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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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二

  宋太祖建隆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雍熙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

  德二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一則 仁宗天聖六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三則 寶元一

  則 康定二則 慶曆五則 至和二則 嘉祐五則 英宗治平三則 神宗熙寧十一則

   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二則 徽宗崇寧三則 大觀二則 政和二則 宣

  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五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泰一則 開禧一則 理宗寶慶一則 度宗咸淳一

  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卷

馬政部彙考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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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 年置左右飛龍二院以二使領之[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兵志》,國馬之政,歷五代 寖廢,至宋而規制備具。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廐 牧之政,與夫牧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 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凡 御馬之等三:入殿祇候六五匹,別駕下四匹,從駕一 十匹。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 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御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 聖》,曰《驍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吏》,曰 《馬鋪》。群號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永」,曰 「官」,曰「吉」,曰「夭」,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 「官」,曰退。毛物之種九十有二。此撥之別八:青之別二, 白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 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別,六駱之別,五騅之 別,五騟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其 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 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 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 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邊州置場,市蕃漢 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陝西 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復 裒金益之,曰「馬社。」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 買。」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詔馬唯吐蕃、回 紇、党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至雍熙、 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唐龍鎮、濁 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 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 雅、成、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自趙德明據有河 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 安、保德軍。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 鎮戎軍而已。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先是,兩 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官給其直。時方留意撫 綏,詔禁之。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廐牧之政,自太祖 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太平興國 四年,太宗觀兵於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 匹,內皁充牣,始分置諸坊牧養之。時殿直李諤坐贓, 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并主吏斬於市。又詔擇豐 擴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是年,詔市吏民馬十 七萬」匹,

太平興國五年,作天駟左右監,以飛龍為「天廐」,閑廐 為「崇儀。」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五年正月壬午,新作天 駟左右監,以左右飛龍使為左右天廐使,閑廐使為 崇儀使。」按《兵志》,五年改飛龍為天廐坊。 太平興國六年,禁民私市蕃馬,又詔蕃部駑馬許民 私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辛卯,禁民 私市近界部落馬。按《兵志》:「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 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十二 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駑,又禁其私市,歲入數 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駑, 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

太平興國八年,始以布帛及茶易馬。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先是以銅錢給諸 蕃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 茶及他物易之。」

==雍熙四年遣使市民馬改天廐為左右麒驥院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四年五月丙寅遣使市諸道==民馬按《兵志》:「雍熙四年,改天廐為左、右騏驥院,左 右天駟監四,左右天廐坊二皆隸焉。」

淳化二年詔取善馬教飼便殿以其法頒諸軍又詔諸坊馬百匹得駒七十者遷擢及遣官檢視牧地[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淳化二年十二月。 詔圉人取善馬數十匹。於便殿設皁棧。教以秣飼。且 以其法諭宰執。仍頒於諸軍。復以醫馬良方賜近臣。 嘗從趙守倫之請,於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 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以資軍用。至是 守倫復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 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 則加遷擢,諸坊產駒即籍以聞。牧放軍人,當募少壯 充役。」並從之。又按《志》: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 《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真宗咸平元年刱置估馬司[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真宗咸平元年,刱 置估馬司。凡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咸平三年置群牧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三年置群牧使,以 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給印[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德三年,改諸州 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在外之監十有四: 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並分第一、第 二。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 陽,澶州曰鎮寧,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 鎮。」

景德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以知樞密院 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 官為二員。凡廐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院而 下皆聽命焉。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 置勾當官二員。又置左右廂提點。又置牧養上下監。 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 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 而徙涖他監焉。」

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真宗大中祥符元 年,立牧監賞罰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 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餘等第決杖牧,倍多而 死少者,給賞緡有差。凡生駒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 疋。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匹,飼 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每歲京坊草六十六萬 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 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 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就棧皁 養飼。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天禧 年以三歲以上配軍馬出賣[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禧中,宰相向敏 中言「國馬倍於先朝,廣費芻粟,乃詔以三歲以上配 軍馬,估直出賣。」

仁宗天聖元年廢鄆州東平馬監以牧地賦民[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移河北馬牧於原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凡牧監之在河南 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衝。至乾興、天聖間,兵久 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 其地賦民。五年,廢單鎮監。六年,廢洛陽監。於是河南 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 師,移河北孳生馬牧於原武。

天聖七年,申「監牧賞罰」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聖七年,群牧司 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 分已上並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死數少,生駒多即 奏第賞,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今請申明舊制,通判 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 詔從之。

天聖八年,以淇水四歲馬屬原武,移原武下等馬於 靈昌鎮,又以病馬屬「騏驥六坊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群牧司上言, 「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詔以淇水第二監四歲 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并 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於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又按《志》:天聖三年,詔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 兩群,牧於咸豐門外牟駝岡。凡牧養病馬,估馬司騏 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 天聖六年,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八年,言者謂 「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詔廢之,以病淺馬分屬 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更以 騏驥院官迭往提舉。

天聖九年。詔孳生駁馬。勿登廐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聖九年。詔諸監 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復登廐。 天聖 年。詔定市馬格。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先是,市馬以三歲 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 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 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 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 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餘非上京省馬, 並送并州揀馬司。」

明道元年詔復洛陽單鎮二監[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明道元年,議者謂 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詔遣 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 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并騏驥院馬。洛陽 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乃詔復二監,以牧河北孳 生馬。

明道二年復置上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明道二年,復置上 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并屬下監。

景祐元年禁蕃部馬入永康軍[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元年,御史中 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 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乃詔罷之。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牧於趙州。隸安陽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二年,揀河北 諸監馬一千九百牧於趙州界。隸安陽監。既而詔廣 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復隸焉。所餘一監毋 毀廐舍。是年詔以收養監馬團群牧於陳許州界 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景祐四年,市馬配河北諸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群牧司奏「河 北諸軍闕馬,請製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 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馬自四尺 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 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 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絕錢充直,以第一 等」送京師。餘就配諸軍。又按《志》,四年復以原武第 二監為單鎮。移於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寶元元年定群臣賜馬之數或給以直借官馬者皆償直或對奉[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寶元元年,詔群臣 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 皇族緣姻事當賜者,如舊制。餘給以馬直,少卿監已 上,三十五千,內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 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 償,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剋其奉料。」

康定元年詔京畿淮陝等路括市戰馬[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三月「甲午,括畿內、京東 西、淮南、陝西馬。」按《兵志》,「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 詔京畿、西京、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 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樞 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至 知雜、閤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閤門祇候已上一,餘命 官至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節度使至刺史,殿前 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並 邊七州軍,免出內庫珠,償民馬直。又禁邊臣私市,闕 者官給。

康定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詔「河北州軍 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第一 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 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 一寸。」

慶曆元年八月甲申河北置場括市戰馬緣邊七州軍免括[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定軍士闕馬配填分數,諸路比試軍士給 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凡支配,騏驥院、估 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一百。」凡 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 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外 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 以在所土產馬。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慶曆四年, 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餘路填四分,他州軍府界 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是歲詔諸 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 十匹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又按《志》,慶曆 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餘二萬七百, 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餘點印者悉集揀市。」

慶曆五年,市馬於府州、岢嵐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出內藏庫絹 二十萬,市馬於府州岢嵐軍。」

慶曆六年,詔陝西市蕃部馬,又詔陝西、河東社馬死 者鬻錢助直。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六年夏四月丙申,「詔陝西市 蕃部馬」按《兵志》,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 鬻錢以助馬直。」

慶曆七年春正月丁亥,詔「河北所括馬死者,限二年 償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定諸路軍士配填分數及主兵官賜借馬數[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至和元年,「詔軍士 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餘路填六分。凡主兵官當 借馬者至罷兵,權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 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 指揮使一。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 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 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又按《志》,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自今 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

至和二年,詔陝西郡縣察視蕃馬驛,又令轉運司市 馬於秦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修陝西蕃馬 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邊州巡檢兵校 聽自市馬,官償其直。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 兩市馬於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市馬給河東軍[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元年,詔三司 出絹三萬,市馬於秦州,以給河東軍。」

嘉祐五年,置陝西估馬司。又詔「河北、京東牧監地毋 得請射,以秦州券馬於順德軍置場收市。」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五年八月庚辰,置陝西估馬 司。按《兵志》: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 地五十畝。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廣 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 管草地,自今毋得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群牧使歐 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暨河曲 之野,內則岐、豳、涿、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今則 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復得。惟河東嵐、石之間,山 荒甚多,汾河之側,旱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 唐樓煩監地。跡此復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 尚冀可得。推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 軍,其地率多閒曠,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 宜馬性。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京西 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 廢罷。」治平末,收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 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又按《志》:五年薛向言,秦 州券馬至京師給直并路費,一馬計錢數萬。請於原 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 縑錢。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 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

嘉祐七年。詔原、渭、德順軍市馬募賞如秦州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七年,陝西提舉買 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 京師,給綵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 至者,並以漢法論罪。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 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今原、渭、德順軍 置場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詔從之。先是詔議買馬 利害,吳奎等議於秦州古渭、永寧砦及原州德順軍, 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紬絹七萬五千疋充 馬直,不足,以解鹽鈔并雜支錢給之。詔行之。

嘉祐八年,以古渭砦市錢耗國,仍置場永寧,又定孳 生七監馬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宰臣韓琦言, 「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 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餘 萬,蕩然流入蕃部,實耗國用。」詔復置場永寧,罷古渭 砦中場。蕃部馬至,徑鬻於秦州。又按《志》,嘉祐八年, 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 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嘉祐 年,詔括牧地,聽民耕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中韓琦請括 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遣都官員外郎高訪 等括河北,得閒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穀 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疋、草十六萬 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 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今悉賦民。異時監 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詔「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群 牧司審度存留,有閒土即募耕佃。」

英宗治平元年詔河東陝西置社增直市馬[编辑]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治平元年,薛向請 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 軍并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 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 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今請於原、渭州、德 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 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群 牧司請如向言施行。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 馬,復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久之,馬不至,乃增 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四等二十八千。 治平二年,詔院、坊病馬送淇水監,判官歲以十二月 巡行坊、監。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治平二年,詔院坊 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 牧養之。凡馬之孳生則大名監、洺衛相州七監,多擇 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 歲駒點印第賞牧兵。諸軍牧駒及二歲即送官。又詔 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 淇「水第二監,餘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 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 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治平四年正月,帝即位。十一月,置馬監於交城,又以 成都紬絹給陝西監牧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十一月「丁亥,置馬監於 河東交城縣。」按《兵志》,「治平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 紬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自是蕃部馬至者眾,官軍 仰給焉。」

神宗熙寧元年出奉宸庫珠買馬河南北分置監牧使又置都監各一員及罷各官賜馬[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冬十月乙卯,出奉宸庫 珠,付河北買馬。按《兵志》: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 後又變為給地牧馬。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 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其令中書擇使 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於是以比部員外 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及台符 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熙寧 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 未嘗親涖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 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 法以聞。」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 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眾,而乏才 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 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 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 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 進之以序。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 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於是樞密副使卲元請以 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而群牧司言:「馬監 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 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而原武、單 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 可賦民以收芻粟。」從之。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 右騏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 判官,以領廐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 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專任 責成。」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 又置都監各一員,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凡外諸監 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諸官吏若牧田縣令 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請於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 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既又以知太原 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又分置河南、 河北兩使。又按《志》支配。舊制,自御馬而下,次給賜 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 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場之事。承平 日久,僥倖滋長。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 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賜給。」奏 可。

熙寧二年,括河南、北牧地。河北察訪使曾孝寬奏行 《河北戶馬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時上方留意牧監 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 其餘資以佐芻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二 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舊籍六萬八千頃,而 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自是請以牧地賦民 者紛然,而諸監尋廢。」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 千「六百有奇。」又按《志》,《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 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

熙寧三年,詔「優買馬增額之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市馬之數,以時增 損。初,涇、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 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 萬五千匹。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熙 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 十分為率,及六分七釐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 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時 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 五千。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後遂以 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熙寧四年,停括牧地,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四年春正月乙已,停括牧地 按《兵志》:初內外班直騎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 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圉人歲被榜 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四年十月,乃命 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孝寬請罷諸班直, 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 三「司備當牧五月粟芻。」

熙寧五年,始行保甲養馬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五年五月丙午,行保馬法。 按《兵志》,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 密院議其事於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 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 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五月, 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 馬選給之。

熙寧六年,以《保甲養馬法》行於諸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六年,曾布等 承詔上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 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 直,令自市,毋或彊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 千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 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 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 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 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 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矣。是時,河東騎軍馬萬一 千餘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 保甲養馬法》。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 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俟正軍馬 不及五千,始行給配。」下中書、樞密院,樞密院以為:「官 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 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 出於民,決非所願。況減軍馬五千匹,邊防事宜何所 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 千為限,於理為可。」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 錢二十七千,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計前二 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 公私兩便。」帝卒從樞密院議。

熙寧七年,調戶馬給諸路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時西方用兵,頗調 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七年,遂詔河東、 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 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 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 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其 後給地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云。

熙寧八年,初行河北戶馬法,置熙河路買馬坊。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二月乙酉,初行河北戶馬法。」 按《兵志》,至於牧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於原 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後開熙河,則更於熙 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熙寧八年,遂置 熙河路買馬坊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 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復。」 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 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時又以邊臣 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既又以邊人盜 馬越疆趣利,尋皆罷之。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 鳳矣。又按《志》,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 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 主之。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 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又按《志》:「五年廢太 原監。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八年, 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 矣。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 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詔元 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 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而兩監 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 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今九監 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於是卒廢之,以其 善馬分隸諸監,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本錢, 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監兵五千以為 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 定州五監。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又按《志》: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 事,乞同提舉買馬。詔如其請。

熙寧九年,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九年,京畿保甲養 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熙寧十年,裁給宗室諸司馬,又置群牧行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十年群牧司又言, 「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 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 馬,諸司停給。從之。」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又按《志》: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熙寧 年,令蕃部養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中,嘗令德順 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 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蕃部地宜, 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 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至是,環慶路經略司復言 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縑,鄜延、 秦鳳、涇原路準此。

元豐二年春正月乙亥罷岢嵐火山軍市馬[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復置買馬監牧司,始定諸路戶馬之數,遣 官按定廢監租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三年夏四月甲寅,罷群牧行 司,復置提舉買馬監牧司。按《兵志》。元豐三年復置 群牧司為提舉買馬監牧司。又按《志》:是時諸監既 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馬 為憂。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 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 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 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匹止。」馬以 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 初,籍於提舉司。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 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 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 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 百二十二,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時初 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 以上千匹出市,以平其直。又按《志》,諸監既廢,淤田 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 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乃嚴侵冒之法, 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元豐三年,廢監租錢 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乃命太 常博士路昌衡、祕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 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若催督 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元豐四年,詔以「雅州名山茶」易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群牧判官郭 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併茶馬 為一司。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近 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且茶馬二 者,事實相須,請如詔便。」奏可,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 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眾。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元豐六年。取河東 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 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又「元豐六年,置畿內十監。」又置「嘉州中鎮砦、雅州靈 闕等買馬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初,經制熙河邊防 財用司奏於岷州床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 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使之近甸。六年, 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 總其政。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 以次推之諸路,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承一、副都承 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 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已而其說皆不效。 又按《志》: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乃詔知成都 府秦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明年,延 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請 委知州砦主,以錦綵茶絹招市。未及施行,會威、茂州 裔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元豐中,軍興乏馬。六年,復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 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置嘉 州中鎮砦、雅州靈闕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元祐初, 乃罷之。

元豐七年,行保馬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七年,詔京東西路 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 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 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 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翔及公雅既領提舉 事,多所建白。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 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願以私馬印為保甲者聽。 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匹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 侵損於人者。」詔悉從之。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 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 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 增其數。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匹,限以八年,山縣限 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 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又按《志》,六年,買馬司復罷 兼茶事。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經制 司罷乃復故。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 後二職分合不一。

元豐八年,罷畿內十監。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同提舉經度 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刱孳生監,迨 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乃命御史臺校覈,自置 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釐,馬死已十分之六。於是 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豐 年,河北騎軍罷立「社助錢」市馬之法,從買馬 司給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初,詔河北騎 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 增官直。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其後陝西 馬社苦於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 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 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哲宗元祐元年復諸廢監罷保馬法[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五月癸酉,復左右天廄 坊。按《兵志》: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於是詔庫 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 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 聞。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於是右司諫 王巖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昔 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已而不 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乞收還戶馬三 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今 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 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 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 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 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 置監牧,而牧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自是, 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初,熙寧中, 併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至是,復左、右 天廐坊。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 而達尚書省。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 求歷代之法,正省、臺、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 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 果行。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 不由尚書省及駕部。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又按《志》,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 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致煩 擾。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其兩路市馬 年限,並如元詔。」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 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霍翔、呂 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紹聖三年詔提舉陸師閔額外市馬給鄜延諸路正兵及弓箭手[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初,內外諸軍給馬, 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元豐更 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 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後諸軍 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 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餘支弓箭手,仍權不 限」分數。

紹聖四年,復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諸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四年五月丁卯,廢衛州淇水 第二馬監,潁昌府單鎮馬監。十月壬寅,廢安國、安陽 淇水監及洛陽原武監。按《兵志》,紹聖初,用事者更 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 佃之外,尚有三十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昺、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後二年而 給地牧馬之政行矣。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 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縣籍其高下、老 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 陝西沿邊弓箭手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 一縣,當有利而無害。」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 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元祐初,未嘗講明 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 桑棗并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 棚井抑配,為害非一。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 之害,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且左右廂 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 匹,愈於他監。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 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 可用之馬矣。」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 行之。時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 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諸路各有利害,既 不可知,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一頃之地,所直 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言 竟不行。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四年,遂廢淇水、單 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 沙苑二監。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牧監,兩廂 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今既以租錢置 蕃落十指揮於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 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馬數多於舊監,而 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時三省皆 稱善。其後沙苑復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 廢。

徽宗崇寧四年置清海馬監又詔茶馬如元豐法[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四年三月壬寅,置清海馬監。 按《兵志》: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 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其後監司欲侵 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近雖更 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 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 亂」元豐成法,自是職任始一。又按《志》,崇寧四年,提 舉程之卲孫鼇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 官,鼇抃仍賜三品服。

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元祐中,嘗詔以蜀 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崇寧五年,增黎州市 馬至四千匹。然凡云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 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 直。

崇寧 年,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中罷券馬而 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自馬不下槽出牧, 三司復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 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 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 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 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行之三年,樞密 院言「券馬,此不及釐,而綱馬之死十倍。」乃賜師閔金 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 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然曾布力行之。崇寧中,乃 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大觀元年始行給地牧馬法[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崇寧元年,有司較 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匹有奇,而河北西路 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東路僅九匹, 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蓋法 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 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 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 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 素不調習,不中於用。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 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今以 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 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於農之意。請下 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俟見實利, 則六路新邊閒田當以次推行。」時熙河路蘭湟牧馬 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 充賞。詔行之。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 匹,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明年,詔熙河路應縣 鎮城砦闕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又按《志》:大觀 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良馬及三萬匹,推恩如 程之卲例。又按《志》:大觀初,詔播州界巡檢楊榮許 歲市馬五十匹於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 大觀四年,復東平監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復罷京東西 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法[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二年十二月甲申,「行給地牧 馬法」按《兵志》,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 罷東平監。

政和七年。給地牧馬法成。下諸路參教。以備選用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提舉河東給 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 監當官。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 第賞者甚眾。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 告功。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令下。奉行之者 益力。

宣和二年罷給地牧馬法又復諸監[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蔡京既罷政,新用 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 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 舊制。又復東平監。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 廢。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時牧田已多所 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復請占者。以違 制論。又按《志》: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 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宣和六年,立《諸路牧馬賞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六年又詔立賞格, 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 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於是 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 萬三千五百。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 八路馬政遷官,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宣和 年,宇文常等以「買馬省費遷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宣和中,宇文常、何 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 如此類頗眾。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 已。

欽宗靖康元年括天下馬給直[编辑]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靖康元年,左丞李 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 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 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復善者。今諸軍闕馬者大 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 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高宗建炎元年立格買馬又令括買官民馬[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立格買馬。丁 亥,以張所為河北西路招撫司,括買官民馬,勸出財 助國。九月戊戌,罷買馬。」

建炎三年,置「邕州牧養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三年「冬十月癸巳,命提舉廣 西峒丁李域市馬,邕州置牧養務。」

紹興二年置饒州馬監[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十月「戊子朔,置牧馬監 於饒州。」按《兵志》:「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於饒州,守 倅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俄廢。」

紹興三年,命賓、橫、宜、觀四州市戰馬,置提舉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十一月丁丑,命賓、橫、宜、 觀四州市戰馬。按《兵志》,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 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紹興初,隸經略司。三年,即 邕州置司,提舉市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未幾,廢買 馬司,帥臣領之。

紹興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四年四月庚寅,置孳生牧馬 監於臨安府。」按《兵志》,「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 蕩。」

紹興五年三月庚子,罷饒州牧馬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復置四川茶馬監牧馬,又詔賞胡舜陟市 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七年十二月庚辰,復置都大 提舉四川茶馬監牧馬。按《兵志》:「七年胡舜陟為帥, 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 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 萬斤,得馬千五百,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為 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土 人」云:「《尢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 百里,第官價已定,不能致此。自北諸蕃本自無馬,蓋 轉市之南詔。南詔,大理國也。

紹興十八年十一月戊申,禁四川買馬官吏私市蠻 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詔「立監,定賞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九年夏四月丁巳。立孳生 牧馬監賞罰格按《兵志》: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監為四群。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 上,有賞罰。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昨自 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 於鎮江。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江上諸軍。後又 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匹,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 用乃已。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舊蕃蠻中馬良駑 有定價。紹興中,張松為黎倅,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 市之。裔人無厭,邀求滋甚。後卭部川蠻恃功,趙彥博 始以細茶錦與之。而裔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舊。川秦市 馬赴樞密院,多道斃者。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 行在,分隸江上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 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州馬 良者二百進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紹興三十年二月,置牧馬監於潮、惠二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一年正月,禁淮南拘籍戶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復置提舉秦州買馬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五月鬻兩淮所招戶馬十二月詔吳挺市馬赴行在[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四月置漢陽軍收發馬監[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五年十二月,置應城縣馬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六年二月,置應城縣孳生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七年五月。詔廣西帥臣。措置南丹州市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九年,禁籍民戶馬。大理人李觀《音得》等至橫山 砦求市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乾道九年六月「甲戌,禁兩淮荊襄 四川諸州籍民戶馬。」按《兵志》:乾道九年,大理人李 觀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 盛陳金帛誇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 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 學記》及醫釋等書,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嶺南 自產小駟,匹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大理連西 戎,故多馬,雖互市於廣南,其實猶西馬也。每擇其良 赴三衙,餘以付江上諸軍。

淳熙元年九月罷宜州市馬[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七月,禁江上諸軍盜易戰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罷瓜州孳生馬監。又詔「許黎州五部落互 市。」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七年戊戌,罷瓜州孳生馬監。 冬十月乙未,黎州五部落進馬乞降,詔卻獻馬,許其 互市。」

淳熙八年,詔放平江草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六月己酉,詔放殿前司 平江府牧馬草場二萬畝,聽民淨採。」

淳熙十一年,罷「秀州御馬院莊。」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一年三月辛未,罷秀州御 馬院莊,歸其侵地於民。」

光宗紹熙四年詔市淮馬[编辑]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四年六月壬寅,詔市淮馬充 沿江諸軍戰騎。」

寧宗嘉泰三年置四川提舉茶馬司合計秦川二司馬額[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三年八月戊申,置四川提舉 茶馬二員,分治茶馬事。十二月丙辰,命四川提舉茶 馬通治茶馬事。」按《兵志》,「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 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 百,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紬絹十萬四千疋。成 都路十一州,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茶馬司所收,大 較若此。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嘉泰 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 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 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 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 產是也。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 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經 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成都府馬務, 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 計萬一千六百緡,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 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致然也。

開禧元年十月復置和州馬監[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寶慶四年,兩淮制 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

度宗咸淳 年議和市馬[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咸淳末,有紀智立 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 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 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 歸。又云:陳巖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 也。臣僚言宜倣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 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複嶺,盤 回斗絕,舟行則峽江湍急,灘磧險惡,每綱連公私經 費十倍,而人馬俱疲,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綱兵 所經,甚於寇賊,雖臣僚條奏更迭,終莫得其要領。豈 馬政各因風土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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