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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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二

  明一總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六卷

兵餉部彙考二[编辑]

明一[编辑]

明制:內外屯鎮各軍糧餉數目:

按《明會典》:「薊州原餉,額屯糧一十一萬六千六百餘 石, 民運糧一十一萬石,布一十萬疋,棉花一十萬 斤, 漕糧二十四萬石, 鹽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 十一兩三錢, 京運銀五萬兩。」

見餉額,主兵民運銀九千七百三十一兩四錢零。國 初,有山東布花,廣平、保定闊布,順天等府稅糧馬草。 景泰而後,節年遞加。嘉靖間,加派山東、河南、順天等 府本折,至四十四年分,永平鎮始得其半。隆慶間,又 加添大名、保定及薊州等四處銀。萬曆間,議將山東、 河南銀解部轉發,其徑解本鎮者,止有順天等府、薊 州等處 漕糧五萬石。成化中,遮洋總運二十四萬 石,皆本色。弘治初,始議改折。嘉靖間,分鎮止得本色 十萬石,折色八萬石。萬曆初,以折色改解太倉,名「兌 軍銀。」後又以本色五萬改撥通倉, 京運年例銀二 十一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兩一錢零。前無定例,或一 二萬,或三四萬,歲間一發,旋即報罷。嘉靖二十一年, 歲發三萬,後增募軍銀五萬,至末年,始議為經制。 客兵屯糧料五萬三千五百六十八石六斗三升,折 色地畝馬草銀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兩六錢三分 六釐。景泰中,勘出荒地一萬二千頃,正德間止得七 千頃,後又查出四萬八千餘頃。嘉靖末,屯糧大約十 萬餘石,馬草地畝銀二萬餘「兩,分鎮後薊得其六,永 得其四。」 民運銀一萬八千二十四兩八錢五分六 釐,山東民兵工食銀五萬六千兩,遵化營民壯工食 銀四千四百六十四兩。其額派加派,例見主兵 鹽 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三錢五分。國初原無 定額,成化而後,多者二十餘萬引,少者十餘萬引。或 間歲一發,或數年一發。嘉靖後,軍餉歲增,始議引鹽 抵充年例。 京運年例銀二十萬八千七百六十六 兩二錢八分二釐二毫;主兵年例,自嘉靖二十一年 始;客兵自嘉靖二十九年始,後費至二三十萬或四 五十萬,末年始有定制。萬曆八年題將昌平鎮、寧夏 入衛兵馬行糧料草,并春秋兩賞銀三萬四千六百 一兩二錢三分。改入薊鎮為欒陽新募土兵支用。今 共存此數。 「撫裔」銀一萬五千兩、 賞軍銀一萬三 千八百餘兩。係萬曆四年數以後不等。

永平原餉額屯糧料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二石五斗 二升,折色銀五千六百二十七兩九錢五分 ;民運 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折色銀七萬七千六 百一十七兩八錢七釐 ;漕糧五萬六千石,折銀四 萬一千六百兩。 京運銀二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 八錢九分。 鹽引四萬二千五百引,原無定額。隆慶 四年准照薊鎮開派。萬曆元年議止。二年、准將薊鎮 分派。四年議止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一石四升。

民運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四斗六勺。折

色銀二萬八千九十兩四錢七分八釐七毫。「民壯工 食銀一萬二千六百一十八兩,自嘉靖四十四年分 鎮後撥給。隆慶五年,議改京東等州縣本色於薊、密 二鎮,以二鎮年例銀扣數抵補。萬曆元年,議將山東、 河南折色并兌軍糧,俱解部發邊。」其順天諸府,民運 仍解本鎮。 京運年例銀一十二萬二千七百二十 一兩六錢七分八釐二毫。自分鎮後已有定額,復以 民運催徵不一,始議增主兵年例,而客兵倍之。萬曆 元年題准、「主兵兼支」,遂為定制。

客兵屯草折銀三千二百二十九兩五錢六分五釐。

民運本色草、三十萬一千九百一十二束 。《京運》

銀一十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六兩九錢二分一釐九 毫。

密雲原餉額、屯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斗五升。 民運糧五萬五千石。 漕糧一萬五千石。 京運銀 二萬五千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六千六百四十六石七斗五升 三合九勺,地畝銀二百九十兩二錢四分五釐五毫。 洪武初,密雲、中、後二衛共五百七十五頃一十四畝, 徵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斗五升。正統十一年丈 勘,僅三百八十一頃。弘治、正德中,始足原額,又新增 地畝銀四百九十餘兩。嘉靖、隆慶等年,漸次開墾,又撥興州、營州二後屯衛并梁城所屯糧,於本鎮上納, 總增此數。 民運銀一萬九百五十三兩一錢六分 二釐。「正統間,開派鹽引,無人報中。景泰三年始議民 運。歷年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多寡不一。嘉靖元 年定本折兼運,二十九年盡改折色。萬曆元年,又將 河南、山東折銀,改解太倉轉發。其順天」、大名等府折 銀,仍係歲運 漕糧一十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 本鎮舊無漕糧,自弘治十年穵運通倉黑豆一萬石, 以後間一請發。嘉靖間始,歲運不絕,主客兵糧共增 至一十五萬石。又班軍行糧三萬石,以後或減派,或 改撥昌平,或改納京倉,或漕卒徑運,或於灣中穵運。 隆慶六年,議濬漕河,本船運至牛欄山,轉運「慶隆倉。」

《京運》年例銀、一十六萬七十五兩四錢九分六釐

正統八年,發銀五千兩。成化、弘治等年,發銀一萬兩。 弘治十七年,添調京運,發銀五萬兩。嘉靖間,以外患 添發不常,至今始定額若此。內有興州中、後衛糧俸 布花銀四千九百六十四兩二錢,平谷縣儒學三河 驛廩糧銀四十二兩。

客兵民運稅糧,改徵黑豆銀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五 兩六錢六分五釐;隆慶五年,將通州、三河、寶坻、平谷、 密雲稅糧,改徵黑豆,解納本鎮 歸農。民壯工食銀 九百一十八兩,此係歲運 漕糧五萬石,隆慶六年 始添發此。 京運銀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一兩 六錢九分九釐一毫,自成化十年發一萬兩,或數歲 一發。嘉靖二十九年以來,因外患調軍數多,又加南 兵工食,每年據調到人馬多少,酌量增發,亦無定數。 至萬曆始定此數,與主兵通融支給。間有增減,以該 鎮歲入各項銀兩扣算,補足額餉五十二萬九千五 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之數。

昌平原餉額、屯糧三千二百三十二石五斗五升。 民運糧一萬三千石。 漕糧三萬石

見餉額主兵屯糧折糧、折色銀二千四百二十八兩 四錢六分八釐,地畝銀五百五十七兩六錢九分五 釐五毫。秋青草折銀一百二十八兩八分。國初止,隆 慶一衛,屯地八百四十七頃,糧三千二百三十餘石。 嘉靖四十一年丈勘,實徵糧地五百九十八頃四十 畝,米豆三千二百二石五斗。又徵銀地二百三十九 頃六十九畝二分,并勘出地三十六頃六十三畝五 分,共徵銀四百一十四兩四錢九分。萬曆元年,議撥 營州左屯衛屯糧四百五十四石。今計二衛糧銀,并 新增榆河驛地畝銀,共有此數。九陵衛屯糧折色銀 二千七十二兩七錢八分,本色豆三千九石五斗六 升二合,不與 民運銀二萬七百四兩「九錢一釐。景 泰四年議派廣平二府粟米一萬三千石給防秋官 軍。以後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米麥布花豆草不 等。嘉靖十五年、米麥、布花、豆草本折中半。後盡改折 色。」今總計順天等府歲運銀共有此數。其山東、河南 民運銀一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六兩五錢零。萬曆 元年、改解太倉。轉發 漕糧三萬九千二百七十二 石五斗。隆慶六年,添撥一十五萬石,舊赴京倉關支。 景泰二年,輪撥各關口官軍各運米二萬石備用。遂 為穵運之始。嘉靖三十年以來,始議歲運,而穵運間 有之,增減不一。又議班軍行糧及各陵衛官軍月糧, 俱於漕糧內撥運。萬曆二年,定議由通州水運至沙 子營,陸運至鞏華城上納。各軍就近關支。其十五萬 石、運赴奠靖倉內。將十三萬石、放給各陵衛所官軍 月糧

京運年例銀九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兩五錢四分二 釐七毫。自成化二十六年始發銀八千兩,以後俱未 發。正德、嘉靖間增發不等。隆慶元年以來,議添永安、 鞏華四營軍士月糧、人馬行糧增銀主客通融兼支。 俱以該鎮歲入各項銀兩扣筭,補足額餉二十二萬 六千八百五十兩七錢之數

客兵京運年例銀四萬七千六十六兩四分。弘治十 八年發銀一萬兩,後不發。正德、嘉靖間,增發不等。隆 慶元年以來,增銀至七萬九千一百六十七兩二錢 七分。萬曆八年,以罷免寧夏入衛兵扣解薊鎮銀三 萬二千一百一兩二錢三分。今止發此數

易州原餉額、屯糧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石七斗二 升。折色銀四千四百六十九兩五錢八分四釐六毫。 秋青草二萬七千二百五十束。折銀五百四十四兩 一錢。 民運糧六萬八千五十石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二萬三千七十七石八斗三升 七合,地畝銀六百六十四兩七錢三釐。國初,設保定 五衛。永樂、宣德間,續設涿鹿、茂山、興州、中屯等六衛 一十一處。時徵屯糧本色二萬,折色一萬。正統間,屯 軍盡數選撥,城操遺下屯地無人耕種,屯糧大失原 額。景泰而後,節次清查,漸還其舊。 民運銀三十二 萬七千一百二十九兩一錢二分八釐六毫。國初額 派民運六萬八千五十石,漕糧六萬二千石。弘治而

後,罷漕運,專事民運。歷年開派,漸增其舊。嘉靖三十
考證
七年,始行改折之法。內除河南、山東扣送太倉糧價

銀抵作客兵年例銀二萬八百三十二兩四分一釐, 實該民運銀三十萬六千二百九十七兩九分七釐。 改解太倉轉發。

客兵,京運銀五萬九千兩,本鎮浮圖、紫荊等處,遇有 聲息,動調延綏、宣大、薊、遼諸兵入援,始有客兵之費。 弘治、正德間,請發不一。嘉靖十三年,大同軍變,議發 銀二萬,預備糧餉。二十年以後,或奏討六七萬,或二 十餘萬。四十五年,始定發五萬四千兩,良涿銀五千 兩,至今為例。

井陘見餉額主兵屯糧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九石一 斗七升二合九勺,屯豆二十四石五斗五升四合九 勺。地畝銀八千一百九十八兩八分三釐二毫。 民 運本色米麥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二石五斗六升三 勺,折色銀四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兩九錢二分四釐 三毫。

客兵京運年例銀三千九百七十兩。本鎮舊屬易州、 原無客兵。後因山西固原、延綏寧夏等處入援兵馬、 并該鎮調發戍守龍固等關、節年絡繹不絕。嘉靖三 十五年、始分井陘一處另行請發年例

遼東原餉額、屯糧七十萬石。 民運布三十二萬疋。 花絨一十四萬斤。 鹽引一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 八引。 京運銀一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二十七萬九千二百一十二石 三斗一升四合,荒田糧折銀四百三十一兩九錢四 分一釐七毫五絲。初,洪武二十四年,五十三萬七千 二百五十餘石;永樂十年,七十一萬六千一百餘石; 正德、嘉靖以來,止三十八萬三千八百餘石;隆慶間, 僅二十三萬五百餘石,至今增此數。 民運銀一十 五萬九千八百四十二兩五錢九分五釐。舊例取給 山東稅糧,折布三十二萬疋,本色鈔一百八十萬錠, 花絨一十三萬二千斤。由海運自登州府新河海口, 運至旅順口,再由遼河直抵開原。成化、弘治間,本折 兼收。正德初,奏改折色,陸運鹽折布四萬六千餘疋。 十五年,照例折銀。內永平府戶口鹽鈔銀、九百三十 五兩三錢七分二釐。嘉靖七年始山東布運折銀一 十四萬七千一百一十九兩一錢七分。萬曆六年、改 解太倉轉發。又本鎮金復海蓋草豆魚葦銀一萬一 千八十兩五分三釐。課程銀七百八兩。 鹽引一十 一萬一千四百二引二十斤。該銀三萬九千七十六 兩五分。正統六年開中旋罷。景泰間復開。成化、弘治 間,淮、浙、山東、長蘆、福建、河東、廣東等鹽,相兼中納。嘉 靖以來,惟兩淮、山東鹽引每歲預開,餘俱停止。四十 五年,派存積鹽十二萬四千三百一十二引。隆慶三 年停存積,開常股。萬曆六年,始定常股存積今數, 京運年例銀三十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四錢一分 八釐。正統六年,發銀一萬兩,後或增發,或摘發,或補 民運,或抵鹽銀,或以鹽銀抵補。隆慶間,增至一十六 萬三千九百九十八兩五錢二分八釐。後又新添家 丁月糧、賞賜墩軍月糧、官員俸糧、兩河防守軍士月 糧,共增銀四萬五千二百七十七兩二錢九分。萬曆 八年,又添「鐵嶺新募軍餉銀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兩。 兩河軍丁月糧銀八萬一千九百九兩六錢。通共增 至此數。十三年。又增閏月銀二萬六千兩。但遇閏年。 照數題發。

客兵京運年例銀一十萬二千五十八兩九錢五分。 正統八年,發銀五萬兩,以後,並未給發。嘉靖二十五 年,始發銀二萬兩,後漸增至四萬兩。萬曆二年以來, 議給募兵并防修邊工,又加家丁墩軍月糧,功陞官 軍俸鈔,增至此數。

宣府原餉額、屯糧二十五萬四千餘石。 民運本色 米麥二十七萬石。折色銀六萬兩。 鹽二十萬引。 京運銀五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一十三萬二千三十八石二斗三 合六勺,折色銀二萬二千八百二十六兩一錢七分 八釐九毫。「正統間,屯地四萬六千六百餘頃,屯糧二 十五萬四千餘石,後漸迷失,則有團種、驛傳、公務、功 臣、香火地畝、新增等地糧,其實皆是此地。隆慶初,查 清共四萬七千餘頃,本折糧至二十二萬有奇。至今」, 歲徵雖有不齊,大約不出此數。 民運折色銀七十 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三兩二錢八分七釐六毫。民運 有米、麥、布花、馬草,於山東、山西、河南、順天、保定、河間、 真定、順德、廣平、大名田賦內取給。原係本色,今皆折 徵,惟布花例無腳價,餘皆徵腳,與折色並運,復益以 山東、河南、大名三處鹽鈔。總之得此數後有改撥弘 治間急缺糧草,准於河南、山東、北直隸折價解京草 束內,改撥銀兩,運該鎮交納,有穵運。永樂、宣德以前, 俱差侯伯、侍郎、都指揮領官軍運通倉糧至該鎮。景 泰間,撥五軍營官軍運京倉糧至懷來。後又設法雇 覓車輛,運通倉糧至該鎮倉。嘉靖間,將張家灣守凍 漕糧撥運後,或運通倉,「或運京倉,或數萬石,或數十萬石,各因緩急增減不等。」 淮、蘆鹽一十四萬五千 一百一十三引,該銀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九兩一錢 二分三釐五毫。河東運司鹽價銀七萬六千七百七 十八兩五錢六分。在前原「不分主客,通融兼支。嘉靖 間始有主引、客引之額。其河東運司鹽銀,係正德八 年所撥。 京」運年例銀一十二萬五千兩。國初不過 五萬兩,客兵取給其中。嘉靖元年始增六萬。四十五 年始定一十二萬。萬曆四年後,將保定府民運本色 折銀五千抵補年例。總之有此數。

客兵淮蘆鹽七萬引。該銀二萬六千六百兩。 京運 年例銀一十七萬一千兩。初取給於主餉五萬兩之 中。嘉靖元年始發客餉十萬兩。四十五年定二十萬 五千兩。內除改撥大同鎮銀三萬四千兩,實發此數。 大同原餉額屯糧五十一萬三千九百四石五斗五 升、草一十六萬九千一百九十束。秋青草一百七十 六萬束。 民運山西、米、麥、豆四十一萬八千八百六 十石。草六十萬束。 京運年例銀五萬兩。 鹽八萬 引

見餉額主兵屯糧本折共一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 四石五斗九升七合,牛具銀八千三百三十二兩五 錢一分一釐,戶口鹽鈔銀一千七十九兩,草二十五 萬一千二百九十六束,秋青草一十九萬一千九百 六十束。國初軍餉止仰給屯田。天順以來,始有牛具, 有功臣地,皆不出屯額。今比原額減糧三十八萬七 千餘石。其本折之數,因時盈縮,難以定執。亦有養廉 賞功地,酌量分給。其牛具銀,正德四年「清出戶口鹽 鈔銀,嘉靖三十二年,新增 民運糧五十八萬六千 四百七十五石五斗、草二百四十四萬四千八百五 十束。荒草銀二萬一千六百兩。」國初坐派山西,率多 本色。正統八年,本折相兼。正德元年始「全折徵。其有 河南者,在景泰元年改派。嘉靖三年定派山西四十 八萬石,佐以河南米價,又增以腳價及荒草之銀,始 有此數。其摘撥取之大同所屬州縣,太原府存留糧 稅,及山西原派代州、雁門草束,改撥取之浙江、蘇、常 等處存留糧及山東、河南、北直隸起運豆草。其穵運 取之京、通二倉,及於宣府倉場,易州紫荊關、新城浮 圖峪二倉料草米豆,皆以有急間行之。 淮、蘆鹽四 萬三千八百四引一百五十斤。國初止納糧草,亦有 浙江、福建、山東、河東運司并廣東提舉司等鹽。弘治 十一年始全折銀,後止派淮蘆。至嘉靖三年始分主、 客。其主引多寡,皆臨時酌量,及視民屯、京運以為盈 縮。 京運年」例銀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三十八兩。正 統七年始有京運,成化十九年始分主、客兵。嘉靖元 年始增年例。十六年以前,不過七萬兩。十七年而後, 歲討歲增,視前至數倍。十九年而主客分額,四十五 年始定經制。此後非遇蠲免及警急,增兵馬,不敢溢 常數。至隆慶六年,始以事例、贓罰存留抵補,然後計 數給發。

「客兵,京運銀一十八萬一千兩,成化十九年始有客 兵。弘治十三年、嘉靖二年始開發客餉,皆事寧即止, 或通融兼支。自十九年防秋,遂遞年增給,亦視緩急 為多寡。隆慶二年定欽賞及年例銀一十四萬兩,後 宣府改撥銀三萬四千兩,山西改撥銀七千兩,總之 得此數。 淮、蘆鹽七萬引,成化間尚未分主、客,嘉靖 三」年、始發客引。後定此數耑備客兵

山西原餉額、屯糧八百餘石。 民運本色米豆六萬 八千三十三石。草六十萬束。 鹽一十二萬引。 京 運銀二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本色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二石八 斗五升,折色銀一千三十兩四錢三分八釐七毫,秋 青草九萬五千八十六束。正統中,振武等三衛,屯糧 八百餘石。嘉靖十二年清出牧馬草場六千餘頃。二 十二年清出偏頭 營拋荒地四千餘頃。計所入,當 以十萬。至三十二年止,得糧二萬八千二百餘石,草 折「銀一十五兩。今糧數不遠,而折銀十倍之,中間有 折色,有本色,有將領養廉地。今本折兼收,而養廉地 盡革去。 民運本色米豆,共二萬一千五百二十二 石二斗四升,折色銀三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兩五 錢五分。民運始於正統十四年,然無全額。成化十七 年,額派三萬本色米豆六萬八千餘石,草六十萬束。 正德十年,加派三十餘萬石,徵折色三十餘萬兩。」嘉 靖二十四年,折色銀三十八萬四千五百六十兩,本 色五千八百六十石。至三十二年,議復本色三分。既 復,以民徵輸不便,旋議改徵後本折相兼。至萬曆五 年,歲報數若此。 淮、浙、山東鹽一十六萬四千三百 九十一引二十三斤零,共銀五萬七千八百三十二 兩六分。成化後,節有開派,不為例。嘉靖二十年,神池、 利民、老營三堡募軍,始派鹽引五萬八千七百一十 兩。二十一年,神池、寧武二堡募軍,又添派鹽銀四萬 八千九百九十八兩八錢五分。二十三年,鹽引不足, 發京運補之,遂成年例。三十一年,各邊鹽引俱量行開派,遂減至六萬四千八百五十七兩,京運補發銀, 至是停止。至隆慶中,漸有增減。萬曆六年,實計有此 數。 河東鹽課銀六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二錢,舊 無。隆慶三年,撥發二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二錢。萬 曆元年,又增四萬兩, 京運銀一十三萬三千三百 兩,京運始於成化二十一年,然無年例,遇警始發。嘉 靖二十一年,廣武站募軍,增年例銀三萬兩。二十二 年,太原石隰等四營募軍,增銀九萬九百二十四兩。 二十三年,北樓口募軍,增銀四萬八千五十兩。三項 共計一十六萬八千九百七十四兩。自此至四十四 年,俱照數請討,或全發,或減發,減發者亦不下十一 二萬。四十五年,議定經制,歲發主兵銀一十二萬三 千三百兩。隆慶六年、將客兵數內改撥銀一萬五千 兩作主兵項下。內又除補去宣府淮鹽銀五千兩。今 實發有此數。

「客兵京運銀七萬三千兩。」客兵年例始於嘉靖二十 一年,數止三萬,後加至十八九萬,每歲計費二三十 萬。四十五年,定銀十萬兩,隆慶二年增一萬兩,共一 十一萬兩。本年扣民壯工食銀一萬兩。六年改撥主 兵銀一萬五千兩。萬曆六年,兌留薊鎮義兵銀五千 兩,該發銀八萬兩。八年,又改撥大同鎮銀七千兩。今 實發銀止有此數。

延綏原餉額屯糧料六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草四 萬三千三百七十二束。地畝銀一千一百二十四兩

民運糧、二十八萬石 。淮、浙鹽、二十萬引 。《京運》

銀一十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七石三斗 八升,草六萬一千五百五束,地畝銀一千四十六兩 一錢六分。國初,屯田三萬七千七百五十六頃二十 二畝,惟時軍士於套內耕牧糧草,數至盈十萬。成化 十三年築榆林城,調延安、綏德軍馬填實其中,計三 衛屯糧共得五萬六千餘石。自弘治十三年以後,屯 利漸失,至今數比舊額,減將及萬矣。 民運糧料九 萬七千八百二十六石八斗九升,草七千九百四十 二束,折色銀一十九萬七千四百三十三兩。「國初額 派山東、河南諸省民運,俱從巡撫等臣酌量三邊地 方緩急,分給濟用。成化十九年,始派本省西安等府 民運二十八萬餘石,及河南布料價銀三萬三千兩。」 弘治十六年改西安、延慶三府稅為「拋荒折色二萬 石。正德十年又將三府本色盡徵折色。嘉靖三十三 年議本折兼用。隆慶二年盡復本色」,至今同。又有河 運,自嘉靖四十五年於府谷縣開運河,每年操船二 三十隻,動支兵餉銀兩,往山西興、臨、保德地方糴買 糧米,運赴該縣,以濟黃「浦川九堡之急。」 淮、浙鹽一 十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引,該銀六萬七千六百二 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國初開派不時,多寡不一,多 至四十萬引,亦有河東、福建、山東等處,至嘉靖間,始 定主、客兵。元年,以歲用不敷,開十四萬引,三十一年, 開一十七萬一千四百餘引,至四十五年,始定此數, 以給放官軍月糧及新增募軍之費。又有茶引銀,自 成化十年始,但支官銀於漢中府,買茶易馬。至弘治 十四年,始召商報中。初開五百萬斤,旋減至四百萬 斤。 京運年例銀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 錢一分。本鎮軍餉取給民屯,原無京運年例。天順八 年發銀十五萬兩。成化十六年發十萬兩,分送三邊, 以濟急一時。後遂為例。自正德至嘉靖初,每歲發三 萬兩。八年,寇入套,始發二十萬兩。嗣後漸增。至四十 五年,發二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萬 曆五年,發三十八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 八年,再加給七萬兩。連舊合得此數。

客兵,淮、浙鹽七萬引,該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始 自正德六年,將靈州鹽課司池鹽,召商報中五萬引, 以備客兵。至嘉靖八年,開淮、浙、山東、長蘆鹽七萬引。 十九年,額派鹽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嗣後止派 淮、浙,其引銀數至今同。 京運年例銀二萬二百五 十兩。正德十四年,因邊寇出套,始發客兵銀五萬兩。 嘉靖九年發七萬兩。十七八年以後,或四萬,或二萬。 十九年增至七萬,三十二年至八萬。四十五年始以 八萬為定制。萬曆八年,議五萬兩,除鹽引銀二萬九 千七百五十兩外,今發京運銀止此數。

寧夏原餉額、屯糧料一十萬七千四百九十七石。草 一百六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四束。 民運糧二十 萬石。 鹽一十萬八千引。 京運銀四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三石八斗, 屯草并秋青草一百八十萬七千三百五十八束,折 色糧草銀一千七百四十五兩四分,地畝銀一千二 百九十兩一錢七分四釐。本鎮屯田,夙號膏腴。永樂 間,田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頃七十六畝,徵糧一十 八萬七千四百九十七石。正統四年以後,田失原額, 「糧反倍增。嗣是屢經清勘減免。弘治十三年,查與永 樂年間數同。正德、嘉靖以來,河崩沙壓,議減徵或免徵」,至於今,比原額減五分之一。若地畝銀,則又額外 續增者: 民運本色糧一千三百四十九石二斗九 升,本色草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五束。折色糧草銀一 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九兩五錢二分。國「初,軍儲止取 給屯鹽等糧,未有民運。正統六年,邊釁漸起,軍興不 給,始議於本省稅糧斟酌撥運赴蘭、環等縣交納,以 備緩急。以後撥派俱無定數。正德七年,坐派本省稅 糧一十三萬四千餘石,草一十六萬餘束,除本色外, 糧每石折銀七錢,草每束折銀三分,共該銀一十萬 八千餘。今仍此例。 淮、浙鹽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九 十四引二十八斤,該銀八萬一千六百九十四兩九 錢零。正統、景泰間,止以河東靈州鹽課開中馬匹。成 化間,始派山東、福建鹽引。弘治六年,因二省鹽引阻 滯,始議開淮、浙等鹽。嘉靖八年,定淮、浙鹽銀三萬三 千三百三十兩,給客兵為額派。十年,又開淮、浙、長蘆 鹽銀一十萬一千五百八兩,給主兵為補,歲用不敷。」 以後間有請發,皆係例外,或常股,或存積,或工本、水 鄉,名色不一。隆慶、萬曆以來,工本、水鄉等鹽停止,止 預派淮、浙常股、存積二鹽,大約不越八萬餘兩,主客 通融支給。 京運年例銀二萬五千兩,國初無耑發。 正統七年,議將徽州府解京折銀三萬六千六百餘 兩,轉解陝西,分送邊鎮。至成化二十二年,始發銀四 萬兩為例。以後弘正間,增減不一,或二萬,或三萬,有 警增至十餘萬兩,俱例外接濟。嘉靖三十四年,軍馬 減少,定發銀止,此數至今同。或以該省商稅及事例 銀抵補,近又以四川改解銀扣筭。

客兵京運年例銀一萬兩客兵銀、自正德十一年始 發銀十萬兩。遞年奏討、解發不一。嘉靖二十四年、始 定年例銀二萬兩。邇因北人款塞未發、止發銀一萬 兩為互市之用

甘肅原餉額、屯糧料六十萬三千一百八十八石四 斗二升。屯草五十四萬九千七百三束。 民運糧二 十四萬六千七百四十四石。 京運銀六萬兩。 鹽 七萬五千引

見餉額屯糧數共二十三萬二千四百三十四石二 斗三升八合四勺,草一百七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 二束,秋青草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五束,折 色草價銀二千一百九十四兩七錢九分七釐,湖蕩 草七十五萬九千四百一十三束。國初甘州左等十 五衛屯地,足供軍需。正統以前,豪勢侵占欺匿稅糧, 「四年通行挨勘,遂得六十餘萬石。舊額漸復,後復迷 失。成化間,止得二十餘萬。嘉靖間,節次清查,亦不能 過此。以後開墾荒田,至今仍得此數。 民運糧布折 銀二十九萬四千九百五十九兩五錢八分六釐。正 統二年,分撥該省本折秋糧二十餘萬,并添運糧料, 以濟邊儲。成化八年,又將徽州府小麥改徵折色以 益之。」成化元年,額派三十八萬石,以後多寡不一。正 德間,較之弘治,又增十萬餘石。嘉靖、隆慶間,差多於 正德,至今《冊》報若此。 京運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 七兩八錢一分,初無定額。成化二十三年,始發銀六 萬兩。自後歲以為常。間有多發,或作下年例,或作例 外接濟。嘉靖三十年增至十萬五千二百兩。四十五 年,定為二萬二千九百餘兩,客兵銀則二萬兩。隆慶 元年,因工本鹽停止,主兵銀補發至五萬一千餘兩, 遂為定制。 淮、浙鹽二十七萬七千引,該銀一十萬 二千一百五十兩。主、客兵費俱資鹽引,或因邊警動 調,或因地方荒歉開派,多寡不一。嘉靖八年,額派淮、 浙客兵鹽共十五萬引,該銀六萬八千三百餘兩。十 一年,議補歲用不敷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引,該銀 四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兩。四十五年,改派兩浙鹽十 五萬引,該銀四萬五千兩;兩淮鹽十二萬七千引,該 銀五萬七千一百五十兩。以後遂為經制。至於茶引, 近不易馬,止中茶四百萬斤,以資邊儲。

「固原原餉額屯糧料本色三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 二石四斗二升三合。屯草二十二萬九千七百五束。 秋青草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七束。」折色糧料草銀、共 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兩一錢六分八釐四毫六絲。 地畝銀六千七百七十三兩九錢四分三釐五毫五 絲。 民運本色糧料四萬二千一百三石八斗八合、 草一萬六百九十六束。布六萬五千八百四十六疋, 花二萬九千一百一十斤八兩。折色糧料布花銀、共 二十八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兩二錢七分八釐六毫

鹽七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引 。京運銀四萬八千

八百七十一兩二錢,犒賞銀五百八十八兩八錢二 分二釐五毫。

見餉額屯糧料本色三十一萬九千四百六石五斗 五升四合六勺,屯草一十八萬六千二束,秋青草一 萬四千二百二十七束,糧折布一百五疋二丈二尺 五分六釐,折色糧料草銀共四萬一千二百四十兩 五錢九分二釐四毫三絲,地畝銀七千兩三錢七釐

三毫四絲,牛具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五分七釐五
考證
毫五絲五忽。國初,田八萬七百餘頃,糧止三十二萬

餘,折色銀止三萬八千餘,草止二十三萬九千餘。至 嘉靖初年,糧增至四十四萬五千餘,草五十八萬三 千餘,邊餉稍稍稱給。其後,屯政漸廢,糧料漸減。四十 一年,雖經清查,尚少十萬。至隆慶五年,糧額益縮。萬 曆六年,《冊報》數若此。 民運本色糧料「四萬五千三 百二十五石二斗六合四勺,草八千六十三束,折色 糧料草、布、花銀共二十七萬九千二百九十六兩六 錢一分九釐三絲。未設鎮之先,民運無額,除分三鎮 外,餘聽巡撫酌量分發備用。弘治十四年,大軍住套, 穵運八府粟,隨軍供給。正德十年,坐派民運糧一十 八萬,草四十三萬。至嘉靖二年,糧增至三十八萬餘 石,草增至五十四萬餘束。以後或增或減,大約不出 此數。十年以後,本折中半,隆慶以後,本色不及二分, 餘俱改折色。 淮、浙鹽六萬八百五十六引一百九 十八斤,該銀二萬五千三百七十一兩六錢五分一 釐。自正統、成化以後,節因督撫諸臣題請,開派不一, 或十餘萬兩,或二十餘萬兩,亦或有長蘆、山東。至嘉 靖十八年開引鹽三萬兩,始定為例,次年暫停,二十 年以後,俱照數開派。三十一年以後,減至二萬四千, 後又減至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九兩,隆慶二三年間, 又減數千萬。曆元年仍此,今歲報數如前。 京運銀 六萬三千七百二十一兩八錢二分,犒賞銀一百」九 十九兩一錢三分。自正德年間,以寇聲息,發銀二十 萬兩。嘉靖初,又添十萬兩。十七年,始照三邊事例,發 大倉年例銀三萬兩,後節年增至七八萬兩,但臨時 酌處,未有全數。至四十五年,定《經制》減為五萬兩。隆 慶初,以新募軍又增至八萬九千二百七十餘兩。萬 曆六年,主客兵共五萬八千四百七十餘兩,內以布 政司折俸餘銀、黔國公地租銀、肅府莊田銀、四川改 解銀抵扣。除發太倉銀補足外,西、漳二縣鹽課銀二 千兩,自二年為始,積至五年,始一扣筭,抵充年例。 又按《明會典》,凡留守五衛入伍恩軍及種苜蓿豌豆 并看船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隻身四斗。牧馬 千戶所養馬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隻身四斗。 留守左衛,看守朝陽門桐樹㯶樹恩軍,有家小者,月 支糧一石、隻身五斗。留守左等五衛,入伍恩軍,照旗 軍例支月糧,操練守城旗軍力士校尉,有家小者,月 支糧一石、隻身六斗。錦衣等衛屯軍,不分新舊選操 備者,每年十月至三月赴操,支與食米五斗。四月至 九月「下屯住支。選去運糧者,二月至七月,各支行糧, 其月糧住支。錦衣衛舍人餘丁,選操備者,月支米三 斗。看倉餘丁,月支口糧三斗。操備舍餘,月糧四斗。」巡 江官軍口糧,沿途支給。馬快船軍行糧六個月,共三 石六斗,餘丁行糧,共一石八斗,俱於南京倉支給。各 衛所運糧軍餘,全支本色米一石。寶鈔提舉司鈔紙 匠,月支米五斗。 凡賞賜軍士夏冬布鈔,每年行移 該衛,造冊繳報,徑赴內府。該軍於四月關支夏布,八 月關支布鈔。本部委官一員管理,年終赴京復命。 凡南京每季大小營操操練賞賜軍士,及各都督下 家丁,每歲犒賞銀兩,俱本司草場銀內支給。 按職 掌,凡有軍馬去處所需錢糧等項。「戶部必先查考某 處蓄積有餘,某處歲用不給,量其水陸路程,地里遠 近難易,計其人夫多寡,明白具奏,差官於糧多處所, 撥缺糧衛分支用。」今邊方所在屯兵轉餉尢急,其糧 料本折,有民運,有屯種,有鹽引,有京發年例。嘉靖中, 外患頻仍,年例發銀幾三百萬,邊費浩大,於斯為極 矣。至於糴買召納,「收掌支放,各有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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