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1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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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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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二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十九卷目錄

 樂律總部彙考十九

  宋五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三則 淳熙三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

  定二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一則

樂律典第十九卷

樂律總部彙考十九[编辑]

宋五[编辑]

孝宗隆興元年德壽宮上壽停樂不作[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春正月壬辰朔,帝朝德 壽宮。 按《樂志》,元年天申節,率群臣詣德壽宮上壽。 議者以欽宗服除當舉樂,事下禮曹,黃中復奏曰:「臣 事君猶子事父也。《春秋》,賊未討不書葬,以明臣子之 責,況欽宗實未葬,而可遽作樂乎?」事遂寢。

隆興二年始用樂。又詔「除玉輅、平輦等外,所用人數 並從省約。」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辛卯。詔增德壽宮車 輦儀衛。乙未。及皇后朝德壽宮。二月丙子。詔減文武 官及百司吏郊賜之半。五月乙巳。率群臣詣德壽宮 賀天申節。始用樂 按《樂志》:二年兵部言。「奉明詔大 禮,乘輿服御。除玉輅平輦等外。所用人數並從省約。 內鼓吹合用八百四十一人。止有五百八十八人。警 場」合用二百七十五人,止用一百三十人。

乾道元年減樂工詔訂定亞獻終獻之樂[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辛亥朔,合祀天 地於圜丘。 按《樂志》:乾道改元,始郊見天地。太常洪 适奏:「聖上踐阼,務崇乾德,郊丘講禮,專以誠意交於 神明。竊謂古今不相沿樂,金石八音,不入俗耳。通國 鮮習其藝,而聽之則倦且寐,獨以古樂嘗用之郊廟 爾。昔者竽工鼓員,不應經法,孔光、何武嘗奏罷於漢 代。前史是之。今樂工為數甚夥,其鹵簿六引、前後鼓 吹,有司已奏明詔,三分減一,惟是肄習,尚踰三月之 淹。夫驅游手之人,摐金擊石,安能盡中音律,使鳳儀 而獸舞,而日給虛費,總為緡錢,近二鉅萬。若從裁酌, 用一月教習,自可應聲合節,不至闕事。」於是詔郊祀 樂工令肄習一月。太常寺復言:「郊祀合用節奏樂工, 登歌、宮架樂工、引舞舞工,其分諸社稷及別廟,並番 輪應奉,更不添置。」尋以禮官裁減,壇下宮架二百七 人,省十之一;琴二十人,瑟十二人,各省其半。笙簫、篴 可省者十有八人,箎塤可省者十人。其分詣給祠凡 一百十四,止用八十人;鐘磬凡四十八架,止設三十 有二人。其宮架鐘磬,仍「舊排殿門慢,樂色量省人數, 悉報如章。」禮部郎官蕭國梁又言:「議禮者嘗援紹興 指揮,時饗亞獻既入太室,即引終獻行事,雖便於有 司侍祠,免至跛倚,則其流將至於簡。宗廟用之郊饗, 尤為非宜。蓋有獻必有樂,卒爵而後樂闋。今亞、終獻 樂舞雖同,而其作有始,其成有終,不可亂也。若使之 相繼行事,雜然於酌獻之間,則其為樂舞者,不知亞 獻之樂耶,終獻之樂耶。」詔從其請訂定。 又按《志》,孝 宗隆興二年天申節,將用樂上壽,上曰:「一歲之間,只 兩宮誕日外,餘無所用,不知作何名色。」大臣皆言臨 時點集,不必置教坊。上曰:「善。」乾道後,北使每歲兩至 亦用樂,但呼市人使之,不置教坊,止令修內司先兩 旬教習。舊例用「樂人三百人,百戲軍百人,《百禽鳴》二 人,小兒隊七十一人,女童隊百三十七人,築毬軍三 十二人,起立門行人三十二人,旗鼓四十人,相撲等 子二十一人」,命罷小兒及女童隊,餘用之。

乾道三年,北使上壽,詔諭以不用樂,雩祀,用舞童六 十四人歌《雲漢》之詩。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孝宗素恭儉,每賀 正使赴宴作樂。多遇上辛齋禁。有司條治平用樂典 故以進。及生辰使上壽。適親郊散齋。樞密副使陳俊 卿請以禮諭北使毋用樂。不得已則上壽之日設樂 而宣旨罷之。及宴使入然後用之。庶存事天之誠。上 可其奏。且曰:「宴殿雖進御酒。亦勿用。」宰相葉顒、魏杞 方主用樂之議,以為樂奏於紫宸,乃使客之禮。俊卿 獨奏曰:「適奉詔旨,仰見聖學高明,過古帝王遠甚。彼 初未嘗必欲用樂,而我乃望風希意,自為失禮以徇 之。他日輕侮,何所不至!」尋詔垂拱上壽,止樂正殿,猶 為北使權用。後三年,賀使當朝辭,復值散齋,上乃諭 館伴以決意去樂,及議所以處之者,如使人必以作 樂為言,則移茶酒就驛管領,遂有更不用樂之詔。其 後因雨澤愆期,分禱天地、宗廟,精修雩祀。按《禮》,大雩, 帝用盛樂,而唐開元祈雨雩壇,謂之特祀,乃不以樂 薦。於是太常朱時敏言:「《通典》載雩禮用舞僮歌《雲漢》, 晉蔡謨議,謂《雲漢》之詩興於宣王,歌之者取其修德 禳災,以和陰陽之義。乞」用舞僮六十四人,衣元衣,歌《雲漢》之詩。詔亟從之。

按《文獻通考: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故事,北使來朝,例 錫花宴,如在大祀齋之中,則不用樂,辭見亦然,行之 久矣。乾道三年,北使來朝,會慶節上壽,在親郊散齋 之內。陳正獻公時以副樞兼參預,請令館伴以禮諭 之,而議者慮生事,多請權用樂者。李文簡為吏部郎 官,建言:「漢、唐祀天地,散齋四日,致齋三日。我藝祖初 郊亦然。自崇寧大觀,法《周禮》分祭天地,故前十日受 誓戒。今既合祭,宜復漢唐及本朝舊制,庶幾兩得。」上 頗難之。陳公又奏:「必不得已,則上壽之日設樂而宣 旨罷之,及宴使客,然後復用。庶幾事天之誠,得以自 盡,而所以禮使人者,亦不為薄,自當悅服矣。」上可其 奏,且曰:「宴殿雖進御酒,亦毋用樂,唯於使人乃用之 耳。」諸公顧以為紫宸上壽乃使客之禮,固執前議。陳 公又不可,獨奏言曰:「適奉詔旨,有以見聖學高明,過 古帝王遠甚,臣敢不奉詔。然猶竊謂更當先令館伴 以初議諭使人,再三不從,乃從今詔,則於禮為盡,而 彼亦無辭。不可遽鄙裔人,而遂自為失禮以徇之也。」 蔣子禮猶守前說,陳公爭愈力。上顧陳公曰:「可。」即諭 閣門行之。陳公退,復為奏曰:「彼初未嘗必欲用樂,我 乃望風希意,而自欲用之,彼必笑我以敵國之臣而 虧事天之禮,他時輕侮,何所不至?此尤不可不留聖 慮。」上嘉納焉。既而卒,詔垂拱上壽止樂,正殿為北使 權用。六年生辰使當辭,復在親郊散齋之內。趙溫叔 丞相時以起居舍人為館伴使,面奏決不可用樂,上 然之。十月癸酉,北使辭,先一日,上遣中使諭溫叔云: 「來日已決意不用樂,萬一使人不順,不知如何結末, 請舍人更加思慮。」來日五更奏來,溫叔復奏:「殿陛之 上匆𢞁行酒,使人決不能省會。萬一省會,亦必不敢 不順。萬一不順,臣恭備員館伴,當乞直前」奏稟,乞宣 諭使人,「陛下寅畏上天,今既散齋,決不使樂。若使人 必欲樂,乞移此茶酒就驛中管領。」所謂結末不過如 此。上納用焉。或謂前北使之來極恭順,上喜,思以異 禮待之,故葉、魏二相皆主用樂之議。鄭景望、劉文潛 時為館職,嘗移書政府論之而不聽也。至自用趙公 之議始去樂,論者韙之。

乾道七年,詔立皇太子,奏《明安之樂》。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三月丙申。御大慶殿。冊皇太 子。 按《樂志》。乾道初元。詔立皇太子。命禮部太常寺 討論舊禮以聞。受冊日陳黃麾仗於大慶殿。設宮架 樂於殿庭。皇帝升御坐。作《乾安》之樂。升用黃鐘宮。降 用蕤賓宮。皇太子入殿門。作《明安》之樂。受冊出殿門 亦如之。皆用應鐘宮。至七年。易應鐘而奏以姑洗。古 者「太子生則太師吹管以度其聲,觀所協之律。」《有虞 典》樂教胄子,自天子之元子,皆以樂為教,所以養其 性情之正。蕩滌邪穢,消融查滓,而和順於道德。則陳 金石雅奏,以重元良。冊拜宜倣古誼,式昭盛禮。由唐 季世,儲貳罕定,國家益多故,而禮廢樂闕。至於建隆 定樂,雖詔皇太子出入奏《良安》至道始冊皇太子,有 司言太子受冊,宜奏《正安》之樂,百年曠典。至是舉行, 中外胥悅。至天禧冊命,禮儀院復奏改《正安》之樂。乾 道之用《明安》,實相述天禧而以姑洗為宮,則唐東宮 軒垂奏樂舊貫云。 又按《志》,紹興中,始蠲省教坊樂, 凡燕禮屏坐伎。乾道繼志述事,間用雜攢,以充教坊 之號,取具臨時,而廷紳祝頌,務在嚴恭,亦以明更不 用女樂,頒示子孫,守之以為家法。於是中興燕樂,比 前代猶簡,而有關乎君德者良多。蔡元定嘗為《燕樂》 一書,證俗失以存古義,今采其略,附於下:黃鐘用合 字,大呂、太簇用四字,夾鐘、姑洗用一字,夷則、南呂用 工字,無射、應鐘用「凡」字,各以上下分為清濁。其中呂、 蕤賓、林鐘不可以上下分,中呂用上字,蕤賓用「勾」字, 林鐘用「尺」字。其黃鐘清用六字,大呂、太簇、夾鐘清各 用五字,而以下、上緊別之。緊五者,夾鐘清聲,俗樂以 為宮。此其取律寸、律數、用字紀聲之略也。一宮、二商、 三角、四變為宮,五徵、六羽、七閏為角。五聲之號,與雅 樂同。惟變徵以於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變 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餘之義,故謂之「閏。」四變居宮 聲之對,故為宮。俗樂以閏為正聲,以閏加變,故閏為 角而實非正角。此其七聲高下之略也。聲由陽來,陽 生於子,終於午。《燕樂》以夾鐘收四聲:曰宮、曰商、曰羽、 曰閏。閏為角,其正角聲、變聲、徵聲皆不收,而獨用夾 鐘為律本,此其夾鐘收四聲之「略也。」宮聲七調,曰正 宮,曰高宮,曰中呂宮,曰道宮,曰南呂宮,曰僊呂宮、曰 黃鐘宮,皆生於黃鐘。商聲七調,曰大食調、曰高大食 調、曰雙調、曰小食調、曰歇指調、曰商調、曰越調,皆生 於太簇。羽聲七調,曰般涉調、曰高般涉調、曰中呂調、 曰正平調、曰南呂調、曰仙呂調、曰黃鐘調,皆生於南 呂。角聲七調,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雙角、曰小食 角、曰歇指角、曰商角、曰越角,皆生於應鐘,此其四聲 二十八調之略也。」竊考元定言《燕樂大要》,其律本出 夾鐘,以十二律兼四清為十六聲,而夾鐘為最清,此所謂靡靡之聲也。觀其律本,則其樂可知。變宮、變徵 既非正聲,而以變徵為宮,以變宮為角,反紊亂正聲 若此。夾鐘宮謂之中呂宮,林鐘宮謂之南呂宮者,燕 樂聲高,實以夾鐘為黃鐘也。所收二十八調,本《萬寶 常》所謂「非治世之音」俗。又於七角調各加一聲,流蕩 忘反,而祖調亦不復存矣。聲之感人,如風偃草,宜風 俗之日衰也。夫姦聲亂色,不留聰明;淫樂慝禮,不接 心術。使心知百體,皆由順正,以行其義,此正古君子 治天下之本也。紹興乾道教坊迄弛不復置云。 按,《文獻通考》,乾道七年,冊命皇太子,樂章四首。按孝宗本

紀乾道元年立皇太子,七年復立皇太子。而《樂志》不載年月,止稱「乾道初元。」 茲據《通考》載入七年。

淳熙二年上上皇尊號始用宮架備樂[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二年冬十月「壬午,詣德壽宮。 加上光堯壽聖憲天體道太上皇帝尊號曰光堯壽 聖憲天體道性仁誠德經武緯文太上皇帝。」壽聖明 慈太上皇后尊號曰「壽聖齊明廣慈太上皇后。十一 月戊申朔,奉上太上皇太上皇后冊寶於德壽宮。十 二月甲午,朝德壽宮,行慶壽禮。」 按《樂志》,二年,詔以 上皇加上尊號,立春日行慶壽禮。有司尋言:「乾道加 尊號,用宮架三十六,樂工共一百一十三人。今來加 號慶壽,事體尤重,合依大禮例用四十八架,樂正、樂 工用一百八十八人,庶得禮樂明備。仍令分就太常 寺貢院,前五日教習。」前期,太常設宮架之樂於大慶 殿,協律郎位於宮架西北,東向,押樂太常卿位於宮 架之北,北向;皇太子及文武百僚並位於宮架之北, 東西相向。又設宮架於德壽殿門外,協律郎、太常卿 位如之。及發冊寶日,儀仗、鼓吹列於大慶殿門,樂正 師二人以次入。贊者引押樂太常卿、協律郎入就位, 奏「中嚴外辦」訖,禮儀使奏:「請皇帝恭行發冊寶之禮。」 太常卿導冊寶,《正安》之樂作,中書令奉寶、侍中奉冊 進行,《禮安之樂》作。發寶冊畢,鼓吹振作,儀衛等以次 從行。皇帝自祥曦殿輦至德壽宮行禮,冊寶入殿門, 作《正安之樂》,上皇出宮,作《乾安之樂》,升御坐、奉上冊 寶,作《聖安之樂》,降御坐,作《乾安之樂》,太后冊寶進行 用《正安》,出閤升坐用《坤安》,降坐入閤,復作《坤安》之樂。 禮部尚書趙雄等言:「國朝舊制,車駕出奏樂。今慶典 之行,亙古未有,自非禮儀詳備,無以副中外歡愉之 心。請慶壽行禮日,聖駕往還,並用樂及簪花。」詔從之。 既而太常又言:「郊禋禮成,宜進胙慈闈,行上壽飲酒 禮。所有上壽合辦仙樓仍用樂。其樂人照天申節禮 例,凡上詣德壽宮,或恭請上皇游幸,或至南內,或上 皇命同宴游,或時序賞適過宮侍宴,或聖節張樂,珥 花奉玉卮,為上皇壽,率從容竟日,隆養至樂,備極情 文。」 又按《志》:「淳熙中大閱,帝自祥曦殿戎服而出,皇 太子親王執政以下並從,諸將皆介胄乘馬導駕,軍 器分衛前後,奏隨軍鼓管大樂。上尋易金甲,乘馬升 將臺,殿帥舉黃旗,諸軍呼拜。奏『發嚴』」,中軍鳴角,馬步 簇隊。連三鼓。至四鼓,舉白旗,中軍鼓聲旗應,乃變方 陣,別高一鼓,馬步軍出陣別高一鼓,各歸部隊。五鼓 舉黃旗,變員陣。又鼓舉赤旗,變銳陣,青旗,變直陣。收 鼓訖,《一金》止。重鼓鳴角,簇隊放教,此其凡也。

淳熙六年,始舉明堂禋禮,命五使按雅樂。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秋九月合祭天地於明堂 按《樂志》。六年始舉明堂禋禮。命五使按雅樂。并嚴更 警場。於貢院奉詔將樂器依堂上堂下儀制排設。五 使及應赴官僚從旁立觀按閱。仍聽往來察視。時大 禮使趙雄言。「前例閱樂至皇帝詣飲福位一曲。即五 使以下皆立。而每閱奠玉帛及酌獻等樂。皆坐自如。 於禮未盡,不當襲用前例。」故有是詔。既而禮官討論 自紹興以來,凡五饗、明堂禮畢還輦,並未經用樂,即 無作樂節次可考。乃參酌禮例,成禮稱賀及肆赦用 樂導駕,並用皇祐大饗典故施行。其南郊、明堂儀注, 實述紹興成憲。又命有司兼酌元豐、大觀舊典,為後 世法程,其用樂作止之節,粲然可觀。前三日,太常設 登歌樂於壇上稍南,北向,設宮架於壇南內壝之外, 立舞表於酇綴之間。明堂登歌設於堂上前楹間宮架設於庭中前一日, 設「協律郎位二,一於壇上樂虡西北,一於宮架西北。 押樂官一、太常丞於登歌樂虡北,太常卿於宮架北。 省牲之夕,押樂太常卿及丞入行樂架,協律郎展視 樂器。」祀之日,樂正師、工人、二舞以次入。皇帝乘輿自 青城齋殿出,樂正撞景鐘,降輿入大次,景鐘止。明堂不用 景鐘服大裘、袞冕,自正門入。協律郎跪,俯伏,舉麾。輿工 鼓柷,宮架《乾安》之樂作,凡升降行止皆奏之。明堂奏儀安 至午階版位,西向立,協律郎偃麾,戛敔,樂止。明堂至阼階下 樂止凡樂,皆協律郎舉麾而後作,偃麾而後止。禮儀使 奏請行事,宮架作《景安》之樂。明堂作誠安文舞進,左丞相 等升詣神位前,樂作,《六成》止。皇帝執大圭再拜。內侍 進御匜帨,《宮架樂》作,帨手畢,樂止。禮儀使前導升壇, 宮架樂作,至壇下,樂止。升自午階。明堂並升自阼階登歌樂 作,至壇上,樂止,登歌《嘉安之樂》作。明堂至堂上作鎮安奠鎮圭、 奠玉幣於上帝,樂止。詣皇地祇太祖太宗神位前,如上儀。《禮儀》使導還版位,《登歌樂作》,降階,樂止。明堂降自阼階 宮架樂作。至版位,樂止。奉俎官入正門,宮架《豐安之 樂》作。明堂作禧安跪奠俎訖,樂止。內侍以御匜帨進,《宮架 樂》作,帨手拭爵,樂止。禮儀使導升壇,《宮架樂》作,至午 階,樂止。升自午階,《登歌樂》作,至壇上,樂止。明堂無升壇登 歌《禧安之樂》作。明堂作愛安詣神位前,三祭酒,少立,樂止。 讀冊,皇帝再拜,每詣神位並如之。禮儀使導還版位, 登歌樂作,降階,樂止。宮架樂作,至版位,樂止。奏「請還 小次」,宮架樂作,入小次,樂止。武舞進,宮架《正安之樂》 作。明堂作穆安舞者立定,樂止。亞獻升詣酌尊所,西向立, 宮架《正安》之樂作。明堂皇太子為亞獻作穆安三、祭酒,以次酌獻 如上儀,樂止。終獻亦如之。奏請詣飲福位,宮架樂作, 至午階,樂止。升自午階,登歌樂作,將至位,樂止,登歌 《禧安之樂》作。明堂作胙安飲福禮畢,樂止。禮儀使導還版 位,《登歌樂作》、降階,樂止。《宮架樂作》、至版位,樂止。明堂不降 階徹豆,登歌《熙安之樂》作。明堂作歆樂送神,宮架《景安》之 樂,作一成止。明堂作誠安詣望燎、望瘞位,宮架樂作,至位, 樂止。明堂有燎無瘞燎瘞畢,還大次,宮架《乾安之樂》作。明堂作慰 安至大次,樂止。皇帝乘大輦出大次,樂正撞景鐘。明堂 不用景鐘鼓吹振作,降輦還齋殿,景鐘止,百官宗室班賀 於端誠殿,奏「請聖駕進發。」軍樂導引至麗正門,大樂 正令奏《采茨》之樂,入門,樂止。明堂就賀於紫宸殿不奏采茨乃御麗 正門肆赦。前期,太常設宮架樂於門之前,設鉦鼓於 其西。皇帝升門至御閣,大樂正令撞黃鐘之鐘,右五 鐘皆應,《乾安》之樂作,升御坐,樂止。金雞立,太常擊鼓, 囚集,鼓聲止。宣制畢,大樂正令撞蕤賓之鐘,左五鐘 皆應,皇帝還御幄,樂止。乘輦降門,作樂導引至文德 殿,降輦,樂止。按大禮用樂凡三十有四色,歌色一,篴 色二,塤色三,箎色四,笙色五,簫色六,編鐘七,編磬八, 鎛鐘九,特磬十,琴十一,瑟十二,柷敔十三,搏拊十四, 晉鼓十五,建鼓;十六,鞞應鼓十七,雷鼓。祀天神用十八、《雷 鞀鼓》同上一十九、《靈鼓》祭地祇用二十、《靈鞀鼓》同上二十一、露 鼓饗宗廟用二十二、《露鞀鼓》同上二十三,雅鼓二十四,相鼓 二十五,單鞀鼓二十六,旌纛二十七,金鉦二十八,金 錞二十九,單鐸三十,雙鐸三十一,鐃鐸三十二,奏坐 三十三,麾幡三十四。此國樂之用尤大者,故俱載於 篇。

按《玉海》,淳熙六年四月,禮官奏「下學士院修製明堂 樂章。七月,周必大言,紹興樂章多因學士汪藻所撰, 略加增損。臣竊見皇祐二年,宰臣文彥博等言,明堂 大饗天地祖宗樂章,乞從御製,仁宗親作四曲用之。 嘉祐七年又製明堂迎神樂章。政和七年八月十二 日,徽宗製明堂樂曲九章。紹興二十八年製南郊并 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朝饗太廟,共十三章。惟 明堂樂章未經御製。欲望特紆宸藻,親製天地、祖宗 四位酌獻樂章。二十七日。」從之。

淳熙十五年七月,高宗廟樂曰《大勳》,舞曰《大德》。九月, 大饗明堂,詔降神、送神作樂,餘皆備而不作。冬十月, 金使上壽,亦不設樂。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五年「夏四月丙戌。祔高宗神主 於太廟。秋七月戊戌。上高宗廟樂曰《大勳》。舞曰《大德》。 九月辛丑。大饗明堂。冬十月癸未,金遣王克溫等來 賀會慶節。見於垂拱殿東楹。甲申會慶節。詔北使百 官詣東上閤門拜表起居,免入賀。」 按《樂志》。「高宗升 祔,太常言,附饗行禮,當設登歌宮架樂舞。晨祼饋食, 其」用樂如朝饗之制。於是高宗廟昉奏《大德》之樂舞。 禮部言:「今虞祔之行,純用古禮。導引神主,自有衛仗 及太常鼓吹,而雜用道、釋,於禮非經。乞行蠲免。」詔從 其請。既而大享明堂,起居舍人鄭僑奏:「祭祀於事為 大,禮樂於用為急。然先王處此,有常變之不同,各務 當其禮而已。昔舜居堯喪,三載遏密,後世既用漢文 以日易月之文,又用漢儒越紼行事之制,循習既久, 不特用禮而又用樂,去古愈遠。聖主躬服通喪,有司 請舉大禮,屈意從之。且大饗之禮,祭天地也,聖主身 親行之,行禮作樂,似不可廢。其他官分獻與夫先期 奏告例用樂者,權宜蠲寢,不亦可乎?今若因明堂損 益而裁定之,亦足為將來法。」乃命太常討論,詔:「除降 神、奠玉幣、奉俎、酌獻、換舞、徹豆、送神依典禮作樂外, 所有皇帝及獻官盥洗、登降等樂,皆備而不作云。」 又按《志》,高宗之喪,孝宗力行三年之制,有司雖未嘗 別設樂禁,而退朝不忍聞樂。金使以會慶節來賀,稽 之舊典,引對使人,或許上壽,惟輟樂不舉。孝宗斷以 典禮,卻其書幣,就館遣行。次年再至,始用《紹興》故事, 移宴於館而不作樂。

光宗紹熙元年行中宮冊禮備樂[编辑]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紹熙元年,始行中 宮冊禮,發冊於文德殿,皇帝升降御坐用《乾安》之樂; 持節展禮官出入殿門,用《正安》之樂;受冊於穆清殿, 皇后出就褥位,用《坤安》,至位用《承安》,受冊寶用《成安》, 受內外命婦賀就坐用《和安》,內命婦進行賀禮用《惠

安》,外命婦進行賀禮,用《咸安》,皇后降坐用《徽安》,歸閤
考證
用」《太安》,冊寶入殿門用《宜安》。宋初立后,自景祐始行

冊命之禮。元祐納后,典章彌盛,而《六禮》發冊書日,樂 備不作,惟皇后入宣德門,朝臣班迎,鳴鐘鼓而已。崇 寧中,乃陳宮架,用女工,皇后升降行止,並以樂為節。 至紹興,復製樂以重褘翟,詔執色勿用女工,令太常 止於門外設樂。隆興冊禮時,則國樂未舉,淳熙始遵 用之,而紹熙敷賁舊典,於此特加詳備。《紹興樂》奏仲 呂宮,仲呂為陰;《紹興樂》奏太簇宮,太簇為陽,用樂同 而揆律異焉。

紹熙二年,有事於南郊。有司請新諸樂器,樂工優其 廩給,皆從之。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十一月辛未,有事於太廟。壬 申,合祭天地於圜丘。 按《樂志》:二年郊祀,太常耿秉 奏:「致敬鬼神,以禮樂為本。樂欲其備,音欲其和。今所 用雷鼓之屬,正所以祀天致神,而皮革虛緩,聲不能 振。應登歌大樂樂器及樂舞工人冠服,有積歲久而 損弊者,宜葺新之。」太常在籍樂工,不給於役,召募百 姓,「罕能習熟。郊祀事重,其樂工親扈乘輿,和樂雅奏, 期以接天地,享祖宗。請優其日廩,以籍田司錢給之。 樂藝稍精,仍加賞勸。其緣託權要送名充數者,嚴戢 絕之。」又言:「大禮,前期皇帝朝饗太廟、別廟內安穆、安 恭皇后二室,前此係大臣分詣行事,今既親詣室祼, 其酌獻、升殿所奏樂曲,恐不相協,宜命有司更製。」皆 從之。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閏十月,以吏部尚書鄭僑等奏, 祧僖、宣二祖,立別廟,設登歌宮架樂。十二月,上孝宗 廟樂曰《大倫之舞》。

按《宋史寧宗本紀》,紹熙五年七月即位。「閏十月庚申, 以吏部尚書鄭僑等奏,請祧僖、宣二祖,正太祖東嚮 之位。尋立僖祖別廟,以藏順、翼、宣三祖之主。十二月 癸酉,上孝宗廟樂曰《大倫》之舞。」甲戌,祔孝宗神主於 太廟。 按《樂志》,寧宗即位,孝宗升祔,祧僖祖,立別廟。 禮官言,「僖祖既倣唐興聖立為別廟,遇祫則即廟以 享。孟冬祫饗日,合先詣僖祖廟室行禮。其樂舞欲依 每歲別廟五饗設樂禮例,於僖祖添設登歌樂。如僖 廟行禮,就廟殿依次作《登歌樂》,其宮架樂,則於太廟 殿上通作。」詔從之。

按《文獻通考》:寧宗郊廟樂章,除遵用高宗御製十三 章外,多更撰新篇。其《景靈宮降聖》《太廟迎神》《圜壇降 聖》,四聲迭奏,舊皆四聲,同一歌辭,今始隨所奏聲各 撰一曲。其三朝朝獻樂章,「詣飲福位舊與升殿同,終 獻舊典與亞獻同。朝饗樂章,《詣室》舊與升殿同,《還位》 舊與入門同,亞終獻亦同,今並各製一篇。僖、宣二祖」 既祧,不復用《廟樂》。孝宗、光宗皆用祔廟,後譔樂章,《祫 祭樂章》,僖祖東向,昭、穆以次設十二幄。慶元始祧僖、 宣,別為廟,而就饗奏樂云。

寧宗慶元二年定壽康宮上壽一用乾道舊制尋冊皇后設宮架之樂[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二年冬十月戊申,率群臣奉 上壽聖隆慈備福光佑太皇太后、壽成惠慈皇太后、 聖安壽仁太上皇、壽仁太上皇后冊寶於慈福壽康 宮。辛亥,冊皇后。 按《樂志》:臣僚言:「皇帝因重明聖節, 詣壽康宮上壽舉樂,仰體聖主事親盡孝之志,俯遂 臣子尊君親上之忱,此國家典禮之大者也。檢照典 故,天申節賜御筵在上壽次日,今乃於前一日賜文 武百僚宴,重明上壽,用樂攸始,而臣下聽樂乃在君 父之先,義有未安。」遂命改用次日。凡奉上冊寶於慈 福壽康宮者,再備樂行禮,一用乾道舊制。尋御文德 殿制冊皇后,有司請設宮架之樂,依儀施行。

慶元六年瑞慶節,宴金使,以光宗慈懿皇后喪,不作 樂。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八月丙申。上大行太上皇后 諡曰慈懿皇后。 按《樂志》:「慶元六年瑞慶節,金使者 至,以執光宗慈懿皇后喪,詔就驛賜御筵,不作樂。」

嘉定二年明堂大享詔申嚴樂工之選[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二年明堂大饗。禮 部尚書章穎奏。太常工籍闕少。率差借執役。當親行 薦饗。或容不根游手出入殿庭。非所以肅儀衛嚴禁 防也。乞申紹興、開僖已行禁令。不許用市井替名。顯 示懲戒。庶俾駿奔之人小大嚴潔。以稱精禋。」臣僚又 奏:「郊祀登歌列於壇上。簉於上龕。蓋在天地祖宗之 側也。宮架列於午階下,則百神所同聽也。夫樂音莫 尚於和,今絲竹管弦,類有闕斷,拊搏佾舞,賤工窶人, 往往垢翫擾雜。宜申嚴以肅祀事。」皆俞其請。

嘉定十五年,御大慶殿受寶,備陳宮架《大樂》。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庚戌朔,御大慶殿, 受恭膺天命之寶。 按《樂志》,十四年,詔山東河北連 城慕義,殊俗效順,奉玉寶來獻。其文曰:「皇帝恭膺天 命之寶,實惟我祖宗之舊。」乃明年元日,上御大慶殿 受寶,用鼓吹導引,備陳宮架。大樂奏詩三章,一曰《恭 膺天命》,二曰《舊疆來歸》,三曰《永清四海》。並奏以太簇宮。

理宗寶慶元年寧宗祔廟用大安之樂[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元年夏四月辛卯朔,寧宗祔 廟。 按《樂志》:「理宗享國四十餘年,凡禮樂之事,式遵 舊章,未嘗有所改作。先是,孝宗廟用《大倫》之樂,光宗 廟用《大和》之樂,至是,寧宗祔廟,用《大安》之樂。」

紹定三年上皇太后冊寶新製樂曲詔以姜夔所進樂議樂章付太常[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紹定三年十二月丁卯,冊命貴妃 謝氏為皇后。癸未,上壽明仁福慈睿皇太后尊號冊 寶 按《樂志》,三年行中宮冊禮,並用紹熙元年之典。 及奉上壽明仁福慈睿皇太后冊寶,始新製樂曲行 事。當時中興六七十載之間,士多歎樂典之久墜,類 欲蒐講古制以補遺軼。於是姜夔乃進大樂議於朝。 夔言:「紹興大樂,多用大晟所造,有編鐘、鎛鐘、景鐘,有 特磬、玉磬、編磬、三鐘、三磬未必相應。塤有大小,簫、箎 篴有長短,笙竽之簧有厚薄,未必能合度;琴瑟弦有 緩急、燥濕,軫有旋復,柱有進退,未必能合調。總眾音 而言之,金欲應石,石欲應絲,絲欲應竹,竹欲應匏,匏 欲應土,而四金之音又欲應黃鐘,不知」其果應否。樂 曲知以七律為一調,而未知度曲之義;知以一律配 一字,而未知永言之旨。黃鐘奏而聲或林鐘,林鐘奏 而聲或太簇,七音之協四聲,各有自然之理。今以平 入配重濁,以上去配輕清,奏之多不諧協,八音之中, 琴瑟尤難。琴必每調而改弦,瑟必每調而退柱,上下 相生,其理至妙,知之者鮮。又琴瑟聲微,常見蔽於鐘 磬鼓瑟之聲,匏竹土聲長,而金石常不能以相待,往 往考擊失宜,消息未盡。至於歌詩,則一句而鐘四擊, 一字而竽一吹,未協古人「槁木貫珠之意。況樂工苟 焉占籍,擊鐘磬者不知聲,吹匏竹者不知穴,操琴瑟 者不知絃,同奏則動手不均,迭奏則發聲不屬。比年 人事不和,天時多忒,由大樂未有以格神人,召和氣 也。宮為君,為父,商為臣,為子,宮商和則君臣父子和。」 徵為火,羽為水,南方火之位,北方水之宅,常使水聲 衰,火聲盛,則可助南而抑北。宮為夫,徵為婦,商雖父 宮,實徵之子,常以婦助夫,子助母,而後聲成文。徵盛 則宮唱而有和,商盛則徵有子,而生生不窮,「休祥不 召而自至,災害不祓而自消。聖主方將講《禮》郊見,願 詔求知音之士,考正太常之器,取所用樂曲,條理五 音,檃括四聲,而使協和。然後品擇樂工,其上者教以 金石絲竹匏土詩歌之事;其次者教以戞擊干羽四 金之事;其下不可教者汰之。雖古樂未易遽復,而追 還祖宗盛典,實在茲舉。」其議雅俗樂,高下不一,宜正 權衡度量。自尺律之法,亡於漢魏,而十五等尺,雜出 於隋唐,正律之外,有所謂倍四之器,銀字、中管之號。 今大樂外,有所謂上宮調、下宮調,又有中管倍五者, 有曰羌笛、孤笛,曰雙韻十四弦,以意裁聲,不合正律, 繁數悲哀,棄其根本,失之太清。有曰夏笛、鷓鴣,曰胡 盧琴、渤海琴,「沉滯抑鬱,腔調含糊,失之太濁。故聞其 聲者,性情蕩於內,手足亂於外。《禮》所謂『慢易以犯節, 流洒以忘本,廣則容姦,狹則思欲』者也。家自為權衡, 鄉自為尺度,乃至於此,謂宜在上明示以好惡。凡作 樂製器者,一以太常所用及文思所頒為準,其他私 為高下多寡者悉禁之。則斯民順帝之則,而風俗」可 正。其議古樂止用十二宮。周六樂,奏六律,歌六呂,惟 十二宮也。《王大食三侑注》云:「朔日月半,隨月用律。」亦 十二宮也。十二管各備五聲,合六十聲,五聲成一調, 故十二調。古人於十二宮,又特重黃鐘一宮而已。齊 景公作徵、招、角、招之樂,師涓、師曠有清商、清角、清徵 之操。漢魏以來,燕樂或用之雅樂,未聞有以商、角、徵、 羽為調者,惟迎氣有五引而已。《隋書》云:「梁、陳雅樂,並 用宮聲」是也。若鄭譯之八十四調,出於蘇祗婆之琵 琶。大食、小食、般涉者,番語;伊州、石州、甘州、婆羅門者, 番曲;綠腰、誕黃龍、新水調者,華聲。而用番樂之節奏, 惟瀛府獻仙音謂之「法曲」,即唐之法部也。凡有催袞 者,皆番曲耳,法曲無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 則有黃鐘、太簇、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宮、 商、羽而已,於其中又闕太簇之商、羽焉。國朝大樂諸 曲,多襲唐舊。竊謂以十二宮為雅樂,周制可舉;以八 十四調為宴樂,番部不可雜。郊廟用樂,咸當以宮為 曲。其間皇帝升降、盥洗之類,用黃鐘者,群臣以太簇 易「之。此周人王用王夏,公用驁夏之義也。」其議登歌 當與奏樂相合,《周官》樂奏,取陰陽相合之義。歌者,登 歌、徹歌是也;奏者,金奏、下管是也。奏六律主乎陽,歌 六呂主乎陰,聲不同而德相合也。自唐以來始失之。 故趙慎言云:「祭祀有下奏太簇、上歌黃鐘,俱是陽律, 既違禮經,抑乖會合。今太常樂曲,奏夾鐘者奏陽歌 陰,其合宜歌《無射》,乃或歌《大呂》;奏函鐘者奏陰歌陽, 其合宜歌《蕤賓》,乃或歌《應鐘》;奏黃鐘者奏陽歌陰,其 合宜歌《大呂》,乃雜歌《夷則》、夾鐘、仲呂、無射矣。苟欲合 天人之和,此所當改。」其議祀享惟登歌、徹豆當歌《詩古之樂或奏以金,或吹以管,或吹以笙,不必皆歌《詩》。 周有九夏,鐘師以鐘鼓奏之,此所謂「奏以金」也。大祭 祀登歌既畢,下管《象武》。管者,簫箎篴之屬,象《武》,皆詩 而吹其聲,此所謂「吹以管」者也。周六笙詩,自南陔皆 有聲而無其詩,笙師掌之,以供祀饗,此所謂「吹以笙」 者也。周升歌《清廟》,徹而歌《雍》詩,一大祀惟兩歌詩,漢 初此制未改,迎神曰嘉至,皇帝入曰永至,皆有聲無 詩,至晉「始失古制。既登歌有詩,夕牲有詩,饗神有詩, 迎神、送神又有詩。隋唐至今,詩歌愈富,樂無虛作。謂 宜倣周制,除登歌、徹歌外,繁文當刪,以合於古。」其議 作鼓吹曲,以歌祖宗功德。古者祖宗有功德必有詩 歌,《七月》之《陳王業》是也,歌於軍中。周之《愷樂》,《愷歌》是 也。漢有《短簫鐃歌》之曲凡二十二篇,軍中謂之騎吹, 其曲曰《戰城南》《聖人出》之類是也。魏因其聲,製為《克 官渡》等曲十有二篇。晉亦製為《征遼東》等曲二十篇。 唐柳宗元亦嘗作為鐃歌十有二篇,述高祖、太宗功 烈。我朝太祖、太宗平僭偽一區宇,真宗一戎衣而卻 契丹,仁宗海涵春育,德如堯、舜。高宗再造大功,上儷 祖宗,願詔文學之臣,追述功業之盛,作為歌詩,使知 樂者協以音律,領之太常,以播於天下。夔乃自作《聖 宋鐃歌曲》:宋受命曰「上帝命」,平上黨曰「河之表」,定維 揚曰「淮海清」,取湖南曰「沅之上」,得荊州曰「皇威暢」,取 蜀曰「蜀土邃」,取廣南曰「時雨霈」,下江南曰「望鍾山」,吳 越獻國曰「大哉仁」,漳、泉獻土曰「謳歌歸」,克河東曰「伐 功繼」,征澶淵曰《帝臨墉》,《美仁治》曰《維四葉》,歌中興曰 《炎精復》,凡十有四篇,上於尚書省。書奏,詔付太常。然 夔言為樂必定黃鐘,迄無成說。其議今之樂,極為詳 明,而終謂古樂難復,則於樂律之原有未及講。其後 朱熹深悼先王制作之湮泯,與其友武夷蔡元定相 與講明,反覆參訂,以究其歸極。熹在慶元經筵,嘗草 奏曰:「自秦滅學,禮樂先壞,而樂之為教,絕無師受。律 尺短長,聲音清濁,學士大夫莫知其說,而不知其為 闕也。望明詔許臣招致學徒,聚禮樂諸書,編輯別為 一書,以補六藝之闕。」後修禮書,定為《鐘律》《樂制》等篇, 垂憲言以貽後人。蓋宋之樂議,因時迭出,其樂律高 下不齊,俱有原委。建隆初用王朴樂,藝祖一聽,嫌其 太高,近於哀思,詔和峴考《西京表尺令》下一律,比舊 樂始和暢。至景祐、皇祐間,訪樂議樂之詔屢頒,於是 命李照改定雅樂,比朴下三律。照以縱黍累尺,雖律 應古樂,而所造鐘磬,才中太簇,樂與器自相矛盾。阮 逸、胡瑗復定議,止下一律,以尺生律,而黃鐘律短,所 奏樂聲復高。元豐中,以楊傑條樂之疵,召范鎮、劉几 參定。几、傑所奏,下舊樂三律。范鎮以為聲雜鄭、衛,且 律有四釐六毫之差,太簇為黃鐘,宮商易位,欲求真 黍以正尺律。造樂來獻,復下李照一律。至元祐廷奏, 而詔獎之。初,鎮以房庶所得《漢書》,其言黍律異於他 本,以大府尺為黃帝時尺,司馬光力辦其不然。鎮以 周鬴、漢斛為據,光謂「鬴本《考工》所記,斛本劉歆所作, 非《經》不足法。」鎮以所收開元中笛及方響合於仲呂, 校太常樂下五律,教坊樂下三律。光謂此特開元之 仲呂,未必合於后夔。力止鎮勿奏所為樂。光與鎮平 生大節,不謀而同,惟鐘律之論,往返爭議,凡三十餘 年,終不能以相一。是時,濂、洛、關輔諸儒繼起,遠派聖 傳,義理精究。周惇頤之言《樂》,有曰:「古者聖王制禮法, 修教化,三綱正,九疇敘,百姓太和,萬物咸若,乃作樂 以宣八風之氣,樂聲淡而不傷,和而不淫,淡則欲心 平,和則躁心釋,德盛治至道配天地,古之極也。後世 禮法不修,刑政苛紊,代變新聲,導欲增悲,故有輕生 敗倫不可禁者矣。樂者」,古以平心,今以助欲,古以宣 化,今以長怨。不復古禮,不變今樂,而欲至治者遠哉! 程頤有曰:「律者,自然之數。先王之樂,必須律以考其 聲。尺度權衡之正,皆起於律。律管定尺,以天地之氣 為準,非秬黍之比也。律取黃鐘,黃鐘之聲,亦不難定。 有知音者,參上下聲考之,自得其正。」張載有曰:「聲音 之道與天地通,蠶吐絲而商弦絕,木氣盛則金氣衰, 乃此理自相應。今人求古樂太深,始以古樂為不可 知。律呂有可求之理,惟德性深厚者能知之。」此三臣 之學,可謂窮本知變,達樂之要者矣。熹與元定蓋深 講於其學者,而研覃真積,述為成書。元定先究律呂 本原,分其篇目,又從而證辨之。《黃鐘篇》曰:「天地之數, 始於一,終於十。其一三五七九為陽,九者陽之成也; 其二四六八十為陰,十者陰之成也。黃鍾者,陽聲之 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分寸之數,具於聲氣之先, 不可得而見,及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 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積其 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 為「律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損益焉。

其《證辨》曰:「古者考聲候氣,皆以聲之清濁、氣之先後求黃鐘也。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極長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不應。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為準,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

「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而為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圍徑如黃鐘之法焉。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別,則中氣可驗。」 苟聲和氣應,則黃鐘之為黃鐘者信矣。黃鐘信,則十一律與度量權衡者得矣。後世不知出此,而惟尺之求。晉氏而下,多求之金石,梁、隋以來,又參之秬黍。至王朴專恃累黍,金石亦不復考。夫金石真偽,固難盡信,而秬黍長短大小不同,尤不可恃。古人謂「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 ,是先得黃鐘,而後度之以黍,以見周徑之度,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非律生於黍也。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亦求之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秬黍,斯得之矣。

《黃鐘生十一律篇》曰:「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皆下生, 丑卯、巳未、酉、亥六陰辰皆上生。陽數以倍者,三,分本 律而損其一也。陰數以四者,三,分半律而增其一也。 六陽辰當位,自得六陰位以居其衝。其林鐘、南呂、應 鐘三呂,在陰無所增損。其大呂、夾鐘、仲呂三呂,在陽 則用倍數,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蓋陰陽自然之理」 也。

其《證辨》曰:「按《呂氏淮南子》與司馬氏《律書》《漢前志》不同,雖大呂、夾鐘、仲呂用倍數則一,然《呂氏淮南》不過以數之多寡為生之上下,律呂陰陽錯亂而無倫,非其本法也。」

《十二律篇》曰:「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鐘、林鐘、 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釐 法,則應鐘、蕤賓得全釐。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 毫。約以絲法,則夾鐘、無射得全絲。約至仲呂之實,十 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其數不行。此 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

其《證辨》曰:「黃鐘為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黃鐘,故其正聲不為他律役。至於大呂之變宮,夾鐘之羽,仲呂之徵,蕤賓之變徵,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復黃鐘矣。此其所以最尊而為君之象。然亦非人所能為,乃數之自然,他律雖役之而不可得也。此一節,最為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也。」

《變律篇》曰:「十二律各自為宮,以生五聲二變。其黃鐘、 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則能具足。至蕤賓、大 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鐘、林鐘、太簇、南 呂、姑洗、應鐘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律之當 變者有六: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變律者,其 聲近正律,而少高於正律,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 變律非正律,故「不為宮。」

其《證辨》曰:「十二律循環相生,而世俗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仲呂再生黃鐘,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黃鐘正聲。京房覺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別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不知變律之數,止於六者,出於自然,不可復加,雖強加之,亦無所用也。房之所傳,出於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為六十,故其推律必」 求合此數,不知數之自然,在律不可增,於卦不可減也。何承天、劉焯譏房之病,乃欲增林鐘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黃鐘,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之數,則是惟黃鐘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於房。

《律生五聲篇》曰:「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 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八。」按黃鐘之數,九九八十 一,是為五聲之原。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 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 生角。至角聲之類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數不 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

其《證辨》曰:「《通典》曰:『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夫黃鐘一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亂,良以是耳。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鐘為徵,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 者,其亦誤矣。俗樂之有清聲,略知此意,但不知仲呂反生黃鐘,黃鐘又次林鐘,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鐘、太簇之清聲耳。胡瑗於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鐘、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鐘二聲又非半律之半。且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徑圍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李照、范鎮止用十二律,則又未知此理。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若李照、范鎮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凌犯乎?晉荀勗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而作者也。

《變聲篇》曰:「變宮聲四十二,變徵聲五十六。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 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達。 故角、徵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 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角聲之 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等,既不可行,當有以」 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 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損益,再生變 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 為彊弱。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 二算,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變宮、變徵, 宮不成宮,徵不成徵,《淮南子》謂之「和謬」,所以濟五聲 之不及也。變聲非正聲,故不為謬。

其《證辨》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然五聲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至二變聲則不比於正音,但可濟其所不及而已。然有五聲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八十四聲篇》曰:「黃鐘不為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 無空積,忽微。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大呂、太簇一半 聲,夾鐘、姑洗二半聲,蕤賓、林鐘四半聲,夷則、南呂五 半聲,無射、應鐘為六半聲,中呂為十二律之窮三變 聲也。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蕤賓一變律,大呂二變 律,夷則三變律,夾鐘四變律,無射五變律,中呂六變」 律也。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故黃鐘獨為聲氣之 元。雖十二律、八十四聲,皆黃鐘所生,然黃鐘一均,所 謂純粹中之純粹者也。八十四聲,正律六十三,變律 二十一。六十三者,九七之數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數 也。《六十調篇》曰:「十二律還相為宮,各有七聲,合八十 四聲,宮聲十二,商聲十二,角聲十二」,徵聲十二,羽聲 十二,凡六十聲,為六十調。其變宮十二,在羽聲之後, 宮聲之前;變徵十二,在角聲之後,徵聲之前。宮徵皆 不成,凡二十四聲,不可為調。黃鐘宮至夾鐘羽並用 黃鐘起調,《黃鐘畢曲》大呂宮至姑洗羽並用大呂起 調,《大呂畢曲》太簇宮至仲呂並用太簇起調,《太簇畢 曲》夾鐘宮至蕤賓羽並用夾鐘起調;《夾鐘畢曲》姑洗 宮至林鐘羽並用姑洗起調;《姑洗畢曲》仲呂宮至夷 則羽並用仲呂起調;《仲呂畢曲》蕤賓宮至南呂羽並 用蕤賓起調;《蕤賓畢曲》林鐘宮至無射羽並用林鐘 起調;《林鐘畢曲》《夷則宮》至應鐘羽並用夷則起調;《夷 則畢曲》南呂宮至黃鐘羽並用南呂起調;《南呂畢曲》 無射宮至大呂羽,並用無射起調;無射畢曲、應鐘宮 至太簇羽,並用應鐘起調、應鐘畢曲是為六十調。六 十調即十二律也,十二律即一黃鐘也。黃鐘生十二 律,十二律生五聲二變,五聲各有紀綱,以成六十調。 六十調皆黃鐘損益之變也。宮、商、角三十六調,老陽 也;其徵、羽二十四調,老陰也,調成而陰陽「備也。」或曰: 「日辰之數,由天五地六,錯綜而生;律呂之數,由黃鐘 九寸,損益而生。二者不同。至數之成,則日有六甲,辰 有五子,為六十日;律;呂有六律五聲,為六十調。若合 符節,何也?」曰:「即所謂調成而陰陽備也。夫理必有對 待,數之自然也。以天五地六,合陰與陽言之,則六甲 五子,究於六十,其三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以「《黃鐘》 九寸,紀陽不紀陰」言之,則六律五聲,究於六十,亦三 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蓋一陽之中,又自有陰陽也。 非知天地之化育者,不能與於此。

其證辨曰:「『《禮運》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孔氏疏曰:『黃鐘為第一宮,至仲呂為第十二宮,各有五聲,凡六十聲。聲者,所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領。夫《禮運》所謂還相為宮也。《周禮大司樂》:『祭祀不用商,推宮、角、徵、羽四聲。古人變宮、變徵不為調。《左氏傳》曰:『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以二變聲之不可為調也。後』』」 世以變宮變徵參而為八十四調。其亦不考矣。

《候氣篇》曰:「以十一律分配節氣,按曆而俟之。其氣之 升,分毫絲忽,隨節各異。夫陽生於復,陰生於姤,如環 無端。今律呂之數,三分損益,終不復始,何也?」曰:「陽之 升始於子午,雖陰生,而陽之升於上者未己,至亥而 後窮上反下。陰之升始於午,子雖陽生,而陰升於上 亦未已,至巳而後窮上反下。律於陰則不書,故終不」 復始也。是以升陽之數,自子至巳差彊,在律為尤彊, 在呂為差弱,自午至亥漸弱,在律為尤弱,在呂為差 彊。分數多寡,雖若不齊,然而絲分毫別,各有條理,此 氣之所以飛灰,聲之所以中律也。或曰:「《易》以道陰陽, 而律不書陰,何也?」曰:《易》盡天下之變,善惡無不備。律 致中和之用,止於至善者也。以聲音之大而至於雷 霆,細而至於蠛蠓,無非聲也,《易》則無不備也。律則寫 其所謂黃鐘一聲而已,雖有十二律、六十調,然實一 黃鐘也。是理也,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則喜 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此聖人所以一天人贊化 育之道也。

其《證辨》曰:「律者陽氣之動。陽聲之始。必聲和氣應。」

「然後可以見天地之心。」 今不此之務,乃區區於秬黍之縱橫,古律之大小,其亦難矣。然非精於曆數,則氣節亦未易正。

至於審度量,謹權衡,會萃古今,辨析尤詳,皆所以參 伍而定黃鐘為中聲之符驗也。朱熹深好其書,謂「國 家行且平定中原,必將審音協律,以諧神人。」受詔典 領之臣,宜得此書奏之,以備東都郊廟之樂。熹定《鐘 律》《詩樂》《樂制》《樂舞》等篇,彙分於所修《禮書》中,皆聚古 樂之根源,簡約可觀。而鐘律分前、後篇,其前篇為條 凡七:一曰《十二律陰陽辰位相生次第之圖》,二曰《十 二律寸》分釐毫絲忽之數,三曰《五聲五行之象》清濁 高下之次,四曰《五聲相生損》益先後之次,五曰變宮 《變徵二變相生之法》,六曰《十二律正變》倍半之法,七 曰《旋宮八十四聲六十調之圖》。其後篇為條凡六,一 曰明五聲之義,二曰明十二律之義,三曰律寸舊法, 四曰《律寸新法》,五曰《黃鐘分寸數法》,六曰《黃鐘生十 一律數》,大概率采元定所著,更互演繹,尢為明邃。其 樂制彙於《王朝禮》,其樂舞彙於《祭禮》,上下千載,旁搜 遠紹,昭示前聖禮樂之非迂,而將期古樂之復見於 今,熹蓋深致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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