若致脫逃,該管官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 。」 又題准:「中途脫逃,不差的役,押解之官住俸勒限一年督緝。限內不獲,該撫題參,罰俸一年,行文各省照案緝拿。」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城內夜禁。舊例,城內起更後,柵欄關閉。

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來。步軍校等分定街道、輪班值宿。步軍副尉等仍行巡邏。兵部不時差官查驗。若柵欄不行關閉。官兵曠班、及不支更者、步軍副尉一併議處。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門差遣外、如有喪事生產、及問疾

請醫,祭祀、嫁娶、宴會往來者,許步軍官兵等詳問事故,及本都統、佐領姓名,開柵放出,仍遞交附近該值兵丁,次日即報步軍總尉、步軍副尉,詳問果實,免其送部。如無事詐稱者,送部議處。起更之後,私自夜行者,係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記明報部。係官員或婦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鄰佑說知,拿獲時辰,次日報部。若係民人即行羈留。其拿獲時辰。亦向鄰佑說知。王以下及官員請

旨:「交部議處,民人鞭二十七,被獲之人各罰銀一兩。」

給與拿獲兵丁。若步軍官兵或徇隱不報,或受賄縱放,或被㫄人拿獲出首者,步軍校從重議處。《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罰銀三兩給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拿挨至起更後方向鄰佑說知,或竟不向鄰佑說知者,撥什庫兵丁及步軍校亦照此例議處。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無故夜行,罰俸一個月,街道柵欄不行關閉,值宿撥什庫,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拿獲之人逃脫者,值宿步軍校值巡步軍副尉,俱罰俸一個月,《撥什庫》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將拿獲之人得財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拿不向鄰佑說知者,值宿步軍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兵丁俱鞭一百。該管官知情扶同者革職 。凡侵欺賞給舊例,該管官將兵丁賞給侵欺者,革職,交刑部同官知情不行實供者,罰俸一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同官不知情者,罰俸一個月;知情不實供者,罰俸一年 。凡點驗官員軍器舊例,點驗官員軍器時,如盔甲弓矢等項全無,又不親到者,革職。軍器缺額者,罰俸一個月。箭上無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罰俸兩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軍器缺額及不堪者,罰俸兩個月。聚集之處及射期不到者,罰俸一個月 。」 凡披甲違例,康熙十二年題准:披甲違例者,該參領罰俸一個月,佐領、驍騎校各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五十 。凡優恤退甲兵丁,康熙十二年題准:如未經效力,假稱咨送,及尚堪披甲,捏詞退甲者,該管佐領、驍騎校,罰俸六個月。不行詳查之參領、協領,罰俸三個月,都統、將軍、副都統,罰俸一個月 。凡克城等第,康熙十二年議准,敘功時,如攻戰未勞而謊稱勞,敵寡而謊稱眾者,將兵主此次功績,俱不准,仍行革職 。凡招撫官兵船隻,康熙十二年覆准,招撫兵一千名以上,船三

考證

十隻以上者作為五等軍功;兵一千五百名,船四十隻以上者為四等軍功;兵二千名,船五十隻以上者為三等軍功;兵二千五百名,船六十隻以上者為二等軍功;兵三千名,船七十隻以上者為頭等軍功;兵三千五百名,船八十隻以上者為「頭等第一軍功。如招撫偽王居住之府城者,作為頭等第一軍功,府作」 為頭等軍功,州作為二等軍功,縣作為三等軍功,衛所作為四等軍功,有名寨崖作為五等軍功。其參贊之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分發將領與將領下遣去頭目,以及預事等官,俱准議敘。如以少稱多,以空城作實城者,照例治罪 。凡卹賞身價,康熙十二年題准,都統照一等精奇尼哈番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照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參領、照「一等阿達哈哈番」 例給與身價 。凡優恤陣亡官兵家口

國初定:前鋒護軍撥什庫兵丁陣亡及傷廢亡故。

人之妻子,家無養贍者,該參領、佐領、驍騎校具結送該都統咨部,每月准給一半銀米。若非係陣亡,朦混咨送者,該管官治罪。康熙十二年題准:不係陣亡,朦混咨送者,該佐領、驍騎校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 。凡給發兵丁器械,康熙十二年題准,八旗新披甲兵丁,部發軍器馬匹,後停給馬 ,凡軍器出城。康熙十二年題准、守門官將無印票盔甲私行放出者、罰俸三個月,撥什庫兵丁鞭五十 。凡軍器出邊

國初定:「蒙古差來員役,王等不許賞給軍器等物。」

若經奏請

俞旨者、方准給與。其邊口地方、兵部差官員筆帖式

前往搜查果係

欽賞喀爾喀、厄魯特者、照理藩院所給印文、放出私

買帶去者,不准放出。康熙十二年覆准:官員將軍器私賣,私給喀爾喀、厄魯特者革職,其物入官,平人交刑部治罪。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首先戰功,康熙十三年題准:大兵

所到之處,或敵人挖掘溝塹,安設木柵排列,挨牌相敵,或大列陣勢相敵。我兵勞苦攻戰,敵人不動時,兵丁有能於眾營內挺身前進、眾營尾後敗敵者,為首人賞銀五十兩,授為守備;第二人賞銀四十兩,授為千總;第三人賞銀三十兩,授為把總。遇該省缺出,即准先用。若齊力交鋒之際,有能於本營內越眾衝鋒,本營尾後克敵者,為首人賞銀三十兩,授為千總;第二人賞銀二十兩,授為把總;遇該營缺出,即准先用。若遇敵水戰,有能躍入敵船,殺敗賊眾得獲者,驗明船隻大小,分為三等。如係頭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一百兩,授為都司僉書;第二人賞銀八十兩,授為守備;第三人賞銀六十兩,授為千總;第四人賞銀四十兩,授為把總,本船首領官加三級,同戰官加二級。係二等船隻,為首人賞銀八十兩,授為守備;第二人賞銀六十兩,授為千總;第三人賞銀四十兩,授為把總,本船首領官加二級,同戰官加一級。係三等船隻,為首人賞銀六十兩,授為千總;第二人賞銀四十兩,授為把總,本船首領官加一級,同戰官紀錄一次,各照職銜准其先用。如係空船、小船及敗走船隻者,不在授官給賞之例。其造冊具題時,務將敵兵多寡、船隻大小,攻戰勞苦情形,并首先官兵姓名,逐一據實開列。若鋪飾謊奏者,將軍以下照「攻城」 例議處 。凡陣亡加贈,康熙十三年題准,總兵官加贈三級,副將、參將各加贈二級。遊擊都司、都司僉書、守備,各加贈一級。至加遊擊銜以上閒散官,亦准加贈一級。應得祭葬,行禮、工二部議奏 。「《凡陣亡徇難卹典》,康熙十三年題准。有部劄之閒散各官陣亡者,亦准廕子弟一人,以衛千總用 。」 凡家人食糧,康熙十三年題准。督、提、鎮家下,如有熟諳弓馬精健人丁,准其入營頂補。兵數。至副、參、遊、都、守等官家下,果有熟諳弓馬精健人丁,許該督、撫、提、鎮保結,准其入營。如將懦弱不諳弓馬之人充數者,各弁及該督、撫、提、鎮一併從重議處 。凡議敘披甲奴僕,康熙十三年題准;八旗下披甲奴僕得過三個頭等功牌,准其開戶 。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康熙十三年題准提督「卹銀八百兩,總兵官七百兩,副將六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都司四百兩,都司僉書三百五十兩,守備三百兩,守禦所千總二百五十兩,衛千總二百兩,營千總一百五十兩,把總一百兩,馬兵七十兩,步兵五十兩。外委官員不論大小,照馬兵例 。」 凡被傷

卹賞,康熙十三年題准,頭等傷給銀三十兩,二等傷二十五兩,三等傷二十兩,四等傷十五兩,五等傷十兩 。凡軍器出城,康熙十三年題准,文武官員帶有軍器出京者,係旗下人,該都統出給印文。係漢人,本地方官出具保結,若無印文保結,兵部不准給票 。凡披甲奴僕得功,康熙十三年題准,與披甲人一體議敘,應給官職者,照「《登城》例,准其出戶。」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委署,康熙十四年題准,部冊無名。

「效用人員初次立功者,該督獎賞,移送姓名到部註冊。嗣後立功,照部冊有名人員例議敘。」 凡軍器出邊,康熙十四年覆准:蒙古如有帶去人口及軍器鋼鐵等物出邊者,務照部內所給印票詳對數目相符,方准放出,溢數者拿送。縱令私帶者,守關官員議處。直隸、山西地方軍民人等,有偷賣人口及軍器鋼鐵等物於蒙古者,該管官及私賣之人一併治罪 。凡砲位,康熙十四年,鑄造紅衣砲八十位,長七尺三寸,口內徑二寸七分,口外徑四寸九分,底徑六寸七分,鐵子重三觔,用火藥一觔半,車輛全。

康熙十五年

五月初二日

上諭兵部:「《自逆賊》煽亂以來,各省綠旗官員兵丁勦」

「禦賊寇,恢復地方,戮力行間,著有勞績,朕心時切軫念。凡以前奉旨事平議敘者,爾部逐一察明功次,即行議敘,以昭朕酬庸鼓勵之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大清會典》:「凡製造官弓」、

國初定、八旗弓匠製造官弓。造成日、每旗令侍衛

護衛等官到部,分別等第。頭等弓,每張匠役賞銀一兩,二等弓五錢。監造頭目頭等弓,每張賞銀三錢,二等弓一錢五分,三等弓無賞罰。四等弓,每張匠役及頭目各責五鞭,五等弓各責十鞭。應得賞銀,每鞭抵算銀三錢,不足抵算者鞭責。其賞銀移咨戶部給發。康熙十五年停止給賞 。凡製造官箭箭匠,康熙十五年,裁六名。凡造作不合式

國初定:八旗匠役,若違式私造弓箭貨賣者鞭五。

十、所賣弓箭,一半給拿獲之人,一半入官。康熙十五年題准,「匠役將弓箭不如式製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物入官,匠役從重議處。」

凡砲位:康熙十五年,鑄造紅衣砲五十二位。

欽定名號為「神威無敵大將軍。」內銅紅衣砲八位。每

位重二千二百七十四觔,長七尺七寸,底徑一尺二寸,口徑一尺,膛口三寸七分,鐵子重八觔,用藥四觔,車輛全。銅紅衣砲二十四位,每位重一千六百一十三觔,長七尺六寸,底徑一尺一寸,口徑八寸五分,膛口三寸三分,鐵子重六觔,用藥三觔,車輛全。木裹紅衣砲二十位,每位重八百一十七觔,式樣照前,車輛全。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官兵為盜,康熙十六年覆准,奉天、

「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駐防官兵及家人為盜者,俱照例處分。其將軍、副都統免議。佐領、防禦、驍騎校照各城防禦處分,協領、參領照防守尉處分。至將軍、副都統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為盜者,罰俸六個月。七人至十人為盜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至十五人為盜者,罰俸一」 年。十六人至二十人為盜者,降一級留任。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為盜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為盜者,降三級調用。該管官自行拿獲,免議。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招撫,康熙十七年題准:現任官員

如有陸續招撫偽官兵至五百名以上、難民至二千名以上者,准合并議敘。「招撫偽官兵五百名以上,或頭號賊船五隻以上、二號賊船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二十隻以上,或難民二千名以上者,准紀錄一次。」 「招撫偽官兵二千名以上,頭號賊船十隻以上、二號賊船二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四十隻以上、難民五千名」 以上者,文官加一級,武官加銜一等;招撫偽官兵四千名以上,頭號賊船十五隻以上,二號賊船三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六十隻以上,難民一萬名以上者,文官加二級,武官加銜二等;招撫偽官兵六千名以上,頭號賊船二十隻以上,二號賊船四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八十隻以上,難民一萬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三級,武官加銜三等招撫偽官兵八千名以上,頭號賊船二十五隻以上、二號賊船五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一百隻以上,「難民。」

「二萬名以上者,文官加四級,武官加銜四等。招撫偽官兵一萬名以上,頭號賊船三十隻以上、二號賊船六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一百二十隻以上;難民二萬五千名以上者,文官加五級,武官加銜五等;如數多者,照數加級。」 候選文武官文武進士、舉人、廕貢、監生、武生,若能照此例招撫者,俱於補官日照例紀錄加級。其文生員,如「招撫偽官兵五百名以上,頭號賊船五隻以上、二號賊船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二十隻以上,難民二千名以上者,送禮部移咨國子監讀書。」 「招撫偽官兵二千名以上,頭號賊船十隻以上、二號賊船二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四十隻以上,難民五千名以上者,授為功貢,免其坐監;准即考」 定,以州同、州判缺用,數多者,照數加級。效用人員:「招撫偽官兵五百名以上,頭號賊船五隻以上,二號賊船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二十隻以上,難民二千名以上,如係《部冊》有名人員,文職授為正九品,武職給與千總劄付。《部冊》無名人員,文職授為從九品,武職給與把總劄付。如數多者,俱照所給劄」 付品級加級;不及數者,不准議敘,酌量獎賞。其遣發招撫之官,「招撫偽官兵五千名以上,頭號賊船十五隻以上、二號賊船三十隻以上、三號賊船六十隻以上,難民一萬名以上者,紀錄一次。招撫偽官兵一萬名以上,頭號賊船三十隻以上、二號賊船六十隻以上、三號賊船一百二十隻以上,難民」 二萬五千名以上者,加一級。多者照數加級。若以少稱多,謊奏請功者,具題官降二級,留任呈報官革職 。凡裁革人役,康熙十七年題准:「直省經制兵丁,不許充伴儅軍牢,夜不收劊子手、旗手及馬夫、水夫等役。違者,該督撫題參,從重治罪。若不行題參,事發營員從重治罪,督撫照徇庇」 例議處。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康熙十七年覆准鄉勇助戰陣亡者,照步兵例減半給賞 。凡直省兵丁盔甲,康熙十七年題准直省兵丁鐵盔甲,每頂副減定三兩七錢 。凡武狀元銅盔甲,三年一次,本部成造,交送兵部。

康熙十八年

正月初五日

上諭盛京將軍安、《褚護》:「今據鎮守寧古塔烏喇將軍」

巴海寄字與侍衛《瓢子》對奏云:「副都統布克韜還自盛京,向眾宣言,已經遷移盛京之人,出兵不行差遣,凡有事故,俱照寧古塔例,寬至五年,始行結案。遷移之人,皆加級賞賚。其時適值將布克韜補授副都統鄂泰員缺,移文到彼。宣旨畢,布克韜復向達布都、杜牛諾海、祁木訥等言:伊得補副都統之故,爾等亦應遷移。因此達布都、杜牛諾海、祁木訥等俱各率本佐領,於正月初六初十日與從前原欲遷移佐領一同遷移。唯副都統查努喀、瓦柳、杜布達喀、阿巴泰、巴牛堪、屠木柱、賈齊哈七佐領並納達納半佐領,仍欲留彼。其先不願遷者,今既欣然欲遷,望兩侍衛轉奏」 等語。觀此,則達布都、杜牛諾海、祁木訥「等所言遷移是實,若將伊等於盛京安插,則地方窄狹,所分田土遙遠,必致糜費錢糧。爾來京師,曾面奏云,欲於山海關以外諸城分設駐防、協領、副都統,將舊官兵歸併一處駐劄,似為有益。今詳繹爾言甚當,應速行之。其地方遠近,田土多寡,會同彼處大臣詳議具奏。特諭 。」 三月二十一日。

上諭兵部:「我國家開創大業,軍法最為嚴明。凡擊斬」

賊眾,攻取城池,必據實奏報,復行確核,功罪昭著,故能信賞必罰,鼓勵戎行,並無虛偽冒功之弊。今自用兵以來,每覽各處《奏捷章疏》,其中固有實在建功者,亦有虛詞妄報者。如擊敗賊兵,動稱斬殺甚多,或云數千,或云萬餘,或云不計其數,甚至賊棄空城,或云如何攻取,如何恢復,妄行謊報,微功小寇任意鋪張議敘之時,希冀濫邀陞賞,殊非人臣事上勿欺、實心為國之誼。以後各處領兵大將軍、將軍、督撫提鎮等,務須洗心滌慮,勿蹈前轍。凡於報捷,必確核功績,據實上聞。如因仍陋習,冒濫軍功;或被㫄人舉首,或別經發覺,定以軍法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通加嚴飭,併曉諭官兵一體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奴僕叛主投營,康熙十八年題准奴僕

「叛主投營」 ,耑管官知而不舉者,降二級調用。兼轄統轄官各降一級留任。不知者,耑管官罰俸一年,兼轄統轄官罰俸六個月 。《凡軍令》,康熙十八年

諭領兵諸王將軍等:「借通賊為名、燒民房舍、擄掠子」

女、「搶奪財物、或分兵所往之處、私自擄掠者、『《令》』」

該督撫題參治罪。如督撫隱匿,事發日督撫革職 。凡《親隨甲兵》,康熙十八年覆准,散秩大臣准隨甲兵一名 。凡《八旗甲兵盔甲》,康熙十八年題准,《護軍盔甲》,每頂副折給銀四兩八錢八分三釐。《馬步兵盔甲》折給銀四兩一分五釐。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九年題准紅衣、

等砲。令每年春秋二季演放 。凡攻城救人

《國初定》:「攻城不克,將城下被傷之人,有能救回者。」

「照被傷人應得卹賞」 例減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傷人出一分,給能救之人。如將屍骸救出者,令同領戰官給銀三十兩。康熙十九年題准:或攻城,或野戰,如將陣亡屍骸不能救出者,同戰之參領、閒散官、護軍校、驍騎校,降二級調用。領戰之夸蘭大,降一級調用。領戰之大臣罰俸一年 。凡議敘披甲奴僕,康熙十九年,令得過兩個頭等功牌者,亦准開戶 。凡造作不合式,康熙十九年題准製造盔甲,其鐵務要摺打鋥光。製造箭枝,務要箭心堅長,手鑽安釘。如草率造作,匠役人等一併治罪 。凡解送砲位,康熙十九年議定各省大小銅砲,多餘鐵砲,俱令查送來京。鐵砲朽壞者,銷毀作鐵備用 。又議准鐵砲解「送勞民,多餘者准留原處收貯 。」 又,

諭直隸沿邊及路險地方各砲。不必解送。 凡《禁令》

康熙十九年,議准「嚴禁民間私鑄大小砲位,犯者與匠役一併處斬,妻子家產入官;鄰佑、里長擬絞監候;專汛文武官革職,兼轄文武官降四級調用,督、撫、提、鎮降二級留任。」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凡殘廢卹賞、

國初定:「出征被傷殘廢之人,或雙目不見,或兩手」

不能展動,或兩足不能行走及聲啞者,除給一半身價外,加銀三十兩。一手一足脫落者,加銀二十兩。若傷一目或兩目,或一手不能展動,一足不能行走,或兩耳聾蔽者,加銀十兩。或一手有一二指不能屈伸,難以持弓,或足瘸,或齒折一半,言語不清者,照例給與一半身價。或傷手一、二指,或傷足未瘸,或折傷三四足指、或一耳聾蔽者,照給半價例減銀十兩。此等傷痕、俱令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驗明具結咨部。康熙二十年題准:出征傷殘之人俟回京三年後照該旗咨送緣由驗看。傷廢果符、分別具題照例卹賞 。凡優卹出征病故兵丁。康熙二十年

恩詔出征病故文武虛職三四品官、卹銀五十兩《五》

六品官四十兩,七品以下官三十兩 。凡砲位,康熙二十年造銅砲二百四十位。

欽定名號為「神威將軍。」每位重三百九十觔,長六尺。

六寸。火門後徑五寸四分,口徑三寸二分。用合膛鉛彈,重十八兩,用藥八兩,中鵠至一百弓,用藥九兩,中鵠至一百五十弓。口箍上立星表,與《甲乙》線相等。車輛全 。凡解送砲位,康熙二十年令松江銅砲本處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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