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4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六
周六〈儀禮士喪禮下〉
禮儀典第四十二卷
喪葬部彙考六
[编辑]周六
[编辑]按儀禮士喪禮既夕哭
[编辑]〈註〉既,已也。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疏〉此經論既夕哭請啟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殯宮阼階之下。禮將請啟殯之時,主人於夕哭訖,出寢門,復外位,故鄭云「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也。」鄭知復外位時者,見上篇《卜日禮》云「既朝哭皆復外位」,朝夕之哭,其禮並同,明知此請啟期,亦在復外位時。若然,上篇《卜日禮》云「既朝哭皆復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謂明日之朝始啟殯,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請也。但復外位之時,必有弔賓來,亦在外位,故請期,因告賓也。
請啟期,告於賓。
〈註〉將葬當遷柩於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肂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賓宜知其時也。今文「啟」為「開」
夙興,設盥於祖廟門外。
〈注〉祖,王父也。下士「祖禰共廟。」〈疏〉自此盡《階間》,論豫於祖廟陳饌之事。
陳鼎皆如殯。「東方之饌亦如之。」
〈注〉「皆」,皆三鼎也。「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
夷床,饌於階間。
〈注〉「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二燭俟於殯門外。
〈注〉早闇以為明也。燭用蒸。〈疏〉自此盡「夷衾」,論啟殯及變服之事。「二燭」者,以其發殯宮二者,下云「燭入」,註云「炤徹與啟肂者」,故於此豫備之。云「燭用蒸」者,案《周禮·甸師氏》云「以薪蒸役外內饔」,註:「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儀》云:「主者執燭抱燋。」鄭云:「未。」曰:燋:燋即蒸,故云「燭用蒸」也。
「丈夫髽散帶垂」,即位如初。
〈注〉為將啟變也。此互文以相見耳。髽,婦人之變。《喪服小記》曰:「男子免而婦人髽,男子冠而婦人笄,如初。朝夕哭門外位。」
婦人不哭。主人拜賓,入即位,袒。
〈注〉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也。不哭者,將有事止讙囂也。
商祝免袒,執功布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聲三啟, 三命哭。
〈注〉功布,灰治之布也。執之以接神,為有所拂仿也。《聲三》三,有聲存神也。《啟三》三,言啟告神也。舊說以為聲。噫,興也,今文免作絻。
燭入。
〈注〉炤徹與《啟肂》者。〈疏〉上云「二燭」,此鄭云「炤徹與啟肂」,則一燭入室中,炤徹奠,一燭於堂炤,開殯肂也。
祝降,與夏祝交於階下,取銘置於重。
〈注〉「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與夏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銘置於重,為啟肂遷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銘皆作名。〈疏〉此祝不言商、夏,則周祝也。燭既入室時,周祝從而入室,徹宿奠降。降時,夏祝自下升取銘,降置於重,為妨啟殯故也。
踊無算。
〈注〉主人也。〈疏〉下文云「商祝拂柩,則踊無算」,當知開棺柩之時,以其踊為哀號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夷衾。
〈注〉拂去塵也。覆之為其形露。〈疏〉開柩已出時,是棺南首。夷衾本擬覆柩,故斂時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廟及入壙,雖不言用夷衾,又無徹文,以覆棺言之,當隨柩入壙矣。
《遷於祖》,用軸。
〈注〉遷,徙也。徙於祖朝,祖廟也。《檀弓》曰:「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蓋象平生時,將出必辭尊者。軸,輁軸也。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輁狀如長床,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天子畫之以龍。〈疏〉自此盡「《由足》西面」,論以柩朝廟之事。
重先,奠從,燭從,柩從,燭從,主人從。
〈注〉《行之序》也,「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後,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後。〈疏〉此論「發殯宮鄉祖廟之次序。」
升自西階
〈注〉「柩也」,猶用子道,不由阼也。〈疏〉云「猶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禮》云:「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於下、東面北上
〈注〉俟正柩也。〈疏〉既升階,當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設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從升。婦人升,東面,眾人東即位。
〈注〉東方之位:
正柩於兩楹間、用夷床。
〈注〉「兩楹間」,象鄉戶牖也。是時柩北首。
主人柩東西面,置重如初。
〈注〉如殯宮時也。〈疏〉主人,主婦從柩升,即當西面東面鄉柩主婦,上文即言東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婦東面位不改,故從柩升,因言東面。男子在柩東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訖,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次之時。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訖,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鄭云「如殯宮時」也。
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階。
〈注〉席設於柩之西,直柩之西,當西階也。從奠設如初,東面也。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巾之者,為禦當風塵。〈疏〉此論「設宿奠於柩西。」
主人踊無算,降拜。賓即位,踊,襲。主婦及親者由足西 面。
〈注〉設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親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薦車直》,「東榮北輈。」
〈注〉薦,進也。進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今時謂之「魂車。」輈,轅也。車當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疏〉自此盡「還出」,論薦車馬,設遷祖奠之事。薦車者,以明旦將行,故豫陳車。
質明滅燭。
〈注〉質,正也。〈疏〉自啟殯至此時,在殯宮,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為明,以尚早故也。令至正明,故滅燭也。
徹者,升自阼階,降自西階。
〈注〉徹者辟新奠,不設序西南,已再設為褻。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階。
〈注〉為遷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
主人要節而踊。
〈注〉《節》升降。〈疏〉云「節升降」者,奠,升時主人踊,降時婦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婦人,文不具也。
薦馬纓三就,入門北面,交轡,圉人夾牽之。
〈注〉駕車之馬,每車二疋纓,今馬鞅也。就,成也。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蓋絛絲也,其著之如罽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數,王之革輅絲絛。圉人養馬者,在左右曰夾。既奠乃薦馬者,為其踐污廟中也。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
御者執策,立於馬後,哭成踊,右還出。
〈注〉「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疏〉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者,以其車得馬而成,故前薦車時,主人不哭踊,至薦馬乃哭,是由車成於薦馬故也。主人哭踊訖,馬則右還,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賓出,主人送於門外。
有司請祖期。
〈注〉亦因在外位請之,當以告賓。每事畢,輒出,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疏〉自此盡屬引論祖時飾柩車之事,此賓即上來弔主人啟殯者,朝廟事畢而出,主人送之。
曰:「日側。」
〈注〉側,昳也。謂將過中之時。〈疏〉此主人辭。以上文有司請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側」者,昃是傍側,亦為特義。轉為昃者,取差跌之義,故從昃也。
主人入,袒,乃載,踊無算。卒束,襲。
〈注〉袒,為載變也。舉柩卻下而載之束,束棺於柩車。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間,謂此車。〈疏〉云「袒為載變也」者,將載,主人先袒乃載,故云為載變也。云「乃舉柩卻下而載之」者,卻猶卻也。鄉柩在堂北首,今卻下,以足鄉前,下堂載於車,故謂之為卻也。云「束,束棺於柩車」者,案《禮記·喪大記》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縮二橫三。」彼是棺束,此經先云載下,乃云卒束,則束非棺束,是載柩訖乃以物束棺,使與柩車相持不動也。
降奠,當前「束。」
〈注〉下遷祖之奠也。「當前束」,猶當尸腢也,亦在柩車西束,有前後也。
《商祝》飾柩一,池紐,前䞓後緇齊,三采,無貝。
〈注〉「飾柩為設牆柳也。巾奠乃牆」,謂此也。牆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宮室之承霤,以竹為之,狀如小車笭,衣以青白。一池縣於柳前,士不揄,絞紐所以
聯帷荒,前赤後黑,因以為飾,左右面各有前後。齊,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車蓋上蕤矣。以三采繒為之,上朱中白,下蒼,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貝。〈疏:〉此並飾車之事。其「柩車」即《周禮》「蜃車」也,四輪迫地,其轝亦狀如長床,兩畔豎軨子,以帷繞之,上以荒一池,縣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中央加齊。
設披。
〈注〉披輅柳棺,上貫結於戴,人君旁牽之,以備傾。《喪大記》曰:「士戴前纁後緇,二披用纁。」今文披皆為藩
屬引。
〈注〉屬猶著也。引所以引柩車在軸輴曰紼,古者人引柩,《春秋傳》曰:「坐引而哭之。」三
陳明器於《乘車》之西。
〈注〉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異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筍簴,陳器於乘車之西,則重之北也。
折橫覆之。
〈注〉折猶庪也。《方鑿》連木為之,蓋如床,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橫陳之者,為苞筲,以下䋫於其北,便也。覆之見善面也。
抗木橫三縮二。
〈注〉抗,禦也。所以禦止土者,其橫與縮,各足掩壙,
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禦塵。
加茵用疏布緇翦,有幅亦縮二橫三。
〈注〉茵,所以藉棺者。翦,淺也。幅緣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淺。
器西南上綪。
〈注〉器,目言之也。陳明器以西行南端為上。綪,屈也。不容則屈而反之。〈疏〉云「器,目言之也」者,器與下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
〈注〉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也。〈疏〉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陳器從此,茵鄉北為次第,故言之,故鄭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
〈注〉所以裹奠羊豕之肉。〈疏〉下文既設遣奠,而云「苞牲」,取下體,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麥。」
〈注〉筲畚,種類也,其容蓋與簋同一觳也。
罋三,醯醢、屑、冪,用疏布。
〈注〉罋,瓦器。其容亦蓋一觳。屑,薑桂之屑也。《內則》曰:「屑桂與薑。冪覆也。」今文冪皆作密。
甒二醴酒冪,用《功布》。
〈注〉甒亦瓦器。古文甒皆作「廡。」〈疏〉「謂二者,所盛須繼罋三而陳之」,言亦瓦器,承上罋三也。
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以庪苞筲罋甒也。久當為「灸」,灸謂以蓋案塞其口,每器異桁。〈疏〉云「皆木桁久之」者,則自苞筲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罋甒獨云冪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無冪。罋甒濕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冪覆之。
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杅,槃匜。」匜實於槃中,南流。
〈注〉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湯漿。槃、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為。〈疏〉謂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農器,敦杅食器,槃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時而藏之也。
無祭器。
〈注〉「士禮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有燕樂器可也。
〈注〉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疏〉言「可」者,許其得用,故云可也。云「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者,則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縣,縣磬也。
役器,甲冑干笮。
〈注〉此皆師役之器,甲,鎧、冑,兜鍪,干楯,笮,矢箙。〈疏〉此役器中有干笮,無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陳之也。
燕器,杖笠、翣。
〈注〉燕居安體之器也。笠竹蓋也。翣,扇。〈疏〉云「燕居安體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禦暑,翣者所以招涼,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體之器也。
徹奠巾、席,俟於西方,主人要《節》而踊。
〈注〉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將用焉,要節者,「來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婦人踊。」徹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徹,由重南,東,不設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設者,為神馮依之久也。〈疏〉自此盡《入復位》,論還車為祖奠之事。此徹遷祖奠者,為將還遷車,更設祖奠,
袒
〈注〉為將祖變。〈疏〉《下經》「商祝御柩,乃祖」是將祖,故此「主人袒」,袒即變也。
商祝御柩。
〈注〉「亦執功布」,居前,為還柩車為節。
乃祖。
〈注〉還柩鄉外,為行始。〈疏〉商祝既執功布為御,乃還柩車,使轅鄉外也。祖者,始也,為行始,去載處而已也。
踊襲少南當前束。
〈注〉主人也。柩還則當前束南。〈疏〉前袒為祖變,今既祖訖,故踊而襲。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則此襲亦主人也。
婦人降,即位於階間。
〈注〉「為柩將去」,有時也位東上。〈疏〉「婦人降」者,以柩還鄉外,階間空,故婦人從堂上降,在階間。
祖還車,不還器。
〈注〉「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器之,陳自己《南上》。〈疏〉祖還車者,為載時鄉北,今為行始,故須還鄉南,故鄭云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不還器」者,鄭云「器之陳,自己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註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銘,置於茵。
〈注〉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疏〉初死,為銘置於重。啟殯,祝取銘置於重,祖廟又置於重。今將行置於茵者,重不藏,擬埋於廟門左。茵是入壙之物,《銘》亦入壙之物,故置於茵也。
《二人還重左還》。
〈注〉「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疏〉云「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者,以車馬至中庭之東,以右還,鄉門為便。重在門內,面鄉北,人在其南,以左還,鄉門為便。是以二者雖相反,各以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節而踊。
〈注〉車已祖,可以為之奠也,是之謂「祖奠。」〈疏〉云「主人要節而踊」者,祖奠既與遷祖奠同,車西人皆從車而來,則此要節而踊,一與遷祖奠同。
薦馬如初。
〈注〉「柩動車還」,宜新之也。〈疏〉上已薦馬,今又薦馬者,以柩車動而鄉南,為行始,宜新之,故薦馬如初也。
賓出,主人送。
有司請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時。〈疏〉云「亦因在外位時」者,亦上啟期、祖期事畢在外位,故此亦因事畢出在外位時請葬期也。
入復位。
〈注〉主人也。自死至「於殯」,自啟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恆在內位。〈疏〉云「主人也」者,以其送賓據主人,今送賓訖,入復位,明主人也。
公賵元纁,束馬兩。
〈注〉公,國君也。賵,所以助主人送葬也。兩馬,士制也。《春秋傳》曰:「宋景曹卒,魯季康子使冉求賵之以馬,曰:『其可以稱旌繁乎』?」〈疏〉自此盡「入復位杖」,論國君賵法之事。云「公,國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傳》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則國君非大夫君也。
擯者出,請,入告。主人釋杖,迎於廟門外,不哭,先入門 右,北面,及眾主人袒。
〈注〉「尊君命也。」眾主人自若西面。〈疏〉云「尊君命也」者,謂釋杖迎入,是尊君命也。云「眾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賓入門,門東而右,其餘眾主人不迎賓,明自若常位,柩東西面可知也。
馬入、設
〈注〉「設於庭」,在重南。〈疏〉以馬是庭實,故云「設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實法皆三分庭一,在南設之,又重北,陳明器不得設馬,故知在重南也。
賓奉幣,由馬西當前輅,北面致命。
〈注〉賓使者幣,元纁也。輅,轅縛,所以屬引。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柩車在階間少前,三分庭之北,輅有前後。
主人哭拜稽顙,成踊。賓奠幣於《棧左》,服出。
〈注〉棧謂柩車也。凡士,車制無漆飾,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車箱。今文棧作輚。
宰「由主人之北,舉幣以東。」
〈注〉柩東主人位以東藏之。〈疏〉云「柩東,主人位」者,解經由主人之北,以幣在車東,主人在車東,故宰由主人位北,而鄉左服上,取幣以東,藏之於內也。但此時主人仍在門東北面,此位雖無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幣,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馬以出。
〈注〉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聘禮》曰:「皮馬相間可也
主人送於外門外,拜襲,入復位,杖。〈疏〉主人既送,賓還入廟門,車東復位,杖也。
《賓》《賵》者將命。
〈注〉《賓》,卿、大夫、士也。〈疏〉自此盡知生者賻,論賓及兄弟賻奠之事。云「賓,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則此賓是國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將命」者,身不來,遣使者,將命告主人。
擯者:請入告,出告須。
〈注〉不迎。告曰:「孤某須」〈疏〉案《雜記》:諸侯使卿弔鄰國諸侯,主人使擯者告賓云:「孤某須矣。」故引之為義。
馬入設,賓奉幣,擯者先入,賓從致命如初。
〈注〉初《公使者》。
主人拜於位,不踊。
〈注〉柩車東位也。既啟之後,與在室同。〈疏〉云「既啟之後,與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時,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此主人亦拜於位,俱是不為賓出,故云與在室同。至於有君命,亦出迎矣。
賓奠幣如初,舉幣受馬如初,擯者出請。
〈注〉賓出,在外,請之,為其復有事。〈疏〉云「賓出,在外請之,為其復有事」者,以其賓既行賵訖,出更請之,為其復有事。若無事,賓報事畢,送去也。
若奠,
〈注〉賓致,可以奠也。〈疏〉「謂賓不辭。」此釋所致之物,或可堪為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賓入。將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馬。又請。
〈注〉士亦謂胥徒之長。又,復也。
若《賻》。
〈注〉「賻」之言補也,助也。貨財曰「賻。」
入告,主人出門左,西面。賓東面將命。
〈注〉「主人出」者,賻主施於主人。
主人拜,賓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東面舉之,反位。
〈注〉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若無器,《則捂》」受之。
〈注〉謂對相授不委地。〈疏〉以堂上授有並受法,以其在門外,若有器盛之,則坐委於地。若無器,則對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逆也,對面相逢受也。
又請賓告事畢,拜送入,贈者將命。
〈注〉《贈,送》。
擯者出,請納賓如初。
〈注〉如其入告出告,須〈疏〉謂如上賓賵時,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也。
賓奠幣如初。
〈注〉亦於棧左服。
若就器,則坐奠於陳。
〈注〉就猶善也。贈無常,惟翫好所有。陳,明器之陳。
凡將禮,必請而后拜送。
〈注〉雖知事畢,猶請君子,不必人意。
兄弟賵奠可也。
〈注〉兄弟有服,親者可且賵且奠,許其厚也。賵奠於死生兩施。
所知,則賵而不奠。
〈注〉所知,通問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為多,故不奠。〈疏〉云「所知通問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問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許贈不許奠也。
知死者贈,知生者賻。
〈注〉各主於「所知。」〈疏〉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贈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賻是補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書》賵於方,若九,若七,若五。
〈注〉《方,板也》。書賵奠賻贈之人名與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書遣於策。
〈注〉策,簡也。遣猶送也,謂所當藏物茵以下。
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有時將去,不忍絕聲也。初謂既小斂時,
宵為燎于門內之右。
〈注〉為哭者為明?〈疏〉「燎大燭,必於門內之右。」「門東」者,奠於柩車西。鬼神尚幽闇,不須明。柩車東有主人,皆間有婦人,故於門右照之,為明而哭也。
厥明,陳鼎五于門外,如初。
〈注〉鼎五,羊、豕、魚、腊、鮮獸各一鼎也。《士禮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斂奠時。〈疏〉自此盡「主人要節而踊」,論葬日之明,陳大遣奠於廟門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魚、腊、鮮獸各一鼎者,以下經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魚、腊、鮮獸皆如初,與《少牢禮》同,故知也。云「士禮,特牲三鼎」者,《特牲饋食禮》陳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與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斂奠時」者,以其上遷祖奠時。云如殯,謂如大斂,明此
云「如初」 ,亦如大斂在廟門外及東方之饌也。雖如大斂,鼎數仍不同,以其大斂三鼎,此則五鼎。然大小斂時無黍稷,朔月則有黍稷,此葬奠又無黍稷者,大斂前無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鄭注云:「至此乃有黍稷。」 今葬奠更無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殯,自啟至葬,其禮同,故無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數,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禮》醮子及婚禮盥饋,并小斂之奠與朝禰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禮同牢,士喪大斂朔月遷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魚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則《有司徹》云「陳三鼎如初」 ,以其繹祭,殺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攝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禮》「致飧眾介,皆少牢」 ,亦五鼎;《玉藻》「諸侯朔月少牢」 ,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 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與十二者,《聘禮》「致飧於賓,飪一牢,鼎九,羞鼎三」 ,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飪一牢,鼎七,羞鼎三」 ,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籩豆偶,以象陰陽。」 鼎有十與十二者,以其正鼎與陪鼎各別數,則為奇數也。
其實羊左胖。
〈注〉《反,吉祭》也。言《左胖》者,體不殊骨也。〈疏〉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用左胖,故云反吉祭也。既言左胖,則左邊共為一段,故云體不殊骨。
《髀》不升。
〈注〉《周》「貴肩賤髀。」古文「髀」作「脾。」
腸五。胃五。
〈注〉亦盛之也。〈疏〉「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腸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離》肺。
〈注〉離。〈疏〉此非直升腸胃。又升離肺者。案《少儀》云:「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注云。「提猶絕也。」《離》之不絕中央少許。使易絕以祭耳。此為食而舉。亦名「舉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無腸胃。
〈注〉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離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後肫,脊脅而已。無腸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魚、腊、鮮獸,皆如初。
〈注〉鮮,新殺者,《士腊》用兔,加鮮獸而無膚者,豕既豚,解略之。
東方之饌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
〈注〉「脾」,讀為「雞脾。」《之脾》,脾析百葉也。蜱,蚌也。今文蠃為蝸。〈疏〉陳鼎既訖,又陳東方之饌于主人之南、前輅之東。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禮》鄭注《醢人》云:「細切為齏,全物若䐑為菹。」又云:「齏,菹之稱,菜肉通。」又經不云菹者,類皆是齏,則此經云脾析者,即齏也。云「脾讀為雞脾。」「之脾」者,鄭讀之,欲見此脾雖與「脾腎」之「脾」同,正謂百葉名為脾析,故讀音從雞脾。之「脾」,時俗有此語,故讀從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葉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禮》云「有牛」,此用《少牢》,無牛當是羊百葉,故不云牛也。云「蜱蚌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禮·醢人》云「蠯醢」,注云:「蠯,蛤也。」此注云「蜱蚌也」,以蜱、蠯是一物,故知蜱蚌即蠯蛤也。
《四籩》:棗、糗、栗、脯。
〈注〉糗以豆糗粉餌。〈疏〉云「糗,以豆糗粉餌」者,案《籩人》云:「羞籩之實,糗餌粉餈。」鄭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為也。合蒸曰餌,餅之曰餈。」糗者,擣粉熬大豆為餌,餈之粘著以粉之耳。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餌言糗,謂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舉一邊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與粉唯一物,分為二文,皆語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籩人》「羞有二籩,糗餌及粉、餈。」此經直言糗,則舉糗以見餌而無餈,故鄭云「糗以豆糗粉餌也。」
醴酒。
〈注〉此東方之饌,與祖奠同,在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陳器。
〈注〉「明」器也,夜斂藏之。
滅燎,執燭,俠輅北面。
〈注〉炤、徹,與葬,奠也。〈疏〉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為燎于門內之右」,至此滅燎既滅,一人執燭,俠輅北面,一人在輅東,一人在輅西。輅西者,炤徹祖奠。輅東者,炤葬奠之饌,故注云「炤徹與葬奠」也。
賓入者,拜之。
〈注〉明自啟至此,主人無出禮
徹者。入,丈夫踊設于西北,婦人踊。〈注〉「猶《阼階》」,升時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東而主人踊。猶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徹,設于柩車西北,亦由序西南。〈疏〉云「徹者入」者,謂將設葬奠,先徹祖奠,故云徹者入。
「徹」者東。
〈注〉由柩車北東,適葬,奠之饌。〈疏〉以其徹訖,當設葬奠,故徹者由柩車北東設葬奠之饌,取而設于柩車西也。
《鼎》入。
〈注〉「舉入陳之」也。陳之,蓋於《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疏〉以其徹者既東,當設葬奠,故五鼎皆入陳也。
乃奠豆南上綪,籩蠃醢南,北上綪。
〈注〉《籩蠃》,醢南辟醴酒也。〈疏〉云「籩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饌,則先饌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東葵菹,次南蠃醢,陳設要方,則四籩豆亦宜設於脾析已南,綪之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為次,而於蠃醢已南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當設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綪《特鮮》獸。
〈注〉成猶併也。不綪者,魚在羊東,腊在豕東。古文特為俎。
醴酒在籩西,北上。
〈注〉統於豆也。〈疏〉云「統於豆也」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謂二甒醴酒繼豆言北上,故云統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節而踊。
〈注〉亦以往來為節。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東。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
〈注〉「還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將埋之,言其官使守視之。抗,舉也。「出自道出」,從門中央也。「不由闑東西」者,重不反變於恆。「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時有死者,鑿木置食其中,樹於道側由此。〈疏〉自此盡「徹者,出踊如初。」論將葬重及車馬之等以次出之事。
薦馬,馬出自道,車各從其馬,駕于門外,西面而俟,南 上。
〈注〉「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車在前,道槁序從。〈疏〉云「行者乘車在前,道槁,序從」者,案下記云「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是序從也。
徹者入,踊如初。徹巾、苞牲,取下體。
〈注〉苞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取下體者,脛骨象行,又俎實之終始也。士苞三個,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取骼,亦得俎釋三個。《雜記》曰:「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
不以魚腊。
〈注〉非正牲也。〈疏〉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謂上三牲,魚、腊非正牲,故不以魚、腊載之,故云非正也。
行器。
〈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疏〉苞牲訖,明器當行鄉壙,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苞」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從
〈注〉如其陳之先後。〈疏〉此直云「序從」者,序從,即上文「器西南上茵苞」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苞,以其為首故也。
《車從》。
〈注〉次器。〈疏〉上陳明器訖,次列車以從明器,故云「次器」也。
徹者出,踊如初。
〈注〉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疏〉徹者,謂苞牲訖,當徹去。所釋者,出廟門分禱五祀者,徹者出時主人踊。云「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車馬鄉壙者皆出,唯有柩車在廟未出,故云「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也。
主人之史請讀賵,執算,從柩東,當前束,西面,不命毋 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婦哭,燭在右,南面。」
〈注〉史北面請,既而與執算,西面於主人之前讀書釋算。燭在右,南面炤書,便也。古文算皆為筴。〈疏〉自此盡「滅燭」出論讀賵遣之事。
讀書釋算則坐。
〈注〉必釋算者榮其多。〈疏〉讀《書》者,立讀之敬也。釋算者,坐為釋之,便也。云「必釋算者,榮其多」者,以其所賵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釋算,顯其數者,榮其多故也。
卒命哭,滅燭,書,與算執之以逆出。
〈注〉卒,已也。〈疏〉言「逆出」,則入時長在前,出時長在後。燭言滅,不言「出」者,以其燭已滅,不待言燭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東面,命「毋哭。」主人主婦皆不哭,讀遣卒 命哭,滅燭出
〈注〉《公史》君之典禮。《書》者,遣者入壙之物。君使史來讀之,成其得禮之正以終也。燭《俠輅》。
商祝「執功布以御柩,《執披》。」
〈注〉「居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使引者執,披者知之。士執披八人,今文無以〈疏〉自此盡「杖乃行」,論柩車在道發行之事。
主人袒,乃行踊無算。
〈注〉袒,為行變也。「乃行」,謂柩車行也。凡從柩者,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
出宮踊襲。
〈注〉《哀次》。〈疏〉云「哀次」者,以經云「出宮踊襲」,以出宮有此踊。襲止為出宮大門外有賓客次舍之處,父母生時接賓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訖即襲,襲訖而行也。
至于邦門,公使宰夫,贈元《纁束》。
〈注〉《邦門》,城門也。贈,送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聽命。」賓由右致命。
〈注〉柩車,前輅之左右也。當時止柩車。〈疏〉此謂宰夫將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車前輅之左右,鄭必知據前輅左右者,以柩車在廟門時,賓在柩車右,主人在柩車左,故知此亦當前輅左右也。云「當時止柩車」者,下記云:「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餘則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時柩車止也。
主人哭拜稽顙,賓升,實幣于蓋,降,主人拜送,復位,杖, 乃行。
〈注〉升柩車之前,實其幣於棺,蓋之柳中,若親授之然。復位,反柩車後。
至于壙,陳器于道,東西北上。
〈注〉統於壙。〈疏〉自此盡《拜送,論》至壙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云「統於壙」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云「統於壙」也。
茵先入。
〈注〉當藉柩也。元士則葬用輁軸加茵焉。
屬引。
〈注〉於是說載除飾,更屬引於緘耳。古文「屬」為「燭。」
主人袒眾,主人西面北上,婦人東面,皆不哭。
〈注〉俠羨道為位。〈疏〉主人袒者,為下棺變。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為下棺,宜靜。云「俠羨道為位」者,羨道,謂入壙道。上無負土,為羨道,
乃窆,主人哭踊無算。
〈注〉窆,下棺也。今文窆為「封。」
襲贈用制幣元纁束拜稽顙、踊如初。
〈注〉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疏〉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為一匹,五匹合為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即位,拾踊三,襲。
〈注〉「主婦拜賓」,拜女賓也。「即位」,反位也。〈疏〉卒,謂贈卒更袒拜賓。云「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眾主人之南,女賓在眾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
〈注〉相問之賓也。凡弔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藏器於旁,加見。
〈注〉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檀弓》曰:「周人牆置翣。」
《藏苞筲》於旁。
〈注〉於旁者,在見外也。不言罋甒,饌相次可知。四者兩兩而居。《喪大記》曰:「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
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
〈注〉宜,次也。〈疏〉云「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向上,今用即美面向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則先陳後用,席則後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
〈注〉謝其勤勞。
即位,踊,襲如初。
〈注〉哀親之在斯。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
〈注〉「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廟,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疏〉自此盡「門外拜稽顙」,論主人反哭、賓弔之事。
婦人入,丈夫踊,升自阼階。
〈注〉《辟》,主人也。〈疏〉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後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婦人不升西階者,由土人在西階,故鄭云「辟主人。」
主婦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
〈注〉「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賓弔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顙
〈注〉賓。弔者,眾賓之長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故弔之。弔者北面,主人拜于位。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古文無「曰」字。
賓降,出,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顙。」
〈疏〉此於《雜記》五賓當相見之賓,故鄭上注云「舉中焉」,明五賓皆依節而弔也。
遂適殯宮,皆如啟位,拾踊三。
〈注〉啟位:婦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兄弟出,主人拜送。
〈注〉《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
眾主人出門,哭止,闔門。主人揖眾主人,乃就次。
〈注〉「次《倚廬》」也。
猶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也,「以《虞》易奠。」〈疏〉自啟殯以來常奠,今反哭,至殯宮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
〈注〉虞,喪祭名。虞,安也。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疏〉云:「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喪祭則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云「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長子於嬴博之間,既窆,左袒,右還」其封。云「骨肉歸復于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也。」是其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見迎魂而反,以虞祭安之,是以鄭云「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又下《士虞記》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
〈注〉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明日,以其班祔。
〈注〉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疏〉云「班次也」者,謂昭穆之次第。云「祔,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剛日,祔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記》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祔,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祔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者,以其孫祔於祖,孫與祖昭穆同,故以孫連屬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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