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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0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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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三百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二卷


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則 炎帝神農氏一則 黃帝有熊氏一則 少昊金天氏一則

  顓頊高陽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夏后氏仲康一則

  商湯一則 祖甲一則 帝辛三則

  周武王一則 成王二則 穆王一則 平王一則

祥刑典第一卷

祥刑總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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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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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明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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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補三皇本紀》,不載按《路史後紀》:「太昊伏羲 氏靇龍時瑞,因以龍紀官百師。服者以龍名六佐職, 而天地位,陰陽得,乃明刑政修兵杖以威懷。」

按《通鑑前編外紀》曰:「太昊時有龍馬負圖出于河之 瑞,因而名官,始以龍紀,號曰龍師。又命五官秋官為 白龍氏。」

炎帝神農氏號秋官為西火刑措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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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補三皇本紀》,不載。按《路史後紀》:炎帝神農 氏受火之瑞,以火紀時;官長師事,悉以火紀。其民樸 重端慤,有善而無惡,虛素以公,希聲若退,樂與政為 政,樂與治為治。是故威厲而不試,賞在于成。民之生, 賞誠設矣,然不施于人而天下化。謂政無有,棄法而 成治,法誠立矣,然刑罰不施于人而俗善。

當此之時,法寬刑緩,囹圄空虛,而天下一俗。

按《通鑑前編外紀》曰:「因火德王,故以火紀官為火帝, 秋官為西火。」

黃帝有熊氏以雲紀官號秋官為白雲而命后土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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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五帝本紀》:「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代神農氏, 是為黃帝,官名皆以雲,命為雲師。」

應劭曰:「黃帝受命有雲瑞,故以雲紀事也。《秋官》為白雲。」

按《通鑑前編外紀》曰:「黃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神明至。 后土。辨乎北方。故為李」

釋義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職也。《管子》曰:「黃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為李。」《春秋元命包》曰:「堯得皋陶,聘為大理。舜時為士師。」《韓詩外傳》:「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劉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為大理。秦為廷尉,漢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蓋復古號也。

按《竹書紀年》:「黃帝軒轅氏即位,居有熊,二十年,景雲 見。以雲紀官。」

少昊金天氏設爽鳩氏為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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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左傳昭公十七年》:「秋,郯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 焉,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 昔者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炎帝氏以火 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 名;大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皞氏 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于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 歷正也;元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 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祝鳩氏,司徒也;睢鳩氏, 司馬也;鳲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 也;五鳩,鳩民者也』。」

爽鳩,鷹也,鷙,故為司寇,主盜賊。正義曰:《釋鳥》云:「鷹,鶆鳩。」樊光曰:「來鳩,爽鳩也。《春秋》曰:爽鳩氏司寇。鷹鷙,故為司寇。」郭璞曰:「鶆當為爽,字之誤耳。《左傳》作爽鳩是也。」鷹是鷙擊之鳥,司寇主擊盜賊,故為司寇。

顓頊高陽氏以秋官為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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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左傳》,五行之官,「金正曰 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該實能金, 使為蓐收。」

正義曰:四叔出于少皞,五官皆在高陽之世。

按杜氏《通典》「顓頊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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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命舜居攝制五刑及流宥鞭扑贖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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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 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 恤哉!」

蔡註「《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

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惡大憝、殺人、傷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遠去,如下文「流、放」、竄、殛之類也。宥,寬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輕,雖入於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則以此而寬之也。「鞭作官刑」者,木末垂革,官府之刑也。「扑作教刑」者,夏楚二物,學校之刑也,皆以待夫罪之輕者。「金作贖刑」者,金黃金贖贖其罪也。蓋罪之極輕,雖入於鞭扑之刑,而情法猶有可議者也。此五句者,從重入輕,各有條理,法之正也。肆,縱也。「眚災肆赦」者,眚謂過誤,災謂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則又不待流宥金贖而直赦之也。賊,殺也。「怙終賊刑」者,怙謂有恃,終謂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則雖當宥當贖,亦不許其宥,不聽其贖,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即輕,或由輕而即重,蓋用法之權衡,所謂法外意也。又。據此經文,則五刑有流、宥而無金贖,《周禮秋官》亦無其文。至《呂刑》乃有五等之罰,疑穆王始制之,非法之正也。蓋當刑而贖,則失之輕,疑赦而贖,則失之重。且使富者幸免,貧者受刑,又非所以為平也。

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 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流四凶族,投諸四裔」,則四方各有一人。水中可居者曰洲。天地之勢,四邊有水,是九州居水內,共在一洲之上,分之為九耳。裔,遠也,當在九州之外,而言於幽州者,在州境之北邊也。下三者所居皆言山名,共工所處,不近大山,故舉州言之。此流四凶在治水前,於時未作十二州,而云幽州者,史據後定言之。幽州在北裔,徐州羽山在東裔,《禹貢》雍州言「三危既宅,三苗丕敘」,知三危在西裔也。崇山在南裔,《禹貢》無崇山,不知其處,蓋在衡嶺之南也。《釋言》云:「殛,誅也。」傳稱「流四凶族」,皆是流。流者,移其居處,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竄者投棄之名,殛者誅責之稱,俱是流徙,異其文,述作之體也。四者之次,蓋以罪重者先。共工滔天,為罪之最大,驩兜與之同惡,故以次之。《祭法》以鯀障洪水,故列諸祀典。功雖不就,為罪最輕,故後言之。羽山在東裔,《漢書地理志》:「羽山在東海郡,祝其縣西南」,海水漸及,故言在海中也。蔡註流,遣之遠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於此,不得他適也。竄則驅逐禁錮之,殛則拘囚困苦之,隨其罪之輕重而異法也。三苗,國名,在江南荊揚之間,恃險為亂者也。幽洲,北裔之地,水中可居曰洲。崇山,南裔之山,在今灃州。三危,西裔之地,即雍之所謂「三危既宅」者。羽山,東裔之山,即徐之蒙羽。其藝者服者,天下皆服其用刑之當罪也。

按《通鑑前編》:「帝堯七十有六載,制五刑。」

有虞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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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舜命皋陶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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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猾,亂也。群行攻劫曰寇,殺人曰賊,在外曰姦,在內曰「宄」,言無教所致。士,理官也。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服,從也,言得輕重之中正。既從五刑,謂服罪也。行刑當就三處: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正義曰:行刑當就三處,惟謂大辟罪耳。《魯語》云:「刑五而已,無有隱者。大刑用甲兵,次刑斧鉞,中刑刀鋸,其次鑽筰,薄刑鞭扑,以威民。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孔用彼為說,故以三就為原野與市朝也。《國語》賈逵註云:「用甲兵者,諸侯逆命征討之刑也。大夫已上於朝,士已下於市。」傳雖不言「已上」「已下」為義,亦當然也。《國語》云:「五刑者,謂甲、兵也,斧、鉞也,刀鋸也,鑽、筰也,鞭、扑也。」與《呂刑》之五刑異也。所言「三次」,即此「三就」是也。惟死罪當分就處所,其墨、劓、剕、宮無常處可就也。馬、鄭、王三家皆以「三就」為原野也。市,朝也,甸師氏也。案刑於甸師氏者,王之同族;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耳,非「所刑之正處。」此言「正刑不當數甸師」也。又市朝異所,不得合以為一,且皆《國語》之文,其義不可通也。蔡註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以為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不知何據。竊恐惟大辟棄之於市,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聖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里之外,雖亦未見其所據,然大概當略近之。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乃能使刑當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大禹謨》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 時,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 罰弗及嗣,賞延于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 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 心,茲用不犯于有司』。」帝曰:「俾予從欲以治,四方風動」, 惟乃之休。

或,有也。無有干我,正言順命。弼,輔,期,當也。歎其能以刑輔教,當于治體,雖或行刑,以殺止殺,終無犯者。刑期于無所刑,民皆合于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愆,過也。嗣亦世俱,謂子。延,及也。父子罪不相及,而及其賞,道德之政,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寧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愛之道,使我從心所欲,而政以治民,動順上命,若草應風」,是汝能明刑之美。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 哉!政事懋哉,懋哉!」

蔡註言天命有德之人,則「五等之服」以彰顯之;天討有罪之人,則「五等之刑」以懲戒之。蓋爵賞刑罰,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當勉勉而不可怠者也。

益稷「庶頑,讒說若不在時。侯以明之,撻以記之。書用 識哉,欲並生哉!工以納言,時而颺之。格則承之庸之, 否則威之。」

蔡註讒說,即舜所堲者時是也。在是,指忠直為言。侯,射侯也。明者,欲明其果頑愚讒說否也,蓋射所以觀德,頑愚讒說之人,其心不正則形乎四體,布乎動靜,其容體必不能比於禮,其節奏必不能比於樂,其中必不能多,審如是則其為頑愚讒說也必矣。撻,扑也,即扑作教刑者,蓋懲之使記而不忘也。識,誌也,錄其過惡「以識于冊。」聖人不忍以頑愚讒說而遽棄之,用此三者之教,啟其憤,發其悱,使之遷善改過,欲其並生於天地之間也。工,掌樂之官也。「格,有恥且格」之格,謂改過也。承,薦也。聖人於庶頑讒說之人,既有以啟發其憤悱遷善之心,而又命掌樂之官,以其所納之言,時而颺之,以觀其改過與否。如其改也「則進之用之;如其不改,然後刑以威之。」以見聖人之教,無所不極,其至必不得已焉,而後威之,其不忍輕於棄人也如此。

帝曰:「迪朕德,時乃功,惟敘。」皋陶方祇厥敘,方施象刑, 惟明。

蔡註帝言:「四海之內,蹈行我之德教者,是汝功惟敘之。故其頑而弗率者,則皋陶方敬承汝之功,敘,方施象刑,惟明矣。」曰明者,言其刑罰當罪,可以畏服乎人也。

按:《竹書紀年》:「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

夏后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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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后氏歲以常刑警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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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引征》:「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于路,官師相 規,工執藝事以諫。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蔡註遒人,宣令之官。木鐸,金口木舌,施政教時振以警眾也。《周禮》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亦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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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制官刑儆于有位貴賤皆刑于市公家不畜刑人按書經伊訓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恆舞于宮酣歌于室時謂巫風敢有殉于貨色恆于遊畋時謂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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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惟 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邦君有一于身, 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于蒙士。

「具訓于蒙士」者,謂湯制官刑,非直教訓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誨,亦備具教訓下士,使受諫也。《墨刑》,鑿其額,涅以墨。

按《禮記王制》:「刑人于市,與眾棄之。」

陳註殷法,貴賤皆刑于市,周則有爵者刑于甸師氏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陳註「不畜刑人」,舊說以為商制,以《周官》「墨者守門,劓者守關,宮者守內,刖者守囿,髡者守積」也。「唯其所之」者,量其罪之所當往適之地而居之,不及以政,賦役不與也。示弗故生,不授之田,不賙其乏,示不故欲其生也。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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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竹書紀年》云云。

「王舊在野,及即位,知小人之依,能保惠庶民,不侮鰥寡。」迨其末也,繁刑以攜遠,殷道復衰。

帝辛四年始設炮烙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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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殷本紀》:「紂為長夜之飲,百姓怨望,而諸侯有 畔者。于是紂乃重辟刑,有炮烙之法。」

《列女傳》曰:「膏銅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輒

墮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索隱》曰:「鄒誕生烙。」 一音閣。又云:見蟻布銅升,足廢而死,于是為銅烙,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與《列女傳》少異。

按:《竹書紀年》:「帝辛四年,作炮烙之刑。」按通鑑前編作紂八祀重刑辟 帝辛十一年,始設脯醢之刑。

按《史記·殷本紀》,「以西伯昌、九侯、鄂侯為三公。九侯有 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憙淫,紂怒殺之,而醢九侯。鄂 侯爭之彊,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聞之竊嘆。崇侯 虎知之,以告紂,紂囚西伯羑里。」

按:《通鑑前編》:「十有一祀醢九侯。鄂侯諫脯之,囚西伯 于羑里。」按竹書紀年作二十三年囚西伯于羑里 帝辛十三年,除炮烙之刑。

按《史記·殷本紀》:「西伯之臣閎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 馬以獻紂。紂乃赦西伯。西伯出而獻洛西之地,以請 除炮烙之刑。紂乃許之,賜弓矢斧鉞,使得征伐為西 伯。」

按:《通鑑前編》:「十有三祀釋西伯,西伯因獻洛西之地, 請除炮烙之刑。」按竹書紀年又作紂二十九年釋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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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王封康叔於衛誥以明德慎罰及嚴群飲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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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康誥》:「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

蔡註康叔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誥命為衛侯孟長也。言為諸侯之長也。封康叔名。

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

蔡註《明德》《謹罰》一篇之綱領。「不敢侮鰥寡」以下,文王明德謹罰也。「汝念哉」以下,欲康叔明德也。「敬明乃罰」以下,欲康叔謹罰也。「爽惟民」以下,欲其以德行罰也。「封敬哉」以下,欲其不用罰而用德也。終則以「天命殷民」結之。大全林氏曰:「此篇多及慎罰用刑者。按《左傳》『周克商,蘇忿生以溫為司寇。立政司寇,蘇公是也。又曰武王之母弟八人,康叔為司寇』,則康叔以衛侯入繼,蘇忿生為之,故並以詰姦刑暴之事告之。其曰『外事外正』,以外言者,治殷民於衛也。則內事者,王朝司寇之事也,故於刑罰為詳。

不敢侮鰥寡,庸庸祗祗,威威顯民用肇」造我區夏,越 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時怙冒,聞于上帝,帝休。天 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誕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時敘 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茲東土。

蔡註稱《文王》者,武王不敢以為己之功也。

王曰:「嗚呼!封!汝念哉!今民將在,祗遹乃文考,紹聞《衣》 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遠惟商耇 成人,宅心知訓,別求聞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于 天,若德裕乃身,不廢在王命。」王曰:「嗚呼,小子封!恫瘝 乃身,敬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見,小人難保。往盡乃 心,無康好逸豫,乃其乂民。我聞曰:『怨不在大,亦不在』」 小。惠不惠,懋不懋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應保殷 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蔡註此下,明德也。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 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 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王曰:「嗚呼!封 有敘,時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畢 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

蔡註此下「謹罰也。」「式用」適,偶也。人有小罪非過誤,乃其固為亂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雖小乃不可不殺,即《舜典》所謂「刑故無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過誤出于不幸,偶爾如此,既自稱道,盡輸其情,不敢隱匿,罪雖大時乃不可殺,即《舜典》所謂「宥過無大」也。「有敘」者,刑罰有次序也。明者,明其罰。服者,服其民也。敕,戒敕也。民其戒敕而勉於和順也。「若有疾」者,以去疾之心去惡也,故民皆棄咎。「若保赤子」者,以保子之心保善也,故民其安治。

《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 人,無或劓刵人。」

蔡註又曰:當在「無或刑人殺人」之下。又按:刵,《周官》五刑所無,《呂刑》以為苗民所制。大全《朱子》曰:「非汝封刑人殺人,則人亦無敢刑人殺人。蓋言用刑之權正在康叔,不可不謹。」

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

蔡註外事,有司之事也。臬,法也,為準限之義。言汝於外事但陳列是法,使有司師此殷罰之有倫者用之爾。

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蔡註要囚,獄辭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時,三月為囚,求生道也。蔽,斷也。

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 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

蔡註義,宜也。次,次舍之。次,遜順也。申言敷陳是法與事罰,斷以殷之常法矣。又慮其泥古而不通,又謂其刑其殺,必察其宜於時者而後用之,既又慮其趨時而徇己,又謂刑殺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

慮其刑殺,雖已當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謂「使汝刑殺盡順於義」 ,雖曰「是有次敘,汝當惟謂未有順義之事。」 蓋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殺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

《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蔡註「已」者,語辭之不能已也。小子,幼小之稱,言年雖小而心獨善也。「爾心之善,固朕知之。朕心朕德,亦惟爾知之。」將言用罰之事,故先發其良心焉。

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貨暋,不畏死,罔弗 憝。

蔡註越,顛越也。《盤庚》云:「顛越不恭。」暋,強。憝,惡也。自得罪,非為人誘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為盜賊姦宄殺人,顛越人以取財貨,強狠亡命者,人無不憎惡之也。用罰而加是人,則人無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惡,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特舉此以明用罰之當罪。

王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 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 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 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 『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蔡註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姦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當商之季,禮義不明,人紀廢壞,子不敬事其父,大傷父心,父不能愛子乃疾惡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父子兄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 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瘝厥君,時乃引惡,惟 朕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

蔡註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況外庶子以訓人為職,與庶官之長及小臣之有符節者,乃別布條教,違道干譽,弗念其君,弗用其法,以病君上,是乃長惡於下,我之所深惡也。臣之不忠如此,刑其可已乎。汝其速由此義,而率以誅戮之可也。

亦惟君惟長,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 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

蔡註《君長》,指康叔而言也。康叔而不能齊其家,不能訓其臣,惟威惟虐,大廢棄天子之命,乃欲以非德用治,是康叔且不能用上命矣,亦何以責其臣之瘝厥君也哉!

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 曰:「我惟有及,則予一人以懌。」

蔡註汝罔不能敬守國之常法,由是而求裕民之道,惟文王之敬忌。敬則有所不忽,忌則有所不敢期。裕其民曰:「我惟有及於文王,則予一人以悅懌矣。」此言謹罰之終也。

王曰:「封,爽惟民迪吉康,我時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 乂民,作《求矧》。今民罔迪不適,不迪,則罔政在厥邦。」

蔡註此下欲其以德用罰也。求,等也。《詩》曰:「世德作求。」言明思夫民當開導之以吉康。我亦時其惟殷先哲王之德,用以安治其民,為等匹於商先王也。迪即迪吉、康之迪,況今民無導之而不從者,苟不有以導之,則為無政於國矣。迪言德,而政言刑也。前既嚴之,民又嚴之,臣又嚴之康叔,此則武王之自嚴畏也。

王曰:「封,予惟不可不監,告汝德之說于罰之行。今惟 民不靜,未戾厥心,迪屢未同,爽惟天其罰殛我,我其 不怨。惟厥罪無在大,亦無在多,矧曰其尚顯聞于天?」

蔡註戾,止也。又言民不安靜,未能止其心之很疾,迪之者雖屢,而未能使之上同乎治,明思天其殛罰我,我何敢怨乎?惟民之罪不在大,亦不在多,苟為有罪即在朕躬,況曰「今庶群腥穢之德,其尚顯聞于天乎。」

王曰:「嗚呼!封,敬哉!無作怨勿用,非謀非彝,蔽時忱,丕 則敏德,用康乃心,顧乃德,遠乃猷,裕乃以民,寧不汝 瑕殄。」

蔡註此欲其不用罰而用德也。歎息言汝敬哉,毋作可怨之事,勿用非善之謀,非常之法,惟斷以是誠,大法古人之敏德,用以安汝之心,省汝之德,遠汝之謀,寬裕不迫,以待民之自安。若是則不汝瑕疵而棄絕矣。

王曰:「嗚呼!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無我殄 享,明乃服命,高乃聽,用康乂民。」

蔡註惟命不于常,善則得之,不善則失之。汝其念哉!毋我殄絕所享之國也。明汝侯國服命,高其聽不

可卑忽我言,用安治爾民也。

王若曰:「往哉!封勿替敬,典聽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

蔡註「勿廢其所敬之常法,聽我所命而服行之,乃能以殷民而世享其國也。」「世享」對上文「殄享」而言。

《酒誥》

蔡註「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惡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書》誥教之。

王曰:「封,予不惟若茲《多誥》。古人有言曰:『人無於水監, 當於民監』。今惟殷墜厥命,我其可不大監撫于時?」予 惟曰:「汝劼毖殷獻臣、侯、甸、男、衛、矧太史友、內史友、越 獻臣、百宗工,矧惟爾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疇圻父薄 違,農父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剛制于酒。厥或誥曰:『群 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

蔡註群飲者,群聚而飲為姦惡者也。予其殺者,未必殺也。猶今法曰:「當斬者皆具獄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群飲,蓋亦當時之法,有群聚飲酒,謀為大姦者,其詳不可得而聞矣。如今之法,有曰夜聚曉散者,皆死罪,蓋聚而為妖逆者也。大全劉氏真曰:此《書》不責商民之湎淫,而責在位之躬化。商之故都大家世族猶多,而康叔之百官有司自周而往者亦有之,自太史友而下,皆康叔之百官有司也。群飲,指此輩也。康叔以國君治之,而必執歸于周,恐康叔之專殺,曰:「予其殺。」嚴為之刑,而未必殺也。

又惟殷之迪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 之。

大全新安陳氏曰:「殷諸臣湎酒者勿殺,而姑教之,以其染惡深而被化淺也。」

「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 時同于殺。」

蔡註「有」者,不忘之也。斯指教辭。言殷諸臣百工不忘教辭,不湎于酒,我則明享之。其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不恤于汝,弗潔汝事,時則同汝于群飲誅殺之罪矣。大全呂氏曰:「明享」,彰明,使享祿位以示勸也。

按《史記世家》,衛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武王 崩,成王少,周公旦代成王治當國。管叔、蔡叔疑周公, 乃與武庚祿父作亂,欲攻成周。周公旦以成王命興 師伐殷,殺武庚祿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餘民封 康叔為衛君,居河、淇間,故商墟為《康誥》《酒誥》《梓材》以 命之。成王長,用事,舉康叔為周司寇。

按《通鑑前編》:「武王十有三年春三月,封康叔于殷東。」 又曰:「封康叔,作《康誥》《酒誥》。」按大全康叔為司寇在武王時按史記則又為成王

時事存參

成王嗣位周公作立政戒王勿誤庶獄復命太史書蘇公敬獄事以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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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立政》: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 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

蔡註庶言,號令也。庶獄,獄訟也。庶慎,國之禁戒儲備也。有司,有職主者。牧夫,牧人也。文王不敢下侵庶職,惟於有司、牧夫,訓敕用命及違命者而已。罔攸兼則猶知之,特不兼其事耳。罔敢知,則若未嘗知有其事,蓋信任之益專也。不及庶言者,號令出於君,有不容不知者故也。呂氏曰:「不曰罔知於茲,而曰『罔敢知於茲者』」,徒言「罔知」,則是莊老之無為,惟言罔敢知,然後見文王敬畏思不出位之意。

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義德,率惟謀,從容德, 以並受此丕丕基。」「嗚呼,孺子王矣!」繼自今我其立政 立事,準人、牧夫,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亂相我受 民,和我庶獄庶慎,時則勿有間之,自一話一言,我則 末惟成德之「彥,以乂我受民。」嗚呼!予旦已受人之徽 言,咸告孺子王矣。「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于庶獄 庶慎,惟正是乂之。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 事,牧夫準人,則克宅之,克由繹之。茲乃俾乂國,則罔 有立政用憸人。不訓于德,是罔顯在厥世。繼自今立 政,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用勱相我國家。」今文子「文 孫、孺子王矣。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詰 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 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嗚呼!繼自今,後 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 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大全新安陳氏曰:「立政之綱領在三宅,三宅中所重,尤在準人之刑獄。故既告王以勿誤庶獄,末復命太史書蘇公敬獄事以示法焉。」

按:《通鑑前編》:「成王四年,周公作立政戒王。」

成王作《周官》,《天官》「掌建邦六典,以刑典刑百官而糾 萬民,《地官》以鄉八刑糾萬民」,「《秋官》則帥其屬而掌邦 禁,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

訂義胡氏曰:太宰所掌,而特謂之「建」,以此典太宰所定也。鄭鍔曰:「《虞史》載堯、舜大道之常,名其書曰《典》,典言常道也。蓋聖人以道制法,行于聖人之身

「則為道,著於天下之治則為法。道載於《書》,傳萬世而不刊;法出於道,通萬世而可行。名曰典,如此而已。」 王昭禹曰:「六典,則治、教、禮、政、刑、事之書也。六官雖分職掌六典,太宰則合《六典》之書而建之,蓋治之於教、禮、刑、政、事,猶道之於仁、義、禮、智、信,仁義、禮智信皆不離乎道,則教、禮、刑、政、事皆不離乎治也。」

五曰「典刑」,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

鄭康成曰:「詰猶禁也。《書》曰:『度作刑以詰四方』。」 王昭禹曰:「『詰者,加以威讓而已』,則詰於刑為略。」 又曰:「『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則糾於刑為詳。」 鄭鍔曰:「諸侯有命位之尊,有民社之重,苟俟其過惡已彰而加之以刑,則至於大刑、用兵可也。故刑之所用不同乎萬民,知其有過惡之萌而先有以詰責之,詰其所以然,杜之於」 其始也。又曰:「百官行人之法」 ,法之所行,當自貴者始。官不畏刑,則舞文弄法矣。故曰「刑百官。」 愚按:糾者,察之之詳也。聖人慮民不循乎理而麗乎法,故刑之所設,別為條目,每事而加察之,俾民入孝出悌,內睦外婣,謹行信言,敬事敏功,動由乎禮。法之中無微疵細過抵冒乎刑者,此刑典糾民之意也。

以八法治官府。

鄭鍔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無法,法不行於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於此別立八法,誠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則其所命之名也,府則官之所居也,人眾而事叢,非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本數末度各得其理,大綱小紀不紊其條,何難致治哉?此其法所以有八也。」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鄭康成曰:「官刑謂司寇之職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謂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謂之官刑。《書》曰『制官刑,儆於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則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

賈氏曰:「立長官,必當以屬官佐之,邦治得舉也。」

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 專達。

史氏曰:「大事雖略,所係則重,故當從長;小事雖煩,所係則輕,故當專達。」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

賈氏曰:六官各有職,若《天官》治職,《地官》教職,其職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 也。

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

王昭禹曰:「刑典、刑職,皆以詰邦國、糾萬民者,蓋刑者形也,形成也,故《刑典》之為書、刑官之為職亦不能加損焉。」

《甸師》,王之同姓,有辠則死刑焉。

易氏曰:「死與刑為二等,重罪則死於甸,輕罪則刑於甸。」 《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 謂其罪之重者。又曰:「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 謂其罪之輕者。賈氏曰:「必在甸師者,以甸師在疆埸,多有屋舍以為隱處,故就而刑焉。」 愚按:甸師非斷獄之官,但待刑殺耳。王昭禹曰:「同姓有罪不免於死者,義也;刑而不」 暴於外者,仁也。非義無以公天下之法,非仁無以顯同姓之恩。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

鄭康成曰:「荒,凶年也。」 鄭鍔曰:「金穰水毀,木饑火旱,或不可逃,所恃以無恐者,有救荒之政以聚之,則雖荒而不流徙矣。」

三曰「緩刑。」

鄭鍔曰:「凶荒則犯禁者多,憫而不刑則犯者益眾,嚴以示禁則饑民之犯或出於不得已,姑緩之可也。《易氏》曰『若朝士於邦凶荒,則慮刑貶』是也。」

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 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 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鄭康成曰:「糾猶割察也。不弟,不敬師長。」 又曰:「造言訛言惑眾,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 賈氏曰:「此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上文言友在睦婣之上,專施於兄弟。此變言弟退在睦婣之下,兼施於師長。」 鄭鍔曰:「兄宜念鞠子哀,弟當念天,顯然制刑之意,終不為卑者而罪其長。故《六行》則教兄以友,而制刑則謂之『不弟』」 ,使少者不敢陵長也。

又曰:教民之三物,曰「六德、六行、六藝」 ,糾民則止。

於《六行》何邪?人之性有厚薄昏明之異,則德不可以皆同;人之材有能有不能之別,則藝不可以皆能。夫《六行》者,日可見之行,人人所當勉者也。苟不修其行,則害於其身,禍於其家,亂人倫而傷聖治,王法所不容,人類所不齒,是之謂「戮民」 也。加之以

刑可以無愧矣。史氏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故八刑之設,以不孝為首,而以其餘次序之。若夫造言亂民之罪,既無與於六行,大司徒何與哉?蓋造言而不禁,則風波以起眾人之疑,簧鼓以惑眾人之聽。亂民而不禁,則淫侈之行興,澆詐之風熾。如是而望教之行,不可得也。」 《王制》曰:「析言破律,亂民改作」 ,執左道以亂政殺。而孔子數少正卯之罪,亦曰:「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 然則造言亂民,豈不為害教之大者乎?宜《大司徒》所終禁也。

《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鄭康成曰:「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災就賤,其有守不可移者,則輸之穀。《春秋》定五年夏,歸粟于蔡是也。」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輦輦,戮其犯命者。

易氏曰:「戮則不特誅之而已。小司徒之用眾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誅。而鄉師四時之田與此言戮者,軍旅會同事,大體重,以肅眾志也。」

凡四時之田,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 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 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族師》「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 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 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刑罰相及相共,則惡者所同惡而無所比;慶賞相及相共,則善者所同好而無所蔽。」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 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王氏曰:「以伍聯伍,故謂之合。」 賈氏曰:「帥而以至」 者,帥至於鄉師,以致於司徒也。

閭胥各掌其閭之徵令。凡事掌其比觥撻罰之事。

賈氏曰:「言凡事,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皆須罰之。」 「掌其比者,人聚則有校比之法,皆掌之。」 又曰:「輕者觥酒罰之,重者以楚撻之。」

《比長》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辠奇衺則 相及。

項氏曰:「五家有辠惡姦宄則相及,賴其相察。」

《司救》:掌萬民之衺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 之。

王昭禹曰:「衺惡在心,過失在事,衺惡雖故罪而未麗於法,過失雖麗于法,然非故未可以施刑,先王皆宥之。」 黃氏曰:「衺惡未麗於罪,猶今法輕情重;過失麗于罪,猶今法重情輕。」

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 嘉石,役諸司空。

史氏曰:「讓者,切責之;罰者,撻擊之。士,司寇之屬。鄭鍔白衺惡出於故為,雖未麗於法,害已加于人,讓之至於再三,乃有不愧畏焉,則加以撻罰宜矣。撻罰之加,又至於三而不改,是則怙終之人歸諸士師之官,去其冠飾,而書其罪惡之狀著之背,以明示諸人而恥之可也。坐諸嘉石,視其罪之輕重,定其坐日之久近。」 坐日已滿,則使司空役以勞辱之事,則衺惡之心自消矣。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和諧之。」

項氏曰:「難相與仇讎。凡民之難,常起於有己有物,己與物偶,不能無愛惡,愛惡相攻則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為終身之仇讎。眥睚必報,雖死無恨。此其為難,豈勝言哉!」 先王於是命調人和諧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鄭康成曰:「過,本無意也;成,平也。」 鄭鍔曰:「過誤殺傷,在此無可讎之理,在彼有必讎之義。調人合鄉里之民立為證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罰之一端。」

「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 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眡父師;長之讎,眡兄 弟;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 之。

史氏曰:凡怨讎蓄積於心,不見則已,見則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於弗使之見,此謂之辟。鄭康成曰:「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主,大夫君也。」 《春秋傳》曰:「晉荀偃卒,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 瑞節、玉節之剡圭,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從王命也。王以剡圭,使調人執之,治其罪也。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

賈氏曰: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恐後與己為敵而害己,故鄭云:「欲除害弱敵。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國,得則讎之也。」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

項氏曰:「殺人而義,則彼必不義也,然猶使之不同國。先王不忍使人臣子與殺其君父者同處。然既義而不同國,則不可讎矣。讎之必死,以伸義也。」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王昭禹曰:「好勇鬥狠,將亡其身以及其親,必有以成之,使彼此各無虧焉。苟其不可成,亦強梁而不可教者也,故必書以誌其事。苟又先動,所謂怙終賊刑,則必誅之。」

《媒氏》掌萬民之判。

鄭康成曰:「媒之言謀也,謀合異類,使和成者。」 鄭鍔曰:「判,別也。謂男女之別。知其族類之所由別,則無同姓為婚之失也。」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 不用令者,罰之。

鄭康成曰:「中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 史氏曰:「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婚禮之常也。當中春之月,而是禮有不備者,皆謂之奔。奔者不禁,聽其殺禮而成婚也。《內則》曰:『聘曰妻,奔曰妾』。」 先王重聘禮,故有是說。其實皆由媒氏而合,可謂之淫奔乎?國有凶荒,家遇喪禍,必待備禮,男女失時矣,此謂之故。無故而不備禮,其罰也宜矣。

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 於士。

王氏曰:「社陰,故于茲聽陰,訟神所在也,明當敬而不褻。」 鄭康成曰:「不在赦宥者,直歸士而刑之,不復以聽士,司寇之屬。」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質劑結信而止 訟,以刑罰禁虣而去盜。」

王昭禹曰:「利之所在,強梁者或不能無虣,貪污者或不能無盜,不懲之以威,則不能禁而去之,故大則以刑,小則以罰。」

凡萬民之期於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 地之敘。

劉執中曰:「辟布者犯罪於《司市》,所謂出布者。以馬得罪則立之於馬肆,以量得罪則立之干粟米之肆,以度得罪則立之于布帛之肆,其刑戮而尸於市,皆亦有常也。不失其敘者,所以令眾而懲其惡。」

凡市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 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鄭鍔曰:「市者姦偽淵藪,利之所在,有禁以禁之則不敢為,有刑以刑之則不敢犯,禁莫先於偽飾,蓋姦人欺民以罔利,眩偽以為真,能禁其偽飾則人不受其欺矣。」 劉執中曰:「偽飾之禁十有二,而四民共當其罰刑無敢犯之者,所以立制度而厚風俗也。」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扑罰」,其附于刑者歸 于士。

鄭鍔曰:「《司寇》五刑,如國刑、如野刑之類,而無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歸於士之刑者,蓋眾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爭利於市以犯有司者,皆姦民之雄,少縱不治則市不肅,俟其已甚,斷於士師則無及,故隨其犯之輕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決,罰必表憲其所犯之由;中刑則行而徇路,使人見其」 鞭笞之狀。大刑不決,罰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則歸於士師,司市不敢專司徒,于萬民不服教而有獄訟者,《媒氏》男女之陰訟與?此皆言附於刑者歸于士,蓋謂用五刑而已。

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 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

鄭康成曰:「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市,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而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攷之, 犯禁者舉而罰之。」

王昭禹曰:「既同而一之,又巡行而攷校之,其或犯禁則舉其貨、罰其人。如此則詐偽者無所容其間矣。」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 期,期內聽,期外不聽。

鄭康成曰:「謂齎契券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後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 王氏曰:「質劑之治,宜以時決,久而後辨,則證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偽,故期外不聽,亦所以省煩擾。」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王昭禹曰:「貨賄之價,騰則傷泉,低則傷物,胥師為之平焉,故不得擅為高下也。」 又曰:「憲禁則偽飾之禁,在民、在工、在商、在賈者是也。」 鄭康成曰:憲

表,縣之。賈氏曰:「刑,謂市中之刑。憲,徇扑者。」 易氏曰:「憲,刑禁,使之知所趨避。」

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伐之。

鄭司農曰:「儥,賣也;慝,惡也,謂行且賣姦偽惡物者。」

王昭禹曰:「詐謂人詐,偽謂物偽,詐以飾行,偽以」

價慝。鄭鍔曰:「飾行則矯為崖異奇衺之行,或托怪神,使一市之人奔走聚觀者也。儥慝則魯人之飲羊鬻,鞭之梔澤者也。此不誅罰,則市肆亂矣。」

司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鬥囂者與其虣亂者、出入 相陵犯者,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鄭康成曰:「司虣禁暴亂。」 《易氏》曰:「虣則以強虐物,亂則以私逆理,出入相陵,犯則縱惡害人者;以屬遊飲食于市,則恣情以亂俗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鄭鍔》曰:「以上皆不待教而誅者,何待禁之不可而後搏耶?蓋王者之刑皆不得已然後用禁之不可然後搏而戮之,仁恕之道也。」

《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

鄭鍔曰:「周家于五肆則立司稽一人,使之微伺而陰察之,非審察之久,何以見其實?名官曰稽,義如此。」

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

賈氏曰:「市中之刑,無過憲徇扑,此掌執市之盜賊,亦無過小盜徇扑而已。刑者必徇,故徇刑兩言之。」

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 貨、罰其人。」

王昭禹曰:「凡貨不出于關者,則貪利以忘義,徇私而背公,故舉其貨,罰其人。」

《遂人》「使各掌其政令刑禁。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 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

鄭康成曰:「役謂師田,若有工作也。」

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 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

《李嘉會》曰:「頒田里,分職事,慮有不得其平,於是掌其治訟,趨其稼事。必有勤惰之分,故有賞罰。」

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劉執中曰:「稽考其功程,會其群吏所集之事職否而正其誅賞。」

《鄙師》:「凡作民,則掌其戒令,以時數其眾庶,而察其媺 惡而誅賞。」

黃氏曰:「數眾庶,稽其在不也。媺,惡其人之善良奇衺也。自遂師至鄙師,皆行誅賞,與鄉不同。鄉之誅賞,必告於上。」 易氏曰:「《周官》校登、稽、比之政,皆言眾寡,鄙師獨言眾庶,蓋至于五百家,則利足以同營,害足以同禦,斯可以言庶矣。眾至于庶,則有媺有惡。鄙師以時而數之,又從而察之。媺,謂成於鄉。三物者,因民之所」 好而興之,非有心于賞之也。惡謂陷于鄉。《八刑》者,因民之所惡而去之,非有心于誅之也。其終至于殺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民日遷善而不知為之。孰謂遂官專于耕而非教耶?項氏曰:「縣正稽功會事,審其功也;鄙師察其媺惡,審其行也。在外則縣正誅賞之,在內則鄙師誅賞之,蔑有容其姦矣。」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

《易》氏曰:「山有虞,林有衡」 ,此兼言掌山林之政令者,以林、衡受法于山虞也。所受之法,即所守之厲禁也。

凡竊《木者》有刑罰。

鄭康成曰:「竊,盜也。」 劉執中曰:「謂厲禁之內也。」 王昭禹曰:「竊木者有刑罰,然後厲守禁令,莫敢犯焉。」 曹氏曰:「天之生物有限,人之用物無窮,若蕩然無制,暴殄天物,則童山竭澤,何所不至?刑罰之施,至是不得不行。」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 罰之。」

項氏曰:「以時會計林麓之繁耗,而賞罰守者。」

若斬木材,則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曹氏曰:「《山虞》以時斬材,而林衡則受法于《山虞》,以嚴其戒,一有不平,則計其守者之功過而賞罰之矣。」

《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 者執而誅罰之。」

鄭康成曰:「舍其守者,時案視守者于其舍申戒之。」

《秋官》:

鄭鍔曰:「秋者天地嚴凝之氣,肅殺萬物之時,刑者人君所以肅天下之不肅,故掌刑之官屬乎秋,言刑之用,如秋氣之肅殺。《易氏》曰:『刑以弼教,寇則敗其教之成者』,故掌刑者謂之司寇,後世亦謂之司敗,是刑所以懲敗類。」 賈氏曰:「獄官之名有虞。」

曰「士,夏」 ,曰《大理》,周曰「司寇」 ,天子諸侯同,故魯、晉皆有司寇。至衰世,隨意所造,故晉有士榮為大士,楚有「司敗。」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劉迎曰:「大司寇帥屬宜以掌邦刑為職,如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可也。今所掌止於邦禁,佐王始正其職以刑邦國。聖人設司寇之意,常欲禁于未然,果不可禁,然後以刑,見其愛惜保護斯民,恐陷于罪戾。」 孫氏曰:「不曰『掌邦刑』而曰『掌邦禁,禁明則刑可不用』。」 鄭鍔曰:「掌邦禁言制法之本,佐王刑邦國,言用刑之事。」 然刑非大司寇之所敢專,作威者人君之權,此特佐之。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鄭康成曰:「典,法也。《易氏》曰:『典,常也』。舉皇極之道,時措于天下,故三者皆謂之典。」 王昭禹曰:「三典,即《太宰》刑典。合而言之故曰刑典。別而言之,則刑有三等。」 鄭鍔曰:「四方與邦國一耳,言刑又言詰,何也?諸侯之邦有不率者,刑得而加之。至四方之遠,殊俗異域,或羈縻而處之,或不得而盡臣之。於其不率,詰責之,有文告」 之辭。詰之不改,然後臨以甲兵之大刑。或謂《大宰》言「以詰邦國,以刑百官」 ,何也?大宰掌其典,以御邦國者,總其綱尚寬,故言「詰。」 治內者欲其詳而尚嚴,故言「刑。」 詰之寬也,刑之嚴也,又與刑官之事異。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 國用重典。

《鄭鍔》曰:「制刑雖有一定之制,及觀其所宜而用,猶醫之用藥,隨病輕重而加減,使適于安而已。」

以五刑糾萬民,

賈氏曰:「此五刑與墨、《劓》等正刑別,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 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賈氏曰:「言野則國外,若鄉大夫野自六尺之類。」 王氏《詳說》曰「野刑之於六遂,鄉刑之於六鄉」 是也。然以軍刑間於鄉遂之間者,以鄉遂之間,軍之所在也。其曰「官刑」 ,謂在官者設也;其曰「國刑」 ,謂王畿之內九十三國者設也,又非三典所以刑邦國之國。鄭康成曰:「功農。功、力,勤,力。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德六德,善事父」 母為孝;能能其事職,職事脩理,愿慤謹。「暴」 ,當為「恭」 字之誤。易氏曰:「上者,各有所上也。糾者,糾其渙散也。蓋渙散非用刑之時,而刑之所糾,期于無渙散而已。」 王氏曰:「野刑為事,故上功糾力,力所以致功;軍刑為政,故上命糾守,守所以致命;鄉刑為教,故上德糾孝,孝所以致德;官刑為治,故上能糾職,職所以致能。國刑,刑也,故上愿糾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 劉執中曰:「以五刑糾萬民者,建六典以為民極也。是故六卿各職其官,建之使必行於天下,行之使必範於後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乃建事典,佐王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者,用野刑焉。」 農,耕也,溝涂也,隄防也,井邑也,宮城也,百工也。「凡役民以作其事而奉國家者,以成功為上,以不致力為糾,則《冬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政典,佐王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者,用軍法焉』。」 振旅也,茇舍也,治兵也,大閱也,伐國也,戍疆也,凡役民以立其政而尊國家者,以用命為上,以不死守為糾,則《夏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教典,佐」 王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者,用《鄉刑》焉。六德也,六行也,六藝也,五禮也,五品也。凡役民以行其教而佐邦國者,以成德為上,以不致孝為糾,則地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治典》,佐王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者,用《官刑》焉。六官六屬,百官府史也。凡役民以立其治而造國家者,以賢能「為上,以不稱職為糾,則《天官》之治待之而後立焉。乃建禮典,佐王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者,用國刑焉。君臣也,父子也,兄弟也,夫婦也,朋友也,家國也,祭祀也,凡役民以踐其禮者,以恪愿為上,以不致其恭為糾,則《春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矣。」 五者國之大典,聖人建極於天下,以參天地而贊化育,待之以成焉。然非刑典之正,莫得以成之,不曰「詰邦國,刑百官,糾萬民」 乎?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 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王昭禹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宜無所加損,亦量時而有輕重。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為是故也。先王之法若江河,貴乎易避而難犯。使民觀象者,凡使之知所避而已。」

大軍旅,涖戮於社。

鄭康成曰:「社謂社主在軍者。」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

王東巖曰:「天子諸侯有三朝,說已見《司士》。此外朝即朝士所掌,乃在庫門之外,鄭謂雉門,非也。」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鄭康成曰:「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使其屬若子弟也。」 《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 《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 鄭鍔曰:「獄訟之人,必對辨曲直,茲其常也。命夫命婦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貴之也。有罪者殺之市朝,與眾共棄之」 ,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則不殺諸市,親之也。《禮記》曰:「公族有罪,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甸師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一以責廉恥,一以重國體。夫為我所以貴之親之者如此,彼敢恃親與貴而犯禁撓法乎哉?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黃氏曰:「麗邦法,以其本罪附於邦法而議之,應宥、應刺,應輕、應重,著於刑罰之所當施者,議亦非常法。」 鄭鍔曰:「先王制刑,一定不易。有罪者必麗于刑書,而犯刑之人或有不可加以刑,如茲八者,與眾議之,以示至公可也。茲所以有八辟之議。八辟以待八議之人,俟其議定,已麗于邦法,乃附之於刑罰,是謂無一定」 之制也。辟,法也。不謂之法而謂之辟者,制法謂之辟。《八辟》蓋近于法而未麗于法,自是然後制焉耳。

一曰《議親之辟》。

鄭鍔曰:「親者,王之族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則傷親親之恩。」 鄭司農曰:「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二曰,《議故之辟》

《鄭鍔》曰:「故者,王之故舊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則失故舊之好。」

三曰《議賢之辟》,

鄭康成曰:「賢,有德行者。」 鄭鍔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則其人為鄉大夫所興之賢。」 鄭司農曰:「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

四曰《議能之辟》,

鄭康成曰:「能謂有道藝者。《春秋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 鄭鍔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則其人為鄉大夫所舉之能。」

五曰,《議功之辟》,

鄭康成曰:「謂有大勳力立功者。」 鄭鍔曰:「凡《有司勳》,所謂六功之人,刑之則無以報其功。」

六曰《議貴之辟》,

賈氏曰:「周時大夫以上皆貴也。」 鄭司農曰:「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鄭鍔曰:「凡有爵之人刑之,無以尊其貴。」

七曰「《議勤》之辟」,

《鄭鍔》曰:「勤勞王事之人刑之,是忘其勞。」

八曰「《議賓》之辟。」

鄭康成曰:「賓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 王昭禹曰:「賓謂四方之賓客。」 鄭鍔曰:「刑之無以尊三代之後。」

《小師》蒞戮。

鄭康成曰:「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王昭禹曰:「大司寇大軍旅蒞戮,故小司寇小師蒞戮。」

正歲,率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 常刑。」令群士。

李嘉會曰:「刑象既布,木鐸既徇,群士猶然不見不聞而不用法者,此常刑之不恕。」 王昭禹曰:「令群士則令於士師,鄉士以下,使之稟法故也。與《小宰》『帥其屬觀治象』同意。」

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

鄭康成曰:「宣,遍也。」 又曰:「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 林椅曰:「刑所以行法,故布法觀法,司寇獨備焉。」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

王昭禹曰:「禁之為仁,刑罰之為義,禁之不止而猶犯,然後加之以刑罰。」 鄭康成曰:「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 鄭鍔曰:「刑罰施於已為之後,先王之意,欲人無犯,故用五禁之法禁於未為之先,是乃所以左右之也。人之一身有手足焉,左以佐之,右以佑之,則身無為矣。五禁左右刑罰,殆亦如是。」

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

鄭康成曰:「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 鄭鍔曰:「野禁,今之田律、野中之禁、軍禁、讙囂夜行、軍中之禁。五禁見於經,今《刑統律令》是其類也。《大司寇》有野刑、軍刑、鄉刑、官刑、國刑,謂之五刑,此謂之五禁。蓋士師揭示五禁,禁之不從,至於犯刑,則大司」

「寇待之以刑」 ,實相為表裏。或謂此有宮禁,大司寇何以無宮刑?竊以為《小宰》「掌邦之宮刑」 ,則王宮之事天官掌之,非大司寇所得預也。

皆以木鐸徇之于朝,書而縣于門閭。

賈氏曰:「《爾雅》云:『巷門謂之閭』。」 則縣於處處巷門,使知之。鄭鍔曰:「以木鐸徇之於朝,所以示貴者;書而縣於閭巷之門,所以示賤者。貴賤皆知禁,刑將措而無用。」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于民。

王昭禹曰:「禁止使勿為,施於未然之先,戒敕其怠忽,施於事為之際。」 李嘉會曰:「禁則欲其畏戢而不為,戒則欲其防謹而知避。」

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 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鄭鍔曰:「用兵然後有誓,誓者,折之以言,使斷然必信。《湯誓》《泰誓》作於用兵之時是也。諸侯畢會,王將有為,則作為《文誥》之辭以誥之,使知其所以然也。《大誥》作於洛邑,四方和會之時是也。師田行役,兵眾所聚,人或肆行則殘暴天物,故其戒謂之禁。城邑之中,姦盜得以並容,不有以糾之則不及知,故其戒謂之糾。都」 鄙不出王畿之域,其所當行者,皆視王朝以為法,故其戒謂之「憲」 ,言當憲法於王朝也。王昭禹曰:「誓之所用,非特軍旅也,而軍旅為主,祭祀田役之類皆有誓也。禁之所用,非特田役也,而以田役為主,宮中官府皆有禁也。以此推之,則誥也、禁也、憲也,亦若是而已。」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 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鄭康成曰:「鄉合,鄉所合也。」 王昭禹曰:「六鄉之內,比其居則有州、黨、族、閭,比其民則有什伍。合州、黨、族、閭比者,以比合比,以閭合閭,所以聯其居也。合其人民之什伍者,以伍合伍,以什合什,所以聯其人也。聯比其居,什伍其人,鄉官之事而士師又掌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也。」 王氏《詳說》曰:「《大司徒》《族師》、比長,特言相受,未」 嘗有相安之文。此《士師》掌鄉合州黨族閭之聯,而云相安者,正所謂誅亂民以容民也,此所以為刑官之攷。

掌官中之政令。

劉執中曰:「官中政令謂秋官之屬所行政令。」 鄭鍔曰:「上文言『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嫌於侵官,以為司徒之官府,而政令皆出於此也。故又言『掌官中之政令,見其專掌司寇之官府,不可以侵官』』。」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易》氏曰:「察訟獄之辭」 ,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其辭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獄弊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士師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所以得其中。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 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 邦誣。」

賈氏曰:「士即士師以下。」 鄭司農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鄭鍔曰:「成者,條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據以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萬民之治,此八成則專以治士。」 以經攷之,中士以千計者幾五千;下士以萬計者幾二萬,其多如此。雖其興也,本于鄉大夫書攷之詳,不幸有姦邪者出乎其間,非專立成法以馭之,士師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陰有包藏,欲為嚮背而未決,乃探聽國家機密,斟酌其事,以為姦宄,是為邦汋。《左傳》云:「蓋酌之也。」 意亦如此。賊如寇賊之賊,陰為不仁不義,以毒王民,生亂階,是謂邦賊。諜則反間之人,陰為諸侯刺探國事,是謂邦諜。上有令而下弗從逆也。邦有成令,故違犯之,是廢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 撟如矯制之矯,上無是令,輒出己意,矯而為之,是有無上之心,故曰「撟邦令。」 盜民財國貨以自封殖,如陽貨竊寶玉、大弓之類,是為邦盜。相與交結,唱和雷同,如漢唐之時,群小朋黨,共為傾邪之類,是為邦朋。是者誣以為非,曲者誣以為直,變亂黑白,使事無不失實,是為「邦誣。」 凡茲八者,亂之階也。《八成》之法,專以馭士,意豈淺哉?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劉迎曰:「荒辯之法,所以別其荒歲之輕重而知其中年、凶年、無年,欲為移民、通財、糾守緩刑之備,使凶札而無辨,安知食二鬴與不能食二鬴者哉?上饑則發上年之粟,中饑則發中年之粟,下饑則發下年之粟,未必不自荒辯之法知之。先儒既以辯為別,又改為貶,而援刑貶為證,則荒辯豈特緩刑之一乎?」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王昭禹曰:「移民,若梁惠王移其民於河東;通財,若晉饑,秦輸之粟;糾守,則糾四封之守以防寇警;緩刑,則刑雖不可去,亦緩之而不急。」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鄭鍔曰:「使刑官驅辟,則人畏刑而無敢犯。」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鄭鍔》曰:「王師所過而敢有沮遏,或所須而有不從令者,軍中之禁而輒敢干犯,則不循軍法之人也,安可不戮耶?」

歲終則令正要會。

《易》氏曰:「小司寇于正歲,命其屬入會,乃致事者,入此歲終所正之要會也。」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鄭康成曰:「去國百里曰郊,郊外謂之野。」 鄭鍔曰:「小司寇所宣布者,及四方之遠,士師憲其近也。」

鄉士掌國中。

王昭禹曰:「鄉之獄訟不聽於鄉而聽於國,遂之獄訟不聽於遂而聽於郊,縣之獄訟不聽於縣而聽於野,以其所掌遠而察之,欲其近也。」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賈氏曰:「謂征伐田獵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 鄭鍔曰:「民雖鄉官,所治刑戮則在鄉士。」

《遂士》掌四郊。

鄭康成曰:「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 王氏曰:「所謂四郊,非鄉地;所謂野,非遂地,蓋公邑之在郊野者。」

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黃氏曰:「其事在郊,有犯命者,遂士專戮之。遂獄在郊也。」

縣士「掌野。」「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鄭康成曰:「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 黃氏曰:「野有大事,謂其事在野者。」

方士掌都家。

鄭康成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 賈氏曰:「縣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獄,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獄,且縣士親掌之,若方士遙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獄,有事上于方士耳。」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鄭康成曰:「《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劉迎曰:「縣法,司寇所縣《象魏》之法。自挾日既斂之後,方士以時修之,至歲終則省其功過而誅賞焉,以待來歲之再縣耳。先儒乃謂修縣師之法。夫縣師地官之屬,所掌不過邦國甸稍郊里之地域,與方士之士治了無干豫。況方士掌公卿王子弟采地之刑,凡有罪則書其刑之成於國,此正縣《象魏》之法也。若以為」 縣師五百里,恐民之久而易犯,故以時修之,至歲終而行誅賞也。先儒誤以縣為縣,又以為縣師之法,亦已妄矣。鄭鍔曰:「彼既不屬鄉,遂慮其法易以廢壞,歲終將巡省之,以行誅賞,則不可不以時使之修也。」

《訝士》,誅戮暴客者。

王昭禹曰:「客者國之所禮,而暴客則刑之所取也,故誅戮之。」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賈氏曰:「大事者,自是在國征伐之等,聚眾庶,非諸侯之事,則訝士讀其誓命之辭及五禁之法。」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鄭鍔曰:「天子有三朝:一曰治朝,司士所掌是也;二曰內朝,大僕所掌是也;三曰外朝,朝士掌之,其官謂之朝士。蓋天子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外朝在庫門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則位正而儀肅,然後君臣上下可以議獄斷訟於此矣。或謂宰夫掌治朝之法,不言建司」 士正朝儀之位。《大僕》、王眂燕朝,則正位而不言建,其法獨《朝士》言掌建邦外朝之法,何耶?蓋治朝乃日日所視之朝,其法素明,不待建而後立;燕朝,大僕正王之服位,而詔其法儀,亦不待建也。惟外朝聚眾庶,凡厥臣民,咸造王庭,事非常有,欲其勿褻,尤慮其體之不嚴,此外朝之法,所以特謂之建焉。《易氏》曰:「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而小司寇掌外朝之政」 者,政所以正其法者也。小司寇主於詢天下之政,故其位止於公卿大夫庶民而已。若朝士專掌外朝之法,則諸侯以至群士,群吏咸在焉。欲肅其儀,所以必建其法。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鄭司農曰:「同貨財,謂合錢共賈者也。」 王昭禹曰:

《司關》曰:「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所謂國法也。若二人同,則一人犯令,則并舉其貨財,而刑罰施於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鄭鍔曰:「軍謂屯,為軍旅以攻圍人也。盜賊或群輩軍屯于鄉邑,至於犯及家人,其熾如此,凡能殺之者皆無罪。」 王安石乃以為攻圍鄉邑及家,則人得殺之,其意謂既圍鄉邑矣,又及吾之私家,故人殺之無罪。然與下「殺之無罪」 為不葉,良由考之不詳,強為之說。《易氏》曰:「專殺固聖人之所禁。」 凡盜賊結集徒黨,已成軍伍而害及鄉邑及家人者。苟禁其殺勢將猖獗而不可禦。殺之無罪。去天下之害也。

凡報仇讎者,書于「士」,「殺之無罪。」

鄭康成曰:「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于士。」 賈氏曰:「士即朝士也。」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 貶。

賈氏曰:「縣鄙謂六遂。不言六鄉者,舉遂則鄉在其中。」 劉迎曰:「刑之貶而以朝士慮之者,蓋凶荒、札喪、寇戎之際,法不寬減,則民滋不安,而盜賊之變起,正朝士所當慮,而令邦國、都家、縣鄙議刑,貶也。先儒以減用為慮,貶朝士何與於減用哉?」

司刑。

鄭鍔曰:「刑者民命所係,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師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獨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書。」

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 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鄭鍔曰:「刑當與罪相應,掌其刑書於此,因其罪而附麗之,則國法不濫而民亦無冤矣。五刑之屬二千五百,其至輕者墨刑也。劓重于墨,宮重于劓,刖重于宮。」 鄭康成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宦男女也。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殺死刑也。《書傳》曰:『決關梁、踰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姦軌盜攘傷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降畔、寇賊、劫略、攘奪、撟虔者,其刑死』。」 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王氏《詳說》曰:「此言掌五刑之法。」 案《左傳》文十八年:「季文子曰:『昔周公作誓命曰:『在九刑不忘』。鄭氏以正刑五、流宥、鞭、扑、贖刑之四者為九刑』。」 賈服以為五刑一與八議為九刑。二說皆非也。從鄭氏之說,則是虞舜之世已有九刑矣,不必周公時也。從賈服之說,則八議非刑矣。況五刑之外不止八議,如《士師》之五禁、五戒,《司刺》之三刺、三宥、三赦,如《大司徒》之鄉八刑,《大司寇》之三典,與夫糾萬民之五刑,又非墨、劓、刖、宮、大辟之五刑。果若是刑,與司刑之五刑,又不止于九刑也。且以叔向之言明之,叔向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九』」 當為「甫」 ,聲之誤也。既曰禹刑、湯刑,以當代名其刑,則穆王訓夏贖刑、《呂刑》即《甫刑》也,甫聲訛為「九」 也明矣。周之《甫刑》與周公之《五刑》自不同。周公之《五刑》,其屬二千五百,大辟小辟,每刑各五百也。穆王之《甫刑》,其屬三千,又以五等輕重而為屬之多寡。輕者屬多,如墨、劓之屬各千是也。重者屬少,如「宮屬三百,大辟之屬二百是已。則是周公之重刑入重,而穆王之重刑入輕矣。又況穆王之刑贖刑也,訓夏后氏之肉辟三千而作,世輕世重,其是之謂與?」 陳及之曰:「《春秋傳》晉叔向曰:『周有亂政而作九刑』。然則司刑五刑之屬凡二千五百,非周公之舊典,其九刑之書乎?穆王訓夏作《呂刑》,五刑之屬」 凡三千,而大辟二百而已。今殺罪至五百,比穆王為又重,然則九刑又穆王後所修律令歟?雖然,司刑所掌五刑而已,其四刑安在?蓋五刑者,皆肉刑也,而司刑掌之。若夫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槀,見於《司厲》,敢不關鞭五百,見于《條狼氏》;金罰貨罰,見於《司金》,皆輕刑也,與五刑併為九耳,其詳不可得聞也。班孟堅謂司刑之屬二千五百為中典,呂刑之屬三千為重典。以中典為成周之制,以重典為穆王之刑,非矣。周公之制,安有刑書?其殺罪至五百,安在為中典也?孔子曰:「五刑之屬三千,其罪莫大於不孝。」 以《司刑》二千五百為周公之刑,則孔子不應舍周公而稱穆王之制矣。二千五百之刑,決穆王後所修律令無疑矣。使周公果有刑書,而叔向不應曰:「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書序》謂「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 ,今以《周禮》考之,自有金罰即贖刑,蓋又承穆王之制耳。穆

《王訓》夏贖刑,而不言其先世,則周公無《刑書》明矣。有罪而贖,亦非周公之舊矣。世清則刑輕,世亂則刑重,自漢以後及今皆然。豈有周公之際,輕刑少而重刑多;穆王之際,輕刑多而重刑少耶?漢儒所言,皆未達也。

布憲。

王昭禹曰:「布以敷施之,憲以表示之。」

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 憲邦之刑禁。

鄭康成曰:「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 鄭鍔曰:「大司寇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國都鄙,又縣刑象以示萬民,小司寇于正歲帥屬觀刑象及宣布於四方,憲刑禁矣。布憲復掌之者,蓋大司寇布之者,舉其綱也;小司寇宣之者,行於朝也。四方萬里或未之知。布憲,執旌節,適四方而宣布之,所至」 之處,又從而表縣之,無有不明刑禁之為不可犯也。

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

李嘉會曰:表示其刑禁于四方,及乎四海,苟犯刑禁則從而詰之,俾不至於太甚也。《易》氏曰:「先王之治,有刑必有禁,知禁而自止則不至於罪,知罪而自反則不至於刑,此宣布而憲之,有不容已者。所謂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於四海者,蓋無此疆爾界之異,凡遠近同而上下察也。」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賈氏曰:征伐巡守田獵,皆大事合眾庶也;以其是布刑禁之官,故使以刑禁號令。項氏曰:「刑以懲惡,禁以輔刑,發以警戒之謂之號;命之謹守之謂之令。」

《禁殺戮》。

《鄭鍔》曰:「天下有不逞之人,強陵弱,眾暴寡,善良陰被其禍,先王設官以禁擅殺戮為職,謂夫為天吏則可以殺人。」

「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 訟」者,以告而誅之。

鄭康成曰:「司猶察也。」 鄭鍔曰:「將以禁之,必專司之。禁之者,法也;司之者,專伺候乎是也。司其私相斬相戮者,及傷人見血而里閭擁遏不以告於有司者;將以罪相證於獄而攘奪其所證之人,使不得同至於獄者;將以辭訟于官而恃勢力以止遏之,使不得以上訴者,皆以告於有司而誅之。然所司察者,四事也,特」 以殺戮名官,蓋四者之罪,莫《大干》擅殺故也。

禁暴氏。

黃氏曰:「禁殺戮,禁暴氏,皆閭里禁令。」 鄭鍔曰:「《詩》曰:『亂是用暴』,又曰:『州吁用兵暴亂』。凡言暴者,皆謂為惡之凶暴也。苟無以禁之,民蒙其害可勝數耶?」 此乃設為禁暴氏之職以正之也。

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 信者,以告而誅之。」

李嘉會曰:「前者在公行法之人,此者在民害治之人。」 又曰:「禁暴,所禁以告司寇而誅之也。」 王昭禹曰:「逆理害治者謂之亂,恃強虐物者謂之暴。惟亂惟暴,乃以力而正之。人之力有所不敢敵,則不得已而聽服焉,是之謂力正也。此則招亂之萌,安可不禁之哉!」 鄭鍔曰:「撟則矯稱上之命令,誣則誣人以無有之事。惟撟」 惟誣,敢犯士師之五禁,造為浮言,以相恐動。其言不實,乃能鼓蕩人心。凡此皆禁之,使不敢為。若敢為者,則告於有司而誅之,所以息其暴亂之漸。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

易氏曰:「前五者之禁,為庶民設也。此於聚眾庶則人情雜遝,其暴尤甚,故必戮其犯禁者以徇。」 鄭鍔曰:「國家有事,大集眾庶之際,一人犯禁,則千萬人視而傚之,勢將不可遏矣。不特戮之,又用以徇眾焉。」

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易氏曰:「奚謂女奴之為奚者,隸謂男奴之為隸者。」 既以罪役,故必司牧其出入牧養也。或有犯禁,從而戮之,則非不教之誅,是二者亦所以禁其暴也。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有相翔者則誅之。」

王昭禹曰:「語翔而後集」 ,彼翔而觀伺,有欲習為寇盜之意,故誅之,所以禦姦也。

「禁野之橫行徑踰者。」「掌凡道禁。」

《鄭鍔》曰:「道必有禁,此則掌其犯禁者,則王國大事肅然而無譁矣。」

按《禮記曲禮》:「刑不上大夫。」

陳註大夫或有罪,以八議定之,議所不赦則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猶不制庶人之禮也

刑人不在君側。

大全人君當近有德者,又以慮其怨恨而為變也。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 剸,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

陳註磬懸,縊殺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纖刺剸割之時,亦鞫讀刑法之書于甸人之官也。無宮刑者,不絕其類也。

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 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 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 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 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 親哭之。

陳註《獄成》,謂所犯之事,訊問已得情實也。讞,議刑也。殺牲盛饌曰舉,素服不舉,為之變其常禮,示憫惻也。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弔服者,以不親往故也。但居外不聽樂,及賻贈之類,仍依親疏之等耳。「親哭之」者,為位於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天子諸侯絕旁親,故知此言「無服」,是不為弔服。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弔弗為服,哭於異 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 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正術,猶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雖是君之親,然亦必在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親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無二制,當與百姓一體斷決也。與猶許也。刑于甸師隱僻之處者,是不許國人見而謀度吾兄弟之過惡也。刑已當罪而猶私喪之者,以骨肉之親,雖陷刑戮,無斷絕之理也。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絕其生生之類耳。

穆王作呂刑詰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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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呂刑:

蔡註呂侯為天子司寇,穆王命訓刑以詰四方。史錄為篇。

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王曰:「若 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鴟義 姦宄,奪攘矯虔。」

蔡註鴟義者,以鴟張跋扈為義。「矯虔」者,矯詐虔劉也。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 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

蔡註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名之曰「法」,以殺戮無罪。于是始過為劓鼻、刵耳、椓竅、黥面之法,於麗法者必刑之,并制無罪,不復以曲直之辭為差別,皆刑之也。大全新安陳氏曰:「呂氏謂古未有五刑,自苗民制之,然後聖人始不得已而用之」,非也。《舜典》稱「象以典刑,流宥五刑」,下文「方及誅四凶」,三苗居一焉。蓋五刑其來久矣,豈有苗民始作五刑,舜乃效尤用之之理?鄭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傳》猶譏之。孰謂舜以三苗虐威而竄其身,乃效其虐威而用其法乎?曰作五虐之刑,曰淫,為劓刵椓黥曰虐與淫可見非即古之五刑,必又暴虐淫過用之,或如紂之炮烙剖心,孫皓之鑿人目、剝人面之類耳。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帝王二千年相承,莫之能改,而謂始於苗民乎?使果創始於苗民,穆王方諄諄以苗民為戒,乃遵用其法乎?不然,必矣。臨川吳氏曰:「苗民,三苗之君也,蠻獠之處」,擅自長雄,雖君其國,非受天子命而為諸侯也,其實一民而已。五虐之刑,比舊《五刑》更加酷虐也。曰法,非法而謂之法也。殺戮,大辟也。劓、刵皆劓辟。不言剕辟者,包於劓宮。或曰:「刖」字誤為刵也。椓宮、辟、黥、墨辟并制,一并制之,不分輕重也。

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詛盟,虐威庶戮, 方告無辜于上。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 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 下,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 明,棐常,鰥寡無蓋。皇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德 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 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種,農殖嘉穀;三 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 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 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 敬忌罔有擇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非爾惟作天牧,今爾何監?非 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于獄 之麗,罔擇吉人,觀于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制 五刑,以亂無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無辭于罰, 乃絕厥世。」王曰:「嗚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 子、童孫,皆聽朕言,庶有格命。今爾罔不由慰日勤,爾 罔或戒不勤。天齊于民,俾我一日,非終惟終,在人。爾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雖畏勿畏,雖休勿休,惟敬 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其寧惟永。」王曰: 「吁!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 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蔡註「畏威通用。威,辟之也。休,宥之也。我雖以為辟,爾惟勿辟;我雖以為宥,爾惟勿宥。惟敬五刑之用,以成剛柔正直之德也。刑,凶器也,謂之祥」者,刑期無刑,民協于中,其祥莫大焉。及,逮也。漢世詔獄所逮,有至數萬人者,審度其所當逮者,而後可逮之也。

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簡, 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

蔡註兩造者、兩爭者皆至也。「具備」者,詞證皆在也。師,眾也,五辭麗於五刑之辭也。「簡」,核其實也。《孚》,無可疑也。正,質也,五辭簡核而可信,乃質於五刑也。「不簡」者,辭與刑參差不應,刑之疑者也。罰,贖也,疑於刑則質於罰也。「不服」者,辭與罰又不應也,罰之疑者也。過,誤也,疑于罰則質于過而宥免之也。

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 克之。

蔡註疵,病也。官,威勢也。《反報》德怨也。內,女謁也。貨,賄賂也。來,干請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則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審克》者,察之詳而盡其能也。但言於五過者,舉輕以見重也。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 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蔡註刑疑有赦,正於五罰也。罰疑有赦,正於五過也。簡核情實,可信者眾,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禮》所謂「色聽」是也。然聽獄以簡核為本,苟無情實,在所不聽,上帝臨汝,不敢不盡也。

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 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 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 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 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 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蔡註墨,刻顙而涅之也。劓,割鼻也。剕,刖足也。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大辟,死刑也。六兩曰鍰。閱,視也。倍,二百鍰也。倍,差倍而又差,五百鍰也。屬,類也。三千,總計之也。《周禮》司刑所掌五刑之屬,二千五百。刑雖增舊,然輕罪比舊為多,而重罪比舊為減也。比,附也。罪無正律,則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戒其無差誤于僭亂之辭,勿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詳明法意而審克之也。大全唐孔氏曰:「古者金、銀、銅、鐵總號為金。古人贖罪,悉皆用銅,或稱黃金,或稱黃鐵。」

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 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蔡註事在上刑而情適輕,則服下刑,舜之宥過無大,《康誥》所謂「大罪非終」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適重,則服上刑,舜之刑故無小,《康誥》所謂「小罪非眚」者是也。若諸罰之輕重,亦皆有權焉。權者,進退推移,以求其輕重之宜也。刑罰世輕世重者,《周官》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隨世而為輕重者也。輕重「諸罰有權」者,權一人之輕重也。「刑罰世輕世重」者,權一世之輕重也。「惟齊非齊」者,法之權也。「有倫有要」者,法之經也。言刑罰雖惟權變是適,而齊之以不齊焉。至其倫要所在,蓋有截然不可紊者矣。

罰懲非死,人極于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于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 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 備,有并兩刑。

蔡註罰以懲過,雖非致人於死,然民重出贖,亦甚病矣。佞,口才也。非口才辨給之人可以折獄,惟溫良長厚、視民如傷者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此言聽獄者當擇其人也。「察辭於差」者,辭非情實,終必有差。聽獄之要,必於其差而察之。「非從惟從」者,察辭不可偏主,猶曰不然而然,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獄」者,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啟刑書胥占」者,言詳明法律,而與眾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幾其無過忒也。「于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此言聽獄者當盡其心也。若是則獄成于下而民信之,獄輸於上而君信之。「其刑上備,有并兩刑」者,言上其斷獄之書,當備情節,一人而犯兩事,罪雖從重,亦并兩刑而上之也。此言讞獄者,當備其辭也。

王曰:「嗚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懼。朕敬于刑,有 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單辭,民之亂罔 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獄貨非寶, 惟府辜功,報以庶尤,永畏惟罰,非天不中,惟人在命。

天罰不極,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考證

蔡註此總告之也。官,典獄之官也。伯,諸侯也。族,同族。姓,異姓也。朕之於刑,言且多懼,況用之乎?「朕敬於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實任責,作配在下,可也。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獄辭有單有兩,單辭者,無證之辭也。聽之為尤難,曰明曰清,誠敬篤至,表裏洞徹,無少私曲,然後能察其情也。亂,治也。獄貨,鬻獄而得貨也。府,聚也。辜功,猶云罪狀也。「報以庶尤」者,降之百殃也。「非天不中,惟人在命」者,非天不以中道待人,惟人自取其殃禍之命爾。

王曰:「嗚呼!嗣孫今往,何監非德于民之中?尚明聽之 哉?哲人惟刑,無疆之辭,屬于五極,咸中有慶。受王嘉 師,監于茲祥刑。」

蔡註此,詔來世也。嗣孫,嗣世子孫也。言今往何所監視,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當監者,五極、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無窮之譽,蓋由五刑咸得其中,所以有慶也。嘉善,師,眾也。諸侯受天子良民善眾,當監視于此祥刑,申言以結之也。按此篇專訓贖刑,蓋本《舜典》「金作贖刑」之語。今詳此書,實則不然。蓋《舜典》所謂贖者,官府學校之刑爾。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扑之寬,方許其贖。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與其贖免。漢張敞以討羌兵食不繼,建入穀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為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曾謂唐虞之世而有是贖法哉?穆王巡遊無度,財匱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財。夫子錄之,蓋以示戒。然其一篇之書,哀矜惻怛,猶可以想見三代忠厚之遺意云爾。又按:《書》傳引此,多稱《甫刑》。《史記》作「甫侯」,言於王,作《修刑》,辟呂後為《甫歟》。大全唐孔氏曰:「《書傳》引此篇語多。稱《甫刑》者,呂侯子孫,後改封甫。」王氏炎曰:「此書穆王之言。而名《呂刑》者,呂侯為王司寇,言于王,王命之參定刑書,乃推作刑之意,以訓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呂刑》名之。」

按:《通鑑前編》:「穆王五十年,作《呂刑》誥四方。」按竹書紀年作五十 一年

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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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秦文公本紀》:「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蔡註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

按:《通鑑前編》:「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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