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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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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四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五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六

皇清順治八則

祥刑典第五十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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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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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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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三年,凡官員奉差往還及在外緊急」

《軍情》齎奏沿途經過地方有司驛站等衙門務照勘合火牌糧單即時應付馬匹併廩給口糧公所。如違玩稽遲。許差官據實奏

聞。將本地方官、併經管衙門員役、按事輕重,分別究

治。雖本地方官公出,亦議其平日怠玩之罪。又定:在外官評,全憑撫按,如有賢否倒置,不合公論者,聽部院堂官及科道據實糾參,以溺職論。

又題准、「布按諸司、入京」

朝覲、聽部院科道考察賢否、恐有鑽營囑託、交通

「賄賂不肖官僚,張席宴會,及無籍棍徒,肆行索詐,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設謀陷害者,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拏緝,違者題參。」 又題准:「州縣官隱地十頃以上者,罰俸三個月。三十頃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五十頃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八十頃以上者,罰俸一年。一百頃以上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徵收錢糧、俱照明萬曆間則例。如浮冒多取者照違

旨例治罪。侵剋少解者、照不及例處分

又題准:「漕糧無論官儒民戶,一體督催及時入厫候兌,不得堆貯私家、逼令官丁赴兌,違者治罪。」

又題准:「督押白糧,委府佐貳官為總部,州縣佐貳官為協部。各府限十月內詳委總、協、部官,有司徵糧及腳價,限十一月內全完;雇船修艌、舂辦、包捆挑運,限十二月內上船,正月內開幫。尾漕北上,三月中旬過淮,七月初旬抵通交納。如有遲誤,悉照漕例處分。」

又覆准:行、月二糧同漕并兌。如正糧已足而行、月不給者,一併參處。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咒,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

又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隱者,一體治罪。

諭「凡逃人自行投回者、窩逃之人及兩鄰流徙甲長」

并七家各鞭五十,該管官及鄉約俱免議。又題准:「得出征人遺失馬駝各物及逃人者,俱收養送還。隱匿不送者,以盜論。」

又題准:挑選披甲時,如佐領下滿洲、蒙古壯丁不足,許在舊漢壯丁及漢壯丁子孫內,擇能射者,令其披甲。至因官分給之蒙古,原不令披甲,或佐領下壯丁果闕,本主願令披甲者,亦准披甲。違者,佐領、驍騎校議處。

又定:「凡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及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一并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時常察訪,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又定、「或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又定: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非奉

旨取用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

邊衛充軍

又題准:「自次年為始,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題准:審丁時數目開載不全。及

後,其主雖自聲明「遺漏」 ,亦以《隱丁》治罪。

又以「《鄭親王殿臺》基踰制」 及擅用銅、獅、龜、鶴,罰銀二千兩。

又令各處私鑄偽錢及前代舊錢,通行嚴禁。又定:「凡曾經為盜之人,無論犯罪輕重,有能赴所在官司或徑赴兵部將真賊姓名及居住地方詳悉陳首者,除本身免罪外,仍將賊贓酌議。」

賞給。如脅從多人,同心歸正,首告賊渠者罪止。賊渠來,首人悉免究治,仍以賊渠贓物分賞。又定竊盜贓至一百二十兩者,絞監候。

又覆准:鹽貨船每隻納紙價銀六錢,俱收貯解部。若船隻到通無甎,即係拋棄,該監督報部究處。若回船過臨,不繳甎批者,挐送問罪。如地方官縱容,不行申報,一併題參。

又定:「凡奸民指稱投充滿洲,率領旗下兵丁興販私鹽者,鞭八十,其鹽斤、銀錢、牲口、車輛等物入官,巡緝員役不行緝挐者,一體治罪。」

又覆准:「漕糧掛欠千石以上,送刑部;千石以下發該糧道嚴追擬罪。」

又覆准:完糧後,運官查明船數,管押南旋。如有遺棄,責令賠補倉督給回空照票,關津驗放。沿途各官,逐程催趕南下。俟空船回南,管押官赴糧道投繳原票,違者,照依單例降罰。

又定:「喇嘛不許私自遊方,有遊方到京者,著發回原籍。」

又定:「提學每歲將次年應貢生員屢經科舉者三人,一正二陪嚴加考選,如年衰文謬,不許濫充。正貢不堪,合以衣巾告老,次取陪貢充選。倘一陪不堪,更及二陪,務於挨序之中仍寓遴才之意。其有停廩降廩科,歲考居三等者,亦許收復,未收復者不許起送。其應貢者,定限次年三月到部,四月十五日。」

廷試、如有濫充、於所送內發回五名以上。提學照

例降罰

又題准:「科爾沁十旗,違禁遣人向黑龍江等處買貂皮者,係王罰九九,扎薩克貝勒等罰七九,台吉罰五九,往貿易人為首者斬,餘各罰三九,㩦往之貲入官。隨往貿易者概罰三九,資亦入官。」

又覆准:各官文憑,巡撫、布政使按季彙繳,並將到任日期開報。若到任違限,聽吏科題參議處。違限一月以上者,罰俸三個月;兩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半年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其違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滯,情由果真,即取該府州縣印結申報部科免議。如實無事故,借端觀望,赴任遲延,並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照規避例革職。

又題准:「官員赴吏科畫憑,遲至半年以上;吏員赴吏科畫憑,遲至三月者革職。」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覆准運官私折行糧,與屯丁蠹」

役,一併究擬。委用衙門官亦行察議。

又覆准:「運官赴次受兌,屢催始到者,革職戴罪交糧,完日開復。」

又議准:「文武官不得擅受領運官丁詞訟,違者指參。」

又題准:「凡窩家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仍給一分與出首之人。鄰佑十家長等各責四十板,流徙邊遠。」

又定:「鬥毆誤傷致死者,責四十板,賠人一口;其素有讎怨因而鬥殺者,仍依本律審擬,請。」

旨定奪。

又定:「除現任文武官員及兵丁准其養馬外,其餘人等,不許私養。違者,本人處斬,家產入官。鄰佑十家長杖流。出首者,給犯人家產三分之一。武舉生童等,許各養馬一匹。」

又《題准》:「安山、南旺兩湖地經成熟陞科者,仍聽民佃種,其餘湖地不許開墾,永著為令。」

又令:凡放債之人,每銀一兩止加息三分,不許多索;及息上加息,併不許放債與赴任之官及外官放債與民;如違放者,借者俱治重罪。又題准:關差考覈稱職,方准回部;有不稱者,該總督據實題參。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凡挐解逃人窩犯,及牽連」

人等,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僉差長解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遠省地方,將批文限定日期,俱令遞解。經過地方官嚴加肘鎖,差的當人役押解。如地方官逾限及有疏失脫逃者,題參革職。

又題准:「凡疏脫逃人之差官,責三十板,革去職役。」

又定:「凡家僕為盜行劫者,處死,將其自置妻子財物盡入官,係旗下人賞給本旗窮丁。各府下者,聽各主發落,其本主給付者,不必入官。」 又題准:「由會推保舉、題補保舉當者,陞賞不當。」

者連坐

又令坐糧廳嚴禁人役「兜攬詐騙等弊。其漕糧抵通之日,禁通州東關店房糴糶稉粟二米,以滋盜賣。」

又定:「僧道、巫覡之流,妄行法術,蠱惑愚眾者,治以重罪。」

又定:「凡言官論人善惡,雖有不實,必命廷臣公同議擬。如果挾讎誣陷者,革職,下刑部治罪。」 又題准:「運官擇殷實才幹者,加千總銜。押運漕糧,一年無欠,實授千總;二年無欠,加署守備;三年無欠,實授守備;五年無欠,加都司僉書。如有掛欠,加等治罪追賠。」

又題准:「王、貝勒、貝子、公等採取官參,各照派定人數發往。違例差遣者革去,一切賞賚,止給與現獲人參。差去之人入官,其屬下人員不奉差遣,私自遣人偷採者,本犯入官,其主治以重罪。」 又定:「凡旗下官民人等賭博者,嚴挐治罪,追銀十兩,給挐首人充賞。該管佐領撥什庫知而不舉者問罪。」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准凡催徵錢糧,州縣官欠一」

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六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轉,完日開復,欠七八分者降二級,欠九分者降三級,俱調用。欠十分者革職。知府、直隸知州,以合屬之完欠為完欠,欠三四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五六分者住俸,欠七八分者降職一級,欠九十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布政司以通省之完欠為完欠,欠五六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七八分者住俸,欠九十分者降俸一級,戴罪督催。至署印接管官未完錢糧,查月日多者,罰俸一年。少者罰俸六個月。

又定:「凡錢糧款項,隱匿欺朦,被人告發,審係果實者,殺毋。」

赦,仍行「籍沒人口入官,家產充告發之賞。」

又覆准:「選委運官,責成各該糧道,每年七月呈報職名,遲至八月不報者,罰俸三個月;九月不報者,罰俸六個月;十月不報者,降俸一級,糧完開復。其僉補運丁,責成清軍同知。」

又題准:「官丁掛欠漕糧」 ,即遇

赦,亦不准豁免、仍行究治

又覆准:官丁欠糧產無可變者,即依律擬罪,不得聽其株扳。

又題准:「運船交卸後,照數交密雲道,自通州起押到天津,天津道督押出境。武德、東昌各道督押至淮安,呈明總漕,至江寧呈明兩江總督;至杭州呈明浙閩總督。各該道逐程督押,交割該管衙門,接濟新運。遲誤者,該道及原領官丁議處。」

又覆准:「河道」 船隻雖係進

貢、及裝載。大兵不得擅行啟閘、以誤漕運

上諭:「民間田地,不許旗下及投充人置買,違者治罪。」

又定:「喀爾喀、厄魯特販馬來京,一應販子及不係披甲人,俱不許買,違者鞭一百,馬入官。其官員甲兵無馬者,每次准買一匹,多買者馬匹入官,仍行治罪。」

又題准:外番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統陳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將失於覺察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十家長一并議處。如偷賣馬匹被人執送者,以其半給執送人。

又覆准:「選委運官,專責糧道僉補運丁專責清軍廳。如有盜賣包攬,掛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五六分者,罰俸一年,停其陞轉。七八分者,降職一級,九十分者,降職二級。運官欠者,責在糧道;運丁欠者,責在清軍廳賠補十分之二。」

又題准:「投充人置買民間房地者,房地並價銀入官,兩主從重治罪。」

又覆准:漕兌積弊四款:一、科派常例;一、濫差滋擾;一、苛勒贈耗;一、交兌留難,通行勒石禁革。又覆准:凡丈量,令各督撫遴委屬,將沿江蘆洲舊額新漲詳查報官,如有徇情隱漏,督撫一併議處。

又覆准:「直省齎奏人員,俱要部發火牌驗明,方准應付。如有自發紙牌,索取夫馬者,不准。違者,部科糾參,與受一體治罪。」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閏二月三十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被參各官審問涉虛、係道府廳開」

報不實者察究。原開報之官,係承問官受私出

脫者察究。原承問之官,若督撫巡按不先指名參究,經部院舉奏,即以不職論。欽此。

又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近見初參贓盈」

千百,及提問多坐衙役。又云「贓無入己。」 夫衙役誰縱,初參何據?今後凡覆覈貪案,皆不得預擬還職,必聽吏部另行覆覈,疏請開豁。欽此。又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欽此

又覆准:「運河兩岸,或有假充運官保押掛欠,或旗人積棍借稱歇家引戶名色作奸,嚴行禁革。」 又七月初一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自府佐領下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

公侯伯、諸臣等若有投充之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佐領果係知情,問連坐之罪,除本犯正法外,妻孥家產盡行入官。若本主不知情,投充之人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不必斷出。至各該地方官遇投充之人犯罪,與屬民一體究治。欽此。

又題准: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等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會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審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又覆准:「巡鹽御史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照舊回道;六分以上,降職三級,不准回道。如有疏通著績,額課早完者,紀錄仍加優擢。運、提各司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月內全完,開復。過限不完,各」 照所降之級調用。六七分者,降三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接管官照例議罰。州縣官銷引未完二分以上,住俸。四分以上,降俸二級,戴罪督銷,完日開復。六分以上,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

諭「巡鹽御史、及運司、不許於額課外勒索侵剋。」如有

貪縱各官,許商民首告治罪。

又《題准》:「鹽差赴任回道,除長蘆離京城甚近,照例不立限期外,兩淮定五十日,兩浙定六十日,河東定三十日,在內以辭。」

朝日為始。在外以交代日為始。計程往回並不許

《枉道》回家,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重加參處。兩月以上者,題參調用。

又題准:「直省取中舉人硃墨卷,令主考、監臨、布政使、知府等官,於揭曉日公同在場內,將中式硃墨卷每十卷為一封,各用印信,是日即起程解部,定限順天,揭曉次日到部。山東、山西、河南限二十日到部,江南、陝西限四十日到部,浙江、江西、湖廣限五十日到部,福建限七十日到部,廣東限九十日到部。如解卷違限十日者,府尹、布政使罰俸一個月。解送官員議處。」 其中式舉人,提學傳齊,令將本身籍貫、花名親自書寫,於揭曉十日後,照解卷限期到部,以憑磨對。《磨勘試卷》內有字句可疑,一卷者,正副主考官罰俸六個月。二卷者,罰俸九個月。三卷者,罰俸一年。四卷者,降一級;五卷者,降二級;六卷者,降三級。七卷以上革職。文體不正,一卷者,正副主考官罰俸三個月,二卷者,罰俸六個月,三卷者,罰俸九個月,四卷者,罰俸一年,五卷者,降一級,六卷者,降二級,七卷者,降三級,八卷以上革職,同考官有字句可疑,一卷者,降二級,二卷者,降三級,三卷以上革職。文體不正,一卷者,罰俸一年,二卷者,降一級,三卷者,降二級。四卷者,降三級。五卷以上,革職。

又題准:「提學到任,即將日期報部,以到任日為始。歲考限十二個月考完。每三個月解卷一次,科考分四次解卷,禮部會同禮科磨勘。所取生童文字,以純正典雅為主。如有詭怪舛謬者,除本身黜革外,提學參處。凡解卷一次磨勘出四卷以下,每一卷罰俸三個月,至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職一級,十卷以上革職。」

又題准:「學臣歲、科兩試,俱週禮部考覈稱職御史,咨都察院回道管事;道員,咨吏部照常陞轉。其公明尢著者,特請優陞京堂;徇私溺職者參處。」

又題准:「學臣舊官考畢,新官未補,中間易致曠廢。學政除御史報代自有臺規外,凡學道兩考完日,先期報禮部,即咨吏部銓補。新官依限赴任,面相交代,以杜署道諸弊。其舊官聽候考覈陞轉處分。」

又題准:凡教官生員不遵教條,生事違法者,學臣嚴行懲究。若與武職兵丁有爭,教官生員聽學臣處治,不許武職擅責,武職兵丁聽該管衙門處治,不許生員結黨爭抗。

又題准:「武職赴任,違限半年以上者,革職;五個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四個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三個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兩個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一個月以上者,罰俸三個月;半月以上者,罰俸一個月。其無級可降者,革職。」 三月初八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天時向熱、宜行熱審」之例。令刑部通

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察監犯、有無干牽連者、即日釋放。笞杖徒流、次第減免死罪、情可矜疑者、奏

請定奪欽此

又題准:旗下漢人欲回籍探視親戚者,該主定限放歸,該佐領報部給票前往。如無部票,即係私逃,許地方官執解。

諭「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該佐領知情者連坐」前此

有司責治旗人問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橫肆。今後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究治。戶部刊示曉諭。

又題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期、常加察訪、果有察吏安民、聲望大著者、即請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約、怠玩溺職、即題參議處、另行

差遣

又題准、凡御史差滿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史考覈

又題准:「新舊舉人,直隸限十二月起送,山東、山西、河南、陝西限十一月起送,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限十月起送,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限九月起送。如司府稽延違限,聽禮部查參。」

又題准:題本、奏本,各有格式,令禮部查照原式,通行頒發。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十八字,出格,抬頭加一字,頭行書衙門官銜。違錯者,照例察參。

諭:「餉銀關係軍前急需,撥過銀兩遲延不解者,該督」

撫等官一併參處

又題准:刑部司獄司設醫生一名,其醫藥工科移咨戶部,按季支領藥資銀每月二兩四錢。又題准:朝鮮貢使隱匿人口帶往者,鞭責,計日罰銀,若本地人隱匿逃往者正法。

又覆准:「禁止開採。」

又題准:「漕糧掛欠二三分者,總漕、巡撫、糧道住俸督催,完日開復,欠四五分者,各降一級留任;督催,完日開復,欠六七分者,各降二級調用。若一年糧運全完,總漕以通漕論,巡撫、糧道以本屬論,即與優陞。官丁掛欠一二三分者,發總漕追比;四五分者,交刑部監禁,行本處變產充賠;六七分者,刑部監比。家產妻孥」 變賠八九分者,本犯官丁立斬,仍將家產妻孥變賠

又定

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又題准:「農民力耕,甚賴牛隻,滿洲已禁私宰,其漢人有屠宰堪用牛隻者,照律治罪。」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凡隱匿逃人者、止令本犯家產給主。其分家之父」

子兄弟等不得株連

又議准:「凡窩家責四十板,同妻子一併流徙,兩鄰各責四十板,十家長各責二十板。」

又題准:州縣官所屬地方隱匿逃人者,每一名罰俸一個月,至十二名罰俸一年,十三名降一級調用。知府所屬州縣內隱匿逃人,每十名罰俸一個月,至一百二十名罰俸一年,一百三十名降一級調用。督、撫、按各道員查該屬隱匿多寡之數議處。

又議准:「凡僧尼道士窩隱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又議准:「凡生員窩隱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又議准:「逃走二次者處死。」

又《題准》:「傾銷匠藝,有通同鎔化偷盜之物者,與本賊一體治罪。」

又三月十三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有市棍不守本分,貿易瞞哄無知,私」

禁土窖,因而外販人口者,或將旗下婦女圈哄販賣者,或掠賣民間子女者,更有強悍棍徒,託賣身為名,得銀夥分者,惡弊滋害,著嚴行禁止。如故違發覺,治以重罪。欽此。

又題准:「官民告狀,不赴該管官及部院衙門告。」

理,或將已結之案,多添情詞赴

御前跪告者、係官、鞭一百。折贖。係旗下人、鞭一百。係

民「責四十板,仍審其情詞虛實治罪。」

又覆准:「直省錢糧應按期徵解;有預徵滋擾者,聽督、撫、按指參。」

又覆准:「直省銷算錢糧,逐款備造支解完欠清冊,戶部據以查覈。近畿各省,限二月終,遠省限三月終到部。逾限者參處。」

又題准:凡侵那處分錢糧,徵解支放,各有款項。若為公務,移緩就急,謂之「那移。」 假公濟私,謂之「侵欺。」 軍興供用,不得已而措用,謂之「透支。」 借端開銷,謂之「冒破。」 令撫按清查追抵。

又題准:歲、科試卷優劣,以大學五名、小學三名解部磨勘。其有詭僻幽險、割裂補綴者,磨勘出照題定卷數,分別參處。解卷時必用原本真卷,不許改謄潤色。又必卷冊併解冊內務將生員優劣及取新進生姓名數目備造,不許遺漏差誤。解期務照題定次數,不許遲延,違者查參。又題准:「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 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

《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又定:「各提學官督率教官生儒,務將平日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行實踐,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及號召他方游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因而起奔競之門,開請託之路。違者,提學御史聽都察院處分,提學道聽巡按劾奏,遊士人等問擬解發。」

一、儒學教官,士子觀法所係。「提學按臨之日,考其學行俱優、教有成效者,禮待獎勵,仍據實列薦。其行履無過而學問疏淺者,姑行戒飭,責令勉進。有老病不堪者,准令以禮致仕。若鑽營委署,橫索束脩,卑污無恥,素行不謹者,不必試其文學,即行參奏,分別究革。其有學霸生員、書役門夫行私惑誘者,一并究擬重」 治。

一、「孝弟廉讓,士子立身大節,有敦本尚實、行誼表著者,提調官細加體察,取具本學師生及本族鄰里甘結申送提學覈實,即加獎賞,以勵頹俗。若有平日不務學業,囑託把持,武斷包攬,或捏造歌謠,興滅詞訟,及敗倫傷化,過惡彰聞者,體訪得真,不必品其文藝,即行黜革。其行優者不許通同賄冒,行劣者不許徇情姑息。併不許輕信開送,致被挾私中傷。違者從重參處。一、府州縣提調官宜嚴束生徒,按季考校。凡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其齋夫、膳夫、學糧、學田等項俱以時撥給,不許遲誤剋減。生員之家,照例優免。除干謁瀆擾外,俱宜以禮相待,勿得橫肆陵侮。至於非禮諂諛,嚴行禁斥。一、該」 管有司官於諸生進見,須設立門簿,詳悉填造,或以公事,或以私事,悉登姓名,或自搆訟,或為人訟,或自為證,或被牽證,全載情節。如事不干己,輒出入衙門,乞恩罔利,議論官員賢否,許即申呈,提學官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眾扛幫,聚至十人以上,罵詈官長,肆行無禮,為首者照例問遣。其餘不分「人數多少,盡行黜革為民。一、名宦、鄉賢、孝子、節婦及鄉賓、賓僎,皆係大典,風化所關。今後提學官遇有呈請,務須覈實確據,非年久論定者不得舉鄉賢、名宦,非始終無議者不得舉節婦、孝子,非鄉里推服者不得舉鄉飲、賓僎。如有受人請求妄舉者,師生人等即以行止有虧論。其從前冒濫混雜者」 ,徑自查革。一淡薄質素、儒者家風。如以浮靡輕佻相高、縱酒宿娼、蕩閑踰檢、自等于市井年少之輩。有犯必黜、不得少貸。凡遇

聖節、元旦、冬至、及丁祭、一應禮儀、務須整齊嚴肅。有

高臥不起與參錯驕蹇者,即行責治。

又題准:提學官須正己潔操,矢公矢慎,務得真才,不許曲徇情面。考試生員,必嚴加校閱,如有荒疏庸耄者,即行黜退,不許姑息。有捏造流言,思逞報復者,訪實照例問遣。童生入學,遵題定名數考取,或遇人才偶乏,寧闕額,毋濫收。發案後,不許再試一人,再發一案,亦不許別立寄學名色。若鄉宦勢豪干託不遂,暗「行中傷者,許徑自奏聞處治」

又題准提學奉

敕專督學政。各撫按二司官、不許侵伊職掌。行事提

學巡歷所屬,除教官、生員干犯行止合行嚴懲外,不許泛受民詞。其生員犯罪或事須對理,聽該衙門提問。亦不許護短曲庇,致令有所倚恃。

抗拒公法

又題准:歲、科兩考,定以三年內報完,方許陞轉;仍候新官面代,不許竟離地方。考試之日,務須親臨遍涖,不許移文代委;及於隔別府分調取生儒,以致跋涉為害;亦不許令師生送迎。考畢,即於本地方發落,明示賞罰;不許㩦帶文卷於別處發案,致吏書乘間作弊;士子無所勸懲;違者題參。

又題准說書以宋儒傳註為宗,行文以典實純正為尚。今後督學將《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蒙引存疑》《資治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

《文章正宗》
等書責成提調教官課令生儒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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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解,務俾淹貫三場,通曉古今,適於世用。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坊間書賈,止許刊行「理學」 政治,有益文業諸書,其他瑣語淫詞,及一切濫刻《窗藝社稿》,通行嚴禁,違者從重究治。

一,幫補新舊相間,以考案為新。丁憂起復,病痊考復,停降考復,緣事辨復者為舊。無新儘舊,無舊儘新。新舊之間,總以考案先後為主。如有朦朧攙越者,事發,教官以贓論,本生黜保,結生降罰。

一、詐冒籍貫,投充入學,及詭寫兩名,隨處告考,或假捏士大夫子弟,希圖僥倖;或係倡優、隸卒之家,及曾經犯罪問革,變易姓名等弊,僥倖出身,殊壞士習,訪出嚴行究問黜革。若教官納賄容隱生員,扶同保結者,一體治罪究革。更有一種冒名頂替,換卷代筆之徒,尤屬傷風敗類,臨時倍加嚴查重治。

一、童生入學乃進身之始,不可不嚴為之防。督學文到,先期曉諭,報名收考。點名時,廩生與同結五人互相覺察。如有倩代等弊,即時舉報。容隱者五人連坐,廩生黜退。

又題准:旗下職官之妻已經受封,其夫亡故,願回母家者,許其父母領回繳還。

誥敕:

又議准:「滿、漢官緣事革職者,所領」

誥敕、追奪

又議准:「凡贓罰銀兩,刑部按季造冊,咨送戶部,專官管理,稽察完欠。直隸責成道員及推官,各省責成按察司及推官,統計歷年未完贓罰變價等銀,立限嚴催。過期不完,照分數議處,每年察參一次。」

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帽。」

《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又議准:解役中途盜賣,照「監守自盜」 律擬罪,家產變賣追賠,州縣官濫差匪人者連坐。

又題准:沛縣湖田禁民種墾,令蓄水濟漕。又令:凡稽遲事件有三次行催尚不報部者,即行指名參奏。

又《題准》:「凡五爪、三爪、龍段、滿翠段、團補、黃色、秋香色、黑狐皮。」

上賜者、許用外、餘俱禁止、不許存留。在家亦不許製

被褥、帳幔,若有越用及存留者,係官照品議罰,常人鞭責,衣物入官,妻子僭用者,罪坐「家長。」 又

《諭都察院》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諸王,下至諸臣,孰

為忠勤與否,及內外官員之勤惰,各衙門政事之修廢,皆令盡言。如滿、漢各官,有賢有否,督撫按各官,有廉有貪,鎮守駐防各官,有捍禦勤慎者,有擾害地方者,俱著分別察奏。其推舉銓用,與黜革降罰,及內外各衙門條陳章奏,有從公起見者,有專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糾駁。

又題准: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並生子之年月日時,收生婦某,保結某送府記籍。」 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開明送府。覺羅所生子女,即令報知各旗首領。其首領於生子三日前,親加察詢某人某婦,於某年月日時第幾男、第幾女名某,收生婦某,逐一開錄,於某年正月初十日以內親齎送府。若遲誤不送及錯送者,首領從重治罪。其子不准載入《覺羅冊籍》。

又題准:凡正貢有闕,務查人文未經到部,在一年以內者,將原給批咨硃卷追繳,挨次取年力精壯、文學優長者一人補貢,定限於該貢年分,次年到部,方准收考。如將年遠貢闕濫補市恩者,起送到部,即將本生發回革廩肄業,提學官參究。

又題准、歲貢正陪、俱以屢經科舉者方准、仍以

「食糧年深為序,同補則以原考案為序。除停廩未復者,緣事開糧者,服闋及告病給假過限不補考者,服滿未補而緣事停降未復而丁憂者,俱扣算作曠外,其餘俱不作曠。」 停降、考復、緣事辯復者,以文到日為始,准其實數。降增而復。補廩者,准前後通算,就中較其糧數,以年月最深者為正貢,其次以是為差。每遇「考貢之期文到,提調官即取教官廩膳、里鄰合例甘結,傋造年貌、籍貫、科舉次數,起送考選。如值出巡,遇便投考,考取領文日,即開糧作闕。若已領硃卷而丁憂患病者,仍作該年貢數,不另補。如一年內人文未到部而病故或問革者,有司將原領卷單追繳,另送考選。如領過盤費,問革者追,病故者」 免。若於考後衰老荒疏,不堪充貢者,同《致仕例》,以示優恤。《不補貢》內有捏添科舉,隱匿停降,及受賄讓貢并爭貢者,俱黜革起送。官吏一并查究。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申辨冤抑,順治十年議准考察處分官,

「果冤抑情真,許督撫按據實代奏,吏部都察院覆覈無異,即為昭雪還職。如督撫按明知誣妄,不為申理,并行議處。」 至本無冤抑,妄行反噬者,從重治罪。

諭「科道糾拾官員,照《大計》例議處。如科道官挾私妄」

奏聽吏部都察院題參

又題准:科道糾拾官員,下部覆覈,按八法處分。其贓私有據者,提問追擬;或有冤抑者,于督撫按處辨理,果係虛罔,准其還職。其原糾拾科道,查無挾私情弊,亦免處分。

又題准:「情真各囚,已經三覆奏。」

旨下。通綁赴市曹。都察院委新資滿漢御史各一員。

同刑部司官、為監斬官、於法場內、將各犯花名、具本題覆。奉有

御筆。「勾除者遵照行刑。其餘監候」

諭「凡糾拾反坐言官、有壞吏治、塞言路。」以後科道糾

拾官員照《大計》一例處分。有挾私妄糾者,吏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又題准:「都察院職司糾劾,倘各衙門有保舉未當者,或有未與保舉之人,心懷忿嫉、沮壞良法者,俱令糾參。」

又題准:「凡窩逃之人並家產給與逃人之主,房地入官,兩鄰十家長,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地方官拿獲逃人,即行起解督捕衙門。如監禁遲滯過一月者,地方官革職,罰銀一百兩,給與出首之人。」

又覆准:嚴禁盤放糧船私債,許官旗自首,照「私放官債例加等治罪。」

又覆准:「漕糧徵收責在州縣,監兌責在推官,查驗管押責在糧道,其餘道府各官不得借驗糧名色苛索,如違題參。」

又覆准:「漕米依限收完,即給票歸農,官兌軍收,不許點充倉頭,私派耗贈,勒碑永禁,仍取具州縣遵依。」

又覆准:「漕糧盤剝俱有額設銀兩,嚴禁私拿貨船。」

又覆准:「糧道運務未畢,俱停陞轉,統計該管漕糧全完者,陞二級。一運欠一分者,罰俸一年,再運欠一分者,降一級調用,一運欠二分者,降二級調用,欠三分者,革職。如前官遇有事故,後官接管在未開幫以前者,前官免議,後官照例陞降。在開幫以後接管者,後官完十分,陞一級;欠一分罰俸六個月;欠二分降一」 級調用;欠三分,降二級調用;欠四分,革職。前官酌量另議。又議准:漕糧掛欠,坐糧廳審究係某處折乾盜賣,申詳倉場總督,將該管官一併治罪。其欠多官丁,分別枷示。

凡督徵漕糧、修造船艌、僉運交兌、督押鈐束領運官丁、俱係糧道職掌。別衙門不得干預。有勢要把持、及不服鈐束者、聽其指實奏聞撰給

敕諭

又覆准:雇募民船,每糧百石,定給水腳銀三十五兩,照「進倉船糧扣除掛欠銷算。查明解糧」 印冊,果係雇募,方准開銷。如有隱匿見船,希圖支領,及雇少開多者,參究。

又覆准、凡情真各囚、綁赴市曹。都察院委滿漢御史各一員、刑部委滿漢司官各一員、為監斬官。將各犯花名、具本題覆法場內候

旨。「奉有」

御筆。「勾除者遵照行刑。其餘監候、具本覆命」

又題准:「直隸監候重犯,刑部差司官二員,勒限會同該撫詳審具奏。」

又六月初三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問擬人罪,務詳審真情、引用本律。」

一切鉤索羅織,悉宜痛革,亦不得借口故出,以致漏網。欽此。

又題准

朝審之規、每年於霜降後十日舉行。將刑部現監

重囚引赴

天安門外。三法司會同九卿詹事科道官、逐一審

錄。刑部司官先期將《重囚招情略節》刪正呈堂,彙送廣西司刊刻刷印進呈,并分送各該會審衙門。會審時,各犯有情真矜疑者,例該吏部尚書舉筆分為三項,各具一本,俱刑部具題請

旨。內有

御筆「勾除者、方行處決。未經勾除者、照舊監候」

又題准、「凡應決犯人、情罪重大者、在外督撫、會同都布按三司、覆覈處決、餘仍監候。」 奏

聞。

又題准:犯罪至死者,刑部審擬成招、奏請奉

旨下三法司者、本院會同部寺覆覈

又令每年小滿後、三法司會審現監人犯、笞罪釋放。徒流以下減等發落。重囚可矜疑者、奏

請定奪直隸各省歲一舉行。

又二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漢人冠服體製,務照滿式。如有參差」

者以違

制究罪。欽此。

又題准:「官員軍民人等,不許用齊肩褂戴氈帽,及鑲邊小秋帽,亦不許於氈帽上綴纓,如違,係官送禮部,係兵民送刑部治罪。」

又議准

京城、滿漢雜居、地有分屬。凡涉偷竊衣物、及鬥毆

瑣碎細事,俱歸各城審結。

又覆准:強盜止追正贓給主,其有傷人而復劫其財者,將其家產追賠失主,餘免入官。

又題定:「宗室犯罪,止令議處,免其鎖責。」

又題准:「州縣官欠一二分者住俸,欠三分降俸一級,欠四分降俸二級,欠五分降職一級,欠六分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欠七分降職一級,欠八分降職二級,俱調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職。」 又題准:每年由單令於歲前十一月朔頒發,至報部之期,俱限十二月終旬。如有遲延,州縣官每一個月降一級調用。司道府官每一個月罰俸半年,經承吏發配三個月以上。州縣官革職,司道府官降一級調用,經承吏遣戍。督撫不行指參者,以「《徇縱》論。」

又議准:文職官有侵剋兵餉,遲延不發者,總兵官呈會督撫糾察。如督撫復行遲誤,許總兵官具奏。如督撫、總兵互相容隱,許將領具疏奏聞。又題准:凡鎮將發銀市馬,查覈的確,准令購買。若有載茶易馬者,概行禁止。

又題准:「凡三營參將、遊擊、守備各官,年終甄別時,若弓馬嫺熟,能多緝獲光棍、盜賊,所屬地方無失事者,以稱職論。地方雖有一二失事,能多拿獲光棍、盜賊,弓馬嫺熟者,以平常論。地方雖無失事,而緝獲盜賊、光棍甚少,弓馬不嫺熟者,以才力不及論。若所屬地方失事,查獲者甚少,弓馬不嫺熟者,以溺職論。年老」 有疾者,以年老有疾論。又或弓馬嫺熟,查獲盜賊,光棍雖多,而一年內所屬地方有三案強盜失事,不能拿獲者,該守備以不稱職論。兼轄參將、遊擊所屬守備,有一二員不能稱職者,以才力不及論。至三員以上者,亦以「不稱職論。」

又題准:「生員犯小事者,府州縣行教官責懲,犯大事者,申學臣黜革,然後定罪。如地方官擅責生員,該學臣糾參。」

又覆准、地方災傷題蠲後,各州縣以應免數目刊刻「免單」 頒發。有已徵在官者,准抵本名次年正額。若官胥不給單票者,以悖

旨、「計贓議罪。」

又題准:八旗買賣人口,俱令該《撥什庫》記冊備查。其民人令親鄰中證立契,赴本管衙門掛號鈐印,俱不必輸稅。如不記冊、無印契者,即治以私買私賣之罪。

又題准:「州縣官不許用孤貧衙役恃老行兇,下鄉催糧。」

又題准:凡遇地方道斃之人,果係饑寒所致、查無別情者即行瘞埋。司坊各官不得借名檢驗株連無辜、開奸人騙詐之端。

又令凡官員有犯貪惡重大事情、應發刑部審問者、在部守候、不必鎖拿送問、審有實據、奏

請處分

又覆准:「官丁掛欠,皆由勒索多門。嗣後河剝船戶有犯,責在務關;經紀;等役有犯,責在坐糧廳;車戶有犯,責在橋廳;倉役有犯,責在各監督;違者重究。」

又題准:鑄造制錢,務令精工。背鑄「一釐」 兩字,戶部添一「戶」 字,各省添本省「一」 字,江寧「江」 字,浙江「浙」 字,武昌「武」 字,福建「福」 字,山東「東」 字,臨清「臨」 字,太原「原」 字,陽和「陽」 字,宣府「宣」 字,薊州「薊」 字,河南「河」 字,陝西「陜」 字。鑄不合式者,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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