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7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七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七十二卷目錄
弓矢部彙考一
易經〈繫辭下傳〉
書經〈顧命 費誓〉
詩經〈鄭風叔于田 秦風小戎 小雅采薇 小雅彤弓 小雅車攻 大雅行葦 魯
頌泮水 魯頌閟宮〉
禮記〈曲禮 月令 射義〉
周禮〈夏官 考工記〉
戎政典第二百七十二卷
弓矢部彙考一
[编辑]《易經》
[编辑]《繫辭下傳》
[编辑]「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取諸《暌》。
〈本義〉「《暌》乖」,然後威以服之。
《書經》
[编辑]《顧命》
[编辑]和之弓,垂之竹,矢在東房。
〈注〉和,古之巧工,垂舜時共工弓,制作精巧,中法度,故歷代傳寶之。
《費誓》
[编辑]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
〈注〉「備訓具」每弓百矢,弓十矢千五十矢為束,每臨戰用五十矢為束。
《詩經》
[编辑]《鄭風叔于田》
[编辑]叔馬慢忌,叔發罕忌,抑釋掤忌,抑《鬯弓》忌。
〈注〉發,發矢也。罕、希。釋,解也。掤,矢筩。蓋。鬯,弓囊也,與「韔」同。全孔氏曰:「昭公二十五年《左傳》云:『公徒執冰而踞』。字異義同。」服虔云:「冰,犢丸。蓋。」杜預云:「犢丸是箭筩。」華谷嚴氏曰:「用矢則舉掤以開筩,既用則納矢筩中。」釋下:「掤以覆筩。」孔氏曰:「鬯弓謂弢弓而納諸鬯中。」鄭氏曰:「田事且畢,則馬行遲。」發矢希,蓋矢而弢弓。
《秦風小戎》
[编辑]虎韔鏤膺交韔二弓竹閉緄縢。
〈朱注〉虎韔以虎皮為弓室也。交韔交二弓於韔中。謂顛倒安置之,必二弓以備壞也。閉弓檠也。《儀禮》作。《緄繩》,縢約也。以竹為閉,而以繩約之於弛弓之裏,檠弓體使正也。〈大全〉孔氏曰:《儀禮既夕》說「明器之弓云有。」注云:弓,檠也。弛則縛之於弓裏,備損壞也。以竹為之,然則置弓。「裏,以繩係之。」《廬陵李氏》曰:狀如弓。
《小雅采薇》
[编辑]四牡翼翼,象弭魚服。
〈傳〉《象》弭弓反末也,所以解紒也。「魚服」,魚皮也。〈箋〉《弭弓反末彆》者,以象骨為之,以助御者解轡。紒,宜骨也。服,矢服也。
《小雅彤弓》
[编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
〈朱注〉弨,弛貌。《彤弓》,朱弓也。〈大全〉孔氏曰:「弓背漆之,以禦霜露。彤弓色赤,玈弓色黑。賜弓赤一而黑十,以赤為重耳。」《周禮》無彤弓之名。《夏官·司弓矢》云:「唐弓、大弓,以授勞者。」〈注〉「往來體若一」曰:唐弓、大弓。勞者,勤勞王事也。《說文》曰:「弨,弓反。」謂弛之而體反也。華谷嚴氏曰:「賜弓不張。」
《小雅車攻》
[编辑]決拾既佽,弓矢既調。
〈朱注〉決以象骨為之,著於右手大指,所以鉤弦闓體。「拾」以皮為之,著於左臂以遂弦,故亦名遂。佽,比也。調謂弓強弱與矢輕重相得也。
《大雅行葦》
[编辑]敦弓既堅,四鍭既鈞。
〈正義〉敦與彫,古今之異。彫是畫飾之義,故云「《冬官》弓人為弓」,唯言用漆,不言畫,則漆上又畫之。彼不言畫,文不具耳。此述天子擇士,宜是天子之弓,此擇士之射與群臣共之,作者主言天子之弓而已。其諸侯公卿宜與射者,自當各有其弓,不必畫矣。其等級無文,以明之也。鈞,是矢參停者也。參停謂三分矢,一在前,二在後,輕重鈞停,四矢皆然,故言「四鍭既鈞。」《冬官》:「矢人為鏃,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後。」注云:「三訂之而平」者,前有鐵重也。「矢而謂之鏃」者,《釋器》云:「金鏃剪羽謂之鏃。」孫炎曰:「鏑者,斷羽使前重也。」《方言》云:「關西曰箭,江淮謂之鏃。」則鏃者,鐵鏃之矢名也。
《魯頌泮水》
[编辑]角弓其觩,束矢其搜。
〈傳〉觩,弛貌。五十矢為束,搜眾意也。〈箋〉「《角弓觩》然」,言持弦急也。「束矢搜然」,言勁疾也。
《魯頌閟宮》
[编辑]《朱英》綠縢,二矛,重弓
〈朱注〉《綠縢》,所以約弓也。重弓,備折壞也。
《禮記》
[编辑]《曲禮》
[编辑]「凡遺人弓」者,張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執簫,左手承 弣,尊卑垂帨。若主人拜,則客還,辟辟拜。
〈注〉弓之體,角內而筋外,尚使之在上也,皆取勢之順也。「簫,弰末也。」《疏》云:「剡之差斜似簫,故名。弣,中央把處也。帨,佩巾也。客主尊卑相等,則授受之際,皆稍磬折,而見其帨之垂也。此時弓尚在客手,故不容答主人之拜,而少逡巡遷延以避之。辟猶開也,謂離其所立之處。」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鄉與客並,然後受。
〈注〉自受者,以敵客,不當使人受也。由,從也。從客左邊而受,則客在右矣。於是主人卻左手以接客之下而承其弣,又覆右手以捉弓之下頭而受之,此時則主客並立而俱向南也。方氏曰:「賓主異等,則授受異向,此賓主敵,故鄉與客並也。」
《月令》
[编辑]日短至則伐木取竹箭。
〈注〉陰盛則材成而取之。大曰竹,小曰箭。
《射義》
[编辑]「男子生,桑弧蓬矢六,以射天地四方。」天地四方者,男 子之所有事也,故必先有志於其所有事。
《周禮》
[编辑]《夏官》
[编辑]《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 人,徒八十人。
〈訂義〉李嘉會曰:「司弓矢,用大夫而為。弁師下士之屬,先王重其所職,不以爵之尊卑為間。」 鄭康成曰:「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長。」
「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與其 出入。
鄭康成曰:「法曲直長短之數 。」 鄭鍔曰:「曰王、曰弧,曰夾,曰庾,曰唐,曰大,辨其名也。彤弓赤,盧弓黑,天子之弓,彤與玈,質其物也 。」 王昭禹曰:「守之則有人,藏之則有府,出則頒之,入則受之。《司弓矢》於其名物則辨之,於其守藏出入則掌之 。」 鄭鍔曰:「掌其出入守藏,蓋兼總而周知之也。」
中春獻弓弩,中秋獻矢箙。
鄭鍔曰:「弓必有韞,矢必有箙,箙之長短,視矢而為之,籠用竹而箙用皮。《詩》曰:『眾弭魚服』。」 陸機云:「東海魚獸宜為弓鞬服。」 《書》曰:「垂之竹矢。」 《考工記》曰:「妢胡之笴。」 《家語》曰:「南山之竹,羽而鏃之 。」 鄭康成曰:「箙,盛矢器也,以獸皮為之 。」 王昭禹曰:「中春則陽氣方和之時,中秋則陰氣將堅之時 。」 薛氏曰:「鄭氏謂弓弩成於和,矢箙成」 於堅。夫弓弩矢箙,其用一也,烏有弓弩取其和而不取其堅,矢箙取其堅而不取其和?弓人為弓曰:「冬析幹則易,春液角則合,夏治筋則不煩,秋合三材則合,寒奠體則張不流,冰析灂則審環,春被弦則一年之事。」 鄭氏謂「期歲乃可用」 ,是弓弩之制必以春而成,何獨於此而言其和?《槁人》曰:「春獻素,秋獻成。」 鄭氏亦謂「矢箙春作秋成」 ,是矢箙之制,必以秋而成,何獨於此而言其堅 ?李嘉會曰:「《易》氏以此言獻而不言成,蓋獻槁人之所已成,不知夏秋冬造之,至春始被之弦,乃可獻也。」
及其頒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夾弓、庾弓 以授射豻侯、鳥獸者;唐弓、大弓以授學射者、使者、勞 者。
鄭鍔曰:「弓有強弱,事有難易,而射有遠近,頒與人。射宜各因事而量其所當用,則人與弓相得,射可以必中。何則?弓有王、有弧、有夾、有庾、有唐、有大,六者不同,有射甲、革、椹質者,有射豻侯、鳥獸者,有學射者、使者、勞者。事既難易,則所射有遠近,詎可以苟頒乎?攷之《攷工記》,謂往體寡、來體多者曰王弓、弧弓,其弓往體」 寡則反而曲,來體多則正而直,名曰王;其為天子之所用也,名曰弧,其法天之弧星也。其弓至強,以射堅可也,故頒之以授射。甲革椹質者,甲革,說者謂即革車也。然《左傳》曰:「楚潘尪之黨與養由基蹲甲而射之,徹七札焉。」 《禮記》曰:「貫革之射。」 息康成於此注謂為革甲。又於《弓人》注曰:「革謂干盾。」 《國語》亦有三革之制,則甲革者,甲與革也。質,正也,植椹以為射正。《荀子》曰:「質的張而弓矢至焉。」 《圉師》云:「射則充椹質甲革。」 椹質堅而難入,必用強弓以射之。然此下文澤共射椹質之弓矢,非射於澤宮,不用椹質矣。澤宮者,將祭而擇士,先習射於此也。試弓習武,宜用至強之弓,而射至堅之物。往體多來體寡,曰夾。庾。「庾」 字,師儒相傳讀為「庚」 ,《攷工記》作「庾。」 說者謂夾則能衛,人恃之而後保;庾則能濟,人恃之而後藏。王安石云:「謂之夾,以其射至弱,必夾而輔之,然後可用。謂之庾,如露積之庾須。」
「臾而為廩,非可以為久也。」 此皆取庾廩之義,似失之鑿。然師儒相傳為夾庚者,豈非以其弱,必夾而後用?以其不可久,必庚易而用。歟庚有庚易之義,如干日之庚,庚有變意,《易》所謂「先庚後庚」 是也。夾、庾,往體多則弓反而直,來體少則弓正而短,合五而成規者也。豻侯,士所射之侯,所謂干五十者是也。豻侯五十步,可謂近矣。射鳥獸亦近而後得,故止用弱弓而已。往體來體若一,曰唐大強弱適中之弓,合七而成規也。惟強弱適中,故學射者用之。初學用中,而後習強弱,皆可也。使者奉君命而行,有或遠或近之差,勞者從國事而有功,有或難或易之效,故授之以此,取其中也。以彫弓、彤弓、盧弓推之,則王弧者,彫弓也;「唐大」 者,彤弓也;夾庾者,盧弓也。惟唐大可以頒之使者、勞者,故《詩》以彤弓錫有功諸侯,平王彤弓錫晉文侯,襄王以彤弓錫晉文公,則唐大之為彤弓可知矣。士用夾庾,而荀卿曰「大夫黑弓」 ,而夾庾之黑為盧弓可知矣。
其《矢箙》,皆從其弓。
鄭康成曰:「從弓數也 。」 鄭鍔曰:「頒弓之際,一弓而百矢,百矢而一箙也。」
凡弩,夾庾利攻守;《唐》「大」利車戰、野戰。
鄭鍔曰:「夾庾至弱,利用攻守者,守城以近自保,攻城以近追人,惟近然後發,故用其弱者則疾也。唐大至強,利於車戰、野戰,蓋車戰則遠而驅馳,野戰則望而進退,惟遠而發,故用其強者則力大也。」
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 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恆矢、庳矢,用諸散 射。」
鄭鍔曰:「弓以強弱論,矢以輕重論;五分而二在前,三在後,其達遠,其行疾,是名枉矢。絜矢三分而一在前,二在後,不能及遠而行遲,是名殺矢。鍭矢七分而三在前,四在後,最輕而及遠,是名茀矢。矰矢八分而四在前,四在後,其行平而得中,是名常矢。庳矢凡此皆以輕重論也。若命名之義,則枉矢取其變星以為名。」 天之枉矢,狀如流星,飛行有光,絜則有結約之義。二矢皆結火以射,故用諸守城。車戰,殺矢最重,中則必死,故曰殺。鍭之言候也,可以候問其近者而中之,故曰鍭,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言可結繒繳之矢也。繒,高也。茀矢,亦結繳之矢,可以刜羅飛鳥也。茀,刜也,微輕可以及高,故用諸弋射。孔子曰:「弋不射宿。」 孟子曰:「思援弓繳而射之。」 皆弋射也。恆矢,常用之矢也。庳矢,卑下平等之矢也。故或習射,或禮射之類皆用之。鄭康成曰:「枉矢、殺矢、恒矢、矰矢,弓所用也。絜矢、鍭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 。」 《王氏詳說》曰:「弩之為用,不若弓之為用廣。夾、庾之弓用之於射豻侯鳥獸,而夾、庾之弩用之攻守而已。唐、大之」 弓,用之於學射者、使者、勞者。而唐、大之弩,用之車戰、野戰而已。弓有王弧而弩無王弧,鄭氏以王弧之制為弩不疾,此弩之所以無王弧也。然上文云「四弩之用於攻守與戰」 ,下文「以枉矢、絜矢用諸守城車戰」 ,是以二矢而當四弩之用明矣。二矢既當四弩,其餘六矢當六弓之用,豈不曉然?《經》曰:「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 者,甲革椹質,軍射也;殺矢鍭矢,用於田獵之射也。田獵所以治兵講武,則軍射田射一事也,故《考工記》矢人之兵矢田矢,亦同其制,則以此二矢而當二弓明矣。經曰「夾弓庾弓,以授射豻侯鳥獸者」 ,而《考工記》曰:「夾庾之屬,利射侯與弋。」 今矰矢茀矢用諸弋射,則此二矢而當二弓明矣。若夫唐弓、大弓即彤弓、玈弓,恒矢、庳矢即彤矢、玈矢,彤玈以色言之,唐大、恒庳以名言之,唐大之弓授學射者、使者、勞者即散射也。今恒矢、庳矢用於散射,則此二矢而當二弓明矣 。李嘉會曰:「矢鐵在前多者,則矢重,中者必深,而不可以及遠;矢鐵在前得中者,其行疾而中者必淺;矢鐵在前」 者少,其行則低,而中者亦輕。弓弩強者用重矢,弱者用輕矢,近者用重矢,遠者用輕矢,此在隨宜而用之,必先為之比配,則拘矣。先王之制,不得不言其大體,制而用之,則在乎人。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諸侯,合七而成規;大夫,合五 而成規,士,合三而成規。句者謂之「弊弓。」
王昭禹曰:「規者,正圓之器,謂之規則圓之至也。」 鄭鍔曰:「方為矩而主義,圓為規而主仁。於其弓弛而未張,則合以取圓,雖已見弓之體,而實寓其仁而不殺之意。天子之弓,王弧也,長而且直,數至於九,合之乃圓,此則射大侯之九十步也。諸侯之弓,唐大也,短長得中,曲直適正,數至於七,合之乃圓,此則射麋侯之七」 十步也。士之弓與大夫同,射豻侯五十步也。謂之合三成規者,先儒云:「實無合三之弓託之耳。」 合三之弓,可謂至句曲矣,是謂弊惡之弓。差等之義如此,其實合三而圓之弓何以射?
王昭禹曰:「其體曲而可以句物者,謂之句則句。」
者,曲之甚也。弓以弱為上,以強為下,則直者善而句者為惡矣。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鄭康成曰:「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澤共射椹質之弓矢。
薛氏曰:「有習大射之所,有正大射之所。」 《射義》曰:「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射宮之射,正大射也。澤之射,習大射者也。大射,選士將以求其可用也。試於澤而知其有勝堅之力,然後察其有可用之實,故司弓矢必為之共射椹質之弓矢。」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數,并夾。」
黃氏曰:「此無賓射,有燕射,小臣有賓射,無燕射。」 意者賓射即燕射 。鄭鍔曰:「大射,《燕射》之名有耦,弓矢當如人數而共之,且併共其并夾。《詩》曰『四矢反兮』,然則如數者,一人四矢也。并夾,取箭之具 。」 王昭禹曰:「并夾,所以取矢之高者,《射鳥氏》所謂『矢在侯高,則以并夾取之』是也。司弓矢共之,《射鳥氏》取之。」
大喪,「共明弓矢。」
鄭康成曰:「弓矢,明器之用器,《士喪禮》下篇曰:『用器弓矢』。」
凡師役,會同,頒弓弩,各以其物從,授兵甲之儀。
鄭鍔曰:「師役用兵之時,會同行禮之時,事異禮異,故各以其所當用之物而頒之 。」 鄭康成曰:「物,弓弩、矢箙之屬 。」 王昭禹曰:「各以其物則弓有六,弩有四,各以其物而共之,從授甲兵之儀。凡頒弓弩,其多寡之數,一視甲兵之儀而已。」
田弋充籠,箙矢共矰矢。
王昭禹曰:「『籠與箙皆所以盛矢,籠以竹為之,箙以革為之,《詩》曰:『象弭魚服』。田弋之時則共矢』。以其矢充實於籠之中。」
凡亡矢者,「弗用則更。」
鄭康成曰:「更,償也 。」 鄭鍔曰:「射而亡矢,不當償也。惟不用於射而亡,則使之償,故曰弗用則更。更與馬質,以其物更之更同。」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鄭康成曰:「繕之言勁也,善也 。」 鄭鍔曰:「『觀《詩》人有繕甲治兵』之言,謂甲必修治之,極其善美為貴耳。弓,弩也,矢,箙也;矰,矢也;抉,拾也,皆供王射之物,苟非修治其善美,不可以奉至尊,故名官曰繕人。」
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
賈氏曰:「《司弓矢》選擇大善者入繕人,以共王用也。」
易氏曰:「箙所以盛矢,《詩》所謂魚服」 是已。矰則矢。
之有繳者,用之於弋,《詩》所謂「戈鳧與鴈」 是已 。王昭禹曰:「抉著右手巨指,拾著左臂裏,以韋為之,所謂韝扞也。」
掌詔王射。
鄭康成曰:「告王當射之節 。」 賈氏曰:「王射先行《燕禮》,以大夫為賓,賓與王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禮》,大射正告公之儀。」
贊王弓矢之事。
鄭康成曰:「授之,受之 。」 賈氏曰:「大僕已授受弓矢,此又為者,大僕尊,大僕贊時,此官助贊也 。」 鄭鍔曰:「此則擇其善美者,以奉王射。」
凡乘車,充其籠箙,載其弓弩。
賈氏曰:「充,實也 。」 王昭禹曰:「乘車,王乘之車也。充其籠箙,則以矢實籠箙之中也。載其弓弩,則載之于車也。」
既射則斂之。
鄭康成曰:斂,藏也。《詩》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
無會計。
鄭康成曰:「亡敗多少不計 。」 鄭鍔曰:「至尊所用,不敢制以有司之法。」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鄭鍔》曰:「此官掌以財給弓矢之工,而以槁名,先儒云箭榦謂之槁。」
掌「受財于《職金》,以齎其工。」
鄭鍔曰:「作弓失必有工,工而無齎,則弓矢無自而成。槁人取財以齎工,必於職金者,《秋官職金》掌以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蓋取其所罰之金貨以供甲兵之用。槁人於職金受財以為工直之資,彼之罰也,以義而取之,此則用之以為利國之器,是亦以義為利之意。」
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
黃氏曰:「三等,即強、弱、中也。」 鄭引《弓人》「上中、下制」 ,非也。《弓人》以人長短不同,故弓各稱其身而服之。若以為六物三等、四物三等,當如何說 ?《易氏》曰:「弓凡六物,皆視其身之長短而為三等之制。弩四物。」
亦三等,又眂其弓之長短而為之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
賈氏曰:案《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應作四等,而言。三等,蓋據長短為三等法 。易氏曰:「矢人為矢,曰五分其長而羽其一」 ,注謂「羽者六寸」 ,則知矢長三尺,是恆庳、矰茀、枉絜、殺鍭之矢。凡八物,皆視其弓弩之勢,以三尺增減其長短,而為三等之制。箙以盛矢,亦為三等,又視矢之長短而為之。
春獻素,秋獻成。
鄭鍔曰:「春則歲事之始,百工造事亦於是始,故始定其素則獻之,見其功之所自始。秋則萬寶之成,百工造事亦於是成,故飭治已畢則獻之。」
書其等以饗工。
鄭司農曰:《書》工巧拙高下之等 。鄭康成曰:「饗,酒肴勞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饗厚;下工作下等,其饗薄。」
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誅賞。
鄭司農曰:「乘,計也,計其事之成功 。」 王昭禹曰:「試謂試其良窳 。」 易氏曰:「『饗固足以示其恩,未足以示勸懲之方,必因其工事而乘之乘,與宰夫乘其財用之出入』同。謂計其所作之事而試其所作之藝,試之既審,則巧拙良窳皆有不可掩。善者為之上,其食不特上食而已,其尢善者必有賞;不善者為之下,其食不特下」 食而已。其尢不善者,必有誅。
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繕人。
鄭康成曰:「功成也 。」 王昭禹曰:「入功於司弓矢以待頒也 。」 王氏曰:「入於繕人,則共王用也。」
凡齎財與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會而攷之,亡者闕 之。
王昭禹曰:「《槁人藏》受財以齎其工,財之出入必有數焉,具載於書以待會計而攷之,則操之以為驗。」
《鄭鍔》曰:「攷之知所用之財幾何,所成之弓矢若。」
「干 。」 鄭康成曰:「闕,猶除也。弓弩矢箙棄亡者除之,計今見在者。」
《圉師》「射則充椹質。」
《鄭鍔》曰:「充如充籠箙之充,蓋習弓試武之時,取足其數也 。」 劉執中曰:「共椹質盤草以代侯也 。」 李嘉會曰:「椹質謂以木為之,非乃束草縛為圍,如今射墮。」
《考工記》
[编辑]矢人為矢。
王昭禹曰:「《夏官》有槁人、司弓矢,而《冬官》又有矢人者,蓋槁人則掌以財齎弓矢之榦,所以給矢人之用者也。司弓矢掌弓矢之法,則以藏矢人之成者也 。」 趙氏曰:「矢人止為矢,冶氏止為戟,二工皆有正職,而矢鏃乃金工所制,卻是冶氏為之。矢人特以已打成之鏃,刮摩而用為矢。」 《考工》所以列冶氏於攻金之工,列矢「人於刮摩之工」 ,正以此爾。
「鍭矢參分」,茀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後。
趙氏曰:「鍭矢注謂鍭之言候也,可以伺候射敵人禽獸之近者而中焉。《茀矢注》改作殺,以其中則可以死,即《司弓矢》所用於近射田獵者也 。」 毛氏曰:「以其鍭之重也,故名之以鍭 。」 陳用之曰:「茀之言拂也,可以制物 。」 王昭禹曰:「三分一在前、二在後者,箭槁中鐵莖,三分而以一居前也。夫殺矢,刃長寸,而鋌十之,所謂挺,則」 槁中鐵莖也。矢長三尺,而鐵莖長一尺,三分其鐵而一分居前,則一尺之鋌,槁前得三寸三分寸之一,槁後得六寸三分寸之一,則箭鐵為重也。此所以中之則死,而謂之殺矢鍭矢也 。陳蘊之曰:「案《圖說》亦如此。或謂矢長三尺,一在前,則鋌長一尺在前耳,不必又於一尺之鋌分三分之一也。然一在」 前者皆鐵耳,則前重矣。
《易》氏曰:「三分其槁之三尺,則一尺在前,二尺在。」
後以後二尺之重,與前一尺相等,則槁前之鐵為極重矣。故其發遲而近射用焉。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趙氏曰:兵矢用於兵戰,田矢用於田獵,謂枉矢、絜矢也,即司弓矢用於火射、車戰者也 。《易氏》曰:「五分其槁之三尺,則尺有二寸在前,尺有八寸在後也。」 以後有八寸之重,而與前尺有二寸相等,則槁前之鐵,比殺矢蓋短而小矣,故其發遠,而火射用焉。
殺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鄭康成曰:「《司弓矢職》殺,當為茀 。」 賈氏曰:「直言茀矢,不言矰矢,以其與茀矢同制,故略不言 。」 趙氏曰:「茀矢用於弋射,要去得高,所以鐵莖前重處又少,後又輕,輕則射得入高,空去不至低墜下也。」 易氏曰:「七分其槁之三尺,則在前者尺有二寸七分寸之六,在後者尺有七寸七分寸之一也。以後七分之四與前七分之」 三相等,則槁前之鐵,比兵矢又短而小矣,故其發高而弋射用焉。至於《恒矢》,
庳矢前後皆四分,而此不言者,以其無所輕重故也 。劉執中曰:「司弓矢所辨者八矢,而此所記止五矢。又田矢、兵矢,司弓矢即無有。蓋司弓矢以辨其名物為主,《考工記》止記其為之之法,則有合而名之者,皆該在其中。且司弓矢據事之重者為先,故枉矢、絜矢用於戰伐,是重事則列在前,鍭矢、殺矢卻在後。此據鐵」 之重者為先,故鍭矢、殺矢二,在後者則列在前,而枉矢、絜矢卻作田矢、兵矢而在後也。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
鄭鍔曰:「此言為矢之法。假令矢槁長三尺,則削而殺其一,使小令趣鏃也 。」 賈氏曰:「《槁人》注云:『矢服長短之制,未聞』。今所云長三尺者,彼無正文,此約羽六寸逆差之。」
五分其長而羽其一。
《鄭鍔》曰:「又以其長而五分之,以一分而安其羽,其羽當六寸。」
以其笴厚,為之羽深。
鄭鍔曰:「所謂妢胡之笴是也。字文為槁,故有槁人之官。量𠏉之厚以為羽,深則以羽入笴,不傷其力。」
趙氏曰:「《笴》之藏羽要恰好,入羽太深,則傷笴太。」
「淺則羽易脫」 ,當看笴厚薄而為深淺。
水之以辨其陰陽。
趙氏曰:「辨,正也。陰沈而陽浮。凡物負陰抱陽,陽木縝理而堅重,陰木疏理而輕柔。竹亦如此,陽生於山南者,陰生於山北者。陽竹輕清,陰竹重濁,然生而混成,不可辨也。惟水隨物輕重,而應之以浮沈,初無心焉。置於水而沈,則竹必重濁;置於水而浮,則竹必輕清,然後調適而用之。然所以辨其陰陽者,欲以設其比」 ,須使輕重均方可也。
夾其陰陽以設其比,夾其比以設其羽,
趙氏曰:「比謂箭括抵弦處,以其貼近弦,故名為比。如五家為比,以其近而相親也。夾,謂以手指夾而搖之。既辨得陰陽了,然後夾而搖,那處輕,那處重。看得輕重均,然後設其比。設比了,夾其比搖之,使輕重均,然後設其羽 。」 賈氏曰:「弓豎用之,故比在槁兩畔;弩橫用之,故比在槁上下。無問弓矢,弩矢,比在兩旁上下,皆設羽於四角」 ,同也。
參分其羽,以設其刃。
鄭鍔曰:「羽長六寸,三分之而設其鏃,鏃之刃當長二寸也,於文當為三分取一以設其刃,不言取一者,缺文也。自參分其長而殺其一,至於設其刃,皆言為矢之中法如此。」
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音但〉矣。
趙氏曰:「矢之輕重,羽刃相稱,則其發不可禦矣。憚,驚畏之意。雖有疾風,亦弗能憚,不能驚憚其矢而緩其勢也。」
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音丸〉
趙氏曰:「刃長寸,謂箭鏃也。鋌,謂鐵莖也。」 垸是稱兩之名。此言「刃長寸」 ,而上文「三分其羽,以設其刃」 ,乃謂二寸,意者一寸,刃也。二寸,一半刃鏃,一半刃根,併而言之 。王昭禹曰:「此蓋殺矢之刃鋌如此。」
前弱則俛。〈音免〉後弱則翔,中弱則紆,中強則揚。羽豐則 遲,羽殺則趮。
鄭鍔曰:「上文言其法,此又言其不中法之狀 。」 趙氏曰:「此段理會箭笴并羽笴近比處軟弱,則矢行而低,俛言低也;笴近鏃處軟弱,則矢行而搖旋。翔言回顧而掉轉也。中間輕弱,則矢行邪曲,紆言曲也。中間強而太健,則矢行高起。揚謂飛揚也,此是強弱失中者也。羽豐則太多,多則矢重,而其行失於緩;羽殺則太少,少則矢輕,而其行過於急趮」 ,謂旁掉而去急也。此是豐殺失節者也,矢之病如此。
是故「夾而搖之」,以眡其豐殺之節也。
鄭鍔曰:「欲知其病者,必夾於兩指之間以搖之,如豐殺中節,則搖之必均平而無輕重也 。」 鄭康成曰:「今人以指夾矢儛衛是也。」
「撓之以眡其鴻」,殺之稱也。
鄭鍔曰:「以為未足以知其病,又撓其榦,如鴻殺相稱,則無強弱 。」 賈氏曰:「此言鴻,即上文強是也;此言殺,即上文弱是也 。」 趙氏曰:「以指夾而搖之,則羽《豐殺》之節,可以眡而見;以手指撓而屈之,則笴強弱之稱,可以眂而知。笴體欲相稱,故於《鴻》《殺》言稱;羽欲有節,故於《豐》《殺》言節。」
凡相笴,欲生而摶。
鄭康成曰:「相猶擇也。生謂無瑕蠹也。摶讀如摶黍之摶,謂圜也 。」 鄭鍔曰:「欲其圜出于自然,非琢削也。故曰生而摶。」
「同摶」欲重。
鄭鍔曰:「其摶同矣,則以重為貴 。」 《易氏》曰:「於圜之中,又擇其材之實者。」
同《重節欲疏
鄭鍔曰:其重同矣,則以節目之疏者為貴 。趙氏曰:「節密則輕重不等,麤細不勻也。」
同疏:《欲栗》。
王昭禹曰:「於節疏之中,又擇其材之縝栗而堅。」 鄭鍔曰:「栗肉之邑必黃,或又取其色如栗也。」
《弓人》「為弓,取六材,必以其時。」
鄭康成曰:「取幹以冬,取角以秋,絲漆以夏,筋膠未聞 。」 賈氏曰:「『取幹以冬者,《月令》仲冬伐木取竹箭』。注云『堅成之極時』。」 「取角以秋者,下云『秋殺者厚也』。」 「絲漆以夏者,夏時絲熟,夏漆尢良也。」
六材既聚,巧者和之。
易氏曰:此與《下經》為總目,即《下經》所謂「材美工巧謂之時」 是也 。鄭康成曰:「聚具也 。」 賈氏曰:和之,謂春液角,夏治筋之類。
幹也者,以為遠也。角也者,以為疾也。筋也者,以為深 也。膠也者,以為和也。絲也者,以為固也。漆也者,以為 受霜露也。
鄭康成曰:「六材之力,相得而足 。」 王昭禹曰:「弓以幹為質,以漆為文,角附幹以安,膠得漆以完。筋則施於角之外,絲則用於膠之內。弓所以及遠者,其力在幹,故幹以為遠;弓所以疾發者,其勢在角,故角以為疾。角幹資筋以為堅,刃以射則中深,故筋以為深。三者得膠,然後相合以為和,故膠以為和;結而固之在絲,故」 絲以為固;飾而堅之在漆,故漆以受霜露。六材雖取以其時,苟其質不美,則不足相資以為用。故得此六材之全,然後可以為良。
凡取《幹》之道七,柘為上檍。〈音億〉次之《檿》。〈音掩〉桑次之,橘次 之,木瓜次之,荊次之,竹為下。
王昭禹曰:「弓有六材,而以幹為質,故取幹有道。」 「柘之為木,其剛實如石,故為上 。」 鄭司農曰:「檍讀為『億萬』之『億』。《爾雅》曰:『杻,檍,又曰:『檿桑山桑』。《國語》曰:『檿弧箕箙 』』。」 鄭鍔曰:「即《詩》所謂『北山有杻 』。」 王昭禹曰:「寡枝葉而為曲,俗謂之牛筋,則其堅可知矣。」 鄭鍔曰:「檿桑之絲,中琴瑟弦。《禹貢》徐州貢之,其材之良可知,故次之 。」 王昭禹曰:「橘其皮戚而堅實,木瓜縝栗而勁,荊類楚,可以為利。凡此皆木之堅剛者,竹雖剛而有節,故為下 。」 李嘉會曰:「七者之物,堅有等數高下列之則足見。」
凡相幹,欲赤黑而陽聲,赤黑則鄉。〈音向〉心陽聲則遠根。
趙氏曰:「上既辨其材之善否取之矣,然後相眂而用之 。」 鄭鍔曰:「相者,察而視之,以知其美惡 。」 鄭康成曰:「陽猶清也,木之類近根者奴 。」 鄭鍔曰:「鄉者,通達之義 。」 王昭禹曰:「赤者陽之正色,黑者陰之正色。凡木內得陰陽之正氣,則外應陰陽之正色,赤黑鄉心,以其外之應乎內故也 。」 鄭鍔曰:「凡木叩而擊之,聲之清者為陽」 ,聲之濁者為陰。近根則陰,其聲必濁;遠根則陽,其聲必清。枝遠根,其材得陽氣而良;枝近根,其材得陰氣而惡。故「擊之而聲清揚,則知其枝之遠根也。」
凡析幹,射遠者用「埶」,射深者用「直。」
王昭禹曰:「既相之而得其材之美,然後可以析之而為弓之幹 。」 鄭鍔曰:「析者,分而處之之謂 。」 王昭禹曰:「曲直者,木之形審;曲面埶者,工之能。用埶者,取其木之曲;用直者,取其木之直 。」 陳用之曰:「曲與直,無非埶也。別直而言埶,則埶言其曲也。」 鄭鍔曰:「木性自曲者,仄其埶而用之,則宜薄,薄則力少,惟可以射遠爾,不能深入也。」 此夾、庾之弓,歟木性自直者,從其直而用之,則宜厚,厚則力多,惟可以射深爾,未必遠也。分而處之,使材適於用,則弓各盡善矣。
居《幹》之道,菑栗不迆,則弓不發。
陳用之曰:「居謂其處之有宜,下文合材奠體之事是也 。《易氏》曰:『曰取、曰相、曰析、曰居,四者不同,而取之、居之獨謂之道。道也者,順適乎自然而已。然則取之所以善其始,居之所以善其終 』。」 王昭禹曰:「菑如菑畬之菑,謂加功以治之。栗如榛栗之栗,謂緊密而不縱也,不迆謂無邪行絕理也。方其以倨析幹入而居其材」 之中,加功以治,而且致其緊密,行不邪,理不絕,則弓之發傷無自而起。
凡相角,秋閷者厚,春閷者薄。
鄭鍔曰:「此言相角之法 。」 王昭禹曰:「秋,萬物揫斂而堅成之時,故其角厚。春,萬物發生而未就之時,故其角薄。」
「穉牛之角直而澤」,老牛之角紾。〈音殄〉《而昔》。〈音錯〉
鄭司農曰:「紾讀為抮縛之抮,昔讀為交錯之錯,謂牛角桷理錯也 。」 趙氏曰:「紾謂文理麤 。」 賈氏曰:「謂理麤錯然不潤澤也 。」 鄭鍔曰:「昔者,久故之義。其色乾久,如古往之物,不必改為錯字 。」 王昭禹曰:「穉牛方少而氣血壯,則角之文正直而潤澤;老牛已疾而氣血衰,則其文麤紾而交錯。」
《疢疾》險中瘠牛之角無澤
趙氏曰:險,傷也。中,裏也 。鄭鍔曰:「角之中險阻而突起者,必疢疾之牛也。無光潤之氣者,必瘦瘠之牛也。知此法,則凡角皆可以逆而知之。」
角欲青白而豐末。
鄭康成曰:「豐,大也 。」 趙氏曰:「本要白,中要青,末要豐。青白則色善,豐末則質厚。此角之好者,所以欲之也。」
夫《角》之本。蹙於〈乃老反〉而休。〈音煦〉於氣,是故柔,柔故欲 其埶也。白也者,埶之徵也。
趙氏曰:蹙,近也。本,根也。休,讀作「煦」,與《禮記》「煦育萬物」之意同。蓋角有三節,曰本,曰中,曰末。本常近。而休和煦潤澤之氣於「故柔而無力,所以欲其埶。」埶言曲也,欲其形之自曲反,是以為埶也,埶則有力矣。白者所以為埶之驗也。此是說角之埶。
夫角之中𢘆,當弓之畏。〈音隈〉「畏也者必撓」,撓故欲其堅 也。青也者,堅之徵也。
賈氏曰:「畏從隈」 ,為曲隈之義 。鄭鍔曰:「角之中曲處,用以附幹,常當弓之隈曲處,則必屈撓。以其埶當屈撓,故欲其堅實而不弱。」 相其角之中色青,則是堅之徵驗也。青者陽之色,陽為至剛,故因青以知其堅 。趙氏曰:「此是說角之堅。」
夫《角》之末,遠於而不休於氣,是故「脃。」脃故欲其柔 也。「《豐》末也」者,柔之徵也。
《鄭鍔》曰:「角之末則取。」為遠,之氣所不能及而不休煦之氣也。所不及則必脃而易折,此所以貴其柔,柔則不折矣。相其角末之豐大,則是柔之徵驗也。蓋氣所及故豐,豐則柔矣,此《角》所以貴豐末。
趙氏曰:此是說《豐》末之意 。《易》氏曰:「勢以白驗。」
之,堅以青驗之,柔以豐末驗之,則可以知三者之用 。李嘉會曰:「此論《埶》之徵。堅之徵、柔之徵。委曲明白,滋潤則易柔,曲中則易撓,枯瘁則必脃。惟反乎是,則徵可察也。」
角長二尺有五寸,三色不失理,謂之《牛戴牛》。
鄭康成曰:「三色本白、中青、末豐 。」 鄭鍔曰:「角長二尺五寸,長之極矣。既極其長,又且本白而中青,其末又豐,三色俱不失其文理,如此之角,是謂牛戴牛。蓋一角直一牛之價,如牛之上又戴一牛也,茲其至貴者歟 !」 趙氏曰:「豐末不可以言色,而同為三色者,豐末雖不指色而言,然亦未嘗無其色。蓋三色只是三件之意」 ,初不為顏色而言也。
凡相膠,欲朱色而昔。昔也者,深瑕而澤,紾而摶廉。
鄭鍔曰:「此言相膠之法 。」 賈氏曰:「案下鹿膠青白已下,惟牛膠火赤,其餘非純赤,則牛膠為善矣。」 王昭禹曰:「凡相膠以純赤為上,又欲其文之交錯,故曰『朱色而昔,深瑕而澤者,言其表裏皆有文,而其色潤澤也 』。」 陳用之曰:「朱色者,言其明之自內也。昔者,言其材之乾久也。深瑕者,言其瑕之深,瑕雖深,而體之悅澤存焉,非人為之深也 。」 又曰:「其理紾密而摶 。」 鄭康成曰:「摶,圜也。廉,瑕,嚴利也。」 趙氏曰:「謂之嚴利者,言膠有精彩,鋒錂森然,端嚴之象,不軟漫腐敗也。」
鹿膠青白,馬膠赤白。牛膠火赤鼠膠黑。魚膠餌,犀膠 黃。
《鄭康成》曰:「餌色如餌 。」 王昭禹曰:「膠或用皮,或用角,或用膘。如鹿膠用其角,如魚膠用其膘,如馬牛犀鼠,用其皮。」
凡昵之類不能方。
《鄭鍔》曰:「昵謂黏䐈不解也。凡物亦有能黏而不解者,然比之於膠則不能及其堅,故古人為弓專用膠,而不以黏昵之物以固之者,蓋以為他物不能比方之也。」
凡相筋,欲小簡而長,大結而澤。小簡而長,大結而澤, 則其為獸必剽。以為弓,則豈異於其獸?
《鄭鍔》曰:「筋出於獸,獸之剽疾者,用其筋以為弓則弓亦剽疾,故欲知其獸之剽,則相筋不可以無法。」
趙氏曰:《簡注》,讀如簡札之簡,蓋《竹簡》一條為一。
札,謂筋條之直相似也 。鄭鍔曰:「結謂細聚而不散,雖結又欲其色滋潤而澤 。」 王昭禹曰:「凡相筋,以條直滋潤為之。簡言條直,澤言滋潤。筋之小者貴乎條直而長,筋之大者貴乎縝密而潤。筋既如此,則其勢可知。故度其為獸,則其性必剽疾矣,以之為弓,又豈異於其獸哉?」
《筋欲敝》之《敝》。
《鄭鍔》曰:「此又言用筋之法。敝,勞也。椎嚼極熟,是謂勞敝,欲其敝之又敝,則可用也。」
《漆欲測》,
陳用之曰:「測,言如水深之可測,取其清也 。」 鄭鍔曰:「漆之體厚重而濁,用之則以清為貴。惟去其穢濁而至於輕清乃善,故欲測。」
《絲欲沈》。
《易》氏曰:「沈」 言其潤也。絲之色,惡乎乾而燥,故欲其
「如沈於水中色。」 取其潤也。
得此六材之全,然後可以為良。
鄭康成曰:「全,無瑕病。良,善也 。」 王昭禹曰:「幹也、角也、膠也、筋也、漆也、絲也,凡此六材皆全,則盡善備矣,而無疵以之為弓,必調而後可以為良矣。」
凡為弓,冬析幹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體, 冰析灂。
陳用之曰:上文既明相幹、相角、相漆、相筋之理矣,於是始言為弓之法 。王昭禹曰:「材美工巧,不得天時,則不可以為良。故弓有六材,而治之各以其時也 。」 趙氏曰:「析謂分析而治之,液謂融液而漬,如以火養之意。治謂理也,椎杼嚼齧是也。冬為萬物堅成之時,幹欲堅固,故冬析之。春為溫和敷榮之時,角欲溫而和柔」 ,故春液之;筋欲散而敝熟,故夏治之。夏是萬物解緩散蒸之時也 。陳用之曰:「角亦析而治之,幹亦漬而治之。於幹言析,於角言液,互見也 。」 鄭康成曰:「三材,膠、絲、漆 。」 陳用之曰:「兩謂之合,謂以所析之幹、所液之角,所治之筋,合膠、漆、絲而為弓焉 。」 趙氏曰:「奠讀為定體,六弓往來多少之體,注謂內之檠中,蓋」 檠,正弓之器,筋膠至冬寒則堅牢,於此時內之檠中以定體,則後來體不妄動也。灂,漆之灂也。既定其體矣,又取出而析其漆文,以備方來之用。蓋弓有漆,所以為受霜露,析是分析其合,如蕡處合,厚處薄處合,環灂處必於冰析之。蓋冰為寒之極,漆至寒時,則使在弓上,亦堅固而不動。上注謂析灂了又內於檠中,理或然也。不言寒而言「冰」 者,奠則天寒之時皆可析灂,非結冰極寒之時不可也。
冬析幹則易。春液角則合。夏治筋則不煩,「秋合三材 則合。」「寒奠體則張不流,冰析灂則審環。」
趙氏曰:自此以下,復解上文之效 。鄭康成曰:「《易》理滑致也。」 合,讀為洽,煩亂也。合,堅密也。流,猶移也。
《鄭鍔》曰:「凡木之材,至冬則堅凝可治,治於冬則」
「節目易去,其理滑易矣 。」 陳用之曰:「角得春而和澤,於以液之,則洽而不脆 。」 鄭鍔曰:「筋本攣結不紓,宜緩而治之。夏者,解緩之時,於斯而治之,則筋勢漫易,不煩亂矣 。」 又曰:「幹角筋治於三時,弓猶未成,必用膠絲漆,然後可合。秋者,陰氣揫斂之時,於是時而用膠絲漆,則合固不可解矣。故合三材宜用秋 。」 賈氏曰:「體既定而後用,時雖張不流移」 ,謂不失往來之體 。陳用之曰:「於寒冰之時而析其灂,則於以審環焉。」 審,謂察之也。環,即下文所謂「引之如環,釋之無失體如環」 是也。析灂則必引之引之以析其漆灂之文,於以察其如環與不如環,則弓之美惡即可見矣 。趙氏曰:「環,周圍無闕之意。」
《春被弦》,則一年之事。
陳用之曰:「自冬析幹至析灂,其功畢矣。至春被弦而用之」 ,凡一年之事,以言為之不苟。
析幹「必倫」,析角「無邪。」
《易》氏曰:「倫」 ,必欲其有倫理也。「無邪」 ,必欲其無邪目也。
斲,目必荼。〈音舒〉斲目不荼,則及其大脩也,筋代之受病。
趙氏曰:「荼讀作舒」 ,謂徐緩也。目謂幹之節目 。鄭鍔曰:「木之堅者必有節目,斲而去之,宜舒徐而勿疾,則節目必盡。苟斲目欲急,而不以舒徐,則用是幹以為弓,至於大脩長之後,而筋代,幹受病矣。」 趙氏曰:「大,甚也。脩,久也。」 筋在幹,則與幹為力,必須筋幹相得。今幹有節目,不舒徐斲去,用力不得其所,則幹不用力。筋偏用力筋。必為節目所摩,代幹而受病矣。
夫目也者必強。強者在內而摩其筋。夫筋之所由幨。 〈音苫〉恆由此作。
鄭鍔曰:「筋在幹之背,所以助幹為強也。幹之節目固則強矣,苟不徐徐去之,其去也不盡,以是幹處內,則其節目當摩齧乎筋,筋不能勝乎木之強,則久遠之後筋必絕起如幨。筋之所以為幨者,其病常起於此耳 。」 陳用之曰:「幨若衣幨然,言蔽而不著。」
故《角》三液而《幹》再液。
鄭康成曰:「重醳治之使相稱 。」 王昭禹曰:「液謂以水治之,使其液作而耎也。角則以火炙而治之,欲其和也,故三液。幹則以火揉而治之,欲其堅也,故再液。」
厚其帤,〈女居反〉則木堅,薄其帤則《需》。〈音軟〉
鄭康成曰:「帤讀如襦有衣絮之絮。帤謂弓中裨。」 鄭鍔曰:「帤所以裨助乎幹,以為強,故雖至美之幹,亦未嘗無裨以助之。然裨太厚,則幹必失之太堅,裨太薄則幹必失之太需。需,偃弱也。」
是故「厚其液而節其帤。」
鄭康成曰:「厚猶多也,節猶適也。」
約之不皆,約《疏》數。〈音朔〉《必侔》。賈氏曰:「約,謂以絲膠纏之。今之弓猶然 。」 鄭鍔曰:「亦不皆約之,或疏或密,要使平均而相侔等,則善矣 。」 鄭康成曰:「皆約則弓帤,侔猶均也。」
斲摯必中,膠之必均。
鄭康成曰:「摯之言致也,中猶均也 。」 王昭禹曰:「上下如一之謂中,多寡適於勻之謂均 。」 陳用之曰:「於摯言斲,則知其為幹,豈以手所執者而名之歟?摯必中,欲其厚薄之適中,不可過也;施膠於摯,其傅必均,不可偏也。」
「《斲摰》不中」,膠之不均,則及其大脩也,角代之受病。夫 懷膠於內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恆由此作。
賈氏曰:自此下說弓之隈裏施膠之事 。趙氏曰:「挫謂折傷也。內之不治,則病自外發,幹懷膠於內也。幹有不勻處,膠又有厚薄,不勻處則幹摩及膠,併及角,而角之挫傷由此作 。」 鄭鍔曰:「膠在內,角在外,懷膠於內,有厚有薄。引弓之時,膠常摩齧乎角,此所以蹴而折也。挫折之端,常起於此 。」 陳用之曰:「所謂筋代之受病」 ,角代之受病者,病本在幹之目,及其久也,筋實受之。筋施其上者,病本在幹與膠,及其久也,角實受之。角附於此者,本非其病,而反受之,所以謂之代挫折傷也 。易氏曰:「已上數節,既言其病,又言其利。使為工者去其病而求其利,則材之為用固矣。」
凡居《角》長者以次需。
鄭鍔曰:「居,處也。處角之法,宜長短,與弓相宜。長者宜在隈,短者宜在簫。需者,弓之隈也,惟曲之處則需矣。以角之長者處之,以助其力,使不甚弱 。」 王昭禹曰:「弓隈謂之需,弓梢謂之簫 。」 賈氏曰:「『簫謂兩頭也』。然則長者在隈內可知 。」 趙氏曰:「次者,處於此之意,如《師左次》是也。故居角之法,必以長者安頓在隈。」
《恒》。〈古鄧反〉「《角》而短,是謂逆橈。」引之則縱,釋之則不校。
鄭康成曰:「恒讀為緪。緪,竟也 。」 賈氏曰:「竟角而短,謂施角充滿兩畔,而上下短於隈者也 。」 王昭禹曰:「縱言引其弦而力弗邆迨也。校,言舍其弦而勢不急也 。」 鄭鍔曰:「校與絞同,謂矢之不疾 。」 又曰:「竟其角而用之,其角太短也。」 如是謂之逆橈。橈者,隈當曲之處也。以短角處之,乃所以反逆橈之也。惟其逆橈,若引其弓,則角「短而不用力,必縱放而不強。若釋而放,則勢弱而矢不校。」 凡此皆角短之病。
「恒角而達」,譬如終紲。〈音泄〉非弓之利也,
《鄭鍔》曰:「達者通過之義,竟其角而用之。」〈闕。〉若其角長,自隈而通過於簫頭,則其弓必堅而不可引。「譬如《終紲》」,謂若見繫束於弓。之上,此則非弓之利,言易壞其弓也。 趙氏曰:「終猶常也。隈角太長,則送矢不疾,譬如常常見紲於弓。」矣。 王昭禹曰:「角不可失之長,亦不可失之短。充於兩旁而不及兩端,故曰『恆角而短。不獨充於兩旁,而又過於兩端,故曰竟角而達。竟其角而失之短,是謂逆橈。言其力不足而反橈也。竟其角而失之達,故譬如終紲。言其送矢不疾,若見紲於弓』。」
今夫《茭解》中有變焉,故校。
趙氏曰:今夫起義之辭。茭,謂弓隈與弓簫相接處。解謂接之中變,謂異也,謂簫與臂用力異 。賈氏曰:引之則臂中用力,放矢則簫用力,既用力異,故絞,絞謂矢去疾也。
於挺臂,中有柎焉,故「剽。」
鄭康成曰:「挺,直也。柎,側骨。剽亦疾也 。」 賈氏曰:「直臂中弓把處有柎者,謂角弓於把處兩畔有側骨,骨堅強,所以與弓為力,故剽疾也 。」 《易氏》曰:「校者疾而速,剽者疾而勇。」 知校與剽為弓之利,則知居角之短與達者,皆所以為弓之害。
《恆》「角而達引。」〈音譬〉「如《終紲》」,非弓之利也。
易氏曰:「甚言其過長之尢為善也 。」 趙氏曰:「再言恆角而達,是重明達角之不利,引言引弦而便使來也。」 蓋弓之成體,在幹與角,膠絲筋、漆附之而已,所以《弓人》論角幹甚詳。此段說長短視幹之直,其曰長者,謂蓋過幹;短者,謂遮幹不著。前言長二尺五寸,謂之牛戴牛,下又言「長其隈」 ,蓋長在所貴,今以為非利者,蓋所取者,適中之長;所戒者,過中之長。
《撟》。〈音矯〉《幹》欲孰於火而無贏?《撟角》欲孰於火而無燂?〈音潛〉 《引筋》欲盡,而無傷其力,鬻膠欲孰,而水火相得,然則 居旱亦不動,居濕亦不動。
趙氏曰:「此段說幹角筋膠得所、不得所之事。《幹角》有曲直之勢,必以火撟之使正;筋有緩急拳縮之勢,必用引之。凡所攻治,必水火相得,不可過,不可不及。《幹》以堅為貴,熟於火足矣,過熟則贏,贏謂過熟也。角以和為貴,熟於火足矣,過熟則燂而脆,燂謂炙爛也。角三液,幹再液者以此耳。」 《筋欲敝》之敝。
「不盡則有生硬處而不軟,過則傷其力而不強。」 《鬻音》煮膠以水浸,以火燒,水火相得,則體熟而質化。火氣過則焦,水不足則硬,水太過則稀。為弓能如此四者之材,堅固和同,久而不壞,亢旱與陰濕時,皆不傷動。
苟有賤工,必因《角幹》之濕以為之柔。善者在外,動者 在內,雖善於外,必動於內。雖善亦弗可以為良矣。
鄭鍔曰:「賤工因《角幹》之濕以為弓之柔,外見其柔和,似若甚善,然《角幹》之剛弱而易動,以此處內,安能久乎?故雖善於外而必動於內,視之雖善,不足為良弓也。」
凡為弓,方其峻而高其柎,長其畏而薄其敝,宛之無 已應。
李嘉會曰:前說居角利病,此說簫靶厚薄 。鄭鍔曰:「峻者弓之末,亦謂之簫,以其在上而高,故名曰峻 。」 趙氏曰:「弓稍頭要叩弦方而不員,則健而有力;稍頭尖削而不平闊,故謂之峻,言其峻削也。」 鄭鍔曰:「柎者,弓之輔,以其有側骨,故曰柎 。」 趙氏曰:「側骨乃在把處,兩邊撐壓貼住,上下兩隈,把中襯貼處,故謂之柎,言其柎」 固而相依也 。趙氏曰:「畏,尖頭接把處,故引弓時畏分外有力,即上文『挺臂中有柎,故剽』是也。若柎不高而或卑,則接畏處壓不住,弓必無力。畏弓兩彎處。若不長而短,則角縱不用力,反撓向外去,即上文『恆角而短,是謂逆撓。引之則縱,釋之則不校也。弓彎謂之畏,畏言曲處 』。」 賈氏曰:「敝謂人所握持手」 蔽之處,宜薄為之。
趙氏曰:「柎與敝人,往往不能分別中義,見《柎》」 是。
把中敝又是把中,不應要高又要薄,遂謂柎弓把也。把中總謂之柎敝,即上文「筋欲敝」 之敝。敝筋而施於弓體,厚則起而不相著,故要薄。不知柎敝雖皆把中,然各不同。嘗見今之造弓,把處稍細,把處上下皆堆起。稍高攙接者角面以較量,敝即把處稍細者,柎乃把處兩頭兩側畔。稍高接角畏者,敝則置於正面,故云薄。柎則置於兩側,目側視之,故不言厚而言高。況注分明說柎,把中側骨在兩畔。敝,人所握持處。四者皆是指弓上之名,豈可以筋之敝而引為弓之敝 ?鄭鍔曰:「峻欲方,不欲員;柎欲高,不欲下;隈欲長,不欲短;敝欲薄,不欲厚。」 四者如法,則宛而引之,常應手而來,無時而止,故曰「宛之無已應。」
下柎之弓,末應將興。
鄭康成曰:「末猶簫也,興猶動也,發也 。」 趙氏曰:「柎正當弓之要,惟高之以壯其力,故引之而弓稍不能以撓之。若柎骨太卑下,為之簫方應弦,則柎發動,由柎力弱,撐壓弓隈不住故也。」
「為柎而發」,必動於
趙氏曰:謂接中。若如上為柎太卑,柎既發動,則接中亦發動而不固。蓋接是敝接畏處,柎插在兩傍,雖相襯貼作一柄,其實是兩木湊合成柎,與?相為表裏。柎動則亦動理之必然。以此見「敝自敝」,「柎自柎」,本不同也。
弓而羽,末應將發。
《王昭禹》曰:鳥所以飛揚者,羽有二焉:羽謂兩接中俱動也。兩接中俱應簫,應弦則角幹亦隨之而發作。 趙氏曰:「此段先言峻柎畏敝,至論病處,止說柎一節,全不及峻。畏敝,則所重在柎。柎當弓之要,正是制壓一弓之接處,最要強固。柎壞則其餘都壞,所以特詳言之。」
弓有六材焉,維「幹強之張如流水。」
趙氏曰:此統論弓之成體 。陳用之曰:「五材以幹為依,幹於五材為本。惟幹強之本,足以有制 。」 王昭禹曰:「弓以幹為質,以角附幹而為安,二者之材尢宜謹擇也。夫順流而不逆者莫如水,周運而無端者莫如環,惟幹強之則弓之質堅;張如流水,則弓之體調。質堅則無句弊,體調則無難易,此所以張之則如水之順流也。」
維體防之,引之中參。
鄭康成曰:「體謂內之於檠中,定其體,防深淺所止。」
賈氏曰:「體定於防之後。」 防之者,《鄭》云:「深淺所止。」
若王弧之弓,往體寡,來體多,弛之乃有五寸,張之一尺五寸。《夾庾》之弓,往體多,來體少,弛之一尺五寸,張之五寸。唐大往來若一,弛之一尺,張之亦一尺,是防之深淺所止也 。陳用之曰:「弓有往來之體,體有寡多之辨,良則曲少,敝則句多。方其為體,必因其材勢而防之。防之者,深淺有所止,以防其壞也。引之中參而」 不壞焉,乃適於用。中參,謂張而引之,其中距弦有尺之三焉。夫矢以三尺為度,引弦而滿之,亦不過此,不曰三尺而曰中參云者,以張之一尺為中制張一尺引三之,所以指中而言也 。鄭鍔曰:「凡物相參則為參,弓不論強弱,引之皆以三尺為中。」 中參者,三者相參,常得中也。
維《角䟫》,〈直更反〉「之欲宛而無負弦。」引之如環,釋之無失體如環,
賈氏曰:「䟫,正也 。」 鄭鍔曰:「䟫,如撐柱之撐,所以輔而正之也。角在弓隈,為弓之助,所以䟫之也 。」 鄭康成曰:「負弦,辟戾也 。」 賈氏曰:「置角於隈中,既正欲宛而無負弦者;引之弓體,不辟戾故也 。」 陳用之曰:「夫䟫之者非他,欲宛而無負弦也。宛,指其體;負弦其用;引之其體宛如而無負弦之戾。六材之中,惟角為能正之、引之如此。」 其釋亦然 。鄭鍔曰:「無負弦,言不與弦相反也。非惟不與弦相反,又且引之則如環。環言其勢之圓也,非特引之勢圓。及其釋而不引之時,其體不失,常如環然。此皆角有以䟫之之力 。」 李嘉會曰:「攀來時如環,放去時如環,則制善而矢去急。」
材美工巧為之,時,謂之《參均》角不勝。〈平聲〉幹幹不勝筋, 謂之「不參均。」量其力有三均。均者三,謂之「九和。」
鄭康成曰:「不勝無負也 。」 鄭鍔曰:「幹赤黑而陽聲,角青白而豐末,筋朱色而昔,筋小簡而長大,結而澤,漆測而絲沈,此弓材之美也。冬析幹,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體,冰析灂,此為弓之時也。又有巧工以和之,此工之巧也。是謂參均。均,平也。三者相參,皆適乎平也。幹任一石,角亦任一石,筋亦任一石,此勝則彼」 負,彼勝則此負,三者不能相勝,是謂參均。幹任一石,加角任二石,加膠任三石。此論為弓之初,弓已成矣。初一石之量,則弓張一尺,二石而二尺,三石而三尺,則此之謂量其力。又參,均也。有,當為又,三當為參。凡此參均者,三合而言之,是謂九。合。言九者,皆無過不及也。此最弓之盡善也 。王氏曰:「多寡輕重等,而後可以謂之均;剛柔強弱稱,而後可以謂之和。多寡輕重不均,欲其和不可也。故均者三,謂之九和。」
九和之弓,角與幹權。筋三侔,膠三鋝,絲三邸。〈音底〉漆三 斞。〈音廋〉上工以有餘,下工以不足。
鄭康成曰:「權,平也。侔猶等也 。」 鄭鍔曰:「角必與幹權,權言其力之相等也。筋用三倍之重,其力均與之等,故曰筋三侔 。」 趙氏曰:「三鋝,言膠與角、幹三者相埒也。埒,齊也。三邸」 ,王解謂各有所抵,是三者力之所至一般,言絲、膠、角、幹,力致處同也。三斞,韻謂量也,謂量漆與角、幹量此三者之力,其所受皆均也。權、侔、鋝、邸、斞,皆是均平之意。但鋝注謂鍰也。如《書》「其罰百鍰」 ,與冶氏「重三鋝」 ,桃氏九鋝、七鋝、五鋝同。鋝是量名,其重六兩大半兩。或者九和之弓,所用角、幹、膠三者,各如此重歟。《經》「鋝」 字從金,不應改作「相埒」 之「埒。」 今只從注。邸恐如「皇邸」 援其邸,同是托宿之意,謂絲與角幹同附麗于一處,猶託宿意,其力均平。王解作「抵」 ,不若從此說分明。上工,工之巧者,以是為和弓則有餘,言其優為也。「下工,工之拙者以是為和弓則不足」 ,言其為之難而費力也。此上下之辨。
「為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為諸侯之弓」,合七而成規。 大夫之弓,合五而成規。士之弓,合三而成規。
王昭禹曰:「凡為弓,其材剛直則往體寡,來體多而句之勢為少;其材柔弱則往體多、來體寡而句之勢為多。天子、諸侯之弓,必合九合七而成規,以其材之剛直而其句為少,故所合者眾而後其體圜也。大夫士之弓,必合五合三而成規,以其材之柔弱而其句為少,故所合者寡而後其體圜也 。」 趙氏曰:「九者陽數之極,體陽用九,天子事也。故以九張弓合之,而後其體圜。自此以下,隆殺以兩,故一減而得七,諸侯之弓數以之,再減而得五。大夫之弓數以之,三減而得三,士之弓數以之,雖各隨其數以成規,然其成體也,每降而小,不比天子九張之體大也。蓋弓順挽之無力,惟反曲之則有力,所以材良則不用曲多。」
弓長六尺有六寸,謂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長六尺有 三寸,謂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長六尺,謂之《下制》,下士 服之。
趙氏曰:「弓之等制不一,其長短則以三寸為差。六尺六寸,其長為上,上士稱此,故使上士服之。六尺三寸,其長為中;六尺其長為下,而中士、下士稱此,故使中士、下士服之。服言用也,蓋人有三等,其長不過八尺;弓有三等,其長不過六尺,要與人相稱,太長則不便於挽矣。所謂上士、中士之士,只據長者為上,次為中,短為下」 ,乃泛言人之長短,皆非命士,與《桃氏》論劍之制同。
凡為弓,各因其君之躬志慮血氣。
鄭康成曰:「又隨其人之情性 。」 王昭禹曰:「射之道,其中在巧,其至在力。巧存乎志慮,力出乎血氣。躬者,血氣志慮之所寓焉者也。人之躬有長短,志慮有緩急,血氣有強弱,故為弓者必因之也。且射者必內志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而可以觀德。」
焉。苟不因其志慮,則志慮有不和於心,內志其能正乎?苟不因其血氣,則血氣有不調於體,外體其能直乎?「《為弓》者,各因君之躬。」 志慮血氣者,凡以此也。
「豐肉而短,寬緩以荼」,若是者為之危弓,危弓為之安 矢。「骨直以立,忿埶以奔,若是者為之安弓,安弓為之 危矢。」
賈氏曰:此以下說君之躬與志慮之所宜 。毛氏曰:「『荼』,當為舒,緩也。「埶』,當為摯,強也。奔,當為奔,勇也。」 豐肉而短,以肉為主;骨直以立,以骨為主。肉有肥瘠,豐而短者肥也,舉肥以見瘠;骨有強弱,直以立者強也,舉強以見弱 。賈氏曰:「危弓則夾臾,弱者安弓則《王弧》之類。強者危矢據恆矢,安矢據殺矢。」
趙氏曰:「弓之強弱,在工人為之,然去之遲速中。」
《否》!卻在射之者,使其人勇而力,將弱弓與之射,則不容過逞其力;使其人懦而無力,將強弓去射,不容不作其力而引之。此安弓所以濟其人之強,危弓所以濟其人之弱。然危弓為疾矣,不輔以安矢則太疾而過,安弓為緩矣,不輔以危矢則太緩而不及。此危矢安矢又以濟其弓之強弱也。
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則莫能以速中。〈去聲〉且不深,其 人危,其弓危,其矢危,則莫能以愿中。
鄭司農曰:「速,疾也 。」 毛氏曰:「愿者,專心致意之謂。以其矢去速,雖專心致意,無由而中 。」 鄭康成曰:「愿,慤也。」
往體多,來體寡,謂之《夾、臾》之屬,利射侯與弋。
易氏曰:「體謂六弓往來之體 。」 鄭鍔曰:「為弓之法,於凝寒則納於檠中而定其體 。」 陳用之曰:「往來」 云者,據張弛而言之也。弛之則弓體往,張之則弓體來。王弓、弧,弓往體寡,來體多,弓之強者也。夾弓、庾弓,往體多,來體寡,弓之弱者也。唐弓、大弓,往體來體若一,強弱之中也 。趙氏曰:夾、庾何為而利射侯與弋也?蓋《經》曰「射遠者用埶。」 埶謂曲也。若幹材弱者,其木性自曲,當隨曲勢向外,反其曲為弓,方得有力。夾、庾往體多,來體寡,是曲向外多者,反而引之,蓋發必遠。侯謂道,此是大夫合五成規之弓。大夫侯道五十步,相去頗遠。弋謂鳥獸,亦是相去遠者,故夾、庾利於此射也。
往體寡,來體多,謂之「王弓」之屬,利射革與質。
趙氏曰:「王弓何為而利?射革與椹也。」 蓋《經》曰「射深者用直」 ,是王弧之屬。王弧是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者。此弓材堅,往體寡,來體多,其形直而不曲,此唐大曲為直者,其弓健而有力,於射堅最宜。革謂干盾,猶今之牌,亦以革裹司弓矢。注云:「革,甲也。」 《春秋傳》曰:「蹲甲而射之」 ,質正也。猶椹以為射正,射甲與椹,試弓習武也。
往體來體若一,謂之「唐弓」之屬,利射深。
趙氏曰:「唐弓,利射深者,蓋唐弓往來體若一,亦是直而有力者,第此王弧又較曲些少,大弓亦然,此是諸侯合七成規之弓,所以射深為利也。」 然《司弓矢》言「學射者、使者、勞者」 ,此不言舉一以該其餘,亦互見也 。鄭鍔曰:「射深者未必能遠,遠者未必中,而深入各有所長,故曰利 陳用之。」 曰:「司弓矢以頒之為主,故各言所」 授之人。弓人以為之為事,故各言其用之利 。王昭禹曰:「司弓矢則辨其弓之物,故王弧之屬,以名言之。」 「弓人為弓,則辨其弓之質,故往來之屬,以體言之。」
《大和》無灂。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其次角有灂而疏, 其次角無灂。
賈氏曰:「大和謂九和之弓,以六材俱善尢良,故無漆灂。筋在背,角在隈,皆有灂,但深在其中央,兩邊無也。有灂而疏者,以上參之,此謂兩邊亦有,但疏之,不皆有也。角無灂,謂隈裏無灂,簫頭及背有之。」 鄭鍔曰:「灂者,漆之文理也。大和之弓,六材至善,不見其文理。其次於背上之筋、隈中之角有之,雖有而文理深,不甚」 著也。其次皆有文理,但疏而遠。又有次者,於角不見文理耳,他皆有也 。陳用之曰:「以文意推之,當言《大和》無灂。其次《角》無灂,其次有灂而疏,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恐先儒傳之失敘。」
《合灂》,「若背手文《角環》灂,牛筋蕡灂,麋筋《斥蠖》灂。」
趙氏曰:「弓表裏漆灂相合處,邊也。若背手」 之謂,如人兩手相合處,兩手背上文理相應。蓋弓表裏相合處,易得析裂,須當子細,用工漆如手背文細密,方得不可疏鹵也 。賈氏曰:「《角環灂》,謂隈裏灂文如環然 。」 鄭鍔曰:「角之文理,必如環然 。」 趙氏曰:「自環之圜而無不固。牛筋、麋筋」 ,此說弓背之灂。蕡謂枲實疏,謂牡麻是也。與籩人「其實豐蕡」 之蕡同。尺蠖,屈蟲,如《易》云「尺蠖之屈以求信」 是也。若弓背上用牛筋,則漆灂文理當如麻子之文;若弓背上用麋筋,則漆灂文理當如尺蠖之文。蓋麋筋不及牛筋之堅,蕡文不及尺蠖文之細密也 。鄭鍔曰:
如《蕡麻》之實。點點可觀。如尺蠖之形。小而曲。
和「弓毄摩。」
鄭康成曰:「和猶調也;毄,拂也。將用弓,必先調之,拂之摩之。」 《大射禮》曰:「小射正授弓矢,大射正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一 。陳用之曰:『毄之以試其材美。摩之則有所拂除 』。」 鄭鍔曰:「將射必調其弓。調弓之法,毄拂而撫摩之,則弓自和柔矣 。」 賈氏曰:「謂以左手橫執之時,上隈向右,下隈向左,而上再下,一拂去塵,乃授與君。」
「覆之而角」至「謂之句。」〈音鉤〉弓。
賈氏曰:此以下論弓六材,角、幹、筋,用力多,故特言之 。易氏曰:「弓以角、幹、筋為主。三者皆善,則為弓之上;二善為次,一善者為下 。」 鄭康成曰:「覆猶察也,謂用射而察之 。」 王氏曰:「至盡善也 。」 《鄭鍔》曰:「若反覆觀之,六材之中,惟角為至善,其他五材不善。」 此句弊之弓。
覆之而幹至,謂之「侯弓。」
鄭鍔曰:「反覆觀之,角善矣,而幹又善焉 。《易氏》曰:『特筋未善,故謂之侯弓,《上經》所謂夾庾利射侯與弋是也』。」
覆之而筋至,謂之「深弓。」
鄭鍔曰:「反覆觀之,角、幹已善而筋又善,此深弓利射深者,不言王弧,王弧則六材俱善故也 。」 王氏曰:「句弓言其體之曲,不若侯弓之能遠;侯弓言其材之遠,不若深弓之為善,故其序如此 。」 王昭禹曰:「弓有六材,獨言角、幹、筋者,蓋六材以角、幹筋為主,而膠、絲、漆則為之輔而已。然則角、幹、筋於弓之材為急,膠、絲、漆於弓」 之材為緩。為弓者宜致詳於材之急,而材之緩者斯從之。古人所以「冬析幹,春液角,夏治筋」 ,至於合三材則一於秋者,亦以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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