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6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六
皇清〈現行則例中〉
祥刑典第六十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六
[编辑]皇清
[编辑]《刑部現行則例中》
[编辑]課程
一、凡興販私鹽,民兵俱照律治罪。地方官失于覺察,被人首告一次者,該御史指名題參,降職一級;二次者降職二級,俱戴罪。限一年緝獲私鹽一次者,還職一級;二次者,還職二級。被人首告三次者,革職為民。至營兵販賣私鹽,由管營官失于鈐束,如被地方拿獲一次者,指名題參,降職一級;二次者降職二級,俱戴罪。限一年將私販兵丁拿獲一次者,還職一級;二次者,還職二級。如被地方拿獲三次者,革職為民。凡旗下人并放馬人等私鹽事犯,本主係官,罰俸兩個月;不係官,鞭七十。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各罰俸一個月。小撥什庫、催莊撥什庫,各鞭五十。放馬人等興販私鹽者,總管去的旗下章京每甲喇去的章京等,俱罰俸兩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不及十人,一二人私販,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仍照律治罪。官員照前定例議處。興販私鹽,旗下人之主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等,及放馬人等所管章京,撥什庫等,仍照前定例議處外,凡旗人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者,無論拒捕傷人,俱照「強盜已行得財」 律立斬。至于興販私鹽,一體交與文武各官嚴行緝挐。其不及十人,及十人以上,不帶軍器者,汛地武官失于覺察,亦應照前定文官處分之例處分。若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失于覺察者,將失事地方專管文武官員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留任,限一年緝挐。緝獲一半以上者、還其官級。若不獲者、題參之日、照此定例革職降級。仍應請
敕下各該督撫巡鹽御史、提督總兵官、嚴加督緝。如
有失察官員,即行題參。倘徇庇不參,或被傍人出首,或科道官糾參,照徇庇例議處。專管官一年內挐獲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大夥私販,一次者紀錄一次;二次者紀錄二次;三次者加一級;四次者加二級;五次者不論《俸滿即陞》。兼轄官一年內挐獲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九次者加一級。如挐獲次數多者,俱照此次數紀錄加級。
錢債
一旗下人既不准出境外放債,有與境外州縣民人控告者概不准行。其境內之人欠債能還而刁蹬年久不還者,准行審理。若借債之後身死而家業實無可還之物者,債主雖告亦不准行。
一、旗下人違禁私自越出旗下人所居之地,需索財物,借端挾詐,囑托行私擾民等弊事犯者,另戶之主親自去者,係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官,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失察之佐領,罰俸三個月。驍騎校,罰俸六個月。小撥什庫,鞭八十。若將家僕明知差去此等事犯者,其差去之本主係平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其去之家僕,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其取債探親事犯者,另戶之主親自去者,係平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失察之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小撥什庫鞭五十。如將家僕明知差去,差去之主係平人,鞭八十,係官罰俸一年,其去之家僕,亦鞭八十。其莊屯居住另戶之主并家僕,若私自越出旗下人所居之地,犯此等事者,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及本主免其治罪,將屯《撥什庫》照《小撥什庫》治罪。
一、外省駐防旗人土棍,串黨朋奸放債,盤勒重利,開賭囮騙愚民,准折子女,強買市肆,擅砍樹木,鬨然罷市辱官,種種行惡者,將所行之人,酌所犯情罪輕重,照律例定罪。有此等不肖行走之事,犯至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之罪者,該管官員不行查出,將該管之驍騎校、防禦、佐領,各降二級調用,駐防協領、管旗參領,各降一級。留任將軍、副都統,各罰俸一年。《駐防》協領、管旗參領,
《以下驍騎校》以上官員,伊等本身不肖行走者,俱革職,該管之將軍副都統各降一級留任。若旗下人民等,將此等不肖之處行走者,令該督撫查參。該督撫不行題參者,將該督撫等各降一級留任。
市廛
一、旗下民間,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覓抬送。而仵作行私分地界,倚勢霸佔扛抬,分外多取利者,永行禁止。若「《仵作行》違禁者,事發係旗下人,刑部照律治罪。係民五城監察御史照律治罪。」
一、凡各旗買人賣人者,俱令赴市買賣。寫檔之時,該翼確查明白,給付執照。人販子不得仍前在市販賣。販子等仍有販賣人者,所賣之人及價銀一併入官。《人販子》處絞。牙子若將出賣之人帶到伊家轉賣,或留在別處出賣,應擬流徒者,不分旗下民人,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下人,止將本身發遣係民并妻子發遣出賣之人,不曾帶到伊家,及留在別處出賣,只從中說合者,免其治罪。該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五城司坊等官,將該各管另戶之人,不行嚴查禁止,仍行。販人被傍人拿獲者,將該管官交與該部。《小撥什庫》鞭八十。係家僕將所管之人,免其治罪,伊主擬鞭一百。被傍人拿首者,在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與拿首之人。
一
上諭諭戶、兵二部:「前因販賣人口馬匹,曾經嚴禁,令」
「聞京城內市上賣馬希少,除將人販仍照前禁止外,今賣馬販子等在京城兩翼市上賣者,仍令照舊交易,將應賣馬匹數目,回本佐領,著撥什庫等仍到收稅處說明」 等語。再准馬販子仍在京城販賣外,其喀爾喀厄魯德來在外館販馬者,若馬販子進館內買馬,則貧兵不得買馬。喀爾喀厄魯德來館販馬者,不許馬販子進館買馬。若違禁進館內買馬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一,凡各旗下人在外省販賣馬匹者,販子處絞。《說合》馬牙子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該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五城司坊等官,將該各管另戶之人,不行嚴查禁止,仍行販馬。被傍人拿獲,將該管官交與該部。小撥什庫鞭八十。係家僕,將所管之人,免其治罪,伊主擬鞭一百。被傍人拿首者,在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與拿首之人。
一凡
內包衣下內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
本霸佔要地關津,任意生理,不令商民貿易、倚勢欺陵者,或傍人首告,或受累之人首告,或科道官查出糾參,將倚勢欺佔之人在原犯事處,即行立斬示眾。其人若係
內包衣下人、將該管官革職。若係宗室王以下公
以上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郡王罰銀五千兩,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公罰銀七百兩,將伊等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在外親王家人,罰銀一萬兩,將王降為郡王」 等王若係郡王等王,罰銀五千兩,降為公。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俱行革職。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行查拏者,俱行革職。至于王以下大臣各官,將銀借貸,民人指名貿易,霸佔要地關津,倚強貽累地方民人者,亦照此例治罪。
內包衣下人「及諸王、貝勒、大臣家人所在。」 指稱名
色,以網市利,干預詞訟等事,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鋒,反行財賄。此等事犯,將行財賄之官革職。使去之人,若伊主知而使去,係官革職。
內包衣王貝勒等家下該管官、若知而使去、亦革。
職王以下、宗室以上、若知而使去、交與該衙門從重議處。其去人若伊主知而使去、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處決。《祭祀》
一、凡人不回都統,取用印咨文行禮部私令端公道士醫治者,係官交與該部議:「係平人,照違令律治罪。」 將私行醫治端公道士杖一百。雖稟過部,端公道士謊稱眼見捉拏狐魅,作為異端醫治,致人死者,將端公道士俱照鬥毆殺人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邪教惑眾,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直省,各該督撫已經通行嚴禁。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該督撫徇庇不參,科道官訪實題參,一併交與該部。其邪教惑眾者,照律治罪。傍人出首者,不論犯。
人多寡,男女共追銀二十兩,給與出首之人。「如係專拏」 之人拏獲者,追銀十兩,給與拏獲之人。《一奉》
旨「居住喇嘛班第等外。《和碩親王以下、及民間有喇》」
「《嘛》班第」 者,相應俱令出。
京城外,往查漢綽爾濟喇嘛處居住。
京城內外寺廟、及民間私自行走喇嘛班第。並阿
《木道》等處喇嘛班第等,若寺廟留住,將容留寺廟住持僧道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為民。尼僧留住者,將留住住持之尼僧及所住之喇嘛,俱處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舉緣由,責四十板為民。若被傍人拿獲出首者,住持僧道與同住尼姑罰銀五十兩,給與拿首之人。該管僧道錄司不行嚴查緣由,罰銀一百兩。專管僧道官革職,罰銀一百兩為民。所罰之銀,交與戶部。其空寺廟若有喇嘛班第、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存住者,被傍人拿獲出首。無專住之人,將該管僧道錄司及僧道官罰銀一百兩,于內取五拾兩,給與拿道之人。至于民人,將伊子弟家人送與喇嘛為班第,及將私自行走喇嘛班第、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留住家內者,將送留家主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十家長及兩鄰知而不舉緣由,責四十板。若被傍人拿獲出首,向問罪之家罰銀五十兩,給與拿首之人。該城監察御史及順天府府尹不行嚴查緣由,交與該部罰俸一年。專管知縣等官并兵馬司指揮等官革職。有僧、道、尼姑寺廟及空寺廟並民家居住喇嘛班第、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俱入官,交與禮部、理藩院發落。
一
京城內「白塔寺居住喇嘛九名。」�《呾呾》廟居住喇。
嘛八名及「《厄木齊》喇嘛均應照舊留住外,其《崇國寺》居住喇嘛,應令出」
京城、在四天王廟居住。嗣後和碩親王以下、及民
「間。如有喇嘛班第者,俱出城外,在查漢達爾漢綽爾濟喇嘛處居住。」 凡人如有治病念經供齋者,須夫妻同坐。白日請來,即令回去。如夫不在家,而婦人們請喇嘛班第到家者,照不應重律治罪。如稟過該佐領、驍騎校請來者無罪。其私造寺廟及婦女寺廟,燒香往來行走者,照律治罪。此等事,被傍人拏首者,從犯人名下追銀十兩,給與拏首之人。如奴僕出首,照首主例治罪。至於容留婦女,行蹤污穢,并私做喇嘛及私進
京城居住者係外邊喇嘛,交與理藩院,係阿木道。
喇嘛交與禮部
儀制
一、凡官民人等、用線纓者、笞五十
一、黃色、秋香色五爪龍縀、立龍縀團補服,原經禁止官民不許穿用。應將無金四爪之四團、八團補服縀紗及無金照品級織造補服,官民不許穿用。其桃鶴等花團補服、縀紗許照常穿用。似秋香色之香色米色亦應不許穿用。其大臣官員有
御賜五爪衣服、許其穿用。若賞給五爪龍縀、立龍縀
俱令挑去一爪穿用
御賜縀匹、無論色樣、許其穿用。官民家下、奴僕皂隸
等役,應許穿用紬綾紡絲等項狐皮、沙狐皮、貉皮、羊皮等物。做帽圍脖,許染黃鼠皮、狐皮、沙狐皮。其腰刀、靴不許鑲綠皮。腰刀撒袋鞦轡等物,不許用金。其妻亦照丈夫穿用。違定制濫用者,仍照康熙十一年定例處分。康熙十一年,違定例越分穿用者,該管官查出,將越分穿用之人,若係官,交與該部革職。係旗下之人,交與該部枷號一個月,不准折贖,鞭責一百。若民枷號一個月不准折贖,責四十板。將越分之物入官。如有越分穿用之人,該管官不行查出,被傍人捉拿到衙門審實,將越分穿用之物給與所拿之人。將佐領、驍騎校每事罰俸三個月,將《小撥什庫》不准折贖,鞭責五十。其參領,如本參領內越分穿用之事,犯二次,罰俸三個月。都統、副都統,本旗內犯三次,罰俸三個月。其官員軍民家下奴僕,有越分穿用者,其奴之主若官交與該部,罰俸三個月。如閒人不准折贖,鞭責五十;民,責二十板。越分穿用之人,係旗下之人,枷號一個月,不准折贖,鞭責一百。若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其五城屬民,將該司坊官每事罰俸三個月。總甲不准折贖,責二十板。越分穿用之事,犯二次,將該城滿、漢監察御史各罰俸三個月。巡捕營兵越分穿用,將所管把總每事罰俸三個月。犯二次,將參將遊擊罰俸三個月。
內府佐領人越分穿用。佐領家長、亦照外佐領驍
騎校治罪。《小撥什庫》亦不准折贖鞭責五十。直隸各省軍民越分穿用,該督撫提鎮照都統、副都統治罪。藩臬二司道副將、參將,照參領治罪。府州縣官并遊守等官,照佐領、驍騎校治罪。一、凡生員越關赴
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并瀆奏者。將所奏
告事件。不准仍即革去。生員照違。
《制律》,杖一百。
一
恩詔所廕、及恩拔歲副監生、有題參處分之處、應聽
各部院衙門題參外。其捐納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照《學臣黜革生員例》、不必題參、咨報該監。該監查明應黜革者、徑行黜革、仍咨禮部知照。一凡
壇廟祭祀、及
聖駕出入並陞殿之日、上朝官員之跟役、肆行喊叫
爭競,將聚集官員衝突擁擠者,所犯之人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其主係官,交與該部,罰俸三個月。係常人,鞭五十,係民,折責二十板。其平常
朝會之日、官員跟役肆行喊叫爭競、將聚集官員。
《衝突擁擠》者,所犯之人係旗下人,鞭六十,係民,責二十板;其主係官,交與該部罰俸一個月;係常人,鞭三十,係民,責十板。其內裏人并大臣侍衛之跟役,犯此等事者,俱各交與該管大臣衙門治罪。此等衝突擁擠之人,交與泒出章京、步軍校等嚴拿。
宮衛
一凡人跪
午門、長安等門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遵行
車駕行幸。
瀛臺《景山》之處、有跪訴者、照迎
《車駕申訴律》遵行。
車駕出郊行幸、有跪訴者,照《衝突儀仗律》遵行。
一擅入
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鳴冤者、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 律問罪。若打
正陽門外石獅子者、照「損壞」
正陽門外
御橋律問罪
一
午門、長安等門、如有奸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閽擅入者、不問事之虛實、將所告情由、不准係民
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係旗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一凡於
《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拿送法
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一凡至《下馬牌》處、不下《頭畜》而竟過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于防範者、笞四十
一、管侍衛內大臣等議得:
紫禁城內郭齊哈侍衛哈哈諸子:
乾清門侍衛
皇太子乳公、「跟隨哈哈」 諸子。「阿哥乳公」 、「跟隨諸子。」
上駟侍衛等准其騎馬、毋庸議。其據已定之處、有一等侍衛參領以上者、騎馬行走外,在
紫禁城內品級未至騎馬而騎馬行走者,係何旗?
侍衛,將伊旗該管大臣罰俸六個月,將本旗《彔壯大》革去《壯大》罰俸一年。《騎馬侍衛》革職大臣、侍衛官員跟隨之人,在
紫禁城內騎馬者、將跟隨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
百,其跟隨人之主,罰俸兩個月。凡官員品級未至騎馬而騎馬行走者,革職。將該管大臣官員罰俸六個月,閒散及執事人等在
紫禁城內騎馬行走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
官罰俸六個月。其內府官員太監醫生婦人執事人等、交與總管內務府。將應騎馬人名、請
旨移送護軍統領。令其騎馬行走。並未奉
旨、謊稱奉
旨。「行走之人、殊屬可惡。如被看守之人拿獲奏聞、嚴」
交該管之處在
《紫禁城》內有非時騎馬行走、或偷盜物件、及搶奪
人手持之物者,令看守護軍嚴行查拿。如疏忽看守之處不拿者,將護軍統領罰俸六個月。看守之處參領降一級,罰俸一年,離任調用。護軍校即行革職,鞭五十,護軍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其郭齊哈、侍衛《哈哈》《諸子》
乾清門侍衛、或有定更之後方散。所以
神武門、東華門、西華門不閉、俟伊等出後方閉。今
定更時,別的門皆閉。惟
東華門俟郭齊哈侍衛哈哈諸子。
乾清門。侍衛出後方閉。具題奉
旨、「哈哈諸子、郭齊哈侍衛、乾清門侍衛、傍晚侍候。」並
無事件。嗣後黃昏定更以前,俱著散去。紫禁城門俱照常關閉。或有事出遲,稱有
旨意開門令其出去。凡各處執事人等、亦著定。更以
前散去,如此分定,方得清淨。此處著總管內務府分別應騎馬之人具奏,傳行禁止。餘依議。《軍政》
一、「凡打獵場內,隔嶺射箭者,罰銀十兩。隱匿獸場者,罰銀九兩。射傷人馬者,收禁三日,罰銀十兩,仍羈候獵完日發落。」
一、凡人箭上不寫姓名,及不寫本身姓名,或寫他人姓名者,杖八十,追銀十兩,給拿獲之人。一、凡領兵諸王將軍,借通賊為名,將良民廬舍燒燬,擄掠子女、搶奪財物者,將領兵將軍、參贊大臣、夸蘭大等,俱革職,係諸王貝勒等交與宗人府,從重治罪。如有兵主縱令擄掠良民,應將參領以下官員免議。若分兵所往「之處,私自搶擄良民者,將統領頭目、領二翼官員、領旗分官員,亦革職。至官兵私自一二零星燒燬良民廬舍,帶回子女,搶擄財物者,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甲兵,鞭責一百,係苦獨力正法。若苦獨力之主知情者,革職,不知者,降二級,係閒散人,鞭責一百。所管參領、蘇喇章京、護軍校、驍騎校,各降」 四級,《夸蘭大》各降二級。及「搶掠男婦人口,仍追出給還本家完聚。如有此項之事,該督撫隱匿不行具題,或被受害之人控告,或係科道官題參者,將該督撫俱行革職。」
關津
一、奸細放火兇徒,專責步軍五城三營,宛大二縣嚴拿。或拿獲一名,賞銀二十兩。拿送犯人若干,照犯人每名賞銀二十兩。拿送之官應紀錄加級即陞之處,俱交與該部。傍人拿獲,賞銀五十兩。拿獲犯人若干,照犯人每名賞銀五十兩。拿送之官應加級即陞之處,亦交與該部。此給賞之銀,戶部取給。其各汛地被別官員人等拿送者,將該汛地官交與該部嚴加治罪。各寺廟容留別處僧人道士,或被首出,或被拿送,將容留寺廟僧人道士及僧官道官,俱交與該部從重治罪。乘隙挾仇,故誣拿送者,照律擬以誣告之罪。
一、違禁將焰硝、硫磺、軍器等物私載在船出洋貿易者,仍照律處分。防守地方,該管文武官員通同知情縱放者,亦照律治罪。不知情者,耑汛文武官員革職,兼轄文武官員降四級調用,統轄文武各官降二級留任,督撫提督降一級留任。至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等省民人情願在海貿易、捕魚者,仍照前定例,裝載五百石以下船隻,准其貿易捕魚。仍于各口「出入處所,預行稟明該地方官登記姓名,取具保結,給發印票,令防守官員驗票點數,准令出入貿易。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大船,在海行走者,發遣邊衛充軍。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甲長與兵民同謀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船隻不行舉首」 者,係官革職。若民兵,杖一百。專管武職官員所管兵丁,私造船隻,該管州縣官員所屬民人,私造船隻,不行嚴加察出者,降三級調用。兼管文職知府、武職副將等官,降一級調用。該管總兵及該道,降一級留任。該督撫、提督,罰俸一年。一、販賣硝磺之人,仍照例治罪。外土司,番蠻交界之處,奸商將軍「器販賣與土司番蠻之人者,如官民兵丁,俱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如該管官知情故縱者,與軍民一例治罪。如不知者,州縣官武職耑汎官,俱降四級調用;府道武職兼轄官,俱降二級留任;該管總兵官,降一級留任。督撫提督各罰俸一年。」
一、凡砍木燒炭之人,工部每人各給票一張,令其前去,工部仍照例查收換給。八旗口外一應有地之人,如有將口內之人每年雇去種地者,令其雇種。將所雇之人,戶部各給票一張,令其出口,仍令戶部查收。若口外無票行走之民,令各處查拿八旗口外居住莊頭等,去到別旗村內打牲,及在山峪中搭窩鋪打「牲之人,隱匿不拿,或被傍人出首,或被巡察之人拿獲者,將不行捉拿之人,交與看口章京,解送刑部從重治罪,革去莊頭,交與伊主另換。若不更換仍留復犯事者,將伊主一併交與該部治罪。古北口、喜峰口外居住驛站之人,將伊等附近地方別處人來打牲,及在山峪中搭窩鋪打牲者,查拿,送」 與看口章京,轉送該部,從重治罪。如驛站之人
隱匿不逐,並不查拿,及會同去拿匪人不去同拿者,或被傍人出首拿獲,將驛站章京頭目隱匿之人,一併交與該部從重治罪。若將無票之人巴林、翁牛忒之莊頭等隱匿不逐,又不查拿,或被傍人出首者,將莊頭等交與理藩院從重治罪。其雅圖溝、黑山、度山、流河、波羅河屯等處,謊稱砍木燒炭起票轉賣,及匪人買票帶在身邊存住莊村并砍木燒炭之人,有違禁放鳥鎗行走者,拿送各該部治罪。
一遵
旨會議、「凡無票私出口外之民、責四十板。並妻及未」
分家之子,發往烏喇寧古塔等處,給與窮披甲為奴。具題奉
旨:「依議,民人停其發往烏喇寧古塔,在山海關外,遼」
陽等處安插
一口外有滿洲家逃人。交與該札薩克及管轄之人。于各旗佐領下遍行嚴加查拿。如獲解部。照伊應得之罪例。從重治罪。
廐牧一。凡
皇上行幸各處所用馬匹車輛,校尉等所騎馬匹,俱
交與該職事領去。章京官員本身,應令嚴管。騎驛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若不按時飲水喂草,私自濫行騎跑,至或在沿途,或于到處,如馬匹倒失者,將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鞭一百,將馬匹�病損傷者,將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鞭八十。
一旗下各屯莊頭人等、畜養馬匹,各用該旗色印烙。無印烙者,或被查拿、或被傍人出首,將馬入官。養馬之人鞭一百。屯撥什庫不行查出者鞭五十、報首免罪。
郵驛
一、將不曾用印所買之人斷出為民,即行遞解原籍納糧。仍令本地方官具文報部,一面申報督撫
一、凡差使馳驛行走官員,將同行《撥什庫》差官等並跟役不行嚴束,將州縣驛遞人員辱罵毆打,非係緊差,而將驛馬故意馳斃。驛站額馬既足,而乘騎越站,索詐財物,州縣驛遞官員,一面申報上司,一面報部查核情真,將領去之官革職。如係《撥什庫》差官等,拿交刑部從重治罪。至無勘牌,謊稱奉公差使支取驛遞夫馬船隻應用,索詐財物,亦俱應拿交刑部,從重治罪。一、凡內外差遣人員,不照所定道路而行,若枉道擾驛者,係官,降二級調用。係差役,杖一百。一,凡齎奏來時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內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一或係
內府官員執事之人、或係各部院衙門官員人等
並無印信憑據,私將民夫等項謊詐索取。該地方官即行拿獲。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該部。若係情真係官,革職。撥什庫執事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拿首之地方官員,照《出首私牌票》例,于應陞之缺即陞
賊盜
一、賊盜行劫,現在之贓,各令失主認領外,如不足原失之數,或賊花費已盡,將無主之贓停其入官,變價賠補。失數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變價賠償。
一、滿洲民人家僕竊盜所盜贓物,將本身自置物件,及另戶滿洲民人竊盜所盜贓物,儘其家產變價賠償。若果家產盡絕,不能賠償者,該管官出具印結,到日免追。其竊盜本身並妻子變價賠償,及家僕所偷贓物,令伊主代賠之例,俱應停止。若該管官徇庇出結者,交該部議處。其白晝搶奪之賊,亦照此例。
一、家僕為強賊賠償所劫之物,將伊自置奴僕財物等件盡行賠償。如不足,將案內無主財物,免其入官,賠補所失之數;如仍不足,將賊自買之妻變價賠償。至于自身聘娶之妻,免其變價。一、凡人擒拿強盜受傷者,照律賞銀二十兩外,驗明傷痕等第,給與賞賜。如凡強盜公行打劫,人家鄰佑協同拿獲者,照依「拿獲強盜給賞。如知強盜公行打劫鄰佑不行拿獲者,杖八十。凡強盜在逃走之處劫搶財物,所娶之妻並置立物件俱賠償失主行劫,贓多賠償不足者,除有主之強盜外,另戶強盜賠償所劫之財,將伊劫搶財物,所娶之妻及家產奴婢等物,盡行變價賠償,如不足,將案內無主入官之物變價賠補。一,被盜失主,將劫去財物逐細列單照遠近速行報官,後補之單不筭原失贓物,必報明該地
方官差捕員眼同起認,查對失單。若捕役私起贓物者,從重科罪。如拿賊之役,借尋賊贓,不論有無當票,但指《失單》所載,逐店搜察,又囑賊扳指某某收頓,有將賊己物坐贓,買物栽贓,混認瞞贓等弊。承問各官不加嚴禁,不行詳審。各該督撫不行嚴飭,承問各官及不行題參者,俱一併議處。
一失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贓一次。所認贓物即給失主令其寧家。不許往返拖累。違者將承審官題參嚴加議處。
一凡失主所報盜數存案。不為確數。以初獲強盜、嚴審供出盜數。乃為真盜之數。若限內不能拿獲真盜者、仍照定例處分。
一、凡有投誠之賊,借追贓之名,將平民假稱為伊夥、或挾仇扳害、或索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俱立斬。
一、司坊官及巡捕三營官員,各該管轄處所,除照常經營素有生業之人外,詳核無業離卻地方遊手來歷不明者,該城釘回原籍,其所犯何事離原籍情由明白查議。其棍徒在五城巡捕營官員各該管所屬地方,不行查拿呈送,或被傍人告發,或經科道查出者,交該部議處。及總甲等並容留與住房主,俱各責三十板。又通行各都統並步軍總尉,嚴飭各該旗下佐領,並府佐領,責令驍騎校、包衣、大小撥什庫。如各該佐領下人將房屋開店歇人賃房居住者,不時行查來歷明確,有保人者,方許居住。若有惡棍查拏送部,該地方官役徇情故縱,不行緝拏呈送發覺者,都統以下,小撥什庫以上,照前定例,分別議處。
一、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拏獲送部,治以違禁之罪。旗下人鞭五十,民人責二十板。白晝搶奪及竊盜行竊二次者,將伊主父兄係官,交與該部議處。平人係旗下者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一、無賴兇徒,雖無勒約張帖詐取之處,聚眾行兇,無故將人抬去混打者,將為首係民,責四十板,徒三年。係旗下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餘人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此內人犯有罪重于此例者,仍照律遵行。
一、凡惡棍設法索詐內陞蒞任、外陞來京官員財物,或各處張貼揭帖詐財,或告理各衙門嚇詐官民財物,或勒寫借約取財,並因官民鬥毆糾聚,用繩繫頸,謊言欠債,不容分辯,蜂擁拏去處害,勒寫文約,或嚇詐財物,不遂其意,竟行打死。此等真正光棍,事發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將光棍之家主父兄,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交與該部議。其光棍如有家主父兄出首送部者,光棍仍照律治罪。外家主父兄免其治罪。
一、凡聚眾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奴婢者,審實,係同夥謀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凡人不知搶奪情由而買者,罪坐盜賣之人。倘或知情而買者,減正犯一等。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其搶奪人之主,知情不行舉首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小撥什庫》不行嚴察,鞭八十。總甲責三十板。其八旗佐領,驍騎校,並府佐領,包衣大步軍副尉,在外府州縣各官,不行嚴禁。其步軍校,五城之司坊官,巡捕營官不嚴行察拏,于該管汛內事發及搶奪之主,係官知而不首者,交吏兵二部議。
一凡竊盜折軍罪,枷號完結之後、再偷三次、應擬絞。若一二次者、照常完結。
一凡白晝《搶奪》三犯者,擬絞立決。再無論旗下民人,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凡除搶奪三次者,照定例立絞。竊盜三次者,照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外,如搶奪一次竊盜二次者,或搶奪二次竊盜一次者,免其並擬,照各所犯之罪發落。
一竊盜或
赦前二次偷盜
赦後一次偷盜或
赦前一次偷盜
赦後二次偷盜事犯、停其具題部內完結
一、凡三次竊盜,免死減等發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改發寧古塔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
旗下人止將本身發遣係民並妻子一併發遣。一侵盜漕糧、仍照律遵行外凡盜錢糧不分腹裏沿邊沿海至三百兩者、擬斬監候秋後處決。不至三百兩者、仍照律治罪
一、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四十兩,並常人盜八十兩者,照律斬絞擬罪,准徒五年。《監守》自盜二十兩以上,並常人盜四十五兩以上者,擬流,總徒四年。盜三百兩以上者,仍照例擬斬。
一凡侵盜錢糧入己,數滿三百兩者,照例擬斬。不及三百兩者,照「監守自盜」 正律,并贓擬罪。一、常人盜錢糧至三百兩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凡匠藝傾銷金銀器皿者,傾銷匠藝必須見其家主對明,方許傾銷。如不肯去對質者,許拿送衙門。未經本主對明,私自傾銷者,如係盜物,傾銷匠藝,減《竊盜》一等擬罪。
一、貂鼠《猞猁》《猻狐》�等衣。�子及金、銀、茶桶、背、壺、碗、碟,仍許典當,典當時與各主對明,方許典當。若有不行對明典當,及將兵器典當受當者,俱照違禁治罪。有偷當此等之物,開當之人不行舉送收當者,將收當之人計贓治以竊盜之罪,免刺至死者,減一等。
一、凡逃人逃出,或白晝搶奪竊盜,罪至鞭一百者,刑部枷號,《臂膞》刺字,鞭一百,送督捕,督捕免其鞭責,止「面上」 刺字。不至鞭一百者,刑部止臂膞刺字送督捕,督捕照例,「面上」 刺字,鞭一百。其各處逃人,或為搶奪,或為竊盜,解到督捕審明果係逃人,及在逃走之處為盜情真者,先送刑部議結為盜之罪,後移回督捕議逃走之罪。一、凡旗下民人越渡,禁約山河打獵刨參,已得者,將財主併率領頭目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之人,係旗下,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奉天府、海澄等處之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牲畜等物併所得之物,俱入官,係內地民人并妻入官奴僕,其主知而差去,係官,交與該部。平人係旗下,「鞭八十,係民,責三十板;將所去奴僕,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人牲畜所得之物,一併入官。其主知而差去,巧供不知者,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其主不知者,將所去奴僕,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所得之物入官。若未得採參者,將財主併率領頭目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不分奉」 天府等處內地民,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將妻一併入官。為從者,各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一、凡偷採人參,率領頭目財主聞挐投部,不准,仍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凡屠戶將瘸病不堪使者,許其上稅買去宰殺。如將堪使者買去宰殺,雖係上稅,仍照「故殺他人駝騾驢」 律,杖一百。若將偷的好牲畜不上稅買去宰殺者,俱與竊盜一體治罪。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挾制主人,勒索原契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俱立斬。若止背主投營,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交還原主。其奴僕背主投營,該營先雖不知,後知而不發,應交與該部議。
一,凡誘取婦人子女典賣,或為妻妾等事犯,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將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如止一人者,亦照為首擬絞。被誘之人不係和同者,不坐。典賣不知情,免坐,追價給還。再以藥餅迷幼小子女,並以《撲項術》拐男婦子女,為首者立絞。係誘賣人口為從,并藥餅迷幼「小子女等為從」 ,并和同被誘知情之人,應擬流徒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下人,止將本身發遣,係民人并妻子發遣。一,城內旗人將誘來人口隱藏在家販賣,本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明知匿而不首者,佐領、驍騎校俱革職,小撥什庫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若不知情,失於覺察者,將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小撥什庫》鞭五十。若有旗下家人,將誘來人口隱藏在家販賣,伊主明知匿而不首者,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官革職。若不知情,失于覺察者,伊主係平人,鞭五十,係官,罰俸三個月。若此內各該管之人,或拿獲,或出首,或犯人自行投首者,將該管官并主人免其議處。城內地方,五城原有分管之責。城內之民,仍交與五城該管官嚴行查拿,如事發將該管官交與該部議處。其城外園內居住家人犯事,將本主亦照此例議處。在屯內住者,將《屯撥什庫》照佐領下撥什庫治罪。
一開窯子與眾合夥,將良家婦人子女誘去,勒
逼不肯放出行賣事犯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理,若係開窯子情真,將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之人仍照例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一、凡妄說虛言,書寫張帖,煽動人心者,交與步軍統領五城、順天及宛、大二縣,不時嚴行查拿。如拿獲,將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一、凡昌平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一、二人為盜,將該管蘇喇章京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人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人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人以上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其披甲家人一、二名為盜者,將伊主鞭一百;三、四人以上為盜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蘇喇章京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章京家人一、二名為盜者,將章京亦罰俸一年;三、四人為盜者,降一級調用;五、六人以上為盜者,降二級調用;十人以上為盜者,革職。奉天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省城兵丁,非官員家兵人家人為盜者,俱照此例擬罪。披甲人家人為盜者,將賊主嚴行治罪。將該管章京、防守尉擬罪之處,亦照此例。將軍、副都統等,係管眾兵披甲,家人為盜者,免議。將軍、副都統、防守尉等家人為盜者,俱照各章京家人為盜例擬罪。佐領、蘇喇章京、驍騎校,俱照各城守蘇喇章京擬罪。固「山大管旗參領,俱照《防守尉》」 擬罪。其統轄將軍、副都統等,伊等所管兵,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為盜者,罰俸六個月。七人以至十人為盜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以至十五人為盜者,罰俸一年。十六人以至二十人為盜者,降一級留任。二十一人以上以至三十人為盜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為盜者,降三級調用,該管官員查獲者免罪。一、凡另戶之主為盜窩盜者,該管官員照先定「佐領下人為盜處分,該管官員之例治罪。」 及看守墳園家奴,為盜窩盜者,本主係官,照驍騎校治罪之例處分;係白人,照《小撥什庫》例處分。看守墳園之人為盜窩盜者,其本主既行治罪,該「管官員免議罪」
一在
京旗下官員、並旗人家下在屯奴僕為盜者、將伊
主照在
《京奴僕為盜例》「本主係官。照驍騎校例議處」 白人
照小撥什庫處分
一、凡強盜雖自行投首,強盜之主仍照例治罪。一凡強盜事犯,該管「屯撥什庫《跪目》村居住,不行嚴查」 ,照例鞭一百。
一、如居住之人為盜,將房主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至容留夥賊商議之家,照律治罪外,其容留盜賊商議之兩鄰,如不出首者,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鞭一百。
一旗人以竊為強。並無被刦。謊稱「被刦」 報部者。行文該撫審實。將謊報之人鞭一百。
一、披甲人等無故在城外過宿者,鞭八十。一、偷盜內裏金銀器皿事件,不兼《漢字》
一、凡強盜真正行刦殺人而不行招認,與夥賊多而隱匿不供並不供明失主者,仍詳審行查外,若初審之時自行招認夥賊之數明白供出失主者,即行歸結,不准其再行妄扳拖累。一,凡強盜傷人至死者,仍照律科斷外,但傷人未死又未得財者,照「搶奪傷人律」 科斷。
一、強盜案內若未經下手殺人自首者監候。俟同夥之人一併審明果無動手,與死者並無仇隙主謀等情照依《強盜傷人不死自首條》內「免死發邊衛充軍」 例科斷。
一、凡竊盜一兩以上,拿獲之步兵賞銀,步軍校紀錄。外,偷盜一兩以下些須贓物者,贓物些少,應停步兵賞銀,步軍校記檔并刑審。其步軍步軍統領下番子等,巡捕營番子等,拿獲強盜一名者,五兩。拿獲光棍一名者,三兩。拿獲竊盜一名者,一兩。其銀俱向賊身追取,賞給拿獲之人,若賊身不得向賊主追給。
一、拿獲持刀殺傷人之人,首拿之人賞銀十五兩。次拿之人賞銀十兩。三拿之人賞銀五兩。《拿獲未傷人之人》,停止給賞。
一和碩裕親王等會議、「查禁止人參」 之例、仍照康熙十五年定例遵行。其為從之人係旗下人民、俱一同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責四十板。再
盛京、直隸、山東,此三處沿海行船貿易之人,若偷
載「人參貿易者,亦照偷刨人參例治罪。」 等因具題,康熙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奉
旨:「依議。」
一「邊外居住山海衛所屬兵民、偷刨人參」 事犯者、亦照十五年定例治罪
「一、巡蹤章京,見蹤不追,明知故縱者,將章京革職,小撥什庫枷號一個月,鞭一百,革去撥什庫,將披甲人鞭一百」 等因。康熙十七年題定「毋容再定」 外,其尋蹤去的章京、兵丁,將拿獲的人參賊徇情放走者,將章京革職,兵鞭一百。若取其銀財放走,將所得偷的人參不全送到衙門入己者,章京革職,同去的兵丁,一并交與刑部。計隱瞞人參及所取銀財之物,照律治罪。若去的官員隱瞞而不首,同去的兵丁出首者,出首之物賞給出首之人一半,一半入官。至於拿獲人參賊,所騎馬匹等物,亦一半入官,一半賞給。拿獲人參賊的兵丁,人參盡行入官。其尋蹤去的章京,一年內拿獲人參賊一百名以上者,紀錄「一次,二百名以上者紀錄二次,三百名以上者紀錄三次,四百名以上者准加一級。」 所拿獲之賊更多者照此紀錄加級。再,巡蹤章京兵丁誣拿無辜之人,將章京革職,兵丁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奪取財物者,將章京革職,交與刑部議罪。兵丁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打蜂蜜水獺等項人等,執信票在分內山河行走,如尋蹤章京、兵丁圖功誣拿搶奪財帛等物者,照誣拿無辜之人治罪。或無信票,或有信票,不在分內山河行走,往別山河行走。或於票內人數之外,多帶偷刨人參等行走者,令巡蹤章京、兵丁仍照常緝拿。若將拿來人等打牲之人捏情控告,如審虛者,照誣告重律治罪。如刨人參人偷將邊欄毀壞出入者,令汛地坐臺、撥什庫壯丁速行報明該管章京查拿。若見蹤不趕,或通同章京、撥什庫兵丁看門、馬法筆帖式等受賄,令其出入者,將章京、撥什庫披甲人,俱照「尋蹤章京、兵丁治罪。」 將馬法、筆帖式、坐臺壯丁照「巡蹤兵丁治罪」 ,革去「馬法」 筆帖式。
一、兵部議為《偷刨人參》一案具題奉:
旨、近見違禁偷刨人參之人甚多。將此案內各犯、俱
提來
京。爾部會同刑部,再行嚴審,擬罪具奏。嗣後,此等
偷刨人參之事,亦著俱提來。
京審擬具奏
一、發掘前代王墳塚,已開棺槨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俱擬絞立決。發掘墳塚見棺,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發掘墳塚未至棺槨,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僉妻俱發邊衛永遠充軍。到配所,各責四十板。如有發掘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放在墳內。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發掘墳塚,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斬監候,秋後處決。毀傷散撒死屍者,不分首從,俱擬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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