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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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三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三

  宋二高宗紹興十七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七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定五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三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一則 淳祐

  四則 寶祐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太祖天輔二則 太宗天會二則 世宗大定四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

  和三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四則 元光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三卷

屯田部彙考三[编辑]

宋二[编辑]

高宗紹興元年以宗綱樊賓措置屯田[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紀》,「元年三月辛亥,命劉光世兼淮南 京東路宣撫使,治揚州,經畫屯田。光世迄不行。五月 辛酉,以直祕閣宗綱為荊南鎮撫司措置營田官,樊 賓為副。九月己未,初措置河南諸鎮屯田」按《食貨 志》: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 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 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 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按《玉海》:紹興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庚申,措置河南諸 鎮屯田侍御史沈與求言,「承詔條畫屯田利害,退而 考閱漢昭帝始元二年屯田張掖,始有屯田之令。趙 克國留屯以困羌,曹操屯許下,諸葛亮屯渭濱,鄧艾 屯於淮南,羊祜、杜預屯於荊襄,應詹屯於江西,荀羨 屯於石鱉,皆有遺跡可考。隋唐以來,頗采舊聞行之」 至今。沿江諸郡尚有屯田稅租之名,則江淛亦嘗屯 田矣。淳化以來,始用何承矩措置北邊屯田,開塘濼 之利,以限北寇,西北二邊相繼益廣屯田,淮南、京西、 夔路率嘗行之。天聖二年,封事請鬻福建屯田,朱諫 奏罷估賣,則屯田嘗行之福建矣。今以古今屯田利 便可施於江淛者,纂其大略,號曰《屯田集議》上下二 卷,詔付戶部。是年秋,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十月十 五日,河南翟興兼營田使。

紹興二年,減淮南營田租。王寔括閒田給軍。又詔都 督府經畫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丑,減淮南營田歲租 三之二,俟三年復舊。三月辛丑,淮南營田副使王寔 括閒田三萬頃,給六軍耕種。十二月甲寅,詔都督府 總治江東西、湖北、浙西帥臣經畫屯田。」

紹興三年,陳規奏立漢陽軍屯田,又詔江東西宣撫 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德安府、復 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 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 入官。凡民水田畝賦秔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 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 寖眾,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 事」府縣兼之。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 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 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 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 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詔江 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 法。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 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 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 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

按《玉海》,二年二月七日,減淮南營田租入。四月二十 四日,詔劉光世措置。七月二十四日,司諫吳表臣言: 安復漢陽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有條理。詔獎諭曰: 「得魯侯之重穀,同漢將之留田。」十一月十八日,命孟 庾、韓世忠措置建康江南北岸荒田,將兵馬屯田,倣 陝西弓箭手法,以省國用。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寅,言 者謂陳規屯田,深得寓兵於農之意,令淮南倣行之。 詔條畫以聞。三年二月七日,左司諫張綱等言:「陳規 所陳屯田、營田,分為二事,未合古制。欲命安撫、鎮撫 使各兼營田使。」從之。癸巳,下其法於諸鎮使行之。兵 屯以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寡為殿 最。

紹興四年五月,詔「淮南帥臣、守令俱兼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四年五月「甲寅,詔淮南帥臣 兼營田使,守令以下兼管營田。」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侍御史魏矼論淮東屯田利 害。上曰:「招集流離,使各安田畝,今日急務也。」胡松年 對:「屯田惟荊南解潛略得措置,餘皆虛文,無實效。」 按《聖學格物通》:紹興四年七月,岳飛復襄陽等六郡, 因奏「金賊所愛惟子女金帛,志已驕惰。劉豫僭偽,人 心終不忘宋。如以精兵二十萬直擣中原,恢復故疆, 誠易為力。襄陽、隨、郢,地皆膏腴,苟行營田,其利甚厚臣候糧足,即過江北勦敵。」時方重深入之舉,而營田 之議自是興矣。

紹興五年,詔「興諸路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四月丙寅,募民耕營田,官給 牛種。八月壬寅,罷荊南營田司,令安撫司措置官兵 耕種。十二月癸丑,命兩淮、川陝、荊襄、荊南諸帥府參 謀官各一員,提點屯田」按《食貨志》:「五年,詔淮南、川 陝、荊襄屯田。」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詔諭諸帥曰:「朕考觀古昔,斟酌 時宜,欲軍食之儲,必講屯田之利。充國經畫於金城 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於許下而遂收百萬 斛之饒。先積粟以為資,乃厲兵而必戰。」八日,詔吳玠 於梁、洋、成、鳳、岷州措置官莊屯田已就緒。敕獎之。二 十六日,遣屯田郎樊賓隨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屯 田。

按《文獻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 浙膏腴之田,彌亙數千里,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 原士民扶攜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餘力。今若使流 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閒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 遺力,可以資中興』。」

紹興六年,改江淮屯田為營田,以樊賓領其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庚子,以諸路宣撫、制置 大使並兼營田大使,宣撫副使、招討安撫使並兼營 田使。壬寅,改江淮屯田為營田。七月壬申,以司農少 卿樊賓提領營田公事。十二月己未,命辰、沅、靖、灃四 州以閒田募刀弩手三千五百人為額。按《食貨志》: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 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五家為保,共 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 別給卞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 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浚、岳飛、吳玠 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 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 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殿中侍御 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 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 田。

按《玉海》,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丁巳,營田官王弗候對。 上謂輔臣曰:「一二年就緒,庶寬民力。昨在會稽,嘗書 《趙充國傳》賜諸將,但上下不能奉承。七月六日壬申, 詔提領江淮營田公事置司建康,樊賓為之,王弗副 之。是歲收七十四萬石。」又按《玉海》,六年二月壬寅, 都督行府奏改江淮營田為屯田。先是言屯田者甚 眾,「行之未見其效。」張浚出行邊,因出《戶帖》錢二十萬 緡為本,於是官田、逃田並拘籍。

紹興七年,罷江、淮營田司,詔獎吳玠治屯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六月乙未,罷江淮營田司,令 諸路安撫、轉運司兼領其事。」按《食貨志》:「九月,以川 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 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獎諭焉。」按《吳 玠傳》:六年,兼營田大使,易保平靜難節。七年,遣裨將 馬希仲攻熙州,敗績,又失鞏州,玠斬之。玠與敵對壘 且十年,常苦遠餉勞民。屢汰冗員,節浮費,益治屯田, 歲收至十萬斛。又調戍兵,命梁、洋守將治褒城廢堰, 民知灌溉可恃,願歸業者數萬家。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詔帥臣兼提領營田,其提領 司限一月結局。九月,吳玠於興元、洋州營田,收二十 萬石,詔獎之。」

紹興八年三月,以吳玠《營田法》頒示諸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紹興十年二月壬戌,詔「諸路經理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鄭剛中請開階、成二州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十五年正月,四川 宣撫副使鄭剛中於階、成二州開營田,抵秦州界,凡 三千餘頃,歲收十八萬石,減成都糴三之一。」

紹興十六年,立《各路營田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東、江 東、兩浙、湖北州縣歲較營田賞罰格。」

紹興十八年,命利州路三都統揩置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八年十二月丁卯。命利州 路三都統措置營田。以其租充減免對糴之數。 紹興二十年二月。立守貳令尉營田增虧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詔「償認復營田者開耕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三年三月「丙午,詔凡民 復軍營田者,償開耕錢。」

紹興二十五年,詔「給還民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五年「七月丙辰,詔四川 營田有占民田者,常平司按驗給還。」

紹興三十一年。五月癸酉。給兩淮兵荒田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命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 陳俊卿、工部侍郎許尹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十一月 辛酉,置京西營田司。按《食貨志》:「三十二年,督視湖 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水渠溉田三千頃。 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 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 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按《玉海》: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庚子,兵部侍郎陳俊 卿措置淮東堡塞屯田。五月甲辰,俊卿請募民耕荒, 蠲其徭役,復租七歲。十一月二十九日,汪澈奏開襄 陽二渠,募兵民雜耕。以「措置京西營田司」為名。命姚 岳兼領。

孝宗隆興元年詔虞允文王玨措置荊襄營田[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元年五月丁未,督諸路開營田。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 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 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 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 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 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 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 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 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 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水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 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 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 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異時墾 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 餘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

按《玉海》,「隆興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營田十 說:一曰擇官必審,魏武用任峻,司馬懿用鄧艾是也; 二曰募人必廣,趙充國留萬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請 取戶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國浚漕渠,鄧 艾開河渠是也;四曰鄉亭必修,充國繕鄉亭是也;五 曰器用必備,充國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處必利,漢」 屯張掖,魏屯許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國屯田,用 穀月二萬七千餘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請以 雜物市牛,唐開元二十五年,一頃五十畝配一牛是 也;九曰定稅必輕,晉應詹上表,一年與百姓二年分 稅,李彪上表,「一夫之田,歲貢六十斛,蠲其雜役」是也。 十曰賞罰必行,晉元帝督課長吏,以穀多少為殿最。 齊武成河清中,詔「營屯田,歲終課所入,以論褒貶」是 也。凡此十者,營田之制盡矣。

隆興二年,詔「擇荒田,縱民耕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江淮都督 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 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 後,墾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 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詔從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劉寶具到見管營出官莊四十二 所,田四百七十五頃八十五畝,官兵五百五人,客戶 二百六十五戶。」

乾道元年措置兩淮諸路屯田[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荊襄 帥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詔總領帥、漕臣、諸軍都統 制並兼提領措置屯田,沿邊守臣兼管屯田事。十一 月辛未,遣龍大淵撫諭兩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詔郭振、王弗、周淙 條具措置。王弗等言:「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 揮,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三月十一日,詔淮西、湖 北、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王彥、趙撙等措置。 又按《玉海》,三月三日,戶部言:「浙西營田官莊共一百 五十九萬餘畝。」

乾道二年,罷六合、盱眙屯田,又鬻諸路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所 墾田給還復業之民。二月丁丑,罷盱眙屯田。十一月 己酉,鬻諸路營田。」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營田二百七頃六 十五畝。」

乾道三年,罷淮西、江東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罷淮西、江東總領所營 田,募人耕佃,壯丁各還本屯,癃老存留,減半請給。 乾道四年,給田,募刀弩手,罷關外四州及江東路營 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丁酉,命湖北安撫司給 田,募辰、沅、靖三州刀弩手。是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按《食貨志》: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令 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 賣營田,轉運司收租。」

乾道五年,措置兩淮屯田,罷利州路及淮東屯田。八 月,鎮江都統司、武、絳軍三處屯田兵皆收入隊 按《宋史孝宗本紀》,「正月甲戌,措置兩淮屯田。三月癸 未,罷利州路諸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己巳,罷 淮東屯田官兵,募民耕佃。」按《食貨志》:乾道五年三 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 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畽, 為擾百端,又數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 代者,民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 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 之。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絳軍三處屯田兵,並拘 收入隊教閱。

乾道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乾道八年。七月。罷淮西屯田官兵。募歸正人耕佃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八年。罷廬州兵 屯田。

淳熙五年給辰沅等四州刀弩手田罷興元營田[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三月丁未,給辰沅、澧、靖四州 刀弩手田。閏六月戊戌,罷興州都統司營田官兵,募 民耕佃。十二月丁酉,罷興元都統司營田官兵,募民 耕佃。」

淳熙七年二月。命利州路守貳縣令。兼領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年,郭杲請屯江陵荒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五月辛卯,詔疏襄陽水渠傍 地為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按《食貨志》:「淳 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 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田之不良, 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 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 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 續開墾。」從之。

淳熙十二年,詔「諸路歲上屯田所收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七月甲辰,以淮西屯田鹵 莽,總領軍帥、漕臣、守臣奪官有差。九月丁丑,詔諸路 總領軍帥、漕臣、守臣歲上屯田所收之數。」

淳熙十六年正月辛亥,罷淮西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元年劉煒請以剩田募民分耕[编辑]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熙元年,知和 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寧宗慶元六年十二月罷四川營田租[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六年十二月「巳酉,罷四川總 領所,所增關外四州營田租。」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經理兩淮屯田[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嘉定十三年,命括逃絕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三年,四川宣 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 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 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 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 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 田土荒閒,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 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 在營田之下,乞併括之。」

嘉定十五年,詔「江淮諸路監司條畫營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十五年七月甲子,詔江淮、荊 襄、四川制置監司條畫營田來上。」

嘉定十七年,命諸路轉運司提督營屯。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十七年二月「癸亥,命淮東西、 湖北路轉運司提督營屯田。」

理宗寶慶二年詔獎陳晐屯田功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寶慶二年三月以荊湖制置使陳晐經理屯田有緒詔獎之[编辑]

紹定二年桂如琥奏廣屯田[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 「監進奏院桂如琥進對。奏屯田荊襄。纔行數年。積穀 已逾百萬斛。兩淮西蜀豈無可行之處。」上曰:「然。」 紹定三年史嵩之刱置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紹定三年正月壬辰,知棗陽軍史 嵩之刱置屯田,以勞賞官兩轉。」

紹定五年,以孟珙為京西路兵馬鈐轄,刱立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丑,以孟珙為京西 路兵馬鈐轄,棗陽軍駐劄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以孟珙為京西兵馬鈐轄。 珙刱平堰於棗陽,自城至軍西十八里,由八壘河經 漸水側,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田十萬 頃。立十莊三轄,使軍民分屯,「邊儲豐牣。」

端平元年淮南北置屯田判官蜀地兵民雜屯[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元年正月,經理唐鄧屯田。」按《食 貨志》:「初吳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 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 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 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 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 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 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 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 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 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九月,詔趙葵措置河南、京 東營田邊備,全子才措置唐鄧、息州營田邊備。」

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邊城分田耕守[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熙四年,令流 民於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 邊城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 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 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 還元業。」按《孟珙傳》:「珙為夔路制置大使兼屯田大 使,軍」無宿儲。珙大興屯田,調夫築堰,募農給種。首秭 歸,尾漢口,為屯二十,為莊百七十,為頃十八萬八千 二百八十。上《屯田始末》與所減券食之數,降詔獎諭 之。

淳祐三年詔以四川屯田給還歸業民[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三年 九月詔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 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後民歸業,占據不還。自今凡民 有契券,界至分明所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 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淳祐四年,以余玠兼「四川屯田使。」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正月庚申,以余玠兼四川屯 田使。」按《余玠傳》,「玠築青居、大獲、釣魚、雲頂、天生凡 十餘城,屯兵聚糧,為必守計。又屬嘉定俞興開屯田 於成都,蜀以富實。」

淳祐十年。詔淮西提舉李士達提舉本路耕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十月 詔。「淮西疆場延袤八百餘里。近令沿江制司團結耕 屯。漸已就緒。但制閫置司江南。相去差遠。可令淮西 提舉李士達就司空山創司。提舉本路山寨。」

淳祐十二年,詔「襄、郢新復,命京閫措置諸屯。」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四月「戊辰,詔襄、郢新復州 郡,耕屯為急,以緡錢百萬命京閫措置,給種與牛。十 月壬申,詔襄、樊已復其務,措置屯田,修渠堰。」

寶祐二年以閒田給邊兵又命措置襄陽屯田[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四月辛亥。「詔邊兵貧困可閔 閒田甚多。擇其近便者分給耕種。制司守臣治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詔撥封椿庫十八界會一 十萬、銀二千兩。付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

寶祐三年,詔推賞屯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三年三月「己酉,詔沿邊耕屯, 課入登羨,管屯田官推賞,荊襄、兩淮及山砦如之。」

景定三年命邕欽諸州措置屯田[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五月己巳,詔廣西靜海屯田 小試有效,其邕、欽、宜、融、柳、象、潯諸州守臣任責措置, 經略安撫,以課殿最,仍條具來上。」

度宗咸淳三年詔免淮蜀湖襄屯田舊稅[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曰:「淮蜀 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 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 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並除之,復催者以違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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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天輔五年以猛安謀克民屯泰州賜以耕牛[编辑]

按《金史太祖本紀》:「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 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賜耕牛五 十。」

天輔六年,詔都統杲營田牧馬。

按《金史太祖本紀》:「六年二月壬寅,都統杲遣使來奏 捷,并獻所獲貨寶。」詔「山後若未可往,即營田牧馬,俟 及秋成,乃圖大舉。」

太宗天會五年分遣諸將伐宋留大軍夾河屯田[编辑]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睿宗世紀》,「天會五年十 一月,分遣諸將伐宋,帝發自河間,徇地淄、青,宋馬括 兵二十萬至樂安,帝率師擊破之,聞宋主在楊州,時 東作方興,留大軍夾河屯田而還,軍山西。」

「天會九年,以田給曷懶路諸謀克。」詔戍戶邊軍屯田者,官給奴婢耕牛及資糧,其續徙者,俱及時發遣 按《金史太宗本紀》,「九年正月戊申,命以徒門水以西, 渾畽、星顯、僝蠢三水以北閒田給曷懶路諸謀克。四 月己卯。詔新徙戍邊戶,匱於衣食,有典質其親屬奴 婢者,官為贖之。戶計其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 之」,使戶為四口。又乏耕牛者,給以官牛,別委官勸督 田作。「戍戶及邊軍資糧不繼,糴粟於民而與賑卹。其 續遷戍戶在中路者姑止之,即其地種蓺,俟畢穫而 行,及來春農時,以至戍所。」

世宗大定三年遣官分道勸農[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壬寅,詔戶部侍郎魏子 平等九人,分詣諸路猛安謀克勸農及廉問。」按《曹 望之傳》,三年,「上曰,自正隆兵興,農桑失業,猛安謀克 屯田多不如法。詔遣戶部侍郎魏子平、大興少尹同 知中都轉運事李滌、禮部侍郎李愿、工部郎中移剌 道、戶部員外郎完顏兀古出、監察御史夾谷阿里補 及」望之分道勸農,廉問職官臧否。

大定十一年正月。命賑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災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一年,遣使置梁山濼水屯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大定二十 一年八月,諭尚書省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 處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恣意種之,今官已 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眾。可免其徵,赦其罪, 仍以官粟賑之。」

大定二十四年,以貧戶所賣屯田,招佃收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 御史中丞言,「屯田猛安人為盜徵償,家貧輒賣所種 屯田,凡家貧不能徵償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 其租入,估價與徵償相當,即以其地還之。」臨洮尹完 顏讓亦論屯田貧人徵償弊,乞用中丞議,從之。

章宗明昌二年敕軍屯俱令自種其官閒田未佃者歸屯田[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戊寅,尚書省言,齊民與 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國家長久安寧 之計。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二年三月,敕當軍人所受田,止 令自種,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 不願承佃者毋強。八月,敕隨處係官閒田,百姓已佃 者仍舊,未佃者付屯田猛安謀克。」

承安二年遣官體究西京逃亡勸率邊軍耕種並規措臨潢等路農務[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十二月癸未,遣戶部侍郎上 官瑜體究西京逃亡,勸率沿邊軍士耕種,戶部郎中 李敬義規措臨潢等路農務。」

泰和四年九月壬申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五年,以軍戶屯田地寡,括官民田給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二月 上先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 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包物力者。 應詔陳言。人多論之。至是尚書省言。「若復遣官分往 照案。訟言紛紛。何時已乎。」遂令虛包稅石。巳輸送入 官者。命於稅內每歲扣之。時主兵者言比歲征伐。兵 多「敗衂。蓋屯田地寡,無以養贍,至有不免饑寒者,故 無鬥志。願括民田之冒稅者分給之,則戰士氣自倍 矣。」朝臣議已定,平章政事張萬公獨上疏,略曰:「軍旅 之後,瘡痍未復,百姓撫摩之不暇,何可重擾?其不可 一也。通檢未久,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盡,適足以增 猾吏之弊,長告訐之風。其不可二也。浮費侈用,不可 勝紀,推之以養軍,可斂不及民,而何事於奪民之田, 以長民怨?其不可三也。兵士失於選擇,強弱不別,而 使同田共食,振勵者無以盡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 奸,其不可四也。奪民而與軍,得軍心而失天下心,其 禍有不可勝言者,其不可五也。必不得巳,乞以冒地 之已括者召民蒔之,以所入贍軍,則軍無坐獲之利, 而民無被奪之怨矣。」書奏不報。時又括官田以給軍, 保州節度使張行簡上疏,略曰:「比者括官田給軍,既 一定矣,有告欲別給者,輒從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 田,實取之民以與之。奪彼與此,徒啟爭端。臣所管已 撥深澤縣地三百餘頃,復告水占沙鹹者三之二,若 悉從之」,何時可定臣謂當限以日月,不許再告為便。 尚書省議奏:請:如實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種,本路及 運司佐官按視,尚書省下按察司覆同,然後改撥。若 沙咸瘠薄,準巳撥為定。制可。

泰和六年十一月乙酉,詔「屯田軍戶與所居民為婚 姻者聽。」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三年以官田牧地給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人三十畝[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七月「辛酉,議括官田及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已為民佃者,俟 穫畢曰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寢。十月丁亥,尚書 右丞高汝礪言,「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宜以係官閒 田及牧馬草地之可耕者賜之,使自耕以食,而罷其 月糧。」上從其請,命右司諫馮開按視,人給三十畝。十 一月庚午,上與尚書左丞高汝礪商略遣官括田賜 軍之利害,汝礪言不便者數端,乃詔有司罷其令,仍 給軍糧之半,其半給詣實之價。十一月丙辰朔,河北 行尚書省侯摯入見,詔河北西路宣撫副使田琢,自 濬徙其兵屯陝。按《食貨志》,宣宗貞祐三年七月,以 既徙河北軍戶於河南,議所以處之者。宰臣曰:「當指 官田及牧地分界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穫後,仍日 給米一升,折以分鈔。」太常丞石抹世勣曰:「荒田牧地, 耕闢費力,奪民素墾,則民失所。況軍戶率無牛,宜令 軍戶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上卒從宰 臣議,將括之。侍御史劉元規上書曰:「伏見朝廷有括 地之議,聞者無不駭愕。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 之塋墓井竈,悉為軍有,怨嗟爭訟,至今未絕。若復行 之,則將大失眾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 享利之實。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 無幾,而使紛紛交病哉?」上大悟,罷之。八月,先以括地 事未有定論,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南 來,共圖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軍糧之術。眾議謂可 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 參政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 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 捨田之言。及與人,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 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 民有損。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復以係官荒田牧 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從 之。十月,高汝礪言:「河北軍戶徙居河南者幾萬口,人 日給粟一升,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三 百萬。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租纔一百五十六 萬,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之。遂命右司諫馮開等 五人分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 畝。十一月,又議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命尚書右 丞高汝礪總之。汝礪還奏:「今頃畝之數,較之舊籍甚 少,復瘠惡不可耕,均以可耕者與人無幾。又僻遠之 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 租於數百里」之外,況今農田且不能盡闢,豈有餘力 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軍不可仰,此得 食也審矣。今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以自養,若 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臣知初籍地之時, 未嘗按閱其實,所以不知其數,不得其處也。若復考 計州縣,必各妄承風旨,追呼究詰以應命,不足其「數, 則妄指民田以充之,則所在騷然矣。今民之賦役三 倍平時,飛輓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 且軍戶蹔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軍 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詔罷給 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按《田琢傳》,琢加河北西 路宣撫副使,遙授濬州防禦使,屯濬州。琢欲陂西山 諸水以衛濬州。貞祐三年十一月,河北行省侯摯入 見,奏河北兵食少,請令琢汰遣老弱,就食歸德。琢奏: 「此輩嶺外失業,父子兄弟合為一軍,若離而分之,定 生他變。乞以全軍南渡,或徙衛所防河。」詔盡徙屯陝。 琢復奏:「臣幸徙安地,然濬乃河北要郡,今見糧可支 數月,乞俟來春乃行。」數日,琢復奏濬不可守,惟當遷 之。宰臣劾琢前後奏陳不一,請逮鞫問,宣宗不許。琢 至陝,上書曰:「河北失業之民,僑居河南、陝西,蓋不可 以數計。百司周度,三軍調發,一人耕之,百人食之,其 能贍乎?春種不廣,收成失望,軍民俱困,實係安危。臣 聞古之名將,雖在征行,必須屯田,趙充國、諸葛亮是 也。古之良吏,必課農桑以足民,黃霸、虞詡是也。方今 曠土,多游民眾。乞明敕有司,無蹈虛文,嚴升降之法, 選能吏勸課,公私皆得耕墾。富者備牛出種,貧者傭 力服勤。若又不足,則教之區種,期於盡闢而後已。官 司圉牧,勢家兼并,亦籍其數而授之農民。寬其負筭, 省其徭役,使盡力南畝,則蓄積歲增,家給人足,富國 強兵之道也。」宣宗深然之。

貞祐四年,令諸帥府以軍耕屯,又募民開牧馬地及 官荒地,以其半給軍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省奏。「自古 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今諸帥分兵不啻百 萬。一充軍伍。咸仰於官。至於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 不知屯田為經久之計也。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 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也。」詔從之。又按志。四 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數。上命省院議所 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 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不與焉。但相去數 百里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哉?兼月支口糧,不 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其餘僻遠不願者,宜准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耕闢,例令 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難耕,軍戶 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 蓄銳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 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今奪於有力者 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 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民戶以助 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宰臣復曰: 「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至擾民。 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況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則 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他人之田也?唯如臣 等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 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奏可。

興定二年詔諭徐宿軍授田之外仍賜廩給[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二月乙丑,諭樞密曰:「中京、商、 虢諸州軍人願畊屯田,比括地授之,聞徐宿軍獨不 願受,意謂予田必絕其廩給也。朕肯爾耶?其以朕意 曉之。」

興定三年。賜決勝軍田。人三十畝。有力者五十畝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七月丁酉。籍邳海等州義軍。 及脅從歸國而充軍者。人給地三十畝。有力者五十 畝。仍蠲差稅。日支糧二升。號決勝軍。

興定四年,以官田給軍,戶為「永業。」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十月移刺。 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 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眾。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 十畝。仍不移屯他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得 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謂俟事 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眾。所種麥不及五 萬頃,殆減往年大半歲所入殆不能足,若撥授之為 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上從之。 興定五年,以南京逋戶官田給軍。

按《金史宣宗本紀》:正月戊子,括南京諸河逋戶舊耕 官田給軍戶按《食貨志》: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 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 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 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 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奇。今饑民流離者大 半。東、西、南路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 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 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 積漸饒,官糧可罷。」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

元光二年諭完顏開等相視可耕田地分界種之以給軍餉[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一月戊午,以上黨公完顏 開之請,諭開及郭文振、史詠、王遇、張道、盧芝等,各與 所鄰帥府相視可耕土田及瀕河北岸之地,分界而 種之,以給軍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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